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这个充斥着大量信息的时代,隐私是一个人的独立和自由的必要条件,而网络隐私的保护是保证网络环境下的管理和安全的关键。然而,在网络时代,人们提倡“共享”、“参与”,大量的个人信息被公之于众,从而造成了“过度共享”行为,侵害了自己的隐私,甚至连无辜的第三者的隐私也受到了侵害。我们将会看到,当今社会越来越重视隐私的保护,尽管在法律和法律上都对隐私进行了一定的保护,但是,这也是一种对隐私的保护。在公共法律领域,对被保护人的隐私权尚未得到保障。在行政法的研究中,能否找到一种解决私利与社会生活需要矛盾的特殊途径?此外,在民事诉讼中,我们还应该区别对待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划分。一方面,个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拥有绝对的所有权,但同时,也有向国家、社会和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义务。这就说明了个人的隐私并非完全受到法律的保障,因此,法律必须在公民权利和公民利益之间作出权衡;另一方面,要保证公民的合法收集、使用和公开,同时也要防止公民的合法隐私受到侵害。因此,在行政法上,我们应该有自己的立法和救济途径,而对于网络隐私权的行政法律保护,也应该有自己的途径。
2.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背景
我们国家的互联网用户正在快速地发展。随着智能通信设备的普及,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人们对互联网的使用和使用变得更加方便,因此,我国的网民数量迅速增长,同时,侵犯公民隐私的案件也在逐年增多,这对我们的社会生活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此时,加强对公民隐私权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
2.1. 互联网用户激增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到2021年末,中国的网民人数已经突破了十亿,而且还在以一种惊人的速度增长着1。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网络的使用人数也越来越多,也让人们生活变得更加方便,比如手机付款等等 [1] 。同时,网络技术也在不断的进步和发展,现在的社会和人民的生活都离不开网络,国家领导人也提到,网络秩序和网络安全的重要性是我们当下必须考虑的问题2。
2.2. 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行为频发,案件数量迅速增加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因特网的使用人数越来越多,网络环境也越来越复杂,网络又是一个社会领域,网民的总体素质并不统一,在网络中,人们之间的交流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和冲碰撞,从而导致了对别人的隐私的侵害。随着互联网日益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侵犯他人隐私的案例迅速增多,这也让很多网民感到担忧。目前,我国在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和个人信息安全方面已有了一定的基础,但总体体系和制度上还比较零散、不完善,有待进一步加强。
2.3. 政府对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负有责任达成了一致
在对公民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应的立法规范,还需要在法律制度上加以完善,因此,必须加强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2] 。目前,互联网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一旦有了具体的案件,就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的解决,影响也就越来越大。
3. 我国网络隐私权行政法保护现状及分析
3.1. 行政立法现状及分析
目前,我国对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主要是以民事、刑事两种方式进行,而行政法的具体表现并不明显,主要依靠法规、法规等手段加以制约,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法规来加以制约,从而导致了对于网络隐私权的行政法律保护的缺少 [3] 。目前我国的行政法规对隐私权的保护不够全面、不够完善,这就导致了网络隐私的保护很难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网络隐私权应当由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和保障。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个人和互联网隐私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存在不同的规制,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 [4] 。根据统计,我国目前颁布的《民法典》《刑法》《网络安全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电信与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规,但都是比较低级的法规,主要是规章和行政规范文件,在法律层面上要比法律低一些。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协调,导致我国有关网络隐私的法律保护出现了碎片化、低层次的缺陷,严重影响了对网络隐私的行政法律的保护。因此,无论是完善民法、刑法、行政法,抑或是在法律上对其进行统一的保护,都值得我们深思。如果不能制定一套清晰、统一的行政法律法规来保障网络隐私权的行政法律,就很难对政府进行有效的保护。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对其进行了界定。而由于网络环境的巨大改变,在内容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其内容也就更加广泛 [5] 。因此,对网络隐私权的行政立法进行清晰的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3.2. 行政执法现状及分析
行政执法的表现主要是行政监管方面对网络隐私权进行行政法保护。我国对于网络中隐私权的监管问题处于一个混乱不堪的状态,无论是监管机构、监管手段,还是监管力度,都没有发挥到网络隐私权的行政法保护中 [6] 。在行政执法中,主要体现在对网络隐私的行政法律保护上。目前,我国在互联网上对隐私权的监管尚处于一片混乱之中,无论是监管机构、监管手段,还是监管力度,都未能将其纳入到行政法的保护之中。由于公安、工商、民政、统计、金融等多个部门对互联网隐私权进行监督,这是一种混乱的现象。因此,不同的监管机构会分别对互联网隐私进行监管,无法形成一个统一的监管模型。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机制,公民在互联网上的隐私权被侵犯后,其维权工作变得非常困难,而分散的监管部门又使得其难以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各个部门的利益维护程度也不尽相同,因此,在处理网络隐私权的问题上,也存在着分歧,即便是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没有相应的行政法律的保障,也很难在法律上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要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就必须要有政府和社会的双重监督,而目前,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执法并没有什么严格的规定,这就使得很多政府机构都有自己的执法职责,但是,由于不同的行政机构都有自己的执法职责,这就造成了各个部门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如果权限冲突,那就不利于执法,也是一种行政资源的浪费 [7] 。我国目前的行政监管方式主要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监管以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基础,而规章仅能设定警告、罚款数额。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不能设置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而规范性文件也不能设置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因此,惩罚的类型并不多。行政管理机构通过行政强制措施实现行政监督,行政协议、行政指导、调解等都是行政监督的重要途径。
