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设计常见的侵权现象及其认定标准
The Common Infringement Phenomenon of Interior Design and Its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DOI: 10.12677/OJLS.2024.122152, PDF, HTML, XML, 下载: 34  浏览: 73 
作者: 刘佳佳: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关键词: 室内设计作品整体观感法店铺装潢Interior Design Works Holistic Perception Method Shop Decoration
摘要: 我国室内设计的抄袭现象频繁发生,通过完善侵权标准,有利于保护所有权人的知识产权。文章根据室内设计的步骤分析室内设计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内容,界定室内设计三种常见的侵权现象,并分析这三种现象存在的行为模式,针对不同现象提出认定标准。第一种是盗取他人图纸用于商业用途,其侵权认定标准需结合“接触 + 实质性相似”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来认定;第二种是“搭便车”现象,行为模式是根据他人店铺进行装修,侵权认定标准是原告店铺具有知名度、店铺装潢为原告特有、被告的行为构成相同或近似使用;第三种是从平面到立体的转换,其侵权认定标准结合“接触 + 实质性相似”,根据六步认定法来认定。通过以上方法以期全面解决室内设计侵权认定标准,促进室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发展。
Abstract: Plagiarism in interior design occurs frequently in our country. Through improving the infringement standard, it is helpful to protec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the owner.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tents related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ccording to the steps of interior design, defines three common infringement phenomena of interior design, analyzes the behavior patterns of infringement phenomena, and puts forward the identification criteria for different phenomena. The first is to steal others’ drawings for commercial use, and its infringement determination criteria should be combined with “contact + substantial similarity” and the elements of infringement liability. The second is the phenomenon of “free riding”, in which the mode of behavior is to decorate other people’s shops. The standard of infringement determination is that the plaintiff’s shop has popularity, the shop decoration is unique to the plaintiff, and the defendant’s behavior constitutes the same or similar use. The third is the conversion from plane to three-dimensional, and its infringement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is combined with “contact + substantial similarity”, according to the six-step identification method. Through the above methods, we hope to solve the infringement problem of interior design comprehensively and promote the new develop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interior design.
文章引用:刘佳佳. 室内设计常见的侵权现象及其认定标准[J]. 法学, 2024, 12(2): 1046-1049.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2152

1.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提高,人们对室内环境和消费品位提升,室内设计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抄袭现象频繁发生,比如小龙坎侵权案1、苏小柳被侵权案2、山寨“肯德基”、山寨“麦当劳”等,业内人士也称“抄袭行为严重,出现生搬硬套缺乏设计活力的室内方案” [1] ,室内设计师缺乏法律保护意识,无法避免违规行为。因此有必要完善侵权认定标准,保护所有权人权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 室内设计的界定

室内设计(Interior Design),指的是对建筑内部空间进行的一种思维创造活动,它是利用物质技术手段和建筑美学原理,以建筑的使用性质、所处环境以及相应的标准为依据,合理地创造出一种功能合理、舒适优美、符合人们物质和精神生活需求的室内环境 [2] 。室内设计的步骤一般分为四个阶段展开:设计准备阶段、方案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实施(施工)阶段。

在以上不同的步骤以及后续情况中,室内设计会产生很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内容:在方案设计阶段,制作出平面设计图纸,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室内设计师还会为客户设计出3D设计图纸;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绘制出的平面图、顶面图、立面图属于施工图纸;在工程施工完成后,对于有一定影响的店铺装潢,其他店铺进行仿冒,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其他店铺可能会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下文界定室内设计常见的侵权现象及其认定标准。

3. 盗取他人图纸用于商业用途的行为模式及侵权认定标准

3.1. 行为模式

室内设计行业盗取他人图纸的具体侵权方式有:直接盗取他人图纸用于商业用途;员工离职后将参与原公司项目制作的设计作品带去其他公司;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将著作权人作品发布在网络平台;为参与投标而制作方案,后来没有中标,但招标者仍然使用其方案或作品。以上是比较典型的盗取他人图纸用于商业用途的侵权行为,但现实千变万化,肯定还有其他侵权行为。

3.2. 侵权认定标准

法院认定侵权时,需要结合“接触 + 实质性相似”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来认定。接下来一一进行分析。

第一,原告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对作品享有著作权,如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取得权利的合同等。

第二,被告构成侵权需有接触可能性。员工离职带走作品和参与投标制作方案没中标两种行为显然原、被告之间有接触可能性。对于盗取图纸用于商业用途或擅自发布在网络平台的行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具有接触可能性。如原告将案涉设计图纸发布在网络或其他公共平台上,侵权图纸与原告设计图纸在内容、构图、角度上均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就证明有接触可能性。

