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制角度看宋初(太祖太宗朝)对江南地区的经略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Legal System, the Early Song Dynasty (Taizu Taizong Dynasty) to the Jiangnan Area
DOI: 10.12677/OJHS.2023.111011, PDF, HTML, XML, 下载: 233  浏览: 432 
作者: 薛逸飞: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关键词: 太祖太宗淮南地区江南地区法制经略Taizu Taizong Huainan Area Jiangnan Area The Rule of Law Running
摘要: 五代时期,江淮割据,南唐列祖、元宗采用息兵安民的政策治理江淮。宋朝建立后,太祖对已收复的淮南地区勤于抚绥,轻徭薄赋恢复生产,对于尚属南唐的江南地区采取仇敌国,怀远民的政策,顺利收复江南,使得吴人大悦。太宗皇帝在太祖经略江南的基础上,着手对江南进行经济建设,采取了肃清吏治、废除苛政、选贤任能、营商惠民的法制政策,进一步推动了南方经济文化的发展,在变乱的时代中实现了区域的治理。
Abstract: During the Five Dynasties period, the Jianghuai Dynasty was divided. The forefathers and the Yuan Zong of the Southern Tang Dynasty adopted the policy of stopping soldiers and settling the people to govern the Jianghuai. Afte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ong Dynasty, Taizu restored production in Huainan, which had been recovered, and carried out the policy of carrying the enemy state and carrying the people away from the South of the Tang Dynasty. The successful recovery of the South of the Yangtze River made the Wu people happy. Emperor Taizong, on the basis of Emperor Taizu’s experience in the south of the Yangtze River, began to carry out economic construction in the south of the Yangtze River. He adopted the legal policies of cleaning up the local officials, abolishing the harsh policies, selecting meritocracy, doing business and benefiting the people, which further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and culture in the south, and realized the regional governance in the turbulent times.
文章引用:薛逸飞. 从法制角度看宋初(太祖太宗朝)对江南地区的经略[J]. 历史学研究, 2023, 11(1): 73-81. https://doi.org/10.12677/OJHS.2023.111011

1. 引言

在魏晋南北朝以前,江淮地区与中原相比,在政治、经济、文化实力上一直处于劣势,但随着中原的逐渐衰弱以及南中国的不断开发,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开始南移,以五代十国为界标,中国古代的政治地理、经济地理、文化地理发生了带有根本意义的变化。宋初对于江淮地区的经略,以及北宋统一之后对江南、吴越地区的建设,对两宋时期整个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1]。

2. 宋朝建立前,南唐烈祖、元宗时期江南的法制建设 (公元937~公元959年)

自唐季以来,李氏失政,四海分裂,有宋朝混一海内之前,天下多事,纷争扰攘。对于当时的大环境,欧阳修在《新五代史》中是这样形容的“呜呼!自唐失其政,天下乘时,黥髡盗贩,衮冕峨巍。吴暨南唐,奸豪窃攘。蜀险而富,汉险而贫,贫能自强,富者先亡。闽陋荆蹙,楚开蛮服。剥剽弗堪,吴越其尤。牢牲视人,岭皞遭刘。百年之间,并起争雄,山川亦绝,风气不通” [2]。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江淮地区被杨行密的杨吴以及李昪的南唐所割据,吴越两浙被钱镠所占有。富庶的江南地区自此与中朝分裂,直到太祖皇帝建立宋朝后,江南才重新回归中国,“清风兴,群阴伏;日月出,爝火息。故真人作而天下同” [2]。南唐统治江南达数十年间之久,虽“僭伪假窃” [2]、“非有功德渐积之勤”、“非有德泽施其一方”、且“百年之际,虐用其人甚矣” [2],但也没有穷兵黩武,轻起干戈,而是“志在守吴旧地而已,无复经营之略也,然吴人亦赖以休息” [2]。南唐划江自守,关国保境的政策使得江南民众在乱世中得以修养,为宋之后的江南经济文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1. 南唐列祖、元宗时期的法制建设

