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家腐败治理及预防——以上海市157个案例为研究对象
Corruption Governance and Prevention among Private Entrepreneurs—The Study Based on 157 Cases in Shanghai
DOI: 10.12677/DS.2023.92073, PDF, HTML, XML, 下载: 231  浏览: 379 
作者: 黄双伶, 谢子菱: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上海
关键词: 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理性选择企业自我预防 Private Entrepreneur Corruption Crimes Rational Choice Enterprises Self-Prevention
摘要: 随着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兴起,我国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问题越来越突出,对企业、社会和国家的危害也逐步显现出来,对这一问题的治理和防控也越来越重要。在我国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治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国家的重视程度不够、重事后打击,轻事前预防、企业内部环境促进犯罪滋生、治理力量主要集中在公权力上等问题。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我国的民营经济才能更加蓬勃的发展。对此,本文提出了建立预防与惩治兼顾、预防为主的科学治理模式、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精神在犯罪预防中的作用、民营企业要注重自我治理、加大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成本,降低犯罪收益等应对之策,达到预防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目的,推动我国的反腐败进程。
Abstract: With the rise of entrepreneurship, the problem of corruption and crime of private entrepre-neurs in China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prominent, the harm to enterprises, society and the country has gradually emerged, and the governance and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this problem have become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controlling the corruption and crime of private entrepreneurs in China, mainly including the lack of attention paid by the state, the emphasis on post-event crackdowns, the neglect of pre-event prevention, the internal environment of enterprises to promote the breeding of crime, and the main concentration of governance forces in public power. Only solving these problems effectively, China’s private economy can develop more vigorously. In this regard,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establishment of a scientific governance model that takes into account both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and focuses on prevention, promotes entrepreneurship, gives play to the role of entrepreneurship in crime prevention; private enterprises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self-governance, increase the cost of cor-ruption crimes of private entrepreneurs, reduce the proceeds of crime and other countermeasures, so as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preventing corruption crimes of private entrepreneurs and promote the anti-corruption process in China.
文章引用:黄双伶, 谢子菱. 民营企业家腐败治理及预防——以上海市157个案例为研究对象[J]. 争议解决, 2023, 9(2): 546-555. https://doi.org/10.12677/DS.2023.92073

1. 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传统思维的定势,一直将腐败犯罪与国家公权力相联系,认为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会存在腐败行为,将反腐败的目光聚焦于国有企业和国家工作人员,忽视了民营企业中的腐败犯罪问题。随着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问题出现在新闻报道中,这一问题才开始引起人们的注意,人们逐渐认识到民营企业中腐败犯罪的危害。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对企业、社会和国家都会产生不良影响。对企业自身而言,民营企业家侵占、挪用企业财产会侵犯企业的财产权益,造成其财产的流失,甚至严重的会使得企业无法继续经营,面临破产,实践中,不少企业就是因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侵吞企业财产而无法经营,被列为失信人。对国家和社会而言,民营企业家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而进行的腐败行为,会破坏公平的竞争环境,影响其他企业的发展,最终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除此之外,民营企业家大多属于人们眼中的成功人士,他们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受到人们的尊敬,他们获得成功的方式会对社会其他人产生一种示范作用。当民营企业家通过违法手段获得成功时,会鼓励一部分人去模仿他们,破坏社会的和谐发展和稳定 [1]。为了社会的安宁及和谐发展,对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问题的研究刻不容缓。本文以上海市2018年至2022年的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案例为研究对象,分析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犯罪现状,揭示其特征,并对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对之策。

2. 犯罪现状及特征

本文中民营企业家是指在民营企业经营活动中参与决策以及执行重要决策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下列人员: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的正副职等);实际控制人、股东;党群负责人;董事;监事;财务、技术、销售以及其他核心部门的负责人1。本文中的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指民营企业家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实施的触犯刑法的腐败行为,其个人实施的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无关的腐败犯罪行为不属于本文所指的企业家腐败犯罪,共涉及8个罪名: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

该部分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18年至2022年上海市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案例为研究对象,共收集上海市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案例157例,企业家犯罪次数180次,共涉及企业家161人。

