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思想的产生
1.1. 时代背景
在研究西方自由主义思想的过程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其发展脉络的连贯性,自由主义思想长期以来占据西方社会思潮的重要地位。要谈到自由主义思想的起源,就不能不提到古希腊,古希腊是西方哲学思想的源头,很多著名的古希腊哲学家从不同的角度阐释了类似近代自由主义哲学思想的观念,也正是基于此,就有学者提出苏格拉底是自由主义的鼻祖,因为他坚持理性主义,为了捍卫个人思想可以牺牲自己的生命,还有的学者认为,普罗泰戈拉发现了实用主义、经验主义等现代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因此他才是自由主义的代表,但是正如约翰·格雷所说,“虽然历史学家们已经在古代世界——尤其是古典时代的希腊和罗马——发现了自由主义观念中的若干因素,但是,与其说它们是现代自由主义运动的组成部分,不如说它们是自由主义前史的一部分” [1]。
在“到底谁是自由主义的鼻祖?”这样的问题上,绝大多数学者的回答都是英国的约翰·洛克,因为他首先在《政府论》中提出了自然权利论、社会契约论等自由主义的主要原则,由此为自由主义奠定了丰富的思想基础。而要想了解洛克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思想,必然要先了解他所处的时代。洛克是英国最伟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之一,他的一生经历了内战、共和、和复辟的动荡。他出生在一个商人家庭,他所受的教育熏陶都是当时资产阶级的观点,他看到人民遭受的痛苦生活,再加上当时受到沙夫茨伯里伯爵自由思想的影响,使得洛克不再信奉权威,他开始把个人自由作为价值追求,他认为,在经济上,应捍卫个人财产权;在宗教上,要坚持信仰自由;在政治上,要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个人权力。他的这些主张很明显地体现在其著作《政府论》中,也正是这些著作所蕴含的思想使得洛克成为了“自由主义的鼻祖”。
1.2. 以经验认识论为起点
洛克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思想体系受到英国经验主义哲学的影响,也正是因此他以经验主义认识论为逻辑起点展开了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研究。
经验主义诞生于古希腊,它认为人类的知识来源于感觉经验。洛克在著作《人类理解论》中阐述了其经验主义认识论思想,也正因此,洛克被视为英国经验主义学派的奠基人。洛克否定天赋观念的理论,坚持人的一切概念均起源于经验的原则。由此,可以看出洛克的自由主义思想是以经验认识论为起点展开的。在光荣革命爆发前的欧洲,各种思想交织较量,封建势力意图继续用中世纪的神权思想来维持封建统治,因此极力宣传“君权神授”的政治哲学观念,而洛克从经验主义的角度出发,提出这些荒谬的观点不是来自人类的经验与理性,它们的存在无法得到人类经验的验证,从而全面驳斥了拥护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说,继而,其在《政府论(下篇)》中,以自然状态为起点,论证契约社会的建立以及国家的起源等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核心价值问题,为西方乃至整个世界法制体系的建立奠定了重要的基础,由此,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思想得以建立,“自由主义观点的核心要素才第一次具体化为一种连贯的知识传统” [1]。
2. 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思想的主要内容
2.1. 自然权利理论
洛克以论自然状态作为《政府论》的开篇内容,与霍布斯所描述的“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不同 [2],洛克将人类社会最初的状态描绘成和平、平等的状态,他认为,人们在遵循自然法的前提下,能够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理他们的人身和财产,而不用听他人的意志 [3]。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不受任何社会领域的约束,但这种状态并非无道德的状态,它由自然法统治,这个法决定了和平与相互的友善,而不是每个人互相敌对的战争状态。洛克的自然状态蕴藏了三层含义:首先,它是自由的状态,人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生活;其次,它是平等的状态,每个人都有权享受自然界带来的所有好处;最后,每个人都会受到自然法,即理性和公道的约束。
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相比,洛克的自然状态更加和谐,在这里,人人都享有自然权利,既然自然法规定人之为人享有的权利,那么每个人都是自己权利的捍卫者。洛克在书中指出自由、生命和财产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因此当谁被侵犯了这些天赋权利,谁就有权自卫以保护自己。关于生命权,他提出,“一个人可以毁灭向他宣战或对他的生命怀有敌意的人” [3] 关于自由权,洛克认为人们的自由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而关于财产权,洛克认为劳动作为所有人都认可的财产,它施加在什么东西上,那个东西就是他的,不是他人的,劳动区分了我们自己和共有世界,也成为我们从周围世界获得私有财产的源泉,而因为有了这个私有财产,我们就有了私人拥有的所有权,这就是私有产权的源泉。由此,他得出,即使政府和社会的产生,也不能侵害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
2.2. 社会契约理论
洛克的自然状态是美好的,但也是有缺陷的,这也是人们之所以愿意放弃自己的自由加入政治社会的原因,它的缺陷包括三点:第一,缺少明确的法律;第二,缺少一个公正的裁判者;第三,缺少能够使得判决得以执行的保障力。自然法没有一个个人领袖或政府来监管或执行这个自然法,因此书里开头所描述的自然状态就从一种和平但不相互信任的状态迅速转变为内战或战争状态,这种状态下,每个人都是自然法下的法官、陪审员和刽子手,自然状态于是很快堕落为霍布斯所说的状态。基于此,洛克认为人们需要一个充分维护公平公正的机关来解决矛盾。洛克指出人们脱离自然状态的唯一方法就是同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 [3],并且将上述所说的两种权力移交给这个共同体,而共同体必须按照其成员商定的内容来行使权力。也就是说,政府行使的权力来自于公民让渡的权力,公民通过国家机关行使权力其实就是在表达自己的意愿。
