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近年来,受社会经济转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不通畅、民众投资渠道窄、政府监管不力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爆发式增长。上海作为中国的金融中心,涉众型经济犯罪问题更为突出,仅2018年8月份,上海公安就公布了44起涉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案件,其中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3起,涉嫌集资诈骗罪1起。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典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下简称“非吸罪”),因其涉案金额巨大、集资人数众多、财产处置困难等特点及人民法院处理该类案件重审判而轻执行的现状,导致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无法得到有效弥补,易引发群体事件,损害司法权威及公信力,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如何挽回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保障其权益就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重中之重。考虑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承担财产刑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现状及民事优先的原则,本文以S市J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的非吸罪的执行案件为样本,以涉案财产的处置和违法所得追缴、责令退赔为切入点,分析当前实践中的困境,提出减少、挽回集资参与人损失的可行性建议,以期对破解该类案件的执行难有所裨益。
2. 非吸案件涉财产执行相关概念的厘清
(一) “被害人”与“集资参与人”区别
在非吸案件中,集资参与人往往将自己称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但集资参与人不等同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首先,集资参与人的作用和法律地位很复杂,既有被害人,也有加害人,还有兼具被害人和加害人身份的人,甚至有少部分人是纯粹的获益人,不可一概而论。其次,非吸案件中的集资参与人所从事的是非法金融活动,其损失不应认定为财产权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损失,如果给予集资参与人以被害人的地位,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最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集资参与人无权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相关司法解释也对集资参与人的权利作了有别于一般刑事案件被害人的限制。应当明确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将案款发还给集资参与人,是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维稳的需要,而不是基于集资参与人具有被害人的法律地位。
(二) 区分“涉案财物”、“违法所得”、“供犯罪所使用的工具”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司法实务中,“涉案财物”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和孳息,其范围包括违法所得及其孳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1] 。非吸案件中的“违法所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非吸行为所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财物。“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是指供犯罪分子进行非吸活动而使用的属于其个人所有的钱款和物品。执行局处置涉案财物时,应在严格审查涉案财物性质的基础上,对涉案财物进行分类,进而确定具体处置方法。
(三) “未兑付金额”、“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与“执行标的额”之间的关系
例1:非吸案中,集资参与人A投资10万元,犯罪人向其承诺利息为每年5万元,一年后尚未兑付即案发,此时,A的未兑付金额为10万元(不包括承诺5万元利息),A的实际损失是10万元(不包括5万元的利息)。
例2:非吸案中,集资参与人B投资金额是10万元,犯罪人向其承诺的利息是每年5万元,一年期满,集资参与人收回15万元(本金加利息);第二年,B又投入资金10万元,期满再次收回15万元;第三年,B再次投入资金10万元(本金加利息),案发未兑付。此时,B的未兑付金额为10万元,因违法所得的利息需抵扣本金(基于任何人都不因违法行为而获利的原则),B的实际损失是0元。
故《司法会计审计意见书》中如有实际损失金额,应以实际损失金额作为案件的执行标的额;如没有实际损失金额,则应先征求审判人员意见,再决定是否以未兑付金额作为案件的执行标的额。
3. 非吸罪执行案件特点
(一) 涉执案件数量缓增,比重保持稳定