4. 我国网络隐私权行政法完善建议
4.1. 加快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行政立法工作
在实施网络隐私权的行政立法时,既要防止网络运营商和黑客侵害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又要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在实施行政立法时,必须明确网络隐私权的独立性,并将其与一般的个人信息区分开来,以便采取有针对性的行政措施 [8] 。在实施行政立法时,要明确网络运营商的权利,禁止网络运营商随意利用互联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以及保护用户的合法隐私不被泄露和传播。所以,网络运营商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服务条款,与网友达成协议,合法的利用用户的个人信息。若违反有关服务条款,将由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人承担赔偿和行政惩罚。最后,在网络隐私权的行政立法中,必须明确执法主体,严格执行程序和措施,以便在处理网络隐私权时,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相应的处罚措施。当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人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有异议时,可以采取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
4.2. 网络隐私权行政执法优化措施
4.2.1. 构建隐私权专责监管机构
目前,国内还没有专门的互联网隐私监管部门,主要由公安、工商、民政、统计、金融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进行管理,存在着分散性、杂乱性。针对目前我国监管模式存在的种种缺陷,借鉴国外监管经验,建议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解决我国目前存在的监管效率低下、监管手段单一、执法不力等问题。专业的监管者将会从以往的跨部门的网络隐私强制执行中解脱出来,从而使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陷入权力范围、多元主体等多重领域的不利处境。目前比较合适的做法是,在国务院设立专门的机构,专门负责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就像是一个网络信息办公室,它的职责是在统一的行政法规下,对个人的信息进行保护。另外,这一部门还需要处理网络运营商、公共组织和个人等网络隐私权的纠纷,以达到“专门专责”的监管目标。在这件事情上,监管部门要考虑的就是:第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控诉,进行调查;第二,在侦查的过程中,程序公正,有没有侵犯;第三,确定侵权人的行政处罚力度和对侵权人的救济程度。为了确保这一专门的监管者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它必须在人员和资金方面独立于其它部门,否则,它就是一个纸上谈兵,无法将“书本上”的知识移植到“行动中”,最后成为专业技术人员的模式。因此,在设立这一专门机构时,应考虑其独立性和权威性,以便为其提供一个有利的监督环境,防止其它部门过度介入,从而影响到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由于网络系统的开放性,使得网络隐私受到侵害的问题在行政处理的时候,需要多个方面的配合,同时要建立跨部门的协作机制,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保密机关,以及建立数据共享平台,这样才能够保证网络隐私权侵权的行政执法程序可以顺利进行,这对于提高执法的效率和质量都具有很大的作用。
4.2.2. 提高执法工作队伍的专业能力
在实施网络隐私权的行政执法中,对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网络技术水平都有很高的要求。为此,必须加强对网络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的训练,并以专业技术训练为手段,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采集能力。首先,在招聘网络执法人员时,对应聘者既要有较强的电脑操作能力,又要有较强的执法能力。同时,定期开展网上执法队伍的技术培训,并邀请各高校的辅导员、各大IT企业的专家对其进行深入的讲解,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每一次训练结束后,都会对参加训练的执法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如果不想参加训练,或者是技术水平太差的,就会被调走。最后,在人才培养方面,我们可以在公安机关设置网络执法类专业,开设计算机信息处理和网络执法等方面的课程,以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的需要。
4.2.3. 创新行政执法地域管辖模式
在网络违法犯罪的发展中,由于地域的局限,使得传统的区域管辖方式难以适应网络法律的特定要求。面对这种状况,网络执法机关必须不断地改革传统的区域管理模式,打破区域壁垒,克服跨地区办案的缺陷,从而使网络空间的隐私权受到侵害。将“长臂管辖”的执法理念引入到网络隐私权的执法中,可以使全国所有的行政执法机构都可以对侵犯网络隐私的案件进行司法管辖,从而实现对网络违法行为的有效收集,从而进一步提升网络执法的效率和执法质量。但由于“长臂管辖”的存在,也会造成机构之间的相互推诿、选择性执法等问题,这就要求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司法管辖体系,明确管辖和合并管辖。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了网络隐私权的纠纷,应将其移交给初始受理的行政机构,从而有效地解决行政纠纷,并对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案件起到很好的执法和管理作用。所以,必须要改变传统的行政执法区域管辖模式,以解决区域间的矛盾冲突,保障网民的隐私。
4.3. 引导互联网行业的自律性
对于网络隐私权的行政保护,一方面要发挥政府的引导功能,另一方面要在网络产业中起到引导的作用,做到真正的规范和约束,并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中立性,避免过度干涉互联网产业,但另一方面,也要对整个行业进行定期的监管,以促进行业的自律性和生命力 [9] 。
4.4. 提高网民的网络安全意识
在保护个人隐私权的过程中,公民的作用尤为突出,因此,加强对其的防范,是降低其侵害他人信息的一种有效途径。许多人因使用互联网而忽视了自己的个人信息而遭窃。在这一问题上,要加强对广大网民的网络安全意识的宣传和教育 [10] 。目前国内流行的智能手机,在安装某些软件之前,都会先读取用户的照片、位置等隐私信息,有些软件甚至会因为不接受而无法安装和使用,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用户的安全意识也会得到加强,让他们在使用的过程中,能够尽可能地保护自己的隐私,避免被别人发现。
5. 结语
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和发展,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中,网络所占的比例也日益增加,而因特网的开放性使得其对个人隐私的损害要远远超过传统的隐私。随着人们对互联网的认识不断加深,我们必须建立起一套严密的管理制度,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防止互联网用户的隐私被侵犯。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以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这对我国的网络隐私权的行政法保护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在此基础上,我们要在网络中起到引导、监督的作用,引导广大网民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念,并对其进行保护。这对我国网络产业的可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NOTES
1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s://www.cnnic.net.cn/n4/2022/0401/c88-1131.html。
2习近平网络安全,https://www.chinanews.com.cn/gn/2023/04-15/999078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