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学术梳理
戴维·米勒作为英国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他的多元主义正义论对当前正义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扩展。目前,国内学术界研究米勒的思想主要集中在市场社会主义、多元主义正义论和全球正义三个方面。
在中国知网可查询的数据中,国内学术界最早对米勒的关注是其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大部分研究市场社会主义流派的理论都绕不开米勒的思想。自2001年米勒的代表作《社会正义原则》由应奇翻译为中文,国内学术界逐渐发现米勒在正义思想方面的独特见解。《社会正义原则》一书中文版问世至2015年前后,国内学界对米勒思想研究主要集中在其社会正义论方面。而2016年至今,对米勒思想的研究除了社会正义论方面,较多集中于全球正义方面。
国内学术界在探讨米勒的市场社会主义理论方面,具有代表性的研究主要有:王元对“市场社会主义”理论进行了系统的评述,认为社会主义完全可以与市场结合起来。段忠桥解释米勒所提出的“合作制市场社会主义模式”。应奇撰文介绍米勒的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正义原则,并翻译米勒的重要著作《社会正义原则》。
在探讨米勒的多元社会正义思想方面,国内研究呈现出四个方向:1) 大多数学者如王桂艳、龚群和王广、杨峻岭、牟海侠等人,主要从米勒所划分的三种人类基本模式和三种正义原则的对应关系,以及从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方面探讨如何实现社会正义的问题。2) 王韬洋从环境正义中的环境善物角度引入米勒的社会正义,为国内环境正义和环境哲学的相关研究提供理论支持。3) 另有学者将米勒的社会正义思想置于比较视野。如张秀探讨迈克尔·沃尔泽与米勒正义理论的思想异同。她认为二人均从诠释学的角度思考正义,且以多元视角看待世界。而在正义分配的出发点上,沃尔泽从社会物品的角度探讨正义理论,米勒主张从具体的社会情境中考察基础性的正义原则。苏磊则从社会正义原则、社会正义的主题、社会正义的边界以及结果和程序方面对比米勒与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理论。4) 还有学者从马克思正义观的视角考察米勒的社会正义原则,如牟海侠、苏磊、张秀等人,认为米勒的社会正义理论忽视了阶级和等级社会、生产关系等方面,导致米勒的正义理论无法取得现实实践。
在米勒的全球正义思想方面,国内学者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1) 米勒反对全球平等主义的立场。2) 米勒坚持基本的人权底线原则。3) 米勒强调民族权利和民族责任。王洁认为利用米勒的全球正义理论,对我国处理外交关系具有积极价值,同时能够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张提供理论支撑,并且还能为我国处理国内发展与国际援助关系问题提供宝贵的理论思考。
米勒认为国内和国际应当运用不同的社会正义原则,在国内坚持社会主义多元论,国际则坚持基本人权底线原则和民族责任原则。国内学者普遍认为米勒所持有的二元正义论观点存在着矛盾。杨通进认为米勒持有的观点无法解决不同正义原则和不同正义义务之间的冲突。吴楼平、姜丽、夏昌武等人也认为国内和国际应用不同的原则,米勒实际上肯定了某种形式的全球平等主义,因而其所提出的全球正义理论会陷入道德情境主义和道德普遍主义的困境,以及个体责任和集体责任之间的矛盾中。姜丽、夏昌武提出解决米勒的社会主义和全球正义的矛盾的现实途径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2. 多元社会正义思想
