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发展
暴力问题对于社会的许多成员来说都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尤其是妇女和儿童。中国的暴力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根据统计数据显示,1/3的家庭都存在暴力问题 [1] 。保护妇女和家庭成员免受家庭暴力的伤害是一个重要任务,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包括法律、教育和社会支持。中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一直在努力改善这个问题,通过法律框架、宣传和支持受害者等方式。
在一项政府调查中显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中有1/4是妇女 [2] 。即使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但是近年来的报道中近90%的案件是关于妻子遭受丈夫的殴打和虐待 [3] 。与此同时,60%离婚的案件和家庭暴力有关 [4] 。寻求从丈夫暴力中解脱的妇女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中数量上升最快和社会中最脆弱的群体之一,尤其在离婚诉讼中对家庭暴力的普遍诉求日益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发现27.8%的离婚诉讼原因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成为离婚诉讼的第二大事由;另一项报告也表明10%的故意杀人案起因也是家庭暴力 [5] 。
在这方面,我国一直在不懈努力,旨在完善家庭暴力的民事救济制度。自2016年起,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该法规定了一系列新的家庭暴力预防和民事救济措施,迄今已有六年的历史。这些关键制度,如“人身保护令”和“发放告诫书”,已经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同时在2021年开始实行的《民法典》中也在原《婚姻法》的基础上继续明确规定“因家庭暴力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实行离婚损害赔偿”。随着我们针对家庭暴力的民事救济系统的不断改进,人们不仅更容易认识到家庭暴力的性质,而且更好地利用救济系统保护其合法权益。尽管这些系统的实施已经开始,但其实际运作中存在的问题仍然需要不断发现和完善。
2.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的救济制度
2.1. 发放告诫书制度
发放告诫书制度是一项充满中国特色的民事救济措施,也是我国反家庭暴力领域的一项重大创新。这一制度的关键运作方式包括公安机关对较轻微的家庭暴力施暴者采取批评教育的措施,同时向他们发放书面的告诫书。
在引入发放告诫书制度之前,当家庭暴力事务报警时,公安机关首先需要评估家庭暴力行为是否达到需要进行行政处罚或是否需要刑事起诉的标准。对于轻微家庭暴力案件,缺乏有效的实际介入手段。此外,一些传统观念中仍存在将家庭事务视为私事的观念,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理这些案件时通常只采取批评教育等方式。然而,发放告诫书制度的引入显著改变了这一局面,提供了一个更完善的处理程序。在公安机关发放告诫书后,告诫书需要通知施暴者的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和派出所,以便进行后续的跟进和回访。根据官方统计数据显示,公安机关自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以来至2021年九月份,五年间共发放了9.5万余份告诫书 [6] 。
2.2. 强制报告制度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14条 [7] 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对于与儿童有一些接触的特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暴力侵害或者可能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时,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告,这有助于确保受害者得到及时的保护和支持。在我国,类似的义务通常受到相关法律的规定,这些法律旨在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并鼓励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积极参与防止和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在执行这些义务时,机构和工作人员通常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确保受害者的安全、咨询法律专家以了解如何最好地采取行动,并遵循隐私和保密原则,以保护受害者的权利。这些举措的目的是确保儿童和其他脆弱人群受到适当的保护,同时也有助于减少家庭暴力和其他形式的虐待。
强制报告制度主要针对未成年人,因为未成年人在家庭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同时,根据我国的传统文化,父母对子女进行体罚被视为教育的一种普遍方式,这种观念在社会中广泛存在,如“不打不成器”、“子不教父之过”等,导致了社会对于父母体罚子女的宽容度较高。这也导致了家庭暴力和以体罚作为教育方式的界限变得模糊,在某种程度上也容许了家庭内发生对子女的暴力行为。强制报告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第一,主体的法定性。强制报告制度中的主体为《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规定的,包括部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规定,由于其工作的性质和范围,这些个人有义务报告,这使他们能够更好地与特定第一,群体互动,并使其更容易发现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案件。它还规定他们有义务报告,这有助于快速获得援助和服务。
第二,强制报告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有限的。法律规定并未规定所有主体发现可能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就必须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而该义务仅适用于未成年人。这意味着只有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情况下,相关机构和个人才被法律要求必须主动报告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这种限定性的要求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但可能会忽视一些成年人受害者的需求。
第三,强制报告制度具有强制性。作为一项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对于那些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法律规定了一定的不利后果。目前不遵守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后果相对宽松,法律并不会对所有不履行义务的个体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在未履行义务的主体没有及时报告,且导致了严重的家庭暴力后果时,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使得强制报告义务的执行相对灵活,但也可能导致一些情况下,不履行义务的主体逃避法律责任,从而减弱了强制报告制度的威慑力。
