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视野下的碳市场链接协议研究
Research on Carbon Market Linkage Agreemen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Law
DOI: 10.12677/OJLS.2024.122193, PDF, HTML, XML, 下载: 26  浏览: 64 
作者: 刘秋悦: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湖北 武汉
关键词: 气候变化碳市场链接链接协议国际法Climate Change Carbon Market Linkage Linkage Agreement International Law
摘要: 以降低减排成本激励减排主体减排为基础的碳市场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减排中的“搭便车”现象引起国际社会关注,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始关注碳市场链接。早期开展的欧盟与其他碳市场链接、美国加州与加拿大魁北克碳市场链接等实践为链接协议设计提供了经验。随着《巴黎协定》实施细则达成共识,碳市场链接协议的国际法框架愈加清晰。然而,碳市场链接的实践仍然囿于欧美地区小范围内,不同国家减排和碳市场建设进程的差异性以及链接的劣势使得多数国家对于链接仍处于观望状态,何况谈及链接协议。此外,现有研究较多集中在经济和政治分析链接的效益和参与者优劣势方面,鲜有文献从国际法和规范的角度链接协议进行研究。而在关于已有链接协议研究中,多数尚未考虑到现已达成的实施细则中的实施要求。另外,现有链接协议设计要素是否为切实可行,是否是发挥实际效能的最优解,是否普遍适用于各个国家仍然存疑。在此背景下,本文从国际法角度联系碳市场协议设计现状,探究碳市场链接协议的必要性问题、合法性问题和可行性问题,从中提出完善现有协议设计的建议,更好地推进不同碳市场的合作。
Abstract: The carbon market, which is based on reducing the cost of emission reduction and encouraging emission reduction subjects to reduce emissions, has developed rapidly globally. The phenomenon of “free rider” in emission reduction has attracted the atten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nd many countries and regions have begun to pay attention to carbon market linkage. The early practice of linkage between EU and other carbon markets, California and Quebec, provided experience for the design of the linkage agreements. With the consensus on the rule book of the Paris Agreement,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framework of the carbon market linkage agreements has become clearer. However, the practice of carbon market linkage is still confined to a small area in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 The differences in the process of emission reduction and carbon market construction in different countries and the disadvantages of linkage make most countries still wait and see for linkage, not to mention link agreements. In addition, the existing research focuses more on the benefits of economic and political analysis linkage and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participants, and there is little literature to study linkage agreemen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norms. In the research on the existing link agreement, most of them have not yet taken into account the implementation requirements in the implementation rules that have been reached. In addition, it is still doubtful whether the design elements of the existing linkage agreements are feasible, whether it is the optimal solution to exert actual effectiveness, and whether it is generally applicable to various countries. In this context,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necessity, legitimacy and feasibility of the carbon market linkage agreemen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the existing agreement design, so as to better promote the cooperation of different carbon markets.
文章引用:刘秋悦. 国际法视野下的碳市场链接协议研究[J]. 法学, 2024, 12(2): 1330-1339.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2193

1. 碳市场链接协议的形式、现状与发展趋势

1.1. 碳市场链接协议的形式

碳市场链接指不同碳市场之间的控排企业或单位就自身所在体系发放的碳排放单位(配额或信用)与其他体系所发放的碳排放单位进行交易,来履行合规义务 [1] 。碳市场链接协议是各国为保障这一机制正常启动和运行就机制规则和程序达成的合意。它的形式既可以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也可以是各方对碳市场链接的政治承诺 [2] 。这主要取决于碳市场链接的形式以及国家的政治意愿。

