1. 布伦塔诺对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的区分
1. 在《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的区分》中,布伦塔诺开篇介绍了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区分的时代与背景。具体而言,在布伦塔诺的时代,也即是继德国古典观念论之后的时代,自然科学的研究突飞猛进,德国实证主义的科学观和方法论兴起;同时,与自然科学相对应的,新兴的精神科学包括心理学、历史学、社会学、法学、语言学等等人文科目也兴起。其中,在心理学与自然科学同时迸发的时代,引起了当时学界关于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的讨论激烈;并且,“关于心理现象的定义一直存在着争论,各种定义此起彼伏,没有一个定义绝对让人信服” [1]。因此,布伦塔诺认为有必要仔细考察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区分的问题。“迄今为止,关于这两个领域的界限有许多不同的看法,而且,界限的划分也不完全明确……现在必须更严格、更精密地描述我们过去只是顺便提出的观点。” [2] 也就是说,布伦塔诺认为想要真正地解决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的定义的混乱,还必须对它们作出更严格的定义和区分。
2. 布伦塔诺对心理现象的第一次定义。
布伦塔诺开始从逻辑学定义中寻找对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进行严格区分的定义的方法。对于词项的定义,一般来说传统逻辑学的定义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用特殊实例来下定义;一种是用普遍的概念来下定义 [3]。对于这两种定义的方式,布伦塔诺强调,“只要特殊词汇比普遍词汇更容易明白易懂,则特殊词汇是更为合适用来作为定义法则” [3]。例如“把颜色定义为指称由红、黄、绿、蓝所构成的一普遍类的语词,这样比把红说成是颜色这个属中的一个种类更有效。” [3] 于是,布伦塔诺最终选用从实际例子的方式出发来寻求对心理现象作更严格、更精密的定义,以此来解决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区分的混乱。
进而,布伦塔诺用实际例子说明了这两大类现象的不同性质。具体而言,对于心理现象的实例,“即是每一呈现在感觉中和想象中的表象。这里的表象不是指被表象的东西,而是指表象活动本身。更具体地来说,如听一种声音,看一个有色的对象,感到暖或冷,也包括类似的想象,都是我意指的心理现象的实例。” [3] 也就是说,布伦塔诺认为心理活动过程必须有一个意指过程;并且这个意指过程要贯穿到整个活动过程,要指向物理现象。对于物理现象的实例,“如我所看到的一种颜色、一种形状和一种景观,我所听到的一种音乐和声音,其中也包括在我的想象中对我显现的类似的意象。” [3] 也就是说,布伦塔诺认为心理活动过程的意指的那个对象就是物理对象。
显然我们在直觉上也不难看出,这些实际的例子足以说明这两类现象的区别,也即按此路向是可行的。由此,布伦塔诺便总结出了关于心理现象的第一种定义:心理现象即是表象活动本身;而表象的东西不是心理现象而是物理现象。
3. 布伦塔诺对心理现象的第二次定义。
从实例的角度来区分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的局限性。虽然布伦塔诺通过以上实际例子的方式区分了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但也仅仅只是在一个个的实际例子当中的表述;而依靠实际例子的列举并不能齐全所有的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因此,这也并不是严格的定义标准。于是,从实例出发,是否具有关于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区分的严格标准、以及寻找出这种严格而精密的区分标准就是布伦塔诺要做的事情。
