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题的提出
前段时间在哔哩哔哩视频播放平台大火的“AI歌手孙燕姿”可谓是引起了网友的热烈讨论,“AI歌手孙燕姿”翻唱的《发如雪》、《爱在西元前》、《半岛铁盒》等歌曲,每个视频都收获了上百万的播放量和上万条评论。声线优美,情感充沛。有不少歌迷认为已多年未营业的偶像以这样的方式出现,让他们感到既惊讶又感动,仿佛是等到了偶像新作品的出现。但也有网友认为这并不是孙燕姿本人。而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孙燕姿的声音数据进行训练得到的模型,进而通过模型推理最终实现声音替换 [1] 。该演唱是否应该经过孙燕姿本人的同意;这是否面临着法律问题;歌手可以被替代,那还需要歌手本人发新歌吗?
这些担忧并不是空穴来风,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歌曲演唱其实隐藏着许多法律问题,涉嫌侵犯歌手本人及音乐作品词、曲作者的多项权利。平台在收取视频创作者的推广费后积极向浏览者推送该作品或是消极的不作为,怠于行使监管权利而让AI翻唱视频在人群中发酵,引起舆论的喧哗。平台是否应承担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在拥抱新技术的同时,我们应如何辨认面临的法律风险?如何避免AI技术的滥用,让其更好的造福于人类?
2. 人工智能创作的概述
2.1. 人工智能的定义
“人工智能”与基因工程和纳米科学并称为21世纪三大尖端技术之一。人工智能至今还未有统一的定义,但是一般认为它描述了计算机模拟人的某些思维过程和智能行为(如学习、思考、推理等)的过程 [2] 。在塞尔所著的《心、脑和科学》一文中,塞尔认为,计算机或者人工智能是无法像人的大脑一样的,既具有意向性又具有主观性,所以他认为人工智能仅仅是模仿而无法超越人类,那些认为人工智能可以取代人类的观点是把人的思维和智能纯形式化了,因为人心不仅仅是形式或语法的过程,它蕴含着各种复杂且丰富的要素 [3] 。
2.2. 创作技术介绍
“AI歌手”的音频制作离不开一个名为“So-VITS-SVC”的开源项目。So-VITS-SVC是由Rcell基于VITS、Soft-VC1、Visinger2等一系列项目开发的一款语音数据生成式AI程序。这是一个采用音色转换算法的开源项目,通过使用数段音频训练出一个具备目标音色的声学模型,并深度学习加推理从而模拟人声发音及歌手表演风格。具体做法就是首先要对原始声音数据进行预处理,声音的来源可以是对歌曲演唱进行伴奏消音处理或者是对通话或录音进行语言片段提取,语言越清晰,素材越丰富。对原始声音的预处理就越高效越有利于接下来的步骤。得到音频数据集合后,为了提高声音的真实度与精准度,需要借助其他大数据学习和模型驱动工具对目标声音的各项特性进行校对。这样就得到了一个相对完善的目标声音模型。建立了该模型后,提供一个输入源歌声,使用该模型进行替换,后期人工介入进行一些处理和校对。这样就得到了连歌手本人都真假难辨的“新歌”演唱。像孙燕姿、周杰伦这些名气大的歌手,代表作品丰富,素材多且声音具有明显的特点,这类歌手就容易成为被AI学习的对象。
其实除了AI换声以外,我们最为熟悉的是AI换脸。相比于AI换声的精细处理,AI换脸的技术难度就小得多。如Deepfake软件或ZAO软件等,用户只需简单下载一款软件。将想要更换的脸的照片导入,对该照片进行分析与处理,通过利用深度图像生成模型,在短短不到一分钟的时间内即可完成视频面部的转换。再通过后期人工矫正,人物的表情、眼神栩栩如生。很难想象这堪比完美的移花接木之术,竟只用了简简单单的一张照片。
3. 人工智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3.1. 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犯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作品范围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美术作品、电影、工程设计、游戏软件、以及其它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作品等,而声音并不在前述的保护范围中,音色本身不构成作品,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声音和肖像一样具有非常强烈的个人人身属性,我国《民法典》中要求对声音的保护应当参照肖像权保护进行,而对肖像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仿冒他人的声音,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作品生成,可能会给声音主体造成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损失。