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无幕僚不成衙门”,这是清朝官场的真实映照。清朝地方正印官总揽包括司法与行政事务,往往会分身乏术。因此,正印官普遍私人出资聘请幕友来协助处理公务,以致清朝地方各级衙门的日常运转,实质上被幕友所把持。作为专事狱讼的刑名幕友,清代地方各级衙门不可或缺,其行为最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清代地方司法运行情况,是清朝司法制度中的重要部分。本文将结合史料对清代刑名幕友及其司法事务进行梳理。
2. 刑名幕友的由来
“刑名”是指现代所说的“司法”。《史记》有记载,“申子之学本于黄老而主刑名” [1] 、商朝时期的鞅少也擅长且喜好刑名之术 [2] 。以商鞅与申不害等人为代表的法家学派,均主张依照成法治国安邦,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奖惩,由此其观念被后世称之为“刑名之学”。随着历史的发展,刑名具有了刑罚、刑律、司法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含义。
“幕”在古时是指帷幄,也即军中所搭建的帐篷。而“幕友”一词,最早可在明朝张萱所编纂的《西园闻见录》中找到端倪,该书中提到了幕僚是指与地方官员关系密切的人,其中一类幕僚是“能协助地方官管理刑名决狱讼事务的人” [3] 。到了清朝初期,由于政权新立、社会动荡,中央虽然往地方派出了大量的文武大臣,特别是满族官员,但府衙机构初建,官员们急需人手来辅助办公,于是幕友便多了起来。清朝中期,也即是雍正皇帝之后,一方面,由于政府实施中央集权政策,地方正印官集吏、户、礼、兵等诸多事项于一身,形成“一人政府” [4] 的局面,加之经济、社会事务逐渐繁杂,导致地方正印官更需要助手来帮助其处理政务;另一方面,由于人口增多,而晋升名额确有限,故而大部分被断绝了入仕机会的读书人会选择以幕友身份走入地方各级衙门的权力中心,幕友制度也随之兴盛。至清朝末期,幕府制度并未衰败,反而有所发展,更是“新增加了杨武、军事等新政的幕友” [5] 。但随着辛亥革命的爆发,新政府取代旧政府,幕府制度也随着旧王朝一同走向终结。
总而言之,刑名幕友是指在地方官所组建的幕府中,协助地方官处理司法工作的幕僚。
3. 刑名幕友的性质
清代的幕友是官僚聘请的私人顾问,虽然名为佐理,但实则主理政务。幕友会集师、僚、宾三种角色为一身,为清代官僚们消灾避害、升官保官保驾护航。清代幕友具有多个种类,其中专业幕友是最为重要的一种。幕友的专业种类包括:征比、钱谷、账房、刑名、书启、挂号、朱墨笔等 [6] 。专业幕友中最重要的是刑名幕友与钱谷幕友两种,这两种幕友也是任何一级地方官都必须聘请的。而钱名幕友作为专业幕友中的一种,其具有幕友制度的特殊性质:
1) 幕友并不属于国家官吏,而是由清代官员们私下聘请,充当主官的老师与宾客角色,并以布衣入幕府,并非为国家所聘请的地方官职人员,却处理地方政府的司法事务;
2) 刑名幕友是地方官僚们以私人名义聘请的专业助手与顾问,接受清代官员的酬谢资金,但没有品秩俸禄;
3) 清代官员与专业幕友之间并不是上下级的从属关系,而是宾主与客友的关系。刑名幕友的聘用期限以主官的任期为限制,主官任期期满,则二者共同进退。但该聘请期限并不是强制性的约定,按乾隆年间名幕汪辉祖所言,主官与幕友“不合则去” [7] ,也就是说正印官若对幕友不满意,也可中途辞退幕友。刑名幕友在应试科举期间或遇家属病亡,其也会暂时搁笔,向主官请辞;若正印官调任他地,则视双方合意或接任的新官意愿已决定对刑名幕友的去留;当然也存在由于主官在任上过世,而自然终止双方的聘请契约。最后,由于主官与刑名幕友之间较为紧密的合作关系,当正印官被朝廷查处去职,幕友往往也会遭到革逐;
4) 刑名幕友专长于清代官员所不擅长的刑名与大清律例,并以自己司法知识为主官提供司法服务,从而服务于官府,可见刑名幕友具有极高的专业性;
5) 刑名幕友与衙门的胥吏具有不同的职责属性,胥吏属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而刑名幕友只是衙门主官的宾客,但幕友相较于胥吏更能得到主官的信任。由于刑名幕友以其专业知识见长,其在衙门中的声望也比胥吏高许多。甚至在刑名幕友获得主官授权后,其也可以代替主官察核胥吏。
4. 刑名幕友的司法职责
清代衙门的审判之名在于府衙主官,但州县衙门的审判之实却在于刑名幕友。依照清代地方的司法实践而言,地方上的一切民事、刑事案件的司法事务均由刑名幕友统管。刑名幕友在幕后掌控司法,辅助地方正印官堂前顺利履职。从阅览刑名案卷、拟批呈词、酌定审期、准备案情摘要、给官员提出法律建议到起草案件判词、审转覆核司法公文等多项司法事务都属于刑名幕友的分内之事。接下来,本文将从案件审理的流程入手,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有关刑名幕友的司法职责进行梳理。
4.1. 拟批呈词
