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乡村治理的演变
The Evolution of Rural Governance in Traditional China
DOI: 10.12677/CnC.2024.121003, PDF, HTML, XML, 下载: 61  浏览: 133 
作者: 诸侠鸣: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浙江 杭州
关键词: 传统中国乡村乡村治理制度与模式历史演变 Traditional Chinese Countryside Rural Governance System and Model Historical Evolution
摘要: 自古以来,实现乡村社会的有序治理一直是各个历史时期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回顾历史,可以发现传统中国的乡村治理模式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在参考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将传统中国乡村治理的演变分为三个主要阶段:商朝至战国时期的井田制,秦汉至唐代的“三老”制度,以及唐代至清朝“绅权”的地位变化,并对每个阶段的制度模式进行了深入分析。总体而言,传统中国乡村治理的演进是一个持续变化和发展的过程,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独特的治理模式和特色,这对当今以及未来中国乡村治理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Abstract: Since ancient times, realizing the orderly governance of rural society has been an important element of the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in all historical periods. Looking back at history, it can be found that the rural governance model of traditional China has obvious stages. On the basis of relevant studies, this paper divides the evolu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rural governance into three main stages: the well-field system from the Shang Dynasty to the Warring States Period, the “three old men” system from the Qin-Han to the Tang Dynasty, and the change in the status of “gentry” from the Tang Dynasty to the Qing Dynasty, and provides an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institutional model of each stage. The institutional patterns of each stage are analyzed in depth. Overall, the evolu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rural governance is a process of continuous change and development, and different historical periods have unique governance modes and characteristics, which have certain reference significance for today’s as well as future Chinese rural governance.
文章引用:诸侠鸣. 传统中国乡村治理的演变[J]. 国学, 2024, 12(1): 12-20. https://doi.org/10.12677/CnC.2024.121003

1. 引言

中国,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度,以其深厚的文化底蕴和独特的乡土气息展现出与众不同的魅力。在《乡土中国》中,费孝通从基层角度描绘了中国社会根深蒂固的乡土属性 [1] 。中国社会以乡村为基石,集家而成乡,再由乡而集成国,从而塑造了独特的中国。乡村,一直以来都是中国社会存在的基础和主体,承载着深厚的历史底蕴。乡村治理是在乡村社会的范畴中,以村民自治为基础,国家权力主体、村民自治主体以及相关社会组织主体依据国家法律和村规民约等对乡村社会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过程,其目的是推动乡村政治民主、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实现乡村社会和谐。自奴隶社会以来,乡村治理一直受到广泛关注,并始终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且乡村治理的制度和模式也不断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完善。在传统的乡村社会中,乡村治理的关键并不在于政府的强制干预,而是依赖于经过教化和培养的“礼”。这种“礼”衍生出一种敬畏感,使得乡村社会秩序得以稳定和维护。因此,中国传统的乡村秩序被称为“礼治秩序”,其最显著的特点是“皇权不下县” [2] ,即皇权无法直接管理到县以下的乡村地区,而是通过当地的宗族士绅和地方精英进行管理,这种管理强调了乡村社会的自治和自主性。随着时代的变迁以及社会结构的变化,乡村治理的方式也在不断发生改变。本文将梳理封建帝制时期到晚清时期传统中国乡村治理的制度以及模式,总结不同时期下传统乡村治理制度的来龙去脉、基本特征以及产生的影响。通过对历史的分析,更好地理解传统中国乡村治理的发展轨迹。

