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诗经·卫风·氓》:“三岁为妇……靡有朝矣。” 其中“靡室劳矣”一句,王力先生释为:“没有家务劳动,意思是丈夫还爱自己,不让自己从事家务劳动。”现行高中语文教材释为:“家里的劳苦事没有一样不做的。”前者是没有家务劳动,后者是要干家里的劳苦活儿,这两种解释显然是矛盾的。由于对该问题莫衷一是,便给教学带来一定困难,故继续探讨“靡室劳矣”的释义很有必要。本文将分别从语义与语法方面对这两种观点进行简单分析与评述,并提出自己对“靡室劳矣”释义的拙见。
2. 关于王力先生的评述
王力先生译为:“没有家务劳动,意思是男子还爱自己,不使自己从事家务劳动。靡,没有;室劳,家务劳动。”( [1] : p. 478)该解释大致源于郑笺,笺云:“靡,无也。无居室之劳,言不以妇事见困苦。”下文“夙兴夜寐,靡有朝矣”释为“无有朝者,常早起夜卧,非一朝然,言己亦不解惰。”正义曰:无室家之劳,谓夫不以室家妇事以劳于己。”( [2] : p. 233)仅从单句字义上来看,此句是通顺的,但是如果这样解释的话,将与文中其他三处自相矛盾。
其一,与“自我徂尔,三岁食贫”相矛盾。该句意思是“自从我(女子)嫁到你(氓)家,多年来过着清贫辛苦的生活”,“贫苦”既“贫”且“苦”,若将“三岁为妇,靡室劳矣”解释为“初到你家的几年,不做家务劳动”的话,显然与该处意思不符;其二,与“女也不爽,士贰其行”矛盾。即女子无过,是男子变心的缘故,由此便可推断出,女子自嫁人来,便一直恪尽职守,做好自己身为妇人的本职劳作。也就是说,女子一直在从事家务劳动,男子并未因宠爱女子而让她不劳作,故将“靡室劳矣”解释为“没有家务劳动”逻辑上不可行;其三,与“言既遂矣,至于暴矣”相冲突。该句意思是“(你的愿望)已经满足了,就凶恶起来了”,氓的愿望显然是将女子娶回家,这里女子说,愿望满足后就凶恶起来了,即氓在娶了女子后就变心了,待她不好了,那自然也就没有最开始的几年不用做家务劳事之说。
由以上三点,便可对将“靡室劳矣”释为“没有家务劳动”这种观点进行反驳。那将“靡室劳矣”释为“没有家务劳动”便不符文意。且就算氓最开始很疼爱女子,但是在封建社会,女子怎可能一点家务也不做。实际上,郑笺、孔疏影响了王力先生对该句的释义,其释义与诗歌表达的语义不契合,有待商榷。
王力先生认为“靡室劳矣”是“没有家务劳动”的意思,“靡”为动词,“室劳”为名词。但这样又出现了一个问题,“靡室劳矣”与“靡有朝矣”存在对偶关系,而“靡有朝矣”之“靡”显然是一个副词,修饰后面的动词“有”,如若“靡室劳矣”之“靡”是一个动词,显然是不符合对偶要求的。所以从语法上看,将“靡室劳矣”解释为“没有家务劳作”也有待商榷。
3. 部编版《语文》观点的得失
现行高中语文教材(部编版《语文》“选择性必修下册”) P3对“靡室劳矣”的释义源于清代学者马瑞辰的观点:“‘靡室劳矣’言不可以一劳计,犹‘靡有朝矣’言不可以一朝计也。” [3] 将“靡室劳矣”译作“犹言不仅是家庭的艰辛操劳,言外指家中的任何事务都得由需要自己操劳( [4] : p. 49)。”单从《氓》整篇文意来看,这种释义似乎是行得通的。这种解释显然弥补了王力先生释义的缺陷,使整篇文章语义通顺。
“靡室劳矣”若如上释义,虽然合乎诗意,但在句式上却无法自洽。部编版教材将“靡”译为“无,没有”,将“室劳”译为“家务劳动”,依此来看,“靡室劳矣”就应译为“没有家务劳动”。但在这里,“无”虽为否定词,却被译为双重否定( [5] : pp. 104-114)。可“靡室劳矣”一句里,除了“靡”表示否定外,再无其他否定词,同样,“靡有朝矣”的注释也存在相同问题,即二者都未具备构成双重否定句的条件。可见,此句释义应进一步探究。
