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环境议题是当前各国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指标。为了平衡贸易自由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各国都在国内法与国际法层面进行有益尝试。近年来,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蓬勃发展,环境治理规则正在以多种形式渗透到国际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中,有关环境治理的议题也日益增多,环境治理结构也呈现出多元化形态。《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CPTPP)被认为是新一代高水平、高标准、广覆盖的环境治理规则范式,其环境章节中涵盖了大量的环境治理规则。相比之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作为目前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并没有形成独立的环境章节,无法统一规制缔约国之间的环境治理问题。因此,积极推动RCEP环境规则的构建,不断提升各成员国环境治理能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2. RCEP框架下环境规则构建之分析
2.1. RCEP环境规则构建的必要性论证
2.1.1. 环境治理是国际法层面的前沿性议题
在国际层面,环境问题作为典型的全球性社会问题,又与贸易问题休戚相关,成为国际社会长足探索的重点领域。自20世纪中叶以来,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即成为世界各国新型国际关系的博弈点 [1] 。为了有效解决气候变化、海洋污染、臭氧层破坏等各个领域的全球性环境问题,自1972年联合国首次人类环境会议召开以来,多边环境协定(Multilater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MEAs)的数量激增,在致力于国际合作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功能价值。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除了国际环境法层面的探索,各国也在国际贸易体制下关注到贸易与环境的关系问题,尝试在贸易规则中体现环保目标。例如,WTO是世界范围内最大的多边贸易体制,早在《1947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20条就纳入了环境保护例外条款,后经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在GATT序言中还进一步强调了环境保护的价值目标。多边环境协定以及贸易与环境规则的出现都反映出国际社会对平衡贸易与环境的高度重视与关注。
2.1.2. 环境治理是区域自贸协定的核心规则
在区域层面,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环境议题的利益要求不同,多边贸易与环境规则的谈判长期停滞不前,依靠WTO框架规制和促进环境保护问题的方案无法实现,各国转而寻求贸易协定构建环境规则,建立国家间的自由贸易区是重塑全球经贸结构的主要方式 [2] ,环境条款的重要性也在自贸协定中得到了更好的说明。回顾自贸协定文本,当前自贸协定主要以序言、例外条款、附属协议和环境专章的形式规制贸易与环境问题,其中,环境专章是美欧模板的标准化形式。截至2023年9月,全球范围内已经生效实施的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数量达到323个1,大多数协定都以不同形式规定有环境条款。尤其是CPTPP及其前身TPP、UMSCA等巨型自由贸易协定的出现,为实现区域多边化及国际经贸体制的统一和协调提供了契机。
2.2. RCEP环境规则构建对中国的现实意义
2.2.1. 稳步对接CPTPP经贸与环境规则的需要
改革开放特别是入世以来,我国已经建设了开放的市场体制,在与世界经贸规则对接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2023年3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强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会上重申要“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进一步扩大开放” [3] 。在现有的高标准经贸协定中,CPTPP涵盖的高标准最为全面 [4] 。未来经贸协定高标准化将成为大趋势,CPTPP的规则门槛可能会进一步提高。我国加入CPTPP无疑会面临其高标准环境规则挑战,规则革新势在必行。2023年7月17日,CPTPP各缔约方已经批准英国加入CPTPP的条款和条件 [5] 。中国也必须加快步伐,尽快对接CPTPP高标准环境规则。在此背景之下,积极推动RCEP框架下环境规则的构建,通过RCEP应对CPTPP正是我国经贸领域的重要战略部署。推动RCEP和CPTPP的对标工作,也有利于构建我国的新发展格局、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
2.2.2. 逐步提升全球环境治理的话语权的需要
早在2019年,习总书记就提出了“深度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增强我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积极引导国际秩序变方向,形成世界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解决方案”的目标 [6] 。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环境问题一直是人类面临的典型全球性问题之一,任何国家都不能独善其身。随着国际环境治理格局的不断变化,各国都竞相制定体现本国利益的环境规则范本并予以全面推广,力图主导全球环境治理规则。面向未来,形成环境治理国际规则只是时间问题。回归当下,我国环境条款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在贸易与环境领域的话语权还远远不够分量。是而,中国必须具备长远发展眼光,以国际法为基础、以有效行动为导向,在新一代贸易协定中强化对环境规则的构建与完善,避免在西方话语权体系下讨论环境治理问题。而RCEP作为亚太自由贸易区的“双轮”之一,中国可以此为契机寻求全球环境治理的话语权,为加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2.2.3. 推动更新环境治理新规则体系的需要
