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伦理视域下中小学教育惩戒辩护研究
Research on the Defense of Education Punishment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ducational Ethics
DOI: 10.12677/CES.2023.1112580, PDF, HTML, XML, 下载: 74  浏览: 118 
作者: 岑采录:广西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广西 南宁
关键词: 教育惩戒伦理辩护Education Punishment Ethics Defense
摘要: 中小学教育惩戒作为一种教育方式在中小学教育活动中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而且自古以来与伦理就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本文对教育惩戒与伦理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从教育伦理视角出发研究中小学教育惩戒实施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提出实施教育惩戒是实现教育仁爱、教育公正和尊重教师的强烈要求。指出教育惩戒的实施,有助于矫正学生的失范行为,帮助学生明辨是非善恶,从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追求真善美;有助于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而且对社会文明的进步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通过研究以期使教育惩戒更具有社会普遍认同的伦理特性,让教育惩戒在教育活动中更好地发挥出积极的教育作用,实现教育育人的目标。
Abstract: As a way of education, educational punishment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educational activities, and it has been inextricably linked with ethics since ancient times. This paper comb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ducational punishment and ethics, studies the necessity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educational punishment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ducational ethics, and puts forward that the implementation of educational punishment is a strong requirement to realize educational benevolence, educational justice and respect for teachers. It is pointed out that the implementation of educational punishment is helpful to correct students’ anomie behavior and help students distinguish between right and wrong, good and evil, so as to practice socialist core values and pursue truth, goodness and beauty and help to maintain the normal teaching order of the school; and it has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moting the progress of social civilization. Through research, we hope to make educational punishment more ethically recognized by the society, so that educational punishment can play a positive educational role in educational activities and achieve the goal of education.
文章引用:岑采录. 教育伦理视域下中小学教育惩戒辩护研究[J]. 创新教育研究, 2023, 11(12): 3959-3965. https://doi.org/10.12677/CES.2023.1112580

1. 引言

社会发展需要依靠道德、伦理和法律等来维持正常秩序,借以促其和谐运行。教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自然也不例外。教育惩戒对矫正学生的失范行为以维持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是常用来管理和教育学生的一种有效方式。然而,目前我国的中小学基础教育中,教育惩戒出现的一些伦理缺失问题,让社会大众对教育惩戒产生误解,使得教育惩戒正面作用的发挥在教育活动中遇到一些阻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当前进入到新时代,需要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教育事业建设过程中,对构建中国特色教育伦理学体系进行积极探索。

2. 教育惩戒内涵探析

2.1. 教育惩戒的含义

胡劲松教授提出“教育惩戒是学校或教师对违纪学生实施的旨在帮助其认识错误和矫正行为的负向干预措施” ‎[1] 。德国福瑟尔指出教育惩戒包含有两层含义:一个是教师这一主体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个人当前的违纪程度较轻的行为及时采取的干涉举措,通常成为“教育措施”。一个是学校这一主体通过正式的程序对学生违纪情况事后采取的干涉举措,通常被称作“纪律措施” ‎[2] 。2020年12月教育部公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3]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对教育惩戒的几点认识:教育惩戒的核心内涵可理解为惩戒是对学生的违规行为、不当行为和偏差行为采取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它的性质应是教育活动当中一种重要的教育手段。而学校和教师是教育惩戒实施的两大主体,教育惩戒所采取的途径,一是例如开除学籍等后果较为显而易见的物理上的强制力,二是例如教育批评等看不见但却对学生心理和思想产生影响效果的心理上的强制力。教育惩戒的目的则是希望通过所采取的强制惩戒手段让学生放弃违规不当行为,将其引回正道,从而保障有序稳定的秩序;希望通过所采取的教育引导手段,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学生内心有所触动,对自己的过错进行反思,从而主动回归正道。