进而,布伦塔诺基于以上的实例的方式进一步去寻找心理现象的严格定义。具体而言,布鲁塔诺试图采用一种更“统一”的方式,从心理现象的各种各样的实例中区分出更严格的关于心理现象的定义。这一更“统一”的方式,也即布伦塔诺从“心理现象的连续性”中更加概括性地提出他的观点:心理现象这个词不仅指称表象活动,而且也指称所有那些基于表象之上的现象。
布伦塔诺对“心理现象的连续性”的解释。尽管心理现象有许多的实例,但各种各样的心理现象之间的关系也是被布伦塔诺考虑在内的。在从实例中区分出与物理现象不同的心理现象之后,布伦塔诺又开始对众多心理现象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试图从众多心理现象中归纳出更严格和精密的定义。对此,布伦塔诺从心理现象之间的“连续性关系”来处理,认为某些表象是其他表象的基础,表象与表象之间是有关联的。按照布伦塔诺的表述,“这种表象不仅构成判断的基础,而且构成欲求和每一次其他心理活动的基础。我们不能判断任何东西,除非这些被判断、被欲求、被希望或被害怕的东西事先被表象出来。” [3] 因此,从各种各样的心理现象之间的关系而言,心理现象的定义不仅仅包括所有基础性的心理现象的实际例子,还包括“所有属于这一范围的现象”。总而言之,表象活动本身是心理现象,而且以表象活动为基础的其他表象活动也是心理现象。到此,布伦塔诺完成了对心理现象的第二次定义。
此外,布伦塔诺还旁证了其关于心理现象的第二次定义也是被绝大多数心理学家所认可的,包括赫尔巴特等人。首先,对于赫尔巴特,赫尔巴特把所有的心理现象都归纳为某一类表象(即情绪),但实际上心理现象也具有除了表象以及表象之上的不同分类的。对此,赫尔巴特的观点受还到了许多人的批判,特别是洛采,以及麦耶尔等人。但总的来说与布伦塔诺对心理现象的分类是一致的。其次,对于麦耶尔,布伦塔诺首先批判了麦耶尔的观点。尽管麦耶尔不承认把全部的心理现象都看作为某一类情绪表象,而认为心理现象有区分;但是他否认了情感和欲望是以一般的表象为基础的,而且还认为情感和欲望等心理现象可以独立于任何表象而存在。不同的是,布伦塔诺认为麦耶尔扩大了情感概念的范围,以至于情感概念的范围包括了我们的表象概念中的许多内容。布伦塔诺提到,“要是麦耶尔的表象概念和我们一致,那么他绝不可能讲这番话。他认为在表象出现以前还有更基本的心理现象,而是后者乃是前者的根源。” [3] 这里也再次体现了布伦塔诺认为心理现象之间的关系是连续的,某些心理现象不可能独立于任何表象而存在。此外,布伦塔诺也支持了麦耶尔的观点。布伦塔诺分析麦耶尔的观点,“他没有看到的是,就是在这些基本心理现象中早已包括了大量的表象,如对时间的表象、对空间位置的表象以及对因果的表象。” [3] 也就是说,麦耶尔只是把充当情感之前提的东西也称作是一种情感而非表象,而这种更基本的东西在布伦塔诺那里也属于表象的范围。因此,正如布伦塔诺所说的,“可以说,一旦把麦耶尔的观点译成我们的语言,则我们之间的对立便烟消云散了。” [3] 最后,对于其他哲学家不同的主张,其他一些哲学家认为在快乐和痛苦的这种感性情感中根本就不存在任何表象,或者说不以任何表象为基础。对此,布伦塔诺自问自证地给予回应,情感也是基于某种表象之上的。“像刀伤,我们总有一个对空间位置的确定的表象。同样痛本身和痛的情感也是被我们所严格区分的两种东西。” [3]
综上所述,布伦塔诺关于心理现象的第二种定义被确证了:“心理现象不是表象便是立足于表象之上的东西。” [3] 具体而言,在表象中存在有很多种类的心理现象,如判断、情感、其他表象等等;与第一种心理现象的定义相比较,第二种定义把各种各样杂乱的心理现象统一为了基于表象活动之上的东西。但这也实际上是把心理现象划分成了两种基本类型,一个是表象活动,一个是基于表象活动之上的表象活动。
4. 布伦塔诺对心理现象的第三次定义。
第二次定义的局限性。对于第二次定义,布伦塔诺进一步地把心理现象定义为表象活动以及那些基于表象活动基础上的其他心理现象。但是,以上这些定义在布伦塔诺看来仍然还不是完全统一的定义,因为在心理现象的领域仍被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这实际上并没有对心理现象作一个严格的区分和使心理现象成为一种严格的标准。
