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学生法律援助的涵义
大学生法律援助是一种社会公益性的法律服务。其依托于高校法学院,并以法学专业学生为主体,面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包括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案件代理、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等在内形式多样的无偿服务。作为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一环,大学生法律援助巧妙地结合了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将法学理论融入社会实践中,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理论,进而探索出更加合理有效的人才培养模式。其目的在于:一方面,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专业且高效的法律服务,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为高校法学教师和学生提供实践教学平台和基地,以培养其专业技能并增强其社会责任感。
2. 大学生法律援助的独特价值
随着《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的颁布,法律援助的性质和执行机制得到了全面的完善,推动了法律援助志愿者的管理工作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由此,我国的大学生法律援助在越来越多的高校生根发芽,并在这些年的实践中展现出了大学生法律援助的独特价值 [1] 。
大学生法律援助为法律专业的学生创造宝贵的实践机会。通过积极参与法律援助项目,学生可以体验准律师的角色,通过法律咨询、代写文书、参与诉讼等方式过一把“律师瘾”。同时,大学生有机会将在课堂上掌握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具体的案例研究中,从而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实践操作能力。此外,大学生法律援助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律支持力量,能够帮助减轻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负担,提升其工作效能和服务品质。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大学生的法律援助始终以服务社会为核心,旨在通过法律援助手段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支持。这不仅能帮助弱势群体解决他们面临的实际问题,还能增强他们的法律敏感度和维权意识,使他们更加了解自己的权益,并指导他们如何合法地进行维权。另外,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可以有效地推进法治的发展,加强法律的普及和实施,提高社会的法治意识,并为社会的建设和进步做出有益的贡献。
然而,我国的大学生法律援助仍处于不断发展的阶段,面临着诸如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的资源相对有限、缺乏有效的协作机制以及大学生经验和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的规划和完善。
3. 当前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3.1. 大学生志愿服务参与率有限
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强调的是奉献精神,着重为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服务。但在当下物质文化盛行的社会环境中,强调个人利益的观念较为普遍,这可能导致部分大学生对于奉献精神的重要性和伟大性理解不足。相关报告显示,大学生志愿服务的参与率并不高。北京 [2] 、广州 [3] 、上海 [4] 等一线城市的大学生志愿服务率也仅在60%~65%之间。尽管享受着社会提供的各种便利和红利,但部分大学生并不能够理解与体悟奉献精神的伟大与重要性,一方面享受着“人人为我”的社会红利,另一方面却做不到“我为人人”的回馈 [5] 。
习近平总书记曾对“可堪大用能担重任的栋梁之才”提出了“要眼睛向下、脚步向下”的要求。人类的发展也需要经过“实践–认识–实践”的过程 [5] 。然而在自身惰性、社会风气等的影响下,许多大学生不能认识到实践的重要性,甚至在主观上排斥和惧怕将自己所学付诸实践,缺乏积极主动参与实践的意识。
3.2. 大学生普遍缺乏实践运用能力
大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目标之一,但由于课程设置、教学模式、实践环境、学习习惯等多方面的原因,大学生在理论知识的掌握上虽然有所进步,但在实践能力的运用上却存在较大的差距 [6] 。地方调查报告 [7] 显示,超80%的老师和学生认为法学本科生最欠缺的能力素养是运用法律进行社会实践的能力。同时,近90%的受访者认为本科阶段开展法学实践教学的效果并不理想。实践经验的缺乏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一些大学生在进行法律援助时只会简单的照本宣科,不能将具体的案情及其他因素与实际相结合,造成他们所提供的许多方案不能得到采纳。抑或是对晦涩难懂的学术知识缺乏深入探讨,以至于无法以平易近人的文字让求助者理解并得到所需的帮助。
3.3. 对大学生法律援助资助力度不足
目前,大学生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主要依赖于学校的拨款或社会的捐助,而这些资金往往不足以支持法律援助的各项开支,如人员工资、差旅费、文印费、电话费等 [8] 。针对规模庞大、数量多的援助对象,资金的限制严重阻碍了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广度和深度,导致了社会上仍有许多弱势群体无法得到应有的援助。虽然部分高校为学生法律援助活动提供了一定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但是资金数量毕竟有限,治标不治本,无法有效保障该项活动的稳定性以及长久性 [9] 。
3.4. 援助过程流于形式,活动内容单一
