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马克思自少年时期就受到来自家庭的法学熏陶,因此,他当时的法学思想深受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支配。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在面对许多问题的时候总是得不出令人满意的答案。长此以往,使得其对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产生了怀疑。马克思同黑格尔产生分歧的点在于,后者认为市民社会从属于国家的自由意志以及政治理性,并且,他常常把其放在法哲学和政治哲学的范围内研究,认为其从根本上讲是一个可以运用理性形而上学的领域。
2. 问题的提出
实际上,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苦恼的疑问”,是来自于当时的黑格尔法哲学无法正确解释彼时发生在德国的那一系列由资产阶级统治的立法事件的真相,而非他本身在政治经济学研究方面的所存在的不足。与现实状况相对立的是,黑格尔仅仅把市民社会当作国家的一个环节,在他的法哲学观中,他将其对物质生活关系领域的讨论从属于对国家理念的辩证分析,也就是在他的哲学观当中,物质利益关系这一具有的客观性的内容从属于国家理念之中。
马克思对于他这种从形式上认为国家和法决定社会的唯心主义观点予以否定,在不改变批判基调的基础上,对“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这个理论成果予以肯定。从黑格尔的视角来看,市民社会的存在必须要仰赖于国家,于此同时,国家也是法律的渊源,所谓的政治国家是脱离市民社会而独立存在的,“国家和法决定社会”。对于这样唯心主义基调的观点,马克思不予认同。在他看来,由于在黑格尔的思维当中,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是分离的,因此也就导致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被完全颠倒。显然,他的这种观点充满了神秘主义色彩,他思想的发展并不是借助现实的对象,相反,他认为是他自身的思维创造了对象,并且一直尝试着让现实的政治制度和具有抽象性质的观点发生“化学反应”。却没有从制度出发来使得理念得到发展。对此,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利用思维和存在的辩证关系原理阐述了和黑格尔背道而驰的观点,他对“市民社会、国家和法”的关系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并给出了科学的回应,由此,彻底将了黑格尔的“国家和法决定社会”理论推翻。这种颠倒了决定性因素与被决定性因素的理论却缺乏科学性的,他想要传达的观点就是,财产就整体普遍利益来讲应当具有服从性,并且国家就是社会利益的代表,财政毫无疑问就是占据着统治地位的财产支配权。对于这一观点,有一个十分有力的证明即长子继承制。针对上述观点和证明,马克思敏锐道“长子继承制便属于土地占有制的一种产物,因此可以说政治国家也是私有财产的支配结果,这便有力的证明了国家政权是无法决定和支配私有财产的。” [1] 由长子享有继承权这项特权制度的实施实际上恰好证明了马克思的所要表明的观点,像大众揭示了私有财产具有对国家政权的支配权力。上述内容都为马克思所持有的“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推翻黑格尔所持有的“国家和法决定社会”观点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同时也成功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观形成提供了有力帮助。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青年马克思他法哲学观一经接触到“物质利益”方面的问题就会让一切都变得令人困惑?梅林对此的解释是,当时马克思的法哲学思路深受黑格尔国家学说的影响,但是在现实的历史进程中,黑格尔思想体系中并未涉猎的“物质利益”问题确是不得不谈的存在 [2] 。对此,国内有许多学者都表示了肯定的看法,他们赞同梅林这种认为“苦恼的疑问”源自于黑格尔的理性法、国家法的法哲学管带你发生了矛盾。实际上,这样的解释并经不起推敲。把黑格尔的思想体系单纯地指认为没有涉猎“物质利益”问题这是显然有悖于事实的。