2.1.1. 烈祖李昇的法制建设

南唐烈祖朝的法制建设可以总结为宽刑法、推恩信、纳贤士、睦四邻、减征税。烈祖李昪受吴让皇(杨溥)禅让后,建立南唐,“及昪秉政,欲收人心,乃宽刑法、推恩信,起延宾亭以待四方之士” [2],李昇以宽和的方式治国理政,善待士卒,招揽贤士1,推恩百姓2,减轻租税3,息兵安民4。南唐旧臣陈彭年在其笔记《江南别录》中称其“以爱民节用为本,甚得当时之誉”、“增修法度,人获乂安,识者归心焉” [3]。同是南唐旧臣的史虚白在其笔记《钓矶立谈》中称李昇“招徕儒俊,共论治体,总督廉吏,勤恤民隐。由是远迩宅心,以为己归。”,在李昇时期南唐政治清明,百姓安定,“江表五十年间,父不哭子,兄不丧弟,四封之内,安恬舒嬉,虽流离侨寓之人,亦获案堵,弗夭弗横,以得及真人之期” [4]。

2.1.2. 元宗时的法制建设

元宗时期是南唐由盛转衰的转折点,在元宗即位后的前几年,遵循烈祖李昇的遗训,息兵安民,宽刑平政,称得上是守文之良主5,这一时期的南唐“中外寝兵,耕织岁滋,文物彬焕,渐有中朝之风采” [4],后期元宗渐张恣横之心,享乐之情,醉心风流,南唐旧臣郑文宝的笔记《南唐近事》记载元宗“留心内宠,宴私击鞠,略无虚日。常乘醉命乐工杨花飞奏《水调词》进酒,花飞唯歌,‘南朝天子好风流一句’,如是者数四” [5],并且大兴兵事,图闽吊楚,“由是构怨连祸,蹙国之势,遂如削肌”、“未及十年,国用耗半” [4],南唐重臣杜昌邻由衷感叹“国事去矣”6。后在周世宗南征中割让全淮之地,元宗也因此迁都洪州(今南昌)以避中朝,最后郁郁而终。

3. 宋朝建立后对南唐江淮地区的经略(公元960年~公元975年)

公元959年,宋太祖黄袍加身,受禅称帝,建国宋,制定了先南后北的统一天下的方针,对于十国中占据江南地区,国力最为强大的南唐,实行了一系列的经略政策。

3.1. 对已经收复的江北淮南地区的经略

淮南地区作为南唐故地,南唐元宗后期执政荒嬉,苛暴敛下,百姓苦之,且经历周世宗旧党李重进叛乱所扰攘,原来繁华富庶的南唐西都扬州等淮南地区已经破败不堪,太祖皇帝下令抚恤民众,就难赈灾,命亲信李处耘权知扬州,“勤于抚绥,轻徭薄赋,召属县父老访民间疾苦悉去之”7,扬州遂安。淮南地区的生息得以恢复,为以后征伐南唐奠定基础。

根据表1,太祖对原属于南唐的淮南地区的经略大致分为以下几种,任命亲信之人担任淮南道首府扬州的知州。建隆元年任命宣徽北院使李处耘权知扬州,建隆二年任命內客省使王贊知扬州,乾德三年任命度支郎中苏晓为淮南转运使,这些都是太祖皇帝的心腹之人,同时又才能显著,足以完葺淮南故地,如内客省史王赞“赞尝为河北诸州计度使,五代姑息藩镇,有司不敢绳以法。赞振举纲维,所至发摘奸伏无所忌”,所以“上知贊可付以事,因使完葺揚州” [6],统筹淮南地区的政务,这样可以更好地管理这一新归故土,使淮南恢复生息。

Table 1. Taizu’s governance on the recovered Huainan Region

表1. 太祖对已经收复的淮南地区的经略

对于饱受苛政之害的淮南地区,太祖皇帝废除南唐遗留的苛政,还淮南民众一个清平世道,建隆元年令知州李处耘轻徭薄赋、勤于抚绀,并召属县父老访民间疾苦悉去之。建隆二年,将安邑,解县两池盐给徐州、宿州之民,因两地居民旧食海盐,溯流而运,颇为不便,所以将其革除。建隆二年秋七月,废除原南唐屯田政策,因原屯田所掌典者,侵扰州县、豪夺民力,太祖悉罢使职,令所属县令佐与常赋俱征,使得民稍休息。建隆三年七月乙丑,废除原南唐的苛捐杂税,“渔夺苛细,疲俗告病,宜蠲除之”。

赈灾济民,恢复生机。建隆元年十月乙丑,赈给扬州城中民米,建隆三年春正月己巳,命淮南道官吏发仓廪以赈饥民。太祖通过赈济民众,进一步的恢复淮南地区的社会生态,为以后经济的发展打下基础。