同时,政府的起源必须基于人民的同意,自然状态下的一切人都是自由的,那么如果不是本人同意,任何人都不能把他置于强制之下,统治者如果使用暴力或者武力使得人民臣服,人民必然会掀起革命,而如果是人们自己同意的政府,那么这个政府就具有合法的权威,就能够长久存在。在洛克这里,国王也成为了订立契约的一方,因此他也要受到约束和限制,当一个君主违反契约或者违反法律从而伤害了人民,那么他就使他自己和人民处于战争状态,人民就有权保护自己。洛克的这些反专制思想在后期对殖民地人民反封建斗争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并成为了自由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
2.3. 分权制衡理论
洛克在分析分权制衡理论时的一个重要出发点是社会与政府的区分,人们通过协议组成政治社会,然后经过政治社会大多数人同意组成政府,也就是说,政府是在社会的基础上形成的,违背社会契约的政府可以消失或者被推翻,但社会却可以通过道德的维系而存在,这也说明了,政府是为了人们的幸福而存在的,政府的权力并不是至高无上的。洛克由此展开了自己对政治分权理论的阐述,为政治哲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人们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而同意过渡自己的部分权利给公共体,那么这个公共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视为保护个人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工具。但是如果由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法律和制定法律的权力,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必然会出现腐败的现象,即使是最睿智的人也很难保证自己不受权力的诱惑,基于此,洛克提出国家权力必须分立,同时还要采取制衡原则,以防止权力过度集中于同一国家机构而损害人民的利益。洛克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指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来保障公民的权力 [3]。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一个法治运行良好的国家,立法权应当属于若干人,当社会因为出现新情况需要制定法律时,这些人就集合起来制定法律,制定完法律之后,他们又即告解散,这就说明了立法机关没有经常存在的必要,这是对立法者的约束,有助于让他们谨记法律是有国家力量保障的,是有权威的。而在一个国家中,仅仅有立法权是不够的,还要有执行权。执行权是指由人们专门委托的、经常存在的人行使立法者所制定法令的权力。尽管立法机构不一定要时刻存在,但是,因为社会的矛盾总是存在的,所以,这些机构所制定的法律,必须有人来协助实施,不然的话,就丧失了制定法律的意义,因此,立法与实施常常是分离的。除此之外,国家还要有对外权,即规定有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的权力,它主要涉及处理国家对外事项的权力。
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都来自立法权并隶属于立法权,行使立法权的目的只能有一个,就是确保公众的福利,虽然立法权具有最高地位,但同时它也存在着一些限制:
首先,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法律必须是明确的、长期有效的。如果制定的法律不以成员能够知道的方式颁布,那么人们心里就会对法律产生畏惧,因为他们无法得知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统治者的法律。法律必须是明确的,也就是说法律对于违法的事情是有清楚的规定的,只有这样才能在社会上产生威慑作用,使得知法想犯罪的人不敢走上犯罪的道路。同时,法律的适用期限要具有一定的长期性,立法者不能以临时指定的不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来裁决矛盾。其次,法律的制定要有人民的同意。正如前文所述,政府是基于多数人的同意成立的,那么在这个共同体中,立法者制定法律就必须以人民的意愿为前提,要尊重人民的意志,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人民才愿意遵守。最后,立法权不得随意移交。国家的权力是由公民赋予的,既然是公民授予的权力,那么立法者就不能随意让渡给他人,制定法律并不意味着有权将国民赋予的权力让渡给他人,一旦立法者交出了立法权,那么这样制定的法律就会失去让国民信服的权威。
此外,执行机关的职责除了执行法律以外,它还握有召集立法机关的权力,这是因为在政府刚刚成立的时候,人们无法准确预测到未来立法机关召开的时间,再加上执行机关是一直存在的,因此就将该项职责交由执行机关根据公众的利益来决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执行机关只能以公众的需要为限,即以为公众谋福利的原则召集立法机关。执行权不是一种专断的权力,执行机关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思肆意召集立法机关,如果执行机关没有听取人民的意愿,或者擅自阻止人民行使权利,那么人民可以通过强力来矫正,把这个越权的执行机关当成侵略者看待。
这样一来,权力之间就能够达到相互制衡的状态,立法、执法都必须受到人民制约,对人民负责。洛克以有限政府理论为主要内容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思想适应了当时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需要,对西方思想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 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思想的当代价值
3.1. 对西方政治思想史的贡献
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思想的诞生与当时英国的社会环境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从英国的历史来看,英国的共和来之不易,它经历了1640~1649年的内战,经历了复辟,最后才以阶级妥协告终。英国资产阶级的力量不同于法国那么强大,在当时英国的封建主义尚未发展成熟,资本主义就已经开始孕育、萌芽,因此才出现了1688年光荣革命的阶级妥协事件。洛克的理论就是在这样一种复杂的背景下提出来的,它一经发表就引起了西方学界的广泛讨论,洛克的理论不仅对于各国反对封建统治起到了推动作用,而且还宣扬了很多现代法治精神,使得整个世界的政治体制不断向着完善发展。洛克对于分权的研究,对于法律的重视都给后世提供了宝贵的借鉴作用,在人类法律思想史上,洛克有着巨大且不可替代的作用。美国学者梯利认为:“他代表了近代的精神,即独立和批评的精神,个人主义的精神,民主的精神,表现在16、17世纪宗教改革的政治革命中,并在18世纪英国启蒙运动中达到顶点的那种精神。没有一个哲学家比洛克的思想更深刻地影响了人类的精神和制度。” [4]
