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怒江州是全国唯一的傈僳族自治州,地处滇西北中缅边境高山峡谷地带,境内生活着傈僳、怒、独龙、白、普米、汉等二十多个民族,总人口55.4万(2021年怒江州统计数据),少数民族人口约占93%,少数民族结构丰富,民族文化绚丽多彩。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工作,提出了建设共有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重要论述。怒江州地理位置复杂、民族成分丰富,做好民族工作难度之大、责任之重显而易见,但在党中央的带领下,各族人民载歌载舞、携手并进,共同谱写着团结美丽怒江新华章。然而在构建民族大和谐的进程中,和谐的婚姻形式作出了重要贡献。民族婚姻形式与民族关系正相关,民族间存在矛盾,往来甚少,婚姻选择便比较单一;民族关系和谐,民族间互通有无的交往能提高族际通婚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强民族间的情感,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共有精神家园打下坚实基础。
2. 单一的传统婚姻形式:族内婚
怒江州地处高山峡谷地带,各民族人口呈“大分散小聚居”的分布格局,怒、独龙等民族以家族为单位组建聚居村落,各民族间来往甚少。村落之间隔山隔水,道路不通畅,阻碍了各村或各地的往来,致使各民族的择偶范围较窄。而且,历史上各氏族或家族之间对资源是处于竞争关系,对已有的资源不愿或不会进行再分配。因此,各民族将族内婚或亚血缘婚作为主要的缔结方式,如“家族内婚”“姑舅表婚”“转房制婚”等。
17世纪起,部分民族先后迁入怒江流域,打破了原有民族已建立好的生活形态。如,随着傈僳族的迁入,傈僳族人民给怒族和独龙族带来了先进生产力,但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民族矛盾。强势民族进入,迫使弱势民族被分散在不同村寨,阻断了各氏族间的联系,弱势民族的女性可能会被强势民族所占有,而弱势民族的男性不敢甚至不能娶强势民族女性,使弱势民族的择偶范围变得更加狭窄。因此,强势民族可能会有强制性的族际通婚,而弱势民族只能进行族内婚姻。据调查,1954年前,原碧江县第九行政村甲加自然村蜂氏族38对婚配中,氏族内婚有23对,而氏族内婚的全为一个家族内部的相互配婚 [1] 。
随着父权制的出现,女子社会地位变低,往往会被视为一种劳动工具,而男子利用权势娶多个女子为妻,富裕户也会用金钱购买多个女子为妻,从而产生了一夫多妻现象。据20世纪50年代调查数据,独龙江第一行政村90对婚配中,多妻者有19对,其中11对为家族长富裕户 [1] 。另外,舅权或叔权在很多少数民族中地位很高,“姑舅表婚”“叔姨表婚”等亚血缘婚配方式很普遍,一方面是为了升温亲情,资源内置,另一方面也说明了舅权或叔权在家族中有较高的地位。如傈僳族有“有女先嫁外甥男”的说法,从亲属称为来看,“公公”“岳父”“舅舅”都叫“a44vu33”,“婆婆”“岳母”“姑姑”都叫“a44vu33”,这种称谓是受亚血缘婚配方式的影响。
从整体来看,怒江州各民族基本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只有氏族头领或家族头领以及富裕户才会出现一夫多妻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怒江州各民族间的族际通婚并不明显,择偶范围主要在本民族中,以族内婚(氏族内婚、家族婚姻、氏族外婚)为主。一方面是因为地理区位封闭,外界接触少,各村落呈现出以家族为单位的分布格局,各民族间很难建立起良好的社交关系;另一方是面思想较为封建,流行父母包办婚姻(指腹婚、摇篮婚、互换婚)或宗教同一制婚姻;再者,民族被迫划分等级,种族偏见被强化,民族得不到认同,族际通婚难以产生,族内婚得以重视。
3. 多元的现代婚配方式:族际通婚