环境议题作为21世纪的重要议题,发达国家率先关注起贸易与环境的关系问题,夺得环境规则制定先手。早期的自贸协议中并没有体系化的环境专章条款,1994年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NAFTA)是最早将环境问题内化为规则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不仅在内容上大篇幅涉及环境问题,同时还以附属协定的形式签署了《北美环境合作协定》(North American Agreement on Environmental Cooperation, NAAEC),开启了国际环境合作的先河。之后,环境条款常见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对外签订的贸易协定之中,并推动其成为全球环境规则新标准或范本,《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PP)、CPTPP都是美版环境规则的复写。以美国为主导的贸易协定的激增,映射出国际贸易规则绕过多边主义以实现国家利益的趋势日益明显 [7] 。随着美版、欧版环境条款日趋成熟,高标准的环境条款必然会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在此背景下,RCEP定位于维护发展国家的利益,是中国参与更新经贸与环境规则的重要平台。中国应该在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的磋商谈判中,代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推进建立适合全球贸易发展的新规则体系 [8] 。
3. RCEP构建环境规则可借鉴的范式
3.1.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
CPTPP是由亚太国家组成的自由贸易区,具有开放的、完整的规则体系,被誉为“面向21世纪的高标准贸易协定”。CPTPP的前身是美国主导的TPP,被美国视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下一代自由贸易协定的蓝本。CPTPP共有23个条款,其内容可以分为一般性条款、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安排。
3.1.1. 一般性条款
一般性条款主要包括定义条款、背景和目标条款及一般承诺。CPTPP第20.1条是对环境法律定义,明确协定所指的环境法律包括缔约方本国法律法规及履行MEAs项下义务的法律、法规或条款。第20.2条指出了协定的目标方向。第20.3条则是对缔约方的普遍一般性义务作出规定。
3.1.2. 实体性规定
实体性规定是协定向各缔约方提出的实质性义务要求。CPTPP第20.4条强调了各缔约方对多边环境协定的承诺遵守和义务履行。同时,第20.5条(臭氧层保护)、第20.6条(保护海洋环境免于船舶污染)、第20.13条(贸易和生物多样性)、第20.14条(外来物种入侵)、第20.15条(向低排放和具有韧性的经济转变)、第20.16条(海洋捕捞渔业)、第20.17条(保护和贸易)、第20.18条(环境产品和服务)分别详尽规定了缔约各方环境保护的领域和具体内容,要求各缔约方“努力”、“合作”实现这些环境保护目标。
3.1.3. 程序性安排
程序性安排则包括缔约国间的执行机制、合作框架及争端解决机制。
3.2. 《欧盟–加拿大综合经济贸易协定》(CETA)
2017年,欧盟与加拿大签署了综合经济贸易协定(Comprehensive Economic and Trade Agreement, CETA),被认为是引领全球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的“风向标”。CETA第24章(环境与贸易)共有16个条款,除了典型的定义、背景与目标、多边环境协定、合作等条款内容,CETA还包括以下规则:
3.2.1. 程序保证和救济
CETA第24.6条规定,缔约方可通过行政或司法诉讼、禁令来打击违反其环境法的行为,同时为保障诉讼程序的高效进行,CETA还给当事方提供4项诉讼救济保障,包括:1) 诉讼开始前的合理告知;2) 最终决定前的申辩权;3) 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各方享有听证权;4) 行政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可进行审查,保证法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2.2.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CETA第24.7条规定,缔约方应以信息公开的方式促进公众对其环境法律、政策及其执行和遵守程序的认识,同时还应通过相关协商机制接受利益攸关方就环境事项提交的意见书。欧加两方就公众参与的重要性达成了共识,并将其贯穿于CETA的全文,在多边环境协定、森林产品贸易、环境合作等条款中都涵盖有公众参与内容。
3.2.3. 环境合作
CETA第24.12条重申了环境领域合作的重要性,要求各方在诸如环境影响评价、国际论坛、执行和贯彻企业社会责任国际公认准则等领域展开合作,合作的方式包括但是不限于技术交流、项目研究、报告、研讨会、讲习班等形式。
3.2.4. 执行机制安排
CETA第24.13条对执行问题作出详细的规定,不仅要求缔约方设置联络点,还要求成立贸易和可持续发展专门委员会,其职责主要有:1) 负责监督环境章节的执行情况、审查环境保护进展;2) 讨论双方共同关心的事项;3) 共同决定讨论环境章节范围内的其他事项。此外,CETA还要求缔约国建立类似国内咨询小组的协商机制,负责征求意见,贯彻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3.2.5. 争端解决程序
CETA第24.16条是争端解决不适用条款,将环境争端的处理争端解决排除于CETA的争端解决机制,但允许通过斡旋、和解或调解方式进行解决,CETA第24.15条进一步规定,若磋商无果,缔约方可以按规定成立专家小组进行公正裁决。
4. RCEP环境治理规则的构建思路
