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近年来,短视频行业不断发展,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同时观看短视频的用户数量也日渐增长。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短视频的用户规模达10.12亿人,占网民整体规模的94.8%,短视频用户增长率为8.3%。在如今的碎片化时代,受众注意力越来越难以集中。而短视频时长短,迎合了现代社会人们的媒体内容消费习惯,人们在闲暇之余,更愿意主动点开短视频观看。视频的表现方式也比文字更加直观,有着天然的传播优势,短时间内可以传达更多的信息。此外,在技术的支持下,人们不仅可以随时随地观看短视频,还可以自己制作短视频上传网络,提高了参与感。这些因素都使得短视频不断吸引受众的关注,扩大自身发展规模。目前,我国市场上有着“火山”、“快手”、“抖音”等多款短视频APP,这些平台的设立为短视频发展提供了更强大的技术支持,助推大量资本进入短视频行业。但与此同时,短视频侵权的现象也屡屡发生。
2. 自媒体生成短视频的法律定性
自媒体生成的短视频具有表达作者的创意与思想、可复制性强以及可再传播等特点。在当前开放的自媒体环境下。对于自媒体生成的短视频的版权保护迫在眉睫,但要对自媒体生成的短视频进行版权保护,首先要明确用户自创的短视频的法律定性,即短视频是否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对象 [1] 。
短视频的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2020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将“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修改为“能以一定形式表现”。这些都体现了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关键因素。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都没有对独创性的含义和标准进行具体清晰的界定,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到独创性指的是“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短视频能满足最低的独创性标准即可。也就是说,只要短视频内容具有一定的创意,能表达创作者的思想且有一定的复刻传播性,这种情况下,哪怕只是经过最简单的拍摄剪辑,也具备了法律意义上的独创性。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短视频必须要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目前制作短视频的成本和门槛低,如果降低了认定短视频独创性的标准,会造成很多创作者发布的短视频极易侵权的现象,不利于短视频行业的发展,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因此短视频制作的精细程度、呈现内容以及表达的思想都要制定一个较高的判断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独创性的判断也有着较强的主观性。比如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1中,一审法院认定快手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抖音公司就“纸飞猪”录像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快手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二审法院2对涉案短视频性质认定予以纠正,认定“纸飞猪”短视频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整体,包含了创作者在拍摄、剪辑、解说、配乐等多方面的智力成果,构成类电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在此案中,虽然涉案的短视频只有短短的一分钟,但二审法院认为是否具备独创性与时间长短无关,只要能够完整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就具备了成为作品的可能性。笔者赞同二审法院的观点,只要短视频是作者的独创,并且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可以认定其具有独创性,不宜对创作高度做太高的要求。同时,即使短视频未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该视频的表演者和录制者仍可能会享有表演者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也会受到相应的保护。
3. 自媒体短视频版权保护存在的现实困境
自媒体短视频在受到人们追捧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尤其在短视频的影响力日渐增大的情况下,这些问题变得更加突出。
3.1. 短视频侵权方式更加隐蔽
短视频产业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呈现出制作传播碎片化、生产消费一体化、互动分享社交化和产业融合生态化的特征 [2] 。据《2022年网络版权监测保护报告》显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12426版权监测中心受权利人委托进行投诉,成功阻断侵权链接1102.86万条,主流平台通知–删除下线率平均达到96.6%。从这些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短视频侵权问题越来越突出。短视频侵权的方式主要有搬运和二次创作。目前各大视频网站为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都使用了添加水印的技术。比如在抖音平台如果下载了平台内的视频,该视频会在左上角标注抖音APP和创作者抖音号的水印。但侵权者会通过某些技术手段,删除视频里水印然后发布在其他短视频平台上以此谋利。比如在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诉长沙高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3中,高坪公司在其经营的“秒去水印”APP中去除了属于快手公司重要竞争优势的水印,该水印包括了快手图文标识以及作者快手号水印。高坪公司的行为使得侵权者能够更隐蔽地上传侵权视频而不被平台发现,损害了快手公司和原创者的利益。
