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百余年前,封建社会解体,上千年构筑的中华法系不复存在,传统的礼法精神消失殆尽。尽管传统的法律制度、法律精神归于寂灭,但社会传统,价值观念并没有完全与之同步。在民间,尤其在乡村,许多绵延千年的风俗习惯,思想观念仍然生生不息,时时刻刻影响着在这片热土上生活的人们,调解制度的传承就是其中的范例。中国传统调解制度被引起重视,是由于近年来西方的“ADR”运动和“恢复性司法”的兴起。调解制度是我们的本土资源,深深植根在我们的观念和制度中,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我们需要汲取凝练中国传统调解制度中的智慧,融合到现代调解制度中,为治理乡村提供一条有益的路径。
2. 无讼:中国传统调解制度的思想源流和最终目标
“听颂,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1这被普遍认为是无讼理念的源头,儒家将“无讼”视为解决纠纷的最终目标,认为实现无讼的手段应是礼治教化,强调内心的道德服从,外部的礼教规则,所以孔子追求西周时期的礼乐之治,主张“克己复礼”,要求人人各司其位,“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不得僭越。孟子丰富了儒家无讼法律思想,提出了以仁、义、礼、智为核心的一套完整道德规范,以及五种人伦关系,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他认为若人人都遵守这些规范,那么社会秩序将有条不紊,人人相亲。“无讼”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是历代统治者、文人志士、平民百姓都追求的美好理想。这不但为儒家所倡导,也为道家、法家追求。道家主张“道法自然”,倡导“无为而治”。道家虽然追求无讼,但他们反对儒家和法家的手段,他们认为要达到和谐的境界就要去伪存真,摒弃世俗的礼教和法令规范,效法自然。在他们看来,“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他们也批判法家,认为“法令滋彰、则盗贼多有。”对于法家,虽以严刑少恩著称,但“至安之世”仍是他们依法而治的目标。他们的手段是“以刑去刑”。认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以法律来惩罚作奸犯科者,使得百姓不敢犯上作乱,臣服于法律的威严之下,从而实现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但“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讼者,事势之所必趋,人情之所不能免也。”2所以,无讼实现的过程仍然是解决争讼。而调解制度自有的特性,比如讲究道德教化、伦理亲情、尊卑秩序,与统治者的需求、社会价值观匹配,老百姓也乐意接受,比较适合实现这种“无讼”的理想社会,所以应运而生。
儒家倡导“克己复礼”,要求尊卑有序;道家提倡顺应自然,“无为而治”;法家主张“以刑去刑”,依法而治,三家异流同归——“无讼”。他们都追求和谐稳定,世人团结,睦邻友好,人心向善,民间无纷争。故而,我们可以看出,“无讼”既是中国传统调解制度的思想源流,同时也是调解制度追求的最终目标。我们还可以发现,因其思想源流是“无讼”,它持有的价值观和我们当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内在契合之处,今天的“三治”乡村治理体系与它在中国古代基层治理可谓之一脉相承。
3. 调解制度:乡村治理的关键路径
3.1. 一脉相承:中国传统调解制度与现代调解制度
在思想文化方面,社会主义价值观与传统“无讼”价值观在很多理念上是相通的。“无讼”,是古代社会治理的最高追求和社会和谐的最佳境界。无讼法律文化中的和谐有序、道德伦理、家庭美德、团结友善等积极因素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提倡的内容( [1] , p. 143)。古代的“无讼”思想孕育了传统调解制度,中国传统调解制度就是在这种文化中成长起来的。因而,现代调解制度与传统调解制度的文化理念具有相通性。
在制度体系方面,中国传统调解制度与现代调解制度十分相似。传统调解制度,包括民间调解和官方调解,民间调解主要指宗族调解,官方调解指由官方专门设立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如明朝设立的申明亭,以及诉至公堂之后的“父母官”调解。其实细分还包括“半官半民”的调解,也就是诉至公堂之后,官府不受理或者官府受理后将案件下调给民间调解组织来解决,或者自行撤诉后由宗族长老进行调解的情况。现代调解制度与之并无太多质上的差别,古代的宗族调解变成了今天村委会下设的调解委员会,乡村的调解人员依然是那些同宗同姓有威望之人,古代官方强调调解,当今的调解就贯穿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此外,还有其他非常重要的共通之处:第一,在立法中被高度确认。