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路径研究
Research on the Path of Improving Judicial Credibility in China
DOI: 10.12677/OJLS.2023.111030, PDF, HTML, XML, 下载: 190  浏览: 1,260 
作者: 陈瑾华, 张 露:四川轻化工大学法学院,四川 自贡
关键词: 司法公信力审判质量司法宣传媒体监督法律意识Judicial Credibility Quality of Trials Judicial Advocacy Media Oversight Legal Awareness
摘要: 司法公信力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提升司法公信力是提升我国法治建设水平的重要途径,司法公信力的高低也影响着司法运作的效率。当前,我国的司法公信力面临困境,阻碍我国的法治社会进程。司法公信不同于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提升不能只靠局部单方面的改进,需要司法机关和公众等各方共同努力。通过分析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成因发现,影响我国司法公信力提升的主要因素有审判质量有待提高、司法宣传薄弱、媒体监督出现偏差、公众法律意识有待提高,进而提出我国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需要通过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加大司法宣传力度、规范媒体监督、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四项措施共同推进。
Abstract: Judicial credibility is an important symbol of law construction of China, and the level of law construction can be reflected through judicial credibility, and the level of judicial credibility also affects the efficiency of judicial operations. At present, China’s judicial credibility is facing difficulties, hindering the process of our rule of law society. Judicial credibility is different from judicial justice, but they are inseparable. The improvement of judicial credibility not only relies on partial unilateral improvement, but also requires the joint efforts of all parties, such as the judiciary and the public.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reasons behind it, it is found that the factors affecting the improvement of China’s judicial credibility include trial quality to be improved, weak judicial publicity, deviation in media supervision, and public legal awareness to be improved, and then it is proposed that the improvement of China’s judicial credibility needs to be further improved by four measures: further improving trial quality, increasing judicial publicity, standardizing media supervision, and improving public legal awareness.
文章引用:陈瑾华, 张露. 我国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路径研究[J]. 法学, 2023, 11(1): 217-222.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1030

1. 引言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获得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 [1] 有关司法公信力的问题一直以来都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2020年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指出,要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 司法公信力是检验我国法治建设与司法改革成果的试金石, [3] 司法公信力是评判司法改革成效的根本尺度,司法公信力也是检验法律实施效果和检验司法能否取信于民的重要标准,提升司法公信力也会倒逼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善。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国家司法活动的终极追求,有公信力的司法才能契合司法为民的主题。 [1] 因此,重视我国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不可谓不重要。 [4] 然而,我国的司法公信力正在遭受前所未有的挑战。我国目前司法资源较为紧缺,自2015年实施立案登记制度以来,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地方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的现实困境。由于案件数量上升,进而导致案件审理质量下降、法官工作强度加大、审判人员流失严重,难以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的需求,“人案矛盾”不断加剧。尽管当前各地在积极推进简繁分流等司法改革工作,各项司法改革措施愈显成效,但当事人不主动履行、信访不信法、公众对司法出现认知偏差等现象仍然时有发生,折射出司法领域公信力缺乏、司法权威性不足的困境。目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建设与发展,仍然存在“同案不同判”、司法监督不能有效落实等问题。 [5] 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当下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3]

2. 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成因剖析

司法公信力的好坏与审判质量关系密切,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公信力只受审判质量的影响,司法公信力与审判质量并不是简单的“一对一”关系,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污染的是水源”。事实上,审判质量的提升经常不为公众所关注,而个案中出现的司法不公现象却容易被广泛宣传。 [5] 影响我国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因素除了审判质量外,还有司法宣传、媒体监督、公众法律意识。审判质量是司法机关核心工作能力的体现,是司法机关专业能力的评价指标。而司法宣传的能力则关涉司法机关能否在互联网信息时代树立与维护自身形象。此外,媒体监督的偏差也是公信力有待提升的现实因素,如果舆论监督出现偏差,正义不能被公众看见,也会妨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最后,司法公信力的评价有赖于公众客观公正的判断,公众法律意识的欠缺也是阻碍公信力提升的必不可少的因素。 [3]

