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移动互联网与社会进行深度融合的时代,高科技手段和信息交互手段的发展,为社会公众开辟出了便捷获取知识和体验伴随式娱乐的新形式——有声读物。有声读物作为传统阅读与新媒体阅读相融合的衍生品,以“解放眼睛、解放双手”“公共场所私人聆听”“碎片化阅读”定位市场需求,在短视频呈井喷式发展的今天,迅速抢占市场份额,实现用户规模的持续攀升和市场资本规模的快速扩张。2023年4月23日上午,在第二届全民阅读大会上,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发布了第二十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结果,据该报告显示,2022年我国数字用户规模达到了5.3亿,同比增长了11.5%,其中有约35.5%的成年国民有听书的习惯,较上一年度平均水平增长了2.8个百分点,可见有声阅读已成为国民阅读的主要方式之一。1然而在有声读物蓬勃发展,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版权问题也愈演愈烈,成为制约有声读物市场发展的因素之一。因此,本文在对有声读物版权涉诉案件特点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结合一些实践案例,分析有声读物在各发展阶段可能存在的版权风险,并尝试剖析其原因,寻求应对策略,以期形成对有声读物版权保护的善治格局。
2. 有声读物版权纠纷涉诉特点
为探析实务审判中有声读物版权保护的现状,以“有声读物”为关键词,“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为案由,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截止至2023年6月10日的民事案件判决书,共得到484篇文书。根据对检索的文书进行整理分析,发现有声读物涉诉案件主要呈现出如下特点。
2.1. 案由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主
根据检索结果,484个案件中,涉案案由数量居于前三位的分别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属纠纷、著作权权属纠纷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属纠纷。其中,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为292件,占案件总量的60.33%;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属纠纷为34件,占案件总量的7.0%;著作权权属纠纷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属纠纷各为5件,各占案件总量的1.03%。
2.2. 诉讼主体相对特定
有声读物产业链涉及多方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文字作品权利人、表演者、传播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从现有数据来看,有声读物版权纠纷中,权利容易受到侵害的主体多是文字作品的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在检索的484个判决书中,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案由的案件,诉讼原告多为文字作品的作者,被告多为有声读物平台和音视频网站,如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等。
2.3. 案件数量总体呈现上升又回落的趋势
从案件的年份分布变化来看,有声读物版权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又回落的趋势。在2012年至2020年间呈逐年上升趋势,从起点2012年的2件逐年上升到2020年的最大值124件,此后2021年又呈下降趋势,案件数量大幅下跌至50件,2022年案件数量又有少量增长的趋势,案件数量在2021年的基础上增长了16件,2022年案件数量为66件。2023年截止至检索日6月10日案件总量为18件。
综上所述,当前有声读物纠纷涉及文字作品的作者、出版方、音频平台等众多参与主体,复杂的环节让有声读物的发展面临着一定程度上的著作权困局 [1]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数量最高,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有声读物版权风险多集中于传播阶段,各方主体的利益冲突点聚焦于版权许可问题,而非作品的权属争议。当然,有声读物版权风险集中于传播阶段并不意味着其他阶段不存在版权风险,从现有的文献资料和审判案例来看,在有声读物授权、传播、审查、维权等各个环节,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另外,检索呈现出来的裁判文书的数量与日益频发的有声读物侵权现象存在明显反差。根据天眼查的数据显示,在网络音频平台市场一枝独秀的喜马拉雅FM,近几年来官司从未间断过。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有声读物版权保护面临的风险与司法救济的力度不相匹配。有声读物版权保护的压力和风险始终相伴相生。