2.1. 上海市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数量

在2018年至2022年五个统计年度中,上海市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数量以及涉案企业家人数的具体情况见图1

Figure 1. Number of corruption crimes committed by private entrepreneurs in Shanghai

图1. 上海市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数量

从上图中可以看出2018年上海市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涉案企业家为44人,犯罪次数总计50次,2019年上海市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涉案企业家为37人,犯罪次数总计43次,2020年上海市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涉案企业家为54人,犯罪次数总计58次,2021年上海市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涉案企业家为22人,犯罪次数总计23次,2022年上海市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涉案企业家为4人,犯罪次数总计6次。2019年犯罪数量有所下降,2020年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2021年、2022年犯罪数量均呈下降趋势。

2.2. 涉案企业家性别

涉案企业家共161人,其中有153人性别明确,具体情况见图2

Figure 2. Gender distribution of private entrepreneurs involved in the case in Shanghai

图2. 上海市涉案民营企业家性别分布

从上图中可以看出,上海市2018年至2022年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中男性企业家人数为128人,女性企业家人数为25人,两者之间的比例接近5:1。

2.3. 年龄分布

在161名涉案民营企业家中有145人年龄明确,年龄最小的为27岁,年龄最大的为70岁。具体情况见表1图3

Table 1. Age distribution of private entrepreneurs involved in cases in Shanghai from 2018 to 2022

表1. 2018~2022年上海市涉案民营企业家年龄分布

Figure 3. Age distribution of private entrepreneurs involved in the case in Shanghai

图3. 上海市涉案民营企业家年龄分布

从以上图表中可以看出,年龄明确的涉案企业家的年龄分布主要集中在40~49岁、50~59岁、30~39岁三个年龄阶段,所占比例分别为31.03%、28.28%、26.21%。60~69岁年龄段占比10.34%,20~29岁年龄段占比3.45%,70~79岁年龄段占比0.69%。

2.4. 职务分布

在161名涉案民营企业家中,有160人企业内部职务明确。具体情况见表2图4

从以下上海市涉案民营企业家职务分布图表中可以看出,企业负责人占比最多,为70.63%,其次是实际控制人、股东,占比为16.25%,第三是财务、技术、销售以及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占比为6.88%,第四、第五分别是监事和董事,占比分别为5.00%、1.25%,而在涉案民营企业家中没有一人为党群负责人。

Table 2. Job distribution of private entrepreneurs involved in cases in Shanghai from 2018 to 2022

表2. 2018~2022年上海市涉案民营企业家职务分布

Figure 4. Distribution of jobs of private entrepreneurs involved in the case in Shanghai

图4. 上海市涉案民营企业家职务分布

从以上上海市涉案民营企业家职务分布图表中可以看出,企业负责人占比最多,为70.63%,其次是实际控制人、股东,占比为16.25%,第三是财务、技术、销售以及其他核心部门负责人,占比为6.88%,第四、第五分别是监事和董事,占比分别为5.00%、1.25%,而在涉案民营企业家中没有一人为党群负责人。

2.5. 罪名分布

2018~2022年上海市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共180次,具体的罪名分布见表3图5

从以下上海市涉案民营企业家罪名分布图表中,可以看出,占比最重的是职务侵占罪,为38.33%,其次是挪用资金罪,占比为18.89%,第三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占比为15.56%,第四、第五分别是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占比分别为14.44%、10.56%,行贿罪的占比为1.67%,对单位行贿罪占比为0.56%,而在180次犯罪中,犯介绍贿赂罪的次数为0次,占比0.00%。

Table 3. Distribution of corruption crimes of private entrepreneurs in Shanghai from 2018 to 2022

表3. 2018~2022年上海市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罪名分布

Figure 5. Distribution of crimes of private entrepreneurs involved in the case in Shanghai

图5. 上海市涉案民营企业家罪名分布

2.6. 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特征

2.6.1. 涉案罪名较为集中,“一把手腐败”突出

在上述犯罪现象分析中,可以看出,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所涉及的罪名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五个罪名上,呈现出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罪名较为集中的特点。从民营企业家在企业中担任的职务的分析来看,我们发现在所有职务中,企业负责人所占的比例最大,高达70.63%,说明在民营企业中,“一把手腐败”问题十分突出。

