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是化解社会尖锐矛盾的特殊战场。罪犯刑满释放后顺利融入社会是监狱治理的向后延伸,是现代监狱治理的重要组成,是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命题 [1] 。刑满释放人员在重新回归社会后面临着诸多问题,例如身份融入、职业融入、家庭融入和社会交往融入等,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融入程度直接影响他们接下来的自身心理状况以及行为。研究表明,犯罪前科对重新犯罪率有直接影响,具有犯罪前科的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概率远高于后者 [2] 。如果刑满释放人员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生活,将难以融入社会,会造成刑满释放人员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产生诸多负面效应,重新走上犯罪违法的不归路。另一方面刑满释放人员在监狱服刑的时间较长,而当今社会发展速度较快,生活水平、交通器具、电子产品等更新程度较大,刑满释放人员从监狱回归社会,可能难以适应生活中发生的诸多变化。外界对刑满释放人员存在排斥的心理,刑满释放人员因其身份的特殊性,使其得到相应社会支持的机会减少、待遇下降,社会的排斥以及支持的减少无疑增加了刑满释放人员融入社会的难度。社会的变化、自身行为的不适应、社会的排斥等是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的绊脚石。家庭作为生活的起点,也是人们“避风的港湾”,家庭对刑满释放人员而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刑满释放人员如果能够顺利回归家庭生活,得到家人的支持,他们的身心状况都能有较大的改善,进而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此外,负面的家庭生活也会影响刑满释放人员的融入行为,家庭的排斥与融入困难会使刑满释放人员产生失落感,打击其回归社会的信心与动力。据此,帮助刑满释放人员融入家庭、得到家庭支持,能够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2. 刑满释放人员的家庭融入困境的表现
2.1. 家庭关系失衡:排除式的互动关系
排除式的互动关系即是除刑满释放人员外,其他家庭成员均形成了良好的互动外系,使得刑满释放人员难以与自己的伴侣、子女、兄弟姐妹、父母进行自然的情感表达和利益诉说,从而难以融入家庭。融入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过程 [3] ,王春光认为融入不关注最终状况,没有一个明确的矢量,只关注过程本身。刑满释放人员在出狱回归家庭后,家庭成员间互动关系的失衡会使刑满释放人员处于尴尬的境地。家庭成员与刑满释放人员之间缺乏实质性交流,家庭成员逃避与刑满释放人员接触。
2.2. 家庭功能失调:情感的空缺与物质的匮乏
家庭功能是指家庭对其成员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具体而言,家庭的功能包括情感支持、社会化、经济功能、繁衍后代等。对于刚刚重新回归社会的刑满释放人员而言,家庭的经济功能与情感支持显得尤为重要。刑满释放人员刚出狱不久,难以立马寻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同时又受到自身特殊身份与职业技能的限制,缺乏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另一方面,刑满释放人员难以适应社会生活,对社会产生陌生感,自身心理可能面临严重压力,需要家庭的情感支持与心理疏导。但是家庭的种种变故,家庭成员之间的生活、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刑满释放人员无法获取家庭的情感支持与经济帮助。
2.3. 家庭生活不适:作息与习惯的改变
生活方式狭义指个人及其家庭的日常生活的活动方式,包括衣、食、住、行以及闲暇时间的利用等。广义指人们一切生活活动的典型方式和特征的总和。包括劳动生活、消费生活和精神生活等活动方式 [4] 。在监狱服刑期间,刑满释放人员都已习惯了监狱的生活规律,在数年的规定下,养成了习惯式的行为,按时劳动改造、定点吃饭等。出狱以后,面对熟悉的家庭生活却产生了陌生感,家庭成员的行为方式与生活习惯使他们难以一时适应。
