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从古至今,分配问题始终是人民关注的焦点,因为它是改善民生最有效的方式。建国之初,人们把按劳分配与社会主义等同起来,这就造成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生产力发展落后,最终结果导致了分配平均主义。改革开放后,在党的领导下始终把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完善和发展分配制度,不断提升人们生活的质量。但今天,我国的经济改革过程中仍然面临着如何认识和处理按劳分配与其他分配原则的关系这一重大课题。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共存的分配体制,但如何使其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相结合,还有待我们进一步深入探讨和研究。因此,必须从自身的基本国情入手,进一步加深人们对按劳分配理论的了解,从而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这一新的社会实践状况,更好地指导社会实践和处理实际问题。
2.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探索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在实践上展开了对马克思按劳分配思想的实践探索,按照苏联的模式,建立了一套工资体系。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基本结束,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这二十年来,我国只存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1] 两种形式。
2.1. 计划经济时期按劳分配的基本形式
从建国到改革开放以前,中国所采取的都是计划经济体制,实行的是“平均主义” [2] 。此时,国家按照预先确定的计划,确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在计划中的资源分配一律由国家来决定的,以此对重要的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规划,指导和调整。此时,按照马克思所预想的按劳分配的要求,我们实行是单一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制度,其基本形式表现为城市等级工资制和农村工分制 [3] 。
第一,等级工资制。这是中国计划经济时代对城镇职工的一个工资制度,是一个为中国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内控制度,以及为全民所有制公司职工提供的统一的按劳分配办法。它主要是根据工作的复杂程度、繁琐程度、细致程度等来决定的,并根据一定的工作等级来决定其薪酬的一个机制。等级工资制虽表明,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每个劳动者之间的关系都是平等、团结的,但是最终劳动者所获得的薪金会存在一定的差别,这就引起了劳动者的不满情绪。国家实行统一的工资标准和津贴福利,但每个劳动者会向社会所提供的劳动数量不同,使得每个人到手的报酬存在不少的差距,严重削弱了按劳分配的作用。
第二,农村工分制。这是在农村进行的一种获取劳动报酬的办法。它是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能力来决定的,依照他们的性别和年龄,给他们规定一个工分,按照他们的工作时间来计算他们的工作成绩,然后根据他们的工作成绩来决定他们的工资。推行工分制后,因为职工所获得的薪水,和其参加集体工作劳动工分的数量均与工分值正相关,也就演变成了劳动的平等主义。但同时由于这一劳资分配方法,也完全无视了职工的实际劳动态度和工作质量,多劳动不可能再多得,偷懒也就不受惩,从而对社员劳动积极性产生了重大负面影响。
2.2. 计划经济时期按劳分配的基本特点
第一,社会存在着过度平均主义的情况。主要体现在分配方面,大家都可以不管劳动成果的多寡和高低,都取得同等的收入和享有同等的待遇,但这样会极大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在中国城市等级工资制度中主要体现为,每个人不论企业经营的好坏,只要职称一致都可以得到相同的报酬;在农村工分制中,生产大队负责分派任务,每个劳动者只要凭借工分就可以换取相应的收入,由于每天有固定的工分,劳动者在完成自己工分的情况之下多劳也没有意义,并且每人的工资差别极小,这就造成了平均主义严重的情况。
第二,国家在分配中占统治地位。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建设和发展的统一规划来进行经济活动,对产品生产、分配各个方面,都由政府事先计划和商榷。在城市工资制中,工资的标准、尺度、福利的发放及数量都由政府所制定。在农村中,劳动者的报酬由自己所得工分去衡量,而工分的制定由生产大队决定,农民所换取劳动报酬的多少由当年生产队的净收入说了算。总而言之,政府在分配的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
第三,单一的分配制度。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生产资料直接为全体社会所拥有,一切生产资料都属于国家,所以劳动是人们取得劳动报酬的必由之路。但在国家所制定的单一统一分配制度之下,劳动者收入低下,人民积极性减弱,整个社会处于长期低迷状态之下。并且照搬马克思的“按劳分配” [4] 学说,尝试在计划经济和公有制的基础上,运用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的方法,来实现对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劳动直接计量。但那时我们没有认识到,在计划经济中,劳动的作用是完全不能衡量的,脱离了我国具体实际,不仅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而且还丧失了人民的积极性。
3. 市场化改革初期的探索
从1978年至21世纪初,中国实行的是一种有别于一般社会主义国家的渐进改革,具有“双轨制” [5] 的特点。简单地说,就是在价格和资源配置体系中,既有市场经济,又有计划经济,即计划和市场同时并存。“双轨制”是我国的一项制度创新,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也是最佳制度选择。邓小平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使分配方式、分配渠道多样化,但决不能因分配方式多样化就否定分配主体 [6] 。究其原因了解到,否认按劳分配就是对社会主义根本经济性质的否定。因此,在市场化改革的初期阶段,我国的按劳分配体制改革始终遵循着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农业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此次改革将土地产权分为所有权和经营权。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经营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家庭成员意愿经营,公用设施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等工作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统一安排和分配。在农业生产中,农户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组织,将生产资料按比例分配给农户,并根据合同规定自主进行生产和经营。此时,将计划经济时期的生产大队为基本单位变为家庭为基本单位。农民的经营所得,除了按照合同约定的一小部分交给集体和国家的税收之外,其余的都是自己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其劳动成果是直接互相联系在一起的,从而大大激发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生产力。
第二,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工效挂钩是指工资总额随着经济效益的变化而变化的一种称呼。从1985年开始,我国就开始实行企业薪酬制度改革,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使用 [7] 。其基本办法是,由上而下,逐级确定与经济挂钩的基础工资基数和与之挂钩的经济指标的浮动比率,如果企业的实际经济效益高于核定的基数,则按照核定的挂钩浮动比例计提并发放工资。企业应当按照《工效挂钩实施细则》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选取符合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指标,并将其与职工薪酬总额相挂钩。这样就把过去以绝对工资总额增长为主要特点的指导性计划改为以间接控制为主的工资增长指标计划,从而使工资的计划性得到保障,同时也使市场调控更具弹性。最直接的好处就是,职工工资收入多少取决于企业生产经营的结果,较好地解决了长期以来工资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脱节的矛盾,充分调动了企业、职工的积极性。