碳市场链接可以采用单边、双边和多边的形式 [3] ,与之相对应的协议形式各异。单边链接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减排信用在国家之间单向流动,即一国碳市场规定接受其他减排项目的产生减排信用于该国减排市场中减排体的履约要求,这意味着只有一个国家愿意承认来自一个或多个外国系统的减排单位。这种情况下,实施碳市场链接仅由单个国家决定,此类规定由国内或区域内碳市场的法律文件规定,不存在合作各方进行国际谈判等协议制定环节,因此不存在链接协议。例如,欧盟在2009年修改法律,规定从2013年开始,欧盟碳市场只接受来自最不发达国家和与欧盟有双边合作协议国家的清洁发展机制1。其二,配额在国家之间单向流动。此时情况一般出现在双边或多边链接的初级阶段,为简化链接程序和降低市场风险,双方一般采用政治合作协议的方式,例如欧盟与挪威链接的第一个阶段 [4] 。双边和多边链接的形式涉及到减排信用或配额在两个或者多个国家之间双向流动,碳市场需要进行协调性设计,协调性需要链接协议梳理。国际条约为协议各方规定了法定的权利与义务,提供了框架性,确定性和强制性保障,是构建碳市场链接协议类型方面的理想之选 [5] 。但是国际条约的形式业存在谈判、制定和修改耗时且复杂的问题。相较之,联合政治宣言或其他形式可以在短期内为国家提供一个供各方认可对方交易单位的管理框架的同时借助各方在其辖区内的相互承诺互惠立法实现,后续修改和退出也较为方便。各国出于不同的策略考量,采用的链接协议形式会呈现出以上两种不同的形态。

1.2. 碳市场链接协议的现状

现有碳市场链接协议按照碳市场链接进程划分大致包括两类:第一类协议已经支持链接建立完成并保障机制运作,减排信用和配额已经在不同碳市场系统中开始交易。目前国际上的一些碳市场已经实现了多个链接实例并出现了一系列链接协议 [6] :2009年1月生效的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倡议(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 RGGI)基于谅解备忘录的链接“示范规则”、2014年生效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与加拿大魁北克省完全双边链接的不具约束力的链接协议和谅解备忘录、2017年欧盟与瑞士签署的完全双边链接的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第二类协议是在《巴黎协定》第六条国际碳市场机制下达成的碳市场合作谅解备忘录和执行《巴黎协定》第六条合作的双边国际条约。此类双边协议多数是在《巴黎协定》第六条国际碳市场机制的实施细则谈判初步完成后涌现的,适用《巴黎协定》第六条第二款的减缓成果国际转让机制,仅仅提供了未来可能的链接框架,尚未步入链接实例阶段。此类包括买方新加坡与卖方巴布亚新几内亚、秘鲁、蒙古、哥伦比亚、摩洛哥、柬埔寨、不丹、肯尼亚、多米尼加共和国、印度尼西亚签订的碳市场合作谅解备忘录;买方瑞典与卖方尼泊尔、加纳、多米尼加共和国签订的碳市场合作谅解备忘录;买方韩国与卖方蒙古、越南之间执行《巴黎协定》第六条合作的国际条约;买方瑞士与秘鲁、加纳、塞内加尔、瓦努阿图、泰国、乌克兰、摩洛哥等国家之间执行《巴黎协定》第六条合作的国际条约。总体而言,目前碳市场链接协议主要出现在率先建立碳市场的美欧地区,近年逐渐出现不同体系的碳市场之间的链接合作协议,甚至出现跨洲碳市场链接协议的情形,呈全球主要碳市场不断进行新的链接尝试和探索的状况。