2.4. 夫妻婚姻窘境:多年分离与子女养育
每个家庭都具有一定的结构,这些结构涉及家庭系统中的次系统、系统之间的边界等。次系统是指家庭系统中存在着的更小范围的系统,例如夫妻、亲子。夫妻是家庭内重要的次系统,影响着整个家庭。刑满释放人员的婚姻生活占据了其家庭生活的很大一部分。但是刑满释放人员因为多年与另一半分离,夫妻之间的感情处于空档期,同时子女养育的重担完全由伴侣承担,导致刑释人员的伴侣多年以来面临着夫妻分离的痛苦与子女养育的压力,难免对刑释人员产生责怪心理。另一方面,在刑满释放人员回归家庭后,夫妻双方可能会将子女的负面行为表现相互归咎,也会因为子女的种种问题而产生冲突破坏夫妻感情,使刑满释放人员的婚姻状况面临窘境。
3. 刑满释放人员家庭融入困境的原因
3.1. 错误的家庭观念与不良的循环模式
当人际关系存在问题时,人们往往更加倾向于将过错归咎与别人的身上,将自己的责任撇清,家庭也是如此。家庭中的沟通模式是双向的,每个模式以互相影响的方式在两个相关人士之间来回循环,这些模式就是所谓的“循环性的因果关系” [5] 。刑满释放人员的家庭中,存在着错误的家庭观念以及对事情的看法,在循环性的互动中将导致其家庭适应不良。家庭适应不良的循环模式中即A事件影响了B事件,同时B事件反过来又影响了A事件,例如母亲责骂儿子让他名列前茅,儿子对母亲行为的解释是个“垃圾”,很失败,这样儿子就会焦虑不安,内心充满压力,没有办法读好书,最终学习成绩非进而退。母亲看到儿子又没考好试,便认为儿子不用功,又开始责骂……,除此之外还存在夫妻关系中。这种事件几次重复后,循环性适应不良模式便会形成,从而最终导致刑满释放人员无法真正融入家庭。
3.2. 病态的家庭结构:疏离
不良的家庭结构是造成家庭成员之间矛盾的主要原因,不良的家庭结构主要表现为纠缠、疏离、联合对抗、三角缠、倒三角等方面。在刑满释放人员的家庭中,往往家庭各个次系统之间的界限不清晰。界限是用来约束家庭关系的,它有一个严格或扩散的连续体,也就是疏离和缠结。纠缠是家庭系统指各个子系统之间的关系过分密切;疏离则是指系统之间的关系过分疏远。当家庭成员彼此之间被分开了,意味着他们的关系就是疏离,或彼此之间没有关系。在疏离的家庭中,成员之间很少有集体活动,在情感上他们彼此也没有关系。他们可能过分独立和自主,与其他家庭成员很少来往,彼此的影响也很少。
3.3. 外在压力:声誉与支持的受损
刑满释放人员由于自身曾经的过错,被社会绝大多数成员所排斥与歧视,同时在生活中刑满释放人员的家庭成员也会遭受到同样的压力,这种压力使得家庭成员在家庭中对刑满释放人员表现出负面的行为。
家庭成员或多或少因刑满释放人员的过错受到了在生活与事业上的影响,承担了不同程度的压力,在家庭声誉受损的同时,家庭的社会支持网络也是十分薄弱的。所谓社会支持网络,是指由个人之间的接触所构成的网络,通过这些接触,个人得以维持其身份,并获得情绪、物质、服务、信息等支持。刑满释放人员家庭的社会网络资源不足以及利用社会网络能力不足,使得家庭受到的环境支持缺乏。
刑满释放人员自身的社会交际匮乏,因为几年的牢狱生活,个人的生活交际圈缩小,同时自身的性格上与心理上的变化导致社会交际弱化,难以获取他人的帮助,同时自身利用这种资源的能力也不足。家庭又因为刑满释放人员的事件受到影响,很少受到来自亲友、邻里、同事等人际互助网络的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及其家庭本身就承受着负面事件的压力,加之缺乏外部社会环境的支持,那么他们就更难以应对来自外部的挑战以及一些不可预期的事件,最终使得家庭内部矛盾频发,导致刑满释放人员难以适应家庭。
3.4. 内在压力:家庭系统的中断与家庭变故的打击
家庭在经历自己的生命周期的过程中,都会经历中断事件,如死亡、离婚、分居、精神疾病、慢性病、残疾等,伴随着每个中断事件的发生,有必要了解每个家庭成员是怎样应对这种中断的,以及在每个阶段对婚姻产生了什么影响。
犯罪人员因为犯罪行为,导致自身入狱接受惩罚,家人也受到相应的声誉上的影响,同时需要帮助犯罪人员承担对受害者的物质补偿,大多数家庭需要承担高昂的补偿费用。不仅会导致家庭生活水平的下降,乃至家庭欠下高额外债,家庭成员也会因为这些事情受到影响,子女会因父或母亲的离开产生心理困扰、妻子或丈夫也会面临独自承担子女、老人养育费用的压力以及长期独处情绪上的困扰。以刑满释放人员的事件为起点,家庭面临着中断,家庭成员的应对方式决定了中断事件所产生的影响,同时影响又回馈于家庭成员,最终决定了刑满释放人员重回家庭的顺利与否。因家人的犯罪行为而走向破碎的家庭枚不胜举。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面对支离破碎的家庭,家人的离开,经济的坍塌对他们而言都是巨大的负担,家庭的变故是刑满释放人员融入家庭的困境原因之一。