2.1. 审判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首先,由于法律规范要尽可能囊括可能出现的社会情况,保证作为法律的稳定性,所以法律语言具有一定的概括性与抽象性,这种法律规范的抽象性的表述会导致法官在适用相关条款时产生歧义,有时在同一法律体系或部门法中会出现同词不同意的现象。法官只能凭借自己的理解,将法律条款与具体的使用环境相结合进行评判,难免出现法律适用上的偏差。此外,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在没有相应规范约束的空白地带,法官可以根据立法目的将已有的规范进行限缩或扩张解释,这就造成了即便是同一起案件,不同的法官进行审理时也有可能产生不同的判决。 [6] 受以上两个因素的影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司法实务中仍然广泛存在。“同案不同判”虽是个别现象,但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2.2. 司法机关舆论重视度不高

新媒体技术的普及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也变得更为复杂多变,新媒体对司法公信力的建设具有正反两面性。一方面,新媒体为司法工作提供了传播媒介,另一方面,新媒体改变了传统司法单向传播的局面,其他媒体平台和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可以进行更加广泛的讨论和评价,这种评价可能会偏离事件的客观性,带动公众的情绪,进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司法公信力。 [7] 当出现社会热议的司法事件时,与民间话语的火热状况相比,司法机关却往往闭不作声。这种“失语”会无形中加深社会公众的误解,进而减损司法公信力。司法宣传工作包括司法机关自身的宣传能力和舆论信息的应对能力。如何进行司法宣传,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的优良品格,维护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这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当前,随着新媒体技术的不断发展,自媒体已经成为新时期信息传播的重要手段,自媒体具有大众性、及时性、互动性等特征。司法机关在应对自媒体网络司法公共事件的过程中通过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司法并作出改进,实现了化“被动”为“主动”的进步。然而司法机关在熟练运用自媒体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比如自媒体通过其社会范围的广泛传播放大了司法活动的负面信息, [8] 而司法机关仍然存在舆论重视程度不够,配备人员不足、管理缺失等问题。综上,科学应对社会舆论是司法机关在推进法治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不可逃避的难题。 [9]

2.3. 媒体监督出现偏差

随着新媒体技术的不断向前发展,媒体报道成为公众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监督司法权运行的主要渠道。不可否认,媒体在权力监督、曝光恶性事件等方面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监督和促进作用,但媒体监督也具有负面作用。媒体与司法之间历来存在冲突且难以避免,二者之间有很多冲突因素,例如观念、认知、地位、评价标准等因素,因为司法和媒体是站在不同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论。由于舆论的评价标准不同、媒体大众对司法公正与否的考量角度不同,司法与媒体所持立场不同,媒体在某些方面会削弱司法公信力,导致司法公信力遭受巨大冲击。 [9] 不少社会热点事件发生时,媒体往往处于司法机关的对立面,质疑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甚至给司法公信力带来致命的伤害,长期建立起来的司法公信力可能会由于媒体对某个案件的负面报道而遭受重创。近年来陆勇案、辱母杀人案等社会关注度极高的案件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加剧了司法公信力被削弱的风险。 [10]

2.4. 公众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司法公信力涉及到的是公民对于司法裁判等司法活动的认可和信服, [11] 司法与公众观念上具有天然的隔阂,这是由于两者的出发点不同所导致的。司法更注重法理,而普通大众更注重情理,因此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点工作在于弥合两者之间的隔阂。 [5] 司法公信力反映的是社会公众对于司法的信赖程度,而这种信赖的最终落脚点在于公众的主观感受。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服程度,而不仅仅是“司法工作好不好”。 [12] 司法机关办案质量的提升主要依赖于司法机关的单方努力,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依赖于司法机关、新闻媒体、普通公众多方努力。 [13] 伴随我国法治建设的快速发展,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还不能完全适应法治建设要求。因此,提升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应用能力是提升司法公信力不可或缺的方式。 [6]

3. 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路径

要提升司法公信力,就要抓住主要问题针对性解决并提出对策。根据阻碍我国司法公信力提升的突出问题,要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应当从提升司法机关的审判质量、注重司法宣传、规范媒体监督、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四个突出方面着手。 [3]

3.1. 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

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同时也是社会公众评价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参考因素。 [3] 要提高司法公信力,首要任务是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能力。此外,在司法审判中积极宣传公正司法的法治理念也是必不可少的,借此方式使得司法为民被普通大众所看见。只有亲眼所见亲身经历方能理解体会司法运作的程序,使人民群众能够真切体会到司法为民的本质。如果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能够使得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公众自然会拥护司法权威、尊重审判结果,司法公信力才会得到切实提升。此外,还应注重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规范司法裁判的事实认定与说理性分析等,以此来提高审判质量。 [14]

