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挑战与应对
The Challeng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Digitaliza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s in the Context of Metauniverse
DOI: 10.12677/ASS.2023.127554, PDF, HTML, XML, 下载: 324  浏览: 1,017  科研立项经费支持
作者: 李莹莹:嘉兴学院文法学院,浙江 嘉兴
关键词: 元宇宙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私权保护Metaunivers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s Digital Protection of Private Rights
摘要: 元宇宙浪潮下,数字技术与非遗文化相结合成为数字时代非遗传承与保护的趋势。元宇宙为非遗传承带来了新的生机,推动了非遗文化的活态传承,赋能非遗数字化转型。但由于目前缺乏成熟有效的非遗数字化规范,具有元宇宙技术特征的非遗数字化实践在采集存储与管理、交互式传播与再生产、创造性再生产等方面,面临着建设主体权责不清、相关主体利益冲突、数字藏品监管缺位等挑战。对此,应立足新技术应用的制度保障,建议引入“参与式数字化保护”理念,确立非遗传承人的核心地位,通过加快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优化非遗私权激励机制,构建非遗数字化监管体系,形成多元有效的应对策略,从而有效助力非遗文化传承。
Abstract: Under the wave of the metauniverse, the combination of digital technology and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has become a trend in the inheritance and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the digital era. The metauniverse has brought new vitality to the inheritance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moting the active inheritance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culture, and empowering the digital transforma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However, due to the lack of mature and effective specifications for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digitization,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digitization practice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meta universe technology is faced with such challenges as unclear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construction subjects, conflict of interests of relevant subjects, and absence of digital collection supervision in terms of collection, storage and management, interactive communication and reproduction, and creative reproduction. Based on the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of new technology application, it is recommended to introduce the concept of “participatory digital protection”, establish the core position of inheritors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ccelerate the formulation of relevant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optimize the incentive mechanism for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ivate rights, build a digital supervision system for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nd form diverse and effective response strategies to effectively assist in the inheritance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文章引用:李莹莹. 元宇宙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挑战与应对[J]. 社会科学前沿, 2023, 12(7): 4065-4071. https://doi.org/10.12677/ASS.2023.127554

1. 引言

数字化技术的出现和发展,为非遗的保护和传承提供了新的途径和可能性。而以扩展现实、数字孪生为技术特征的元宇宙更是为非遗原真和活态传承打开了新局面,有效改变和拓展了非遗发展的形式,为非遗传承带来了新的生机。然而,数字化技术给非遗保护和传承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风险与挑战。为此,应当理性分析具有元宇宙技术特征的非遗数字化实践及其存在的问题,力图通过完善非遗数字化法律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元宇宙对非遗传承的促进作用,助力实现非遗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2. 元宇宙背景下数字化技术之于非遗传承的赋能价值

2.1. 数字化技术激发非遗活态传承内生动力

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非遗文化是一种动态存在的文化实体,具有活态性与传承性。为使非遗延绵存续,需要靠人们不断注入符合时代需求的内容提高其生命力。元宇宙背景下,数字化保护将文化与科技有机融合不仅符合非遗发展的内在规律,也为非遗传承开辟了新样态。如数字藏品的出现,其先进技术应用和创新的表现形式与年轻人的消费习惯、价值审美和社交需求深度契合,符合以“Z世代”为主的年轻消费群体的数字空间消费文化,吸引着其更加积极主动地了解、传承、保护传统文化 [1] ,从而将文化与艺术意识植根于大众的脑海里,促使非遗真正地融入大众数字文化生活。基于数字存储、虚拟现实、3D技术、三维数字建模、交互式展示以及数字媒体等底层支撑技术的协同作用,将非遗传承融入到元宇宙中能够解决非遗传承人权益溯源,更有效地记录和保存现有的非遗,促进非遗的信息共享;实现跨越地域时空、减少耗材耗时、保留本真文化与美学内蕴的技艺传承与文化传播,创造出具有现代数字形式、传统文化内核、极致用户体验的元宇宙与非遗文化融合的应用场景,使得非遗活态特征得以逼真呈现 [2] 。总言之,在元宇宙浪潮与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高新数字技术的组合从工具、场域乃至理念给予非遗数字化以全方位跃迁,其不仅引导数字内容从“娱乐有趣”向“知识价值”转变,将非遗融入大众的数字文化生活 [3] ,还为非遗未来创新性发展和创造性转化酝酿了新契机,激活了非遗传统文化,让非遗“活起来”。