2.6.2. 内外勾结、群体腐败现象严重

在进行相关案例检索与分析的过程中发现,许多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问题存在内外勾结以及群体腐败的现象。在一些案例中,民营企业的工作人员与企业外部的人员互相勾结,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与企业外部人员合谋侵吞企业财产。比如,在董佳鸣、徐婧等职务侵占案中,董佳鸣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洽谈、确定合同价格的职务便利,与公司外部人员许建芳合谋,利用抬高订单单价的方式,侵占公司人民币80余万元2。还有一些案例中,民营企业的多名工作人员合谋,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企业的财产或共谋为企业谋取利益而进行腐败行为。比如上海泽米投资有限公司、王1等单位行贿一案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黄某1与同案被告人王1、邢某某为了在医院招投标过程中谋取不增当竞争优势,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人合谋向相关人员行贿共356万元3。类似上述两案例的腐败犯罪行为方式并不仅仅只是出现在个案中,反而是普遍存在的,由此可见,在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中,内外勾结、群体腐败现象十分严重,需要认真对待。

3. 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治理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3.1. 腐败犯罪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3.1.1. 重视不够

根据北京师范大学编制的《企业家腐败犯罪报告》中可以看出,在2014年至2018年五个统计年度中,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次数为1215次,占比33.43%,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次数为2420次,占比为66.57% [2]。由此可见,民营企业家成为腐败犯罪的高发群体,我国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问题越来越严重。与之相对的是国家的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问题的忽视。在腐败犯罪治理过程中,国家更加重视对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犯罪的打击,比如在刑法中规定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民营企业家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有很多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是在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查处的过程中附带查出来的 [3]。

对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问题的忽视必然导致这一问题的更加严重化。根据理性选择理论,理性行动者往往趋向于采用最优策略,以最小代价取得最大收益 [4]。行为人在决定是否犯罪时会考虑犯罪的收益以及付出的成本,当犯罪收益大于犯罪成本时,行为人就会选择犯罪 [5]。民营企业家通过犯罪行为获得了相当的利益,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民营企业家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下就会选择犯罪,更多的企业家看到腐败行为带来的巨大收益,会进一步刺激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滋生 [6]。因此,对于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问题必须重视起来,否则必将破坏社会经济秩序,阻碍经济发展。

3.1.2. 重事后打击,轻事前预防

目前,我国反腐败进行的如火如荼,对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重视程度虽然还不够,但是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案例来看,已经揭露出来的腐败犯罪的民营企业家也受到了惩罚。但是这种惩罚是对犯罪行为的事后打击,虽然体现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零容忍,但从犯罪治理的效能上来看,对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行为仅仅进行事后打击是远远不够的,我们不能忽视对犯罪行为进行事前预防的作用。

3.1.3. 企业内部环境促进犯罪滋生

除了国家治理上的漏洞,企业内部的环境也是促进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滋生的重要因素。

首先,在民营企业内部,权力过于集中,企业家犯罪难度低。企业家在民营企业中担任重要的管理职务,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而企业其他员工迫于压力也往往敢怒而不敢言。民营企业家手中掌握很高的权力,受到的约束却相对较小,长此以往,必然导致腐败的滋生 [7]。

第二,民营企业内部缺乏相关的制度性保障。民营企业内部一直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自治模式,企业内部的制度并不完善,缺乏相关的监督机制,对举报人员的保护机制也基本不存在 [8]。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自然不能保证民营企业家一直谨慎行使其权力。除此外,由于缺乏对举报人员的保护机制,其他员工即使有正义之心,但是也不敢举报,因为这些民营企业家手中握有大量权力,可能会利用其职权实施报复行为。

第三,民营企业对这些企业家的庇护。民营企业家在企业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支撑着企业的正常运行。另外,由于他们在企业内部身处的职位高,掌握着整个企业的相关的资料 [9]。并且,企业家们内部的人际关系也十分复杂。当某一企业家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侵吞企业的财产时,往往会出现“官官相互”的情形,受到组织的庇护 [10]。很多民营企业家犯罪后,组织会充当其保护伞,对他们进行匿名化处理,让其返还其侵占的财产后就不了了之,而不会选择报案。