要完善“类案同判”机制,建立高效的类案检索制度。 [4] 无论是“同案不同判”还是“类案不同判”现象,实际上都是相似案件处理不一致的不同说法,本质上都是在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问题上出现偏差。 [13] 司法要追求公正的价值准则,要求司法活动平等地对公民的权利进行保护,这也是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决定的,类案同判正是司法平等保护司法主体的体现。与之相反,司法权的不平等是对司法本质的侵害。由于司法纠纷纷繁复杂、情况各异,要维护类案同判,离不开必要的程序保障。法官应当在审理案件时注重对关联案件和相似案件的检索,并归纳分析裁判准则,以此来保障相似案件裁判结果的一致。要克服出现同类案件裁判结果不一致的情形,同时也应当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总结类案裁判规则,通过统一裁判来指导法官统一适用法律。此外,还需要借助智能化手段不断提升类案检索水平,充分运用智能化手段为提升检索效率提供支持。法官要不断更新自身法律知识,确保自身法律专业水平过硬,并在司法实践中总结运用规律,将法律条文灵活运用于实际,才能适应新时代的审判工作需要。 [4] 类案检索制度有助于建立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要通过建立类案检索制度促进“类案同判”,解决法律适用的分歧。 [15]

3.2. 注重司法宣传和司法公开

信息应对能力是在全面信息化与大数据的语境下产生的,司法机关的信息应对能力致力于化解司法与受众的矛盾。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面前,刚性的法律调节手段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也需要借助温和的手段缓和各类复杂的社会矛盾,这种相对温和的方式更能发挥司法的社会治理功能,司法宣传即是司法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之一。通过司法宣传,公众可以了解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优良品格。通过对社会舆论积极回应,一方面体现司法的担当,另一方面能够实现司法审判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信息交流,树立司法审判公开、公平、公正的形象。 [3]

比照域外制度可知,在社会舆论偏离法律规范和事实真相时,有些国家规定司法机关有责任进行澄清并在判决中予以详细回应。相比之下,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审判人员直接回应舆论的制度。但是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的审判人员可以充分借助裁判文书的说理环节,对社会舆论进行回应,裁判说理是有效回应社会舆论的重要渠道,借此方式使得司法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事实上,每年《人民法院报》评选的“年度十大案件”正是出于“回应社会关切、传达司法公平正义”所作的努力。 [5]

司法公开是进行司法宣传、让群众切身体会到司法运行机制,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要方式。通过司法公开,使得社会公众获得公开透明的司法信息,可以解除公众对司法的误会。司法公开也是公众有效监督司法运行,防止司法权滥用的有效手段。 [8] 在自媒体时代,以微信、微博为主要代表的自媒体平台有效促进信息传播。因此,司法机关可以运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发布、搜集信息,充分了解社情民意,这也是保障人民群众诉讼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的重要途径。 [9] 要全方位、多角度为司法公开助力赋能。首先,可以增加司法公开的方式,比如开通法院自媒体账号、拓宽公众便捷参与庭审的渠道等方式进行司法公开,使得公众近距离感受并体会司法,还可以借助微信公众号、地方电视台等途径充分公开;其次,要进一步健全司法公开的内容,比如立案、庭审、听证等各环节全面充分公开。 [10]

3.3. 重视媒体监督相关制度建设

近年来,新媒体技术开创了司法公开更为便利的条件,同时,新媒体也改变了人民法院单向公开的一以贯之的信息传播方式,新媒体为社会公众积极广泛地发表意见、参与司法监督及社会治理赋予了条件。 [8] 法院代表着国家公权力,要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司法公正。而媒体却主要是基于各种情感、社会因素对案件进行报道。为了报道案件中一些会引起社会关注的部分,对案件的事实、真相可能并不追求,媒体往往更容易和群众站在同一位置,所依托的情感和道德等立场更和群众趋于一致,所以媒体的报道更容易引起社会的共鸣,媒体和司法的冲突也容易愈演愈烈。 [16] 再加上司法与社会公众良性互动的机制尚未构建,司法机关又疏于应对社会舆论,使本就有待提升的司法公信力面临新的挑战。 [15]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媒体监督专门的法律规范,仅有某些地方性法规或法院单方的规定,由于没有专门规范对媒体监督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导致媒体监督的内容混乱,这是媒体监督出现偏差的根本性原因。为促进司法更好地适应新媒体时代,重视媒体监督的相关制度建设不可或缺。重点是要完善媒体监督机制,规范媒体监督平台。 [8] 应对媒体监督对司法公信力的冲击,需要完善法律对媒体监督权利、义务的规定,明确媒体监督的权利,细化媒体监督司法的规定,要推动司法公开形式多样化,要规范媒体监督内容、进而保障媒体报道的客观性, [11] 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完善报道内容审核机制。 [10] 要加强网络公共领域法治建设,引导网络公共领域健康有序发展,要以积极回应积极沟通化解新媒体环境下的司法舆论危机,提高裁判的公信度。 [12]