4. 促进刑满释放人员家庭融入的对策
4.1. 自身层面
4.1.1. 改变自身不良心态,增强信心挖掘潜能
刑满释放人员在出狱后面临社会生活以及家庭生活中的种种不易与困境,大多都存在自卑等心理障碍,认为自己存在缺陷不如他人,在融入家庭、社会的过程中遭遇到种种困境,使其产生了不良的情绪,压抑的心理状态。因此刑满释放人员需要可以通过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以及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通过一系列的服务,逐步消除刑满释放人员的压抑的心理状态,使刑满释放人员的自我意识能力,自我认知能力得到提升。社区与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相关活动,邀请刑满释放人员参与,在活动中帮助刑满释放树立自我信心,挖掘培养刑满释放人员的能力。
4.1.2. 加强社会生活参与,增强正向交往能力
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曾经的人际关系网络已经不再适用,在面对家人、他人时刑满释放人员的沟通交际能力不足,同时又因为自身各种原因,不愿意参加社会交往,难以认识结交新朋友。因此在刑满释放人员改变自身心态后,家人、社区可以通过直接邀请带领刑满释放人员参与社会活动,也可以通过志愿者网络接触同龄人或者有类似经历的人员、家庭组成互助群体,共同组织活动,共同参与。
4.2. 家庭层面
4.2.1. 改变家庭错误观念,促进成员积极互动
家庭成员的观念影响着家庭成员的行为,如果家庭成员认为是刑满释放人员的所做所为导致家庭面临如今的困境,或者认为刑满释放人员曾经的犯罪行为是无法被谅解的,那么整个家庭会将矛头都指向刑满释放人员。通过社会工作者或专业的家庭治疗师的帮助下改变家庭错误观念,同时引导家庭成员以积极正面的互动代替原先的消极负面互动。
4.2.2. 改善亲子夫妻关系,营造良好家庭氛围
刑满释放人员因多年与子女分离,导致子女受到伤害等,在其出狱后难以与子女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因此,父母亲与子女可以通过参与相应的社会、社区组织的家庭行为学习、家庭照顾技巧训练、家庭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改变亲子关系,增进亲子之间的沟通交流和家庭社会功能。另一方面改善夫妻关系的服务有婚姻调解和婚姻学校等形式,面对夫妻婚姻关系出现紧张、严重冲突的夫妻可以通过冲突双方的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进行调查、劝说、劝解等;参加婚姻学校则可以帮助夫妻双方增加有关婚姻的知识以及学习处理婚姻中出现的种种矛盾和冲突,化解夫妻间的矛盾和冲突,改善夫妻间的沟通交流,维护家庭生活的和谐稳定。
4.3. 社会层面
4.3.1. 培养良好社会氛围,接纳刑满释放人员
刑满释放人员往往受到社会舆论的激烈影响,使很多刑满释放人员及其家庭因社会歧视遭受到各种声誉与权益的打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变消除社会的歧视观念与行为:首先,加大力度宣传宣传关于刑满释放人员的正面新闻,营造有利的大众舆论环境;其次加大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宣传,使社会更多关注到该群体,认识到对刑满释放人员群体进行帮助和保护的必要性,培养良好的社会氛围,使社会再次接纳刑满释放人员。
4.3.2. 构建社会支持网络,改善家庭物质环境
社会支持是由社区、社会网络和亲密伙伴所提供的感知的和实际的工具性或表达性支持。刑满释放人员出狱后受到来自社区、政府和社会的支持度相对不足,亲戚邻友对他们常常也不闻不问,避而远之。这种不利的环境使刑满释放人员自身及其家庭的生活难以和谐。针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家庭社会支持网络,可以首先可以通过社区,整合利用社区资源,帮助刑满释放人员获得社区的支持与帮助,利用社区内的志愿者群体等为其提供帮扶;其次通过政府相关部门为刑满释放人员家庭提供相关优惠政策;最后构建以市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为纵向的工作网络,以相关政府部门为横向,推动企业、社会组织、群众参与支持刑满释放人员,为刑满释放人员构建起纵横交错的社会支持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