2.3. 人身保护令制度
人身保护令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而作出的一项名为“人身保护令”的判决,是一种在世界各国广泛应用的家庭暴力民事救济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截止至2019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签发了人身保护令5749份 [8] ,有效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有力维护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尊严。的确,《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为了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并维护受害者的权益,法律规定了人身保护令制度,并明确了其申请条件、措施和法律责任。然而,关于人身保护令的含义和背后的法律原则通常会在法律的官方解释和解释性文件中详细解释和说明,而不一定在法律本身的文字中直接包含。人身保护令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人身保护令更强调人身的安全性。英国和美国等国家,在其人身保护令中可能包括对受害者财产的保护和经济赔偿,但我国的人身保护令主要关注的是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安全提供保护,不包括金钱性内容。
第二,人身保护令制度独立性,最初的人身保护令必须由已经处于离婚诉讼的当事人提起,即必须依附于离婚诉讼而存在,2008年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将人身保护令的性质定义为“民事强制措施” [9] ,其设置目的是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需依附于离婚诉讼,人身保护令会因申请人未提起离婚诉讼而不能被支持。
第三,在某些情况下,受害者可能会单独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而并未同时提起离婚诉讼。这是因为他们可能需要立即的法律保护,但并不一定寻求离婚。同时,有些人可能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决定提起离婚诉讼,因为他们认为离婚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在离婚案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例如在决定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和财务支持等问题上。
3. 反家庭暴力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3.1. 婚内损害赔偿相关法律适用
离婚损害赔偿是《民法典》规定的一项救济制度,是指夫妻一方若实施法定的过错行为,导致对方权益受损的进而婚姻关系破裂导致离婚的,过错一方应承担对无过错一方受到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即,在夫妻关系中,如果一方受到了伤害,无过错方通常有权要求有过错方对他们在物质和精神上遭受的损害进行赔偿。这包括因家庭暴力或其他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损失。物质损失可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等,而精神上的损失可能包括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
在《民法典》的规定中,家庭暴力作为一种法定的无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这意味着对于因遭受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情况,未实施法定过错的一方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在传统保护人格权的方式上,大陆法系采取的是“具体人格权加侵权法”或者“具体人格权加一般人格权加侵权法”的保护模式;英美法系采取的则是列举侵权之诉的模式 [10] 。只要人格权得到独立汇编,基于寻求侵权赔偿权利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应自然适用侵权责任一章的相关规定。
3.2. 婚内损害赔偿中设立的债权凭证制度
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物质基础通常是建立在婚前个人财产制度之上,这意味着婚前的个人财产通常不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赔偿中不会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然而,一些观点对此提出了疑虑,特别是在赔偿一方没有个人财产的情况下,执行赔偿判决可能变得复杂 [11] 。此外,在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执行后,是否存在婚前个人财产重新纳入共同财产的情况,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其次,有观点提倡借鉴德国民法的经验,设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根据法律规定,当出现特定法定情形时,可以自然地应用不同的财产制度,以满足不同情况下的需求。最后,还有学者提出引入夫妻共同财产强制终止制度,婚内侵权发生时,夫妻共同财产制就被强制终止,受害人所获得的赔付直接转变为个人财产 [12] 。强制终止制度不仅在本质上与特别财产制度无实质性差异,更重要的是,如果被侵害方的生活主要依赖于侵权人的收入,那么强制终止共同财产的做法可能在获得损害赔偿的过程中对被侵害方的生计构成一定的威胁。因此,在众多观点中,婚内债权凭证制度可能提供了更有参考价值的解决方案。
3.3.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在实际实践中,与确认家庭暴力导致的身体损害相比,证明家庭暴力导致精神损害更加困难,因为缺乏清晰的判定标准。家庭暴力导致的精神损害在离婚案件中可能产生复杂的后果。这种损害的严重性不容小觑,它可能导致受害配偶遭受痛苦和抑郁,甚至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他们患上精神或身体健康问题。然而,目前的判定标准过于刚性,导致那些遭受微小到严重之间的精神损害的受害人难以获得赔偿,使得对受家庭暴力配偶的权益保护不够完善。其次,以统一的“严重”标准来判定因家暴导致的离婚精神损害,忽视了家暴所侵害法益的差异性。然而,对于侵害身体权和健康权的要求也必须达到严重程度,可能并不总是合理。采用一个单一的、普适的“严重”标准可能导致法官在具体案例中做出不一致的判断,还可能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根据身体损害的严重程度来判断精神损害是否具有可赔偿性,从而可能导致一些纯粹精神暴力受害配偶的权益保护受到忽视。
4. 反家庭暴力的民事救济制度的完善
4.1. 细化各机构联动与配合的职责
