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题的提出
信息网络技术时代,“法律信息技术”不可忽视,应充分借助信息技术来发展司法,将信息技术应用到法律中,在线诉讼就是其应用之一。在线诉讼是信息技术与诉讼制度融合发展形成的新的庭审方式,司法智能化、信息化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 [1] ,司法必须顺应时代的发展。纵观在线诉讼的适用现状以及司法实践,目前在线庭审存在诸多问题,甚至还有学者质疑在线庭审的正当性问题,认为其弱化法官的庭审指挥权、冲击直接言辞原则、辩护权和对质权受到侵害等。再者,2021年出台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没有对民事、刑事在线庭审做明确区分,而且《规则》只规定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适用范围,并没有规定庭审规则或者区别于民事诉讼的在线庭审制度,甚或是对在线庭审做细致化规定,由此表明,刑事案件在线庭审规范比较碎片化。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必须以审判为中心 [2] ,围绕庭审展开,诉讼制度改革的应有之义即在于此。然而翻阅所有与在线庭审相关的法律规范,都没有发现刑事在线庭审规则的相关规定,刑事在线庭审规则的缺失,不仅会弱化在线诉讼效果,而且还会导致司法公正得不到保障。
另外,对于在线庭审这个新的诉讼模式来说,其如果欠缺具有说服力的理论支持或者观念,那么即使新的制度体系有多少优点,甚或是能够解决我们当下面临的很多问题,都毫无意义,其非但不能得到完美体现,反而还会肆无忌惮地对司法系统造成威胁、破坏传统司法 [3] ,因此,在线庭审或者司法智能化的发展需要一定的理论支撑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戴,且刑事在线庭审要想适应技术发展及诉讼模式的重大变革,就必须具有其特殊的庭审规则,本文则旨在解决以上问题,回答当下所争议的在线庭审的正当性以及对在线庭审规则予以完善。
2. 刑事案件在线庭审之正当性辨析
信息技术的发展带动司法智能化,使得司法与科技深度融合,在传统诉讼方式中,诉讼参与人需要经过偏远的道路才可以参加庭审,而现在仅仅一部智能手机就可以突破参加庭审的时间以及地域的限制。然而,司法智能化便利了诉讼参与人以及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也引发了很多思考,如弱化法官的庭审指挥权、冲击直接言辞原则、辩护权和对质权受到侵害等,因此必须对其正当性进行辨析,下面笔者将对刑事案件在线庭审之法理和程序正当性进行分析。
2.1. 刑事案件在线庭审之法理正当性
在线庭审在新冠疫情爆发之前就已经逐渐推广,如2017年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建立,其发展加快主要是在疫情期间,针对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理论层面,不仅体现在疫情防控期间在线庭审切合比例原则的实质内涵,即对于疫情防控期间仍然处于审理阶段的刑事案件,或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刑事案件,不能一昧地以疫情防控要求为由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等,否则将会加剧案件久拖不决、被告人超期羁押等问题 [4] ,同时也是智慧法院建设和司法便民原则的实际体现。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为更好地规范在线诉讼程序颁布了《规则》,该《规则》中规定适用在线审理的刑事案件的范围为三类,分别是:一是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属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简单刑事案件;二是减刑、假释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开庭审理应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人民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而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这与《规则》中的规定不谋而合,可以促进社会公众以更为便捷的方式进行监督,防止减刑、假释领域的司法腐败;三是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 [5] 。这一规定即为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法律依据,在线庭审作为互联网发展的产物,对刑事案件的适用来说,由于刑事案件涉及公民财产、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安全,应当严格限制在线庭审的适用,在线庭审在刑事案件中只能作为补充,而不能代替线下庭审 [6] ,即应当坚持线下审理为原则,在线庭审为例外的原则。