戴维·米勒的社会正义理论中吸收了罗尔斯设计的“良序社会”,并继承了罗尔斯“重叠共识”的预设。不过,米勒认为不存在适用所有情境的普遍原则,罗尔斯利用抽象概念的方法研究社会正义,把正义问题从具体个案中抽离,使其构造充满了抽象色彩。
米勒通过三个理论预设确定社会正义的范围,将正义原则的范围置于一个有边界和确定社会成员的封闭社会系统中。在这个系统中有一套被人们普遍认可的制度,能够使人们在一定程度上达成普遍共识。人们享有的社会资源、物品等是按照成员们赞成的方式进行分配,并且存在着一些相应机构,法律和经济等手段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对社会制度进行调解。而“正是社会正义的适用环境限制了社会正义理论扩展为一种全球正义理论的可能性,将社会正义原则适用于世界所有人或所有民族国家” [1] (p. 122)。
2.1. 人类的关系模式及对应原则
米勒不赞同罗尔斯等人认为存在一个普遍性意义上的正义原则适用于所有的社会情境。他同迈克尔·沃尔泽一样都赞成对分配正义原则的适用范围划定界限,不同的社会情境下所遵循的正义原则是不同的。不过,不同于沃尔泽从社会物品及意义中提出分配正义的方案,米勒密切关注适用社会正义原则的社会情境,从“人类关系的模式”出发,通过分析人类三种基本的关系模式,考察不同模式下的正义原则。并且他认为不同的分配原则依赖于处于哪种关系模式中。虽然人类的关系是多种多样且复杂的,但是存在着三种基本的关系模式,即团结的社群、工具性联合体、公民身份联合体。三种关系也分别对应三种正义原则,即按需分配、应得、平等。
关于米勒的人类关系模式及对应原则,国内学者几乎都根据应奇所翻译米勒的《社会正义原则》一书进行理解和探讨。而米勒关于这一部分的论述可谓是他社会正义理论的重中之重,是国内学者研究和探讨的重点。
2.1.1. 团结的社群及需要原则
在团结的社群模式中,龚群认为:“米勒这一共同体概念,完全是麦金太尔所理解的共同体概念的内涵”,并且认为米勒指出的古代村落和现代社会共同体出现形式的不同也是麦金太尔的观点 [2] (p. 35)。而牟海侠认为:“这种共同体近似于桑德尔意义上的‘情感的’共同体,共同体的情感是团结成员的纽带,成员们有一致的利益及追求” [3] (p. 210)。也就是说,团结的社群以一种亲密关系为基础,成员之间大多都拥有共同的信仰和文化、相互熟识等。这类关系模式所遵循的是按需分配,按照自身的能力满足他人的需要。责任和义务以关系的亲疏程度来确定,越是与自己有亲密关系的人(特别是血缘关系),能够获得和提供的帮助需求也就越多。米勒实际上更倾向于家庭和小型宗教团体的共同体。而需要作为这种亲密共同体的分配原则时,米勒所强调的相互信任和亲密度,会导致在一个民族伦理意义上的大尺度共同体中,亲密关系难以建立 [2] (p. 36)。
需要由于是“主观”术语,且有满足了一人的需要而他人的负担增加的情况,以至于把它作为一种正义原则遭受着广泛的怀疑。但是,米勒认为需要原则的关键在于作为社会正义的一个原则在分配资源上所发挥的作用。
“‘需要’,是所谓的‘内在的’需要,以及所谓‘无条件的’或‘基本的’需要,它指的是最低限度的东西,这种需要本身并不是工具性的,而是目的性的” [4] (p. 143)。米勒不同于马克思在物质极大丰富的条件下讨论需要,他从物质资源相对匮乏的情况下讨论分配资源中应当如何运用需要原则。他分析和比较了“严格优先性”和“治疗类选法”,认为两个方法都有缺陷,“严格优先性”忽略了处境较差的人的正义需要,“治疗类选法”则相反。而这种分配观“实质上反映了在资源不足的情况下,我们无法达到十全十美的正义,而此时就应该通过比较和分析,采用使最终结果中的非正义最小化的分配政策” [5] (p. 63)。
米勒认为人们的需要与欲望之间应有区别。个人的需要应当由“共享的社会规范”确定。需要原则应当成为一种指导社会制度的社会原则。要有一项确定什么是人们需要什么是人们不需要的大家都同意的一致标准。而所谓需要,它不是一种工具性的,不是为了得到什么别的目的。需要是最低限度的必要的东西。这里的必要性是指,所需要的东西中的必要性来自人类状况的一般事实,如人类需要喝水和食物等。