对此,布伦塔诺试图借鉴传统的哲学家们的观点来寻找出路,即从“广延性和空间位置”来区分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具体而言,在布伦塔诺的文本中提到,“有的观点认为,一切物理现象都有广延性和确定性的空间位置,不论它们是由视觉还是由其他感觉器官所提供的现象,也不论它们是否是想象的产物;而心理现象比如思维、意愿等都没有广延性,而且也没有其空间位置。” [3] 也就是说,这些传统哲学家的观点认为,广延性和空间位置是物理现象的特性,这可以用来区分心理现象;此外,布伦塔诺还评价了这种观点甚至“可以追溯到笛卡尔和斯宾诺莎,尤其是康德,他主张空间是外感觉的直观形式。” [3] 此外,贝恩也这样认为,“如一棵树或一条河都有广延性,但快乐可没有长宽高,它根本不具有广延性。我们可以有关于广延性的想法和观念,但这些想法本身却不能说成是具有广延性的。同样我们也不能说某种意志行为、某一欲望或信念具有空间三维性的。” [3] 也就是说,物理现象都具有广延的性质;尽管在思想、观念、意志、欲望、信念等等心理现象上人们具有广延的一些想法和观念,但这些心理现象本身是不能说成具有广延性的。
不过,布伦塔诺也发现有人拒绝用广延性与空间位置来区分物理现象与心理现象,因为以“广延性”作为区分标准并不是绝对严格的。具体而言,(1) 首先是物理现象没有广延性。布伦塔诺在文本中提到,“某些享有盛誉的心理学家都告诉我们,某些感官甚至说所有感官现象本来都不具备广延性,也没有空间位置。比如声音和气味现象以及贝克莱否定了颜色的广延性等。” [3] 也就是说,例如声音、气味、颜色等等感官所产生的所谓的物理现象都没有广延性。此外,布伦塔诺还提到,“洛采、赫尔巴特等人甚至主张所有的外感官(特别是视觉和触觉感官)所产生的物理现象都不具有广延性,其广延性知识是因为我们根据过去的经验把它们与我们的空间表象联系起来了。” [3] 也就是说,这些外感官的物理现象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空间位置,只是我们给予它们设定的某种空间关系才导致它们具有广延性的,因此广延性不仅不是物理现象的专属,而且居然也不来源于物理现象。(2) 其次,相反地,心理现象也可以具有广延性。布伦塔诺认识到,“我们也可以以同样的方式来确定心理现象的空间位置的,例如,思想存在于我们躯体所占据的那一部分空间中。” [3] 简而言之,心理现象也具有本属于物理现象的空间位置特性;也即是说,广延性难以成为区分的严格标准。
通过分析对比传统哲学家们的观点,有的物理现象不具备广延性,而有的心理现象也具有广延性,由此布伦塔诺明确了用广延性来作为严格的划分标准是行不通的。但同时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文本中布伦塔诺说明了广延性不足以提供明确划分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的标准;笔者没有看到布伦塔诺在文本中完全否定掉广延性。因此笔者认为,广延性对严格区分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或许具有“某种至少是相关的作用”,抑或是对寻找出真正严格的划分标准有某些启发性的作用,这一点笔者将在后面详细论述。
在分析完广延性的空间位置不能作为区分心理现象的标准之后,布伦塔诺直接给出了他对心理现象的第三次定义,即“意向性”。具体而言,布伦塔诺提出了中世纪经院哲学家所说的“对象的意向性的内存在”,即“对一内容的指称,对一对象(不一定指实在的对象)的指向。” [3] 因为布伦塔诺发现没有任何物理现象能表现出类似的性质,因此这种“意向性的内存在”是心理现象所专有的。因此,依靠这种“意向性的内存在”的观点,布伦塔诺认为完全可以给心理现象这样一种描述,即“每一种心理现象都把某物当作对象而包容于自身之中,尽管方式可能不同” [3]。进而,布伦塔诺给出心理现象的第三种定义,即“它们都意向性地把对象包含于自身之中” [3]。
此外,布伦塔诺也试图论证这种定义是属于心理现象独有的特征。布伦塔诺分析了汉密尔顿不同的见解后,论证了“意向性的内存在”确实是心理现象的独有特征。其中,汉密尔顿只同意思维现象和欲望现象具有这种指向性的特点,而在情感领域,意识并不需要把某种心理状态作为它的对象。具体而言,(a) 对于汉密尔顿在思维现象、欲望现象和情感领域的观点,笔者把布伦塔诺给出回应概括为:汉密尔顿认为,在思维现象和欲望现象领域里,存在某种客观的东西可以被作为指向的对象,以及存在某种主客合体的东西可以被作为指向的对象。