就拿AI歌手孙燕姿来说,大数据通过精准训练和深度学习,就可以得到一个完整的AI歌手音乐资源库,除了生成音乐外还可以用于其他方面。这就可能会造成故意误导、混淆或者是形成假冒他人名义等行为,这些都可能会涉嫌不正当竞争或是其他具有危害性的行为。明星的商业信誉受损进而损害明星的人身财产权。不仅如此,其“翻唱”的音乐中还配有MV,为了增强网友的体验感,甚至通过AI换脸技术将原MV主角的脸换成了孙燕姿。这严重侵犯了孙燕姿本人的肖像权。例如ZAO等换脸软件有一个“主导条款”规定,如果达成共识,用户可以将自己的肖像权交付给ZAO,并且照片不可撤销上传,默认授权ZAO永久的可转授权和再许可权 [4] 。ZAO不合理的扩大了自己的权利,自主以任意形式编辑和修改用户肖像。伴随着权利许可的膨胀,这些软件将用户肖像运用于色情产业,用以满足浏览黄色网站用户的猎奇心理,从中获取巨大利益。不少国内外女明星都深受这项产业荼毒,名誉权大大受损。
3.2. 著作权报酬分配和版权侵犯
《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AI孙燕姿”翻唱周杰伦的作品在b站播放为公益表演翻唱,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这是不侵犯著作权的。但是视频音频制作者在个人资料主页编辑了“商务合作请联系xxx”,深挖背后的商业逻辑不难看出,这些给公众公益观看的作品实际上是作为广告存在的,制作者的视频火后带来了源源不断的商业邀请,制作者的主要收入来源于AI歌手私人订制或有偿音色运用。正如b站网友的评论“只要花钱,以后打开音乐软件第一步选择歌手,第二步选择演唱的曲目”,满足你一切在音乐上的偏好,实现你在喜爱声音与喜爱歌曲之间的梦幻联动。这就成为了变相的付费演出,既然是商业用途是不是应该取得被翻唱作品人的许可,并且支付报酬?但是在实践中,这些AI歌手的翻唱并未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未向其分配报酬。
国家广电总局曾于2018年3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它明确指出:将大力禁止非法抓取和剪拼改编视听节目行为,以及禁止使用可能涉及版权问题或内容的拼剪改编视听节目 [4] 。AI歌手孙燕姿的MV中就出现了一些剪拼改编视频,即混剪视频,混剪视频将其他作品的音频和视频素材复制、剪辑之后,通过再组合的方式来完成新的视频 [5] 。在我国著作法中规定了十二种版权合理使用是无需版权人同意且无需支付费用的,该立法目的是避免对版权独占性的过分保护而损害了他人学习、欣赏、创作的积极性。合理使用 实际上是为了缩小使用范围,但是私人使用在互联网领域会扩大,许多“再创作”视听作品,由于互联网内容的“视听化转向”带来的需求量的激增。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一直是界定模糊的。在美国和欧盟的规定中,素材的“比例”和“数量”都作为对合理使用进行排除的判断因素。目前我国就素材版权侵犯诉讼的司法实践也将该判断方式作为参照标准。AI歌手孙燕姿的MV中对混剪素材的大量使用,虽然是公益播放,但是视频创作者借助传播经改动的视频来吸引商务合作,拓展商业模式,而大多数时候这些经改动的视频素材都是未获得授权的,这就不符合版权使用的合理范围。
3.3. 平台监管法律责任
视频发布平台作为连接权利人、上传者和用户的桥梁,在促进版权保护、净化网络传播环境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6] 。平台内容主要由用户上传,视频发布平台并非平台内容的实际发布者,也就是这些网络平台只是作为信息存储者的角色存在的。他们并不具备替真正作者发布与复制的权利,网络上的内容众多,如果让网络视频发布平台都一一审查,这样会延长作品发布的时间,降低了网络利用效率。而且每天都有浩如烟海的视频等待上传,网络平台工作人员都查看是不现实的。网络平台不具有事先审查义务这一点已经得到了司法的认可 [7] 。“AI孙燕姿”演唱视频平台是不会禁止其发布的,而且平台也没有禁止其发布的义务。那既然这样就无法认定他们的责任是从源头上扼制违反法律法规的侵权视频发出。那这些视频展示平台就没有责任了吗?