第三,被告实施了危害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商业利益损失。

第四,被告存在过错。在室内设计作品行业,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要综合考虑原告的知名度和注意义务。例如,如果原告作品在室内设计行业具有相当的知名度,且涉案图纸是成套图纸,一般不会授权给个人用户使用。

4. “搭便车”现象的行为模式及侵权认定标准

4.1. 行为模式

“搭便车”行为主要是根据他人的店铺进行装修,这种行为具有诸多危害性。同时,模仿他人知名店铺进行装修也可能损害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给市场带来不公平竞争。

4.2. 侵权认定标准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具备三个要件,接下来一一分析。

第一,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店铺在市场上有一定的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认定知名店铺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被告侵权时原告的店铺就属于知名店铺;二是侵权行为具有地域性。

第二,原告证明该店铺装潢属于原告特有,具备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对于特有性,原告可以提供设计服务合同和每个分店的装潢证据来证明其设计是每一家门店作为统一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来使用。

第三,被告的行为构成相同或近似使用,并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法官可以通过细节对比和整体观感来认定。

5. 从平面到立体的转换的行为模式及侵权认定标准

5.1. 行为模式

该侵权行为的主要行为模式有:第一,将他人平面图纸转变为3D设计图纸,现在的室内设计公司为了让企业更有竞争力,大部分企业会为顾客作出3D设计图纸,在这过程中很可能会使用到他人的平面图纸。第二,按照他人平面图纸进行装修工程,因为室内设计作品不同于其他作品,消费者不可能频繁更换,设计方案会受到客户分配额的限制,在室内设计领域,应将私人消费行为排除在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之外。

5.2. 侵权认定标准

制定室内设计作品的“独创性”标准,标准化的创作程度能防止抄袭和保护著作权人。我国对侵权作品的认定遵循“接触 + 实质性相似”原则,即被控侵权作品作者曾接触过原告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同时该被控侵权的作品又与原告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有法定抗辩事由时除外。笔者根据这一原则,结合目前司法状况,探讨室内设计作品的侵权认定标准 [3] :

第一,原告提供原、被告需要被检验的作品,并证明被告对原告的作品有接触可能性。

第二,原告指出被侵权的设计要素,并提交了各种细节对比证明。

第三,以普通观察者的视角来确定对作品整体的内在感受,明确被告是否利用了原告作品的核心精华。普通观察者对作品的整体观念以及由此引发的感受是判断实质性相似的重要标准,这一方法是由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在贺卡设计侵权案中发展出来的,命名为整体观感法。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院在之后的儿童图书一案中采用了这一术语 [4] 。对于室内设计侵权案件采纳普通观察者的看法有助于侵权认定。但仅有整体观感法是不够的,这简化了法官对事实审查的任务。

第四,专业人员需排除受检作品中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创作手法和思想。分解分析法是一种将不受保护因素区分开来,然后过滤掉不受保护因素的方式,是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阿尔泰案中发展出来的 [5] 。在室内设计作品中,功能要求限制了设计师的自由创作空间,设计师的创作受限于房屋结构、功能要求、施工方式、环境变化等。因此,应当将思想、工艺、系统、步骤、操作方法从公共领域中割离出来,才能更为细致的分析具有实用功能的室内设计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第五,专业人员对不同内容进行不同对比,对风格进行整体对比,对选材和造型进行细节对比。著作权不保护公有领域的要素,剩余的要素就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第六,比较被告作品与这些剩余要素的相似度,找出被告所利用的部分,并与原告作品进行比较,看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对过滤掉的可能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虽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如果对这种要素进行独创性选择或编排,可能会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6] 。

6.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中国同世界各国一样都在密切关注科技革命带来的发展机遇,愈发重视知识产权在把握发展机遇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解决室内设计的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有助于解决室内设计领域当前所面临的问题,有助于推动我国经济的长足繁荣。

NOTES

1参见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班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潍坊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奎文区东关班花串串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鲁07民初1094号。

2参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苏小柳(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与上海蔡先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普陀第一分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107民初18919号。

参考文献

[1] 黄嘉馨. 社会经济视角下的现代室内设计发展研究[J]. 鞋类工艺与设计, 2023, 3(16): 123-125.
[2] 黄维拥. 室内设计方法刍议[J]. 长沙大学学报, 2007(3): 116-117.
[3] 诸葛语丹. 室内设计的版权法保护研究[J].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13, 11(2): 88-91.
[4] 覃陆华. 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广州: 广东财经大学, 2014.
[5] 韩成军.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定[J].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 37(1): 78-81.
https://doi.org/10.16366/j.cnki.1000-2359.2010.01.043
[6] 朱理. 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判定[J]. 法律适用, 2010(7): 7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