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去公司化”探析——以长沙市为例
Analysis on the “De-Companyization” of the Cruise Taxi Industry—Taking Changsha City as an Example
DOI: 10.12677/SSEM.2023.124036, PDF, HTML, XML, 下载: 142  浏览: 223 
作者: 张鑫曦:长沙市城市公共交通事务中心,湖南 长沙
关键词: 个体去公司化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模式Individual De-Companyization Cruise Taxi Business Model
摘要: 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以来,长沙市巡游车运营收入受前期网约车冲击影响,由直线下降到稳步回升,从业人员对行业健康发展信心逐步恢复,但也出现了部分企业驾驶员强烈要求个体化经营,“去公司化”的声音。本文结合当前国家、省、市改革政策导向和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通过分析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模式弊端和现行监管体制,为管理部门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Abstract: Since the deepening of the reform of the taxi industry, the operating income of cruising cars in Changsha City has from a straight decline to a steady recovery due to the impact of early online ride-hailing. The confidence of employees in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has gradually recovered, but there have also been strong demands from some enterprise drivers for personalized management and “decompanyization” voices. This article combines the current national, provincial, and municipal reform policy guidance and the actual development of the taxi industry, by analyzing the drawbacks of the individual cruise taxi business model and the current regulatory system, reference opinions are provided for decision-making by management departments.
文章引用:张鑫曦. 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去公司化”探析——以长沙市为例[J]. 服务科学和管理, 2023, 12(4): 274-277. https://doi.org/10.12677/SSEM.2023.124036

1. 引言

长期以来,各城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因城施策,其经营模式呈多元化、差异化发展趋势,全国范围内并没有统一经营模式,市场上主要包括公司化经营(员工制)、承包租赁经营、挂靠经营、个体化经营等模式,前三类经营名义上是公司化运营。有学者提出,特许经营是我国出租汽车行业的根本特征,出租汽车行业面对拒载、罢运等现实问题,既有的矫正措施立足于特许经营体制的强化,忽略了市场竞争性的塑造 [1] 。然而,经营权特许的公司化倾向与管制措施的潜在引导塑造了出租车公司的行业优势地位,造成了利益分配不均衡,导致了诸多社会矛盾 [2]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通过市场资源整合,从社会化多元需求出发,有效推动了城市交通服务模式的创新。如个体出租汽车经营模式开始提了出来,如“专车”的经营模式 [3] 。这种模式出现受到消费者的普遍欢迎,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出租车行业的全方位声讨 [4] ,以及监管部门内部的分歧 [5] 。运营模式的创新与独立是个体出租车服务本身的最大特点,同时也是舆论争辩的靶点 [6] 。目前,长沙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包括承包经营和个体经营两种模式,全市8752台巡游出租汽车中,个体经营性质的1151台,占13.15%。鉴于当前个体出租车模式的特点和问题,本文针对当前长沙市出现的个体出租车经营模式的观点进行批判,并指出当前不适宜取消出租车公司的原因。

2.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模式弊端

2.1. 抗风险应变能力差

与公司化经营相比,个体经营整体上的信誉度要差得多,担负的责任和履行责任的能力也要比公司经营小得多,一旦发生较大交通事故,个体经营的赔付能力将十分有限。如2016年8月,嘉年华公司湘AT8296出租汽车在开福区捞刀河地段时,与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轻型货车碰撞,造成4人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由于车辆属于公司所有,所有费用由公司一并承担,最后共计承担了290万元的赔付支出。对此次事故,在问询个体经营者后,多数人表示无力承担,一旦发生类似事件往往只能政府兜底。个体出租汽车经营由于受政策、资金、设施、管理、信息等因素的制约,无法形成规模化且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当经营面临环境和市场变化时不能寻求合理的对策有效应对。

2.2. 制度管理相对松散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的管理相对松散,因工作人员有限,无法严格落实行业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及驾驶员培训教育等制度,个体从业人员诚信意识相对较差、服务意识不强,自身素质和服务水平不高,相比公司化经营企业,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拒载、挑客、甩客等违规违章行为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了出租汽车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与市民对出行服务质量的需要存在较大差距。