2.1.2. 工具性联合体及应得原则
工具性联合体这种模式以商品为中介,通过合作生产产品和物品的买卖产生以经济性目的为主的联系。市场是一种典型的工具性联合体。但是,除了经济关系外,还有为一些组织效力的工作群体,视工作为获得私人利益和目标的手段,以及将工作内和他人的合作、联系视为实现私人目标的合作者,这类工作群体也可以称为工具性群体。
龚群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视角探讨了米勒所说的工具性联合体的特性。黑格尔认为,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以自身为目的。但是他目的的达成要与他人发生关系。工具性联合体的最大特点也就在于人人都为了达到自己的特殊目的,但是却离不开联合体,因为联合体为其提供了实现其私人目标的场所 [2] (p. 35)。这一联合体所遵循的正义原则是“应得”原则,当成员们的所得与其贡献相等时,正义就得到实现。而这种“应得”和“贡献”的衡量标准是由联合体的目标和目的确定的。龚群还认为:“在米勒的多元分配正义原则之中,米勒对应得概念的分析与辩护最为出色”。
在国内学者的研究中可以发现,米勒的应得原则直接画等号的是贡献所得,当贡献的与所得的相等,那么正义也就实现了。那么,如何确定贡献的标准或判断呢?米勒提出了三种应得的判断,即主要的、次要的和假冒的。而只有前两种判断相结合,才能实现应得原则下的正义 [5] (p. 63)。不过,米勒也意识到应得的标准或判断会有困难,主要有生产互补性如何评估个人的贡献、薪酬的等级结构中如何确定个人是否达到岗位要求和合适的职级等、每个人对联合体目标的不同看法。还有个人与联合体的关系,也会对应得原则下的分配造成困难。米勒与诺齐克一样,把个人的天赋才能与运气也纳入个人应得中考虑。不过龚群认为米勒的对罗尔斯的批评实际上重复了桑德尔对罗尔斯的批评 [2] (pp. 36-37)。
米勒承认了应得依赖于制度,并且制度能够赋予业绩成为应得的基础。但是他反对正义制度决定应得,应得是从个人业绩(贡献)中来的。而龚群认为米勒所给出的论证实际上没有论证出“应得是前制度的”。并且,米勒在看待环境运气与应得的关系中,认为不能如罗尔斯一样把天赋等自然资质排除在外,他在论证的过程中认为应得的利益需要看申请者的难度以及运气影响是在人们可以控制的意义上。然而,这样的论证无疑把“随机事件”的定义抛去。米勒认为若社会回收对一个人的培养成本,那么相当于取消了天赋等偶然因素在业绩中的比重,然而米勒这一想法是把社会看作一个工具性联合体,而不认为社会是一个合作的体系。而这样的工具性联合及应得原则,“没有为社会从平等方向进行调节留下任何出口” [6] (p. 377),这样也会造成工具性联合体的成员与平等公民身份的成员之间发生必然的冲突。
2.1.3. 公民身份联合体及平等原则
公民身份联合体通过法律确保公民的地位和身份,并且赋予公民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法律所赋予的公民身份连接,而最初的社会生产活动、情感的联系也为人们所认同的法律所遮盖。这一联合体所遵循的正义原则是平等。获得了公民身份意味着,在联合体内获得了每个人都享有的同等自由和权利。公民身份意味着一种平等的公民地位。公民的平等身份可以抵抗产生于市场经济中合法化的不平等。
米勒的平等原则是基于公民层面的,国家以法律等形式保障和要求了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和公民的基本义务。在边界内获得了公民身份资格的公民在地位上都是平等的。牟海侠从米勒考察德性、实践和正义的关系上,分析了什么是米勒所说的平等概念。德性的品质中有能从内在达到利于实践的好,这种好符合人类行为的相关准则。德性达到了这种实践的好的必要品质后,“实践的目标以一种与实质正义相一致的方式被追求,与德性相联系的实践是自我包含的实践” [3] (p. 210)。实践检验成就的标准就是正义实现的尺度,当人们以此种方式行动获得成就,并且得到了相等的报酬时,正义就实现了。