企业内部的环境问题十分严峻,对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有重大作用,若不加以解决,必然会产生重大影响,严重情况下会影响企业的生存,因此,对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进行治理时必须要重视企业内部环境的优化,注重企业自身对腐败犯罪治理的作用。

3.1.4. 治理力量主要集中在公权力上

我国对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治理的手段主要是依靠国家力量,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相关涉案民营企业家进行刑事审判,对其做出制裁。这种治理模式依赖于企业主动报案,毕竟民营企业的私密性较强,公安机关很难主动介入,对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因此,若民营企业不主动报案,公权力机关很难发现相关企业家的腐败犯罪行为。将对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治理的希望放在公权力机关,仅仅依靠国家力量进行治理是不能获得好的结果的。企业自身也要注重对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治理,发挥自身应有的作用,这不仅仅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又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

3.2. 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防控

3.2.1. 建立预防与惩治兼顾、预防为主的科学治理模式

对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进行治理时必须双管齐下,预防与惩治并行,在预防与惩治两者之中以预防为主,建立预防与惩治兼顾、预防为主的科学治理模式。预防和惩治不能仅仅停留在国家层面,企业自身也要有对企业家腐败犯罪预防和惩治的政策。

对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进行预防时,要求国家和企业事先制定相应的政策,颁布相关的文件,明确规定腐败犯罪行为的后果,加大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犯罪成本。让民营企业家在对犯罪收益与犯罪成本进行衡量时,由于犯罪成本大于犯罪收益而选择不去犯罪。而对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进行惩治时,要求企业内部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不能因为其所处的地位而姑息,也不能因为其所掌握的企业资料而不去惩罚他,不仅不能不惩罚,反而要因为其企业家的身份而加大处罚。也要求国家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涉案民营企业家定罪量刑,不能因为任何外力的干扰而对腐败犯罪的民营企业家减轻处罚甚至不处罚。

3.2.2. 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精神在犯罪预防中的作用

企业家精神的核心内涵是创新、诚信和责任 [11]。企业家在其经营管理企业活动中无不体现着其本身具有的人格魅力和精神。企业家个人的精神会影响整个企业内部的氛围以及企业文化,企业文化又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决定企业的命运。因此民营企业家们应当树立和培养好的企业家精神,若在精神内涵中包含权力滥用等不良因素,那么企业家就很有可能走上腐败犯罪的道路。

好的企业家精神有利于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创造好的企业环境,企业员工也会更加积极向上。因此,企业家必须树立良好的“法治观念”,根据法律来制定相关的企业政策和文件,遵法守法,也要将诚实守信的美好道德品质根植于内心,时刻谨记自己的使命,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不能贪图权力和金钱 [12]。

企业家作为企业的核心人物,要发挥好自身的带有作用,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其在管理企业中不仅要约束好自己,也不能包庇员工的犯罪行为,无论是企业中的管理人员还是普通员工,都要一视同仁,甚至对管理人员的腐败犯罪要给与更加严厉的惩罚。对于企业中的优秀员工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于勇于举报他人腐败犯罪的行为要加以奖励,对举报人员要加以保护,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发挥企业家精神在腐败犯罪预防中的作用。

3.2.3. 民营企业要注重自我治理

对民营企业内部企业家腐败犯罪的治理不能仅仅依靠国家,企业内部也要注意对相关政策和制度的调整,注重对企业内部的自我管理,完善自我治理的相关制度 [13]。

首先,要建立明确具体的政策与员工守则。民营企业为了防止企业内部腐败的滋生,必须建立明确具体的政策与实施方案。一项制度若是没有明确具体的实施方案,那么这项政策、制度也必然难以落到实处。在制定政策对企业内部腐败行为进行惩治时要注意对所有员工一视同仁,不论员工的职位高低、员工的人际关系如何,对相同的行为要给予相同的惩罚。同时,对腐败犯罪也要注意惩罚的分层、分级,根据犯罪的不同、造成后果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处罚标准,让犯罪行为与犯罪后果相匹配。