婚配方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民族心理、社会制度、生活环境的改变而发生转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彻底消灭了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制度,尤其是1954年怒江傈僳族自治区成立后,真正实现了当地各民族当家作主,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各民族都享有了平等的权利,民族之间的心理隔阂也逐渐消除,民族认同感逐渐增强,各民族间逐步形成了平等友好、团结互助、和谐相处的民族关系。另外,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怒江流域经济、科教、基础设施等各方面得到快速发展,经济条件不断改善,教育程度得以提高,交通日趋便利,城市乡村人口流动量逐渐增多,社会交往范围逐步扩大,族际交往日益密切。而且政府部门、单位机构积极宣传传统婚姻形式中姑舅表婚等近亲缔结带来的危害,不断加深各族人民对基因学知识的认识,姑舅表婚配现象得以遏制,持有传统思想的族内或家庭内长辈的婚姻思想观念也向开放的积极状态转变,对子女的跨民族选择配偶处于不反对状态,甚至是支持的。
个案一:三河村隶属泸水市鲁掌镇,位于鲁掌镇的西南方向。三河村现居住户籍400户,总人口1338人(数据来源于2020年村委人口数据统计)。其中,傈僳族人口744人,汉族人口509人,白族人口32人,彝族人口32人,其他少数民族人口21人,户口统计族际通婚共计90户。从人口变化来看,三河村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人口普查分布为523、638、1143、1198、1240人,1951~2001年每隔10年的人口增长量分别约为105、350、145、68、40人(数据来源《三河村志》)。族际通婚情况根据不同年龄段来看,出生于70年前、70年后、80年后、90年后分别有18对、42对、24对、6对为族际通婚。从族际通婚的形式来看,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61对、汉族与少数民族通婚23对、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通婚6对,其中傈僳族与汉族相互通婚60对、汉族与其他少数民族相互通婚24对、傈僳族与其他少数民族相互通婚5对。
从三河村个案可分析出,在多民族杂居地,民族结构、人口数量、语言文化等方面都会影响着发生族际通婚的可能性。从民族结构来看,居住在同一片区的民族种类越多,族际通婚的民族选择越多。从民族人口数量来分析,民族人口数量与族际通婚存在一定的相关性,三河村傈僳族和汉族人口位居第一、第二,对于傈僳族来说汉族是当地人口最多的民族,傈僳族的族际通婚主要发生在汉族中;反之对汉族而言傈僳族是当地人口最多的民族,汉族的族际通婚也主要发生在傈僳族中;同理,对其他民族而言傈僳族和汉族是人口最多的民族,其他民族的族际通婚主要发生在傈僳族和汉族中。可见,多民族杂居地区,人口越多越容易被选择为族际通婚的对象。从语言文化角度分析,汉族文化的影响力亘古至今都非常大,语言文化各方面容易被各少数民族接受,地方汉语方言也成为了族际通婚中相互沟通的桥梁,汉族也在族际通婚中充当着重要角色。
随着各族人民互通有无的频繁交往交流,各民族从单一、固定的婚姻模式逐步发展为族际通婚与族内婚并存。这里所指的族内婚与传统的族内婚有所不同,主要是同一民族中进行婚配,而亚血缘婚配方式已不存在。际通婚的出现并没有取代传统婚姻形式,只是摒弃了一些不利于当代社会发展因素,让婚配模式向更健康的方向发展。现今的婚姻有思想、法律、文化保障,不受封建思想、传统观念的禁锢,婚姻选择上更加自由平等,文化习俗能够相互包容、相互学习,族际通婚现象已越来越普遍。
4. 族际通婚产生的原因
(一) 民族认同
民族认同是族际通婚发生的前提,民族认同与否直接关系到族际通婚能否发生。如若民族认同存在抵触,则会排斥与其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便于建立良好的民族关系,反而会引发民族偏见,甚至民族歧视,民族“界限”更加清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怒江州内的汉族与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存在诸多矛盾。汉族普遍看不起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也不喜欢与汉族来往,如在傈僳族看来汉族是“狡猾”“吝啬”的,不能与之深交,更不可能与汉族通婚;少数民族之间也存在压迫、奴役等现象,族群不被认可,如19世纪中叶起,傈僳族不断迁入怒江后,傈僳族与怒族之间时常产生纷争,傈僳族肆意掠夺资源,不断激化与怒族之间矛盾,甚至产生了奴役和被奴役的关系。