通过上述例举的适用在线庭审的几类案件来看,《规则》并没有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可以进行在线庭审,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属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如果适用在线庭审对其进行审判将具有便利性,能够及时审判案件,以当事人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对于上述《规则》规定的最后一类兜底条款有其优点也有其缺陷,这赋予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当然该缺陷可能是由于实践经验不足所致,如果实践经验丰富,就可以在探索中予以完善。总的来说,刑事案件在线庭审具备法理正当性,只是法律规范需要进一步完善,这就要求新时代我们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即信息化时代下,诉讼应当如何应对信息技术的投射 [7] 。
2.2. 刑事案件在线庭审之程序正当性
刑事案件在线庭审较之传统庭审,并没有太大不同,只是对于目的的实现与传统庭审相比较弱,不能完全达到所期望之效果,这是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目前所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笔者认为刑事案件在线庭审具备程序正当性,前提是在法定适用范围内,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首先,从审理过程来看,在线庭审是互联网信息技术带动司法发生重大变革的结果,刑事案件适用在线庭审只不过是在各个诉讼参与者之间加了“一层屏幕”,将现实的声音、动作以及“剧场”等通过信息技术的转换现时地传输给对方,期间可能语调等会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其他并未作改变。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规则》规定了在线庭审的基本原则,其中有一项就是自愿合法原则,即是否适用在线庭审是建立在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基础上,法官不得强制适用在线庭审或者线下庭审,保证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这是程序正当性的体现之一。
其次,从庭审内容来看,刑事案件在线庭审高度依赖信息技术,其所形成的庭审内容可能会由于信息技术出现漏洞或者网络卡顿等问题受到一定的影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刑事案件在线庭审不具备程序正当性,因为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改善技术而予以避免,但是对于庭审所形成的内容,如公诉人、被告人等表述,其合法性、可理解性不会改变 [8] ,唯一会有影响的可能是真实性,不过真实性却属最重要,如果庭审真实性都保证不了,那庭审的公正价值就无从体现,但并不是说在线庭审一定不具备真实性,这只是例外情形,而且在信息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时,这些例外情形都可通过技术予以避免。庭审公正价值为在线庭审和传统庭审所共同追求,在线庭审不排除会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实现仿真效果,如有学者提出的庭审智能巡查技术,该技术可以对庭审的信息规范、法官的行为规范、庭审音视频质量进行多维度的自动巡查 [9] 。
总的来说,刑事案件在线庭审既具备法理正当性,又具备程序正当性,只是在实施过程中会存在一些问题,与传统庭审模式相比,实现效果比较弱,因此笔者认为,即使其具备正当性,也不应当“肆无忌惮”地运用,至少在技术不是那么发达的当下,刑事案件应当以线下庭审为原则,对特定案件适用在线庭审时,应当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
3. 刑事案件在线庭审之利弊分析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有利也有弊,信息技术、在线庭审也不例外。但是我们不应当被在线诉讼的利所迷惑,而是应当辩证地看待在线庭审之利弊,明确认识到,在线庭审只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种方式或者手段,而不是目的,明确诉讼才是司法的本质 [6] ,不管信息技术如何发展,都不应该改变诉讼的司法本质。既然刑事案件在线庭审具备法理正当性,那么其利弊到底有哪些呢?