龚群还指出,米勒的公民身份不仅是政治权利和自由权利的平等,并且还有向社会福利领域扩宽的可能。米勒认为当有人的福利需要没有被满足时,则可以断言此人没有被当作公民得到公平对待。而这里应注意,福利引出的需要与应得是由平等的内涵引出的,而非前两种关系模式下的原则。米勒引出福利,这里隐含地为罗尔斯的补偿原则进行了辩护。因为罗尔斯的补偿原则就是为了保障某些公民的福利需要 [2] (p. 37)。
米勒认为分配平等是无法完全实现的,因此,我们追求的平等应当是社会平等,是一种政治方面或社会福利方面的平等 [2] (p. 40)。但是,米勒忽略了“在一个分配领域存在严重不平等的社会中,高呼每个社会成员都是地位平等的,无异于掩耳盗铃,自欺欺人” [7] (p. 223)。
实际上,米勒认为三种关系模式可以覆盖社会的各个领域,那么相应的三个原则也并不是孤立的只存在于某种特定的模式中。它们之间是可以相互联系、相互贯通、相互重叠的。米勒的人类关系模式及对应原则较之前单一的正义模式来说具有创发意义。不同于自由主义正义理论中对个人的抽象理解,转而立足于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个人主义立场,这为正义问题的研究拓展了方向。
2.2. 正义的实现问题
程序与结果问题的讨论是政治哲学中正义问题的重点内容。国内学者对米勒正义问题中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的考察,仍围绕《社会正义原则》一书的内容进行讨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程序和结果的定义,二是程序与结果的关系。
程序与结果的角色在社会正义中往往被模糊和忽略,但是米勒却重视这两者的关系。在米勒早期的《社会正义》中,他认为程序正义完全取决于结果正义,而在过程正义论以及实证研究结果的影响下,米勒不得不考量独立于结果的程序。在其《社会正义原则》一书中,米勒的理论发展为混合型的正义论 [8] (p. 261)。
米勒通过举例三种情况,深入探讨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的关系,他认为这两者存在着冲突,主要有三种原因:认知错误、外在的背景条件形成不同的结果、多重程序相互交叉的结果 [9] (pp. 216-217)。但是如果社会中只考虑结果,或只考虑程序都是不可靠的。应当在社会评价中结果正义具有优先性,但是也要保证程序正义。
但是,米勒在用例子来说明程序与结果的冲突时,这些例子并不能表达程序正义与后果正义的冲突,他必须更加“仔细探讨各种机制的相互影响以及他们各自对分配状态的影响” [8] (p. 259)。
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追求了一方,另一方可能会有损害。也就是说,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是互相独立的,程序正义并不一定带来结果正义。那么如果要使得程序与结果保持一致,那么应当需要四个原则:平等、准确、公开和透明、尊严。总之,米勒的核心观点是结果正义和程序正义独立,坚持结果正义在社会正义评价中的优先性,同时也要保证程序正义。
2.3 米勒社会正义理论的局限
对于米勒社会正义理论的批判大致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以马克思的视角,第二种是以语境主义的视角。
2.3.1. 以马克思的视角对社会正义批判
这一方法以牟海侠、何霜梅、王桂艳、王广、杨峻岭等人为代表。
