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近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社会主义公平正义问题逐渐成为民主政治改革的焦点,国内学界由此掀起了研究马克思政治哲学尤其是正义思想的浪潮。在此种时代背景下,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被欧美学者激烈讨论的马克思正义观相关理论问题,进入了国内学者的研究视野,成为当下政治哲学的研究热点。然而,要适应改革实践对思想指导的现实要求,只停留在翻译、解读欧美学者的研究成果的程度上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取得实质性进展。要完成这样一个理论任务,不仅要汲取欧美学者合理、积极的研究成果,从欧美学者对马克思正义观的理解中寻找能够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所吸收的营养;更要回到马克思,结合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历史视野,运用马克思的辩证法从现实出发理解正义,把正义问题首先规定为一个现实生活问题,而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抽象的构想。只有首先理解、认识正义,才能构建、捍卫正义,只有准确把握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正义的“现实批判”,才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提供正确的理论依据和可行的实践方略。
2. 艾伦·布坎南正义“外在批判”及其理论困境
马克思的视野始终没有离开资本主义社会,他的正义观正是从对资本主义正义的批判中阐明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 [1] , p. 379)在马克思那里,正义的原则非常明确,即正义就是与生产方式相适应,因而是具体的、历史的、现实的。欧美学者们正是从马克思的上述观点出发探讨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问题。
罗伯特·塔克和艾伦·伍德是最早讨论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正义批判问题的学者(因而该问题也被称为“塔克–伍德命题”),他们认为,在马克思那里,剥削是指资本家“无偿”占有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属于分配领域,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自然结果,于是,这种分配方式正是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因而马克思从来不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非正义的。这样一种“有悖常识”的观点自然招致各方攻讦。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者是霍尔斯特姆和胡萨米,他们认为马克思所使用的“剥削”等词汇本身就带有非正义的意味,马克思以一种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正义原则来批判资本主义剥削,从而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非正义的。实际上,这种说法在马克思那里找不到文本依据,有悖于马克思对正义的理解,这种外在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正义原则是不能用以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马克思从未借助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来批判资本主义社会,所以这是一种抽象的、非现实的正义原则,而且这种观点也无法驳斥塔克和伍德根据“正义就是与生产方式相适应”得出的结论。
在诸多讨论“塔克–伍德命题”的英语学界学者中,艾伦·布坎南的观点相比之下更接近马克思,艾伦·布坎南较为成功地贯通、综合了上述双方的理论优点,既捍卫了唯物史观,也拯救了正义。( [2] , p. 16)布坎南将塔克、伍德等人的理解视为“内在批判”,将霍尔斯特姆、胡萨米等人的理解视为“外在批判”,在他看来,这两种批判都没有把握到马克思批判的深度和彻底性。首先,伍德等人对正义问题的探讨只停留在派生的分配层面,而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则是在根本的生产层面,( [3] , p. 73)即马克思并不是在讨论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的正义问题,而是在批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固有缺陷,即便资本主义社会发展中各个环节和领域表面上是正义的,但是其生产活动基础却是有缺陷的,因而整个资本主义社会是有缺陷的社会,正义只是基于社会缺陷的补救性的价值追求。( [3] , p. 66)其次,无论是伍德等人的“内在批判”还是霍尔斯特姆等人的“外在批判”都只是一种基于具体社会制度的“法权批判”(霍尔斯特姆的正义批判基于共产主义法权),然而,法权批判仅仅构成马克思正义“内在批判”环节,实际上,马克思真正的正义“外在批判”则是非法权的“历史唯物主义批判”,相比于法权的“内在批判”,历史唯物主义的“外在批判”更为关键。这样看来,布坎南在新的理论高度上重新解读了马克思的正义批判思想,在“塔克–伍德命题”上展现了极高的思想水平。尽管如此,布坎南所理解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外在批判”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深陷抽象、思辨的理论困境,并没有真正达到唯物史观的理论高度。