2.3. 运营安全存在隐患

个体经营模式虽受出租车司机追捧,但其本质为经营权的个人所有性带来的市场投机性,长期以来,不少个体车主把出租汽车经营权当作一种投资工具私下炒卖或转包寻租获利,但往往因市场经营环境变动而产生劳资纠纷,致使经营行为不稳定 [7] 。经了解,目前长沙市一个个体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价值仍在30万元左右(高峰期高达70万元),给后来接手的经营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要想尽快收回经营成本,经营者只能一方面缩减在车况保养、保险上的资金投入;另一方面通过多拉快跑增加收入,最终形成车辆的车况相对较差,运营安全存在隐患,驾驶员收益得不到保障,群众的出行需求大打折扣的局面。

2.4. 管理水平低下

从个体出租汽车经营实际来看,长沙市个体经营者自主经营或委托挂靠单位承包给驾驶员经营,每月只需向委托管理的单位缴纳40元至55元/月的管理服务费。个体出租汽车属于私营经济实体,实行家族化管理,聘用副班司机一般为用亲人不用强人,对驾驶员选择凭个人喜好,优秀驾驶员也得不到有效激励。因此,驾驶员流动性过大,员工素质得不到提高,管理风险日益增高。但因个体车辆托管单位没有实质的管理权限,特别是对车辆的经营和驾驶员的聘用没有控制权,导致管理疲软和不到位,个体经营者的管理制度、管理方式、管理水平与现代企业有一定的差距 [2] 。管理制度上体现的是经营者的单方利益,对经营发展极为不利,这也是个体车辆的违章多和服务质量不佳的主要原因。

2.5. 文化建设缺失

文化建设多体现为企业文化,对于个体出租汽车而言,其内部文化建设缺失,特点鲜有或没有。往往在参与行业文明创建、学雷锋志愿活动、爱心送考、主题竞赛等各项活动中,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缺少有效组织或极少涌现典型人物,难以打造行业品牌 [8] 。

3. “取消出租车公司”目前不宜实施原因

从出租车管理的先进城市的经验表明,要保证出租车行业的良性发展,解决在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就必须要从行业长期发展和社会长远利益的角度考虑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性质及其转让方式、行业运营模式、政府管理模式等管理问题。在目前城市功能发挥和行业发展现实阶段下,“取消出租车公司,实现个体化经营”暂时不宜实施,主要原因如下:

3.1. 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不符

根据《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对出租车行业管理的指导性意见,长沙市巡游出租车行业实行的是总量控制的管理模式,出租车经营权的期限为5年。出租车经营权的取得是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以服务质量、企业实力为主要内容的招投标来确定,且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后,方能参与城市出租汽车的经营,并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个人是无法获得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目前,长沙市出租汽车车辆产权和经营权明晰,全市8752台出租汽车中,除1151台个体出租车外,其余车辆经营权和产权都归公司所有,且不存在其他城市中因车辆“两权不合一”进而需要“确权”的情况。

3.2. 与目前国家对出租车行业现行的政策导向不符

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有三点政策依据,一是近年来,国务院、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相继印发了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交通运输部修订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以上政策文件和法规均要求推进巡游出租汽车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二是出租汽车是服务社会公众个性化出行需求的重要方式,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其运营安全涉及公共安全和每名乘客的人身安全,出租汽车行业发展首先要牢牢守住安全底线。出租汽车经营者作为出租汽车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车辆技术状况管理、开展驾驶员安全驾驶培训教育等要求 [9] 。可见,对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是落实《安全生产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基础。三是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明确,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如出租汽车实施个体化经营,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配备相关管理人员,设置固定经营场所,管理成本将大幅度提高。实施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由公司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集中设置固定经营场所,统一对车辆运营安全实施管理、对驾驶员开展安全文明服务培训教育,可有效降低出租汽车经营者管理成本,提升服务质量。

4. 结论

巡游出租汽车选择什么样的监管方式,既取决于行业的一般特性,也取决于行业的发展环境。目前,无论从国外,还是国内来看,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总量控制、政府定价、公司化经营”的城市占绝大部分,各地政府和管理部门也都在积极探寻管理出租汽车行业的最佳模式。可以说,当前的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是按照交通部指导意见“坚持和鼓励公司化、规范化的行业发展方向,在行业逐步推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模式”实施的,市场中出现的一些要求“去公司化”声音在当前发展环境中是不适宜的,但随着市场发展和管理政策的调整,“取消出租车公司,实行政府–驾驶人两级管理,使利益主体回归出租车驾驶员”都是可以探讨和逐步摸索、实践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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