2. 传统乡村治理的研究现状

(一) 对乡村治理阶段的划分

在不同自然地理条件、文化环境和实践的相互影响下,传统中国乡村治理先后经历了许多阶段,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对于传统中国社会治理阶段的划分,学者们各有见解。其中,沈费伟认为,乡里制度在传统乡村社会治理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它在政府对乡村社会的管理过程中提供了规范化、制度化的途径。根据历史长河中乡里制度的内涵和特点变迁,可以将传统国家的乡村社会管理划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夏商周到魏晋南北朝的乡官制时期,这一时期以贵族统治为基础,官僚体系严密地渗透到乡村社会;其次是隋唐的轮差制转折时期,这一时期中央集权逐渐加强,开始尝试通过轮换差役的方式控制乡村社会;最后是两宋到清朝的职役制时期,这一时期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乡村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职役制成为乡村社会治理的主要手段 [3] ;张侃通过从宏观的视角,将中国传统乡村治理模式的演进划分为三个主要阶段:先秦至隋朝时期的乡官制、隋朝至北宋前期的乡里制以及北宋中期至清朝中期的职役制。在这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贯穿了两条逻辑主线。首席按,乡里制和保甲制的建立、发展及完善成为一条重要的主线,这些制度的出现为乡村社会的有序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框架和手段。而基层自治与官治之间的相互影响构成了另一条主线。随着历史的发展,这两者之间的平衡不断调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共同推动了乡村治理的演进 [4] ;代瑾在研究中国传统乡村治理制度变迁时着重考虑到乡村资源的征收形式,根据不同时期的税制将中国传统乡村治理模式分为三个清晰的阶段:秦汉时期推行授田制,农民与土地紧密相连,乡村社会实行“乡官里治”的垂直式管理;唐宋时期出现了两税法,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不再紧密,乡村社会开始实行“乡里制”与“保甲制”的双轨运行治理模式;到了明清时期,“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的实行,使得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松绑,并通过“乡绅治理”的模式保持了对乡村社会的有效管理 [5] 。此外,杨步青提出,由于内外因素相互交织,传统中国乡村治理体系经历了封建领主制、乡老政治、官绅共治和绅权更张等几个阶段 [6] 。总体来说,学者们对传统乡村治理阶段有不同的理解和划分方式,并且都认为乡里制度在乡村治理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中乡官制和职役制是乡里制度中两个较为典型的模式。

(二) 传统乡村治理的特点:简约治理

简约治理是学术界对中国传统乡村治理模式的一种解读,既概括了传统社会中基层治理的特性,也揭示了乡村治理的实质 [7] 。简约治理是在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生成的。首先,“无为而治”为乡村社会的简约治理提供了意识形态基础,这就出现了地方官员在非必要的情况下不会介入民间纠纷的情况。其次,传统小农社会的税收很低,经济基础薄弱,无法支持复杂的官僚体制,因此需要采取简约治理的方式,以适应乡村社会的实际情况。此外,传统社会有一个完整的乡村共同体,有“礼治秩序”的社会基础,长老、族长、乡绅等依靠传统习惯维持秩序。这也为简约治理提供了社会基础。在乡村社会中,长老、族长、乡绅等民间权威从乡村共同体的土壤中生长出来,在维护日常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依靠传统的习惯和规则来维护秩序和主持公务,这也为简约治理的形成提供了社会支持。最后,国家政权以一定的方式进入乡村,以保证赋税的征收和国家对乡村的统治,同时也依托乡村内在的民间权威,通过培植代理人方式,实现简约化治理。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也是简约治理生成的重要因素之一 [8] 。郐艳丽从乡村规划建设的角度,总结出精英为本的、同时具有约束性和激励性的传统乡村柔性治理制度。依靠乡规民约以及奖惩制度可以对村民同时起到约束和激励的作用,这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乡村社会的简约治理 [9] 。