从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制,到私营企业的出现,这都是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逐渐地增加了一种新的市场经济因素。这一时期的制度安排,并没有使得我国经济利益受损,且带动了一部分人致富。因此,十三大明确了除去按劳分配所获取的收入以外,其他各种合法的收入仍然被许可,并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自此,我国收入分配制度走向市场化。
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实现
4.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时期按劳分配的演进
从1992年初至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确立。目前,中国已全面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市场已经成为了资源配置的基础。党的十四大首次提出要在收入分配中实现效率和公平,并提出要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改革,这是加快改革开放、促进整个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党的十五大明确了“按劳分配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8] 的原则,这是将按劳分配以外的其他分配方法第一次概括为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并明确指出要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十六大报告又指出:“建立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照贡献参与分配原则” [9] ,并明确承认了劳动作为生产要素之一,并且是最主要的因素。并且进一步强调,我们不能只顾着追求效率和回报,也不能一味地宣扬个人的献身精神,而忽略了物质上的补偿。以正当的劳动和合法的经营获得劳动报酬,使自己变得富有,这不但是正当的,也是应该提倡的。在当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日益扩大的背景下,党和国家在理论与实践上不断地进行探索。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指出:“初次分配、再分配必须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注重公平。” [10] 强调要以公平为导向,即通过增加税收等经济手段来调控收入分配,从而推动社会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 [11] 党的十九大着重强调:“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12] 。党的二十大再次强调:“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13] 。
我国现行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基本形成了符合国情和发展阶段的收入分配体制。但在收入分配方面,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其中包括城乡发展差距、收入分配不合理、收入隐性、非法收入等问题。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是关系到千千万万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继续健全市场机制,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稳步向前迈进。
4.2. 新阶段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实现机制
4.2.1. 国家实行宏观调控
历史经验显示,市场调节具有自身的缺陷,必须借助政府之手进行规划和调整。第一,政府要明晰自己的地位和职责。在社会服务方面,政府拥有着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当前,大部分地区的公共服务建设并不完善,这时就要求政府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上加大工作力度,以推动社会自我治理能力的提升;在企业分配方面,政府不能越位、错位地干预企业的自主权,把所有的事情都包揽下来,同时也不能缺位,失位,放任企业的分配,放弃必需的监督责任。政府对企业的收入分配管理过于集中,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反之,如果政府放任不管,则会加剧社会的收入不公。第二,强化政府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收入差异。我们允许让一部分人靠勤劳、合法经营致富,这样势必就会使贫富差距拉大。但我们又不能让这个差距拉的太大,不然就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此时,政府应通过税收、价格杠杆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方法,通过对经济利益的驱使和制约,使企业能够按照市场信息和法律法规来调节自己的收入分配。
4.2.2. 企业发挥自主性
企业作为市场和生产经营的主体有着自身的权利和自主性。在面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劳动者积极性消沉的情况,首先要健全一定的激励机制。依据工作内容和工作强度,对员工进行严格的考评;根据生产过程的精细化程度,把薪酬分配向一线职工和高级技术岗位人员适当倾斜,逐步增加职工的工资,从而提高劳动者的生产效率。其次,兼顾好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企业改革要适度缩小收入差距,循序渐进地改善。特别是要坚决防止在一定行业中,一些职位的工资比例呈几何倍数增长,造成个体贡献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脱节,从而影响到公司的工作效率和运营秩序,甚至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公平性这样的情况。长此以往,企业的凝聚力和生产率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领导上层与职工之间关系漠化,人与人之间变成了利害的工具。因此,要坚决处理好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营造良性的企业内部竞争。
4.2.3. 劳动者进行参与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收入分配政策与收入分配格局都发生了显着变化,取得了不小得成绩。但是,在收入分配制度发生历史性变化的今天,劳动者权益并未得到应有保障,劳动者收入增长仍然十分缓慢。具体表现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劳资关系紧张,劳动者生产积极性低下,影响企业生产效率。因此,必须重视劳动者权益,鼓励劳动者进行广泛参与。首先,政府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劳动力价值因素,提高最低工资水平。同时要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强化工会维护工人利益的职能,当涉及与工人利益方面之时,采取集体谈判的方法进行讨论,以平衡双方利益。其次,采取目标激励的办法,激发员工不断前进。人们的行为是动机所导致的,它在人类活动中起着很强的激励作用。管理者通过制定恰当的目标能够有效地诱发,引导和鼓励员工行为,激发员工积极性。第三,可以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劳动者素质,在企业内部中加快学习型组织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
5. 结论
马克思提出的按劳分配是以劳动时间为标准,我们要对其进行客观辩证地评价。要清楚的认识到,人类社会在生产力达到很高的水平之后才能够实施按需分配。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把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改革市场化取向结合起来,完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需从理论发展、制度完善和政策调整等多方面努力,不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这样才能破除分配制度下存在的种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