2.2. 教育惩戒与不当惩罚的区分

在之前对教育惩戒的反对声音中,有不少人就是混淆了教育惩戒和学校教育中的某些不当惩罚行为,对教育惩戒产生了误解。当前学校教育中出现的不当惩罚行为主要有普通体罚和变相体罚。在《教育大辞典》中将“体罚”概括为“通过强烈的刺激让受体罚者身体产生痛苦、心灵承受伤害、人格遭到侮辱,是对受罚者错误的一种教育方式” ‎[4] 。可以理解为体罚是对学生身心实施让学生感到痛苦和折磨的处罚,以期通过这种方式让学生纠正错误,但却产生让学生身心健康与发展遭受到伤害后果的处罚行为。普通体罚就好比“不打不成才”和“棍棒之下出孝子”等观念的具体体现,是以触及身体皮肉,对学生身体带来伤害的手段来惩罚学生的方式,常见的有拧耳朵、罚跑、罚跪等。变相体罚,主要是指心理惩罚,教师在教育教学的过程当中作出超出了学生心理承受能力的强迫性要求,让学生被迫消极的接受,以致让学生心理承受折磨,甚至产生学习障碍或心理障碍的行为,比如侮辱、无故责骂、冷漠等 ‎[5] 。体罚不仅是违背了教师的伦理道德,更是违反了法律法规,体罚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当中是受到明令禁止的。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和《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中都对禁止体罚做了明确的规定,并明确提出体罚学生的教师要承担相对应的法律责任。

教育惩戒主要侧重教育,惩罚只是达到教育目的的途径,而且惩罚应是以不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伤害作为原则的,追求学生不再做出被惩戒的行为的效果。教育惩戒和体罚是有质的区别的,两者的出发点不一样,教育惩戒出发点是对犯错学生展开教育,让其认识和纠正错误,而体罚的出发点有教育惩罚犯错学生,但有时也有宣泄教师私人情绪的情况;两者所遵循的原则不一样,教育惩戒遵照不对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构成损害的原则,而体罚则不管会不会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可以说并无原则可言;两者所采取的措施不一样,教育惩戒会依据不同学生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惩戒措施,以求最佳的教育效果,而体罚采取的主要是会对学生的身心产生折磨、伤害和痛苦的措施;两者的结果不一样,教育惩戒让学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自觉进行改正,不再犯同样的过错,而体罚虽然可能制止了这类违纪行为,但并不意味着犯错学生能真正地认识到自己的过错,甚至还会产生强烈的埋怨和抵触心理,而且体罚不仅对学生当时的身心带来伤害,还会让学生留下心理阴影,影响到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和发展,甚至可能造成心理扭曲,导致性格缺陷。

2.3. 教育惩戒与教育伦理的联系

伦理,指的是一定社会的基本人际关系及其相应的道德规范、道德原则。伦理学,是哲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对道德现象及其存在和发展规律进行探究,又可称为道德哲学。我们探究和进行伦理道德的目的,是要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是要培养优秀道德品格的人 ‎[6] 。教育是指培育人的一种社会活动,它和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的发展存在着很密切的联系。增进人的知识技能和提升人的思想品德是教育的目的。在社会现实性上,“伦理”和“教育”大都和训育人、培养人、促进人的完善和精神成长密切联系。从人类几千年的教育史上看,“伦理”和“教育”就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我国,中国传统教育一直以来就强调教育是要教人从善,体现着教育的最高境界就是成人,要培养德性完善的人格。这表明中国教育在源头上就在教育活动和伦理道德之中建立起了密不可分的联系。在西方,教育活动被认为是引导儿童固有能力得到完善的发展,柏拉图曾指出教育的最高目标是善,他说“什么是教育之善?答案很简单——教育造就善的人,而且善的人行为高尚” ‎[6] 。可见,西方教育活动也一样强调了伦理道德的重要性。从教育活动的内容和目的来看,“伦理”和“教育”也一直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教育活动把培养人、发展人和完善人作为目标,离不开合理的伦理道德价值理念来引导与规范,而且教育实践活动的内容和目的,其实就是合理的伦理道德理念与优秀品格的训育。伦理道德不只是教育的重要内容,还是整个教育活动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伦理”和“教育”之间密切的内在联系深刻地体现为伦理道德是一切教育活动的价值基础。教育活动中的每一个主要环节只有符合伦理道德,教育才能够真正实现它的最高价值。