第一,从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出发把正义问题归结于生产领域,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有缺陷的、不合理的,看似符合唯物史观将物质生产活动视为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实则把正义问题推向抽象和思辨,脱离了现实。在马克思那里,正义是基于一定的生产方式的,是现实的、历史的正义,马克思将“与生产方式相适应”作为交换、分配等领域的正义原则;而到了布坎南这里,资本主义的一切正义问题都归结于生产方式自身的合理性问题。可是,既然布坎南把生产方式本身也划入批判的范围,那么生产方式之合理性的标准又该如何规定呢?布坎南没有选择在唯物史观中寻找答案,而是回到了《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人本主义异化史观,将符合抽象人性的生产方式与现实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立起来,并将马克思的“正义就是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理解为“正义就是与理想的生产方式相适应”,凡是不符合理想生产方式的现实生产方式都是有缺陷的、不合理的。布坎南只看到了唯物史观中生产活动相对于分配、交换等活动的基础地位,却忽视了生产活动现实性,也就不可能真正理解生产方式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意义。因此,他虽然也将正义理解为一种价值追求,但是这种价值追求却是抽象的、脱离现实的、空想的,而马克思的正义价值追求则是现实与理想的统一,是立足于现实又超越现实。
第二,在必然与自由的关系中看待正义问题,正义就是与必然相适应的自由,而非正义则是与必然不相适应的自由,正义问题只在自由之上才有意义,必然之内没有正义批判可言。布坎南既然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有缺陷的、不合理的,那么就必须回答这样一个问题: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生成与发展是否具有历史必然性呢?按照布坎南的思路走下去,资本主义的正义批判问题俨然走进了一个死胡同。生产方式是人类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物质资料的谋得方式,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有机统一,一定的生产方式是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和一定的生产关系中形成的。但是,无论是生产力还是生产关系,都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只是一定的物质生产活动的结果。因此,一定的生产方式作为全部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具有历史必然性,人们无法能动地选择具体的生产方式,而只能在作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结果的特定生产方式下从事物质生产活动,不是本该可以人为选择没有缺陷、合乎人性的生产方式,而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只能如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亦不例外,它是物质生产活动发展的必然阶段,是封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一定历史条件的现实本身。因此,对现实的生产方式首先应当采取肯定的理解,对正义和自由的价值追求首先应当以现实的生产方式的历史必然性为前提和基础,只有立足于生产方式的历史必然性之上的正义批判才是现实的正义批判。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布坎南对生产方式与正义的历史必然性展开的“外在批判”是无效的,正义批判只在自由意志之上才有意义。换句话说,“正义在于合乎‘自然’,……正义源于自我意识的觉醒……”( [4] , p. 37),“自然”就是指历史必然性,正义就是源于历史必然性之上的自我意识的觉醒,就是合乎历史必然性的社会意识。按照马克思的“正义就是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唯物史观之理解,正义就是与历史必然性相适应的自由,当人的自由意志与生产方式的历史必然性相适应时,这种自由意志及其对象化就是正义的;相反,当人的自由意志及其对象化与生产方式的历史必然性不相适应时,就是非正义的。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既然必然之内没有批判可言,那为什么布坎南还能够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外在批判”呢?因为凡是现实的都是合乎理性的,凡是合乎理性的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都是要灭亡的。( [5] , p. 12)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贯穿于人类社会发展始终,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就是在这一矛盾运动中从封建的生产方式中生成的,而随着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又将逐渐扬弃自身从而丧失掉历史必然性,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肯定理解也随之转化为否定理解。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有缺陷、不合理的观点正是与这种因流失历史必然性而产生的否定理解相适应的。也就是说,布坎南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有缺陷的“外在批判”,本质上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自我扬弃的表征。布坎南虽然意识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必然性之流失,但是他在理论上仍然陷入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抽象、思辨的理解通病,不能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将生产方式看作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不能辩证地看待正义问题。