第二,要建立严密的监督机制与员工举报机制。任何权力的行使都不能离开监督。企业内部应设立相关的监督机关,对企业内部的腐败犯罪行为进行监督。设立监督机关并不是企业资源的浪费,反而,若监督机关发挥起作用会促进企业的平稳运行,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对监督机关人员进行选择时,要注意确保其不会受到他人的干扰,能够独立进行判断。另外,还要建立与监督机制相配的员工举报机制。员工对企业内部的腐败犯罪的举报实际上也是监督的一种方式,但由于企业家身份地位的原因,会使得部分员工因惧怕职权而不敢举报,因此必须完善相关的举报机制。在这一制度的建立过程中,要注意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如果没有奖励去鼓励员工举报,那么很多普通员工会秉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而不去举报。即使员工认为可能会遭到报复,但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的观点在当今世界也是没有过时的。同时要注意对相关人员的保护。员工举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问题对公司来说是有利于其发展的,但若是举报人员遭到报复必然会打击员工同犯罪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使举报制度沦为一纸空谈。

第三.要建立严密的调查程序和申诉程序。当员工对企业腐败行为进行举报时,必须要按照企业内部的程序进行严格的调查,防止有人因个人恩怨而进行虚假举报。对企业内的腐败犯罪绝不姑息,但也不能冤枉任何一个人。严密的调查程序有利于全面真实的了解犯罪的真实情况。同时,也要给建立相关的申诉机制,给相关人员一个申诉的机会,对任何事件的调查都不能只听一家之言,要在综合全部情况之后进行正确的判断,只有这样处理结果才能得到企业全部员工的信服和认可。

3.2.4. 加大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成本,降低犯罪收益

根据理性选择理论,为了有效抑制犯罪,让民营企业家自主选择不去犯罪,应当加大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成本,降低其腐败犯罪的收益。加大犯罪成本的目的很容易达成,只要增加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犯罪后果,使其受到的惩罚更加严厉,就可以提高其犯罪成本。而降低犯罪收益的目的很难直接通过实施相应行为手段直接达成。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增加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收入来达到降低犯罪收益这一目的。这是因为当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收入提高时,那么其犯罪收益就会相对降低。

为了增加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收入,企业内部就要完善对员工的报酬分配制度和奖励机制。民营企业可以制定、公布一些工资增长的条件和标准,对为企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制定相应的奖励标准。民营企业家本身就是具备一定技术与能力的人才,当有合法的方法去提高自身的收入,部分民营企业家就不会选择犯罪。

4. 结语

随着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兴起,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也成为当今时代的一个突出问题,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到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给企业、社会和国家带来的巨大危害,认真对待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问题。我们要正确处理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问题,就要先弄清楚目前我国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现状和其在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对症下药,提出合理的应对之策。对这一问题的治理,要依靠国家和企业的双重力量,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刑罚的实施,同时企业也要发挥自身的力量,加强企业的自我预防。企业要建立相关的制度并保证制度的严格执行,从企业内部预防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发生。除此之外,民营企业家自身也要树立良好的企业家精神,提升自我的素质和修养,这才是预防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根本解决之策。除此外,本文在对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研究现状进行实证研究的过程中发现,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问题,已经引起我国部分学者的注意,一些学者积极投入到相关研究中去,但是我国目前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不够,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也有所欠缺,因此,我国学者应当重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深入思考这一问题存在的原因以及相关的解决之策,为这一问题的解决贡献自己的力量。

NOTES

1参见张远煌, 赵军, 黄石, 龚红卫, 刘思, 刘昊, 秦开炎, 赵炜佳, 王鲁玥, 许楚奇, 梅华, 朱羽丰, 李雨婷. 中国企业家腐败犯罪报告(2014-2018) [J]. 犯罪研究, 2020(6): 4.

2参见董佳鸣、徐婧等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沪0112刑初1717号。

3参见单位上海泽米投资有限公司、王1等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沪0104刑初1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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