教育伦理思想有着悠久的历史,在中西方,孔子、荀子、孟子,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夸美纽斯等等很早就有提出过教育伦理思想。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和人类教育活动的进步与发展,教育伦理思想也得以逐渐形成、丰富和发展。但是教育伦理学是到近现代才形成一门相对独立的、具备较完整的思想理论体系的学科,它在实践当中不断地进行补充、完善与发展。“教育伦理学研究的是教育活动的价值与善恶,探讨教育中的道德关系、伦理原则和行为规范,探索健全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道德人格完善,以实现教育的最大利益和最大善的科学” ‎[6] 。

教育伦理原则指的是在教育活动当中正确地应对各种利益关系所应遵循的最根本、最重要的行为准则。它在每一个社会的教育伦理规范体系当中占据着主导的地位,对教育伦理规范和教育伦理范畴起着统率支配作用,具备着广泛的指导作用与约束作用,它是整个教育伦理规范体系的核心与精髓。在王正平教授主编的《教育伦理学》一书中,明确提出了教育伦理的几大原则,一是立德树人,二是教育公正,三是教育自由、教育平等和教育民主,四是教育仁爱,五是尊重教师。这些原则也正是伦理学中人道、公正和理性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 ‎[6] 。教育惩戒与伦理学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教育惩戒是教育活动中的一种重要的教育方式,在教育活动当中充当着重要的角色,教育惩戒问题,包含了学生道德培养内容与教师道德提升内容,这是道德教育范畴内一个重要的课题,是教育伦理学所关注的重要内容。教育惩戒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为何进行教育惩戒,如何正当合理有效的实施教育惩戒等等,也是对伦理的重要拷问,需要作出合理的伦理解答,需要将伦理学中关于人与人、师生、家校与学校和社会之间的伦理道德要求、行为选择、道德规范、道德评价等与教育惩戒相结合起来进行探究。

3. 中小学教育惩戒的必要性

3.1. 教育惩戒是立德树人的要求

立德树人始终都是古今中外教育的核心内容,是教育工作的根本,同时也是教育伦理的一项根本原则,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教育工作者把我国青少年一代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中小学的学生年龄还小,经验少,对是非的认知辨别能力不够强,难免会犯错,作出不当的行为,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他们可能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对的,不能意识到自己的错误,需要教育者对其进行引导。中小学生的心理发展特点要求在教育中需要惩戒。戒是对学生的违纪不当行为采取的否定性制裁,让学生本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不妥的,增强明辨是非的能力,明白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同时对其他同学也起到警示和道德教育的作用,告知了学生他们应该遵守的规则,如果违反了这些纪律,就会付出相应的责任,有利于培养他们遵纪守法的意识。社会存在着大大小小的许许多多的规则,学校就是社会的缩影,具有社会生活的全部意义,教育惩戒也有助于促进中小学生的社会化,帮助他们明白集体生活的规范。惩戒不是为了惩,而是让学生学会承担责任,敢于面对自己的过错并勇于承担相应的责任。在生活中,我们会看到有的人在犯了错之后,常常感到害怕而选择逃避责任,要么不承认和隐藏自己的过失,要么甚至为了逃避责任栽赃嫁祸于他人。这都是令人厌恶和不应该的行为,相反,主动承担责任的人更获得人们的赞许和尊重。教育惩戒的实施,是告诉中小学生当犯了过错,不能够逃避要承担的责任,而应主动、诚恳的反省并弥补过错。教育惩戒的实施,也能锻炼中小学生承受挫折的能力,作为基础教育,应该让学生明白人的一生不可能都是一帆风顺的,通过惩戒对学生进行挫折教育,从中磨练学生抗压和受挫能力,这是一种带着善意的,赋予了惩戒更多的教育意义。所以教育惩戒的实施,是让德性的种子在中小学心灵中生根发芽的要求,能够促进中小学生人格的完善和健康成长,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的品性,形成正确的价值观,成长为具有德性的人。