改革盐茶,发展经济,使原来破败不堪的淮南地区,重新恢复兴盛时的原貌。乾德三年九月己卯,命度支郎中苏晓为淮南转运使,开设榷场贸茶,笼其利,岁百万缗。开宝五年秋七月甲申,下令改革楚、泗漕运,计日并支,漕运的舟人所食不再依靠沿途州县供给,减少了运粮时间,并命民船坚实者运粮,公私俱济。开宝七年十一月乙亥朔,下令用钱来支付通州、泰州盐户所纳之盐,废除了之前用布帛茶米来折偿其盐价的政策。太祖通过这些经济方面的法令,使淮南地区的经济重新得到了发展,成为之后经略江南地区的稳定后方。

3.2. 对于南唐所占有的江南地区的经略

太祖对于属于南唐的江南地区的经略,采取了“敌国惠民”的策略,即严厉打击南唐的政权,对于江南的民众则勤于抚绀,为了实现收归江南故土的目标,采用了禁交往、赈饥民、颁历法、革弊政的政策。具体的经略措置,如下文表2

Table 2. Taizu’s strategy on the unrecovered Jiangnan Region

表2. 太祖对尚未收复的江南地区的经略

禁止与江南地区的公私交往。禁止江北官盐入江南,建隆二年四月己未,令官盐阑入禁地贸易至十斤,坐死18。江北地区的通、泰诸州都是盐业重地,但这些地方现已归属大宋,所以江南盐业遂艰,朝廷通过控制向江南输入的官盐,达到压制南唐的目的。禁止国内流通江南所铸唐国通宝钱以及禁商旅过江,建隆三年正月丙子,夏四月乙未,分别下令禁止流通唐国通宝钱以及禁江南钱过江北,乾德二年七月乙未,始于江北置折博务,禁商旅过江。通过这些政策压制南唐经济发展,为实现统一战略做铺垫。

太祖经常性的赈济江南的民众,并归还江南降卒,开宝元年三月己卯,淮南诸州言江南饥民数千人来归,令所在发廪赈之,开宝三年四月丁未,赐江南米十万斛,建隆三年秋七月壬戌,归数千人于唐。允许百姓过江樵采贸易,开宝元年夏四月辛酉,诏以江南洊饥,许沿江百姓过江樵采贸易,独商旅禁之如故。并且在攻占金陵之后,申严禁暴,禁匿人妻女,开宝八年十一月庚辰,令曹彬申严禁暴之令。通过这些法令和惠民政策来收取江南民众之心,顺利的收复江南地区。

颁历法,革弊政,太祖在建隆三年十一月壬午,初颁历于江南,以此来表明大宋对江南的统治地位,江南是大宋的附庸。在攻占金陵后,又采取了一系列的安抚措施,赦免江南的罪犯,原江南文武官吏见厘务者,并仍其旧,曾经兵戈处,百姓免除两年赋税,不经兵戈处,免除一年赋税,诸色人及僧道被驱率为兵者,给牒听自便,令诸州蠲除赋敛繁重的弊政,军人俘获生口,年七岁以上,官给绢五匹赎还其家,七岁以下即还之。李焘在《长编》卷十六,开宝八年十一月庚辰条的小注中评论到“振乏绝,恤鳏寡,仁人之心,无所不至。吴人大悦”。太祖的这些经略方针成功收复了江南地区,并且收取了吴人之心,为下一步太宗建设、发展江南地区打下了基础。

4. 南唐、吴越入宋后对江南地区的经略(公元976年~997年)

太祖在收复江南后不久便撒手人寰,太宗即位,继承太祖的遗志,经略江南,为江南经济文化在宋朝及宋以后的发展打下了基础。太宗对江南如宋后的具体措置见下文表3

太宗对江南地区的经略分为四个方面,首先是废除战争期间本朝对江南的禁令以及原南唐、吴越国的苛政,恢复发展生产。太宗先后废除了本朝的禁铜钱过江之令、禁私人舟船渡江之令、禁高五尺以上马渡淮之法。革南唐苛政水场钱,“今禁民筏居而水场钱犹在,亦请并与蠲放。诏悉从之”,废除钱俶的榷酤政策,“并毁弃之,勿复责其直”,诏除杭州官吏及民众欠钱俶钱,“诏杭州民二千五百四十九人共欠钱俶日息钱六万八千八百余贯并释之”,“诏两浙诸州民先负钱俶日官物,並除之”。并且改革茶法,减收茶税,解除官贩茶禁,民众所贩茶量增多,“初江南诸州官市茶十分之八,余二分复税其什一……转运使樊若冰请禁之,仍增所市之直以便民”。由于先前的统一战争,江南地区战乱频仍,盗贼多有,太宗在淳化四年二月,下令缉捕沿江沿海盗贼。太宗通过这些举措恢复了江南地区承平时节的原貌,扫清了发展的障碍,为江南地区重焕生机打下了基础。