对此,布伦塔诺从语言逻辑的角度给予回应,“没有对象也就无所谓主观……任何融合都意味着几种东西的联接统一。” [3] 也就是说,尽管在主客合体的问题上有分歧,但汉密尔与布伦塔一样,都认为思维现象和欲望是具有指向性的特点的。而对于他们的分歧,布伦塔诺则认为,就算是主客合体的东西,但其中也包含着两种不同的成分,也即是说表象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连续的;这实际上也应证了布伦塔诺关于心理现象的第二次定义。(b) 在情感领域,布伦塔诺同样从语言学的角度给予回应,“某些情感毫无疑问地指向对象,而且,语言也通过自身使用的表达方式来指称着这些对象。” [3] 比如,某些具有补语词的谓词就是例子,“某物使我高兴,某物使我痛苦”等等。总而言之,最终无论是思维现象即布伦塔诺所说的基础表象、情感领域、以及欲望领域等等,这些心理现通通都具有“意向性的内存在”、都具有某种“指向”功能,并且它们之间还具有连续性。
由此,布伦塔诺直接从中世纪哲学家所提出过的“对象的意向性内存在”找到了答案,并且通过论证后得出,正是这种内在的“意向性”把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严格区分开来。
5. 综合以上内容,笔者认为布伦塔诺对心理现象进行三次定义过程中有以下几个值得注意的重要的点:
(1) 布伦塔诺从一开始采用实例的方式来挑明物理现象与心理现象的区分;接着,在第二种定义中讨论了心理现象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分类。以上追问过程有什么方法上的启示、具有什么样的立场?
(2) 对于心理现象是否具有广延性的问题。尽管在前面布伦塔诺就已经论证出了“意向性”是心理现象的独有的特征,但在《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的区分》本文中最后第九小节,布伦塔诺给出关于心理现象是否具有广延性问题的总结,即“要确定这两大类现象的区别,我们还须进行更深入的研究,眼下唯一能肯定的是,心理现象的确没有表现出广延性质。” [3] 也就是说,仅从目前来看,布伦塔诺对于心理现象是否具有广延性的回答确实是否定的;不过,从布伦塔诺的表述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布伦塔诺用词之严谨,实际上也并没有完全否认心理现象具有广延性,而只是肯定心理现象没有表现出广延,因此还需要更深入地研究。那这是否意味着布伦塔诺对心理现象是否具有广延性的问题留有余地,对广延性具有某种期待?
(3) 还值得注意地是,布伦塔诺在讨论完广延性后为何直接承接到中世纪“意向性的内存在”,这前后是否具有什么关联?这还从未引起学者们的广泛注意。对此,笔者认为,这两者之间确实具有“某种关联”,只不过按照布伦塔诺自己所说的,这篇文本是以非常简洁的演讲方式出来的,也就没有作出过多的承接和阐释。对此,笔者将深入剖析。
2. “广延性与空间位置”是布伦塔诺寻找到“对象的意向性的内存在”的重要前提
根据布伦塔诺对心理现象定义的行文结构上来看,“内存在的意向性”是在讨论广延性与空间位置是否可以作为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的严格区分的标准之后进入讨论的。就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广延性与空间位置”是布伦塔诺寻找到“对象的意向性的内存在”的重要前提。理由如下:
1. 首先,布伦塔诺在分析广延性与空间位置作为区分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的标准后,并紧跟其后直接提出了对象的“意向性的内存在”,这前后是紧密承接的。实际上,广延性也可以被认为是心理现象的一种定义标准的,只是不严格,也正如之前有那么多哲学家都持着这种观点,包括洛采;但在布伦塔诺这里,广延性只是被作为一种消极的回应,而“对象的意向性的内存在”则是一种积极的划分标准,这两者在行文上前后承接紧密。具体而言,(1) 因为布伦塔诺对“广延性与空间位置”来作为划分标准是持消极态度的,认为心理现象并没有表现出广延的性质;并且,心理现象到底是否具有广延的性质,也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而唯一能够清楚的是,广延性是不能够作为区分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的严格标准,这是一种消极的回答。(2) 而“意向性的内知觉”是布伦塔诺直接给予的答案,是布伦塔诺所明确肯定的心理现象所特有的属性。