3.4. 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理性认知

司法公信力作为一种公共感知评价的产物,不是单一孤立的,而是多元化的建构和综合评估的结果。司法公正不仅要司法机关做到,还要被公众亲眼看到,更要被公众真切感受到。 [17] 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理性认知有助于纠正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的认知偏差,从而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18] 要提高社会公众对于司法认知的能力,引导公众认知与良好心理塑造、推动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感性认知向理性分析发展。 [16] 与此同时,还应当建立司法与公众的良性互动机制。司法机关应当畅通公众表达建议的渠道、重视公众的反馈并针对不足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提升司法工作成效,促进司法公信力稳步提升。 [8] 解决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困境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仅靠司法机关单方努力。只有从公民的法治理念出发,引导公众对司法树立理性认知,引导公众尊重司法、对司法工作理解并认同,才能让社会公众由内而外地信服司法,进而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18]

4. 结语

提升司法公信力是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广泛探讨的热点问题,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点工作在于提升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工作的认同和信赖,使得司法工作赢得公众的普遍认可。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的是,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一种主观感受,同时也是一种价值评判。就这个方面而言,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既需要保障司法的质量,提高审判人员的法律素养、促进同案同判,规范类案检索制度,从司法水平上确保赢得公众的信任与尊重,同时,还必须从社会公众的视角出发,通过注重司法宣传、规范社会舆论、引导公众理性认知,以此来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知度、认可度、信任度”,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通过对司法公信力现状成因的分析,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即将我国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途径聚焦于司法机关的审判质量、司法宣传、舆论监督和提高公众的法律认知上,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改进最终达到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的,以期为我国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贡献一点微薄的力量。

参考文献

[1] 崔永东. 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多重维度[J]. 政法论丛, 2022(2): 130-141.
[2] 庞博. 习近平: 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 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EB/OL].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 http://www.gov.cn/xinwen/2020-02/05/content_5474875.htm, 2020-02-05.
[3] 陈姝元. 提升中国司法公信力的路径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哈尔滨: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19.
[4] 况继明, 张霞. 公序良俗视角下司法公信力提升路径研究[J]. 学术探索, 2021(4): 99-105.
[5] 李金泽. 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我国司法公信力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西安: 西安工业大学, 2020.
[6] 陈阳, 荣威. 理想还是现实: 同案不同判的内在成因和优化路径[J].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2): 90-93.
[7] 李晓涵. 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路径与挑战[J].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3): 82-94.
[8] 朱一村. 自媒体背景下司法公信力提升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南京: 东南大学, 2019.
[9] 褚海丽. 媒体监督对司法公信力的冲击与应对[J]. 经济师, 2021(12): 74-75+78.
[10] 李栋, 顾伟. 司法公信力的形塑: 民意弥合与裁判说理[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1, 34(6): 122-132.
[11] 胡铭. 司法公信力的理性解释与建构[J]. 中国社会科学, 2015(4): 85-106+206.
[12] 孟祥沛. 司法公信力的本质属性及其对评估指标的影响[J]. 政治与法律, 2021(12): 82-91.
[13] 完颜文豪. 解决“类案不同判”, 判前检索看一看? [N]. 新华每日电讯, 2021-11-26(12).
[14] 安琪. 我国司法公信力的构成要素与提升路径[D]: [硕士学位论文]. 北京: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20.
[15] 陈康. 新媒体环境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路径研究——以哈贝马斯的司法观为视角[D]: [硕士学位论文]. 济南: 山东大学, 2019.
[16] 杨柳青. 庭审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乌鲁木齐: 新疆师范大学, 2022.
[17] 张春良. 论“一带一路”视域下中国涉外司法公信力铸造之道——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中心的考察[J].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5): 17-31.
[18] 邵晨. 法院民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路径和构建策略探析[J].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 42(1): 175-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