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随着社会思想观念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个人追求解放自由的观念推动着一种新型生活模式的出现——非婚同居。随着非婚同居的日益为人们所接受,男女之间的亲密关系所引起的争议也日益增多,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在同居过程中产生的财产纠纷。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给付财产的行为,比如:赠送节日礼物、购置家具等。在双方关系破裂后,给付财产一方为了追回财产通常会主张该财产给付是附条件赠与或者是借款行为,而收受财产一方为了避免返还财产往往会主张是一般赠与或者条件已满足的赠与行为。这种关于财产给付性质或归还的问题,对于一般的两性关系或夫妻双方并非难以解决,但由于现行法律对非婚同居采取“不禁止、不干涉、不预防”的态度且不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非婚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和分割问题也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对比婚姻关系,非婚同居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松散、对个人的财产保护更强、对外公示性更弱;对比合伙关系,非婚同居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是以感情为基础而共同生活产生的财产关系 [1]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司法实践中处理非婚同居期间发生的财产纠纷的裁判逻辑,以期为今后处理非婚同居财产纠纷提供一套实用的指导准则。
2. 非婚同居的概念界定
我国婚姻家庭发展史上存在着“同居”、“非法同居”的现象,近年来因非婚同居而引发的诉讼案件在国内呈上升趋势。在民法典颁布以前,学术界对“非婚同居”是否应当入法典的争议较大,尽管“非婚同居”最终没有被纳入民法典,但在实际生活中非婚同居是非常值得法律进行规制的一个现象。正如海耶斯曾经提到,给予非婚同居以统一定义是婚姻家庭法中十分重要的问题。国外对非婚同居的研究比中国早,从一开始的抵制、否认逐渐发展到了认可的态度,也建立起了一套成熟的立法体系。目前,我国现行立法并未明确规定非婚同居的概念,我国学者对其界定亦有不同看法,但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类。第一,强调形式上与婚姻的区别。正如陈苇教授认为非婚同居指的是双方长期稳定共同生活但不满足结婚形式要件的同居 [2] 。第二,强调实质上与婚姻的区别。如蒋月教授认为非婚同居虽违背传统婚姻家庭秩序,但其本身具有相对稳定性且一男一女当事人自愿组成共同生活伴侣,但不成立婚姻的民事关系 [3] 。第三,强调不同于婚内同居的共同生活状态。就如学者杨鸿台认为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以长期持续共同生活的主观目的同居,形成生活财务相互混同交织的关系状态 [4] 。
按照中文的普遍理解,非婚同居指的是不具有婚姻关系的两人共同生活,即婚外同居。但本文所要讨论的不属于广义上的非婚同居,属于狭义上的非婚同居,即以不违反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为前提的非婚同居。基于尊重我国传统婚姻制度及对非婚同居的现实考量,并结合相关的理论阐释,本文将非婚同居定义为双方均无配偶且仅欠缺婚姻形式要件的两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一定时期内自愿形成长期、稳定、持续的生活共同体,其实质是两人虽未具有婚姻关系但在精神、性、物质等方面形成了相互依赖的生活共同体。
3. 非婚同居中财产纠纷的概述
3.1. 非婚同居中财产纠纷的释义
非婚同居中的财产纠纷是指在非婚同居期间,双方围绕着共同生活的需求而产生经济上的纠纷。在现代社会中,非婚同居和婚姻对双方当事人会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效力。婚姻关系会引起夫妻双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产生,而在这两者的地位大小上人身关系占主导地位,人身关系决定着财产关系 [5] 。而非婚同居则与此迥异,非婚同居所建立的生活共同体与人身关系无太多牵连,所以在其期间发生的绝大部分纠纷都是围绕当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及财产分割而产生,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也是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发生的关于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3.2. 非婚同居中财产纠纷的特征
3.2.1. 主体方面:财产纠纷的主体绝大部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整合我国非婚同居的社会现状调查情况,不难发现非婚同居的主体大多为已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群,其中涉及到财产纠纷的主体更是如此。在非婚同居期间,由于成年人具有一定的财产给付能力,双方同居期间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些关于财产关系的纠纷,涉及到的财产关系基本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如物的所有权的归属、债权债务的承担等。
3.2.2. 客体方面:财产纠纷所涉及到的财产不当然具有共同共有的属性
