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比希莫特》作为霍布斯生平后期的一本重要著作,通过对话体的形式向读者展示了17世纪英国内战的历史。不同于一般的史书,《比希莫特》并不局限于陈述史实,对历史的评论,尤其是对事件的归因被霍布斯置于更核心的位次。因此,说它是本史书,倒不如说它是本政治哲学著作。作为《圣经》里的两头巨兽,霍布斯巧用其名著书立说,将利维坦代指主权者(尤指国王),将比希莫特代指议会。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用逻辑推演证成的思想实验,以“自然状态”这一概念敲开了现代政治哲学的大门,而《比希莫特》则是其哲学思想的现实性证明,为其学说提供经验性的补充,以血淋淋的内战现实昭告天下百姓“建立绝对主权”的必要性。霍布斯认为,主权者的意志消解、权力分散、军权丧失皆是绝对主权式微的迹象,它们严重阻碍自我保全的实现,臣民逐步陷入难以自我保全的困境,直到生命面临摧毁时才后知后觉。本文将解释三者何以阻碍自我保全,并为绝对主权辩护,分析为什么只有绝对主权才能促进臣民的自我保全。
2. 意志消解对自我保全的阻碍
在《比希莫特》第一场对话中,霍布斯就直言不讳地指出:“人民都被败坏了,桀骜不驯的人都被当成了最爱国的人了” [1] (p. 26)。在霍布斯眼里,臣服于主权者才是爱国者,因为这是我们摆脱自然状态并走进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也译作“公民社会”)的必然要求。人类通过订立契约将自身除生命权之外的天赋权利让渡给主权者,放弃基于个体的判断即私己判断(private opinion),将所有人的意志转化为一个意志,完全服从主权者的判断。只有主权者拥有权利去设定正义的标准,同时也有保护属民的义务,运用其绝对权力去威慑和镇压一切与自我保全相悖的行为。可是,天主教教宗与长老会皆有自己一套说辞,他们拿着《圣经》拉丁语旧译本《申命记》的只言片语为自己妄图消解主权意志造势,既然《圣经》中说只要有人胆敢不听从祭司,便要被判处死刑,那么作为一切基督教人民的高级祭司,教宗就要被所有基督教徒俯首称臣。他们又从《新约·马太福音》中推论:“既然万民必须遵从门徒们的命令,那么,万民注定要受到门徒们的统治,尤其要受到门徒们的君王圣彼得和他的继任者罗马教宗的统治” [1] (p. 29)。除此之外,他们还称自己拥有所谓的“属灵权力”,即“决定信仰问题的权力” [1] (p. 29),认为这种权力是基督直接授予教宗,不依靠任何主权权威,甚至他们对世俗权力都垂涎三尺,认为世俗权力的行使要“有利于宗教和美好品质的养成” [1] (p. 30)。
自此,主权权力逐渐沦为宗教权力的附庸,意志开始消解,世间出现两个王国,而宗教王国凌驾于世俗王国之上,因为教宗手握着更能致使臣民感到惧怕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会让臣民更加服从教宗而不是国王,这便是“异端者和被开除教籍者死后必定下地狱”。在霍布斯看来,保全生命是首善,死亡是至恶,因此他才能将社会契约的订立与主权国家的形成建立在对暴死的恐惧之上,臣民之所以服从主权者,是因为主权者能保护臣民,从而避免死亡这一最大的恶。可是,“就其作为一种威慑力量而言,世俗国家比起教会来说要逊色得多,因为人们比起可见的力量,更畏惧不可见的力量,比起眼前的惩罚,更畏惧永恒的惩罚” [2] ,当教宗设定死亡后下地狱的惩罚代价,人们便更加忌惮于死后地狱中的永恒折磨,而死亡与之相比便是小巫见大巫,臣民服从国王而避免死亡的意愿开始下降,“认为诅咒比死亡更糟糕的信念显然削弱了世俗惩罚的震慑力量” [3] (p. 138)。同时,利用民众的恐惧心理和躲避痛苦的本能,教宗还立下规定,只要人能在离世之前向牧师忏悔,求得牧师的免罪,便能化解贬入地狱之险。可见,主权者的意志在教宗面前,已经难以招架,尤其是教宗又掌管着很多大学,在大学里教授着各种消解主权意志的神学与古典政治学,让本来已经开始式微的绝对主权进一步摇摇欲坠。