由于大学生对其援助对象缺乏了解,加之法律援助经验不足,他们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往往缺乏主动性与针对性。目前,大部分法律援助活动只能参照以往的法律援助采用原来的“老三套”:定点摆摊、线下宣讲、散发问卷。据调查 [10] ,28.7%的志愿者认为现行的法律援助活动过于单调,主要集中在口头讲解和基础法律咨询上,而其他服务岗位则相对较少。这种单调的活动方式不仅会削弱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工作热情,更重要的是会引发如设摊无人问、宣讲参与度低和问卷回复数量减少等问题,大大降低了法律援助的效率。
3.5. 管理上未形成体制化、规范化
由于条件的限制,大学生法律援助过程中的资料收集、整理、分析情况不容乐观,相当一部分的受案资料都有遗失风险,甚至还缺乏受案登记制度,这可能会失去总结经验教训的第一手资料,无法将获得的实践经验体系化地传承下去,不利于大学生法律援助持续开展。而且,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法律援助团队缺乏必要的办工设备,甚至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这无疑给大学生法律援助的管理增加了难度。
3.6. 受案渠道狭窄、形式单一
目前,大学生法律援助团队普遍缺乏必要的、种类繁多的、有力的协作平台,受案渠道相对狭窄,主要依赖于司法实务部门的指派或当事人的主动咨询。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大学生志愿者的援助案件的来源非常有限。在现实中,司法实务部门指派的案件常常还没分配到大学生法律援助团队就被律师截留,通常情况下他们只能通过当事人的主动咨询来对案件进行受理 [11] ,这导致大学生法律援助团队难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 问题的解决与实践途径
4.1. 社会各方参与共同营造乐于志愿、敢于实践的社会氛围
解决大学生法律援助认可度低、参与意愿弱的问题需要各方的配合,共同将志愿和实践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将大学生法律援助的理念推广到整个社会。首先,在国家层面应加强以政策形式鼓励高校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并通过多样的资助形式促进大学生法律志愿服务工作发展,逐渐在全社会形成勇于奉献自我、保障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公正的良好氛围。
社会各界,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内应着力建立开放渠道指导和协助大学生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帮助他们积累社会经验,以减少纸上谈兵现象。同时各方媒体应积极对大学生法律援助全过程进行跟踪报道,提高法律援助社会知晓度,使更多大学生了解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并从中体悟法律援助工作的志愿精神。
各高校应定期开展法律援助相关讲座、论坛,通过宣传让更多的大学生了解法律援助、走进法律援助、弘扬法律援助精神,通过案例解说帮助同学们了解法律援助相关问题的现状与难题,号召同学们共同守卫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校内建立良好的实践管理和激励体制。将法律援助等社会实践与学校的课程相结合、与社会服务相结合、与实现自我价值相结合,为大学生提供可行便利的渠道帮助他们进行法律援助服务与工作。
大学生个人则应主动培育奉献精神与社会责任感。聚焦社会上的法治事件,增进内心的法治情感,了解援助对象相关的法律问题,树立以己之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理想信念。并通过深入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贯彻落实“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等理论,积极主动地投身到法律援助的实践中去。
4.2. 加强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实践能力的培训
对所有加入大学生法律援助团队的学生都应进行培训考核及跟踪测评。由于法律援助的相关问题和应对策略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相似性,在进行单独的法律服务之前应由专业的法律人员进行统一培训与考核,培训合格者方可派遣上岗,以保障法律援助人员较强的专业素养。测评应采取“数量评价”加“质量评价”的双向评价模式,分别对考勤打卡参与度与业务服务满意度进行评价。内容包括:值班出勤、来访咨询答疑、宣讲宣传、法律文书起草等各方面。对于表现不佳的志愿者,应提供额外的培训和支持,或者在必要时进行人员调整。
4.3. 拓宽融资渠道,扩大资金来源
作为公益性的志愿服务机构,高校的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基本不会向被援助人收取任何的费用。但要想推动大学生法律援助的持续、长远发展,让其为法律援助做出更大的贡献,则必须完善大学生法律援助的资金筹集制度。
在资金来源问题上,可考虑如下因素:一是社会公开募集,可以通过各种渠道争取各企业、团体、慈善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个人如校友的捐款。或者与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合作,争取其赞助。二是紧跟政府政策,可以向政府争取更多的财政支持或者申请相关的项目资金。三是争取国外的援助基金,同国外的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合作 [11] 。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中南大学的法律援助中心即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金支持下开展援助活动。
4.4. 拓展服务形式,丰富活动内容
目前我国的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以非诉讼服务为主,包括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法律培训几个方面 [5] 。只有在民政部门注册成为社会团体的机构才有资格推荐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服务。
为了拓展服务形式,大学生可以针对所在村庄或社区的需要,对援助对象开展灵活多样的普法宣传服务。健全宣传网络平台,拓展服务宽度,建立“线上 + 线下”普法宣传平台。利用自媒体在抖音、快手等平台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账号,以视频形式对援助对象进行法律援助申请、咨询等程序的讲解;同时,可以设立专门的服务宣传站点,在固定时间派驻专人值班,发放《法律援助手册》等宣传资料;组织“以案例说法律”主题讲座,在不同的社区或村庄进行巡回的案例宣讲传播。为了提高宣传效果,应在普法宣传中应当精简宣传内容,增强其可读性与针对性,帮助援助对象快速认识法律、理解法律条文。第七次人口普查公报数据显示,我国每10万人中仍有59,274人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 [12] 。可见,仍有较大一部分群体文化水平较低,对长篇阅读以及抓取理解文字的能力较弱。因此宣传资料应尽量避免冗长的理论或专业术语,提高图画以及漫画在宣传资料中的比重,更易于普法学法。