(三) 乡村治理模式的影响因素

对于乡村治理模式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点:首先是行政方面,在不同历史时期,统治者为了加强对乡村社会的管理与控制,对乡村行政机构的设置进行了不断的调整和改革。从秦汉时期的“乡亭制”,到魏晋南北朝的“乡官制”,再到后来的“职役制”。其中,乡是政府基层组织,乡官则是国家通过选举对乡村进行全权管理,到了“职役制”时期,乡官的地位不再高高在上,而是变成了士绅,因此乡村治理模式一定程度上随着官绅地位的变化而改变。其次是选拔官员方面,历代以来大致采取的都是选举制和科举制。秦汉至南北朝时期的选举制主要依据个人才能和品德。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豪强地主势力的兴起,门第族望逐渐成为选举的主要依据,这就导致了乡村的精英人才无法参与国家的政治活动。而隋唐时期之后的科举制打破了豪门世族对政治权利的垄断,使得精英绅士可以通过科举考试获得官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科举制度逐渐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在西方文化的冲击下,中国社会逐渐向现代化转型,而科举制度则成为了阻碍社会进步的因素之一,最终于1905年被废除。此外,土地制度的变化也对乡村社会治理产生很大的影响。秦国时期,商鞅变法废除了井田制,实行了“废井田,开阡陌,授土于民”的政策,这标志着井田制的彻底崩溃和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在封建社会中,土地制度主要表现为土地私有制和土地买卖。国家将土地授予个人或家庭,并允许其拥有对土地的产权和继承权。同时,国家通过税收和法律手段对土地进行管理和控制。在王莽篡汉后,实行了王田制,禁止土地买卖,推行土地国家所有制。但实质上只是恢复了井田制,因此并没有得到认可。北魏至唐朝中期,在当时兵荒马乱的战况下实行的是均田制,该制度将无主土地按人口数分给小农耕作,农民得到了土地的使用权和占有权,但所有权还是掌握在国家手中。这种将土地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权分立的措施,限制了土地的买卖和过度集中 [10] 。总体来说,不同时期的各项制度都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才会形成不同形态的乡村治理模式。

在不同学者对中国乡村治理历史演变的相关研究的基础上,笔者总结出,以往对传统中国乡村治理阶段的划分,不同学者得出的结果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的出现,是由于每位学者所持的研究视角各不相同。有的学者侧重于乡里制度的变化,而有的则以土地税收制度为依据进行总结。同时,由于某些时期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制度正处于相互转换的阶段,使得划分标准显得较为模糊,因此产生了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尽管每位学者对于乡村治理阶段的划分存在一定的差异,但这种差异并非完全意义上的不同,而是在划分的依据、侧重和方法上有所区别。每位学者对于历史材料的挖掘和分析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逻辑性,也为全面深入了解中国乡村治理的历史演变提供了多元化的视角和思考。综合以上研究,本文结合土地制度、乡里制度以及官绅地位等多方面因素,将传统中国乡村治理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商朝至战国时期的井田制、秦汉至唐代的“三老”制度以及唐代至清朝“绅权”的地位变化。

3. 商朝至战国时期:井田制

(一) 井田制的由来

井田制最早在商朝出现,但在西周时期才趋于成熟。在商朝时期,王侯贵族势力不断加强,同时实行的分封制也对井田制的产生有一定的影响。为了巩固统治,商王把取得的土地分封给同姓诸侯和自己的至亲,并将他们称之为“侯”,随后,这些“侯”再将自己所有的土地分给自己的孩子或者同姓氏贵族。这样就导致大部分的土地掌握在贵族手中,而无地的庶民只能流离失所,沦为奴隶或者王侯的家仆。并且当时生产力低下,单凭一人无法完成农务劳作。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为了不浪费土地,同时促进国家经济发展,贵族们开始把自己无法及时耕种的土地发放给庶民去耕作。这种运作方式就是井田制的核心。井田制下,庶民可以在贵族的土地上耕种,虽然耕种权属于庶民,但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属于贵族 [11] 。