3.1. 刑事案件在线庭审之利
刑事案件在线庭审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方式,是信息化时代下网络技术与司法融合发展的产物,我们应注意,新冠疫情的出现只是加快推进在线诉讼发展的因素之一,并不是导致在线诉讼产生的直接原因,在线诉讼方式出现是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即便没有新冠疫情的出现,也会有该结果的产生。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在线庭审存在优点主要有:
3.1.1. 有利于缓解“案多人少”的问题
刑事案件在线庭审可以缓解当下我国“案多人少”的问题。“案多人少”现象是很多国家都面临的问题,如美国,美国司法系统是“案多人少”的重灾区,美国为减轻因“案多人少”给法官带来的压力或者积压的工作量,实行“法院互助”项目,即让一些资深且即将退休的联邦法官去其他法院做志愿者等 [10] 。“案多人少”的问题,在民事诉讼领域中比刑事诉讼领域较为明显,但是刑事诉讼中,“案多人少”会导致超期羁押、案件久拖不决,甚至会导致原本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法官人数不多,不能及时解决,而转为普通程序,以规避审限的现象出现,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导致司法权威弱化等,而刑事在线庭审,可以缓解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利民的同时,也便利司法人员。对于那些案件事实清楚、简单的刑事案件,如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等适用在线庭审,不仅能够快速解决案件,还可以防止案件大量积压,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
3.1.2. 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刑事案件在线庭审可以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与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相比,其最大的优势是便捷高效、成本低廉” [11] ,在线诉讼能够保障案件的及时解决,《规则》规定的三类适用在线庭审的刑事案件,都属于比较简单的案件,如果采取比传统的线下诉讼方式更便捷的在线庭审,会大大提高法官的工作效率,节约一些不必要的成本,“波斯纳法官曾说,‘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代价’,这句名言,很巧妙地为经济分析和法学问题搭起桥梁;而这座桥梁,就是由成本这个概念来支撑” [12] 。当然应当认识到,在线庭审并不是简化庭审程序,相反应当更加严格遵循程序,“电子诉讼本质上是诉讼活动,必须严守正当程序原则,按照程序规则规范化运行” [13] 。在线庭审模式中,传统线下庭审中该有的程序不得予以缩减,唯一不同的就是在线庭审突破时空限制,将信息技术应用到司法领域,充分体现互联网时代下法治的发展。同时,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简单刑事案件适用在线庭审,也有利于更好地实现个案平等,保障司法公正。
3.1.3. 有利于推动信息网络技术发展
刑事案件在线庭审是对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肯定,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为司法的发展指出一条智能化的道路。如今,互联网已经完全融入我们的生活,我们是否考虑过没有互联网,我们的生活将会怎样?司法作为一个国家实现公正、保护人民的重要体系,应当有互联网的融合,在线庭审模式的出现,不仅仅为证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也为司法工作人员提供了便利,该优势在民事诉讼中比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更明显,因为民事诉讼中在线庭审的适用范围比刑事诉讼广,这主要由两大诉讼的性质决定,但是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继续不断发展,刑事在线庭审也会从碎片化走向体系化,变得更加完善、规范。作为信息网络技术应用之一的在线庭审,检测了信息网络技术的不完善之处,为互联网今后的发展提供了指示,同时互联网的发展也为司法系统的发展提供了一个选择,两者具有相互作用的关系。
3.2. 刑事案件在线庭审之弊
从当前来看,刑事在线庭审存在法律规定碎片化、庭审规则缺乏,以及应用在司法领域的信息技术不完备等,使得刑事在线庭审存在一些弊端,主要有以下:
3.2.1. 冲击传统刑事诉讼原则