近年来,中国已逐步从国际规则的旁观者、接受者向制定者和引领者转变 [9] ,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在贸易与环境规则领域具备相关经验和能力。当前,主动参与RCEP环境规则的构建成为维护国家权益的必由之路,也是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应尽的义务。
4.1. 理念建构先行,夯实环境规则的法理基础
RCEP的贸易与环境规则只有被各成员接受和认可,才能获得有效遵守与执行。因此,中国在引导设计RCEP环境章节时,必须关注其他成员的发展利益。具体来说,应遵守以下原则:
第一,环境管理主权原则。环境管理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环境事务中的实际应用。缔约国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独立自主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政策及标准,不受其他国家的影响和干涉。高标准的环境条款固然能够保护环境、维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但过高的保护标准可能会限制贸易自由化程度。相比与美欧等发达经济体,发展中经济体的环境条款起步较晚,故践行环境管理主权原则,允许缔约方各自设定环境标准,更符合中国和其他RCEP成员现阶段的发展需要,从而实现利益攸关方的共赢发展局面。
第二,可持续发展原则。1987年世界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在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正式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CETA第24.2条也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要求缔约方应当认识到环境就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柱。CPTPP第20.2 (目标)中也认同“可持续发展”是其目标之一。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则,RCEP环境规则也必须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底色。
第三,包容性原则。环境条款的设置是为了促进贸易与环境相互支持、相互协调的良性循环,实现贸易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然而,高标准的环境与经贸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会成为绿色壁垒的温床,这也是目前还无法达成全球性经贸与环境规则的原因之一。欧美等发达经济体已经主导了国际环境事务,试图利用强势环境条款限制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发展,这已经脱离了环境条款设置的初衷。RCEP应更侧重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注重灵活性和高标准的权衡,故在推出环境章节时须回归环境条款的本质,考虑到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分阶段、分情况设计出符合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条款,平衡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谨防绿色壁垒带来的危害。
第四,国际合作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是在环境保护领域也是不可或缺的。《联合国宪章》第1条即指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就是:促进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全人类共同的利益,离不开区域性乃至全球性合作。国际合作原则不单体现在多边环境协定中,也贯穿于新一代高标准贸易协定中。这就意味着国际合作环境保护必须是RCEP环境章节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将之贯穿文本始终。
4.2. 借鉴成熟模板,引领共建开放包容的环境治理规则
从立法模式上来看,美欧成熟的环境条款均是以环境专章形式呈现,一体化的环境专章更能体现自贸协定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RCEP也应当延承这一形式设置环境条款。从环境章节内容来看,RCEP应考察和借鉴美欧等发达经济体成熟的环境规则的内容及其变化,选择各成员共同关注且有可能达成一致的议题。
4.2.1. 将贸易与环境保护紧密相连
考察目前已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文本,不难发现大部分自贸协定的环境章节都体现出对贸易发展与环境保护目标的协调。因此,RCEP在设计环境章节的内容时,应将环境保护目标条款放在章节的前部,突出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目标,强调贸易与环境的相互支持作用,申明合作实现环境保护之目标。同时结合环境保护范围与整体贸易结构,为缔约国之间的环境与贸易合作规定适合的标准和发展方向。
4.2.2. 强调多边环境协定项下的义务
就履行多边环境协定的义务而言,CPTPP环境章节涵盖了保护臭氧层、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多个环境保护领域,并强调了多边环境协定项下的义务,用限制性清单列举出各方必须遵守的多边环境协定,使得环境保护的具体内容得到落实。CETA则是通过规定“双方同为缔约方的MEAs”扩大了MEAs的适用范围。多边环境协定在保护环境安全、维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相比于限制性列举的清单模式,借鉴CETA开放式地强调MEAs遵守更适合当前RCEP的实际情况。
4.2.3. 缔结环境合作条款