(二) 井田制的主要特征

与殷商时期的土地制度相比,西周时期的土地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在殷商时期,土地制度是奴隶制的土地所有制,所有的土地都归商王室所有,没有公田和私田之分,实质上这是商王室的土地私有制 [12] 。在王室监督下耕作的农民只是被压迫和束缚的奴隶。然而,西周实行的井田制则明确地区分了公田和私田。公田位于“井”字的中央,由农民集体耕种;而私田则分布在公田的四周,由农民自行耕种。根据井田制的规定,周王是最高土地所有者,有权将受封的土地分封给贵族、功臣以及与天子同姓的诸侯国。然而,这些受封者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一切土地的所有权最终还是归属于王室。此外,井田制也对农民制定了一些规定,第一,农民需要定期从贵族或官员那里领取土地耕种。耕种期满后,需要将土地归还给贵族或官员,然后再领取新的土地耕种。第二,井田制下的农民需要依附于一个贵族或官员,为其耕种土地并交纳赋税。同时,农民也受到这个贵族或官员的保护。第三,农民不能随意迁移,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耕种和收获。如果需要迁移,需要得到贵族或官员的允许。第四,农民要采用集体耕种的方式,每块土地由多个农民共同耕种。同时,国家也会组织水利建设和道路修建等公共工程,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方便交通。总之,井田制是一种以土地国有为基础、分级管理、农民依附、限制迁移和集体耕种为特点的封建土地制度。

(三) 井田制对社会的影响

井田制对当时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社会稳定的影响。井田制通过确定土地的所有者和租赁者,为农民提供了稳定的土地产权,减少了土地纠纷和不公平分配的可能性,避免了土地的荒废和浪费,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同时农民需要依附于一个贵族或官员,为其耕种土地并交纳赋税的举措加强了贵族和官员对农民的控制,巩固了统治地位。二是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井田制规定了土地的耕种面积和负荷,促进了农田规划和有效的农业生产。通过合理使用土地和劳动力资源,井田制带来了农业生产力的提高,提升了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这也为国家提供了稳定的经济基础。三是对社会等级和权力结构的影响。井田制进一步加强了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和权力结构。土地的所有权和分配由贵族和地方官员掌控,农民作为佃农有一定的决策权和自主性,在重新分配土地时可能导致某些农民不公正待遇,这导致了社会的不平等和阶级分化。四是对文化传承和家族积累的影响。井田制将土地作为家族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了宗族和宗族观念的形成。土地的继承和家族间的传承成为社会关系和财富积累的重要途径。同时,井田制也促进了农耕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但井田制并没有解决土地兼并和贫富差距的问题。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井田制为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同时也极大地推动了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然而,经历多次战争的洗礼后,持续增长的军事开支成为沉重的负担,逐渐打破了农奴自给自足的生活状态,加重了他们的压迫和剥削。这使得贵族王室与农奴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领主经济和井田制度逐渐走向没落。然而,井田制的衰落和解体,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变革。在春秋晚期,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普及,使得百姓的生活得到了改善,他们积极开垦广袤的山林,兴建大型水利工程,进而使得耕地面积和农业产量大幅增长。在此情形下,井田制的生产方式已经无法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求。最终,在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推行的一系列变法改革措施,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彻底瓦解了沿袭已久的井田制 [12] 。

4. 秦汉至唐代:“三老”制度

(一) “三老”制度的由来

“三老”制度起源于先秦时期,是基于宗法制和尊老敬老观念的发展。一开始指的是由朝廷任命,负责在乡间对乡民进行教育的乡官,即乡三老。汉高祖刘邦在建立汉朝之际,由于刚历经灭秦之战,国家满目疮痍,四处动荡不安。不少百姓流离失所,流落街头;农田和乡村也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诸多问题如同一座座大山堆积在眼前,使得社会秩序的稳定和重建成为当务之急。在此背景下,刘邦为迅速稳定社会,同时赢得民心,开始推行“三老”制度,倡导自上而下的共同努力以重建社会秩序 [13] 。

(二) “三老”制度的主要作用

所谓“三老”制度,就是凭借当地有能力、有声望的地方长老管理当地的措施,从而避免朝廷任命的官吏由于不熟悉乡村情况而导致治理不当的问题。这些三老通常是当地德高望重的长者,通常由五十岁以上的男性担任,他们在地方上拥有很高的声望和地位。三老与县令、县丞、县尉共同构成地方基层的教化体系,他们之间分工合作,共同对乡村社会进行治理。