此外,目前二次创作的短视频数量也越来越多。短视频的“二次创作”是指在长视频的基础上,对长视频进行不同形式的拼接、改编或配音,将其剪辑为短视频的行为。二次创作的短视频主要分为片段剪辑类、人物配音类、剧情模仿类、影片评论类等短视频。在这些短视频中,片段剪辑类和人物配音类几乎照搬原来的长视频,只是经过简单的剪辑,没有加入自己对画面的创意,很难评价为合理使用;而剧情模仿类和影片评论类短视频有创作者的表演和观点的表达,容易被认定为原创视频,但同时它们也在视频中使用了原视频,而判断二创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首先需要判断二创短视频引用的内容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是否侵权还需要具体判断,这种二次创作的侵权就会比较难以认定 [3] 。
3.2. 避风港规则适用难度大
传统版权保护措施遵循“避风港原则”,即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被权利人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4] 。
用户在平台上通知侵权的方式就是在平台内举报。原创本人或者路人粉丝都可以举报,在举报时必须要附上被侵权视频的链接,以便平台审查。举报之后,平台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投诉,但不同平台规定的时间长短不一。“抖音”的侵权投诉指引显示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投诉通知后,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并未显示具体的受理时间。而“小红书”的版权专利举报指南载明,平台会在收到举报后的48 h内进行响应。短视频一经发布,会在算法的推荐下迅速传播,此时是视频曝光度最高的时刻。而那些有一定热度的短视频,也会在其后的一段时间保持稳定的流量推荐。如果在流量爆发期发生了侵权抄袭现象,而平台因为未及时受理导致了原创视频的关注被侵权视频分流,将会对原创者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滞后的通知–删除此时已失去了原有的保护创作者版权的作用,平台删除侵权视频的速度跟不上传播的速度,剧集热播期一过,损失便再也难以挽回 [5] 。而如果受理时间短,很有可能造成在未经核实或核实不全面的情况下,平台错误地删除原创视频,此时不仅会侵害原创者的版权权益,也会减少其预期可得广告收益,同时平台的流量状况也会受到影响。甚至有的原创者可能会因为平台的错误删除,提起和平台的诉讼纠纷,极大地耗费各种物力人力成本。因此,在现有的避风港规则下,短视频的侵权成本很低,相对而言,如果创作者想要维护自己的创意想法,需要付出很大的精力和成本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两相对比之下,创意内容的侵权行为常常发生,而维权的现象却很少见到,导致创意版权被盗用的现象愈演愈烈。
3.3. 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缺失
网络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是指平台在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和网络链接服务的过程中,对于用户上传的视频应当加以适当的关注,防止出现侵犯版权的作品,并在知道侵权视频的事实后迅速删除视频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即当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涉案作品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那么其应该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短视频平台的收入来源很大一部分来自于这些视频带来的流量变现,因此短视频平台与平台内部呈现的视频有着密不可分的经济利益关系。
《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侵权通知后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具体化,即只有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才需要承担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在全国首例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侵权纠纷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4中,爱奇艺对电视剧《老九门》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影视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但在快手平台上存在大量侵权该影视剧的短视频,且爱奇艺公司在提起诉讼前多次通知快手平台删除相关侵权视频,由此推知平台应知、明知这些短视频内容的存在,平台依旧通过各种算法推荐这类视频为其引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帮助侵权视频传播的作用,法院判决快手平台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短视频平台在构成明知或应知的情形下,并未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制止相关侵权视频的传播,反而通过各种推荐行为向用户提供涉案侵权视频,未尽到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
此外,事先审查的平台注意义务尚不完善。短视频平台既是提供内容分享的平台,也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服务者。按照条例的规定,短视频平台只需要接到通知之后提供删除、屏蔽及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即可,不用再承担额外的事前审查义务。因此,在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技术的应用之下,进入流量池的内容不会再进行实质性审核,导致很多在发布前能够被发现的侵权短视频进入平台,造成不利的影响。
4. 自媒体短视频的发展建议