不少证据都表明,黑格尔其实于法兰克福时期就开始对经济问题进行研究,他从那个时候起就已经尝试着从经济学角度去把握和分析市民社会。像卢卡奇展示的那般,在当时的德国,黑格尔不仅对拿破仑时代以及后续的法国革命都有过深入的研究并且拥有非凡的见地,他也刻苦钻研了英国工业革命的问题,作为当时杰出的思想家,他也不忘用联系的观点来看待英国古典经济学、哲学以及辩证法问题 [3] 。黑格尔对物质利益和经济利益的问题是持有很高的关注度的,卢卡奇通过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也可以使得自己的判断得到印证。正是因为黑格尔对于市民社会的物质利益考虑有过研究,使得“市民社会”和“国家”在近代法哲学和政治哲学的历史意义上有了第一次明确区分。因此,那些认为是由于黑格尔所持的思想体系当中从未考虑过“物质利益”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实际上,在他的这种“理念的自身同一”的思想体系当中,“物质利益”的矛盾是被安置于精神的领域之内的,这也因此使得所谓的物质利益的“苦恼的疑问”不会产生。
那么,为什么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当中,“苦恼的疑问”不会产生?为什么来自于他的哲学尔后返回到费特希、康德等自我意识的鲍威尔主观唯心主义哲学也无法从经济和物质利益的角度出发去探讨“苦恼的疑问”产生的原因。想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我们就不得不回溯青年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体系中所存在的内在矛盾,从而进一步“苦恼的疑问”进行解读。只有这样,才能弄清楚他早年的法哲学思想与黑格尔、鲍威尔以及康德之间究竟是和何种复杂的关系。弄清楚这一点对于我们理解马克思后来的法哲学观念以及对于整个世界所产生的观念转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 马克思早年法哲学观的形成及其特征
在开始阶段,马克思的思想历程充满了复杂的矛盾。如果从法律哲学的角度去看,这些矛盾可以被理解为政策或法律的理想主义倾向与哲学的黑格尔主义倾向之间的冲突。简单来说,马克思的思想从康德和费希特的理想主义转变为投身于他视为“敌人”的黑格尔哲学。 马克思早年的法律哲学思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康德和费希特的法哲学,这是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这其实并不难理解,因为康德和尤其是费希特的法哲学大力倡导人的自由权利和人的价值尊严,这正是继承自启蒙人道主义的理想主义的表现。对于在启蒙精神浓厚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马克思,这无疑是最为契合的。据拉宾提出,马克思当时对康德和费希特关于法律的见解持较高评价。马克思崇敬启蒙运动。他赞扬康德与费希特吸收了启蒙学派的基本法学思想,如人的自然权利理论,以及国家是社会契约产物的理论 [4] 。正缘于这一背景,马克思转学柏林大学后,便如饥似渴地阅读法律文献,选择了许多法律课程,并将《罗马法全书》的头两卷译为德文。马克思企图将法学与哲学“紧密交织”,“贯穿法律领域的某种法哲学体系”,并试图仿照康德、费希特的方式建立一个巨大的法哲学体系 [5] 。然而,马克思这种康德、费希特式的理想主义法哲学体系注定难以成功。其根本原因在于,康德法哲学本身就是一种二元论基础上的“应然”与“实然”的对立体系,一种抽象的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的对立体系。马克思一旦进入理论领域,就越来越认识到这种先验论理想主义法哲学的缺陷,并采取无情的自我批判精神,逐步摆脱了这种理想主义法哲学,转向了黑格尔哲学,包括其法哲学。马克思当时这种康德、费希特式理想主义激情产物的法哲学体系的失败,必然结果就是转向黑格尔的哲学,特别是其法哲学。黑格尔认为,哲学的任务在于理解存在之物,因为存在之物就是理性。这种黑格尔的哲学观点,必然会深深影响和吸引马克思。这时,马克思写了一篇对话《克莱安泰斯,或论哲学的起点和必然的发展》。在这篇对话性著作中,马克思在一定程度上将“彼此完全分离的科学和艺术结合起来”,并发现“最后的命题原来是黑格尔体系的开端”。这部著作,“这个在月光下抚养大的我的可爱的孩子,象欺诈的海妖一样,把我诱入敌人的怀抱”。如此,马克思从康德、费希特的理性理想主义法哲学转向了黑格尔的理性现实主义法哲学。当然,马克思当时的这种思想转向包含着某种矛盾,或者说具有某种内在紧张和不安。用马克思自己的话说就是,“但是一切声音都安静下来,我陷入了真正的讽刺狂,而这在如此多的东西遭到否定以后,是很容易发生的。”