综合以上两方面观之,布坎南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外在批判”实际上是苍白无力的。马克思的“正义就是与生产方式相适应”原则,既强调了正义批判的现实性,又隐含了正义就是与必然相适应之自由的逻辑。布坎南与马克思相左的地方在于,他的“外在批判”没有立足现实,不仅将正义批判的原则导向了理想的生产方式,而且将生产方式的历史必然性纳入到“外在批判”当中,这就将正义的原则问题引入抽象和思辨,因而在现实展开的过程中势必与马克思基于唯物史观的正义“现实批判”渐行渐远。
3. 马克思正义“现实批判”的辩证法
英语学界的学者们的观点看似互不相容,其内在逻辑却是一致的,他们都只是将马克思关于正义的思想剥离马克思的哲学体系和哲学方法来重新解读,但是,马克思的思想“是一个艺术的整体”( [6] , p. 135),而这个整体只有用马克思自己的方法才能真正理解,这个方法即是马克思的辩证法。由于没有借助马克思的辩证法来理解他的正义观,布坎南等学者在“塔克–伍德命题”中陷入了二律背反:他们或者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或者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非正义的,且均有可以自圆其说的论据;于是理论各方只能在思辨的泥淖中纠缠,不能迈出革命性的一步。马克思的辩证法不仅体现在他对资本主义正义批判的原则中而且贯通于正义的本质和实现路径中,正是借助于辩证法,马克思的正义批判才得以通达现实,才得以根本区别于布坎南的正义“外在批判”,消解英语学界在正义问题上的二律背反。
辩证法规定了马克思正义“现实批判”的原则。在马克思那里,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正义批判问题所采取的态度,与他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辩证理解相适应。“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 [7] , p. 22)于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肯定理解中包含着对它们否定的理解,即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当做发展过程去理解;既然正义就是与生产方式相适应,那么根据马克思的辩证法,正义就既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肯定理解相适应,又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否定理解相适应。一方面,剥削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本分配方式,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天然结果,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展开过程的必然环节,因而首先构成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自我确证和肯定理解,在这个意义上,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由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而总是处于发展过程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展开、确证的过程与扬弃自身历史必然性的过程是同一个历史运动的两个方面。这样一来,资本主义剥削就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自我扬弃构成了一种矛盾的张力:它一方面确证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必然性,另一方面却又推动着这一生产方式走向自己的反面,从而使自身与逐渐破败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间愈发不相适应,资本主义剥削也就在正义批判中愈发首当其冲。简而言之,由于马克思所理解的正义是与现实的、从而运动发展着的生产方式相适应,因而资本主义社会中分配、交易等一系列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派生的社会活动是在马克思辩证的正义观中得到批判的,从而表现为正义与非正义的统一。而包括布坎南在内的一众欧美学者由于不是借助马克思的辩证法来理解“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正义原则,而只能在正义问题上各执一端,脱离现实。