“三老”制度在基层乡村的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三老”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于乡约制度的完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乡约制度是一种由士人阶级倡导,乡村人民共同参与的道德规范和教化方式,其目的在于约束社会行为,维护大众利益。在实践中,这种制度的成功推行离不开三老的积极参与和贡献。他们作为受百姓信任的老人,根据村子的实际情况制定规章制度,以此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推动乡村发展。表面上看,乡约制度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由于其能够完善基层治理、稳定社会发展,村民在遇到问题时有更多选择,这种高度“人性化”的方式成为三老能够成功管理乡村的重要因素之一。其次,“三老”制度的另一重要功能是提供社会福利。作为秦汉时期的乡官,三老由百姓选举产生,代表了村民的意愿。他们的职责不仅在于管理乡村,更在于为村民服务。他们能够给百姓带来的利益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在乡民心中,三老指的并不仅仅是乡县里通过选举产生的三老,还包括其他德高望重的老人。这些人在乡县里有一定的地位,经历过很多事,积累了很多经验,能给乡民提供不少的帮助。因此长时间下来,村里就有了这样的一个说法:“凡事要做好,必须问三老”。普通人通过向三老学习,不仅可以提升自己的能力,还有机会被三老推荐到朝廷。另一方面,三老可以作为朝廷和乡村之间的桥梁,向官府反映乡村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同时向乡村传达官府的政策和法令。通过这种渠道,村民能够更好地理解并响应政策法令,从而尽可能让村民成为政策的受益者。可见,三老在乡村社会和上层统治之间有着沟通、缓冲的作用,确保了朝廷政策的贯彻执行,也保障了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14] 。

(三) “三老”制度对社会的影响

“三老”制度对社会的积极影响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三老作为乡官,是上层统治阶级认定的基层代言人,支撑起了秦汉时期政府对于基层管理的二元格局。同时,“三老”制度的设置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体现民众的意志,刘邦心目中的三老应该是为人民服务的。其次,“三老”制度对于社会教化和道德建设有重要作用。作为地方教化民生的官员,三老们通过向百姓传授知识、道德训诫以及引导百姓遵守法律等方式,有助于提升百姓的文化素养和道德水平,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此外,“三老”制度对于地方治理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他们协助县官进行治理,处理一些日常行政事务,参与决策咨询,为县官提供经验和建议。同时,三老在地方上具有很高的声望和地位,可以有效地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矛盾,防止社会冲突。

尽管三老在基层治理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对于社会教化、地方治理以及社会稳定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三老”制度设立的根本原因在于其依旧维护封建君主统治。三老深远的影响力让君王意识到国家对基层的控制力较为薄弱。为了加强对基层社会的管束,削减三老的权力,那些背后有政府支撑的啬夫等乡官逐渐代替了三老的职位,主导对乡村社会的管理,这就使得曾在政治和生活层面都处于重要地位的三老实力逐渐弱化。在东汉乃至魏晋时期三老虽然存在,但是他们的职权已经基本丧失,不再有往日的影响力,最终在唐朝时期“三老”制度被废除。总体来说,“三老”制度是君王依靠乡村基层组织管理乡村的一种治理模式,是当时历史环境下的一种尝试,这种尝试对于后来乡村社会的治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经验 [15] 。

5. 唐代至清末:“绅权”的地位变化

(一) 绅权的总体概况

帝制时期,由于“皇权不下县”,乡村社会缺少国家政权的管理,并且新的制度也无法弥补旧制度造成的乡村社会功能的缺失。因此,为了能够代替国家对基层进行管理且不会威胁到国家的权力,绅权就此诞生。绅权是依附在国家权力下面的,绅权和皇权的关系,可以理解为绅士的“政治地位”在历史上的变化,大体上可分为秦到唐、五代到宋、元到清三个时期 [16] 。整个帝制时期,绅权大体上呈现先增后减的趋势。绅权首先在先秦时期出现萌芽,在随后的封建社会时期,绅权的地位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在秦朝和汉朝,绅权逐渐缓慢增长。魏晋南北朝时期,绅权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但还没有达到高峰。到了隋唐时期,绅权开始逐渐发展壮大,并且在宋朝达到了顶峰,实现了从“共存”到“共治”的转变。在这个阶段,绅权成为社会上的重要力量,与皇权形成了互相依存的关系。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绅权的地位逐渐下降。元朝和明朝时期,绅权开始衰退,成为皇权的“奴役”。在这个阶段,绅权失去了独立性,更多地依赖于皇权。最后,在清朝末期,绅权逐渐消失,失去了在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17] 。