2.2. 数字化技术赋能非遗助推文化自信自强

在全球化的当下,发达国家的文化产业机构凭借资本优势、技术优势,将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非遗资源视为国际公共文化资源,其在盗取、开发的过程中,还积极将本国的价值观念与政治理念植入到各类文创产品中,实施文化输出,甚至对其他国家的文化遗产进行文化打压。随着国民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意识的觉醒,推动非遗“走出去”成为非遗传承工作的重要内容。数字技术拓宽了非遗传承的空间,使其能够跨越国家、民族、语言和地域的边界,彻底打破特定地域与人群的局限性,在全球形成共享认同的文化网络。当前,非遗数据库、非遗数字化展示平台、非遗数字藏品、非遗虚拟现实体验等元宇宙的广泛应用场景成为非遗“走出去”的重要形式。元宇宙数字技术与非遗文化的深度融合,其沉浸式体验感能够让中国以更好的姿态开展文化输出与交流。一方面,“元宇宙+非遗”改变了传统非遗传承场域,实现非遗传承参与感与体验感的升级,深化了本土社群的归属感、认同感,并使得非遗价值得以存续,对于群体文化自信具有塑造与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借助元宇宙所构建的虚实融合的场景,拓展了非遗传承与公众活动的维度空间,让地方社区、群体和个人得以欣赏和体验本地非遗的前世今生,更高效地创造出一个具有共同意义和价值的地方性情境,生成一个共通的认知参考框架 [4] 。这表明,将非遗数字化与元宇宙技术相结合,有助于在特定区域非遗来源群体之外形成对中国本土的文化认同,成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的标志性符号,从而将非遗上升到国家话语体系之中,捍卫国家的文化主权与安全。

3. 元宇宙背景下非遗数字化实践面临的挑战

元宇宙背景下,数字化技术给非遗传承带来的新机遇,增加了非遗文化内容创造、保存、传播和利用方式的多元性,同时也加剧了非遗数字化保护实践的复杂性及溢出效应,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挑战。

3.1. 非遗数字化采集存储与管理层面:建设主体权责边界不明

元宇宙背景下,非遗的数字化首先是“静态保护”,即利用数字扫描、摄影摄像、三维建模、虚拟场景及图像处理等数字技术采集形成的多媒体信息记录建立非遗数据库,实现非遗的“在库保存”。非遗档案资源建设是当前元宇宙背景下对非遗保护实现科学化管理的前提,也是数字化保护的核心组成部分。从国家层面来看,非遗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政府部门应当运用先进数字化技术进行非遗记录保存,为民族保留珍贵的无形财产与文化。因此,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到地方的非遗地方保护条例都要求文化主管部门建立非遗档案和数据库。当前,新技术新业态给原有的法律制度带来了新挑战。因非遗资源来源的分散性以及对建设主体的专业和技术水平的高要求,仅靠单一主体力量难以全面记录非遗资源,且非遗档案资源建设的实践主体呈现多元化 [5] 。为了使得非遗档案资源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和传播更为科学有序,将大量分散、异构、种类繁多的非遗档案资源进行跨机构整合是大势所趋。实际上,在采集存储与管理的过程中,现有法律保障制度已不能有效地应对非遗数字化实践。当前非遗资源档案建设主体分布泛化,权责模糊的问题将会造成非遗信息资源缺少系统整理,信息流缺乏透明度、知识共享困难,进而影响非遗数字化保护进程。因此,需要明确非遗数据库建设主体的权责范围,以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为主导,赋能社会多元主体,重视代表性传承人及特定区域来源群体的权益,以激发群体智慧,引导群众、民间力量参与非遗数字资源整合、保存及数字档案建设是数字赋能在实践主体领域的呼唤。

3.2. 非遗交互式传播与再生产层面:相关主体利益冲突难调和

在数字化档案建设基础上,元宇宙与VR全景等技术的结合,使得非遗通过交互式传播与再生产具备了内容多样性、沉浸式及随时随地体验的特征,极大地弥补了传统大众媒介因技术所限而导致的对非遗文化空间的垄断和剥离,调动了文化成员的社交连接 [6] 。同时,将非遗成果转化为可娱乐和产品化的文化产业优势,显著提升非遗的文化效应与经济效应。不同于数字化采集存储与管理的是,以传承人为代表传承主体和以政府为代表的保护主体之间区隔,在非遗的交互式传播与再生产层面有所消解,甚至可以实现互换;并且随着在线传播范围的扩大,还会因非遗的商业性开发利用行为即非遗再生产行为,而涌现新的利益主体,共同参与非遗数字化保护活动。但在此过程中,不同层级、不同的职能的数字化相关贡献主体之间存在利益相背离的一面,存在协同困境,如企业以寻求利润最大化为诉求,非遗传承人则以增加收入和提升文化认同为诉求。目前,由于我国在非遗数字化再生产成果的商业利益分配方面缺乏相应顶层设计与管理制度,往往会使得企业、政府等主体依仗自身技术、资金等优势损害处于弱势地位的私益主体,进而造成整个非遗数字化协作过程的失衡。因而,需要通过完善相关利益协调机制,对交互式传播与再生产过程中的利益进行分配,提升社会行动主体参与非遗数字化保护的积极性。