在清代的司法实践中,刑名幕友负责审查原告呈递的诉讼状文。经刑名幕友审查,若原告的诉状形式和控告人诉讼条件符合大清律例要求的,可以决定受理该控诉,并进入正式的审判程序。依照律法,如衙门主官同意受理原告的控诉的,需要拟具案件意见,并将意见誊录于呈词正本之中。但在清代地方司法实践中,呈词正本中的意见主要由刑名幕友批词,通常幕友的主观意见往往具有决定性,也就是“批出内幕之手,官划诺耳” [3] 。刑名幕友要能够通晓人情与物理,察觉欺瞒与奸诈,深明大义且谙熟律法,下笔时做到笔简且言赅,文明而语顺。对呈控人有装点情节、希图耸听的,刑名幕友通常准情度理便可知其为诬告。由于个案的诉讼情况各有不同,刑名幕友的批词也不完全拘泥于大清律例的规定。对于逞一时之气、没有确凿证据甚至诬告敲诈的词讼,刑名幕友往往也会对其进行劝导甚至训诫,使其知晓其中的利害关系而不再轻易兴讼。正如《清讼要言》所言:“具控呈禀不宜率准也。若呈禀牵凑支离,显有担饰之情,即于当堂放告之时摘其破绽,发其隐情,明白申斥,不准混讼。如遇必求收呈之案件的,亦及时于批示之时详细批驳。” [7] 。可见,刑名幕友在衙门受理案件的诉讼阶段中所具有的重要作用。
4.2. 案前准备
当主管的呈词获得上级准许后,刑名幕友就要开始着手做好案件审理的准备工作了。刑名幕友需要根据大清律规定的“不刑名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与主官事务的日程安排,以确定已受理的案件的审理日期。在案件审理日期确定之后,刑名幕友需要给原告、被告和证人等涉案人员签发传票。针对复杂的案件,刑名幕友需要在充分搜集证据后,认真分析案情,为主官理清案件脉络和线索,并告知主官该案件审理的关键所在。有能力的刑名幕友们会为官员准备好案情摘要,并为主官拟出审理提纲,甚至会与主官一道商定庭审的相关计划。
4.3. 勘验详案
案件进入正式审理阶段后,衙门主官需要传讯被告人,询问被害人及其亲属,以及询问相关证人,并对案件现场以及案件的证据等进行必要的勘验与检查。在此过程中涉及了较多的专业法律知识,但由于清代地方官员们多不擅长于此,这就要求刑名幕友必须能做到鉴明证据、分辨是非,以便协助主官在审限内顺利结案。
4.4. 定拟招解
依照大清律例中有关司法层级的管辖规定,州、县衙门享有徒刑以上案件的审理权限,但其在审理后需要向上一级衙门具文详报本案的原告呈词、证人证言、被告供述、初拟罪行以及本案件的法律适用,该司法程序称之为“定拟招解”。如果上一级衙门的主官从定拟招解中找出了破绽,推翻了下一级衙门的初拟罪名,下一级州、县的主官将会被朝廷以“出入人罪”处罚,情节严重者甚至会被朝廷降级革职。“定拟招解”需要依照特定的格式撰写详文。由此,刑名幕友的作用便显得十分重要了,在拟判处徒刑以上的案件中,刑名幕友在案件审理终结后需要将案情和所拟罪名详报主官,并替主官依照既定格式拟写“定拟招解”的详文。据晚清刑名幕友陈天锡的记录,“详文”的内容主要包括“据报”、“勘验”、“叙供”和“审勘”四个部分。其中,“据报”是指简要地转述原告呈词、地保以及甲长供词的报告;“勘验”是对案件现场、凶器、赃物或伤痕察勘后的文字或图形说明,其中尸体伤痕均需要填写尸格;“叙供”是记录庭审时众人供认案情的情形;“审勘”,也叫“勘词”、“看语”,内容包括判案官员对案情的看法以及具体的判决建议,文中常常援引律例条文、成案或儒家经典作为审理依据,初拟罪名,并最终呈请上级覆核。以上的公文基本上都由刑名幕友负责草拟,这也最能体现刑名幕友的专业能力。
4.5. 审转复核
清朝时实行逐级审转复核的司法制度,在制度中也产生了上级的“驳诘”与下级的“顶复”等若干种司法文书。其中“驳诘”是指上级衙门官员对下级衙门所上报的法律文书提出异议,这是对地方司法的主要监督方式。由于上级衙门对拟判斩、绞等大案分外重视,上级主官会千方百计地从“定拟招解”的蛛丝马迹中发现疑问,并予以驳诘。针对上级衙门的驳诘,呈文的下属衙署必须予以答复,此类答复的文书被称之为“顶复”。而下级衙门在向上级衙门递交的“顶复”时,既要坚持己见,又要为上级主官留足颜面,必要时下级衙门还需要在文书中留下一定的转圜余地。无论是上级衙门的驳诘还是下级衙门的顶复均由主官的刑名幕友来草拟,文书中的分寸感是最能体现刑名幕友们文书功夫的地方。
5. 结语
刑名幕友虽然被称为“佐官为治”,但实际的作用却为“代官出治” [8] 。清代,刑名幕友活跃在清地方各级衙门之中,在清代地方的司法事务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刑名幕友们躬行于司法案件中,将娴熟的司法经验与法律思维结合在一起,协助主官处理民间纠纷、维持地方的司法秩序。在一些优秀的刑名幕友之中,还有人留下了经典的幕友论著,为后世的幕友们提供了习幕的正确方法和途径,也为清代法律文化的传播与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更是为后世研究者们研究刑名幕友提供了重要的研究史料。当然,万物都具有两面性,清代的刑名幕友也有一些负面的评价,例如广结关系网、收受贿赂、王法善断,败坏司法秩序,这是清代时期刑名幕友发展中的重大缺陷。总而言之,刑名幕友对于清代司法制度的运行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