可以看到,目前我国自媒体短视频中存在着多种问题,要想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治理。
4.1. 完善短视频侵权相关的法律法规
其一,自媒体时代短视频有了新特征,法律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根据网络版权侵权的新特点新形式,立法和司法机构要不断做好立法和司法工作,使侵权人难以逃避法律责任,版权权利人的权益能得到有效保护 [6] 。
其二,制定更详细的侵权赔偿制度。2020年4月,北京高院发布了《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问题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进一步明确了视频类作品各类侵权行为的法定赔偿标准,为侵权赔偿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各地也要制定更为详细的侵权赔偿制度。加大对短视频侵权的惩罚力度,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样地,法院要结合相关的事实来认定赔偿数额,法院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认定相应赔偿数额,如果相关网络经营者认为现有判决的赔偿责任过高,从正常商业运营角度考虑到侵权所要付出的成本远远大于收益,就会及时停止侵权 [7] ,因此当侵权的赔偿数额足以和侵权的盈利数额相对抗,付出足够的代价,才能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4.2. 完善避风港规则的适用
首先,在通知方式的选择上,不能仅局限于平台内部举报,要开放多种举报途径,比如电子邮箱、邮寄、传真等方式;在通知的时间选择上,要明确列明处理的时间范围,对于那些有迫切处理需要的用户,可以让其提供担保,如果出现错误删除的情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平台的责任,同时可以减少恶意举报情况的发生。
其次,在避风港规则下,目前对于侵权视频的处罚仅有删除视频这一项操作,这对于侵权视频获得的收益来说微不足道。因此,要加大此类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三次以上发布侵权视频的账号,可以认定为恶意侵权账号,对其给予注销账号的惩罚。同时,在账号注册实名制的前提下,禁止该用户在该平台上再次注册账号。一个可以源源不断获得流量的账号和一次性的侵权视频获得的收益相比,账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此措施可以有效遏制侵权现象的泛滥。
4.3. 增设网络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
平台要进一步明确自己的责任,平台在算法推荐的过程中,已经体现了平台的价值和作用。平台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单纯提供技术服务的作用,绝不能以简单的“通知–删除”来规避自己的责任。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说明网络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内容。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强调这种义务。例如在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中,平台的注意义务即应当知晓热播剧被用户违法上传的侵权行为并采取预防侵权措施。但这种义务多为事后审查义务。为了减轻平台的审核负担,对于平台的事前审核法律未作出具体的规定。欧盟在《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第17条中规定了在线内容分享平台的版权过滤义务。该指令提出,平台要通过内容识别技术过滤措施,来检测用户上传内容,从而在源头上阻止侵权内容上传至平台。我国的短视频平台也可以采用相关过滤措施,业内采用的版权过滤技术主要有关键词过滤、文件哈希值过滤、关键帧对比过滤这三种技术手段。短视频平台首先可以识别标题中含有热门作品的关键字的视频,若发现具有明显侵权属性的信息,再通过建立分帧化技术,在短视频上传后,将其与数据库中的作品进行对比,如果重合度高则认定为侵权视频,将其过滤。
4.4. 创作者和受众要提高版权保护意识
尊重版权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我们每个人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版权意识不足,会导致侵权现象常态化,我们应该认识到,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作品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提高版权意识是非常重要的。创作者要提高版权意识,当自己的原创内容被别人侵权时,我们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同时,版权也凝聚着创作者的劳动和心血,我们要避免侵犯他人的版权,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不抄袭、盗用他人的创意想法。在使用他人的作品时,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取得相应的授权或合法许可。我们要共同营造一个尊重创作的社会环境,加强对原创内容的有效保护,保护创作者的权益,源源不断地生产出优质内容,维护真正的版权,促进创作活动的繁荣发展。
5. 结语
短视频因时间短、节奏快适应了人们当下的生活,未来短视频行业的发展潜力巨大。因此,对于自媒体短视频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势在必行。面对短视频行业的版权侵权现象,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短视频平台和用户的共同努力,推动自媒体短视频的持续健康发展,创作出人民群众更加喜闻乐见的文化产品。
参考文献
NOTES
1参见(2020)京0491民初18842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2021)京73民终1227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2020)京0108民初9991号民事判决书。
4参见(2021)苏0211民初8222号民事判决书。
5参见(2017)京0108民初24103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