是否有一种可能,主权意志并非唯一意志,主权意志消解之后,人民可以再将意志转让给教宗,建立一种“宗教意志”,以此实现自我保全?霍布斯认为:“在斟酌之中,直接与行动或不行动相连的最后那种欲望或反感,便是我们所谓的意志” [4] (p. 43)。可见意志必然存在于斟酌之中,要建立在深思熟虑之上。另外,霍布斯认为意志的行为必然是自愿的行为,自愿趋利避害才是意志的体现。反观教宗自编自演的“死后下地狱”并以此欺骗得来的免罪权,麻痹了人民的意志,人民臣服教宗是基于对死后下地狱的恐惧激情而做出的无奈之举。而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处于相互反对并让生命难以为继的困境是在主权者诞生之前便已然存在,人们基于对暴死的恐惧可以选择继续在自然状态下运用一切手段来实现自我保全,但是这种自我保全是极不稳定且短暂的,于是,人们通过慎思,将每一个人的意志转化为一个意志,让承担着这份意志的主权者成为裁断是非的第三方,以保障人民的安全。可见,教宗是得不到所有人的意志的转让,主权者才具有真正有效的意志。因此,意志的消解就是人民意志的消解,即是主权意志的消解。
如果教宗的学说有利于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那么意志消解是否就不会阻碍自我保全的实现呢?这是一种妄念。从逻辑上看,教宗的学说就明显阻碍自我保全。牧师的免罪权可以避免人死后下地狱,但无法避免人死亡,当下地狱成为至恶之后,死亡便退居次位。从现实上看,在某些情况下,教宗就需要狂热的信徒以死效忠,用死亡来实现他们心中的正义理想——“得救的道路只有一条,这就是,对教会非凡的虔诚和慷慨的捐赠,以及为了教会的利益,愿意在需要自己时,敢与自己生属的、合法的主权者进行斗争” [1] (p. 73)。于是他们掀起了剑指国王的巨大叛乱,而此时的国王已经难以与教宗势力抗衡,因为教宗长久以来对于大学教育的把持,大学又作为“通往国家和教会中美差和高位” [1] (p. 42)的康庄大道,上到国家高层,下到普通百姓,都已被教宗的歪理邪说渗透殆尽,国王无法让臣民“昧着良心”替他卖命,意志已被教宗消解,人民的生命在叛乱之中岌岌可危。
3. 权力分散对自我保全的阻碍
其实,仅凭着教宗和教会,也掀不起多大的风浪。如果说教宗的学说是在否定主权建立的基础,围绕的是权力合法性问题,那么贵族与民主绅士质疑的是主权者的权力执行问题,于是他们批评国王实行的是专制统治,扬言通过变更体制来限制王权。
“正如长老会牧师们把他们从大学学到的神学带入自己的教会,许多士绅也把他们从大学学来的政治学带入议会” [1] (p. 49),妄想通过所谓“自由”的民主制来挑战国王的权力。他们把“十九条提案”(nineteen propositions)送达国王,而国王不得不批准,因为那个时候,虽然查理国王看似拥有强大的军队,但是军队已经渐渐倒戈,全是因为受到“长老会牧师讲道的鼓动”和“虚伪无知政客们煽动性流言的蛊惑” [1] (p. 54)。自此,国王失去了部分税收而得来的正常收入,即使收税也需要得到议会批准,也丧失了拘捕可能会危害和平、阻碍人民生命保全的潜在分子的权力。议会得到了跟国王谈判的筹码,只要国王放弃造船费征收权和其他一些特权,便能得到议会的拨款,可这一钱款完全不够国王组建军队去阻止苏格兰的大军。最后,国王不得已再次向贵族求助,靠着他们殷实的产业才勉强组建了一只合格的军队。但贵族并非良心发现,只是比起民主制,他们更钟情于混合君主制,不愿意看到国王独享最高权力,也不愿意权力集中于下议院,而是希望“绝对主权应当在国王、贵族院和平民院之间平等分配” [1] (p. 61)——这便是普通法学者的观点。与那些为下议院寻求绝对权力的民主绅士不同,普通法学者仅仅试图限制王权,并强调法律的权威来自于法学家的理性,而非主权者的意志。普通法学者的代表人物爱德华·柯克爵士认为法律“乃是对理性的一种技艺性完善,是经由长期的研究、观察和经验所获得的,而不是每个人的自然理性,因为,没有人生来是有技艺的” [5] (p. 13),法学家认为这种司法理性才是“最高的理性”(summa ratio)。但霍布斯对此嗤之以鼻,他认为国王的理性,才是“法律的灵魂”(anima legis),是“最高的法律”(summa lex)。普通法学者支持法官根据先例来判案,认为法官可以根据先例并按照先前法官的权威来断案。不宁唯是,他们还认为在司法法院之外再设置一套衡平法院1的体系是多余的,相信法官可以依靠理性的律法公平司法。但是霍布斯批评这是在损害主权者的权威,妄图建立一个“王在法下”的非绝对主权的国家,客观上成为了英国内战的导火索之一。霍布斯比其他人都敏锐地看到了法学家观点背后的隐藏动机,“这些观点是雄心勃勃的知识分子仅仅为了展示他们的智慧和学识而创造和利用的” [6] ,如果法律的权威来自于法学家的理性,那么最后的成文法必将是混乱而分裂的,毕竟法学家内部对于某些具体法律和某些正义理念都难以达成共识。而司法权力又分散到各个法官手中,极易被野心家所利用,从而危害人民的自我保全。