3.2. 教育惩戒是教育仁爱的要求

俗话说“爱之深,责之切”。因为对学生抱有期待,所以才会对犯错的学生进行惩戒,教师的惩戒中,满含着期待和爱。中国古代思想家墨子有一次狠批了上课走神的学生耕柱子,耕柱子抱怨的问墨子,为什么不认真听课的学生很多而墨子却只批评他,墨子反问道会选择把马还是牛赶上山,耕柱子回答说马跑得快,自然是选择马,墨子最后回答说正因为耕柱子就好似那匹跑得快的马,才值得批评 ‎[7] 。在生活中我们也曾听到过“老师老是批评我,会不会是讨厌我、不喜欢我呢”的抱怨声,其实批评并不是不爱,如果说赞许和鼓励是爱学生的一种方式,那惩戒就是另一种方式。在生活中我们往往会对自己在意的人提出更多的要求,而这些要求里也满怀着我们对这个人的爱意。教育仁爱本质上是基于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的人道主义精神的社会仁爱道德在人类教育活动中的具体表现。教育仁爱要求学校教师要用仁义慈爱的心去善待每位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真诚的尊重、同情、关爱、宽容学生,同时又要特别注意在这一过程中对学生采取充满教育理智的教育专业之爱。教师对学生的仁爱,并不是盲目的爱,而应该是做到爱中有严,严中有爱,严慈相济。教育依靠赏识也依靠惩戒,赏识和惩戒并不是对立的,对学生的教育既需要鼓励同时也需要惩戒,单靠一种手段是不能够达到教育的最佳效果的。在教育过程中,若没有严格的要求,没有惩戒的存在,忽视或一味宽容学生的过错,这样的爱就变成了有害的爱,变成了溺爱。

3.3. 教育惩戒是教育公正的要求

朱子说“好恶当理,便是正义” ‎[8] 。教育的使命是育人,如果漠视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任其继续错下去,让这一失范行为的影响延续下去,损害到更多人的利益,即是违背了教育公正的要求。这是一种教育渎职行为,最终将严重危害到教育事业。教育惩戒的存在,对违反纪律,扰乱秩序的学生进行了处罚教育,制止了这一违纪行为,使其不再犯这一错误,维护了学校秩序,为其他学生维护好良好的学习氛围和环境,不让个别学生的违纪行为影响到其他学生,保障了其他学生的权益。而且每个学生都应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力,即使是犯了错的学生,成绩差的学生,也应该得到老师的尊重和重视。惩戒正是出于教师对学生的关爱和平等对待,教师对犯错学生进行惩戒,表明教师并没有放弃这个学生,通过惩戒的手段来对其进行教育,希望其能够改正错误。在教育过程中,忽视、冷落个别学生其实是违反了教育公正的原则的,而这些行为是变相体罚行为,属于不当惩罚,教育惩戒与这种不当惩罚行为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教育公正原则中的教育奖惩公正内容表明,教师集体或教师个人不仅应公平合理地对学生优良的行为进行奖励,也应对错误的行为进行惩罚。在教育活动中,公正的奖励手段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了教育主体的积极性,同样,公正的批评、惩罚和处罚在教育职业活动中必不可少,有奖也有罚,以便让学生分辨善恶是非,扬善抑恶。奖惩两手都要抓,这是教育公正的要求。