4. 关于“靡”的词性及用法问题
通过探讨上述观点的优劣之处,笔者在这里将“靡”为否定副词,作状语,表“没有”义;“室”为名词,作主语,表“家务劳作”义;“劳”为使动用法,作谓语,表“使……劳苦”义。由此,似乎可避上述缺陷。
(一) “靡”为副词
1. 从语义和语法角度来看
《尔雅·释言》注:“靡,无也。”而“靡”作“无,没有”之意来讲,又有动词与副词之分。
如若“靡”为动词,则其后“室”与“劳”只能为名词,则“靡室劳矣”便译为“没有家务劳动”之意,从单句语法来看没有问题,但如若这样翻译,便与文中其他三处自相矛盾,这一点已在前文作了详细叙述。
如若“靡”为副词,则其后必有一动词或形容词,而“劳”为形容词的使动用法,意思为“使……劳苦”,即可满足“靡”为副词的条件,在这个前提下,“室”作为名词“家务劳动”之意既符合“靡室劳矣”的单句语法要求,也符合语义要求,译为“家务劳作没有使我劳苦”之意;再从全文来看,将“靡室劳矣”译为“家务劳作没有使我劳苦”符合女子在诗中表达的愤懑与不满以及控诉。只有当女子自身行为符合标准与规则,但却遭受了不该有的待遇之时,控诉才是合情合理的,才是强烈的,女子也才会因此发出“静言思之,躬自悼矣”之言。
由此斟酌观之,“靡”为副词更为合理。
2. 从“对偶”角度来看
对偶是指字数相等、词性相同、平仄相对、意义相关的修辞方式( [6] : pp. 130-131)。《诗经》中大量使用对偶的修辞手法,而“三岁为妇……靡有朝矣”四句则属于对偶句中的隔句对。
在对偶句中,间隔的使用对仗,为隔句对。其形式是单句相对,偶句相对。“靡室劳矣”与“靡有朝矣”属于偶句相对,故“靡”字的词性在这两句中应是相同的。故“靡室劳矣”之“靡”应与“靡有朝矣”之“靡”一样,同为副词。
通过以上语义语法、对偶三个角度的论述可知,将“靡室劳矣”之“靡”视为副词更为恰当。
3. 副词“靡” + 主谓结构置于句首
“靡室劳矣”若直译,即“没有家务劳作使我辛苦”,本文译为“家务劳作没有使我变得劳苦”,但将“靡室劳矣”作此理解,或许有人疑问为什么诗句不说成“室靡劳矣”?即副词“靡”为什么置于主语前。简单而言,主要原因在于否定副词“靡”修饰主谓结构时位于句首的使用习惯。根据CCL语料库统计,《诗经》中否定副词“靡”可修饰形容词,表示对事物或人的状态、性质的否定,共3例,“靡”均位于句中。例如:
(1) 昏椓靡共,溃溃回遹,实靖夷我邦。
否定副词“靡”修饰动词或者动词性成分,表示对动作行为或存在的否定。共有17例,其中“靡”位于句首的有7例,多数为“靡有”连用;“靡”位于句中有10例,主语多数为双音节词,如:
(2) 靡有旅力,以念穹苍。
(3) 武丁孙子,武王靡不胜。
否定副词“靡”还可以修饰主谓结构,表示对事实的否定,共有11例,“靡”均位于句首。如:
(4) 我戍未定,靡使归聘!
《诗经》中,类似的还有“匪 + 主谓结构”“微 + 主谓结构”表示对相关事实的否定,如:
(5) 匪上帝不时,殷不用旧。
(6) 宁适不来,微我弗顾。
可见在《诗经》中,否定副词修饰主谓结构,位于句首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使用习惯。
再者,从句义上来说,直译为“没有家务劳作使我劳苦”不仅忽视了上诉的使用习惯,且语义上无法与文章契合。此处的“靡”否定的是“家务劳作”的存在,意思即“我”的婚姻生活中没有家务劳作,这显然不符合文义。当译为“家务劳作没有使我变得愁苦”时,“靡”否定的是主谓结构“室劳”,即“我”作为你的妻子,心甘情愿为家庭奉献,不认为早起晚睡做家务是一件劳苦事儿。这更凸显了氓的善变无情。
5. “靡室劳矣”中,谓词究竟是什么?