3. 有声读物的版权保护风险
有声读物作为一种新兴的文化消费方式,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其市场规模正在逐年拓展,并发展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有声阅读生态链。但在市场规模迅速扩大的同时,有声读物也深陷版权保护的危机。在有声读物版权的授权环节、有声读物的传播环节以及有声读物版权被侵害后的司法救济环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保护的风险。
3.1. 授权环节:法律关系复杂与授权不规范并存
3.1.1. 授权主体和授权结构复杂多样
在传统纸质书籍出版阵地下,纸质作品进入市场流通,往往经历“作者–出版单位–读者”三维主体即可实现,而进入到融媒体时代,数字有声读物的传播则需要历经六维主体才能实现传播,依次是“作者–出版方–制作方–平台方–服务方–用户” [2] 。二者相比较而言,有声读物涉及的主体较多,产业链条更长,授权过程更为复杂。这些主体中的任何一方如若忽略了版权的多重关联性,致使法律关系处置不当,都容易引发侵权,甚至会被诉至法院成为被告方。如在“《香火》”案中,作者劳婧华(笔名禺说)与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作品授权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上海倾听信息技术公司经过多层转授权取得了小说《香火》的录制权,并授权给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公司使用。合同期限届满后一年,劳婧华发现自己的小说在“蜻蜓FM”平台上播放,便以上海麦克风传媒有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并胜诉。在该案中,授权链条上共涉及六个横向参与主体:作者劳婧华–国文润华公司–江苏省故事广播–北京鸿达以太公司–上海倾听信息技术公司–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此种过多的主体参与和横向过长的授权链条极其容易诱发侵权问题。
授权主体的多重性带来了授权结构的多样性。在完整的授权链条中,作者有四次授权的可能性,分别与出版方、制作方、平台方、用户之间直接进行授权。作者或将文字作品的版权直接授权给出版方,或将复制权或改编权授权给制作方进行语音复制和改编,或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平台方进行传播,或将文字作品的著作权直接授权给用户。而出版方和制作方可能分别有三次、两次授权的可能,出版方可将作品授权给制作方、用户和平台;制作方可将版权授予平台方、用户。最后,在该链条的最后,平台方还有将版权授予给用户的最后一次可能性。在多方主体都有授权可能的前提下,则可能出现授权交叉,形成多种授权结构。如形成作者授权出版方,出版方委托制作方制作有声读物,出版方与制作方共同授权平台方传播该有声读物的四方参与结构 [3] 。包含复杂多样的授权主体和授权结构的授权机制内部相互影响,授权链条中的任何一环出现问题,都可能诱发版权问题或为后续权利行使埋下隐患。
3.1.2. 授权失范与虚假授权加剧侵权
合同的目的在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声读物授权合同亦是如此,授权合同形式存在失范或是内容存在瑕疵都有可能成为版权纠纷产生的原因。通过阅读文献和梳理审判案例,发现授权合同形式存在如下不规范的情形,分别是授权的权利类型不是法定的权利类型、授权作者身份不明确等问题。首先,就授权的权利类型非法定权利类型而言,部分涉案的有声读物授权合同中有所印证,如上述提及的“香火案”中,其授权合同中就出现了诸如所有著作权、电子版权、连载权等非法定权利类型。这些权利分别对应《著作权法》中的何种权利、具体的权利内容是什么我们都无法获知。权利类型不明会对版权保护埋下相应的隐患,增加版权保护风险。比如在劳婧华诉京东公司一案中3,法院在事实与理由认定部分说明了“电子版权”非法定权利类型,在对“电子版权”含义解释不明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作者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案外人,在案外人未取得有效授权的情况下京东公司不能基于有效合同获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4] 。因此,在有声读物的授权合同中,如若对权利类型约定不明,会被司法者认定为指代不明,为版权诉讼增添不必要的困扰。其次,授权作者身份不明也会导致版权保护风险加剧。在很多文学作品的创作过程中,作者所使用的往往是笔名,如《明朝那些事儿》作者在连载的过程中所使用的名字便是笔名“当年明月”,而非本名“石悦”。部分正式出版的著作在作者简介时会注明作者的真名,但是有相当大一部分正式出版的著作仅仅是注明了作者的笔名,其中尤其以畅销网络小说居多,这类小说在初始创作阶段往往是作者用笔名进行连载,而后此类小说如果被制作成有声读物,涉及版权纠纷,那么审查署名笔名的作者与真名作者本人系同一人,便成为实务审判中的难点。最后,授权作品名称前后的不一致也会增加版权诉讼的风险。