总结来说,马克思初期思想的变革中存在的矛盾和内在压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马克思曾经对康德和费希特的理想主义法哲学有着深厚的信仰,当他转向黑格尔哲学时,他更倾向于选择鲍威尔的青年黑格尔派,而不是施特劳斯的青年黑格尔派。其次,马克思放弃的是康德和费希特的二元论哲学基础,但他仍然坚信他们关于人的自由权利和尊严、共和主义和启蒙主义的思想。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点,在法哲学的视角下,就像“纯理想主义”在建立法哲学体系时的失败并未使马克思全盘放弃康德的理想主义法哲学一样,马克思从康德主义转向黑格尔主义,舍去了黑格尔法哲学的保守主义,但他并未抛弃黑格尔的理性主义法哲学精神。纵观马克思的法哲学观,从法哲学的角度,无疑,它是一种融合,也就是说,他结合了康德的理性理想主义法哲学和黑格尔的理性现实主义法哲学(显然,这是一种融合,而非简单的拼接)。这个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观的特点如下:首先,具有理性批判精神,换句话讲就是对理性和启蒙精神具有崇尚的心理,强调人的自由和权利,对于专制压迫、现实的君主专制以及种种不合理的出版检查制度持有反对的态度;其次,这是一种将批判理性与现实理性、启蒙精神与科学精神、批判激情与冷静理性和谐结合的“新理性”,它体现了康德、费希特和黑格尔互为补充的理性原则;最后,这种“新理性批判主义”在法哲学观上依然保持了唯心主义的本质,它是一种关于法的形而上的学问,然而,它仍然未能摆脱法观念中的二元论的局限。
4. “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观的具体展开
在《莱茵报》的阶段,马克思的“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观念得到了更深入的阐述。那时,他以“事物本质的理性”、“人民理性”、“人民精神”、“国家精神”和“真理”等明确的术语来阐述他的观点。马克思主张,自由是人性的基本属性,是合理性的核心;自由,理性,精神以及出版的自由之间存在着一种和谐。精神的核心特征在于理性和自由。自由,作为理性的基础,是所有精神存在的共通性,精神的自由则显现为对真理的自由追求。只有当这种追求符合事物的本性,并能导出与真理一致的结果,它才能真正表现出精神的自由。出版物,作为真理的载体,其追求真理的方法应由事物本性决定,即应与真理保持一致。“不仅追求的结果应为真,追求的过程也应如此。真理的追求应符合真理,这些真理的环节最终能形成一种互动。” [6] 然而,书报审核过程中所强调的并非真理,而是谦逊和严肃。马克思认为,这实质上是将人类精神的完美强加于个人,表现出真实的不谦逊,颠倒了事实的顺序。既然真理是普遍的,由事物本性决定,那么精神的主要表现应为“欢乐”和“光明”,而不应仅限于书报审核规定的单一形式。马克思坚持,精神的自由必须以客观精神和理性为基础,而非主观或个人。出版物反映的是所有人的利益,而非单一个体的利益,这是“理性”的实际体现,即“人民理性”或“人民精神”。
马克思的这项转变具有重大意义。从法哲学的视角来看,这可以看作是马克思“思想历程”的必然阶段,也就是“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观的逻辑必然结果。它一方面比《博士论文》中的“相互作用”的抽象阐述更具体,虽然马克思依然使用“哲学已成为世界的哲学,而世界也成为哲学的世界”这样的表达,但他强调哲学是人民的精神,是“时代精神的精髓”,是“文明的活灵活现的灵魂”。另一方面,这种转变必然会引发随后的“苦恼的疑问”,从而推动马克思对法的形而上学甚至整个世界观的改变。在某种程度上,“人民理性”或“人民精神”的提出起到了承前启后的效果。基于以上论点,马克思坚决捍卫了人的自由权利和出版物的合法性。有了这样的认识,马克思严格地对比了出版法和检查法,热情地赞同了体现人类自由权利的出版法,而坚决地反对了扼杀人类自由权利的检查法。总的来说,马克思此时站在革命民主主义者的立场,将自由视为理性的本质,认为法是事物本性理性的实现,并进一步将“理性”表述为“人民理性”或“人民精神”和“国家精神”,使“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观得到了具体化,从而捍卫了人的自由和权利,批评了书报检查制度,这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这种仍然具有浓厚形而上学特色的“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观一旦“落地生根”,即接触到实际的社会问题和“物质利益”,便将出现深刻的矛盾,并进一步引发马克思的“苦恼的疑问”。