1) 米勒对人类关系模式的划分,实际上忽略了阶级在现实中无法实现。“阶级才是划分社会群体的根本依据,纵观人类社会历史,无论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等级划分都是社会的最基本样态” [3] (p. 211)。因此,不能单从社会关系的划分入手,还应当看到社会关系背后的经济现实。“抛开社会物质生产关系抽象地谈分配的正义和平等,其理论设计再美好也是幻想” [7] (p. 225)。以“应得原则”为例,工人和资本家对其认识实际上是不同的。对于工人来说,他付出了劳动就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资本家得到的酬劳是工人的剩余劳动价值所得,实际上并没有付出实质性的劳动,然而资本家却有可能得到比工人多得多的报酬。同样运用了应得原则,却造成了结果上的不公平。
2) 平等原则只是一种口号和精神寄托。米勒认为在公民身份联合体中的正义原则是平等。而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所提出平等理念实际上是一种口号而已,是人们为了逃离不平等状态的一种精神寄托。对于实现人的政治解放而言,缺乏了现实的革命意义。而对具有公民身份的人进行平等的资源分配,这种公民身份也包含了有能力却不劳动的人,遭到马克思批判。而这种未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批判会因为找不到实现的具体路径而沦为一种理想的乌托邦。
3) 米勒没有从生产的问题上考察社会正义原则。米勒的社会正义原则分配的是生活资料。但是马克思认为分配不是事物的本质,生产方式决定了生活资料的分配。一定时期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决定了这一时期的分配关系。“社会真正的基础和动力是社会生产而不是正义观念;是物质生产的发展决定正义的内容” [4] (p. 147)。
2.3.2. 以语境主义的视角进行批判
这一方法以赵瑞林为代表。
1) 根据语境确定的社会正义原则无法规制社会实践的外在标准。米勒认为正义原则可以在具体的语境中加以确定。然而批评者认为,社会可以选择不同的形式,那么语境就可以不停地被修改和创造,这就会使正义原则总是随着语境而改变以适用新的社会语境,因而无法成为一种规定制度的外在标准,使语境主义沦为约定主义。
2) 米勒经验性论证方法无法说明人类关系模式和其对应正义原则之间的必然性。米勒认为经验事实可以说明正义原则可以从具体的特殊事实语境中产生。然而,批评者认为这种经验性的论证只是说明一种描述性的事实,并不能用来说明人类关系模式与社会正义原则之间的必然性关系。
3. 全球正义理论
全球化的进程中,世界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联系越来越紧密。戴维·米勒对社会正义理论深刻分析后,也探讨了全球正义的道路。他充分吸收了罗尔斯在《万民法》中反对世界主义全球平等的观点,思索全球平等与正义的关系问题,考察世界主义的全球平等观点,构建其基于民族责任和权利、人权底线的全球正义理论。
3.1. 米勒对全球平等主义的批判
批判全球平等主义是米勒全球正义理论的前提。他认为全球正义并不等于全球平等主义。要了解米勒如何批判全球平等主义,首先要了解他关注了全球平等主义的哪些内容。
王洁、林美卿、刘明明介绍了世界主义的类型。世界主义可分为道德世界主义和政治世界主义。前者主张人类都服从于同一组道德法则,后者则主张每个人都服从于同一个有权力实施道德法则的政治权威。而对于全球正义来说,政治世界主义明显不可能,而道德世界主义分为弱式和强式。弱式世界主义要求给予世界上每个人平等的道德关怀,但在实际行动中可以有所偏倚。也就是弱式世界主义者既认同我们对全世界人民都负有责任,又认为应当先满足本国同胞的特殊义务和责任,而强式世界主义者从“实质性的意义上给世界上所有人以平等对待” [10] (pp. 54-55)。米勒显然更认同弱式世界主义的观点。