辩证法彰显着马克思正义“现实批判”的本质。正义就是与生产方式相适应,这不仅规定了正义的原则和标准的现实性,而且规定了正义的本质的现实性。从正义的原则来看,凡是与现实的生产方式相适应就是正义的,正义因而成为生产方式自我确证的理论工具;从正义的本质来看,正义是人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特殊存在方式,这种存在方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表现为作为价值追求的意识形态。“‘人的’这一正面说法是同某一生产发展的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一定关系以及由这种关系所决定的满足需要的方式相适应的。同样,‘非人的’这一反面说法是同那些想在现有生产方式内部把这种传统关系以及在这种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满足需要的方式加以否定的意图相适应的,而这种意图每天都由这一生产发展的阶段不断地生产着。”( [8] , p. 507)可见,马克思清楚地认识到,“人的”或“非人的”、“正义的”或“非正义的”在原则上是某种确证生产方式的说辞,而在本质上是与一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道德意识形态,这些意识形态每天都在一定的生产方式下被生产出来。消解意识活动的内在性和现实性、解构近代形而上学的基本建制是马克思哲学在本体论层面上实现的重大革命。在近代哲学视阈中,意识活动被视为人的根本存在方式,人的本质在于意识、思维,人的一切活动归根结底在于意识活动,意识活动被理解为人的现实生活本身。与此相适应地,近代哲学的基本建制表现为意识的内在性,自笛卡尔以来全部哲学反思均表现为在意识、思想范围内的逻辑演进。从这个角度来看,马克思的天才之处正在于,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水平大提升、物质文明大发展的背景下,将人的根本存在方式进一步理解为感性实践活动,以实践的现实性超越了近代形而上学的意识内在性。这种超越不是片面地否定,而是辩证地扬弃,是将作为近代社会人的根本存在方式的意识活动扬弃、内化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人的生存实践活动,是以实践活动的现实性扬弃意识活动的现实性,将意识活动理解为感性实践活动的意识、观念形态。只有借助实践和历史的辩证法,才能将整个世界历史理解为人的感性实践活动运动发展的历史,才能将人的意识活动扬弃为感性实践活动的内在环节和特殊形态,也因此,马克思的正义观由于其辩证法本质而扬弃了以意识的内在性作为基本建制的抽象正义观,将正义批判引向现实的社会历史批判。
综合以上对马克思正义观的原则与本质的解读,马克思所理解的正义本质上是一种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意识形态,于是,马克思的正义“现实批判”就表现为对现实的双重批判,即对作为正义原则的生产方式的批判和作为正义本质的意识形态的批判。这里所提及的对意识形态的批判不仅仅是针对于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辩护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而且是对现实的意识形态这一历史范畴本身的扬弃。正义“是一个历史范畴”( [9] , p. 121),在近代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尚未激化时期的资本主义社会中,不仅作为正义原则的生产方式的发展具有历史必然性,而且正义就其本质来说亦是无可辩驳的,因为正义就是理性的自我确证,表现为资本主义社会现实本身。于是,马克思向来拒斥以正义范畴来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在他看来,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愈加激化的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尽管正义不再表现为现实社会,而只是现实的意识形态,但是合乎理性的正义——无论采取何种具体的理论内容——仍然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化身和代言人。与之相适应地,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中,正义批判尽管只是理性的自我扬弃,但的确可以被理解为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批判(近代社会的现实批判);然而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正义批判只能是一种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意识形态确证,马克思以一种合乎历史条件的现实批判扬弃了正义批判,整个资本主义社会和它的正义意识形态一道已然成为新的现实批判的对象。如果说布坎南在正义原则的问题上没有辩证地把握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那么正义的本质问题则被他完全忽略了。在布坎南看来,资本主义社会乃至一切阶级社会的生产方式都是有缺陷的、不合理的,因而正义的原则和价值追求就成为一种补救性的意识形态,正义的意识形态只在有缺陷的生产方式下才有存在的必要。可见,布坎南把正义理解为一种由有缺陷的生产方式生成并反过来批判这种生产方式的意识形态,这表征了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否定理解,因而呈现为一种社会主义的视角。不过,这种社会主义却不是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因为在布坎南那里,正义批判理论并没有触及正义的意识形态本质,从而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仍然保留了借助意识形态的“内在批判”以补充历史唯物主义的“外在批判”,这就是将马克思的正义现实批判弱化为残留有借助意识形态来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抽象批判,大大削弱了马克思正义批判的现实性和科学性。因此,布坎南的正义批判归根结底是以意识形态层面的批判取代正义的“现实批判”,即以另一种正义的意识形态来批判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从而正义批判仅仅表现为对生产方式的抽象“外在批判”,而不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意识形态的现实双重批判。马克思的正义现实批判连同正义的意识形态本质一道扬弃了,也就不需要再以正义的“内在批判”视角来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因此,若想实现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现实批判,就不能缺失对现实的意识形态本身批判的视角,任何停留在意识形态层面的批判最终只能通往对资本主义社会本身的抽象确证。