从自主征税权被议会剥夺,再到国王需要委曲求全地向贵族讨钱征战,国王的绝对权力不断被蚕食,权力分散于贵族与平民组成的并不团结的议会中,国王的主权者身份已经名存实亡。“人们一旦把保卫和治理整个国家的重任交给无论什么人,这人若竟然依靠别人的财力来完成重任,就谈不上什么‘公正’了;假如他真的靠了别人,那么这些别人就是他的主权者了,而非他是这些别人的主权者” [1] (p. 66),从此国王的权力被贵族与民主绅士所掣肘,寄人篱下,只能看他们脸色行事。民主绅士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他们指责国王的赋税过重,但议会收起税来,比国王有过之而无不及。更可憎的是,国王收税需要经得议会同意,但议会征税却无需向议会请示,且一旦议会宣布某条法律通过,便不允许任何人质疑,这便正如霍布斯所说“最高权力总是绝对的,不论这权力是掌握在国王手中,还是掌握在议会手中” [1] (p. 144),议会觊觎的也是最高权力。可是,他们不明白的是,当绝对主权式微之后,当权力分散的现象已然形成,他们想要再把绝对主权建立起来并占为己有是难如登天。议会下议院的议员虽然是由平民选举产生,但也需要与贵族组成的上议院分享权力。上议院不想看到下议院权力过大,下议院同样也不愿意被上议院牵着鼻子走,分歧难以避免,冲突必然发生,因为他们各自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诚然,作为整体的议会,看似代表人民,但其实“只是在某些目标上代表人民” [1] (p. 182),比如人民遇到冤情,议会得到批准之后可以向国王提出请愿来帮助人民处理具体的事件,但议会不能对国王的权力有任何不满和觊觎。说白了,议会中的议员只是人民暂时的代表,他们代表人民处理公事必须在国王的授权或委托(commit)之下进行,但授权或委托并不等同转让(transfer),最高权力依然属于主权者。而且议会的成分很复杂,人多眼杂,各怀鬼胎,很难维持唯一的意志,容易被嫉妒和利益裹挟,互相反对,朝令夕改。君主可以为了保全人民生命而进行秘密商议,但“议会由于本身人数众多,也不可能有任何时间与地点秘密地听取意见” [4] (p. 145),于是最高机密容易泄露,滋生间谍与卖国贼——议会中的民主绅士正是暗地勾结苏格兰军队,把国家拖入战争的泥淖,借此推翻国王的统治,为的是建立权力集中于下议院的民主政府。由此可见,权力何止是从国王分散到议会,更是分散到上议院和下议院,分散到每一个议员身上,这哪里能促进人民的自我保全呢?霍布斯认为,混合权力即是分割了的权力,在这种权力之下,和平荡然无存。国王的权力早在国家成立之时便被人民授予,这份契约保障的是当时的祖辈及后世的子孙的生命安全。权力的背后是人民的意志,这份意志是国家建立的基石,也是对于自我保全的守护。意志本身只有一个,而权力是意志的体现,意志既然无法被分割,权力亦然。权力分散了,意味着意志被切开,人民对于自然法所要求的自我保全这一根本基础的信念产生了内部分裂,那么就会有一部分人的意志产生动摇,愿意为了分散国王的权力而放弃自我保全,美其名曰为“消灭专制”,但奇怪的是,就是在这个他们眼中的国王“专制”的统治下,他们的生命才得到了保全。
4. 军权丧失对自我保全的阻碍