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族偏见现象才逐渐改观,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怒江地区根深蒂固的民族偏见心理产生了巨大转变,各族人民由较为强烈的族群意识转变为接受他族的不同思想观念,这对族际通婚的发生创造了良好的条件。随着各民族从封闭的思想观念转变为开放、包容的态度,对族际通婚的看法也因此改变,族际通婚现象也逐渐增多。值得一提的是族际通婚后子女民族选择上,汉族与少数民族通婚或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其子女的民族选择更趋向于少数民族一方,这是民族认同重要体现。
(二) 语言互通
语言是最重要的社会交际工具,承载着一个民族的历史和文化。语言互通可以拉近各族人民之间的心理距离,促进彼此思想情感的交流以及心理上的认同,从而建立起友好的社交关系,族际通婚才有可能发生。笔者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单一民族村庄很少出现族际通婚,如三河村砣砣寨村民小组是纯傈僳族村寨,除受过一定程度教育的村民会讲汉语外,其他人只会讲自己本民族语言,如若与其他民族通婚,生活上带来诸多不便,因此砣砣寨村民小组现今没有发现族际通婚现象。相反,多民族杂居的村庄,从小就有一个很好的语言学习坏境,如三河村古炭河自然村,汉族、傈僳族、怒族、白族、彝族、景颇族等多民族杂居,村民几乎都会讲汉语,部分汉族也会讲民族语,有的少数民族也会讲其他少数民族的语言,因此村民在交流中几乎不存在语言障碍,族际通婚也就比较普遍,106户家庭中36户为族际通婚。可见,语言沟通顺畅为族际通婚带来更多的可能。
(三) 宗教信仰包容
怒江州境内居住着汉、傈僳、怒、独龙、普米、白等二十多个民族,其中傈僳族、怒族、独龙族等民族信奉万物有灵的原始宗教。但是,19世纪起,天主教、藏传佛教、基督教等宗教先后传入怒江地区,各民族中许多人开始接受并信仰这些宗教。不同信仰的信徒各自活动,互相没有太多交集,在择偶过程中通常受宗教禁律的约束,直接筛除掉不同信仰的人群。
随着时代的变迁,民族宗教问题受政府机构、单位组织的高度重视,出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条例,宣传教育民族宗教政策,有效管理民族宗教事务,使民族宗教健康发展。民族宗教从禁律、约束走向了开放、包容,婚配选择上摆脱了“宗教同一制”的束缚,一个家庭中甚至出现多种信仰和谐并存现象。如丙中洛村一户家庭,父母均信仰基督教,长子婚后随妻改信天主教,次子逝世,三儿子和儿媳均信仰基督教,四儿子婚后随妻信仰藏传佛教,五儿子虽也娶了藏传佛教女子为妻但他仍信奉本民族的原生民族宗教;甲生村一户丁姓人家,丈夫为怒族,信仰藏传佛教,妻子为藏族,信仰天主教,他们的二女儿信仰天主教,女婿为傈僳族,信仰基督教 [2] 。在一个小小的家庭中呈现出了各种宗教信仰互相包容、互相尊重的和谐画面。
(四) 民俗文化融合
怒江州各民族呈“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大杂居”的生活环境使得民族间交往交流更加密切,民俗文化具有了共性,同时“小聚居”的民族分布产生了各具特色的民俗文化。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不受空间限制,各民族民俗文化在保留独特性的同时,学习、借鉴、吸收其他民族的优秀传统民俗文化,使各民族民俗文化相融相通,从而提高了族际通婚的可能性。
饮食方面,以手抓饭为代表的地方特色饮食文化,发展至今已很难分清是哪个民族的特色饮食,各民族在长期的共居生活中,相互借鉴、学习并引入到本民族的饮食文化中。服饰方面,民族服饰制作时保留本民族最重要的文化元素外,还会引入些其他民族的文化元素,如福贡一带的怒族和傈僳族服饰文化保留了本民族服饰最有代表性的元素拉本(傈僳族)和吾普都阿(怒族),其他部分已完全融合近似相同。娱乐方面,集中体现在歌舞文化中,每个民族的传统歌舞主要是为了表达民族心理活动,展示生产生活方式,在代代相传中感染着生活在同一空间里的各个民族,在相互交往交流中对传统文化赋予了新的生命力,如汉语版的傈僳族调子。节庆活动方面,各民族的社会交往范围不断向外延伸,族际交往日渐频繁,不同民族陆续参与到其他民族传统节庆中,如阔时节是傈僳族最重要、最隆重的传统节日,但是随着民族文化越来越被认可,阔时节已不单单是傈僳族的节日,其“内核”早已发生巨大变化,成为整个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的民族节庆,这是怒江州各民族文化认同、文化交融的结果。
5. 族际通婚促进文化交融