3.4. 教育惩戒是尊重教师的要求

马卡连柯曾说“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 ‎[9] 。马卡连柯成功地把三千多名流浪儿童和青少年违法者培养成为了合格的苏维埃公民,这一伟大的教育事件进一步说明正当的惩戒不但不是违背师德地行为,而恰恰是教师具有职业道德的体现。教育惩戒的澄清、制定和实施摆正了教师的定位,肯定了教师的职业价值和权力,有益于将教师的主体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从而使得教育事业利益达到最大化。教师不仅是教育职业活动的重要主体,而且是实践教育伦理道德的一个关键主体。在中华民族的文明发展史中,一直都有尊师重教的传统。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广大教师社会和经济地位的提升我们付出了很多努力,然而,在拜金主义、工具理性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之下,还是出现了很多损害教师道德尊严的情况,如将教师仅仅作为是达成某一种教育目标的纯粹工具的现象,将教师仅作为是服从和监督对象的现象,还有教师的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利出现了失衡问题,导致教师在教育事件的道德冲突面前往往会沦为无辜的道德受害方现象。假如教师在教育职业活动过程中都没有了基本的道德人格尊严,那教师师德建设的积极性如何能充分激发?教师的主体积极性如何充分发挥?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如何得以实现?教育惩戒得到澄清之前,教育惩戒恶性事件的频发,更加深了社会各方面和教育主体对教育惩戒这一教育手段认知的误解和偏差。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师法》等相继完善颁布,教师更不易认识和把握自己的惩戒方式是否合法,家长也没能清楚认识衡量正当合理惩戒的标准,从而往往通过法律与媒体给教师施加压力。当在面对学生的违纪行为时,教师就不敢采取惩戒措施,严重挫伤了教师教育的主体积极性和行为选择的权力。教育惩戒规则的制定出台和实施,对教育惩戒进行了澄清,也肯定了教师的惩戒权,能够让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对学生采取正当合理惩戒时有理有据,让教师在面对学生的失范行为时不再充满无力感;并且能够鼓励教师充分发挥主体积极性与创造性,根据不同学生不同犯错情况和程度来采取不同的惩戒措施,从而纠正学生错误的同时引导学生向善发展;也有助于提升教师职业伦理修养与人格完善,体现了对教师这一主体的尊重。

4. 中小学教育惩戒的现实意义

4.1. 教育惩戒有助于实现教育育人的目标

教育的最终目的是育人。育人不仅仅是培养出拥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更是要培养出拥有良好品格、德性高尚、人格健全、拥有正确三观的人。所以在教育过程中,教育者不单单是向受教育者传授专业知识和技能,也要关注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当学生出现违纪、不当、偏差的行为时,教育者应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对失范学生进行正当教育,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明白自己的不合范行为给他人和集体造成的影响并主动改正。通过教育惩戒的实施,引导学生辨别是非善恶,督促学生不断追求真善美,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集体意识、民主意识,不断成长为品德高尚、人格健全、有知识有才能、有格局的新时代人才。

4.2. 教育惩戒有助于维持学校正常的秩序

人类一切社会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前提和基础是一定秩序的存在。学校是集体生活的公共场所,学校教育是一种有目的、有系统、有组织的集体性社会活动,同样也是在一定的秩序之中开展的,而纪律是维持校园正常的良好的秩序有力保障,纪律受到了破坏,学校的正常秩序也会受到影响。学校纪律的主要面向的是学校学生,学生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也会影响到学校正常的秩序,所以需要有一种能够预防违反纪律行为产生,并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手段。教育惩戒通过对违纪行为的处罚,重新确立了纪律的权威性,让学校的正常秩序得以维持,维护了学校各个主体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教育惩戒,对违纪行为放任不管,会让学生失去对纪律的敬畏,在违纪之后没有愧疚感,不仅会让扰乱学校正常秩序,从而对其他学生造成不好影响,而且还会引起其他学生争相模仿,带来严重的后果。

4.3. 教育惩戒有助于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

中小学教育有着传承人类文明、提高公民素质的责任,在促进社会发展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学校就像是社会的缩影,教育本身就是生活,社会中有着无数的规则,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都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学校作为一个小社会,也应对真实的社会生活有所反映,学生的违纪行为也应该受到惩戒,让学生为自己的不合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学校里给学生树立犯错必惩的意识,当学生走入社会,也能明白违法必究,从而督促自身遵纪守法,这样社会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频率就会随之下降。所以,从长远来看,教育惩戒对社会文明的进步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5. 结语

本文以教育伦理视角为切入点,着眼于中小学教育惩戒,首先梳理了教育惩戒与伦理之间的联系,在此基础上着重研究了中小学教育惩戒实施的必要性,并就教育惩戒实施的现实意义进行了阐述,以期让教育惩戒更显现出社会普遍认同的伦理特性,一定程度上澄清社会对教育惩戒的误解。用教育伦理学的相关知识,对中小学教育惩戒问题进行伦理探索和分析,既有助于我们在伦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正确认识教育惩戒,以期改善教育工作面临的为难局面,促进中小学教育管理向着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向前进。还可以给教育中的具体伦理问题研究补充理论素材,为中国特色教育伦理学理论的具体内容的研究与构建提供一些参考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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