另外,在上述的论述中提及,在著作权授权的过程中,多个上游主体具有授权的可能,这种现状有利有弊,有利之处在于能充分获取有声读物版权运行环节中的利益,但弊端在于可能导致上游主体为了从中谋取利益,在未获得有效授权的情况下,进行转授权的侵权现象。在魏某某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4中,共和联动公司在没有获得作者魏某某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的情况下,与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转授权合同,致使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2. 传播环节:网络平台未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与间接侵权多发
在有声读物版权纠纷案件中,网络运营平台常常以被告方当事人的角色出现,成为有声读物版权纠纷中的首要责任主体。具体争议多围绕网络平台未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以及间接侵权展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录音录像制品中获得直接经济利益的,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在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涉诉的案件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因为喜马拉雅公司存在事实上的获利行为,但其并未尽到高度的审查义务,最终引发侵权。除此之外,平台传播的有声读物可能本身就存在著作权侵权问题,如有声读物依托的原始作品是涉嫌洗稿或存在抄袭的书籍,因此平台要特别注意审查义务的履行。另外,有声读物平台对网络用户直接侵权实施了帮助、引诱、技术支持等行为,也会导致间接侵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网络平台提供了相关的搜索服务和设置了频道分类,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主观上存在过错,会被认定为间接侵权 [5] 。
3.3. 维权环节:侵权成本低与举证、维权难度大现象明显
司法应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有声读物侵权的实际数量与司法救济力度不成正比的现象,表明司法途径并未成为我国有声读物版权保护的主要途径。另外,在有限的司法救济案件中还暴露出诉讼周期长、涉诉证据收集困难、赔偿金额低等一系列问题,致使有声读物版权纠纷维权难度大,难以实现有声读物版权的周延保护。一方面,有声读物版权类纠纷通常专业性和技术性都较强,法院对有声读物的属性界定、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投入较长的时间,导致诉讼周期相对较长。另外,在有声读物版权纠纷中,当事人上诉的概率较高,维权救济周期会再一次延长,增加救济的成本。另一方面,在新媒体时代,有声读物的发布和获取多是依托平台网站或者平台App,兼具信息网络技术的虚拟性和交互性的特性,可承载的作品数量庞大,导致侵权行为隐蔽,取证难度加大。知识产权案件中常用的取证手段——公证,运用到有声读物版权纠纷中也存在一定的瑕疵。例如,在有声读物平台播放的内容中相当高的占比是小说,以小说为内容的录音制品最显著的特点便是音频集数多,集数时长不固定。在实践中对于这类案件引发的纠纷,原告出于节约时间成本和减少公证费用的考量,通常仅播放开头结尾,中间部分采取随机播放的形式,而后在播放内容雷同的情况下,推定有声读物播放的内容与主张的作品内容全部相同,这种方式可能确实能起到节约诉讼成本的作用,但往往也会成为被告方抗辩的借口,即未播放的内容无法核实,不具备与原告作品进行比对的条件。最后,在有声读物版权纠纷中,另外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权利人损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维权,但判决赔偿的数额却较低。根据酷听提供的数据显示,其在一年之内,通过诉讼的方式对40多部作品进行了维权,累计获得赔偿225万元,每部作品平均获得赔偿5万元 [6] 。事实上,有声读物的创作成本大约在5万至10万之间,法院的判决赔偿金额不仅低于有声读物的创作成本,还难以弥补维权成本,对于有声读物侵权的打击极为不利。
4. 有声读物版权保护风险归因浅析
4.1. 法律概念模糊影响规则适用
有声读物深陷版权困境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法律概念的模糊。在任何法律关系中,概念不明都极容易导致规则适用出现瑕疵。在前述的论述中论及有声读物行业涉及的不确定法律概念相对普遍,在合同中约定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约定非法律规定的权利类型,会给后续的维权诉讼徒增困扰。通过检索我国著作权相关的法律规定发现,其中没有对有声读物版权进行精确定义的条文,也没有对其权利类型进行规定的内容,这对有声读物的版权保护极为不利。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有声读物侵权类型更是层出不穷,在2023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公布的十起著作权典型案例中,其中之一便是关于有声读物侵权的案例——“宸汐缘”有声读物被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可见有声读物的版权保护越来越成为一个突出问题。为了实现对有声读物版权的周延保护,应当特别注意使用不确定的法律概念,避免被裁决者认定为指代不明。