Table 3. Taizong’s governance on the Jiangnan Region

表3. 太宗对江南的经略

其次是整顿吏制,废江南诸县伪署制置使,令本地人不得在本地为官,并且官员满三考之后即时除代,加强对新归故土的统治。开宝九年七月,太祖收复南唐后,下令废除江南诸县伪署制置使,太宗在太平兴国七年十二月又规定“西蜀、岭表、荆湖、江、浙之人,不得为本道知州、通判、转运使及诸事任”,在太平兴国八年十一月规定“河东、江、浙、川、峡、广南官自今满三考,并与除代”,除此之外太宗还奉行了太祖的“强干弱枝”政策,王禹偁在给真宗皇帝的奏章中称太宗“令江、淮诸郡毁城隍,收兵甲,彻武备者三十余年。书生领州,大郡给二十人,小郡减五人,以充常从。号曰长吏,实同旅人,名为郡城,荡若平地。虽则尊京师而抑郡县,为强干弱枝之术” [6]。太宗通过规范这些地方官员的选任和除代来加强对江南的控制,通过对江南实行强干若枝之术使这一新归故土更好的融入中原。

再次是同一度量,重新评估桑、金、绢价,促进江南吴越地区和中原的融合,维护统一。太平兴国二年六月,江南西路转运使言“诸州蚕桑少而金价颇低,今折税,绢估小而伤民,金估高而伤官”,于是重新估桑、金价格,“金上等,旧估两十千,今请估八千。绢上等,旧匹一千,今请估一千三百。余以次增损。从之”。太平兴国四年九月,“江南、两浙诸州以绢计赃,绢价二疋当江北之一,诏自今宜以千钱为绢一疋论罪”。太宗通过这些更定桑、金、绢价,统一江南江北的物价,为江南的经济发展打下基础,促进了这些地区的融合发展。

最后是选贤任能,兴修水利,开发盐茶业,进行经济建设,恢复发展。太宗在整顿江南地区的吏治、废除苛政、同一度量之后,江南地区发展的一切障碍都被消除,太宗开始选任良吏,并着手江南地区的经济建设。在太平兴国六年十二月任命有宰相之才的张齐贤32担任江南西路转运使,淳化四年二月,遣官吏巡抚江南,“所至之处,宣达朝旨,询求物情,招集流亡,俾安其所,导扬壅遏,使得上闻,案决庶狱,率从轻典。有可以惠民者,悉许便宜从事”,至道元年正月选稽古通方之士,分为诸州(江淮诸州)长吏,兼管农事,大开公田,以通水利。太宗通过选任才能卓著,稽古通方之士来开发江南。在经济建设上,颁布一些新的禁令,太平兴国二年二月下令禁民私藏、贩茶,禁民私自煮盐,禁官吏盗贩官盐、蚕盐,二年三月,始颁铜禁于江南诸州,二年九月,“禁江南新小钱,民先有藏蓄者,悉令送官,官据铜给其直。”,太宗通过这些禁令,将铜、盐、茶之利收归国有。太平兴国二年二月,“置监于升(今南京)、鄂、饶等州,大铸铜钱”,令张齐贤在江南寻访铜矿以铸钱,齐贤用唐开元之法铸造,岁增数倍。在江南局势稳定,经济恢复发展之后,为了更好的便民通商,在雍熙元年五月,“开江南盐禁,计岁卖盐五十三万五千余贯,给盐与民,随税收其钱,二十四万余贯听商人贩易,收其算”,并用“稽古通方”之士大开农田,兴修水利。通过这些农、盐业法令发展经济,使江南地区重新成为富庶繁华的国家重镇,为有宋一朝南方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5. 结语