因非婚同居以共同生活为基础的稳定性特征,双方的财物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交织混同的现象。虽然双方的财产会存在混同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这时期内所获得的财产就一定具有共同共有的性质。对于有些非婚同居以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物,并不会因为非婚同居而转化为共同共有。首先,非婚同居双方不具有正式的婚姻关系,不会产生基于夫妻关系的共同共有。其次,非婚同居双方之间的关系也不属于家庭关系,家庭共有仅能在血亲和姻亲之间才能产生,故双方不产生基于家庭关系的共同共有。至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所购置的日常生活用品或小额开销,由于双方均为使用者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也难以深究其归属,该部分财产具有混同性,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考虑将其认定为共同共有。
3.2.3. 内容方面:财产纠纷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鉴于持续性共同生活模式的存在,在非婚同居期间往往会因不同的同居意图、使用财物的方式及途径、双方的行为模式等产生各种类型的财产纠纷。不同的财产纠纷性质各异,表现形式多样,且存在着一定的复杂性,在现有的司法实践中对其认识和判决也不尽统一。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由非婚同居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会结合发生的原因、情形、结果等因素进行判决,不同类型的财产纠纷案件的案由也不尽相同,其中最为常见的包括不当得利纠纷、婚约财产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不当得利纠纷四种案由。
3.2.4. 法律规定方面:不存在对非婚同居中财产关系的专门调整
不论是过去的民法通则还是现在的民法典,都未对非婚同居的概念及所引发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给予明确的定位。学术界对非婚同居是否应当入法典也存在较大的争议,反对派认为非婚同居与传统婚姻是相互对立的,用道德、风俗来调整即可,如果用法律对非婚同居进行调整,会破坏婚姻制度的严肃性;赞成派则认为非婚同居是现今社会生活中的普遍现象,需要用法律进行调整,对其进行规制并不会对传统婚姻产生冲击,反而会减少社会生活中的纠纷,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就曾撰文提出应立法规范的“准婚姻关系” [6] 。由于我国缺乏与非婚同居相对应的社会和文化背景,现行民法典回避了对非婚同居所引发的人身、财产等方面问题的规定。考虑到现今非婚同居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对于非婚同居中涉及到的财产关系,既不能直接适用处理婚姻财产纠纷的规定,也不能直接适用处理一般财产纠纷的规定。但可以明确的是,作为广泛普适性的法律有必要理性地对非婚同居定性定位 [7] 。
3.3. 非婚同居中财产纠纷的主要类型
3.3.1. 婚约财产纠纷
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同居,在其期间围绕结婚而产生的经济往来纠纷。处理婚约财产纠纷的关键是对财产给付行为是否构成附条件赠与(彩礼)的认定 [8] 。在婚约财产纠纷中,给付财产的一方会主张是该给付是以结婚为前提的赠与,即附条件的赠与,而收受财产的常常声称该给付是无偿赠与,即一般赠与。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得出认定婚前财物给付性质的关键是考察给付财物时双方是否具有结为夫妻的目的。有部分学者也把婚前财物给付行为称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最后没有结婚,该赠与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给付方可以请求收受方返还赠与的财物 [9] 。在司法实践中,该类纠纷发生次数最频繁,所引发的社会反响也最大。
3.3.2. 借贷财产纠纷
所谓借贷财产纠纷是指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民间借贷而产生的经济纠纷。该“民间借贷”可能是双方因财物给付的性质不明而产生的借贷纠纷,也可能是一方以另一方或双方的名义对外进行借贷等。在借贷财产纠纷中,涉及到的金额往往较大,处理该类纠纷也更讲求证据原则。但由于同居生活具有混同性,双方在很难在财务方面形成明确的借贷证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该类问题存在一定的困境。
3.3.3. 不当得利纠纷
所谓不当得利纠纷是指非婚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因一方赠与另一方财产而产生的经济纠纷。对于该“赠与”性质的判断,给付财产一方往往会主张该给付是附条件赠与或属于非赠与的情形,因收受财产的一方未完成约定的条件或故意侵占财物,应当按照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但收受财产的一方往往会主张该给付是一般赠与,不属于不当得利。因同居生活建立的感情基础及混同性,处理该类纠纷很难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更多的是依赖个案具体的情况来综合考虑,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些许“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4. 非婚同居中财产纠纷的司法裁判现状及存在困境
4.1. 非婚同居中财产纠纷的司法裁判现状
本文选取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通过对检索出的部分文书进行案件梳理发现该类案件主要涉及到借贷、附条件赠与、一般赠与三种法律关系,财产纠纷主要集中在婚约财产纠纷和借贷财产纠纷。不同种类的财产纠纷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判定依赖于行为时财产给付的性质,而如何确定财产给付的性质,已成为我国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最大的难点。调整非婚同居中财产纠纷规则的缺位使得司法实务中对此种争议的处理仅可采用物权法中的一般性原则。在我国现行司法认定中,法官主要依据证据原则和目的性原则来处理该类财产纠纷。所谓证据原则是法官依据现有证据进行裁决,证据的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所谓目的性原则是指法官依据该财产给付行为的目的来进行判决。不论运用何种原则,其核心都是对“物之所有权”或“利益之归属”进行界定。