从意志消解到权力分散,再到最后的军权丧失,绝对主权在式微之中彻底溃败。议会想通过一项法案,将征兵权归属于议会两院,而这就变相剥夺了国王的军权。“无论谁拥有这种权力(征召和指挥军队的权力),谁就毫无疑问地完全拥有主权权力” [1] (p. 111)。在霍布斯看来,军权其实就是整个主权权力,只要拥有了军权,主权权力将可以随心使用。当国王失去了军权,他的权力便形同虚设,只有军权才能赋予权力以有效性。令人发指的是,议会不仅剥夺了国王的征兵权,连国王对于民团的组织权、指挥权和调动权都要经议会批准才能实行。甚至他们连国王的御用侍卫都要解散,国王连基本的自我保全都无法保证。以致于后来议会甚至可以使用立法权,这也不足为奇,毕竟就像霍布斯所言“立法权,甚至一切权力都包含在军权里” [1] (p. 133)。当议会使用立法权,之前一切非法行为都会被其合理化,国王的绝对主权,无论是在起源层面,还是在执行层面,都彻底丧失了合法性。如果议会将国王的军权夺回并独占之,或许还能尽量避免混战局面,但是他们过分看重言辞的力量,滥用立法权,以为靠着请愿抗议与布道说教就能拉拢群众以此巩固权力并维护统治,却不曾想过,他们用的这种方式蛊惑百姓起来推翻国王,当国王不存在以后,他们终究会被他们这套方式所反噬。但也许他们只能如此,前面一节说了,议会本身就无法团结一致,他们必须平衡贵族与平民的利益,这就意味着军权无法被某一方彻底占有,而这也就为后来的战争埋下祸根。既然军权无法统一,那么平民院就要利用立法权统一人民的意志,毕竟立法层面遵守着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定。平民院主要由两派构成,分别是长老派教徒和独立派教徒,他们正是长期把持着议会的主要势力,而贵族院已被边缘化。平民院声称代表所有人民,但只是代表了平民,甚至他们连平民的利益都在不断侵害。为了与保皇派和贵族斗争,他们提高赋税,让议会军抢占民房,还妄图继续使用言辞说教的表演来欺骗百姓,说是为了防止专制复辟,为了抵御苏格兰与爱尔兰的进攻,但百姓早已不吃这一套。因为他们关于正义的学说并非是霍布斯眼里的科学,而是一种讲不清对错的虚谈,只有利益才是真实可感的。议会当初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宣扬反对国王的学说,当初也是靠着“维护人民利益”的幌子诬蔑国王以鼓动百姓暴动,而现在他们却在侵犯平民的利益,民众早已怨声载道,自我保全难以为继。
军队里的克伦威尔一直在和议会争夺主权权力,并看到了议会的不得民心,想方设法等待机会给予议会致命一击。克伦威尔宣誓效忠国王,但只是表面上笼络保皇派,借此打击议会,最终想做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宰相,如果有可能的话,他甚至会过河拆桥,直接驱逐国王,自己垄断国家的最高权力。克伦威尔逼迫议会将伦敦的民兵指挥权交给军队,清除掉本已处于劣势的贵族势力,将议会完全变成平民院独断专行的“残缺议会”,然后借残缺议会之手处死国王。最后只剩下众叛亲离的残缺议会,残留的议会军也被克伦威尔的军队打败。当军队的最高统领克伦威尔将军宣布解散议会之后,平民箪食壶浆,喜迎新师,可见民众早已苦议会久矣!
从议会反叛国王,再到克伦威尔反叛议会,国家在接二连三的战争之中苟延残喘,人民的自我保全难以实现。当初为了反对国王的“专制”统治,实现所谓的自由与民主,大费周折,死伤无数,最后却换来了军事独裁的“护国公”。克伦威尔的权力夺得名不正言不顺,被残存的其他势力,尤其是保皇派所不服。于是和平依旧不长,几年过去,克伦威尔死后,护国公由其子理查德继任,但理查德资历尚浅,难以服众,无法掌控军队,很快就被军队中很受士兵拥戴的兰伯特将军架空。经过几番动荡,主权权力又回到了残缺议会,但还没完,权力兜兜转转,最后回到了已故国王之子查理二世的手中。英国人民折腾了这么多年,到头来还是回到了最开始的君主制之中。
5. 绝对主权对自我保全的促进
纵观《比希莫特》全书,围绕的莫不是“绝对主权”这一核心。一开始是国王拥有着绝对主权,掌握着主权权力,但长老会教徒、普通法学家、民主绅士、克伦威尔等都在争夺这份权力,绝对主权式微后,内战一触即发,当绝对主权建立后,和平也随之到来。除了国王之外,其他人不能建立真正的绝对主权,就在于他们无法获得人民统一的意志、无法集中权力、无法绝对地控制军队,因此在他们统治时期,即使是和平,那也是短寿的,而大部分的时间里,人民都在各方势力的勾心斗角与互相厮杀之中难以自保。