3.3. 非遗创造性再生产层面:数字藏品监管缺位

数字藏品作为非遗创新性再生产的数字化路径,其应用前景受到学界与业界的广泛关注。运用NFT技术,将传统非遗与区块链相结合,实现数字藏品加密与流通。依托于NFT技术所具备的不可篡改、唯一性、去中心化等技术特性,数字藏品做到传统数字视域下非遗“原生品”与“衍生品”无法做到的资产确权与身份统一,实现版权交易的透明、稳定,这就使得在元宇宙中形成非遗衍生品的交易链甚至是产业链成为可能。然而,当前数字藏品交易主要依靠指导性政策文件、地方规章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包容性规制范式。这种不清晰的法律保护思路导致数字藏品交易法规监管缺位 [7] ,同时也难以规制作为天然关联区块链、web3.0、元宇宙、非同质化通证等易陷投机炒作、版权纠纷、非法金融等违规事项的技术要素的文化数字藏品产业。除此之外,数字藏品生态出现了一系列新兴理论与技术,这对监管主体的数字素养与监管技术提出更高的要求,加大了监管难度与风险防范难度。如果监管主体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检测、记录网络数据的运行状态,那么就很难对风险展开检测、评估,更无法构建检测预警制度与信息通报制度。因而,当前亟待构建能够成就价值数字藏品的规制防线与风险规避,引导和激励非遗创造性再生产,推动非遗产业高质量发展。

4. 元宇宙背景下非遗数字化挑战的应对策略

非遗数字化是以数字技术和数字思维进行发展与传承的过程,也是融合传统和现代力量,协同体制能力和民间力量的过程,需要国家顶层设计和法律政策的指导与支持。面对元宇宙新兴科技带来的风险和挑战,应秉持参与式数字化保护理念,积极从法律层面构建非遗数字化保障机制。

4.1. 引入“参与式数字化保护”理念,赋予非遗传承人权益

非遗数字化保护要遵循文化本身秉有的演变发展逻辑。元宇宙背景下,在关注数字技术发展的同时,应当回归到非遗保护的本源,实现历史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形式和内容的相辅相成。要实现元宇宙技术持续赋能非遗文化的关键在于精准阐述非遗的文化价值与精神内涵,而这取决于数字化技术与非遗传承人之间的良性互动。目前,与企业单位、科研院所等主体相比,非遗传承人或传承群体(团体)在社会资本和经济资本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常游离在政府政治资本和经济资本的供给之外。同时,由于合法身份、社会使命和历史意义尚不明确,非遗传承人缺乏对介入非遗保护实践决策、规划和开发等高等级参与的客观基础,其文化自主权和收益权往往会被忽视 [8] 。当前具有元宇宙技术特征的非遗数字化实践忽视了传承人的充分参与,这显然违背了非遗是以人为载体的活态文明延续的演变发展逻辑,造成非遗传承工作困境。若要摆脱此种困境,应当发挥非遗保护事业“以人为本”的宗旨与精神,从“参与式数字化保护”理念出发,在“根本的参与式发展”路径下 [9] ,跳出政府和专家学者们预先设定的科学与发展框架,赋予非遗传承人和拥有者充分的自主权与话语权。通过提高数字素养,加强与数字技术人员的交流沟通,让非遗拥有者和传承人利用自身优势切实参与非遗数字化采集存储与管理、交互式传播与生产过程,以此实现非遗的非文字文化内涵挖掘与数字技术展示的统一。此外,各个社会行动主体都是非遗传承发展的推动者,是中国在世界文化场域中获取话语权的协助者。因此,应当积极鼓励政府、学校及科研院所、企业等多元主体充分发挥其在非遗数据持有、技术研发、产业应用和人才培养等领域的优势,展开交流协作,构建以非遗传承人为核心、多元主体参与的共创体系。