不同碳市场链接进程的链接协议结构和内容不同。在《巴黎协定》关于国家碳市场合作实施的具体规则出现之前,早期的链接协议由链接国家协商制定,框架和内容较为丰富,包含链接操作程序规则和必要时强制执行链接安排所需要的元素,对碳市场链接加强管理。具体而言,链接协议文本规定了以下五方面的内容 [7] :第一,关于链接安排的操作程序规定。例如碳市场之间的信息共享、决策过程、监测和报告、合规、全面协调等方面;第二,链接联合机构的授权和程序;第三,链接变更管理。例如链接一方对其碳市场计划或实施可能影响链接运行的修订;第四,修订、扩大、退出或相互终止链接的安排;第五,争议解决程序。在《巴黎协定》关于国家碳市场合作实施的具体规则出现之后,更多新兴碳市场加入国际合作,试图通过减缓成果转让以实现国家的国际减排义务。此种合作途径中一部分也涉及减排信用或配额在国家之间流转,但需要遵守《巴黎协定》实施细则的详细操作规定。在此情况下,包含减排信用或配额转让规则的新型链接协议考虑了最新国际标准,但处于初步性和框架性的阶段,呈现出简化性和概括性的特点。公开的谅解备忘录框架主要包括合作,环境完整性,可持续发展,监测、报告和验证,相应调整,机密信息,期限及其他等关于链接安排的操作程序规定2。公开的执行《巴黎协定》第六条合作的双边国际条约框架除了以上内容,还规定了授权程序,转让认可程序,报告制度,能力机构,生效修订,争议解决,转让认可程序中止,协议终止等关于链接机构、链接变更、争端解决的事项3

1.3. 碳市场链接协议的发展趋势

碳市场链接协议的发展趋势与未来各国对碳市场链接的态度和减缓成果国际转让机制国际标准和实践有关。首先,碳市场链接协议的基础是国家碳市场之间的链接行为,但国际上对于碳市场行为一直存在支持和反对的相对声音。支持者强调链接的主要优势:创造一个共同的碳市场。一个更大的碳市场可以提供更多的减排选择,降低总体减排成本,并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标志着国家在气候方面的领导能力 [1] 。反对者则更加关注链接的政策问题、监管问题和分配不公问题:每个碳市场优先考虑的政策目标可能不同。例如,在双方之间缓解力度不平衡的情况下,碳市场A的上限可能比碳市场B宽松得多,因此链接方案反倒会破坏该地区的气候政策目标 [8] 。因为链接,每个碳市场监管机构都放弃了一些对自己碳市场管辖的权利,因为它们必须就重大的改变达成一致。链接碳市场在设计上的差异,无论这些差异出现在链接前还是链接后,都可能会破坏其中一个链接系统的环境完整性,导致其价格波动和低碳价格。例如,如果链接协议的一方改变了对碳信用抵消使用的限制,它将影响另一方的排放交易系统中的碳价格 [9] 。而如果碳市场A的平均配额价格低于碳市场B,将两个市场链接起来将引起配额在碳价不同的地区之间进行再分配。那些能够在原来碳市场中卖出配额的实体现在将被链接中的其他低价卖家削弱。因此,链接可能对整个链接市场的行业竞争力产生不同的影响。在高价碳市场的公司会购买在低价碳市场的配额,从而降低其成本,从而提高其竞争力。相反的情况显然适用于低价碳市场的买方公司,对其竞争力有潜在的不利影响。因此,生产可能会从低价碳市场转向高价碳市场 [1] 。若每个碳市场使用销售配额的收入将取决于其内部优先事项和具体的经济情况。这一选择可能会严重影响整体链接市场的经济增长、不平等、低碳创新,因此也会影响人们对链接净利益的总体看法 [10] 。此外,各国碳市场机制的设计存在较大差异且全球还有诸如印度、俄罗斯等主要排放国没有建立碳市场,短期内建立全球框架下包含世界主要区域的全球碳市场具有很大的困难,这也是碳市场链接实践进展缓慢的原因之一。

其次,碳市场链接协议的国际标准和实践仍在不断摸索之中。虽然《巴黎协定》第六条实施细则完善了链接的交易国际层面的规则,对于碳市场链接具有激励作用,相应的碳市场链接协议也加入了保障减排的环境完整性、可持续性等要素。但是,一方面,国际层面的监管框架给予碳市场链接较大的灵活性,没有任何国际机构监督碳市场链接,唯一途径是通过缔约国的报告和审查,监管效果有限。另一方面,新的法律框架也没有对链接参与者的买卖方身份给出确定的划分进而区别两方的权利与义务。而在碳市场链接中,买家比卖家受益更多的可能性是一个关键问题。在新规则下,关于合规所需的基础设施,能力建设需要更多的战略规划和监督并涉及更大的风险,卖方需要承担这部分义务。同时,卖方还需要确保避免过度销售而不能履行国际减排义务。新规则下的试点项目刚刚起步,新碳市场链接协议的要素设计有待完善,实施效果有待考量。