两宋时期是江南地区发展的一个转折点,而宋初对江南地区的建设尤为重要,为其后发展奠定了基础。自中唐以来,江南地区就是朝廷的财富重镇。唐末五代十国时期,江淮、两浙地区被南唐和吴越割据,这两个政权退保一方,划江自守,息兵安民,维持了江淮、两浙数十年的和平,宋朝建立之后,鉴于江南地区的重要地位,太祖太宗以经略江南为要务,通过选任良吏、施行善法,革除弊政,营商惠民的法制政策,进一步推动江南经济文化的发展,推动了经济文化重心的南移,其法制经略的手段也促进了江南和中原的融合,天下一家,百姓安息,造就了两宋300余年繁华富丽的盛世,为之后经济中心南移和江南文化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NOTES

1(南唐)史虚白,《钓矶立谈》载:“李昇广揽贤才,如“遣人司守关徼,物色北来衣冠,凡形状奇伟者,必使引见,语有可采,随即升用。听政稍暇,则又延见士类,谈宴赋诗,必尽欢而罢,了无上下贱贵之隔。”

2欧阳修,《新五代史》卷六十二南唐世家第二。如李昇令给予穷困之人以婚丧之费,“尝阴使人察视民间有婚丧匮乏者,往往赒给之”,盛夏时分,左右进盖扇,必却之。“盛暑未尝张盖、操扇,左右进盖,必却之,曰:‘士众尚多暴露,我何用此?’”可见其宽仁之意。

3(北宋)郑文宝,《南唐近事》。李昇执政,意在宽仁,南唐旧臣郑文宝归宋以后在其笔记中记载了这样一事,“金陵建国之初,军储未实,关市之利,苛悉农桑商贾。时亢旱日久,上曰:近京皆报雨足,独京城不雨,何也?申渐高对曰:雨惧抽税,不敢入城。上即下诏停额外税,俄雨沾足。故知优旃漆城,耶律瓦衣,不为虚矣。”可知李昇减税爱民之心。

4(南唐)史虚白,《钓矶立谈》载:“烈祖每言:‘百姓皆父母所生,安用争城广地,使之肝脑异处,膏涂草野。’是以执吴朝之政,仅将一纪,才一拒越师,所谓不得已而用之。”

5(南唐)史虚白,《钓矶立谈》载:“元宗之初,尚守先训,改元保大,盖有止戈之旨,三四年间,皆以为守文之良主。”

6(南唐)史虚白,《钓矶立谈》载:“有杜昌邻者,经事永陵,还自外镇,复领计司,抚桉大恸曰:“国事去矣!夫鸿鹄养护六翮,将致千里,今拔取之,以傅斥晏,宁不使人恨恨也!”

7(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一,建隆元年十一月乙丑条。

8《长编》卷二,建隆二年秋七月条。“先是,唐主用尚书员外郎李德明议,兴复旷土,为屯田以广兵食,水部员外郎贾彬嗣成之。所使典掌者皆非其人,侵扰州县,豪夺民利,大为时患。及用兵淮南,罢其尤剧者,尚处处有之。至是,悉罢使职,委所属县令佐与常赋俱征,随所租入,十分赐一以为禄廪,民稍休息焉。”

9《长编》卷三,建隆三年春正月己巳条。扬州、泗州的饥民多饿死,户部郎中沈义伦上书救灾。“初,户部郎中沉义伦使吴越归,言:‘扬、泗饥民多死。郡中军储尚百余万可贷,至秋乃收新粟。’有司沮义伦曰:‘若岁洊饥,将无所取偿,孰当执其咎者?’上以诘义伦,义伦曰:‘国家方行仁政,自宜感召和气,立致丰稔,宁复忧水旱耶?’上悦,故有是命。”

10《长编》卷三,建隆三年七月乙丑条。“知舒州、左諫議大夫歷城馮瓚言:‘州界有菰蒲魚□之利,居民每以自給。前防禦使司超增收為市征,漁奪苛細,疲俗告病,宜蠲除之。’上即從其請。”

11《长编》卷六,乾德三年九月己卯条。“九月己卯,以度支郎中苏晓为淮南转运\使。晓建议榷蕲、黄、舒、庐、寿五州茶,置十四场,笼\其利,岁入百余万缗。”