长老会教徒和民主绅士都精明地意识到了获得人民的意志的重要性,他们都各自建立了自己一套的观念学说,以此影响国民的思考。但是,“仅有才智、精明和勤恳,而没有万无一失的法则和关乎公平正义的真科学,想治理好国家只能是望洋兴叹” [1] (p. 101)。长老会那一套玄之又玄的地狱说辞骗得了无知之辈,骗不了受过教育并能独立思考的贵族,因此他们得不到贵族和民主绅士的支持。而民主绅士接受了传统政治哲学的立场,认为民主与分权才是利国利民的,抨击君主制是专制,但当他们获得统治权之后,他们也在集中权力,所作所为与一开始的声称背道而驰。足以可见,民主绅士的政治学说只是建立在让人民觉得好听的修辞术之上,容易收买人心,但是经不起推敲,更经不住现实的考验。“霍布斯认为,将社会凝聚在一起的主要纽带是安全的承诺。一旦这种状态被打破,个人就会陷入一种自然状态,只有建立共同权力才能缓解这种状态。因此,叛乱与反叛乱之间的斗争围绕着哪一方能够提供无可争议的安全而展开” [7] 。然而,“其实从叛乱一开始,叛乱分子们实现其野心的办法始终是:先破坏,然后再考虑建立什么样的政府。破坏是他们的目的” [1] (p. 222)。只要现有的秩序被破坏掉,他们才能在混乱之中分一杯羹,尝到权力的滋味,但他们不会点到为止,他们的目标是整个主权权力,即绝对主权。民主绅士的这套前后不一的话术虽然能让手无寸铁的平民忍气吞声,但是不敢轻易从贵族和军队中夺走权力,只能靠渐进的方式慢慢蚕食,于是这个渐进的过程不是和平的,而是充满动荡的。
克伦威尔的局限性在于他虽然控制了军权,看似掌握了主权权力,但权力的内核是空的,也就是说,他没有获得人民的意志。别看当年克伦威尔解散议会之后人民欢呼雀跃,人民高兴的是邪恶的议会终于一命呜呼,并非是庆幸自己能被军政府统治。霍布斯在书中毫不讳言:“如果你理解的权力是指统治权,那么没人握有这种权力。如果你理解的权力是指最高势力,这种权力显然掌握在克伦威尔手里” [1] (p. 210)。克伦威尔缺乏统治的合法性基础,虽然他身为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的军队统帅,但是“合法的权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自动移交给高级军事力量的使用者” [3] (p. 129)。其实克伦威尔靠武力征服完全有机会实现霍布斯的第二种国家——即“以力建立的国家”,用保护换臣服来获得人民的意志,从而实现和平,但是他并无足够的魄力坐上国王的宝座,而只敢以“护国公”称号委曲求全,没有及时建立起国王那般的绝对主权。于是到了理查德之时,权力很快又被议会分割,政权只维持了不足十年便在乱世之中改朝换代。
绝对主权之所以能够促进自我保全,首先在于主权得以成立的条件并非是上帝直接创造,而是需要人民订立契约这一中介才能实现,这便是主权者的合法性来源。“上帝是为人民创造出国王,而不是为国王创造出人民” [5] (p. 12),人民在时间上和逻辑上都先于主权者而存在,人民的自我保全是主权成立的前提及目的。其次,这份主权之所以需要绝对化才能促进自我保全,就在于绝对意志能够解决自然状态下由于相对意志而造成的战争状态。国家建立的过程是伴随着将自然状态下分散各处的个人意志统一起来,整合为主权者的唯一意志,当拥有了人民除生命权之外所有的自然权利之后,主权者便拥有了至高无上的权力。
主权者的绝对意志体现在法律之中,法律的落脚点便是自我保全。在法律之内,臣民要绝对服从主权者的意志,而在法律之外,臣民则有不受主权者干涉的自由。这便说明主权者的绝对权力并非是权力之手能统摄一切横向范围的“无限权力”(unlimited power),而只是在“自我保全”这一纵向上拥有极致的绝对权威(absolute authority),即“主权者也必须是一个有限的统治者,在有限的权力范围内拥有绝对的决策权,但行使的权力不能超过维持和平所必要的权力” [8] (p. 163),主权权力是绝对的,但仍然被自然法限制在为社会争取和平、为臣民保护生命的界域中,“霍布斯所主张的是权威的明确性,即集中于一个来源,而不是赋予主权者以完全的权威(total authority)或任意专断的权力(arbitrary power)” [8] (p. 162)。霍布斯反对普通法学家所认为的法律权威来自于法学家的理性与智慧,这并非说明霍布斯是反智主义的,而恰恰是他意识到了理性的局限性以及人性本身的缺陷——即人类的理性容易受到激情影响。人类通过激情来确定能让自己产生快乐的善(good),然后凭借理性去权衡通达该善的方式,因此霍布斯的理性类似于工具理性或计算理性。虽然这种理性本身是客观有效的,但是霍布斯“怀疑人有善用理性的能力。