2. 碳市场链接协议的必要性问题

虽然碳市场链接存在潜在问题,但并非提议不进行碳市场链接,而是需要国家谨慎对待链接,并通过国家之间的谈判与协调,设定碳市场链接条件等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 [8] 。任何市场手段都有固有缺陷,市场机制起作用必须协议作保障和约束。

2.1. 碳市场链接已经成为未来国际碳减排合作的一种可能趋势

虽然各国合作通过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巴黎协定》,确定了全球减排行动必须达成的目标,并提交了自主贡献的目标,且一百多个国家已经提出或准备提出碳中和目标,但是各国当前减排力度仍然不足 [11] 。对此,国际组织视碳市场链接为弥补减排不足的一个重要途径。国际碳行动伙伴关系组织(International Carbon Partnership, ICAP)早在其2014~2015年工作计划中将碳市场链接确定为工作的总体主题之一;在2016年发布的《迈向全球碳市场之路:不同碳交易体系的链接》中将不同碳市场之间的链接作为其一项重要的使命,并致力于建立一个运作良好的全球性碳市场4;在2018年发布了具有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的《碳市场链接指导手册》 [2] 。世界银行也推出了网络碳市场倡议,建议通过独立的评级机构和系统来链接不同的碳市场 [12] 。

尽管存在种种风险与困难,国际社会已经开始从区域层面与产业层面为建立全球碳市场做出努力。除了早期已经形成的链接体系,其他一些建立碳市场的国家或区域也正在积极寻求碳市场链接,比如2017年9月,加拿大安大略省宣布加入加州–魁北克省的碳市场 [13] ;瑞士在2020年对其碳市场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使其与欧盟碳市场的第四阶段方案更加接近,为后续碳市场链接的实施打下基础 [14] 。与此同时,纵观我国碳市场最新举措,我国也在探索与全球碳市场的链接。2022年3月,中国海南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获批成立,此碳排放交易中心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开始与全球碳市场链接,并进行国际碳交易的场所设置 [15] 。

此外,近年来人们越来越关注碳市场链接的可能性,开始论证世界各地碳市场链接的可行性和效益。各国学者也对碳市场链接进行了一些探索。此前的一些研究主要集中于探寻链接全球碳市场 [16] ,而最近的研究集中于特定区域碳市场的链接,如中国、欧盟、美国、巴西、韩国、日本的地区碳市场之间的链接 [17] 。

2.2. 各国地区未来碳市场链接需要协议的保障

较之其他跨境大宗商品,排放配额或减排信用跨国转让完全是一种政治承诺,其价值完全归功于创造有限配额供应的国家政治承诺,并确保每个排放者必须交出足够的配额用以弥补其排放量。基于这种政治性,链接国家之间的联合治理更加重要,而链接协议对国家治理碳市场链接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协议是解决碳市场链接问题的较好手段。各国的立法权只能在国内行使,对于国家发展中的共性问题无法采取国内立法的方式解决。在此情况下,需要通过不同国家间的协商,就共性问题达成协议。其中一些原则性事项只构成框架结构,需要各国自行制定相关规范予以落实。故而,通过链接协议安排各方权利与义务内容,可以有效避免互不协调的问题,也可以高效快速地解决分歧。其次,协议是各国碳市场存在较大差异背景下的最佳方案。由于碳市场链接具有较强的政治属性,无法完全依赖国际机构为链接制定统一适用的法律规范。由此,采取签订链接协议的方式进行合作成为最佳选择。