(一) “室”为名词
《说文》:“室,实也。从宀,从至。”《释名》曰:“室,实也,人物实满其中也”。之后引伸将居住之地称作“室”。前人研究有将“靡室劳矣”的“室”字讲作动词的,窃以为有所不妥。若“室”为动词,尽管从语法角度看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却导致语义模糊不清。“室”本身是名词,若将其用作动词,意为“操持家务”,那么“靡室劳矣”就译为“没有操持家务(劳动)”,这显然和当时的社会情况不符,也不能够承接上文“我”的叙述;高亨:“室,借为忮(zhì),怕也。”译为:“我不怕劳作”,凸显了“我”的淳朴、勤劳( [7] : p. 87)。但由于“室”通“忮”的用例在《诗经》中并不能找到类似的例子,以此来论证似乎有所缺漏;当然,“室”通“窒”,然后从“窒”引申为“止”义,先不说如此破字解读是否恰当,且《诗经》也没有相似的用例。因此,将“室”用作动词,会导致意义无法承接上下文,且破字训义也很难有说服力。基于此,我们将“室”用作名词,这更为恰当。王兴才先生将“室”训作“妻子”,尽管“室”在《诗经》中有此义,若将此句“室”译作“妻子”,似乎与“三岁为妇”中的“妇”指称重合,且《诗经》用词一向精炼准确,何故在此用两个意义相同的词呢?因此,我们认为:“室”由“房屋、房间”引申为“家务”义或更为恰当。将“室”解释为名词“家务劳作”之意也有迹可循,如朱熹《诗集传》将“室”译为“室家之务”。朱东润在其主编的《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上编第一册)》也指出:“室,指室家之事,犹今所谓家务。”
(二) “劳”为动词
通过前文论述,不能将“室”作为动词,且“靡”为否定副词,根据句法则可推知“劳”为动词。“靡室劳矣”的“劳”主要有以下几种注解:1) 以……为劳。梁永国认为“靡劳室矣”包含了意动用法和倒置修辞,实际顺序为“靡劳室矣”;“劳”为形容词,翻译为“以……为劳”( [8] : pp. 16-17)。2) 安慰。朱城认为“劳”应理解为“慰”,即安慰义。意思是“我”没有任何的家庭安慰( [9] : pp. 39-42+5)。《说文解字》:“劳,剧也。”泛指一般的烦劳,劳作。之后慢慢引申为疲惫、困倦,随着词义发展,表现出“劳而有功”,再引申为慰劳。
大致归为两类:一是“慰劳”义;二是形容词“劳”的活用。首先将“劳”看作“慰劳”义,那么“室”则应训作“妻子”,即“多年来作为你的妻子,你没有慰劳过我”。尽管符合句法,但除了“室”字语义重合的问题,将“劳”译作“慰劳”也无法承接上下文义。上文创作者在叙述氓和女子发生婚变的原因,即男子德行有亏,并想要以此来告诫众人。下文又怎会突然叙述女子从未感受到丈夫对她的慰劳呢?这能体现男子的德行有问题吗?因此,窃以为,考虑“劳”的活用更为恰当。
“劳”应为形容词的使动用法,表“使……劳苦”义。王力指出:形容词的使动用法,就是将这个形容词所表示的性质或状态附加于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上;而形容词的意动用法,则是主观上认为宾语附加这个形容词所表示的性质或状态( [1] : pp. 345-346)。但从表层结构难以区分二者,二者在表层结构都为“主语 + 谓语 + 宾语”。区分使动还是意动,常常依靠上下文来进行考虑( [1] : p. 347)。因此有人将“劳”讲作“以……为劳”也不足为奇了。若仅仅依赖上下文来区分句法结构没有足够的说服力。