这种怀疑的根据,同样在于私利引起的主观相对认识论” [9] (p. 149),没有一个人能够通过私人理性对社会整体的善达到全面的把握,哲学家对此也无能为力,不然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就能和平共处,何必建立国家?虽然私人理性无法对社会整体的善进行全面的把握,但是可以片面地把握,而最普遍的“片面”即可以达成共识的善便是生命的保全,而这一点正是自然法作为一种价值理性所要求的,也是凭借着这一最具普遍性的善,人们脱离自然状态,进入国家。而在国家之中,主权的绝对权威就是这最普遍的善所生成的,那么以自我保全为目的的成文法的权威必定来自于主权者的意志,而不是法学家孱弱的理性。
霍布斯批判传统社会之所以容易发生内战,就在于传统权威的形式存在缺陷,这种缺陷“不在于任何特定的政治主权,也不在于权威的社会和经济基础,而在于正义和权利的观点,无论谁支持他们或他们支持什么利益” [6] ,霍布斯意识到了观点本身极具争议性,看到了观点自身的缝隙,“古典哲学和经院哲学的根本错误是,人们相信词语与现实相对应,而对词语的辩证分析则揭示了事物的本质和原因。同样,传统政治的错误在于,人们认为国家应该建立在权威言论的基础上,源自高等法律。因此,传统的科学与政治都被文字的力量所迷惑:他们相信,对文字的权威定义是可能的,它代表了由自然构成的正确的理性” [6] 。“当一个人声称比其他所有人都更理性,并建立权威的定义时,他只是把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别人,从而用迫害和内战来威胁社会” [6] ,法学家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会运用一套使之成立并能自圆其说的理性证明,但观点对立的双方无法靠理据完全说服并改变对方,于是就容易造成争执甚至冲突。霍布斯认为只要是人就会犯错误,数学已经是最为精确的学科了,它可以完全不与经验世界发生联系,依然能在其视域下求得真理,但即使理性的客观有效性如数学一般正确无误,但深谙此道者在使用数学时依然有算错的可能,更遑论那些与纷繁复杂、变动不居的经验世界发生强关系的人们了,他们在面对经验世界中运用理性所犯错误的概率只会更大。无论是哲学家,还是法学家,他们虽然都是聪明而卓越的真理追求者,但也只是“追求者”,不代表是真理的“拥有者”,因此他们在追求真理的过程中,意见不一、口诛笔伐就太正常不过了。然而,“错误,就其性质而言,不是罪。因为,一个人不可能有意犯错;他不可能具有犯错的意图;而除非具有邪恶的意图,否则就不能成罪。而这类错误,如果既没有损害政治共同体,也没有损害任何私人,也不违反任何实在法或自然法,那它就更不是罪了;而在教皇和罗马教会的政府进行统治的时代那些被烧死的人,所犯的不过就是这样的错误而已” [5] (p. 96),可见,霍布斯并非反对言论自由,更不支持教宗统治时代下的因言获罪,而是给自由设置一个底线,即不能危害人民的自我保全。主权者的作用就是当自由的观念市场本身无法自我调节并走向失控的时候,下场来给问题做一个暂时性的结束,目的就是维持社会稳定。就比如,关于是否废除死刑,法学界对此也是争论不休,存在着不同学派,他们的观点各有道理,也各有罅隙,但如果最后的成文法的权威来自于法学家的理性,那么法律本身也会分裂,这个时候就需要主权者下场拍板来做一个决定,因此法律的有效性来自于主权者的意志。但是这并不说明主权者就一定会比法学家更“理性”、更“正确”,而只是因为主权者拥有绝对意志,为的是使这个社会保持稳定,以防堕入动乱的深渊。
要想使主权者的意志有效,就要使之权力有效,而绝对权力要以能让臣民产生恐惧的手段做后盾才能维系。霍布斯认为:“需要有一种让人恐惧的东西使得人们在和平和相互帮助以求得公共利益上的这种一致无法摧毁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的不一致” [10] (p. 55)。人们对于暴死的恐惧让人们团结起来并将权利让渡给主权者,而主权者的绝对权力倘若没有一种令众人恐惧的武器作保障也难以让属民乖乖臣服。在霍布斯看来,臣民对主权者的义务就是放弃自己的力量与手段,如此这般,“主权者就可以利用臣民交付给他的一切力量和手段,用震慑的方式,让臣民感到恐惧,使得他们所有的人的意志协调一致” [11] (pp. 80-81)。能够让臣民感到最强烈的恐惧的是死亡,自从臣民放弃了自然状态下通过伤害人来实现自我保全的自然权利,这项权利便转让给了主权者,于是臣民内部对于彼此的恐惧就转化为对于主权者的恐惧。倘若没有这份恐惧加持,臣民在转让权利之后便能轻易反悔,反正也不需要付出什么代价,因为“信约本身只是空洞的言辞,除开从公众的武力中得到的力量以外就没有任何力量来约束、遏制、强制或保护任何人;所谓从公众的武力中得到的力量,指的是从具有主权的一个人或一群人组成的不受束缚的集体的手中取得的力量” [4] (p. 135),这种力量在主权者身上具体表现为军权,可以消灭一切不服从主权者的势力,打败一切有悖于臣民自我保全的力量。