近年来,随着国家减排合作的纵深发展,碳市场协议涉及的参与主体越来越多,内容越来越精细化,越来越丰富。这些协议对链接程序性安排,链接机构制度,链接变更、修订等,争端解决机制作出了制度性安排。可以预见,各国地区未来签订链接协议将成为国家减排合作的主要形式。

2.3. 链接协议有助于完善国际碳市场机制的法规政策体系

首先,链接协议对国际法规政策体系起到细化作用。《巴黎协定》及其实施细则主要起到提携纲领的作用,国家之间的链接协议关于其中要求进行或将要进行实践性细化。例如,瑞士和秘鲁关于《巴黎协定》第六条执行协定中已经细化了确保环境完整性的最低标准,两国之间的授权程序,减缓成果承认和转让等。而《巴黎协定》及实施细则并没有规定国家可以出售的减排信用或配额的数量,一个国家可能因为出售太多减排成果而无法实现自己国家的减排目标。故而,未来链接协议中可能会对减排成果数量进行细化规定。

其次,链接协议对国际法规政策体系起到补充作用。其一,目前国际上并没有为碳市场链接设立国际统一监督机制,这意味着碳市场链接难以受到国际监督。在次情况下,发挥国际监督重要作用的便是国家之间的链接协议。例如,RGGI谅解备忘录和“示范规则”、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与加拿大魁北克省的链接协议和谅解备忘录设立了各自的联合管理机构对链接进行监督管理。其二,链接协议的条款设计和内容形式非常相似,只是不同国家之间所允许的链接水平和程度存在差异,可以从绝大多数的链接协议共性中去发掘链接协议对于目前国际碳市场机制国际法的一般发展。其三,构成国际条约的链接协议直接构成国际碳市场机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未能构成国际条约的链接谅解备忘录内容也有可能构成碳市场链接的国家实践,补充整个国际碳市场机制体系。

3. 碳市场链接协议的合法性问题

随着国家对《巴黎协定》关于国际碳市场机制的实施细则达成共识,为碳市场链接提供了国际法指导规范,碳市场链接不仅仅是经济、政治、技术问题,也是法律问题。碳市场链接协议的合法性以及持续存在都依赖于严密的法律规制。本文主要从协议主体的法律资格和内容的合法性两方面分析协议的合法性问题。

3.1. 碳市场链接协议主体的法律资格

根据《2022年全球排放交易报告》 [11] ,碳市场在不同的政府层级运行。超国家层面:存在一个由欧盟成员国和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组成的超国家机构;国家层面,有中国、德国、哈萨克斯坦、墨西哥、新西兰、韩国、瑞士以及英国八个国家碳市场;省级和州级层面,全球存在19个省级和州级碳市场,分布在加利福尼亚州、康涅狄格州、特拉华州、福建省、广东省、湖北省、缅因州、马里兰州、马萨诸塞州、新罕布什尔州、新泽西州、纽约州、新斯科舍省、俄勒冈州、魁北克省、罗德岛州、埼玉县、佛蒙特州以及弗吉尼亚州。此外,全球还有六个城市碳市场,分别是北京、重庆、上海、深圳、天津和东京碳市场。当链接协议的主体为超国家机构与国家或者两个及以上国家,此时牵涉的国际法律关系通常属于国际公法的范围,符合国际法对主体的要求。但当链接协议的主体为次级国家机构,那么其进行的链接必须要符合各自国家处理国际关系的宪法性国家法律所施加的限制5。美国加利福尼亚与加拿大魁北克省之间的链接就是这方面的例子。因为次级国家机构碳市场链接可能会干涉国家的自主性和政策选择,且可能影响国家层面履行国家自主贡献的行动,次级国家的链接权限属于国家主权范围的事项,需要由国家规定。