(二) “官绅共治”模式

隋唐时期,由于科举制的建立,产生了大量科举职业官僚和生员官绅,为绅士的储备创造良好的条件。而绅权在宋朝达至顶峰是得益于当时实施的“官绅共治”治理模式。官绅共治是指官和绅相互依靠,共同治理。其中,“官治”代表皇权,是国家权力在乡村的延伸和管制;“绅治”代表地方利益,是乡民的自我管理和约束。“官绅共治”的地方治理模式的形成主要源于基层政府在处理日常政务的过程中应对所面临的治理困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治理目标与政府治理手段矛盾引发的治理困境;二是公共财政缺失引发的治理困境;三是官僚制度内在规范引发的治理困境;四是自然地域引发的治理困境;五是管理人员的素质引发的治理困境。这些困境就使得官府治理的层次存在一些不足,这就为地方绅士参与地方治理提供了合理的机会和空间 [18] 。

“官绅共治”的管理方式比较温和,绅权在基层政治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它主张以德治家,以德润身,以和为贵,人与人之间产生了矛盾首先要通过商量进行协调,并且让他们形成“打官司是耻辱的”想法,使村民迫不得已才告官到县,这使得大量的民间纠纷不出族、不出村就能得以解决。官绅共治的治理模式一大特点在于政务协商。从官府的角度看,随着帝国土地面积不断扩张而农耕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较低,所能提供的社会财富不足以同时供养帝国庞大的贵族阶层以及军队。因此,政府不得不将行政权力渗透到乡村社会的各个组织以达到控制的目的,在这过程中就必须借助当地有经济实力和政治影响力的绅士阶层的帮助,听取他们的一些建议,得到他们的支持。从绅士的角度看,虽然他们拥有的权力并不是正式的,并且参与乡村治理的能力有限,只能通过与政府官员协商的方式才能有机会让官员决定某个行动的实施与否。但是,他们与政府就某些政策或事务的谈判或协商,例如参与保甲管理、代缴钱粮以及通过减免摊派来保障村民利益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村民起到保护作用。此外,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地方官员与绅士会为了各自的利益而进行博弈,为了不让博弈升级为矛盾斗争,破坏管理秩序,协商政治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协商的过程不仅仅是对乡村治理过程中具体政务实施的细节进行协商,更重要的是可以对官绅之间的利益进行适当的协调。因此可以看出,这些绅士“下则领民向善,上则补官治不足”,这种官绅共治的架构实质上反映出的是由中国传统乡村社会一种特有的“自上而下的皇权”和“自下而上的绅权”构成的乡村治理格局 [19] 。然而,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绅士需要付出的成本不断增加,协商无法平衡官绅之间的利益,导致大量绅士选择退出对乡村政务的治理,并且受到小农经济的破产和解体,广大的绅士阶层更倾向于去往城市发展,种种原因下“官绅共治”治理模式逐渐走向衰亡。

