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我国著作权授权制度研究
Research on Chinese Copyright Authorization System in the Era of Big Data
DOI: 10.12677/OJLS.2024.122195, PDF, HTML, XML, 下载: 21  浏览: 40 
作者: 郑越亭: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湖北 武汉
关键词: 大数据著作权授权侵权Big Data Copyright Authorization Infringement
摘要: 在大数据时代,著作权被侵权的风险与日俱增。作为权利人实施其著作权的重要制度,著作权授权制度是著作权框架中的重中之重。在面对数据的海洋时,传统的著作权授权制度对著作权实施、保护起到的作用显得力不从心。著作权人难以充分实施其著作权,传播者则由于寻求授权成本高、传播行为零散且难以追踪而侵权频发。因此,在大数据时代,对著作权授权制度进行变革,是有必要的。本文通过分析大数据与著作权授权制度的联系,讨论现行授权制度面临的困境,分析现存的授权制度变革理论,提出授权制度变革的初步设想与建议。
Abstract: In the era of big data, the risk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is increasing day by day. As an important system for the right holder to implement his copyright, the copyright authorization system is the most important part of the copyright framework. In the face of the ocean of data, the traditional copyright authorization system plays a weak role in the implementation and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It is difficult for copyright owners to fully implement their copyrights, and for disseminators, infringement occurs frequently because of the high cost of seeking authorization, scattered and difficult to trace communication behaviors. Therefore, in the era of big data, it is necessary to reform the copyright authorization system. By analyz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big data and the copyright licensing system,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difficulties faced by the current licensing system, analyzes the existing licensing system reform theories, and puts forward preliminary ideas and suggestions for the reform of the licensing system.
文章引用:郑越亭. 大数据时代我国著作权授权制度研究[J]. 法学, 2024, 12(2): 1347-1351.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2195

1. 大数据时代与著作权授权制度

1.1. 什么是大数据时代

“大数据”这一概念,在20世纪八十年代即被提出 [1] 。自从《科学》杂志在2008年9月发表文章“Big Data: Science in the Petabyte Era”之后,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广泛传播。根据麦肯锡对大数据的定义,大数据是指无法在一定时间内用传统数据库软件工具对其内容进行采集、存储、管理和分析的数据集合。大数据具有4V特征,即数据体量巨大(Volume)、数据种类繁多(Variety)、流动速度快(Velocity)以及价值密度低(Value)。

当前我们处在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每天随着我们在互联网上的活动,都会诞生海量的信息,也会导致海量的信息传播。大数据时代信息的驳杂性导致用户难以对与自己有关的信息进行有效的管理,给公民保护自己权利的需求带来了新的挑战,最典型的即是关于公民个人隐私数据的保护,在大数据时代,既增加了公民隐私被侵权的可能性,也为受到提高对公民隐私权保护要求的企业带来了沉重负担 [2] 。

1.2. 著作权授权制度

著作权法是在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实现精妙平衡的法律机制,是调和著作权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器” [3] 。它一方面通过赋予著作权人相应的财产权,打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鼓励有才能的著作权人积极创作,为文化事业的发展增光添彩。一方面通过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时限、“合理使用”制度以及“法定许可”制度来对创作者的著作权进行一定的限制,以实现保护公众享受到文化创作成果的目的。

随着印刷技术的日益发达,著作权法应运而生,在科技的传播与发展之下发生变化。每当新的复制或传播技术得到普及时,往往都伴随着著作财产权类型的更新与扩张 [4] 。同时由于不同时代背景下,国家统治者政治的需要以及市场参与者利益的需求,也会导致著作权制度的变化。比如在著作权制度的演进过程中,其前身特许出版权,即是因为当时政府为了实现书籍审查、言论控制和获得稳定税收的需要,同时当时大书商的政治地位提高并且其利益由于印刷技术的发展而受到了被盗印书籍的威胁。随后由于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出版商未能在新政府中说服获得出版特权,于是谋求使得作者获得法律保护,并最终导致了《安娜女王法》的颁布,建立了现代著作权保护制度的雏形 [5] 。

著作权授权制度是著作权制度中的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它直接关涉到作者从使用者对自己的作品的使用行为中获利的问题,也会随着著作权制度的变化而变化。

2. 大数据时代下现行著作权授权制度的困境及成因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六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因此,在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中,著作权授权制度采取的是“先授权后使用”模式,但是,这一模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而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其主要原因在于以下方面。

第一,大数据环境下创作主体下沉导致创作内容驳杂。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导致网络媒体平台迅速崛起,形成了“自媒体”这一行业,并促进了自媒体的不断壮大。自媒体个人运营、管理的信息媒介,其在信息传播过程中有着与传统媒体截然不同的侧重点。传统媒体例如报纸、杂志在发布内容之前,都会进行严格的审查,既要保证内容质量的高水准,也避免出现侵权或者内容失实的情况出现。而在自媒体环境下,任何人都可以没有任何门槛的在网络平台上表达自己的观点,发送自己创作的文章、视频、图画等内容。造成了在网络平台上存在着大量的创作内容,这其中自然存在高质量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文化事业的发展。但同时,其中也充斥着大量的剽窃、抄袭、盗版的内容,但由于创作主体的庞大、创作成果的驳杂,使得盗版的内容难以被发现,即便发现了,权利人面对海量的分散的侵权,也难以一一维权。成为了文化事业健康顺利发展的巨大绊脚石。