且《诗经》中形容词的意动用法极少,“劳”字的意动用法更是独例。方文一先生通过系统考察《诗经》指出:《诗经》中形容词用作意动出现8次,涉及五个词( [10] : pp. 77-81)。也符合王力先生在《汉语史稿》提出的观点:在较早的史料《诗经》中意动用法“甚为罕见”。因此,仅仅根据语义合适就判断此处“劳”作为意动用法是不恰当的。“主语 + 谓语 + 宾语”句式存在使动与意动区别的原因在于主语的作用不同,以及由此所引起的动宾结构所表示的语义关系的特点不同( [10] : pp. 77-81)。即形容词用作使动用法时,动宾结构实质上包含着动态变化的意义,所以在翻译时应该为加上能反映宾语向形容词所表示的性质状态发生转变的词语。例如:君子正其衣冠。(《论语·尧曰》)“正”是形容词用作使动,“正”和“衣冠”存在一个正向的动态转变意义,即使衣服和帽子变得整齐。本句也是如此,动宾结构“劳 + 我”含有省略宾语“我”向形容词(“劳”)所表示的性质状态(劳苦)转变的动态意义。通俗来说就是,家务使“我”变得劳苦、愁苦。前人将其译作“不以家务为劳苦”实际是对该句句意的再阐发,并不能根据句义就认为“劳”是意动用法。
综上,“靡室劳矣”译作“家务没有使我变得劳苦”,即“我”嫁给你的这几年里,“我”心甘情愿操持家务,从不感到劳苦。说明了“我”对这个家的贡献,也再次照应了上文的“女也不爽”和“士贰其行”。
(三) “靡室劳矣”是否省略?
“靡室劳矣”译为“家务劳作没有使我辛苦”后,该翻译增加了宾语“我”。故有两点问题值得商榷,一是当形容词用作使动用法,其后宾语是否可以省略;二是在诗经中,这种省略和押韵有何关系。
一般情况下,形容词用作使动用法时,后面的宾语不可省。但极少数情况下,形容词作使动用是可以不带宾语的。如《荀子·天论》“强本而节用,则天不能贫。”这句话意思是“如果加强农业的生产而节约用度,则天下不能使人贫困”。其中“贫”为“使……贫困”之意,“贫”后省略宾语“人”,“贫人”意思是“使人贫困”。
由于诗歌本身的特点,省略的现象较为普遍。但是为何在“靡室劳矣”中,相比较不太重要的“矣”却省略了比较重要的宾语“我”?主要原因在于押韵。
因押韵而省略,就不能仅从“靡室劳矣”这一单句出发来解释,必须联系上下文。这一节原文中除“靡室劳矣”外,“至于暴矣”“咥其笑矣”“躬自悼矣”在谓语后面都可以添加宾语“我”,即“至于暴(我)矣”“咥其笑(我)矣”“躬自悼(我)矣”,翻译为“渐渐对我施凶暴”“见面时都讥笑我”“只能独自伤心”。
本节押韵方式称为富韵格。即四言诗的韵脚落在第三个字,再借用一个语助词或代词置于韵尾,即第四字。“矣”可用作富韵的语助词。“运用一个相同的音节把其他的韵字定型,这样,韵脚便集变化与统一于一体;既有韵脚阴柔之美,又有续字阳刚之美( [11] : pp. 23-27)”。通过使用此种用韵方式展现一种韵律带来的情感冲击。诗歌在音律上常常以增高律动的频率,将节奏的冲击力转化位情感的冲击力。本小节本就是“我”情感宣扬的高潮,使用富韵格更有利于形成情感的冲击力,更容易展现“我”在这种婚姻中遭受的痛苦。类似于歌曲中的高潮部分,让人记忆最为深刻。《诗经》除传达思想外,更重要的是咏唱,咏唱就必须考虑押韵和诗歌的高潮。为了达到这种效果,省略可以根据语境补足的宾语“我”而保留“矣”便是可以理解的。
综上所述,在“靡室劳矣”中,宾语“我”的省略是合理的。
(四) “靡室劳矣”的话题主语
一二句话题主语为女子,三四句话题主语为男子。
1. 从语义与情感上看