12《长编》卷十三,开宝五年秋七月甲申条。“三司言仓储月给止及明年二月,请分屯诸军,尽率民船以资江、淮漕运,上大怒,召权判三司楚昭辅切责之……昭辅皇恐,计不知所出,乃径诣开封府,见皇弟光义泣告……光义问右知客押衙永城陈从信……从信对曰:从信尝游楚、泗间,见粮运停阻之由,良以舟人日食,旋于所历州县勘给,故多凝滞。若自起发即计日并支,往复皆然,可以责其程限。又楚、泗间运米入船,至京师辇米入仓,宜各宿备运卒,皆令即时出纳。如此,每运可减数十日。楚、泗至京千里,旧定八十日一运,一岁三运。今若去淹留之虚日,则岁可增一运矣。又闻三司欲籍民船,若不许,则无以责办,若尽取用之则公私俱济。光義然之。明日,具以告上,上悉從其言。”

13《长编》卷三,建隆三年正月丙子条。“禁诸州铁镴钱及江南所铸「唐国通宝」钱。民间有者悉送官,所在设棘围以受之,敢有藏隐,许人陈告,重置之法。”

14《长编》卷三,建隆三年秋七月庚申条。“江南降卒,其弱者不能軍,壬戌,归数千人于唐。”

15《长编》卷十六,开宝八年十一月庚辰条。“先是,上数因使者谕曹彬以勿伤城中人,若犹困斗,李煜一门,切勿加害。彬既入金陵,申严禁暴之令,士大夫赖彬保全,各得其所。亲属为军士所掠者,即时遣还之。因大搜于军,无得匿人妻女。仓廪府库,委转运使许仲宣按籍检视,彬一不问(纪事本末:振乏绝,恤鳏寡,仁人之心,无所不至。吴人大悦)。

16《长编》卷十六,开宝八年十二月己亥朔条。“江南捷书至,凡得州十九,军三,县一百有八,户六十五万五千六十有五。髃臣皆称贺。上泣谓左右曰:宇县分割,民受其祸,思布声教以抚养之。攻城之际,必有横罹锋刃者,此实可哀也。即诏出米十万石,赈城中饥民。”

17《长编》卷十六,开宝八年十二月辛丑条。“赦江南管内州县常赦所不原者,伪署文武官吏见厘务者,并仍其旧。曾经兵戈处,百姓给复二年,不经兵戈处,给复一年。诸色人及僧道被驱率为兵者,给牒听自便。令诸州条析旧政,赋敛烦重者,蠲除之。军人俘获生口,年七岁以上,官给绢五匹赎还其家,七岁以下即还之。又诏不得侵犯李煜父祖邱□,令太子洗马河东吕龟祥诣金陵,籍李煜所藏图书送阙下。”

18《长编》卷四,乾德元年夏四月丙申条。“夏四月丙申,兵部郎中、监秦州税曹匪躬弃市,海陵、盐城两监屯田副使张蔼除籍为民,并坐令人赍轻货往江南、两浙贩易,为人所发故也。”盐法之重,可以得见。

19《长编》卷十八,太平兴国二年二月庚辰条。“初江南诸州官市茶十分之八,余二分复税其什一,然后给符,听其货鬻,商人旁缘为奸,逾江涉淮,颇紊国法。转运使樊若冰请禁之,仍增所市之直以便民。”

20《长编》卷十八,太平兴国二年二月庚辰条。“李煜旧用铁钱,于民不便。二月壬辰朔,若冰请置监于升、鄂、饶等州,大铸铜钱,凡山之出铜者,悉禁民采,并取以给官铸。诸州官所贮铜钱数,尽发以市金帛轻货上供及博籴麦。铜钱既不渡江,益以新钱,民间钱愈多,铁钱自当不用,悉铸为农器,以给江北流民之归附者,且除铜钱渡江之禁。诏从其请,民甚便之。”