2. 其次,布伦塔诺在列举洛采、赫尔巴特等人的观点,也体现出对广延性与心理现象之间的关系的重视。具体而言,洛采、赫尔巴特等人认为“外感官现象也不具有广延性,并且外感官所提供的现象都表现出广延性是因为我们根据过去的经验把它们与我们的空间表象联系起来,实则是我们把这些外感官设定在某种空间关系之中的” [3]。对此,布伦塔诺相应地也提出,“如果这样的话,我们也是以同样方式来确定心理现象的空间位置的,例如,当一只狮子暴跳如雷时,我们可能认定它身上存在一种恼怒现象。又如,我们认为思想存在于我们的躯体所占据的那一部分空间中。” [3] 由此可以看出,布伦塔诺对心理现象具有广延性的问题已经有过很多思考,表现出对广延性之于心理现象的一种特别的关注,即尝试性地把广延性运用到心理现象之中。
3. 布伦塔诺在批判麦耶尔关于情感不具有某种表象也有过类似的表述:“情感也是基于某种表象之上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总有一个对空间位置的确定的表象,这种表象一般是与我们身体的这一或那一易感的部位相关的。”再有“有些人把空间位置表象看作是神经刺激的结果,而一旦承认了这一点,也就等于是承认了疼痛情感是以某种表象为基础的。” [3] 这些例子均可以看出情感之心理现象的确也是以某一特定的空间位置表象为基础的,也即是说,情感之心理现象是可以与某一特定的空间位置即与广延相关。
4. 再次,布伦塔诺在文本中直接举例,某些哲学家认为某些心理现象本身也具备广延性。例如,亚里士多德提出:“感觉乃是物质器官的活动,这一点是自明的、直接的、无需什么在先的证据加以支持。” [3] 此外,近代某些心理学家和生理学家在分析某些情感时也表达了相同的看法,“他们直率地谈到了外部器官拥有痛苦和快乐的情感,甚而在器官被从人身上肢解后,这些情感仍然存在于期间。而既然情感与知觉一样都显然属于心理现象,因此至少这种心理现象是由空间位置的。” [3] 也即是说,这些心理现象确实是具有广延性的。实际上,布伦塔诺对广延性这么多的分析也体现了布伦塔诺对广延性的特别注意。
3. 心理现象:从广延性到意向性
布伦塔诺是如何从对“广延性与空间位置”大量讨论中找到“对象的意向性的内存在”的标准呢?
1. 对此,笔者将再次复盘布伦塔诺追寻心理现象严格定义的思路,在其中给出解释。
(1) 关于心理现象的第一次性定义。
首先,心理现象是一个心理活动的过程。布伦塔诺是通过实例的方式区分出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的,这是由于相比于物理现象而言的心理现象具有某种活动的能力,按照布伦塔诺的表述即是一个“活动的过程”;而物理现象相对于心理现象来说只是静态的对象。
其次,仅仅是活动的过程并不能区分出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如果仅仅是用一种表象活动过程来区分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还不能体现以一条更清晰而严格的标准来划分。因为在谈及物理现象时,以实例的方式所列举出的物理现象会有无数的数目和种类,这还并未达到严格的定义标准;而在谈及心理现象时,尽管心理过程本身是一种能动的过程,但根据布伦塔诺用实例的方式,能动的心理活动过程也即心理现象也会有许多的数目和种类,因此也并未达到严格的定义标准。因此,在布伦塔诺那里,心理活动的能动性可以区分出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但并不能以非常精密和严格的标准表达出心理现象的本质特征。
最后,仅仅是依靠心理活动的能动性来区分还会引起其他方面的混乱。具体而言,在一个心理活动过程中,布伦塔诺认为既有心理活动过程即心理现象本身,也有在心理活动中的内容,即物理现象。尽管布伦塔诺在层次上定义了心理活动的过程,但这很可能会产生一些质疑:即凭什么说心理活动过程就是心理现象而非物理现象呢?是否具有某些心理活动过程也是一种物理现象呢?或者是否具有某些物理现象实际上也只是心理活动的过程呢?因此,在没有找出明确的区分标准之前,这些问题都是引起布伦塔诺及其时代区分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之间界限的严重混乱的问题。因此,布伦塔诺对心理现象的第一次定义并没有挖掘出关于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区分的真正严格的标准。