2016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S市J法院共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案件824件,其中2016年全年审结14件,2017年全年审结91件,2018年全年审结133件,2019年全年审结188件,2020年全年审结134件,2021年全年审结198件,2022年全年审结68件。可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案件数量呈先升后降的趋势。
在此期间,S市J区受理的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执行案件1共计367件,具体是:2016年138件;2017年30件;2018年30件;2019年33件,2020年48件,2021年47件,2022年41件,分别占当年S市J区受理的全部初执案件的2.00%、0.33%、0.31%、0.21%、0.22%、0.30%、0.20%、0.27%。需要说明的是,2016年涉非吸执行案件受理数量虽然较后几年高出四倍之多,但该138件执行案件对应的刑事案件仅有4件,这是因为当时执行案件立案标准为一个集资参与人对应一件执行案件;同样,2017年初的执行案件立案标准亦是如此,2017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应的刑事案件实际数量为27件。因此,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S市J区受理的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执行案件实质上应分别为:4件、27件、30件、33件、48件、47件、41件。
可见,随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加,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执行案件数量亦不断增加。同时,自2017年以来,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执行案件数量占当年执行案件总数的比重也保持在0.2%以上。
(二) 非法吸收金额巨大,兑付比例较低
通过分析S市J区法院2016年1月至2019年6月执结的非吸案件,可以进一步发现,案件所涉非法吸收的金额非常巨大,然未兑付金额2占比高。如2016年执行案件所涉非法吸收金额合计12.64亿元,未兑付金额为11.87亿元,比例为93.91%;2017年执行案件所涉非法吸收金额合计25.83亿元,未兑付金额为20.13亿元,比例为77.93%;2018年3执行案件所涉非法吸收金额合计130.87亿元,未兑付金额为121.42亿元,比例为92.78%;2019年1月~6月执行案件所涉非法吸收金额合计6.25亿元,未兑付金额为3.53亿元,比例为56.48%。由此可见,执行案件所涉的非法吸收金额数额巨大,每年均保持在10亿元以上;此外,除2019年上半年以外,兑付比例均保持在30%以下。
(三) 到位金额甚少,实际执行完毕比率畸低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S市J区共执行到位金额合计266303817.20元,其中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1月~6月已执行到位的金额分别为:172205532.50元、69,177,028元、19047694.70元、5,873,562元,分别占当年/期未兑付的金额14.51%、3.44%、0.16%、1.66%。因此,与非法吸收的金额及未兑付金额相比,已执行到位的金额实为杯水车薪。
上述已执结的执行案件中,S市J区已执结的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执行案件数量合计351件,具体是:2016年执结82件(其中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81件,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1件),2017年执结82件(其中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75件,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3件,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4件),2018年执结29件(其中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3件,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1件,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25件),2019年执结29件(其中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4件,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25件),2020年执结34件(其中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8件,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26件),2021年执结60件(其中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23件,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37件),2022年执结35件(其中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12件,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23件)。