(三) 绅权伸张

清末民初时期较之以往中国,发生了千年未有之变局。一方面,1840年,英国发动了第一次鸦片战争,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国家。自此以后,不断有外敌入侵,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国陷入了空前的危机;另一方面,中国内部也发生了不小的动荡。1851年1月11日,太平天国起义爆发并获得了胜利,至此掀起了全国反清廷统治的高潮 [20] 。不同省市的农民先后发动起义,风起云涌,此起彼伏,沉重打击了清政府的统治。此时,社会秩序正遭遇前所未有的混乱,乡村社会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并且随着科举制的废除,由科举功名带来的各种特权也在制度层面上被取消。作为国家和社会联系桥梁的乡绅阶层逐渐消解。清政府为了救亡图存以及巩固自身统治,需要从乡村汲取资源,获取一体化所需的社会控制与动员能力,这也从客观上要求加强对乡村的渗透。为此,清末新政与民国政府发起了地方自治运动,形成了近代中国特有的“绅权伸张”。绅权伸张是指地方精英或乡绅在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扩大自身影响力、争取更多权力的过程。在传统社会中,绅权是地方权力的重要体现,他们通过与官府的合作、掌握地方资源、操纵选举和运用社会关系等手段来争取更大的权力,从而扩大自身影响力,对地方治理产生深远影响。但这一时期的绅士早已不是当时以德服人的绅士了,此时他们为了自身的利益不顾及村民的情况,会出现权力滥用、腐败等行为。这导致绅士与村民经常发生矛盾与冲突,而且大部分绅士掌握着地方武装,可以在乡村社会为所欲为。因此,在国民党统治时期,绅士阶层已经成为社会上最腐朽的阶层,深受农民的痛恨。

(四) 绅权对社会治理的影响

绅权从先秦时期的出现一直持续到清末,其存在时期之久证明了绅士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发展。首先,绅权在地方治理中具有一定的监督和制约作用。绅权作为地方精英阶层,对地方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控能力,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的影响力和社会资源,对地方治理中的不当行为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从而促进地方治理的公正和有效。其次,绅权在地方治理中具有一定的协调和整合作用。绅权作为地方精英阶层,在社会、文化、经济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的经验和智慧,对地方治理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进行协调和整合,从而促进地方治理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当革命风暴到来的时候,绅权阶层首当其冲,各地的绅士大部分被抓捕和惩罚。在此形势下,这一阶层便迅速地被打倒了 [21] 。绅权在清末时期的消亡也证明了其存在着弊端。一方面,绅权在地方治理中存在一定的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一些地方绅权阶层为了自身的利益,可能会滥用权力,甚至与地方官府勾结,导致地方治理中的腐败现象,严重影响了地方治理的公正和有效性。另一方面,绅权在地方治理中存在一定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由于绅权阶层与普通民众之间存在一定的社会地位和财富差距,因此两者之间容易产生矛盾和冲突,甚至会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出现。同时,他们掌握着更多的社会资源,对于公共事务的决策也更具影响力。这种情况可能导致决策的不公正和平等,使得普通民众的利益受到损害。

6. 总结与启示

传统中国乡村治理的演变历程受到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区、不同社会背景的影响,其治理方式和管理体制也随着时代的变迁不断变化和调整 [22] 。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传统中国乡村治理维护了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然而,由于时代的更替,乡村社会的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传统的家族制度和封建等级制度逐渐瓦解,乡村熟人社会也不复存在;村民思想发生了转变,他们不再满足于被动地接受治理,而是要求更多地参与到乡村治理的决策过程中;社会生产力飞速发展,传统的以政府为主导的治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乡村经济的发展速度。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导致先前的制度和治理模式不再适用于当前的乡村社会,因此便逐渐走向消亡。但这些做法和经验对于现代乡村治理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通过对传统中国乡村治理的演变进行梳理,得到以下启示:

第一,重视地方精英的作用。在传统中国的乡村治理中,地方精英如乡绅、名士和家族领袖等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拥有社会威望和影响力,还具备管理和协调地方事务的能力。在当今的乡村治理中,仍可以借鉴传统模式,通过引导地方精英参与乡村治理,我们可以将他们的社会影响力转化为推动乡村发展的动力,提高乡村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二,促进社会力量的参与。传统中国的乡村治理中,社会力量的参与是十分普遍的。民众通过自治组织、宗族和乡约等形式,积极参与到地方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中。现代社会也可以借鉴这一模式,鼓励广大农民和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提高治理效能和民主参与度。通过搭建平台、提供支持等方式,引导各类社会力量发挥自身优势,为乡村发展贡献力量。这将有助于形成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推动乡村社会的繁荣与进步。