刑事案件在线庭审冲击传统刑事诉讼原则,如直接言辞原则、辩护原则等。直接言辞原则、辩护原则旨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直接言辞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辞原则,要求当事人通过言辞向法官陈述,法官通过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对现场进行察言观色,以确定自由心证,做出裁判 [5] 。然而,在线庭审将单个物理空间变成由互联网连接的多个物理空间,使得法官很难观察到诉讼参与人的表情,并且法官也不能直接接触到证据,而只能隔着屏幕观看,呈现“随意化”的画面,这种情况会通过影响法官自由心证,从而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而辩护原则既是宪法规定的司法原则,又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辩护原则主要通过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实现,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要进行对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Coy v.Lowa一案中认为,不关注个案具体情形,采取以视频传输方式进行作证,虽然没有对被告人的诘问权造成侵害,但可能侵犯被告人的对质权 [14] 。对质权对于查明案件事实非常重要,特别是在证人作证环境,对质权的基本内容是面对面进行质询,它具有防止说谎、发现错误、揭穿虚假、把握事实等功能 [15] ,在线庭审则会导致这些功能的弱化,达不到预期效果。针对该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辩护律师全覆盖来解决,对于没有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3.2.2. 弱化法律权威以及庭审仪式感
刑事案件在线庭审弱化法律权威,弱化庭审仪式感。刑事案件在线庭审,意味着检察官可以在任何地方以公诉人的身份参加庭审,包括在检察院,被告人也一样。传统的庭审模式,是在庄严的场景下进行审判,其严肃性不言而喻,让参加庭审之人身临其境,有很强的代入感,就比如你用手机、平板或者电脑看电影和去电影院看电影有着不一样的感觉,司法活动就是在以“剧场”为象征的物理空间中,完美地将法律和建筑融合,增强法律庄严肃穆之美 [16] ,激发人民内心的法律信仰。传统庭审中,面对庄重而严肃的法庭、正襟危坐的法官、检察官,可以极大地增强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之可信度。但是在线庭审,这些虽然也存在,但始终隔着一层屏幕,很难有身临其境的感觉,因此刑事案件在线庭审不仅会弱化法律权威,还会弱化庭审仪式感,有限的庭审视角还会弱化“情态证据”效应 [17] ,使法官很难察觉到证人、当事人细微的表情变化 [18] ,当然也不排除在以后的发展中,信息网络技术逐渐增强,在线庭审可以达到仿真效果 [19] 。
线上庭审和线下庭审都各有好处,线下庭审能够更好地体现在场性,即法官、检察官或者是其他各程序参与人,都能真实完整地将自己以及自己所作的陈述原原本本地呈现给其他人,同时还可以通过语言、表情以及动作等来使其他参与者能够更好地获取自己所传递的信息 [20] 。目前,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由于诸多原因的存在,在场性不能有效地体现,威严就不那么强烈。
在线庭审所存在的以上弊端,主要还是由于刑事在线庭审规则的不完善、有关刑事案件在线庭审之法律碎片化所致,要想解决这些问题,除了解决技术性问题、完善法律规范外,还需要优化已有的刑事庭审规则,构建不同于传统庭审模式的庭审规则。
4. 在线诉讼下刑事庭审规则之完善建议
庭审规则作为规范诉讼活动的重要规则,在诉讼活动中不应缺席,虽然当前我国对庭审规则有所规定,但这只是针对传统庭审模式而制定,适用于在线庭审有一定缺陷,或者说在线庭审会冲击这些规则,甚至违背这些规则,如上述笔者提到的在线庭审冲击直接言辞原则等,因此需要根据刑事案件在线庭审之特殊性,优化现行庭审规则,设置在线庭审特有规则。
4.1. 优化传统庭审规则
在线庭审和传统线下庭审所追求的价值一致,都是追求公正价值,保障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在线庭审对电子科技的高度依赖,导致在线庭审与传统庭审存在一定区别,传统庭审规则适用于在线庭审有一定缺陷,因此需要进行优化,主要从几个方面进行优化:
4.1.1. 强化法官的庭审指挥权
庭审指挥权是法官的固有权利,“法院,就遂行诉讼进行任务所实施之诉讼行为,得将之称为诉讼指挥。但是,法院的诉讼行为可以说皆与诉讼进行有关,故与当事人的关系、对法院具有一定异议及是否承担促进诉讼的责任等事项具有关联性者,始有诉讼指挥概念的适用” [21] 。我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挥,这是庭审指挥权的法律依据,庭审指挥权的行使关乎诉讼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到最后。
传统庭审模式中,所有庭审参与者都处在同一物理空间,法官行使庭审指挥权很轻松,但是在线庭审突破了时空限制,各参与者处在不同的物理空间,庭审指挥权的行使难度加大,这要求法官更加重视,否则将会导致庭审活动处于混乱的场面,参与者会变得随意,没有“纪律性”。在线庭审本身就会弱化庭审的仪式感,再加上参与者通常处在舒适的环境中,从而引发其所感受到的庄严感和肃穆就没有现场那么强烈,这就要求法官更加严格地行使庭审指挥权,要求参与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规范参与诉讼活动,如严格根据《规则》规定的“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不得在可能影响庭审音频视频效果或者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场所参加庭审。”进行,在此法官就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判断参与者所处环境是否符合规定,同时行使庭审指挥权,如若不符合规定,就要求其变更场所或者给予一定处罚等。
4.1.2. 直接言辞原则之重新诠释