此外,国家在碳市场链接探索中还创建了双层协议的交易结构 [18] 。例如,瑞士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链接协议既包括瑞士政府和其他东道国政府之间的实施协议,也包括参与交易的私人行为者之间的商业协议。后者协议除非减缓成果由所在国政府所有或由所在国政府出售不涉及瑞士或项目所在国政府,当涉及两个国家时需要授权拟议的活动。这种授权既发生在《巴黎协定》第六条第三款之下,也发生在各自国家的国家框架范围内。

3.2. 碳市场链接协议内容的合法性

当前,全球气候治理已经进入了以《巴黎协定》为核心的新阶段。经过缔约方长期的谈判,2021年,在英国格拉斯哥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6次缔约方大会上,缔约方就《巴黎协定》实施细则最终达成一致,标志着《巴黎协定》真正步入实施阶段,全球气候治理进入碳中和之旅。其中,一直备受争议的第六条规定所揭示的国际碳市场机制产生了《巴黎协定》第六条第二款所述的合作办法指南6和《巴黎协定》第六条第四款所确立机制的规则、方式和程序7两个决定,国际碳市场机制的制度框架更加清晰。2022年,在沙姆沙伊赫举行的第27次缔约方大会进一步通过了关于国际碳市场机制的两项决定8,对细节作了重要的澄清,以便进一步实施第六条。至此,《巴黎协定》第六条国际碳市场机制的关键要素已基本确立。其中,与碳市场链接最为相关的是《巴黎协定》第六条第二款关于“减缓成果国际转让机制”的规定。该机制是一种去中性化机制,各碳市场之间可以自愿开展双边或多边链接。借助稳健核算避免重复计算,实现链接的市场或能参与买卖国际转让的减缓成果(见p. 1335脚注5)。

碳市场链接协议的内容受到《巴黎协定》第六条第二款及其所述的合作办法指南关于以下内容的限制:符合机制参与条件;进行相应调整;增强透明度要求。第一,关于机制参与条件。参与方应确保它是《巴黎协定》的缔约国,已根据《巴黎协定》第四条第二款编制和维护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每五年更新和通报一次国家自主贡献目标,链接应该有助于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根据第六条第三款授权使用减缓成果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确定国家主管部门可进入登记处记录交易信息,按照要求提交最新的国家清单报告9。第二,关于相应调整。卖方国家通过将相关排放量加入其余额来计算减缓量,买方通过相应降低排放量余额来计算缓解量。每个参与方应进行相应的调整,以确保核算方法的透明度、准确性、完整性、可比性和一致性。第三,关于透明度要求。各方必须提交初始报告、年度信息和定期报告。每个报告的描述及其报告的细节如下:初次报告必须最迟在参与方首次授权减缓成果转让后提交。在初次报告中,参与方必须证明他们符合参与要求,详细说明它们在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实施期间的核算方法。对于每一合作方法,必须提供参与方的授权副本、方针说明、期限、期限内每年的预期缓解、所涉参与缔约方和授权实体。参与方必须在下一年的4月15日之前以商定的电子格式提交年度信息,追踪减缓成果转让的国际流动所需信息。然后,按照提交日期,参与方必须每两年提供下列定期资料:参与方的参与信息,包括履行要求情况、对初次报告中提供的信息的更新、颁布的各种授权、对先前授权的适用修改以及在最近报告所述期间进行的相应调整,并说明如何确保避免重复计算,如何在执行和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方面取得进展不会导致排放量净增加10

4. 碳市场链接协议的可行性问题

碳市场链接协议是否切实可行和能否发挥实际效能关键在于发挥链接优势,消除劣势以更好地实现链接各方合作共赢,并确保各方的公平利益和一定的独立性。这取决于协议对于链接基础条件的设定。链接基础条件主要包括链接对象、链接方式以及碳市场设计要素协调三个方面。