上述两组数据显示:执行到位金额少,执行完毕结案率却很高,看似矛盾,实则不然。此处需要指出的是: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不等于案款已全部执行到位,多是因部分执行后集资参与人放弃剩余金额,故虽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但不能否认实际执行完毕比率畸低现状。
(四) 集资参与人人数众多,地域范围广泛
经统计,2016年S市J区受理的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执行案件中的集资参与人约为1023人,2017年及2018年该数据大幅增加,分别为14,952人、37,268人。上述集资参与人来自全国各地,如辽宁、安徽、陕西、洛阳、上海、北京等,户籍地址为上海市的仅占31%。
(五) 涉案财产种类繁杂,处置难度极大
上述执行案件涉案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房产、土地)、股权等,种类纷繁复杂,数量众多,处置难度可想可知。此外,司法机关查封的涉案财物中,合法财产和非法财产相互交织,被告的财产和家庭、公司、案外人的财产互相混同,且没有太多实质性的证据证明这些财产的所有权,无法证明涉案财物是否属于应当追缴、查控的违法所得,对执行阶段的财产处置工作增添了很大阻力。
4. 非吸案件涉财产执行之困境
涉众型经济犯罪中被害人或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是否能得到退赔,是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执行案件的重中之重,也是该类型案件执行中的难点所在,具体困境如下:
(一) 涉案财物处置之困境
1) 涉案财物的审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刑庭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并未进行详细的调查,可能导致部分财产存在权利瑕疵、权属争议等情形。移送执行过程中,也未详细载明涉案财物的名称、数量、权属情况及处置方式,这种情况导致执行局的承办法官对于处理哪些涉案财物存在困惑 [2] 。
2) 涉案财物数量多,种类全,分布广
非吸案件中的涉案财物几乎包含所有财产类型,常见的如存款、动产、不动产、金融产品、知识产权等,涉案财产遍布全国各地。如S市J区审理“E租宝”案件,移送执行财物除冻结案款外,尚有扣押的电脑主机、显示器、ipad、空气净化器等近500台,相关涉案财物,如分开拍卖,则程序繁琐;如整体拍卖,则少人问津。又如S市J区审理的“青岛星辰置业有限公司非吸案”,移送执行财物为358套位于山东烟台的在建商品房。本案需处置财产价值大、异地执行、且未建设完成,处置不易。
3) 涉案财物处置周期冗长,程序繁琐
对于涉案动产、不动产的处置,目前主要通过网络拍卖方式进行变价,而整个拍卖流程从评估到最后拍卖成交,平均时长需近三个月。如果一拍流拍,进入二拍、变价或以物抵债程序,则需花费更长时间 [3] 。
(二) 被执行人承责范围确认之困境
非吸罪执行案件多为共同犯罪,被执行人人数多,人员组成复杂,一般包括公司负责人、团队负责人、业务人员。通常来说,公司负责人对公司总非吸金额承担连带责任,团队负责人对团队非吸金额承担连带责任,业务员对其个人非吸金额承担退赔责任,但三者承担退赔责任范围是包含、交叉关系,责令谁退赔?责令退赔数额是多少?各具体被执行人责令退赔的数额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刑事判决书及移送执行决定书中都不会有明确的表述 [4] 。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未严格按照连带责任予以处置,而只追缴被执行人实际获得的违法财产。因此,被执行人的责任划分也是困扰执行人员的难题。
(三) 后续执行持续推进之困境
除处置随案移送赃款赃物外,后续的追缴、退赔工作难以开展,主要原因是:
1) 对犯罪人的合法财产能否执行认识不清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很多承办人机械的认为追缴或责令退赔的范围应限定在犯罪人的违法所得,即使追查到了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也因其并非违法所得而不予执行。
2) 执行阶段无财产可供执行
涉众型经济犯罪多因资金链断裂而案发,在案发前,非吸资金多被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的高昂利息、维持公司运营及个人挥霍,案发后,诉讼周期过长,存在部分财产被转移现象,且被执行人如有财产,为求量刑从轻,在审判阶段已缴纳至刑庭,故到移交执行后,除公安机关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及被告人家属代为缴纳钱款外,几乎无财产可供执行。
3) 部分集资参与人获得的利息难以追偿
部分集资参与人除拿回本金外,也取得了相应利息。关于利息部分,其本质属于违法所得,依法也应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而在实际办案中,因该部分利息金额不大、集资参与人拒不配合,承办人确无精力进行追缴。如S市J区执行的“来财街”案,共涉及集资参与人12,000余人,其中5000余人已收回本金并获得相应利息,对该部分利息应如何追偿,尚无应对之策。
4) 境外财产难以追缴
在非吸案件中,部分犯罪分子将财产转移至境外,因无司法互助协议,对境外财产的追缴几无可能。如S市J区审理的某案件,在审理阶段,被告人称其将非吸资金用于投资赞比亚铜矿,因无法核实是否有真实资金投入及具体投资金额,不仅影响案件的定罪(集资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又使该笔资金在执行阶段难以追缴。