直接言辞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辞原则,传统庭审模式下的直接言辞原则是指“程序参与人在共同的物理空间相互通过直接的言语交往来传递有关案件的事实、立场和观点方面的信息” [20] ,由于在线庭审打破物理空间障碍,获取信息的方式由之前的面对面交流,演变成隔着一层屏幕,通过信息网络技术同步或者不同步的传输,这明显与直接言辞原则背道而驰,因此要想使得在线庭审在直接原则项下具备正当性,需要充分利用法律解释的观点,对直接言辞原则进行重新诠释,这种解释应当立足于在线庭审,结合实际情况进行。
在线庭审中的法官以及各参与者都是通过言语来传递有关案件的事实、观点等,只是中间还有信息网络技术这一层媒介,而且可能会有一种质疑的声音,即关于《规则》规定的非同步在线举证、质证,在非同步情况下,其传递信息的方式会变成视听资料的形式。然而我们应立足于在线诉讼来解释直接言辞原则,可以将在线庭审下的直接言辞原则理解为各程序参与者亲自参与庭审,通过言辞鲜活生动的言语而非宣读案卷材料的方式传递有关案件事实、立场等。于此,为保证在线庭审能够充分体现直接言辞原则,应严格要求不管是同步或是非同步诉讼活动,都应当通过具有“生命力”的言语而不是宣读事先准备稿子的方式传递信息。换句话说就是“诉讼程序是否以直接言词的方式进行的核心问题不在于能否直接面对面,能否以口头的方式进行审理,而在于是法官与被告人、证人、鉴定人之间,能否实时的追问和补充发言,能否在人证之上完全地、尽最大可能地、充分地展开生活细节” [22] 。无疑这种效果在线庭审完全可以达到,在线庭审虽然高度依赖信息技术进行信息传递,但是在线庭审中各参与者都是通过言语、口头而非书面的方式传递信息,法官与其他参与者之间也可以实时的追问和补充发言等。
4.1.3. 优化庭审公开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是“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民主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 [23] ,庭审公开原则既是宪法规定的司法原则,又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公开原则并不是完全公开,也有例外情形,如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实行绝对不公开审理,然而在线庭审的存在可能与庭审公开原则相冲突,如对于证人,法律规定证人在作证前不得接触庭审相关材料,但是在线作证很难保证证人在作证前不会接触到庭审,针对此,可以把证人作证环节前移,即可以在公诉人和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宣读完相关材料后,对需要证人出庭的,优先由证人出庭作证。另外对于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严格限制进行在线诉讼,主要原因是由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特别是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这关乎国家安全,应予以特别注意。对于此类案件,《规则》规定:“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庭审过程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开。对涉及未成年人、商业秘密、离婚等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在线庭审过程可以不在互联网上公开”,但是如果进行在线庭审,即使限制庭审视频公开传播,也很难保证参与者不会将其所知悉的秘密或者信息透露出去,导致其他人知悉,同时也很难保证信息网络技术不会出现漏洞,或者有黑客进行攻击等。
在线庭审虽然让更多的人知悉案件事实或信息,更大程度地保障了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等,但是其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为了规避这些潜在的风险,应该适当限制在线庭审案件范围,对于《规则》规定的在线庭审适用的三类刑事案件,笔者认为不应该只要属于这三类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在线庭审,而应当结合庭审公开原则的例外情形决定,如果是涉及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杜绝在线庭审,即使当事人选择在线庭审也不予准许,这是价值衡量的结果,不仅切合公开庭审原则设立的初衷,也是对当事人隐私权、国家安全的保障,对商业风险的规避。因此优化庭审公开原则,不仅需要完善庭审直播技术,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以及监督权,还需要使公开审理原则的例外情形得到保证,以更好地实现公开审理原则的立法目的、切合立法初衷。
4.2. 构建在线庭审特有规则
在线庭审与传统庭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在于在线庭审突破空间障碍,依赖信息网络技术进行诉讼活动。不管是传统庭审还是在线庭审,庭审规则都尤为重要,既然传统庭审与在线庭审具有一定区别,那么两种庭审模式也应有些许不同的庭审规则,《规则》规定,在线庭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相关规定,但是并未规定在线庭审的特有规则。因此,根据在线庭审的特殊性,有必要完善这一缺失,笔者对此提出以下几点浅薄的规则构建建议:
4.2.1. 刑事在线庭审异议规则