吴楼平分析了贝茨、博格和斯蒂纳的全球资源平等的观念。认为其是通过资源转移的分配方法来调节国家间的经济不平等。然而,世界主义者所主张的全球资源平等和全球机会平等,并不能消减国家文化多样性和分配原则统一性之间的距离。原因在于“全球不平等当作社会非正义的直接根源,以至于将缩小或消除不平等设定为政治哲学的首要认为,从道德平等直接跨向了经济的分配平等” [11] (p. 41)。而不平等并非总是不正义的。
米勒认为全球平等主义所遵循的原则是错误的,他们所提出正义原则是一种“政治乌托邦”,并且使得平等变得遥不可及。米勒提出了两种反对理据:“标准”问题和“动力”问题。第一种“标准”问题,米勒认为涉及的是“衡量资源或机会的分配能否达致公平正义的尺度问题” [11] (p. 41)。然而,由于全球背景的复杂多样,并且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政治等差异巨大,很难找到确切的尺度衡量资源或机会分配是否实现了公正。那么,平等无法作为基本的分配原则。第二种“动力”问题。人类的偶然性运气和自我选择的能力会影响资源和机会的分配方式,而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制度等因素也会导致国家间存在不平等。
3.2. 全球正义的适用范围与责任主体
全球正义不是国内社会正义简单在物理空间上扩展,即不是从国内疆界扩展至国际层面。以查尔斯·贝茨、托马斯·博格为代表的世界主义者认为,罗尔斯在《正义论》提出的两个主要原则,平等的基本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可以适用于全球层面,国内正义扩展至全球层面的正义。不过罗尔斯本人却拒绝将其国内正义理论扩展至全球层面,并在《万民法》中阐述了反对世界主义全球平等的观点 [12] (p. 17)。而米勒也是从中得到启发,他认为国内正义和全球正义适用的背景条件不同,国内社会正义原则不能简单地应用到国际层面。
米勒的全球正义理论基本单元是民族国家。而民族国家是由共同的民族认同的公民组织成的。民族国家具有三个特征:第一个特征是民族国家可以产生巨大的团结力量;第二个特征是民族国家内的各成员拥有相似的经济政治文化背景,可以在分配正义上达成广泛的共识;第三个特征是民族国家内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人们能够确信能受到公正对待。而这三个特征使适用于民族国家的正义原则无法适用于全球层面。民族国家的公民身份与世界公民身份之间是有差异的。世界是由不同的独立和相互联系的政治社群构建的,不同民族国家的背景条件是不同的 [12] (p. 19)。那么,米勒所认为的世界公民应当是什么样的呢?
杨通进对全球正义理论的人学基础进行了深度地阐述,对比探讨了罗尔斯和米勒所认为的全球公民概念。罗尔斯意义上的公民是“具有普遍而共同的身份且具有平等价值的公民” [13] (p. 87),所有人都应受到同样的对待和保护。那么,国内正义中人是“自由而平等的(民族国家)公民”,在全球正义中人应当是具有普遍意义的自由而平等的世界公民。而米勒的全球正义的出发点是具有不同身份的穷人和富人。
米勒认为我们应当将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视为这样一种人群:一方面人需要帮助且脆弱的主体,另一方面人又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主体。米勒提出要在这立场中保持平衡,既展现出对穷人负有的责任,帮助其过上最低限度的生活,另一面要将其视为能够承担行为的责任主体,而不是援助的被动接受者。米勒的观点充分展现了对需要帮助人群的尊重。
而米勒的共同体主义思想使其“在社会正义层面关注的是社会国家对个人的优先性和作用;国际层面强调的是民族国家利益的至上性和优先性,拒绝世界主义的政治制度安排和平等至上的原则” [12] (p. 20)。既然米勒强调国内正义和国际正义的应用背景差异,国内的社会正义原则无法适用全球正义原则,那么他认为的全球正义原则是什么呢?