如元朝《至元新格》规定:“诸论诉婚姻、家财、田宅、债负,若不系违法重事,并听社长以理谕解,免使妨废农务,烦挠官司。”3第二,在司法中被高度重视。古代官府审案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不胜枚举,今天在审理各类民事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更是深受法官青睐;第三,调解在基层治理中都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古代“皇权不下县”,因而宗族在治理基层扮演重要角色,而宗族治理多采用调解的手段,所以调解在基层治理发挥重大作用,而今天的调解无论在城市社区还是乡村都非常重要。
在治理模式方面,传统调解制度与今天的自治、法治、德治不谋而合。中国广袤的农村大地,基于行政成本的考虑,加之“皇权不下县”的传统,中国古代的基层治理主要依靠宗族和乡村自治,而且当时的政权及于县一级,自治的空间比今天更广,自治的权力比今天更大,这是自治方面。其次,中国传统调解制度,不但有官方法律的支持,还有大量的家法族规,家法族规不但依国法而制,与国法统一,还宣扬伦理道德、礼教文化,还赋予家族长老调解的权力。在很多朝代,官方要么默认家法族规的合法性,要么在法律里直接申明,有的地方的家族法规还直接送官府批准颁布,如清朝咸丰年间湖南湘阴狄氏有家规十六条,经县令批准,悬示众人,共知观法 [2] 。尽管封建社会的法律不同于今天的法治之意,但在仍是所属时代的法律之治的内涵。关于德治方面,自不必多言,从个人到家族,从家族到社会,从社会到国家,任何一个阶层都十分注重道德教化,追求仁义礼智信,反对不教而刑,调解制度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柔性的德治教育特性。
无论从无讼法律文化与社会核心价值观层面看,还是从传统调解制度与现代调解制度角度看,中国传统调解制度对今天的乡村治理都有着深刻的借鉴意义。我们今天强调“三治”体系,以“自治为基,德治为先,法治为本” [3] ,以期形成高效完善的乡村治理体系,那么,不妨从传统调解制度中找寻本土资源。我们应该明确,古代“无讼”的理想和传统调解制度中消极的、糟粕的东西赖以生存的政治、经济、社会基础已经被摧毁,至今被保留和传承的是它积极的因素,今天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欣欣向荣,亦不存在传统消极文化生存的根基,我们要传承发扬优秀的“无讼”文化价值,审视汲取中国传统调解制度中的本土基因,充分激发本土资源的强大源动力,实现乡村善治。
3.2. 当今调解制度的几个典型范例
3.2.1. 与时俱进:“枫桥经验”
“枫桥经验”在1963年诞生后,经过58年社会变革,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不断更新,具有持久的时代价值和丰富的经验内涵,将为乡村振兴的“治理层面”发挥重大作用,为乡村治理提供典型范例和理论拓展。“枫桥经验”较早开创了社会化调解模式、法治化调解模式、专业化调解模式和智能化调解模式,推动着中国特色调解制度不断向前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4] 。“枫桥经验”随着我国法治的发展而发展:
1982年,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自治性质,在此之后,枫桥地区以“以防为主,防调结合”的方针,在村委设调解委员会,在企业社区设立建立调解小组,在乡镇一级设立专业的调解办公室,还推行调解工作责任承包制。1991年,《民诉法》修改,原先的“着重调解原则”修改为“自愿、合法原则”,随着十五大的召开,提出“依法治国”,此时矛盾纠纷的解决模式转为了诉讼为主,人民调解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被边缘化。但随着西方“ADR”运动和我国“诉讼爆炸”,以及判决“合法不合理”等现象的出现,倒逼学界和实务界重思调解制度,“枫桥经验”又再次活跃,还创设了调解工作“四前办法” [5] 。到2010年,《人民调解法》颁布,调解制度迎来了春天,其法律地位不断提升,成为了我国法治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机制,不但在民间社会治理中提倡运用调解,在诉讼中,也强调调解的重要性,调解贯穿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行政诉讼中也存在大量调解。在基层社会治理中,调解制度更是形成了为官方大力倡导,民间乐意接受的良好局面。如今的“枫桥经验”,已经上升到“大调解”的格局,形成了集公检法司、专业调解委员会、个人调解室的矛盾“大调解”综合平台,基本构建出人民、司法、行政“三位一体”的完整调解体系。
作为基层治理典范的“枫桥经验”,其精华是自治、法治和德治的“三治结合” [6] 。“枫桥经验”紧随法治发展潮流,不断衍生壮大,走出了社会治理的“低成本,高收益”之路,开创了现代法治化,专业化的调解模式,打造了基层治理中“法治乡村”的实践蓝本,既是自治的内核,也是法治的塑造,还有德治的精神。