民族文化交往交流交融与族际通婚是双向关系。各族人民在民族、文化上相互认同,彼此尊重、认可文化差异性和多样性,民族才会密切交往,文化才能交流互鉴,族际通婚的可能性才会不断提升;同时族际通婚是进一步促进民族文化交融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两个不同文化背景的个体长期共处于同一生活环境,各自携带的文化元素便会逐渐交融,甚至在此基础上会衍生出新的文化。
个案二:甲生村隶属贡山怒族独龙族自治县丙中洛镇,位于丙中洛镇北边,村内生活着傈僳、怒、独龙、藏、白、汉等民族,大多数家庭为族际通婚,其中和谐家庭丁大妈家最具代表。丁大妈全家近二十口人,有藏、怒、白、傈僳、纳西、壮共6个民族。丁大妈是个藏族女子,与一名怒族男子成婚,经营家庭,如今膝下共有四女一子,其子女都已成婚,婚配方式均为族际通婚。大女儿的丈夫为白族,二女儿丈夫为傈僳族,三儿子的妻子为纳西族,四女儿的丈夫为壮族,五女儿的丈夫为傈僳族,不同的民族共同组建了一个和谐大家庭。家庭成员的民俗习惯、行为观念、宗教信仰不尽相同,但他们相互包容,互相学习,一个餐桌上有不同民族的美味佳肴,一个院子里有不同民族的歌舞,一个屋檐下有不同民族的生活用品,甚至互通民族语言,一家人从未因文化差异和语言交流产生过分歧。这一大家庭,各成员在茶马古道上共同演奏着民族团结和谐交响曲,是中华民族大团结大和谐的缩影。
家庭不仅是遮风挡雨的庇护所,更是互换民族精神文化、交流思想情感的主要场所,也是培育、传承民族文化的主阵地。族际通婚“不仅仅是两个异性个体之间的关系,而且隐含着这两个所代表的各自族群的文化和社会背景” [3] 。族际通婚组建起来的家庭,民族文化交流表达的内容愈发丰富,并且能在文化共性中增强民族情感,在文化差异中促进交流,进而实现文化交融。如,民族传统饮食文化的融合,藏族人民喜饮酥油茶,傈僳、怒等民族人民衷爱漆油鸡、漆油米酒汤圆,两种饮食文化交融后衍生出了漆油茶;又如,民族传统器乐文化的融合,国家级传统器乐传承人李国良一家也是族际通婚的多民族家庭,李国良将傈僳、怒、独龙等民族的民间民调融入到藏族传统乐器弦子中,在一件乐器上拉揍出不同民族之音,甚至将各种民调融为一体,一曲多调。诸如此类现象,在语言、民俗、服饰、建筑等民族文化交往交流交融呈现明显,在此不一一列举陈述。
文化交融并非是强制融合、同化,而是在互相吸取优秀文化中自然而然产生融合,融合后的文化兼备了各自的文化特性,同时还可能发展出新的文化特点。在族际通婚的日常家庭生活中,“各民族的饮食、服饰、居住、语言及礼仪等文化习俗,必然会发生相互吸取,重叠和互嵌的现象,形成交叉与共生的特征” [4] 。随着各民族密切交往、深入交流,怒江州族际通婚已成为常态,各民族文化交融日益深入,各族人民共同谱写着怒江民族文化交融的新篇章。
6. 结语
婚姻是确立、加强与其他群体的联盟、壮大自身实力的重要手段,是民间个体或家族生存、发展的重要策略,体现社会整合的程度,并能在客观上促进文化共享和传播 [4] 。族际通婚作为婚姻模式的一种,是以两个不同种群、不同族群的个体之间通过缔结契约的形式构成,以家庭的相处关系来测量不同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程度。因此,族际通婚是考察民族关系的重要指标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多次强调“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民族团结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怒江州是一个多民族集中生活的地区,做好民族团结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而族际通婚是做好民族团结工作最有效的途径之一。
族际通婚是民族之间交往交流交融的重要体现,反映了各民族之间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相互影响。怒江州各民族婚姻形式从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单一结构的族内婚姻,发展到现在多元结构的族内婚姻与族际通婚并存,是民族认同、文化认同的结果,同时多元结构的民族婚姻(主要是族际通婚)进一步促进了民族文化的交往交流交融。在交往交流中各民族的文化相互包容、相互调适、相互交融,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多元一体、交融共生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