(2) 关于心理现象的第二次定义。
首先,布伦塔诺分析了各种各样的心理表象活动,把各种各样的心理现象分为了两大类。一类是基础性的表象活动,一类是建立在这些基础性表象活动之上的表象。
其次,布伦塔诺的路向是心理现象入手的。布伦塔诺最初选择了用实例的方式来区分的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并列举了关于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的各种实例;但在第二次定义中,布伦塔诺选择了从心理现象入手,试图在心理现象中去寻找一条特有的性质,由此来给心理现象一种严格的定义,而其他范围都是物理现象的领域。
再次,布伦塔诺的路向是经验归纳的。实际上,从一开始布伦塔诺用实例的方式来对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进行区分,就已经暗示了布伦塔诺的论证过程必然是以经验归纳的方式。因此,在对心理现象的第二次定义中,布伦塔诺搁置了物理现象,而选取了从心理现象入手,试图在无数心理现象的实例中寻找独有的特征。最后,布伦塔诺把无数的心理现象归纳为两类,但这也不是严格的区分标准。
(3) 关于心理现象的第三定义。
首先,布伦塔诺在对“广延性”的大量批判后,直接拿出了中世纪经院哲学的“对象的意向性的内存在”即“意向性”作为心理现象的独有特征,找到了区分物理现象的严格标准。
其次,布伦塔诺的立场是偏向心理方面的。布伦塔诺在心理现象的第三次定义中,大量讨论了广延性,试图从传统哲学家们的观点中寻找出答案,但结果未遂。其中,对事物的广延性的讨论是过去的哲学家们用来区分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的热词;但相反地,与其他传统哲学家的立场不同,布伦塔诺从一开始就不是从“一般人们所认为的物理现象本身就具有的广延性”出发的,而是从对心理现象的角度讨论开始的,走得是一条不断对心理现象的归纳的道路。
2. 心理现象:从广延性到意向性。
第一次定义对于表象活动的实例并不能穷尽心理现象;进而,第二次定义把各种各样的心理现象分为了两大类,一类是基础性的表象活动,一类是建立在这些基础性表象活动之上的表象。但这也算不上是完全严格而统一定义,因为这也只是把心理现象划分为了两种基本的类型、但只是把心理想象的范围缩小为两类而还未触及到心理现象的本质特征。那是否具有某种性质,这种性质既满足于对心理现象的第一种定义,也同时满足于对心理现象的第二种定义,并且这种性质还能体现出与物理现象具有完全严格的区分?
答案就在于对心理现象的第三次定义。当涉及到广延性时,布伦塔诺的讨论和分析确有太多。因此笔者认为,当布伦塔诺涉及到对广延性的讨论时,心理现象的完全严格而统一的定义就可以从中获得答案的启示,即广延性与空间位置的运动指向。
具体而言,A. 布伦塔诺认为,一般而言物理现象具有广延性,而心理现象没有表现出广延性,广延 性和空间位置都不能作为严格的区分标准;但实际上,布伦塔诺的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的空间运动一样, 也具有一种“指向”关系。B. 关于空间位置方面,布伦塔诺在文本中已经作出了大量讨论并得出结论(这里就不再重复解释),即空间位置是无法作为严格区分的标准的;关于广延性方面,具有广延性的物理现象具有一种空间的运动指向,相应地,与广延性的运动指向类似,心理现象也具有一种活动的指向。C. 心理现象的“指向性”关系立足于广延性,但又不需要广延性。唯一有区别的是,物理现象是事物运动的指向关系,心理现象是表象活动的指向关系;前者是具有广延性的指向关系,而后者是具有能动性的指向关系。D. 由此,使用“意向性”不仅保留了第一次定义即通过实例而得出,心理现象是一个表象活动的能动过程;而且也结合了第二次定义中,事物广延性所具有的运动“指向”关系。由此心理现象的表象活动过程就结合为一种具有“能动性的指向关系”,即“意向性”概念。由此布伦塔诺便搭建起了对心理现象所特有的、而物理现象没有的严格区分标准。E. 并且,布伦塔诺从古老的中世纪经院哲学里找到了这种源头,即“对象的意向性的内存在”。对于“对象的意向性的内存在”,“内存在”对应的就是物理现象的“外存在”,即内在的空间位置;“意向性”对应的就是物理现象的“广延性”,即能动的指向关系。