21《长编》卷十八,太平兴国二年二月丁未条。“有司言:‘江南诸州榷茶,准敕于缘江置榷货诸务。百姓有藏茶于私家者,差定其法,着于甲令,匿而不闻者,许邻里告之,赏以金帛,咸有差品。仍于要害处县法以示之。’诏从其请。凡出茶州县,民辄留及卖鬻计直千贯以上,黥面送阙下,妇人配为铁工。民间私茶减本犯人罪之半。榷务主吏盗官茶贩鬻,钱五百以下,徒三年;三贯以上,黥面送阙下。茶园户辄毁败其丛株者,计所出茶,论如法。有司又言:煮盐之利,以佐用度,非申明禁法,则豪民专之,山泽之出,不能尽征于王府矣。应江南诸州先通商处悉禁之,凡舄土卤水民并不得私煮盐,差定其罪,着于甲令。其诸处池监,监临主者盗官盐贩鬻以规利,亦如盗煮盐之法。其通商禁法等处及西路青白盐各相伺察,不得令私盐侵夺公利,犯者自一两至二百斤论罪有差。于是比乾德之禁,增阑入至二百斤以上,煮□及主吏盗贩至百斤以上,蚕盐入城市五百斤以上,并杖背黥面送阙下。(宋朝要录:其民间食盐,州县吏量口赋之,蚕盐以版籍度而授之,诏并从其请。先是,以官盐贷于民,蚕事既毕,即以丝绢偿官,谓之蚕盐。其食盐,令民随夏秋赋租纳其直)。

22《长编》卷十八,太平兴国二年六月己未条。“江南西路转运使言:诸州蚕桑少而金价颇低,今折税,绢估小而伤民,金估高而伤官。金上等,旧估两十千,今请估八千。绢上等,旧匹一千,今请估一千三百。余以次增损。从之。”

23《长编》卷十八,太平兴国二年十二月戊寅条。“初,江南未平,私渡江者及舟人并弃市。戊寅,始除其禁。”

24《长编》卷二十,太平兴国四年九月丙午条。“先是,江南、两浙诸州以绢计赃,绢价二疋当江北之一,诏自今宜以千钱为绢一疋论罪。”

25《长编》卷二十二,太平兴国六年十二月壬辰条。“齐贤又言:巡内州军县镇官地棚房钱轻重不等,鴜伪命日,有军营人觽且用铁钱易得。自收复后,诸军皆送阙下,又改纳铜钱。市井萧条,民益困乏,禁锢科责,没其赀产,犹不能偿,至有雇妻卖子者。昨降德音,死罪皆免,独贫民逋负依前禁留。虽漕运之职在于聚敛,然民乃邦本,岂可坐令困穷?乞委诸州,据地基屋室重定僦直,使久远得济,其旧欠负人特与蠲放。又吉州缘江有勾栏地钱,地已漂没入江,或官占为船场,而所输钱如故;民旧于江中编木为筏以居者,量丈尺输税,名水场钱,今禁民筏居而水场钱犹在,亦请并与蠲放。诏悉从之。”

26《长编》卷二十四,太平兴国八年三月乙酉条。“齐贤乃访得江南承旨丁钊,历指饶、信、虔州山谷产铜、铅、锡之所,又求前代铸法,惟饶州永平监用唐开元钱料,坚实可久,由是定取其法,岁铸三十万贯,凡用铜八十五万斤,铅三十六万斤,锡十六万斤。”

27《长编》卷二十四,太平兴国八年八月甲子条。“诏:临淮、寿春浮梁,先禁马高五尺以上,不得渡淮。今江、浙既平,吏犹守旧法,宜除之”

28《长编》卷三十二,淳化二年八月丁卯朔条。“诏两浙诸州,先是钱俶日,募民掌榷酤,酒醨坏,吏犹督其课,民无以偿,湖州万三千三百四十九瓶,衢州万七千二百八十三瓶,台州千一百四十四石,越州二千九百四石七斗,并毁弃之,勿复责其直。”

29《长编》卷三十三,淳化三年二月甲申条。“二月,杭州掌庚吏叶彦安等百二十三人,欠钱俶日官仓米八十四万八千四石,盐五万四百四十六石,甲申,诏并除之。八月戊子,诏杭州民二千五百四十九人共欠钱俶日息钱六万八千八百余贯并释之。”

30《长编》卷三十四,淳化四年二月条。“所至之处,宣达朝旨,询求物情,招集流亡,俾安其所,导扬壅遏,使得上闻,案决庶狱,率从轻典。有可以惠民者,悉许便宜从事。官吏有罢软不胜任、苛刻不抚下者,上之。诏令有所未便,亦许条奏。”

31《长编》卷三十四,淳化四年十二月壬辰条。“先是,缘江多盗,诏以内殿崇班杨允恭督江南水运。”

32《宋史》卷二六五,列传第二十四。“太祖幸西都,齐贤以布衣献策马前,召至行宫,齐贤以手画地,条陈十事:……及还,语太宗曰:我幸西都,唯得一张齐贤尔。我不欲爵之以官,异进可使帗汝为相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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