4.2. 利益分配差异导致市场壁垒
有声读物的版权交易过程是一个具有相对性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如若交易主体忽视了任何一个关联交易方的利益表达,都可能诱发主体间的冲突 [7] 。就作品作者而言,希望自己的作品及其可能附随的商业价值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就制作方或者网络平台方而言,希望能实现利润最大化;就平台用户而言,则希望自己所需要的有声读物能够尽可能地归入合理使用的范围内 [2] 。在有声读物版权交易过程中,利益主体的不同诉求表达注定了有声读物版权侵权现状纾困困难重重,毕竟这些主体的愿景与现实中的利益来源形式并不相通,各方难以聚合成利益共同体。一方面,部分主体在利益来源上具有开放性和持续性,拥有多种利益来源形式,而另一部分主体的利益来源则具有单一性和封闭性,二者利益来源的差异容易导致各主体之间利益失衡,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诉求,不当的侵权行为就容易诱发;另一方面冗长的授权链条和多元的授权结构会在各利益主体间形成壁垒,促使利益优势者常优,利益劣势者常处不利地位,干扰版权授权环节的正常运转,增加版权保护的风险。因此,在版权保护的过程中,要特别注重版权利益的平衡。
4.3. 侵权成本较低导致屡禁不止
侵权成本低廉,维权诉讼成本高昂是有声读物版权侵权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所谓侵权成本低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前期实施侵权行为的成本低廉,基本不需要过多人财物的投入;另一方面是指后期侵权的惩罚成本通常低于其侵权所获利益,侵权损失赔偿不能弥补维权成本。前者主要是基于有声读物运营的现状得出的结论。目前,有声读物运营平台主要是以用户生产内容为主的产业模式,据不完全统计,大约有70%的内容是用户生产的,用户自由生产内容并上传不仅能保证平台获得海量的资源,还能保证用户的参与度,但是,这也成了有声读物侵权的集散地,因为有声读物本身是对其他作品形式的一种转变,其中可能融合用户自身的加工整理,导致平台不能准确地检测出其是否侵权 [8] 。而用户生产内容这一环节基本上只需要用户拥有能够提供有声读物音频的App即可实现,不需要耗费太多的成本。后者侵权的处罚成本低于侵权所获利益,是指在现有的审判实务中,受限于举证能力、版权保护意识等因素的制约,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标准难以计算损害赔偿额,参照权利的使用费计算赔偿额也存在较大争议,所以实践中运用较多的标准是法定赔偿标准。但法定赔偿数额的法律规定过于概括,具体确定多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而据相关学者的统计发现,法官酌定确定的损害赔偿额远低于有声读物制作的制作成本,赔偿金额低,权利人所得赔偿额相较于侵权人获益额来说相对微弱,甚至不能填补侵权损失,导致有声读物版权侵权更加肆无忌惮。
5. 有声读物版权保护风险的应对策略
在法治社会中,发展壮大有声读物市场,必须重视版权保护 [9] 。通过前述的分析发现,有声读物版权保护仍然存在漏洞,有必要多层次、多环节地开展探索,有效地化解有声读物版权纠纷,全面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为有声读物版权保护保驾护航。
5.1. 完善有声读物版权保护法规,增强全民版权保护意识
解决有声读物保护中存在的版权问题,首要的是完善有声读物版权保护法规,培养全民的版权保护意识。具体说来,一方面要以著作权法的基本规定为出发点,完善有声读物版权保护立法。可以考虑在《著作权法》中增加有声读物作为新类型的作品种类,为有声读物版权保护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从法律层面明确有声读物的内涵、性质及其有关的权利类型。另一方面,强化版权保护意识是打造精品佳作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 [10] 。尊重版权、尊重原创,实现有声读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作为音频资源保护“领头羊”的有声读物平台的努力,也离不开社会公众的参与和支持。首先,有声读物平台应当以身作则,强化自身版权保护意识,不使用未经授权的音频资源,不侵犯其他著作权人权利,尊重作品原创,恰当行使而不滥用权利,同时加强行业自律,以各种方式带头开展版权保护宣传。其次,要增强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认同,以各种形式宣传产权保护,分析盗版侵权的各种社会危害,引导公众自觉抵制盗版,逐步养成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尊重版权的行为习惯。