综上所述,布伦塔诺花费大量篇幅对“心理现象是否具有广延性”的探讨,实则是因为“广延性”可以作为区分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的虚拟跳板,通过这一跳板可以使心理现象的第一次定义“表象活动本身”、以及第二次定义“表象活动、以及建立在表象活动之上的表象”,上升为更精微与严格的“对象的意向性内存在”。
3. “对象的意向性内存在”符合前两次定义。
(1) “对象的意向性内存在”对于心理现象的第一个定义来说是符合的。其中,“内存在”就是内在的存在即心理现象,意向性就是“能动的指向能力”;心理现象的第一次定义中,主要强调的就是心理现象相对于物理现象具有能动性,是一个活动过程,“对象的意向性内存在”当然包含了“能动”的过程。
(2) “对象的意向性内存在”对于心理现象的第二个定义来说也是符合的。心理现象的第二种定义中,主要强调的就是“指向”关系,由此来保证各种表象之间是关联的。具体而言,布伦塔诺在分析心理现象之间的关系时,认为表象之间是“关联”的、是统一的,例如判断、情感等等表象是建立在基础表象之上的,它们不能独立存在;判断、情感等等这些更高级的表象活动看似与“意向性”没有什么关系,实则也相应地“指向”了其中包含的那个物理现象;表象活动之间的“关联”实际上是由它们都具有的“指向”关系所保证的,例如,对一个苹果的基础表象,与对一个苹果的喜爱的情感表象,这两个表象都同样地指向了那个物理现象即苹果。
4. 总结。
首先,布伦塔诺从一开始就从实例的方式出发,以“能动的活动过程”作为区分标准,列举了各种各样的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这就注定了布伦塔诺走的是一条经验归纳的追寻道路。
其次,布伦塔诺选择了与许多哲学家不一样的路径;他不是从物理现象(例如广延性、空间位置等等)、而是从心理现象出发来寻找一条严格定义心理现象的标准,以此标准来严格地区分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不过,布伦塔诺最后也只是把所有的心理现象归纳为了两类,即基础表象以及建立在基础表象之上的其他表象,这并没有触及到心理现象的独有特性也即严格区分的标准。
最后,布伦塔诺试图从心理现象的第二种定义中继续归纳出一条特有的本质。在这个追寻过程中,布伦塔诺对“广延性和空间位置”的探讨就成为了关键。自笛卡尔以来,传统意义上的物理现象所具有的广延性具有“空间位置”以及“延展的运动指向”两条性质。广延性的“空间位置”性质不能成为物理现象特有的标准,来区分心理现象;而为了区分与物理现象所具有的广延性的运动指向,只有把广延性的“运动指向”性质纳入心理现象中,与能动的心理活动过程相结合,形成既具有活动过程的能动性,又具体活动指向的“对象的意向性的内存在”,即“意向性”。比起物理现象具有广延性,也正如布伦塔诺所表述的,而“心理现象的特有性质是‘意向性’”。
4. 结论
总之,布伦塔诺追寻心理现象的独有性质的关键就是对广延性的思考。只不过布伦塔诺不再是像传统哲学一样,在物理现象中分析广延性,而是关注心理现象中的内存在的“广延性”,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在心理当中的“广延性”。从第一次到第三次对心理现象的定义过程中:在数量上来看,从无限多、到两类、最后到唯一特性即“意向性”,这是一条经验归纳的道路;从性质上来看,从心理现象特有的“能动性”(这也是大多数哲学家所普遍认为的、直观到的),到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共有的“指向”关系,到结合为心理现象具有“能动性的指向关系”即“意向性”,这是一条总结的道路。在第一、二次对心理现象的定义中,任何表象其实都是具有“意向性”的,只是由于前两次定义只是发现了心理现象的部分特征并没有挖掘出心理现象真正独特的性质,因此还不能和物理现象完全严格区分;只有在第三次定义中通过对物理现象所具有的“广延性”的思考,心理现象所具有的“能动的指向关系”才从心理现象的第一、二次定义中归纳与总结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