前段时间某视频平台更新规范——在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时,发布者应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显著标识,帮助其他用户区分虚拟与现实,同时禁止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创作、发布侵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肖像权、知识产权等。一经发现,平台将严格处罚 [1] 。在视频介绍页添加“此内容由AI生成”的标签,这样的行为并非当然免责。像“AI孙燕姿”这类的翻唱视频,只有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才不构成侵权,如果著作权人未许可,AI生成内容就是侵权作品,侵权视频是不得进行推送的,如果平台由于疏忽通过大数据进行推送,网络的影响力就是让消息迅速传播,涉及范围扩大,被侵权人的损失也以铺天盖地之势蔓延开来。这样来说平台就是存在过错的,或按照共同侵犯肖像权或名誉权来认定,按责任的大小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4. 规范措施与解决路径
4.1. 对法律法规改进和增设
在AI技术的发展过程中,法律法规起安全阀的作用。我国乃至整个社会如果要引导人工智能技术向着遵循人类价值共识的方向发展,我们可以将法律法规视为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全局的风险把控者,法律的强制性保障了科技不偏离轨道。我国可组织政治家、科学家、企业家、法学家参加的专家小组,编写人工智能研究伦理规范,其要义包括:设计伦理框架,设定基本原则,强化科技专家的社会责任,为人工智能研发、应用提供道德指引 [8] 。而这其中不仅是立法上的设计,政府也应积极落实,制定为了更好推动法律适用的法规。
4.2. 用户自律与自我保护意识
用户自律一方面是指要求视频上传者本人杜绝一切侵权行为,保证视频的合法性与原创性;另一方面是指观看视频的用户,应当从网络中筛选出有价值的信息,并以审慎、理性的态度加以评判,而不是在无意识的状态下陷入某些媒介营造的“虚幻真相”之中 [9] 。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是指用户作为权利人识别出他人侵权,收集有力证据,最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的过程,为了增强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平台可以适时地向用户普及一些法律知识。
4.3. 明确平台注意义务和监管职责
b站、抖音、快手都是被公众熟知的短视频展示平台。这些平台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首先,短视频平台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要明示版权保护规范,并告知版权侵权的法律责任,这是对视频制作者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然后在现有的技术下,通过一定的过滤机制和内容识别功能,对上传视频进行一定的初审,这种利用科技的审核能极大的减低人力消耗,又能过滤出一部分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视频。最后做好视频发布后的监管职责:平台收到权利人的版权侵权通知后,及时通知上传者,如果上传者拿不出证据证明其未侵犯合法权利,就及时下架视频或者是隐藏视频,防止权利人的损害的扩大。
5. 结语
人工智能的技术革命给我们带来了一个高效、便捷的时代。但是随之而来的还有侵权、犯罪等隐患,人类存在的价值与意义是否已被替代,“AI孙燕姿”爆火现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声音和肖像都是具有非常强烈的个人属性特征,特别是对于家喻户晓的明星而言。声音和肖像都具有商业价值。这种未经歌手本人许可的AI作品创作不仅侵犯了歌手的人格权利(如肖像权、名誉权),还侵犯歌手的财产权利。这些都需要在法律上有所规制,侵权人忌惮法律会相应对自我行为做出约束。并且明确平台监管责任,平台有义务阻止侵权作品的传播,若防治不力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在互联网时代,人人都可以成为自媒体。投射到我们每个人的身上,AI侵权问题离我们并不遥远,所以处理好AI侵权问题是促进AI规范有序发展的重要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