刑事在线庭审异议规则,是指在庭审过程中,参与者对庭审活动有任何合理的异议都可以提出,但是必须遵守相关义务,如被告人对适用在线庭审有异议,可以向法官提出,或者对公诉人或者其他参与者出示的证据材料有异议,也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等,这些异议理由必须合理,不能出于如拖延庭审等不正当理由。异议规则不仅仅是《规则》规定的自愿合法原则的体现,也是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
《规则》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意愿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在线庭审,对于双方当事人不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同意的,不应适用在线庭审,该规定其实存在一定缺陷,即正当理由是哪些情形并没有进行明确,不利于异议规则的构建,因此应当完善法律,运用例举法对正当理由进行例举。刑事在线庭审异议规则,具有促进程序公正实现的价值,在线庭审本身会弱化对当事人些许程序权利的保障,如交叉询问权、对质权、辩护权等,如果不充分保障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那么刑事在线庭审就会沦为检察官的主场,导致检察官司法的出现,同时“审判中心” [24] 的理念也会遭到破坏,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2.2. 线上线下审理模式转换规则
《规则》第五条虽然对线上转线下进行了规定,但是规定并不明确,构建线上转线下的模式和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有点相似,但是又有区别,对于线上转线下,在线审理部分视为与线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规则》规定在线庭审可以是部分诉讼环节转为线下,这就是与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存在的最大区别。因此可以通过相关法律运用例举方式规定线上诉讼转线下诉讼的情形,同时明确对于已经完成的诉讼过程,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视为有效,当事人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应当重新进行。如对于认罪认罚且适用速裁程序在线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被告人反悔的情形,这时案件性质会发生改变,不再适用速裁程序,如果继续进行在线审理,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还会影响司法公正,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等,则就需转为线下审理,这只是转换的其中一种情形。当前,受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法律规范比较碎片化的限制,构建线上线下审理模式转换规则存在一定障碍,法律规范从碎片化走向体系化应加快步伐,同时必须对在线庭审的相关情形进行系统的规定,即构建线上转线下审理模式的同时,也需要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
4.2.3. 法官提示和重复陈述规则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化、制度化,中国刑事诉讼的模式正由对抗式向合作式转型,由权利保障型向协商合意型转化,由单一模式化向多元体系化发展” [25] ,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模式属于混合式诉讼模式,强调控辩平等,当然也不排除其具有职权主义的传统 [26] 。在线庭审模式下,受当前在线庭审技术的限制,不能保证参与者所说的每一句话都能清楚地通过信息网络技术传递给其他参与者,特别是在非同步举证、质证情况下,这时传递效果就需要依靠法官来加强,法官可以进行提示、要求对方再重复一遍内容,以保证控辩双方能够正确无误地收到信息。重复性陈述在传统诉讼中一般不被允许,但是由于在线庭审的特殊性,可予以适当放松,这种重复陈述并非多余,而是为了让其他参与者能够清晰、明确地接收到陈述者所传递的信息。
5. 结语
事物的发展是循序渐进的,不是一蹴而就。作为信息技术与诉讼制度融合发展的结果——在线庭审,其有利也有弊,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待其弊端,并力争解决,为刑事在线庭审的发展保驾护航。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我们不能排除在以后的发展中出现高端技术,使在线庭审达到线下庭审的仿真效果,但是在当下,这种效果还无法实现,而刑事案件有其特殊性,控辩双方力量有所悬殊,应当慎用在线庭审,法定情形下适用在线庭审,应当以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同时,现行刑事案件在线庭审法律规范碎片化,在线庭审规则缺失,对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发展形成一定阻碍,因此,为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应完善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相关法律规范,优化已有庭审规则,构建异议、线上线下审理模式转换、法官提示和重复性等特殊刑事在线庭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