4.2. 非婚同居中财产纠纷的司法裁判困境
4.2.1. 财产分割规则适用不明
现今,我国将同居生活期间除明显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定性为“一般共有”,但“一般共有”在我国民法中并无具体的解释,这就导致财产分割中的基本点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可以指导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因同居所引发的财产纠纷处理原则、债权债务关系规则的不明,加之不同法官对同居财产的认识差异,如适用“按份共有”的情形、按出资比例比照“合伙原理”的情形、类推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等,这些诸多不一致的因素皆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同时,现有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同居纠纷中如何分割财产的规定作较为详细的说明,这导致了司法裁判没有统一的标准,很难确保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在每一次司法裁判中得到保障。
4.2.2. 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界限模糊
在非婚同居期间,由于双方具有深厚的感情基础所产生的交织性同居生活,个人财产与共有财产极易发生混同。当双方决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往往难以出示关于财产出资或财产归属等证据,这给区别认定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加之现行民法典对非婚同居生活中财产归属的认定依据和认定标准不明确,这也给当前的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考验。事实上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形式上的混同性和法律上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界定标准的模糊性共同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困境。
4.2.3. 共有财产划分的标准不一
在司法实践中,对非婚同居共有财产的认定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其主要的裁判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但是现有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区别规定适用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具体情形,导致在现有司法裁决中两种共有方式的界限模糊。这两种共有方式最大的区别是在双方缺少事前约定且出资不明确的情形下,共同共有的分配原则是双方平均分配,而按份共有要求在平均分配的基础上考虑双方对该财产的使用情况等因素。在没有事先约定财产关系的前提下,不同法院作出的判决也不尽相同。这种裁判依据与结果的不统一既会影响到司法的可信度,而且还会在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法律的确定性。
5. 非婚同居中财产纠纷的司法裁判逻辑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婚同居中涉及到的财产纠纷处理方式虽然存在着裁判标准模糊甚至是裁判标准冲突的问题,但对判决的标准已达成了一定的共识。
5.1. 非婚同居中财产纠纷的多元裁判因素
要想更好的解决非婚同居背景下的财产纠纷,首先需要确立财产纠纷中的财产给付性质。同居身份的界定不仅是认定财产给付的前提,也对确认同居关系、判断财产给付标准、确定具体数额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般可以细分为若干衡量标准,其先后次序及权重的大小可以作为法官裁判的重要指引。
5.1.1. 共同生活时间
“共同生活”是非婚同居关系的实质内核 [10] ,因此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影响财产给付性质判断的最重要因素之一。随着共同生活时间的增长,双方逐渐深厚的感情基础会使得双方发生财产往来的概率更高,更易导致财产的混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时间越久,法官对财产给付性质的判断就偏向于财产的共同性,财产给付更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具有彩礼性质或者是一般赠与;反之亦然,法官对其判断就更偏向于财产的单独性,财产给付更可能会被认定为借贷关系或一般赠与。
5.1.2. 给付财产的用途
给付的财产可分为实物类财产和金额类财产,实物类财产可以通过占有或登记明确其所有权归属,而金额类财产由于双方往来的高频性更容易发生混同,难以判断其给付性质。但在现实生活中的非婚同居,大部分财产给付的用途可以分为以下三类:其一,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该类财产给付易被认定为双方为了维持基本生活需求而支出的,通常不具有借贷性质。其二,用于另一方的个人消费,尽管双方可能具有实质意义上的婚姻生活,但自1950年婚姻法以来,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就明确界定为婚姻关系与家庭关系,从未将非婚同居关系作为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11] 。非婚同居双方自始不具有婚姻关系,该类财产给付在实际的裁判中被认定为借贷关系或一般赠与关系的可能性更大。其三,用于另一方家庭,如果给付方基于婚约而给付财产给对方或对方的家庭,该类财产给付更易被认定为具有彩礼性质。综上,给付财产的用途对于法官判断当事人给付该财产给付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