倘若主权是绝对的,是否会走向极端并与保全臣民生命的初衷背道而驰?虽然霍布斯为了强调主权者的绝对主权而不曾在明面上支持叛乱与革命,但是他承认当主权者的权力对于臣民的生命构成伤害之时,臣民的不服从甚至叛乱都是可以理解的,也就是“霍布斯反对革命的权利,但是承认革命的事实” [2] 。主权者的合法性基础就是对臣民的保护,这是其责任,而这份责任定义了主权者的职权——“无论谁拥有主权,她(或他们)都必须保护人民,并提供或维持必要的条件,使臣民能够保护自己并拥有过上舒适生活所需的基本自由。主权者的地位与这些责任紧密相连,如果不履行这些责任,就不可能成为主权者” [12] ——正如教书育人的责任定义了教师的职权,如果某位教师的所作所为与教书育人相悖,那么就不是一位称职的教师,就需要离开这个岗位。霍布斯给臣民面对主权者的命令威胁到自己的生命时留下了弹性的空间,他认为此时臣民不服从主权者在道义上是无可指摘的,因为保全生命是最重要的,这也是自然法要求主权者对于臣民应尽的义务。可是,与教师不同的是,教师的渎职自然有比其权力更大的公权力机关对其采取惩罚措施,而作为世间最高权力的主权者,唯有上帝和自然法凌驾于主权者之上,但上帝和自然法并不具有强制力,不然人民也不会从自然状态辛辛苦苦建立国家,那么对于主权者来说,到底还有什么可忌惮的呢?其实在霍布斯看来,他之所以认为君主制比起其他制度更能达成绝对主权并保障臣民的生命保全,在于君主制下,老百姓的利益和君主的利益是更容易统一的——民众有钱了,君主的王室自然也发达,民生凋敝了,王室自然也落寞,更不用说那些伤害民众生命的事情了。“如果提供安全是该契约的核心内容,那么任何缺乏这一点的行为都是对政府精力和资源的浪费” [7] ,对于霍布斯的主权者来说,如果不以臣民安全为目的去采取行动,甚至与自我保全相背离,民间的衰落必将转嫁到主权者自身,自身的统治也会面临潜在的叛乱风险,进而被迫提高权力运作的成本,浪费国家资源,得不偿失。
可以见得,臣民从来没有把自我保护的自然权利交给主权者,但是为什么我们会有一种国家掌管着臣民自保的权利并可能会演变为专制极权的错觉?因为在霍布斯的设想之下,当人们从自然状态进入国家之后,主权者成为了保全生命的担保人,在大部分时间里,人们不需要为了自己的生命保全做过多的考虑,只有在最极端的条件下,人们才会利用这一天赋权利去与伤害自己的行为作斗争。“虽然自我保护源于个人对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判断,但只有在最严格界定的情况下才合理。对国家整体和平与安全的判断不会也不可能取决于个人的经验和判断” [13] ,霍布斯认为如果每个人都能在日常生活中对如何自我保全进行自由判断,那么社会便与无政府状态没有本质差异,主权者便有名无实,最后有害于民众的生命保全。可见,霍布斯给主权者在判断并维护臣民自我保全层面的行动空间是很大的,于是具有挤压臣民自由空间的危险性,从而产生威权政体。但威权与极权并不等同,两者的分野就在于是否拿臣民的生命作为未来的赌注,“保护纯粹的生命作为政府存在的理由,不能(以任何人的名义)轻易地为主权者命令某人以身犯险提供基础。……对霍布斯来说,主权不是建立在自我保护之上,而是建立在远见(foresight)之上。君主决定的不是如何最好地保存生命,而是如何公正地保存生命” [14] 。主权者存在的理由及行动的目的是利用一切手段去促进臣民的自我保全,臣民虽然没有放弃自我保全这一自然权利,但是放弃其他自然权利的同时亦将判断如何助于自身保全的手段交付给主权者,也就是说,自我保全本身并没有被转让,而是转让了对自我保全的预见(foresight),只有主权者才有权利去判断什么方式有助于自我保全,并有权力去实施手段来保障臣民的生命保全。