4.2. 完善非遗政策法规体系,为非遗数字化提供制度支撑

非遗文化的永续传承与开发离不开国家层面的政策驱动和制度支撑。我国非遗数字化工作想要步入可持续的良性发展轨道,充分发挥元宇宙技术的赋能作用,应首要着眼于完善顶层设计引导机制,即围绕《非遗法》制定非遗数字化工作的实施细则与配套制度,对原则性法律条文进行细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并推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工作。具体而言,首先要明确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法律责任。前述到非遗数字化档案资源建设权责不明问题,实质上是现行法律对非遗数字化工作的主体范围、权限、责任等法律问题规定不清晰的缩影。元宇宙技术对非遗传承有效供给离不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为此,应厘清各级政府之间、不同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构建在政府领导下的数字化工作主体间的责任协作机制。其次,完善非遗数据库建设标准,实现数据的开放共享。当前,由于技术标准的不统一,国内各非遗信息资源间的兼容性不高,存在跨平台、跨系统的应用协同难题。为此,在国家层面应依托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充分利用已有的非遗数据库,尽快制定并推行统一标准的数据库;各级部门积极统筹好本地非遗资源,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的要求建立区域性非遗数据库,并将其以整体链入中华文化数据库,打破非遗“数据孤岛”。最后,建立健全非遗数字化保护的财政扶持引导体系,以财政收入与支出为切入点,通过独立或与法律责任合并章节的形式设定保障措施,对信息技术、器材设施、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扶持方式进行明确,从而有效发挥政府的财政扶持作用,弥补非遗数字化进程中的市场失灵,为元宇宙背景下数字化技术引入非遗保护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4.3. 加强非遗数字化私权保护,促进非遗可持续发展

作为一种社会公共产品,非遗进行公法保护具有天然优势,但该保护模式并不能为非遗资源的有效开发、传承利用设置足够的激励机制 [10] 。非遗的资源价值使其具备了以智力成果为核心的私法属性。这种价值属性在现代数字技术与传统非遗的结合已成趋势的背景下,被私权主体获取、开发并产生收益,从而产生更为复杂的权利关系与利益冲突,使得非遗与知识产权保护密切相关。虽然《非遗法》等相关文件也有较明确的知识产权私权保护导向,但就实际操作层面而言,其权利内容与权利归属仍难以确定;在法律条文上,也缺乏明确的可遵照执行和操作的条文规定。为此,应当重点推进非遗数字化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设。首先,完善《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作为文化科学艺术领域的创新,非遗数字化成果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主要是著作权问题。因此,通过明确权利主体和客体范围、健全法律救济体系,明确数字化成果中著作权法律问题对各类非遗资源进行有区别地管理及数字化成果所有权、收益权等著作权法律问题,以保障公众、成果相关权利人、利用者等各方的权益、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其次。建立非遗数字化利益平衡机制。引入利益分享理论,制定“创造者–相关贡献者”共享的利益分享机制,同时鉴于非遗的公共属性,其对应的数字化成果具有显著的公共属性,为平衡创作主体与公众之间的利益,需完善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此外,加强对“元宇宙 + 非遗”知识产权的技术探索,赋予非遗资源更多的时代价值和数字能量:强化区块链与非遗数字版权的融合,如非遗版权的原创性证明、数字版权登记等智慧确权,建立高度可信的数字版权监测交易机制;结合大数据以及云计算,对个人传播过程进行全面调控,对于侵权行为给予关注和严查等。

4.4. 完善数字化监管体系,加强数字化保护风险防范

非遗数字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对于数字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具有较强的依赖性,且元宇宙技术的概念炒作,更容易产生“技术主导”的现象。若缺乏对“元宇宙 + 非遗”的市场化、产业化的监管,易使非遗数字化目标失衡,出现过度开发、过度商业化等非遗资源滥用情形,从而损害其内生文化系统。所以,有必要建立合理合法的多元监管体系。首先是强化政府监管职能,确保政策法规的落实。如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管制度,保证非遗项目数字化市场的有序竞争;建立非遗数字化成果的技术评估和质量评估体系,确保非遗的本真性和完整性;健全问责机制,明确责任追究制度等。其次,健全社会监管机制。畅通群众反馈渠道,密切各社会行动主体与非遗数字化工作的互动关系,增强其责任感与民族意识的同时,提升监督质效;考虑到技术的高要求与专业性,适当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管机构。伴随着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普及发展,作为数字化信息的相关防控单位及管理人员,还需要通过更加专业的技术培训,提升其数据风险感知、预测和防范能力,从而更好地推动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技术监管三者系统布局、多头并进,在纷繁复杂的数字化信息中做好防控工作,应对具有元宇宙技术特征的非遗数字化工作中的各种问题与风险。

5. 结语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以现代通信技术、信息技术、虚拟现实为代表的数字化技术逐渐成熟并广泛渗透,非遗通过数字化方式可以很好地提升保护、传承与利用的效率,其在元宇宙背景下必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但也应当意识到当前元宇宙与未来的成熟形态仍有差距,非遗数字化工程也是一项长远而又艰巨的任务。未来研究还应持续关注元宇宙与非遗文化的耦合价值,对非遗数字化保护中的法律风险及技术问题进行前瞻分析和理性看待,为非遗的传承与发展制定科学的规则和合理的路线,建立健全适应数字时代的非遗保护和传承体系,促进我国非遗数字化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基金项目

2022年度嘉兴学院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SRT)资助项目“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完善路径研究”(项目编号:85172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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