5.1.3. 给付财产的金额
对于非婚同居双方而言,发生财产流动是很正常的往来。但当双方关系发生破裂时,给付财产金额的大小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各自的利益主张。当双方均未能提供有力的证据时,若金额较小,法官更倾向于认定该财产给付是一般赠与;反之则更倾向于认定其具有彩礼性质或借贷关系。除此以外,在处理实际财产纠纷时,还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准、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水平和消费能力等因素。
5.1.4. 传统风俗习惯
传统习俗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的司法裁判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发挥着指引作用。传统风俗习惯对案件处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财产给付的内容和形式上,一方面财产给付的金额或实物的种类若构成彩礼往往具有特定的含义,如:金额8.8万、实物为特定数量或种类的金银首饰;另一方面该财产给付的形式具有特定性,如:举办一定的订婚或结婚仪式。围绕财产给付的各种因素共同决定了该财产给付是否具有“彩礼”的性质,反之则有可能构成其它性质的“赠与”。
5.2. 非婚同居中财产纠纷的裁判路径
通过对多元裁判因素的梳理,细化若干考量因素能为司法判决提供重要依据,但在实际运用中由于不同案件的差异性及法官认知水平的影响导致了各种因素发挥指引作用的程度大小不一,不能较好地规范裁判过程。在处理该类财产纠纷时,应当根据财产纠纷的属性来重新构建现有的裁判路径,促使司法裁判的更具规范性和公平性。
5.2.1. 婚约财产纠纷的裁判路径
纵观非婚同居婚约财产案件,其裁判情况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主要是法官对于彩礼返还的必要性、具体返还方式及数额缺乏明确、具体和可操作的裁判方法。在现行法律中,解决该类纠纷的主要裁判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应以此为基础在具体规则上进行细化。解决该类纠纷,首先需要明确诸如彩礼等因未来将成立合法婚姻而赠与的财物的法律属性。即应当明确该类财物是否属于目的性赠与范围内,强调赠与人要完成预期愿望或要求受赠人履行某一约定,若不能实现则可以按照约定或法定方式解除。在解决非婚同居的婚约财产纠纷中,可以将婚约财产往来,如聘礼等,视为有条件的赠与合同,在其结婚意愿不能实现的情况下,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代价。若是由于赠与方的原因导致结婚条件未成就则无权要求受赠方返还全部彩礼,相反则还需要返还或各自负担部分,根据案件详细情况进行具体化裁判,并综合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具体返还数额。其次,根据该类财物法律属性决定最终归属后,也应当在该类财物的返还方式上做出更有针对性的判断。就如最初以实体形式存在的物品,若在返还时不具备最初的物质实体则可以根据给予时的市场价进行折算。此外,在涉及彩礼的财产争议中,应对彩礼的具体来源进行细化,区别对待由彩礼置换的嫁妆和非由彩礼置换的嫁妆。若为彩礼置换的嫁妆,若无特别的理由可以按照等价的形式退还彩礼,而不会因其增值或贬值而被扣除、补足;若属于单独购置嫁妆,在考虑是否以嫁妆抵偿彩礼时,应当将女方的意愿放在置于第一位,充分尊重其意志自由,灵活做出判决。
5.2.2. 非婚约财产纠纷的裁判路径
对于借贷财产和不当得利纠纷这两类财产纠纷,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裁判规则,需具体到个案情况进行综合考虑。解决这两类纠纷,首先,应当确定双方是否签署书面财产协议或曾对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尊重同居者的意思自治不仅是我国处理非婚同居纠纷的指导性原则,也是域外非婚同居财产权益保护的首要原则 [12] 。当双方对财产归属或所属份额有争议时,若双方有明确的协议或约定,法官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或约定予以分割;若无明确的协议或约定,法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再结合同居期间的长短及同居生活方式来决定分配模式,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经济补偿进行分配,可以形成以按份共有为原则,共同共有为例外的分配规则。法院在适用补偿基准的基础上,还需明晰经济补偿性质,兼顾考量付出方与受益方获益情形,把握非婚同居与婚姻法律效力区分,从而厘清补偿范围,实现非婚同居关系的财产分配正义 [13] 。这种补偿主要是为了补偿为同居共同生活创造了隐性价值或者做出来较大牺牲的一方。在确定具体的补偿金额时,法官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充分考虑因同居生活的劳动付出而影响到事业发展或者谋生能力,以及当前的健康状况、财务收入、劳动能力等因素作出判决。综上所述,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以分别所有为主、共同共有为辅的处理原则并结合按份共有为标准,共同共有为例外的分配规则解决非婚同居期间发生的财产纠纷。
6. 结语
文化多元化发展和社会价值观念转变促使非婚同居作为一种新型形态出现在法律视野中,由其引发的财产纠纷成为当前司法领域亟需解决的问题。对于非婚同居中财产纠纷的解决,应当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指导原则,以法理、事理、情理兼容为基础形成公平、合理、高效的司法裁判。这既是对个体追求多样化生活的尊重,也是国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体现。在多元化的家庭形态日益发展的今天,法律唯有持续地对现实的社会发展问题作出回应,才能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与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