第二、大数据环境下信息高速传播导致著作权人与使用人之间存在信息差。在大数据时代,网络空间中海量数据的存在阻碍了潜在使用人直接、快速的发现真实的著作权权利人。著作权人与使用人之间,有着巨大的信息鸿沟,市场对效率的要求导致点对点的授权从客观上来说是不现实的,否则市场效率将因此而极大受损。并且由于网络空间的信息传播成本低、速度快,但同时守法的潜在使用者寻找真实的著作权权利人困难的原因,现在存在着交易成本高昂但非法复制他人作品成本愈发低廉、便捷且隐蔽性更强的现状 [6] 。

自2010年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以来,仅是通过诉讼程序审结的关于著作权的侵权案件便由2011年的563起增至2021年的42995起,其中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由2011年的325起增至2021年的17,180起1。因此,为了在“大数据”时代合理的解决隐蔽、高发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提高著作权授权效率,平衡好对作品的保护和利用,对著作权授权制度进行合理的改动,是符合时代趋势、符合科技发展的。

3. 大数据时代下著作权授权制度的变革路径

著作权授权制度的变革,首先需要厘清著作权相关的各方主体在著作权授权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所侧重的重点。在我国的著作权制度中,存在着创作者利益、传播者利益、以及使用者利益也即公众利益的三方博弈与平衡,其中传播者利益包含以出版界为代表的传统传播业利益,以及以互联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传播业利益 [7] 。同时,作品使用者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社会对于科学文化知识普及的需求。只有保护其利益,允许其合理利用作品,才能促进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 [8] 。总的来说,创作者希望著作权法可以起到帮助其充分实施自身的权利、在自身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予以救济的作用。传播者希望可以通过传播作品,获取一定因传播工作而带来的报酬。使用者则希望能获得足够的优质知识文化作品,以满足精神生活的追求。从社会整体来说,更快、更廉价的获得好的作品,有利于社会文化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社会的进步,以及促进知识的迅猛传播。因此,在大数据时代,授权制度应与三者的需求紧密结合,使得三者利益都获得保护。

在目前学界研究中,授权制度的改革途经主要包括四种,即“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延伸适用 [9] ”、“权利人授权要约许可 [10] ”、“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 [11] ”以及“知识共享许可 [12] ”。

3.1.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延伸适用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有规定“法定许可”制度。在《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该条法定许可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促进大量优秀作品获得尽可能高的传播效率,以满足社会公共不断提升的精神文化需求。在强调了传播者需要忠实履行支付报酬义务的前提下,免除了其寻求著作权人许可的义务。同时在2014年颁布的《适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中规定了传播者的支付报酬的方式,即直接向文字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提交报酬,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再转交。这种“先使用后授权”的方式即保证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收益,起到了鼓励创新创作的作用。同时减轻了传播者寻找真实的著作权人寻求许可,降低了因成本负担过重而不愿寻求合法授权的可能。更使得文字作品得以快速在社会中获得广泛传播,有利于文化事业的发展。因此,对于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文字作品,有学者主张也可以进行同样获类似的规定,以解决现行授权机制的失效问题。

3.2. 权利人授权要约许可

在大数据时代,传统的被动授权许可模式的一些弊端被暴露出来,比如双方信息不对称、授权许可效率低、授权许可成本高等。因此有学者指出可以通过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在作品发布之时,同时注明授权条件、联系方式、许可范围的方式,在作品发布之时便进行主动授权,来提高传播者、使用者的信息获取效率,降低成本。比如陶鑫良教授就认为“现行著作权先授权后使用的传统授权制度相对被动和滞后,已远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时代”,他主张,应依托政府资源,整合各方力量,在互联网上建立起由大数据、云计算所支撑的作品库,每一个作者在作品被收录进这一作品库时,都应表明明确的授权相关信息,以便于使用者、传播者在使用、传播作品时能及时获得作品的授权。

3.3. 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

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是指由一定的社会组织对著作权人不便自己行使的权利进行的统一管理活动 [13] 。在大数据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一种非营利性组织,可以更好地代表全民化、大众化的众多网络空间作品创作者的利益,有利于提高作品授权的效率。但是,在此之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需要先做出一定的改变,将存在的问题妥善加以解决。比如调整介入著作权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法律关系的方式,放松对集体管理组织成立要件的规制,实现我国集体管理组织从行政管理机构向市场中介组织的转变,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得以创制面向数字化作品利用的集体管理组织。同时还需要解决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之间存在的制度障碍,保证不同集体管理组织之间许可模式的良性竞争能够有效形成 [14] 。

3.4. 知识共享许可

知识共享许可是介于“保留全部权利”与“放弃所有权利”传统版权授权条款之间的一种可以自由“保留部分权利”的弹性授权许可模式 [15] 。其包含“署名”、“非商业用途”、“禁止派生作品”、“相同方式分享”这四个基本要素。著作权人可以任意在基本要素中选定自己允许的授权范围。知识共享许可的目的在于通过自由的授权模式,鼓励创作者相互之间共享智力创作成果,激励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作品的价值。从本质上说,这一模式是著作权权利人通过自愿的形式,放弃一部分或全部的著作权权利,在相对自由宽松的条款下,对著作权使用者权利进行加强。可显著降低因著作财产权产生的搜寻、协商与执行成本提高作品传播效率 [16] 。

4. 结语

在大数据时代,如何通过变革著作权授权制度更好地维护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的利益,是关系着在大数据时代能否促进文化事业繁荣发展,能否促进文化繁荣的重要问题。无论选取的是何种制度,最终都应注重三者利益的平衡,使得在激励权利人的创作热情的同时,保障公众的精神文明的丰富,使得文化事业的发展与人民精神方面的需求相匹配。最终寻得一种开放式、多元化的许可使用模式。做到不仅可以尊重著作权人的自主选择权,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地协调作品保护强度与作品传播速度之间关系。

NOTES

1数据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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