环境合作是成员国共同进行环境治理与保护的重要途径,也是缔结环节条款时必不可少的事项之一。通过梳理CPTPP、CETA的环境章节,不难发现,大部分的环境条款都要求各方通过加强合作以履行环保义务,为增强环境合作的可实施性,美式模板多通过环境合作协议具体规定合作的方式和领域,而欧式模板多采用附件形式加以补充。对于RCEP环境章节而言,在纳入环境合作条款时,形式上可以采取CETA的附件形式进行补充,以非穷尽式列举的方式在其中列出具体的合作领域,为以后进一步签订环境合作协议预留弹性空间。
4.2.4. 探索建立公众参与机制
环境问题本身就是一个社会问题,仅靠政府的行政命令或其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约束是难以实现的,需要政府和公众的共同努力。而且,机构、企业、个人的参与能够增强环境保护的透明度,强化对执行机关的监督。以CPTPP/UMSCA为代表的美版环境条款设置了体系完备的公众参与制度,CETA的公众参与制度虽不如美式模板详尽,但也突出了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故RCEP也不能忽视对公众参与制度的构建,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上,可以先借鉴CETA的规定,建立类似咨询小组的磋商机制加大公众参与程度,该磋商机制可以考虑由专家组、企业和公众组成。
4.2.5. 设立环境问题的专门委员会
美版环境条款CPTPP设置环境事务委员会来监管环境章节的执行。同样的,欧版环境条款CETA设有贸易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来监管贸易与可持续发展章节的执行。委员会均由各方的高级官员组成,定期讨论环境章节相关事宜。RCEP可以在尊重各成员国主权的前提下,设置一个环境事务委员会,并由各缔约方赋予其一定的职权与法律地位,其职能包括但不限于:监督环境章节的执行情况、促进环境合作、提出工作意见等。
4.2.6. 审慎设置环境争端解决机制
环境规则的重视以及环境争端和纠纷的出现给国际法规则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当前大量的环境纠纷案件都是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发起,并且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环境规则的主导权和理解存在差异,极易导致发展中国家在环境规制问题上处于弱势地位。RCEP的成员在经贸与环境规则领域还处于发展阶段,这一问题也不容小觑。目前RCEP成员在处理环境纠纷的经验和能力上尚不充足,在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的设置上应持有审慎态度,不宜设置强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适当借鉴CETA专家小组,制定适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争端解决程序。例如,以对话、磋商、信息交流或斡旋、调解等多种方式处理环境争端,同时允许专家小组在磋商未果时进行公正裁决。专家小组的公允裁决虽然不如常规争端解决机制一般具有强约束力,但其所展现的灵活包容性更适合RCEP成员当下贸易与环境发展需要。随着RCEP环境规则的日趋成熟,未来再考虑逐步纳入强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
4.3. 以双边撬动多边,借助自贸协定逐步形成环境治理共识
根据数据显示,中国已经对外签署22个自贸协定,除日本外,我国现阶段与RCEP的成员均已签署了自贸协定。已经公布文本的协定中,中国–韩国FTA、中国–新加坡、中国–新西兰FTA升级议定书中均包含独立环境章节2。此外,越南、文莱、新加坡、马来西亚、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7个RCEP成员国已加入高标准的CPTPP,中国、韩国、泰国、印度尼西亚等其他成员国家也明确表达加入CPTPP的意愿,这表明RCEP的多数成员均有意愿且有能力构建贸易与环境规则。尽管如此,考虑到其他成员国的经济发展阶段和需求,RCEP环境章节的建构也应当徐徐图之。
当前贸易与环境保护核心规则是由美欧等发达经济体主导,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动接受地位。在应对经济全球化所伴生的社会问题的国际谈判中,广大发展中国家群体是中国的天然盟友 [10] 。近年来,中国在全球经济格局中已经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RCEP的生效释放出支持多边主义的强烈信号。经济实力日渐增强的中国,在新一轮全球经贸规则的制定与更新谈判中,应该主动地寻求与自身政治、经济实力相匹配的地位,在全球贸易规则的变革中发挥指挥作用,代表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声,树立良好的大国形象。中国要抓住RCEP带来的环境规则更新的机遇,可先从自由贸易协定入手:一方面,积极研究、升级与东盟十国的自贸协定,考虑在其中加入环境章节的内容;另一方面,加快与澳大利亚、日本之间双边自贸关系的建立,利用已有的良好合作基础,逐步搭建起与RCEP成员的自贸区网络体系,营造互利共赢的环境治理合作氛围,进而为RCEP贸易与环境章规则的构建提供有益参考,打造具有包容性的贸易发展与环境保护平台。
5. 结语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对称性,美欧等发达经济体试图通过高标准环境规则限制和约束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活动,环境规则极有可能成为潜在的“绿色壁垒”。当前,全球经贸规则正处于重构阶段,国际和区域环境规则也处在完善当中。我国应积极在RCEP环境规则构建中发挥重要作用,这不仅有利于发展中国家贸易与环境规则的整体发展,也能够增强我国在环境治理事务中的话语权,提升规则的影响力,更新当前由发达国家主导的环境规则体系。
NOTES
1WTO,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Database [DB/OL]. http://rtais.wto.org/UI/PublicMaintainRTAHome.aspx, 2023-11-15.
2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 协定专题[DB/OL]. http://fta.mofcom.gov.cn/index.shtml, 202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