3.3. 全球正义的原则
米勒的正义原则虽然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上有所不同,但是在全球正义原则上米勒也采用多元论的方式。他反对单一的标准考察正义分配原则。他认为在全球领域应当坚持民族责任原则和底线原则。
3.3.1. 民族责任原则
米勒从人的两重性上认为我们对人类同胞应当负有义务和责任。一方面,人既是需要帮助的脆弱存在物,从人道主义角度我们应当有责任和义务帮助世界上贫穷国家的人过上最低限度的体面生活,不能对贫穷国家的生活见死不救。另一方面,从人是能够自主选择并对自己的生活负责的行为者上引出了后果责任原则和补救原则。后果责任意味着“我们对由我们的行为导致的收益和损失所负有的责任”,补救责任意味着“我们不得不承担的消除伤害和痛苦的责任,当我们有能力这么做的时候” [14] (p. 229)。米勒所提出的补救原则的主旨是关切世界上深受苦难所困的穷人 [15] (p. 110)。而要对救援需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呢?米勒考量全球正义时,还引入了底线原则。
3.3.2. 底线原则
底线原则是全球正义所追求的一组基本的人权。而基本人权就是要尊重和保障所有人能过上最低限度的体面生活的需要,而“人权最好是诉诸所有人都共有的基本需要来加以理解和辩护” [14] (p. 38),米勒还列出了基本人权的清单包括但不仅限于“食物和水,衣服和居所,人身安全,医疗保健,教育,工作和闲逸,迁徙、良心和表达的自由” [14] (p. 178)。不过,米勒也意识到,这种基本需要在实际情况中并不是那么容易达到广泛的认同。
姜丽、夏昌武认为:“米勒所主张消除全球严重贫困,满足全球范围内人们的基本需要,能够让所有人获得最低限度的体面生活所需要的基本人权”是米勒所支持的“弱式世界主义” [12] (p. 20)。而王洁认为,米勒指出的清单中迁徙自由不能派生出可以跨国移民的权利,他认为不受限制的移民并不属于人权,这就为他控制移民入境埋下伏笔 [15] (p. 110)。
3.4. 米勒全球正义理论的局限
3.4.1. 米勒对世界平等主义的批判不成立
吴楼平和陈晓对米勒与世界主义的批判与反驳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总结。世界主义者认为起点平等是首要的正义原则,只要个人和国家在获得初始资源时是平等的,而后个人选择以及国家选择虽然会导致结果不平等,但并不代表不符合正义原则。此外,可以通过再分配原则将富裕国家的资源转移给贫穷国家,帮助其获得平等的资源和机会,从而达到起点平等。米勒却认为,世界主义将个人层面的平等扩展至国家层面是错误的,国家的发展水平往往是由集体决定的,个人并不对之负责。并且,再分配原则容易造成“搭便车”的现象。
陈晓认为,米勒对全球平等主义的批驳是不成立的,原因在于米勒的批驳有三个局限:第一个局限是窄化了全球平等主义的定义,“认为平等本身具有内在价值属性,而将认为平等具有工具价值属性的平等主义理论排除” [16] (p. 39);第二个局限是在“标准”问题和“动力”问题上混淆了正义原则和可行性原则间的区别;第三个局限是米勒利用民族自决来论证不平等结果的合理性,但是民族自决本身的合理性有待考究,各国初始平等中通过民族自决产生的结果并不一定是正义的。
3.4.2. 差异性身份不足以作为全球正义的出发点
米勒不同于罗尔斯的世界公民的内涵,他划分穷人和富人作为讨论全球正义的出发点。杨通进认为米勒在全球正义理论的人学基础上存在三个不足:① 他所提出的“人的观念”是一种描述性的观念,不包含规范内涵,难以承担作为正义原则的出发点;② 米勒把“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中本应屏蔽掉的差异身份作为其理论的出发点,在立场上有所偏倚,无法实现公平;③ 米勒在提出全球正义原则之前就认定民族国家之间的不平等是合理的,这样先入为主的做法不够严谨 [13] (p. 87)。
3.4.3. 道德情境主义和普遍主义正义之间存在张力