法律咨询实际上不仅包含法律宣传,还要求大学生运用专业知识解答受助人提出的问题,并有意识地传播法律知识,如教会受助人分辨纠纷中的法律关系,帮助受助人查询相关法律依据,引导受助人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5] 。因此,应当在搭建法律咨询平台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如在以往的单一的“面对面”的形式基础上建立电话、网络咨询平台,力争让所有援助对象都可以得到及时、可行的法律服务。除此之外,大学生志愿者还能够为援助对象提供代写法律文书、证据收集指导与代理服务,既能够弥补援助对象在专业知识上的不足又经济实惠。对有需要的受助人也可以进行证据搜集方面的指导与帮助,已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机构还可以视情况为有需要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民事案件代理服务。大学生志愿者还应当积极参与到矛盾双方之中进行协商、调解。在许多纠纷中,有不少都属于事实清楚、关系较为简单的法律纠纷。大学生作为第三方介入调解可以更加高效率地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维护更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法律培训可以是直接培训或间接培训。在培训中应增加其力度、深度和广度,既进行查找法律、撰写起诉书等针对大学生志愿者的直接培训,也要重视对当地社会组织法律工作者的培训,间接保障弱势群体的长远利益。
4.5. 推动大学生法律援助团队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建立健全大学生法律援助团队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是提高团队效率和水平的关键。应明确团队的职责、权限、流程和考核机制,规范团队的运作和服务,提高团队的效率和水平。通过鼓励团队成员参加法律援助相关的竞赛和活动,可以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和创新力。同时,应建立健全大学生法律援助团队的质量监督和评估机制,制定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标准和评价指标,运用质量评估、案卷检查、回访调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团队的不足和问题,不断提高团队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此外,还应当落实激励保障制度。《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第五章对“激励保障”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包括物质激励、人身保障、政策优惠和表彰奖励。各高校与机构可以据此为参与法律援助的大学生提供合适的保障措施,从而鼓励更多的大学生投入到法律援助的志愿活动中,为他们的志愿行动提供更加舒适、安全、高质量的环境 [5] 。
4.6. 寻求多方合作,探索“大学生法律援助+”模式
大学生法援团队可以尝试与政府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积极探索大学生法律援助与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仲裁院、法院、工会、信访等部门及镇(街道)司法所的沟通与合作,争取将以大学生能力能够应对的案件直接指派到大学生法援队伍,多方联动、整合资源,追求法律援助高效化。这样既可以提高大学生法律援助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也可以增加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的信任和满意度。
另外也可以与社会传媒建立互助关系,积极争取与地方媒体建立良好的互助关系,必要时可以将媒体跟踪报导的案件直接转介给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运用媒体的影响力帮助被拖欠工资的当事人维护自身正当合法的权益。这样既可以帮助扩大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宣传范围和受众群体,也可以增强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和认同感。
最后,大学生法律援助团队可以与乡村村委或社区居委建立长期联系关系,保持与其的沟通与合作,对简单的问题进行简单的咨询服务,遇到较为复杂不易解决的情况则可以提供进一步的法律服务。在现实中尤其是在农村中,村民遇到棘手的问题和矛盾时一般会先向所在村委反映,致使乡村村委处很容易堆积大量的民事纠纷、法律疑问。但并非所有村干部都有着深厚的法学知识功底,有时又碍于村中经济因素没法聘请职业律师相助。大学生法律援助队伍则可以弥补这一缺陷,为乡村村委及社区居委提供专业、及时、有效的法律支持和服务 [13] 。
5. 结语
大学生法律援助是一种具有重要社会意义和教育价值的公益活动,它既能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专业和有效的法律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又能够为高校法学教育提供实践教学的平台和基地,培养法学人才的专业技能和社会责任感。然而,我国的大学生法律援助仍面临着诸多困境和挑战,如大学生缺乏志愿精神和实践热情,实践能力不足等等。本文在分析大学生法律援助的适用困境和原因的基础上,针对如何更好地发挥大学生法律援助的作用,从意识形态、援助内容、援助队伍建设和对外合作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可实施的建议,旨在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和法治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基金项目
安徽建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国家级项目(编号:202310878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