5.2. 寻找各方获益的共同基础,规范授权合同的签署
利益壁垒的存在,堵塞作品流通的道路,局限有声读物市场的发展,改变这种局面需要找到各方利益的共同基础点。各方利益的共同基础点在于作品的传播,各方因作品的传播而获益,才会积极促进作品传播,形成各方主体共赢的局面 [11] 。以作品的传播为突破口,在不同的获益形式之间开辟出一条新的通道,才能贯通各方利益壁垒,疏通作品流通道路,以作品为中心形成完整的有声读物市场,均衡各方利益。
在各方具备利益共同点的基础上开展合作,必须严格规范授权合同,聚焦优质的上游版权。规范、详实的授权合同是治理有声读物平台版权乱象的重要环节。第一,签署授权合同时要注意用语规范,明确被授权的权利类型是《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权利类型,避免约定不明或者指代不明的非法律术语出现;第二,在有声读物授权合同签署时应当确保授权主体的明确性和授权作品的一致性。在授权合同中,写明文字作品的真实姓名、笔名,以及特定的身份识别信息,如作者常用笔名进行作品创作,不在作品上署真实姓名时,还应当附上作者真名与笔名一致性的声明,以确保授权主体的唯一性。针对作品名称变化的问题,在授权合同中可对作品详细信息进行记载,如果作品名称因各种因素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签订补充协议,确保作品名称的前后一致性。第三,应用区块链技术保障版权交易与存证,增强其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明力 [12] 。区块链作为一种新型的IT技术,具有数据难以篡改和去中心化的优点,在有声读物版权保护中,引入区块链技术,同步存储交易数据、侵权的网页源代码,追溯在作品流转过程中的使用主体、成交价格等相关信息,为版权变更和侵权赔偿等证明提供参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事人小范围公证的差错难题和保全困境。
5.3. 强化传播平台的责任和义务,防范间接侵权风险
网络运营平台通常拥有雄厚的资金、专业的技术等,基于这些优势能够与众多分散的有声读物内容创作者和音频作品制作方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通过开发大热的IP获取巨额收益,因此从利益平衡的角度,网络平台应当在版权保护中承担更多的责任 [13] 。一般情况下,录音制品的制作需要消耗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权利人许可他人或主动将录音制品上传至网络平台供他人免费收听或下载的概率相对较小,因此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意识到用户上传的有声读物会存在权属争议,应当注意相应义务的履行,对用户上传的内容主动和严格审查。同时,有声读物平台应当建立起有效的版权保护机制,积极防范和制止版权侵权行为。一方面重点防范改变标题或是对部分内容进行删减等混淆视听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加大对一些知名度高的有声读物进行审查;另一方面,建立切实可行的侵权投诉通道,在平台的醒目位置设置快捷的维权举报链接,在收到侵权通知后及时进行核实审查,举报属实及时下架侵权内容。
6. 结语
在新媒体时代,有声读物满足用户多样化的需求,为用户带来轻松的阅读体验和沉浸式的审美感受,成为发展最迅速的数字阅读产品,在阅读市场呈稳步上升状态,进入前所未有的发展时期,但同时也深陷版权纠纷的漩涡。维护有声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重视版权问题,从授权、传播、维权环节出发,分析有声读物版权保护存在的实际风险,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应对措施,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版权保护机制,填补有声读物版权保护存在的漏洞,有效地化解有声读物版权纠纷,全面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有声读物市场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NOTES
1参见《第二十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成果》,https://www.nationalreading.gov.cn/wzzt/dejqmyddhzq/cgfb/202304/t20230423_713063.html,2023年6月10日访问。
2参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终30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知)初第67,456号民事判决书。
4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知)终第6048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