(四) 执行到位案款发还之困境
执行到位案款难以发还的主要原因有:
1) 集资参与人人数多,分布地域广,身份核实难
非吸案件集资参与人人数少则数百,多则数万,案款无论选择何种发还方式,都有集资参与人提出异议,如发还至原打款账户,不能保证原打款账户是集资参与人本人账户;如采取现场核实认领方式,又给集资参与人带来诸多不便。此外,还存在部分集资参与人已经去世,该部分如何认领的难题。
2) 钱款发还过程,耗费大量司法资源
除核实领款人身份外,案款实际发放工作亦是难题。在保证所有集资参与人的身份、账号、开户行等信息输入正确的同时,也要确保每个集资参与人按比例分得的案款准确无误。为防止案款发还错误,目前法院案款发还系统还对案外人发还设置了严格的审核制度,因集资参与人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每一笔案款的发放都需经过领导特别审核这一程序,发款程序繁琐,工作量大。
3) 案件可发还案款少
如前所述,非吸罪的执行案件,集资参与人损失金额大,执行到位金额少,可发还金额占应发还金额比例极低。如S市J区执行某案,执行标的额为7000余万,已执行到位金额为270余万,集资参与人只能拿回损失金额的3.86%,因此,有相当一部分集资参与人不愿前来领款。
4) 分案处理的非吸案件案款发还难
非吸罪一般以公司名义对外吸收存款,公司内部人员往往均构成犯罪,在多人涉案的情况下会产生犯罪嫌疑人先后到案的情形,由于部分犯罪嫌疑人未到案,司法机关为了及时处理案件,防止超期羁押,会将已经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先行交付审判,对于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对此,刑事审判庭的一般会待全部判决生效后,统计在案财产和财产线索一并移交执行局,但司法实践中存在因部分犯罪嫌疑人迟迟未到案或集资参与人不断申请执行在案财产,刑事审判庭分案移送执行的情况,分案移送使执行局重复工作,工作量倍增。
5) 案款发放有偏差,款项分配争议多
非吸案件涉及人员多,资金来往频繁且支付方式多(现金、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这些资金往来数据多储存于不同服务器、存储设备,受限于警力、技术等因素,难以完全查清整个资金往来的数据,加之集资参与人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考虑,案发后只说未兑付的金额而对前期获得的利息只字不提,导致在案款发放时只能依据集资参与人的单方说辞,前期获得的利息没有抵扣本金,案款发放不准确。同时,常出现未在刑事案件中列为在案投资人名单的案外人提出异议,要求参与分配。
(五) 信访维稳之困境
非吸案件的维稳问题贯穿于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整个刑事诉讼阶段的始终,在此期间,闹访、进京访、群体访层出不穷。除案件的定罪量刑外,集资参与人最关心的是财产退赔问题,众多集资参与人具有一定的组织性,执行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受到集资参与人的高度关注,稍有疏忽,就会造成群体事件。如在我市的数十名集资参与人围堵某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事件,其起因就是该中院执行局因他案在先查封标的物,导致基层法院无法处置该标的物,进而引发群体事件。
5. 非吸案件涉财产执行之指导原则
鉴于非吸罪涉财产执行中的复杂情况,又无明确的法律法规指导,因此在办理该类执行案件中应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一) 兼顾公正与效率原则
公正和效率是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追求,既要肯定“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从不缺席”的基础,又要坚持“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的追求。尤其是在非吸案件涉财产执行中,公正和效率显得更为重要,司法人员既要对每个集资参与人平等对待(体现在在案款发还比例上),使其感受到公正;又要追求办案效率,防止漫长的诉讼过程逐渐消磨群众耐心和信心。应在保证公正的基础上,追求办案效率,保障集资参与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 改革创新与于法有据相统一原则
虽然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都做了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也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但相关司法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局限性和滞后性,不能适应刑事案件涉财产执行过程中层出不穷的新问题,仅凭以往的办案模式难以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执法办案中要创新工作理念和模式(如财产处置模式、案款发放模式),同时也要做到于法有据,坚守法治理念。
(三)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适应司法办案需求相协调原则
坚持司法为民,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位司法工作者的信仰,在财产处置工作中,既要保障集资参与人的知情权、尽可能挽回集资参与人的损失,又要符合实际办案的需要,在两者之间求平衡。
6. 非吸案件涉财产执行之路径探索
(一) 建立内外协调会商机制
1) 对内加强审执沟通,明确部门分工