4.1. 链接对象设定

从链接理论和实践来看,在选择链接对象时一般需要考虑两种情况:一种是与具有类似经济和地理特征的碳市场建立链接,在政治和制度上更容易实施;另一种与经济特征差别较大的碳市场建立链接,由于减排成本存在更大差异,链接后在交易中可以获得收益且实现更低履约总成本的机会将会更大,具有一定的经济优势11。欧盟与瑞士、挪威等的链接都发生在欧盟内部,东京和琦玉两地的碳市场链接发生在日本国内,加州和魁北克省,以及安大略碳市场链接是在西部气候倡议范围下产生的。因此,已有的链接体系大多属于第一种情况。而对于第二种情况,碳价差异较大的国家难以直接推动碳市场链接,因为维持不同的碳价将对各国经济发展、出口商品竞争力产生差异化影响,碳价将成为国际竞争博弈的重要内容。故而,协议应该保障选择碳市场环境相似的链接对象。

4.2. 链接方式设定

不同学者在研究过程中将链接方式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9] [20] [21] [22] :单边链接与双边、多边链接;直接链接与间接链接;完全链接和限制链接;伞形链接和平行链接。不同的链接主体可以根据自身碳市场所处阶段、预期风险防控选择不同的链接方式。除了前述单边、双边和多边链接方式,直接链接允许链接碳市场中的受监管实体购买和使用彼此的配额,以遵守其国内减排义务。例如,美国加州和加拿大魁北克省碳市场之间的链接,该链接市场使用同样的配额单位,即加州碳配额。该配额在两个辖区都有效。间接链接则意味着两个或者多个碳市场都允许使用由第三方发行的碳排放单位。一种常见的间接链接形式是通过相互认可的抵消信用,如来自京都三机制中的清洁发展机制的认证排放减少单位和来自联合履约的排放减少单位。完全链接是指两个或者多个碳市场没有限制条件地确认另一链接伙伴的排放单位。而限制链接表示一个有条件的和有限的识别其他链接伙伴的排放单位。在每个碳市场使用的排放单位都是有效的,但是存在一些限制。

成功的完全链接将需要每个参与者的大量合作和妥协的结论。一些研究特别指出,完全链接设置意味着要接受另一方碳市场现在和未来减排目标的安排 [23] 。考虑到这种完全链接带来的巨大困难,国家可以从限制链接入手 [20] 。限制链接可以被视为在链接者承诺完全链接之前可以决定采取的临时步骤,包括数量限制,配额转让的边境税,汇率和贴现率四种方式。具体来说,数量限制是可以限制其他可用于国内合规的其他单位的数量或类型。可在管辖范围内设置限制,以限制配额的整体或者净进口或出口。或者,也可以在实体级别设置限制,即限制单个实体可以进口或者出口配额的数量。边境税发生在有一个跨管辖权的配额转移时,由于国内税收制度的差异,以及根据排放配额归类为商品或者服务,可以对排放配额实行多种税率。汇率可以调整在不同碳市场之间转移的单位价值。目前,世界银行的网络碳市场倡议建议通过独立的评级机构和系统来链接碳市场 [12] 。评级机构将对国际市场上碳资产的环境完整性和气候变化缓解价值进行评级,然后将评级转化为碳汇率,所有国际交易将在国际结算平台上注册(见p. 1335脚注5)。与汇率类似,贴现率也涉及到一个数字比率。例如,如果碳市场A对外部购买的配额适用20%的折扣,那么从链接碳市场B购买的100个配额相当于碳市场A中的80个国内配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链接碳市场购买的1.25 (即100/80)配额来兑换一单位国内配额。但是贴现率不需要像汇率那样,设置为两个链接系统之间的反向比率。

伞型链接是多个区域实行统一的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无论是否采用统一的碳排放配额和信用,统一的交易制度都能确保各个区域交易配额的同质性,同时各区也保留了自身的一些立法权限。伞形对接合作虽然有利于协调各个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但各个次级区域需要对统一制度层面让渡较高的立法。例如,欧盟与欧洲经济区的挪威、冰岛以及列支敦士登三个国家的链接就是这种情况。而平行链接要求在核心设计要素配额分配、监测核查规则、价格控制措施以及抵消规则等上可以存在差异,但是需要具有很大的兼容性,链接之时需要克服较大的政治和经济协商问题。加州与魁北克碳市场的链接则属于平行链接的情况。

