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文山市,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首府,位于云南省东南部,文山州西部,东北部与砚山县接壤,南部与马关县毗邻,东南部与西畴县相接,西部与红河州蒙自市连接,并与屏边县一河相隔,是文山州委、州政府所在地,全州政治经济文化信息中心。近年来,随着工业企业、汽车保有量的增加及城区改造力度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也随之变化,本文以文山市2个国控自动监测站点监测结果,分析评价文山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并提出对策建议,为环境管理与规划提供参考。
2. 监测基本情况
2.1. 点位设置
文山市城区共设州水务局、文山市便民服务中心两个国控监测点,于2016年联网运行,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1] 对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 [2] 、细颗粒物(PM2.5) [2] 、臭氧(O3)及一氧化碳(CO)六项污染物及气象参数进行监测,见图1和表1。

Figure 1. Wenshan City ambient air automatic monitoring points
图1. 文山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控点位

Table 1. Monitoring items and analysis methods
表1.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2.2. 监测频率
自动监测系统采样频率为每15秒取值1次,每5分钟取1个均值,12个5分钟的均值为1小时平均值,24个小时均值为日均值;每日、每月、每年各监测项目的监测频次要求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的最低要求”执行。
3. 评价方法与标准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 [3] ,选择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六项作为评价参数,采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进行评价。AQI分级限值标准和计算方法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4] 中要求;IAQI级别及对应的污染物项目浓度限值见表2,AQI级别根据表2规定进行划分。

Table 2. Air quality sub-indices and corresponding pollutant concentration limits
表2. 空气质量分指数及对应的污染物项目浓度限值
AQI计算与评价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是对照各项污染物的分级浓度限值,以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各项污染物的实测浓度值(其中PM2.5、PM10为24小时平均浓度)分别计算出空气质量分指数简称IAQI);
第二步是从各项污染物的IAQI中选择最大值确定为AQI,当AQI大于50时将IAQI最大的污染物确定为首要污染物;
第三步是对照AQI分级标准,确定空气质量级别、类别及表示颜色、健康影响与建议措施。
① IAQI计算公式如下 [4] :
式中:
IAQIP——污染物项目P的空气质量分指数;
CP——污染物项目P的质量浓度值;
BPHi——《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4] 表1中与CP相近的污染物浓度限值的高位值;
BPLo——《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4] 表1中与CP相近的污染物浓度限值的低位值;
IAQIHi——《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4] 表1中与BPHi对应的空气质量分指数;
IAQILo——《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4] 表1中与BPLo对应的空气质量分指数。
② 空气质量指数的确定
取各种污染物的质量分指数最大者为该区域或城市的空气质量指数AQI,该污染物即为该区域或城市首要污染物;若IAQI最大的污染物为两项或两项以上时,并列为首要污染物;IAQI大于100的污染物为超标污染物。
③ 根据AQI确定空气质量级别,提出建议措施,见表3。

Table 3. Air quality index and related information
表3. 空气质量指数及相关信息
4.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2022年,文山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有效监测天数363天,优277天,良85天,轻度污染1天。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全年优良天数比例99.7%,超标天主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浓度为80微克/立方米,超二级标准0.07倍。全市首要污染物为臭氧天数为58天,占全年15.98%,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天数27天,占全年7.44%,首要污染物为可吸入颗粒物天数1天,占全年0.28%。
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在18~107之间,空气质量指数最小值出现在5月23日,空气质量为优;最大值出现在12月22日,空气质量为轻度污染,详见图2。

Figure 2. 2022 Wenshan ambient air quality calendar
图2. 2022年文山市环境空气质量日历
5. 近5年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
5.1. 污染天数变化
2018年共有效监测356天,优212天,良142天,轻度污染2天(首要污染物分别为细颗粒物和臭氧,各占1天),优良率99.4%;2019年共有效监测337天,优228天,良105天,轻度污染4天(首要污染物分别为细颗粒物和臭氧,各占2天),优良率98.8%;2020年共有效监测349天,优224天,良101天,轻度污染4天(首要污染物均为细颗粒物),优良率98.9;2021年共有效监测365天,优248天,良112天,轻度污染5天(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和臭氧,其中,细颗粒物占3天,臭氧占2天),优良率98.6%;2022年有效监测天数363天,优277天,良85天,轻度污染1天,优良率99.7%,详见图3。
5.2. 首要污染物变化
2018年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天数50天,首要污染物为可吸入颗粒物天数44天,首要污染物为臭氧天数54天;2019年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天数48天,首要污染物为可吸入颗粒物天数10天,首要污染物为臭氧天数53天;2020年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天数54天,首要污染物为可吸入颗粒物天数5天,首要污染物为臭氧天数47天;2021年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天数47天,首要污染物为可吸入颗粒物天数2天,首要污染物为臭氧天数52天;2022年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天数27天,首要污染物为可吸入颗粒物天数1天,首要污染物为臭氧天数为58天,首要污染物天数变化情况详见图4~6。

Figure 3. Changes in days of ambient air quality from 2018 to 2022
图3. 2018~2022年环境空气质量天数变化情况

Figure 4. 2018~2022 Changes in the number of days when the primary pollutant is fine particulate matter
图4. 2018~2022年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天数变化情况

Figure 5. Changes in the number of days when the primary pollutant is inhalable particulate matter from 2018 to 2022
图5. 2018~2022年首要污染物为可吸入颗粒物天数变化情况

Figure 6. Changes in the number of days when the primary pollutant is ozone from 2018 to 2022
图6. 2018~2022年首要污染物为臭氧天数变化情况
5.3. 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变化趋势
2018年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2.80,环境空气质量最大指数0.74,最大指数污染物为细颗粒物;2019年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2.65,环境空气质量最大指数0.74,最大指数污染物为臭氧;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2.40,环境空气质量最大指数0.69,最大指数污染物为臭氧;2021年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2.43,环境空气质量最大指数0.72,最大指数污染物为臭氧;2022年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2.30,环境空气质量最大指数0.71,最大指数污染物为臭氧,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变化趋势见图7。

Figure 7. Changes in the comprehensive index of ambient air quality
图7. 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变化情况
6. 小结
6.1. 结论
综上所述,近5年以来,文山市污染天数先升后降,无明显规律,但文山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持续降低,由2018年2.80降为2022年的2.30,环境空气质量大幅度改善,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天数总体上持续降低,其中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天数降低了46.0%,首要污染物为可吸入颗粒物天数降低了97.7%。同时,首要污染物为臭氧天数居高不下,总体呈上升趋势。
结果表明,近年来文山市在小型燃煤锅炉取缔、秸秆禁烧、城市施工管理上取得了明显成效,城市环境空气颗粒物污染持续降低,但在机动车管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的日常监管面临的形势严峻,臭氧已逐步替代传统污染物(颗粒物)成为影响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
6.2. 对策及建议
1) 持续加强秸秆露天禁烧管控。通过督导、调度、巡查、督办、量化考核等一系列措施,加强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废弃物行为管控。以“防烧”为突破口,加大秸秆焚烧、森林防火、清明祭祀等工作的管控力度。
2) 以“防尘”为重点,持续加强城市机动车扬尘和施工场地管控,定期对道路和施工场地洒水降尘,对城市裸露地表及细状物料采取硬化及覆盖措施。
3) 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综合治理,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排查。以“减排”为目标,推进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减排,开展2023年乃至“十四五”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潜力挖掘,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服务污染物减排工作。
4) 以“防气”为抓手,加大全市涉气企业管控力度,确保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压实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不断健全完善污染天气联防联控应急反应机制,提高部门应急响应协同能力,科学制定有效防范措施,确保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保持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