若将此句的意思看为“多年来我作为你的妻子,家务劳作没有使我变得劳苦(我不把家务看作劳苦事);而你却没有做到一天早起晚睡”之意,便会蕴含两处对比,使全诗语义通顺、结构完整。
首先,将女子与男子的行为做了对比。《诗经·卫风·氓》虽写到“女也不爽,士贰其行”,即“女子无过,而男子的行为却与之前不一样了”,但是没有具体写到是怎样“无过”,又是怎样“与之前不一样”,而这里的“三岁为妇,靡室劳矣;夙兴夜寐,靡有朝矣”补充了这点。女子多年来一直勤劳持家,而男子却慢慢变得好吃懒做,女子无过的行为却引来了男子这般对待,这便更加强烈的表达出女子的愤懑与不满。
其次,将男子自身前后行为做了对比。虽“夙兴夜寐,靡有朝矣”含有一定夸张成分,但我们仍可从前文读出男子在婚姻前期对女子的心疼与爱护。男子前期会为女子分担家务,可后期却渐渐好吃懒做起来、变了心。这种前后待遇不平等的经历使女子更为愤懑,她急欲一吐而快,急欲说出自己行为的无过以及男子行为的不齿,甚至不惜夸大男子不道德的行为,这些都反过来说明女子是异常愤怒与生气的。因此这样划分话题主题更合乎文意,更符合全诗语义的整体性与情感的递进性。
2. 从与上下文的关系来看
若将此句话题主语看作:一二句为女子,三四句为男子,则将分别与诗中其他两处相呼应、相关联,达到承接上下文的效果。
首先,承接上文“女也不爽,士贰其行”。其未具体写出女子“不爽”在何处,男子又“贰”在哪里,而“三岁为妇……”恰好对这点作了说明,“不爽”在“靡室劳矣”,“贰”在“靡有朝矣”,这点,在前文也做了详细叙述。且我们纵观《诗经·卫风·氓》的全篇,不难发现,“桑之未落……”和“桑之落矣……”这两节是对下文“三岁为妇……”和“及尔偕老……”的总说,是从一般到个别的关系。“桑之未落……”和“桑之落矣……”这两节客观叙述了女子与男子面对爱情的不同态度、不同处境以及不同立场,并给女子以忠告,给男子以斥责。而在“三岁为妇……”和“及尔偕老……”这两节,则是将镜头拉近到女子自身,像是对上面两节的举例论证。而上面两节既有对女子的忠告也有对男子的斥责,那么对应的下面这两节,也应该有女子视角,也有男子视角,故将该段的话题主语视为一二句为女子,三四句为男子便是合理的。
其次,承接下文“言既遂矣,至于暴矣”。这句话意思是“你的心愿实现后,渐渐对我施凶暴”。而“施凶暴”须得有一个契机,一个缘由,不能无缘无故。从客观角度来看,女子自身行为并无过错,因为她“三岁为妇,靡室劳矣”,那么,尽管男子再变心也无“施凶暴”的理由。但如若加上这句以男子为话题主语的“夙兴夜寐,靡有朝矣”,这“施凶暴”便有迹可循了。因为这句话是女子在当面控诉男子,直接说出了男子的过错,男子因此感到自己大男子主义的尊严受到了冒犯,故对女子“施凶暴”。而在被“施凶暴”之后,女子伤心欲绝,回了娘家,没想到却迎来了“兄弟不知,咥其笑矣”的场面,于是便发出“静言思之,躬自悼矣”的悲痛叹息。这样来看,似乎行文更加流畅,内容也更具逻辑性。
综上所述,将“三岁为妇,靡室劳矣”的话题主语看作女子,将“夙兴夜寐,靡有朝矣”的话题主语看作男子,更为恰当。
6. 结语
由以上论述可知,王力先生与高中语文教材对“靡室劳矣”的释义各有其优缺之处。遍观现行诸多译本,我们不难发现,许多译本仅从整体语义去体会句义,这样便会使句子语法和句式不合乎规则;但若仅咬文嚼字,又会不合乎诗意。故对于“靡室劳矣”的训释与理解应兼顾语义与语法两方面,同时也得考虑《诗经》时代的社会背景。而且我们也不能仅为追求新颖解释而生搬硬套,应当有理有据。
以上便是鄙人拙见,才疏学浅,谨请大方之家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