5. “物质利益”的亮相与“苦恼的疑问”的出场
马克思的“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观是对康德批判理性与黑格尔现实理性冲突的整合与互补。简单地说,马克思的这种法哲学观旨在保留康德的批判精神,避免其二元论的矛盾;同时,也希望保持黑格尔的“思有同一”原则,并摒弃其保守主义的结论。因此,马克思无法像鲍威尔和其他年轻的黑格尔派人士那样对“物质利益”视而不见。鲍威尔只关注“自我意识”,舍弃了“思有同一”原则,因此他排除了“物质利益”的问题,避免了这个矛盾。但马克思的“新理性批判主义”原则并未放弃“思有同一”原则。马克思的理性观念,尤其是“人民理性”观念,从原则上讲是世俗的,至少是希望回归“真实世界问题”的,所以“物质利益”问题直接涉及到他的法哲学观。同样,马克思无法像黑格尔那样通过将“物质利益”问题纳入“理念的自身同一”来解决,用“绝对”、“上帝”来消解其矛盾。因为,如果这样做,马克思从康德那里继承来的批判理性精神就不存在了,这显然与马克思的革命民主主义政治立场不相符。因此,根据马克思的“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观,这种基于康德和黑格尔互补的理性原则的法哲学观,必然使马克思对“物质利益”感到困扰和痛苦,也因此暴露出马克思这种法哲学观的矛盾。对马克思而言,真正的法与个人利益是完全对立的,“法的真正本质”就是理性,只有当法律成为这一本质的普遍和真实的表现者时,它才是合理的。法的真正本质不应该妥协于法律,反而,法律应该适应法的真正本质。个人利益具有违法的本能,它总是试图诱使法律背离法的真正本质或理性,从而在法律的幌子后面制造出法的反面,即真正的不法。因此,马克思无法从他的“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观的立场有效处理“物质利益”问题,这些问题就像一堵厚实的墙壁挡在他的面前,必然让马克思感到困扰并产生“苦恼的疑惑”。
6. 结语
青年马克思立足于自己所处的时代,对时代之问进行深入探讨、立足于自己的国家,对普鲁士国家进行深刻批判极有力地使得他自身法哲学思想发生变化,也为之后他转换思路,投身经济关系的研究并最终转向共产主义提供了动力来源。这个时期他的法哲学观念的影响辐射巨大,在之后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当中都意义非凡。
总的来说,青年马克思“苦恼的疑问”大致可以被理解为以下几点:首先是马克思自身在法哲学方面思想经历的发展变化。源于康德批判理性和黑格尔现实理性且在两者的基础上相互补充而形成的“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思路无法做到像鲍威尔等青年黑格尔派那样忽视“物质利益”的存在,在这套法哲学观要求的框限下,效仿黑格尔解决“物质利益”问题几乎是不可能的;其次,在这套法哲学观要求的框限下置入“物质利益”的话,“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的矛盾也将充分暴露。在青年马克思尚未对经济关系做深入研究的当时,这种法哲学观像我们展示了以黑格尔等人为代表的整个形而上学法哲学观都无法从自己的理论出发去向大众阐释法的本质以及它与物质利益的关系;再次,青年马克思的疑问归根到底就可以理解为自身对于形而上学“新理性批判主义”所产生的不解,迫于黑格尔的法哲学是其法哲学思想的理论先觉,想要得到这个疑问的答案,就不得不对其自身与黑格尔的法哲学观念进行逻辑性的批判;最后,是针对“苦恼的疑问”的性质问题。这个疑问实际上是暂时的、不稳定且为过渡性的。尽管因为当时的马克思仍然徘徊在“新理性批判主义”所特有的内在矛盾之中,因当局者迷而无法真正为自己解惑。但是怀疑的种子一旦播种就会生根发芽,在这个种子一天天成长的过程中,这个疑问慢慢逼近为什么利益总是占了法的上风也就代表整个近代形而上学法哲学观已然发生动摇以及马克思的世界观发生转变的可能性。在这个基础上,马克思自《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以来最为重要的任务便是对它们进行批判和清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