如此一来,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意识形态的双重批判何以可能?唯有通过彻底的“现实批判”。这种现实批判的彻底性不是从派生领域到生产领域转换的布坎南式的“外在批判”,而是共产主义这一彻底的现实历史运动本身( [10] , p. 539),唯有共产主义这一现实路径才能在现实的历史运动中扬弃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意识形态,以避免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批判的抽象处理和意识形态批判视角的丢失。共产主义在马克思哲学中就表征为人类社会历史的辩证法,辩证法要求“批判的武器”趋于“武器的批判”,于是,马克思正义观的辩证法就要求正义的意识形态批判趋于共产主义的现实批判。因此,只有借助马克思的辩证法,才能准确把握马克思正义“现实批判”的原则、本质和现实路径的“三位一体”,才能还马克思正义观以完全的现实批判视野。
4. 作为正义“社会和谐形态”的社会主义公平正义
当艾伦·布坎南的理论视角从资本主义社会转向共产主义社会时,他就为自己的正义“外在批判”方法安置了一个理所当然的归宿。在布坎南看来,既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有缺陷的生产方式,而正义的意识形态则是对缺陷的补救性的价值追求,那么,在共产主义社会中,生产方式不再有缺陷,整个社会不再有缺陷,因而正义这种补救性的价值追求也就随之失去了赖以存在的现实基础。于是,布坎南认为,共产主义社会不应当被理解为正义的社会,而应当被理解为取消了正义意识形态的社会,是不再需要正义的价值追求的社会。( [3] , p. 76)必须承认,布坎南这一结论有其合理之处,他历史地看待正义范畴,将正义意识形态理解为具体的历史条件的产物;但是,从他的理解中却又能察觉到偏离唯物史观和辩证法的理论痼疾。
第一,布坎南的正义“外在批判”必定引向一个没有任何缺陷的社会前提,而在马克思的思想体系中,能为布坎南所借用的只能是共产主义思想。于是,布坎南将共产主义的生产方式看作没有缺陷的生产方式,这是将共产主义社会看作一个扬弃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完美社会阶段,是人类社会历史的终点,人类社会终结于共产主义社会,从此不再向更高的阶段发展了。然而,在马克思看来,共产主义不是应当确立的状况,不是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而是现实的历史运动本身。布坎南曲解了唯物史观,他不是用发展的观点看待人类社会历史,而是将一种从当前社会阶段出发产生的抽象价值追求取代了现实的历史运动,从而将共产主义社会变成了遥不可及的彼岸世界。必须明确,马克思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的视野中理解共产主义社会的,在他那里,共产主义实际上是对资本主义的否定理解,是现实历史运动中人类社会的自我扬弃。马克思从不把共产主义看作是万能灵药,又或者说,共产主义的确是资本主义的万能灵药,在共产主义社会中的确不再有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的社会矛盾,但不代表它没有全新的、自身固有的社会矛盾。因此,共产主义生产方式并不能被视为没有缺陷的生产方式,而按照布坎南的正义“外在批判”,在共产主义社会也应当需要一种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性的价值追求。如此一来,共产主义社会并不是一个取消了正义范畴的社会,在共产主义的历史条件下,人们仍然秉持着超越现实的价值追求。
第二,布坎南将共产主义对资本主义的超越看作是生产方式的超越,这是对的,但是他的理论却停步于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抽象批判,没有意识到伴随着生产方式的变革而来的正义范畴的历史形态的更迭。在布坎南看来,马克思对意识形态的批判只是由于其具有确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解释世界”的理论功能,而对于马克思而言,意识形态更意味着现代社会人的根本生存困境,因此就需要“武器的批判”来消解意识形态这种生存困境。共产主义就是扬弃现实的意识形态,通达于现实本身的过程。共产主义的正义范畴对资本主义正义范畴的超越不是原则上的超越,即不是由于无缺陷的生产方式而取消了正义的价值追求;真正的超越在于对正义本质的历史形态的超越,即共产主义正义范畴扬弃了资本主义正义范畴的观念、意识形态,在新的历史条件中表现为现实的“社会和谐形态”。这就是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正义的原则仍然表现为“与具体的生产方式相适应”,但是,与共产主义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正义本质却不再是抽象的观念、意识形态,而是现实的“社会和谐形态”,所谓正义的“社会和谐形态”,是一种从根本上扬弃了正义的“意识形态”的现实正义。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正义“意识形态”,只是意识活动维度的正义,表现为对正义的美好许诺和价值追求,但是,这种许诺和价值追求“与现代社会的实际状态之间产生了难以甚至无法弥合的裂痕与矛盾”( [11] , p. 63),正义的“意识形态”的许诺在当前历史条件下无法在整个社会层面上实现。正义的“意识形态”与现实条件之间无法逾越的鸿沟意味着,正义的“意识形态”只是形式上的正义,而非现实状态的正义;只是观念层面的抽象正义,而非现实实践层面的实质正义。既然如此,应当如何理解正义的“社会和谐形态”本质?或者说,正义的“社会和谐形态”扬弃正义的“意识形态”何以可能?