不论是《反家庭暴力法》还是《民法典》规定的针对家庭暴力的民事救济措施,都无法通过单一的机构实现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济,在此过程中涉及到医疗、鉴定、社区、公安、福利机构等一系列机构与部门。而其中任何一个部分、任何一项制度都不能单独处理好家庭暴力,不能实现对受害者的救济,需要各机构、部门相互配合起来,保障各项民事制度的实施。当各机构协作应对家庭暴力时,确保分工和合作更加清晰和高效至关重要。目前,虽然各机构之间有一定程度的协调,但分工和合作不够明确,缺乏一个完整的联动系统,因此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仍然存在一些不便之处。因而,最为紧迫的任务之一是详细规定各机构的职责,明确他们在家庭暴力问题上的具体任务。举例来说,医院在接待家庭暴力受害者时,需要遵守明确的规程,进行必要的伤情检查,并出具详尽的伤情报告。医院还应与其他机构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以确保能够及时提供医疗证据支持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并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这样的明晰分工和紧密协作将有助于更有效地处理家庭暴力案件。
而居委会和村委会在收到公安机关抄送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后,应当承担更多的职责,以确保全方位的支持和保护,具体包括:定期回访受害者,了解他们的安全状况,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以确保受害者不再受到威胁;安排专业心理志愿者,为受害者提供心理疏导和支持,帮助他们处理心理创伤和情感问题;与社会福利机构建立紧密联系,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包括提供庇护所、法律援助、就业机会以及生活技能培训等。这些详细的职责应纳入各自机构的家庭暴力处理指南中,以确保所有工作人员明确了解自己的任务,从而避免在家庭暴力问题处理中出现责任推诿的情况,同时有助于确保家庭暴力的民事救济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4.2. 增强全民反家暴意识
首先,针对各项制度的难以实行,笔者认为是因为“家庭事务应由家庭内部解决”的观点仍然存在。因此,如果不能提供受害者有效的救济措施,仅仅通过批评教育或调解来解决问题,很有可能导致暴力行为升级,产生更加严重的家庭暴力后果。为了更好地教育特定义务人员,可以考虑以单位为单位,展开家庭暴力教育课程。这些课程将有助于提高特定义务人员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以及在发现家庭暴力时应该采取的行动。这有助于改变“家务事不关外人”的观念,将家庭暴力问题引入社会舆论,提高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度。这些课程应包括以下内容:家庭暴力的鉴别:教育特定人员如何辨别家庭暴力,了解不同类型的家庭暴力行为,以及如何识别潜在的受害者;应急措施:培训特定义务人员在发现家庭暴力情况时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包括确保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提供必要的援助;联动合作:教育特定义务人员如何与其他机构和部门合作,协同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确保受害者得到全面的支持和保护。
其次,需要认识到许多家庭暴力受害者常常试图隐藏他们的遭遇,不愿意向他人求助,不会报警或寻求社会救助机构的帮助,甚至不会前往医院。这种受害者的自我隐瞒只会助长施暴者的嚣张,使受害者难以意识到自己的权益,甚至存在着暴力升级的危险。而当受害者终于想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时候,申请人身保护令或者提出离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或者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时,却又很难出示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13] 。
最后,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人们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这可以包括举办座谈会、研讨会、媒体报道、社交媒体宣传等。教育公众了解家庭暴力的各种形式、后果和预防方法,以及家庭暴力是不可接受的社会问题。同时,将家庭暴力预防和反家庭暴力的教育纳入学校的课程中。教育年轻人如何识别和应对家庭暴力,以及鼓励他们与家庭成员、朋友和老师分享家庭暴力问题。建立家庭暴力受害者支持组织和热线,为受害者提供帮助和资源。社区应该鼓励那些目睹家庭暴力或怀疑家庭暴力的人报告问题,同时提供隐私和安全。社会各界的领袖、名人和社会榜样可以发声反对家庭暴力,倡导尊重和平等。他们的影响力可以帮助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
4.3. 增加法院依职权取证的情形
在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中,往往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进行的,因此证明存在家庭暴力,从而形成证据链以证明家庭暴力存在是相当困难的。在家庭暴力相关的不同案件,如人身保护令案件、离婚案件以及撤销监护资格案件中,受害人经常面临证明家庭暴力发生的困难,导致证据不足或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广泛存在的问题。因此,建议法院应当增加依职权取证的可能性。在当事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应当告知他们提供证据,而不应立即作出裁决。这一做法有助于确保诉讼程序的公平性和客观性,同时也有助于明晰责任,帮助受害人获得公平的司法审判。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往往面临很大的心理和情感压力,因此法院的支持和指导对他们非常重要。
5. 结语
家庭是温馨的港湾,是爱的栖息之所,绝不能让家庭成为生活的地狱。《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是司法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将公权力引入家庭领域,使家庭暴力案件得到更多的社会关注。该法律的实施为受害者提供了更多的保护措施,让施暴者明白家庭暴力不是私事,而是侵害法律的严重犯罪。
尽管《反家庭暴力法》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仍然有一些领域需要进一步改进,以确保受害者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深化法律法规,促进反家暴工作的进行,将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公平和和谐的社会。这一法律的实施保护了更多受害者的权益,也向施暴者传递了明确的信息:家庭暴力不仅仅是家庭内部的问题,它对社会治安和国家法治产生重大影响。通过进一步改进相关法律规定,推动反家庭暴力工作的进行,可以促进全社会更深入地参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推动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形成一个良好的法治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