4.3. 碳市场设计要素协调

政策问题,监管问题以及分配不公平问题主要源于不同碳市场的设计要素不同。然而这些设计要素不同不意味着完全不能进行链接。研究表明,在碳市场核心设计要素无须完全一致,只要具备兼容性的情况下,不同的碳市场系统仍然可以进行链接。而兼容性主要考察碳市场的行业部门和气体覆盖范围、总量控制、配额分配严格程度、抵消机制、实践框架、市场稳定性、监管与履约的相似度。链接成功的关键在于这些核心要素的协调设计,以避免潜在不利影响、引发风险或者严重漏洞,并非要求全部一致。

5. 结论

碳减排作为全球性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重视。虽然目前尚未形成全球性碳市场,但是欧盟、美国、瑞士等国家都早已开始了碳市场链接的实践并对达成碳市场链接协议作出了有益尝试。由于中国的全国碳市场尚在起步阶段,所以国内学者大多将研究重点放在其他碳市场本身的构建及借鉴意义上,对于碳市场链接的研究很少。但是在国际上,达成碳市场链接协议进行国际减排合作已然成为了碳市场下一步发展的趋势。本文从碳市场协议的形式、现状和发展入手,通过对碳市场链接协议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新问题进行阐述,认为碳市场链接将作为《巴黎协定》国际碳市场机制下国家合作减排的主要举措,链接协议对合作起到保障作用,对国际法规政策体系起到细化和补充作用;链接协议需要考虑协议主体和内容符合《巴黎协定》最新要求。为确保链接协议发挥实效,协议设定需要考虑链接对象、链接方式以及碳市场设计要素协调三个方面的基础条件。

NOTES

1Directive 2009/29/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3 April 2009, amending Directive 2003/87/EC so as to improveand extend the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allowance trading scheme of the Community.

2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between the Swedish Energy Agency, on behalf of the government of Sweden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on Behalf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Ghana relating to the expression of interest to cooperate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6 of the Paris Agreement, 2021.11.09.

3Implementing Agreement to the Paris Agreement between the Swiss Confederation and the Republic of Peru, 2020.10.20.

4国际碳行动伙伴关系(2016)迈向全球碳市场之路:不同碳交易体系的链接,柏林。

5世界银行(2016)监管框架以支持碳市场链接概念文件。

6UNFCCC.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serving as the meeting of the Parties to the Paris Agreement (CMA), Decision 2/CMA.3 Guidance on cooperative approaches referred to in Article 6, paragraph 2, of the Paris Agreement, FCCC/PA/CMA/2021/10/Add.1, 8 March 2022.

7UNFCCC.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serving as the meeting of the Parties to the Paris Agreement (CMA), Decision 3/CMA.3 Rules, modalities and procedures for the mechanism established by Article 6, paragraph 4, of the Paris Agreement, FCCC/PA/CMA/2021/10/Add.1, 8 March 2022.

8UNFCCC. CMA, Matters relating to cooperative approaches referred to in Article 6, paragraph 2, of the Paris Agreement, Decision—/CMA.4, 28 Nov 2022; UNFCCC. CMA, Guidance on the mechanism established by Article 6, paragraph 4, of the Paris Agreement, Draft decision—/CMA.4, 19 November 2022.

9FCCC/PA/CMA/2021/L.18, p5 para 4(a)-(f). https://unfccc.int/sites/default/files/resource/cma2021_L18_adv.pdf.

10UNFCCC, Guidance on cooperative approaches referred to in Article 6, paragraph 2, of the Paris Agreement, Decision 2/CMA.3, FCCC/PA/CMA/2021/10/Adds.1.

11国际碳行动伙伴关系和世界银行市场准备伙伴计划(2016)碳排放交易实践手册:碳市场的设计与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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