对于《政府论》一书,彼得·拉斯莱特认为“《下篇》和《上篇》都是为了反驳费尔默” [5]。但事实远不止如此,在《政府论》的开篇,洛克就通过对自然状态的叙述说明了每个人都是自由平等的,在“论财产”这一部分的内容中,他又指出了个人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以及他所提出的分权原则、法治原则都给后世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在谈到洛克的贡献时,首先要指出的是洛克对于天赋人权的阐述,洛克认为人类的权力是政治社会存在的前提,自然状态由于存在缺陷无法起到保护的作用,因此人们为了保证自己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互相订立契约以组建共同体,由政府通过授权行使权力,政府的义务就是保护个人的天赋权利。这个观点不仅影响了17~18世纪以法国为中心爆发的启蒙运动,还为北美独立运动提供了思想武器,启蒙运动的爆发使得平等、自由等观念迅速传播,在西方国家形成了崇尚民主的社会氛围。对民主的宣扬就是对专制的否定,人们开始意识到自己也是有权利的,自己也是可以表达意愿的,而不再像封建时代那样,君主的意志就是铁律,就必须听从。由此,世界各国反对封建专制的运动逐渐高涨,人民呼吁解放的声音响彻大地。
其次,洛克的分权学说也是他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国家机关的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力的让渡,为了政府更好发挥作用,洛克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洛克的分权学说同样也对启蒙运动和西方国家反对君主专制的战争产生了深刻影响,同时,该理论还成为孟德斯鸠思想的理论基础。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他认为,上诉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否则自由便不复存在 [6]。这里很容易想象,倘若所有的权力都掌握在一个人手中,那么就等同于给了他没有制约的权力,这很容易发生权力滥用的现象,只有三权分立才是最有利于人民和国家的制度。分权与制约理论对于国家保障公民权利具有巨大作用,即使在当代,它依然对各个国家完善社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7]。
3.2. 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现实意义
首先,洛克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对于我国构建法制体系,推动国家法治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了我国实行依法治国,从根本法的高度表明了我国对法治的重视,法治要求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它以民主为前提,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在洛克的思想里,他充分重视法律对于社会的作用,他认为不仅立法机关要制定良好的法律,而且制定出来的法律必须得到有效的执行,人们放弃自己的权利加入社会就是因为相信法律的权威 [8]。明确的、公之于众的法律能够使人们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法律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方式。
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上,因为封建势力的强大,统治者更喜欢采用人治的方式来管理国家,在这样的人治社会里,法律基本上很难起到作用,他们可以凭借自己的喜好来变更法律,当法律与自己的意志发生冲突时,法律被毫不犹豫地丢弃在一边。因为统治者肆意妄为,由此发生的人民起义不在少数,这也说明了法律的重要性。在研究了洛克的有限政府理论的基础上实现国家法治化就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要让人有信服的力量,即要具有权威性。法律必须反映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的权力,只有肯定了人民的主体地位,才能使法律发挥作用。习近平总书记说,要切实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就是在说,如果法律无法解决人民的真实需要,无法为人民排忧解难,那么人民不会信服这样的法律。权威来自于信仰,得到信仰的法律才是国家需要的法律,才是推进国家法治化的法律。其次,要限制人治。人治是相对于法治而言的,法治强调一切事情依靠法律来办理,而人治侧重于强调统治者的个人能力,因此很容易产生暴政,人性的弱点使得统治者不能公平公正地处理社会事务,在缺乏强制力的约束下,权力的腐败是必然的 [9]。
洛克还指出,当政府违背人民意志时,人民有权推翻政府,这更加突出了国家应该把人民的意志放在首位,要不断增强人民的幸福感。政府作为裁判者必须要做到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灵魂,要让人民群众发自内心地相信法律,从而相信国家。
同时,洛克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思想对于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转变政府职能就成为了我国社会的重要改革目标。这是为了解决群众反映的政府办事效率太低而做出的重大决策,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为了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节奏,政府必须简政放权,提高效率。在《政府论》中,洛克指出政府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给人民提供良好的服务,就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财产,努力成为一个为人民提供更多公共服务的政府,这为我国推动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了极大的借鉴价值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