第三,重视文化传统和社会教化的作用。传统中国的乡村治理中,文化传统和社会教化是极其重要的。通过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道德教育等方式,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培养良好的社会风尚。在当今的乡村治理中,依旧可以注重文化传承和社会教化,加强乡村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通过开展传统文化教育、举办文化活动等方式,让乡村社会更好地传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提高乡村社会的文化素质和精神风貌。

第四,切实保障农民的权益。传统中国的乡村治理中,农民的权益保障是至关重要的。在当前的乡村治理中,应更加关注农民的权益保障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提高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加强法律援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方式,为农民提供更加有力的权益保障。这将有助于提高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激发他们参与乡村建设的热情和创造力。

第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传统中国的乡村治理中,基层组织建设是关键。通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增强基层组织的执行力和凝聚力。在当今的乡村治理中,应继续关注基层组织建设,为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通过加强基层干部培训、完善组织架构等方式强化基层组织建设。这将有助于提高基层组织的领导力和组织力,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在乡村社会的有效执行,从而促进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费孝通. 乡土中国[M].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9: 214.
[2] 高学强. 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沿革及其历史镜鉴[N]. 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9-04-02(002).
[3] 沈费伟. 传统国家乡村治理的历史脉络与运作逻辑[J].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 16(1): 132-140.
[4] 张侃. 中国乡村治理模式历史变迁探析[J]. 经济研究导刊, 2020(35): 12-13+18.
[5] 代瑾. 中国传统乡村治理制度变迁及其内在逻辑[J].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2019(4): 77-84+127.
[6] 杨步青, 王旭. 中国乡村社会治理的历史结构与现代趋向[C]//第六届城市文化发展论坛论文集. 城乡统筹发展研究中心, 北京文化发展研究院. 出版者不详, 2021: 183-195.
[7] 刘婷婷, 罗强强. 简约抑或复合: 乡村治理范式再思考[J]. 江淮论坛, 2023(2): 91-96.
[8] 董磊明, 欧阳杜菲. 从简约治理走向科层治理: 乡村治理形态的嬗变[J]. 政治学研究, 2023(1): 133-146+160.
[9] 郐艳丽, 郑皓昀. 传统乡村治理的柔软与现代乡村治理的坚硬[J]. 现代城市研究, 2015(4): 8-15.
[10] 孙晓勇, 王晓睿. 中国土地制度的变迁: 传统与现代化[J]. 法律适用, 2019(13): 105-112.
[11] 赵显明. 西周领主制封建社会的建立及其重要意义[J]. 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 22(3): 78-81.
[12] 吴建国. 先秦儒家政治哲学研究[D]: [博士学位论文]. 长沙: 湖南师范大学, 2014.
[13] 何百川. 制度与经义之间:论汉代国三老及其思想形态[J]. 中国典籍与文化, 2022(1): 11-20.
[14] 从“三老”制度谈古代君王,用基层农村组织管理乡村的二元格局[EB/OL]. 2020-03-02.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60057843043655047, 2022-06-20.
[15] 杨开道. 中国乡约制度[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15.
[16] 费孝通, 呉晗. 皇权与绅权[M]. 天津: 天津人民出版社, 1988.
[17] 齐腾飞, 杨竹筠. 帝制时期士绅权力的合法性渊源探究[J]. 学理论, 2017(10): 177-179.
[18] 谷宇. 官绅共治与政务协商——传统中国地方治理模式研究[J]. 兰州学刊, 2010(3): 35-40+44.
[19] 谷家荣, 蒲跃. 土生在皇权边缘的权力——复读费孝通先生著作《中国土绅》[J]. 思想战线, 2014, 40(6): 98-101.
[20] 李楠. 清末民初地方自治思想研究[D]: [博士学位论文]. 厦门: 厦门大学, 2016.
[21] 郑起东. 历史上的“绅权” [J]. 改革内参(北京), 2002(1): 33-36.
[22] 刘金海. 乡村治理模式的发展与创新[J]. 中国农村观察, 2016(6):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