3.2.2. 城市调解的典范:福建“无讼”社区
“无讼”社区源于福建省厦门市。学者齐树洁指出“法院主导创建‘无讼’社区”的实践是中国司法的新动态。”( [7] , p. 81)“无讼”社区的创建是法院司法职能的延伸,社会化的表现。法院在“无讼”社区的创建过程,超越了原有谦抑的姿态,不再以“不告不理”的诉讼模式来解决纠纷,而是充分发挥能动性,积极承担社会治理责任,通过主动的司法过程延伸触角,高效整合社区的资源和力量,针对各类矛盾进行源头治理。形成以司法部门牵头,社会各种力量共治的局面,使得法院的最后保障线和“无讼”社区的最前沿治理线拧成一股绳。
“无讼”社区创建活动的切入点是立足社区、着力点是法院主导、落脚点是追求“无讼”。通过充分利用城市各种资源的便利性,让法院进入社区,开展送法上门,进行社区巡回审判,形成多部门联动,社会组织与官方部门信息共享的网格化局面。按照“人民法院为主推动、人民法庭具体实施、社区法官牵线搭桥、社区调解积极跟进”的创建模式,逐步构建出“法院、法庭、社区法官、社区调解”四位一体的社区纠纷化解平台( [7] , p. 82)。福建“无讼”社区的成功范例,得益于三个方面:一是充分的实践基础;二是制度的充分保障;三是官方的推动,“无讼社区”的建设是在民间力量,立法机关,以及政府、法院等的支持下展开的,得到了各方的大力支持。
在我看来,其实“无讼社区”就是在城市社区开展的调解制度,可供乡村治理借鉴。第一,思想文化上,尽管城市的社区是陌生人社区,但大家仍然是一个共同体,既是价值共同体,也是利益共同体,都讲求和为贵,追求和谐;第二,在治理的方法上,都是在法治的保障下,讲究自治与德治,都希望将矛盾化解在诉讼之前、诉讼之外;第三,在治理的目标上,从统治阶级到平民百姓,从发达的城市到落后的乡村,都追求“无讼”的理想社会,这也是为我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故而,我们在乡村治理中,应当积极汲取“无讼”社区的优秀经验,形成完善的乡村特色调解制度,打造“治理有效,乡风文明”的“无讼”乡村。
3.2.3. 简单高效:民富村调解模式
民富村隶属广西省玉林市博白县,深受儒家文化和客家文化的熏陶,这个村子的宗族观念很强,每个自然村由几个同姓家族构成,同姓之间基本是同宗同脉,关系密切。这种情况在中国广大的农村非常普遍,民富村只是一个缩影而已,笔者所在的村子就是以万姓和余姓组成。民富村的这种情况使得调解非常盛行。如学者宋才发、张术麟写道“我国农村是一个基于血缘、亲缘和人缘而形成的‘熟人社会’,尽管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的洗礼,但是这个基本格局和基本状况并没有多大的改变,只有少数农村进入了‘半熟人社会’” [8] 。民富村以民间调解而远近闻名,是全国的调解工作模范村。
该村在“无讼”传统法律文化积极因素的影响下,以化解矛盾,着力“乡风文明、治理有效”为目标,做到了“小矛盾不出组,大矛盾不出村”。根据数据显示,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数量是人民法庭的4.5倍,其中诉至人民法庭的案件中,原告为民富村的仅为25%。调解结果让村民心悦诚服,村民更愿意通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矛盾。在民富村,他们的调解模式并不复杂,而是简单高效。首先,他们的调解把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村紧密结合,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既讲法律规定,做到晓之以理,也讲人情道理,做到动之以情,还追求善良风俗,使村民“有耻且格”。其次,县级以下地方派驻人民法庭,充分调动人民法庭与村调解委员会的联动机制,形成了“屯–村–镇–法庭”的“四级”对接网络。由法庭作法律规范引导,村委会人民调解员在法律范围内说理讲法。“四级”对接网络还发挥协助法庭办案功能,如为法官提供线索。
我们不能以是否运用诉讼手段解决纠纷,来衡量是否是依法治村,应当认为,只要是在法律的框架下治理乡村就是依法治村。用调解解决纠纷,何不是一种“为权利而斗争”的良好路径呢?我们不能以西方常为的诉讼模式来看待我们的纠纷解决方式,我们应该明确我们的目的是解决纠纷,否则将背离追求文明和谐社会的初衷,制约现代调解制度功能的实现。
4. 结语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内在地要求乡村治理现代化。当前乡村振兴如火如荼,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中一块难啃的硬骨头,我们要从本土发掘资源,追踪古代盛世基层治理的踪迹,让传统调解制度的有益因子与现代调解制度相融,坚持文化自信,让“无讼”中的优秀文化在现代调制度中结出果实,我们还要积极推广如“无讼”社区等治理模式,让乡村治理真正实现“治理有效”。
NOTES
1《周礼·地官·调人》。
2《无闻集》卷二《诉讼》。
3《大元通制条格》卷十六《田令·理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