其实,主权者只是在涉及如何促进自我保全的判断上拥有着全社会唯一有效的意志,并非是完全丧失理性的疯子,不会傻到在此刻就去剥夺臣民的生命,那必将引起臣民最原始的激情反馈进而选择自卫与反抗。主权者对于臣民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于生命保护预见的判断上,行动(手段)发生在此刻,结果发生在未来,但手段与结果之间并非是因果逻辑的充分条件关系,手段只是结果的必要条件——即手段本身必须是自我保全,不能把丧失生命作为手段——是实现自我保全这个目的的必要条件,但最后的结果并不必然是生命得到保全。遗憾的是,结果并非是主权者所能完全掌握和控制得了的,故很难算作主权者的正义与否。与很多批评霍布斯的绝对主权理论会导致主权者为了目的不择手段的学者不同,笔者认为霍布斯绝对主权的局限性并非在于“不择手段”,其实主权者会权衡利弊而选择手段,并且有一种手段是不可能施行的——即以生命作为手段。绝对主权的局限性是在于,主权者垄断了臣民对自我保全预见的判断,但又无法完全无误地预判到结果一定能保全臣民的生命,因此主权者必须要承担起“无过错责任”,给予臣民一定的补偿。不然这种局限性会导向一种危险性,即主权者会为了私利而无视臣民的自我保全,并用一种粉饰化的形式手段来掩盖自己的错误,从而为自己推责,其结果可想而知。
6. 结语
霍布斯出生在英国,后又游历欧洲大陆,其哲学兼有英国经验主义与欧陆理性主义的特点,他从感性经验出发,构建了逻辑严谨的政治哲学。他不像唯理论者排斥甚至压抑感性欲望,而是选择直视人性本身,将激情置于首要考虑的对象;他也不像经验论者怀疑知识的普遍必然性,而是认为通过理性确实能建立一套普遍有效的政治哲学。因此,他选择最具普遍性的激情,即对暴死的恐惧,在此基础上用理性建立起的政治哲学才是稳固而有效的。
和平是霍布斯最为珍视的价值,自我保全是实现生命其他价值的基础。绝对主权是实现臣民自我保全的根本保障,当绝对主权式微之后,臣民必将面临难以维持自我保全的困境。如此具有明见性的论断,在当时却备受争议,霍布斯被保皇派和民主派竞相排挤,最后不得不以一场残酷的内战来昭示天下他的理论的正确性。绝对主权的合法性基础是臣民的生命保全,其合理之处在于避免了自然状态下因为意志混乱而造成的战争,可以在保护臣民的生命安全这份职责上不受阻碍地行动。霍布斯作为一名近代哲学家,为现代政治哲学奠定了基础,但他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超越了现代性。他虽然认为理性确实是人类非常美好而重要的特质,正是理性让人们建立契约而走出可怖的自然状态,但是他怀疑人类有完全跳脱激情而使用理性的可能性,人类的理性只能被激情的欲望所引导。因此,作为国家这一“人造物”的意志承担者,主权者也是人类,其运用理性的能力并不见得比臣民更擅长,亦会受激情影响,于是,国家与主权者被霍布斯祛魅了。对于主权者与国家,臣民对其没有迷信与崇拜,仅仅是臣服与维系,而得以臣服与维系的前提是主权者能够保护臣民的生命,臣民才能在国家之中获得自我保全这一“首善”并进而追求更高的善。
霍布斯对于生命的珍视与人类使用理性的限度之所思,能够给二十世纪开始日益凸显的现代性问题提供一个反思指南。与当代很多哲学家“回到古希腊”——从古典哲学中寻找思想资源的方式不同,笔者想要回到现代政治的发端,从霍布斯的绝对主权理论中寻找现代政治何以面临危机的根源,并从该理论中发掘解决现代性危机的突破口,用另一条逻辑进路来发展现代政治的另一种可能,这将是任重道远却富有意义的理论实践。
NOTES
1衡平在人类法律史上源远流长。在英格兰和美国,实际上存在多套法律与法院系统:普通法与衡平法。衡平法院系根据衡平(equity)、正义(justice)、公平(fairness)原则而不是严格的法律原则行使司法管辖权,而司法法院则以严格的法条来进行裁决。然而,司法法院(即普通法法院)所追求者亦为正义,因而,归根到底,衡平法不只是与严格法相对立,而是对严格法原则的一种缓和,试图以此使裁决符合实质公正的目标。——摘自《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英)霍布斯著;姚中秋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