吴楼平认为,米勒的分配原则中,“人权作为全球分配的标准,所有人都负有保障人类权利的义务” [11] (p. 46)。而从其中可以发现,维护基本的人权是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义务,并且这种道德义务遵循需要的分配原则。然而,这就与米勒的特殊性多元正义理论产生冲突。也就是说,米勒首先立足于的是人们对他人都有援助义务的立场,然而却并没有为其赋予普遍的形式。但是这一立场明显会导向世界平等主义所认为的道德价值是平等的。姜丽、夏昌武更是进一步认为,米勒“享有最低限度的基本人权实际上认可了某种形式的全球平等主义,即米勒所支持的‘弱式的世界主义’” [12] (p. 22)。
3.4.4. 偏袒界限不明,正义原则标准模糊
对民族同胞的偏袒的界限不明,不同领域的正义原则的冲突没有调解标准。米勒认为在国内和国际的正义原则应当保持独立。但是杨通进举例对米勒持有的观点进行怀疑。米勒认为国家和国内两个领域应当持有不同的正义原则。但是,一个跨国公司持有的应该是应得原则,而在一个工具性联合体的国家中也是持有应得原则。另外,当跨国公司有自己的民族同胞,而根据米勒的互分,民族同胞应当属于一种团结性的社群,所遵行的应该是需要原则。那么,在这里就会发现明显的矛盾,跨国公司对民族同胞到底是运用应得原则还是需要原则进行分配呢?并且,如果为了满足同胞的需要,那么这个偏袒的程度应达到何种地步呢 [13] (p. 93)?在全球正义问题上强调国家边界问题,可能会危及国家内部的平等主义分配正义。在国内强调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意味着克服自然的与社会的偶然性对分配的影响,因为他们被认为在道德上是任意的” [17] (p. 314)。然而,米勒却在国家边界这个明显具有偶然性的因素上十分看重,那么,如果这种偶然的因素被认为具有道德上的重要性,国家内部却致力于屏蔽掉偶然性的因素。
4. 总结
国内学者对于戴维·米勒的研究最早集中于他的“市场社会主义”,后面随着《社会正义原则》一书中文版的译成,开始对米勒的社会正义理论进行充分的探讨。而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国内学术界发现米勒的多元正义视角能够为正义问题提供新的视野。而这一学术界研究的理路,实际上也是顺着戴维·米勒自己理论体系的研究理路。然而,国内学术界的研究有以下三个不足:
1) 学术来源较为单一。国内学术界对戴维·米勒的社会正义论的成果进行了充分的纵向挖掘。然而,大部分的研究资料都只围绕着《社会正义原则》一书展开,以至于研究米勒的社会正义论的基本框架和结构都固定在三个理论假设、人类关系模式及对应原则上、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上。而讨论的内容也主要是以书论书,虽然也有少数学者将米勒的正义理论同罗尔斯、沃尔泽等对比,但是这种横向对比的研究仍有不足。
2) 缺少对米勒民族性的研究。从米勒的情境主义多元论和强调不同民族国家的背景差异中可以发现,米勒十分注重民族性。他的社会正义理论建立的前提是在一个有边界的国家中,而反对单一的全球正义标准也是由于他认为不同经济政治文化背景下人们难以达成正义原则的共识。并且,他在全球正义理论中提出的民族责任原则和义务,在于他意识到了不同民族国家之间的贫富差距。那么,民族性在米勒的理论当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对民族性的了解显然可以加深我们对其理论的认识。然而,对其民族性的探讨国内几乎呈现空白。而这一空白,导致将米勒的社会正义理论和全球正义理论有了表面的割裂,社会正义理论和全球正义理论当作两种不同的层次考虑,而忽略了米勒暗含的利用民族性对其理论进行连接。
3) 缺乏对移民问题的探讨。由于国内全球正义理论尚处于前沿问题,但是难民危机问题在欧洲早已显现。而在探讨全球正义理论中的民族责任、疆域边界、援助义务、公民身份等问题时,移民问题也不容忽视。既然身处整个世界,我们就不能对移民问题视而不见,我国积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也要求我们对其他国家的人类同胞负有义务与责任。国内学术界对移民问题较集中于对国内移民进行研究,而对国际领域下移民问题的研究仍然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