作为执行名义的刑事裁判应满足给付性、明确性、可执行性的要求 [5] 。对性质、权属存在争议的涉案财物,审判部门应在判决书或移送执行表中写明涉案财物的名称、数量、性质、权属及处置方式,以便于执行局的执行。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于返还;对违法所得尚存部分及其转化物(包括直接转化物、间接转化物),应予追缴;对违法所得不足部分,由审判部门确定每个被执行人应退赔的具体金额后,交付执行局责令退赔。
对被执行人合法财产能否执行的争议。审执部门应综合研判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法第六十四条,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适应司法办案需求的角度出发,明确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应属执行范围。
对于审判人员与执行人员关于追缴和责令退赔认识不一的情况,应加强审执沟通,统一认识,明确对于非吸案件中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无论是继续追缴还是责令退赔,其目的都是为了减少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执行到位案款都应按相应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2) 对外建立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作机制
侦查机关享有依法查、扣、冻涉案财物的权利但不能甄别财物的性质,司法机关具有确定财物性质的权利但不能对财物进行侦查。侦查和鉴别的脱节导致不能有效地协调资产的整合、变现和清退。所以需要建立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地协作机制,如通过政法委牵头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商讨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过程中的证据保全、法律适用、涉财产执行、维稳等问题,通过多方合作,齐力共管,实现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推进案件顺利进行,保障集资参与人的权益。
(二) 完善追赃、退赔制度
1) 完善追赃制度
当前追赃的制度,主要依靠司法机关的力量,效果有限,未来可以充分发挥集资参与人人数众多、了解案情的优势,在制度设计上赋予集资参与人参与追缴的途径和方式,调动集资参与人的积极性,由集资参与人提供赃款赃物的线索,由法院负责审核追缴,加大追赃力度。
2) 完善退赔制度
针对违法所得的退赔,要完善长效奖惩机制。对于正在服刑且积极退赔的人员,可以将退赔金额纳入减刑考核指标;对正在服刑且拒不退赔的被执行人,要限制其减刑;对被判处缓刑、裁定假释且拒不退赔的被执行人,应撤销其缓刑或假释;对服刑期满拒不退赔的被执行人,应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等强制措施。
(三) 创新办案模式
1) 在财产处置阶段,创新议价模式
当前司法拍卖过程中,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方式有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四种。和其他三种方式相比较,当事人议价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省时省力又省钱。对于非吸案件涉案财产的处置参考价,可以由申请人(刑事审判部门)、受益人(集资参与人的代表)及被执行人三方共同商议决定处置参考价,即缩短了处置时间,也维护了集资参与人和被执行人的权益,实现一举多赢 [6] 。
2) 在财产发还阶段,充分利用好“刑事案款核发平台”
传统的“一对一”的执行办案模式不能很好的适应非吸案件涉财产执行的需要,针对非吸案件集资参与人人数多,分布广等特点,上海法院已推出“刑事案款核发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集资参与人可通过微信搜索“上海移动微法院”小程序或者“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进入刑事案款核发平台进行信息核对,录入个人银行信息;承办法官亦可在该平台发布公告,在留言板中针对共性问题进行回复。既能保障集资参与人的知情权,又极大地提升了发还款项的效率。
3) 针对具体个案,成立处非组
处非组是针对大案要案而成立的临时部门,成员包括刑事法官、执行法官及相关辅助人员,负责将已查封、扣押的涉案资产,予以统计、梳理、处置,同时加大对各被执行人及涉案法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查控力度,发现后及时采取查冻扣等强制措施;加大对各被执行人的提审力度,拓展涉案可供执行财产的深度和广度;密切关注维稳动态,做好维稳工作。
7. 结语
最大限度地挽回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执行案件的重点所在,也是难点所在。面对该类型犯罪涉财产执行工作中的困境,不但要加强法院内部的审执沟通,还要深化公检法部门间合作,不仅要完善、优化现有制度,也要在于法有据的基础上探索新机制,想方设法处置涉案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保障集资参与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NOTES
1本文所涉及的执行案件,均系包括初执及执恢案件,不包括执保及执行异议案件。
2因司法会计意见书审计标准不一,此数据为粗略估计。
3因2018年涉“E租宝”案件,因此当年执行案件所涉非法吸收金额畸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