前文指出,作为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意识形态的双重批判的现实批判只能是共产主义这一现实的历史运动本身,那么,针对正义范畴的扬弃,则具体表现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共产主义历史运动的应有之义。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正义的“社会和谐形态”的本质和现实展开,同时也是对资本主义正义的“意识形态”的扬弃。于是,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就不再是现实的抽象意识形态,而表现为现实的社会和谐;不再是纯形式的正义,而是实质正义;不再是抽象的美好许诺和价值追求,而是对美好生活的现实生成与自我确证。因此,作为正义的“社会和谐形态”的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就是马克思正义“现实批判”的现实表达,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以“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为原则,以扬弃正义的“意识形态”为本质,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路径,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恰成为马克思正义“现实批判”的原则、本质和实现路径的“三位一体”,是马克思正义“现实批判”真正的辩证法。
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正义意识形态的双重批判,是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现实展开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扬弃资本主义的正义意识形态,必须以“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为基本原则。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相比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巨大优越性在于,它能够以更大的包容性确保生产力水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充分发展,能够使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为根本的诸种社会矛盾在更高水平上被充分发掘、展开、解决。这意味着,社会主义社会矛盾是对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真实展开和自我确证,每一社会矛盾都将推动社会主义社会在自身范围内获得新的实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则早已是落日余晖,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为根本的各种社会矛盾凸显、激化甚至不可调和,乃至到了如果想要彻底解决就必须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加以扬弃的地步,于是,社会矛盾只能被掩盖、消解、转移、放任,正义的意识形态作为人的特殊存在方式,就是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自悖谬、自否定相适应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不断生产的,只是作为意识形态的正义,只是对美好生活的抽象许诺和对自身的背离;而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所不断生产的,则是作为“社会和谐形态”的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这种新历史形态的正义确证着一种人之为人的和谐存在方式,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意味着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是抽象的许诺和对现实实践的背离,而是理想与现实的内在协调、稳定、和谐,是现实生活过程本身的自我审视和自我确证。因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就不再需要法律的维持和意识形态的伪装,它就是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应有之义,随着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自我生成,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也即在全社会得以展开,正义的“社会和谐形态”也就扬弃了正义的“意识形态”。这样看来,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本质和原则就是内在一致的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不应被理解为已经实现的完全状态,而应当理解为达求正义的“社会和谐形态”的历史过程,在此意义上,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就成为扬弃正义“意识形态”而通往正义“社会和谐形态”的必由之路,这与中国式现代化力求建设一个和谐社会的历史任务是一致的,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就成为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自我生成、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自我展开的现实路径,马克思正义“现实批判”的“三位一体”,就是对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现实建设的理论表征。
5. 结语
正义问题是关乎现实生活的问题,一个正义的社会,应当是内在和谐的社会,而不是要凭借正义的意识形态来遮掩现实中不可调和之内在矛盾的社会,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恰是对这种现实正义的表征。如果停留在布坎南的理论视野中,就会消解掉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相比于资本主义正义的本质区别和历史优越性。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固然不是完美无缺的生产方式,如果按照布坎南的逻辑,社会主义社会就仍然需要补救性的正义“意识形态”,那么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就不是一个扬弃正义“意识形态”的“社会和谐形态”,而只是一种新型的意识形态。其恶果是,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现实建设不仅将被视为毫无意义,反而成为一种掩盖、美化社会矛盾的新型美好许诺和抽象追求,这就是必须超越布坎南的正义“外在批判”,重回马克思的正义“现实批判”的原因。从马克思的正义“现实批判”出发,才能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原则、本质和实现路径的“三位一体”。
基金项目
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马克思历史辩证法实践向度研究”,项目编号(2022XKT0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