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情监管中人格权侵权法律救济困境与出路
The Dilemma and the Way Out of the Legal Remedies for the Violation of Personality Rights in the Network Public Opinion Monitoring
DOI: 10.12677/OJLS.2024.122205, PDF, HTML, XML, 下载: 27  浏览: 154  科研立项经费支持
作者: 姚雨函, 成奕欣, 文奕涵:西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陕西 西安
关键词: 网络暴力人格权法律责任Cyber Violence Personality Rights Legal Liability
摘要: 网络平台的监管不力导致严重侵犯人格权的网络暴力现象日益突出。本文通过对500例网络暴力事件中受害人的诉讼请求、败诉原因、救济结果等进行多方面调研,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得出网络暴力的救济在司法层面存在取证难、诉讼周期长、民行刑衔接不畅等困境;在立法层面存在网络暴力定义不明,处罚标准整体较轻等不足。通过对网络暴力进行合理定性,提高网络暴力处罚力度、缩小处罚之间的空白,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发布《网络暴力民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措施,可以更好地实现被侵权人的人格权救济,保障其合法利益,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Abstract: Ineffective regulation of online platforms has led to the increasing prominence of cyber violence, which is a serious violation of personality rights. This paper analyzes 500 cases of cyber-violence in which the victims’ claims, reasons for failure, and results of relief were researched and analyzes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concludes that the relief of cyber-violence at the judicial level is difficult to obtain evidence, the litigation cycle is long, and the civil-executive-criminal interface is not smooth, and that there are deficiencies in the legislative level, such as unclear definitions of cyber-violence and lighter penalties overall. By rationally characterizing cyber violence, increasing the strength of cyber violence penalties, narrowing the gaps between penalties, clarifying the obligations of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s, and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Bridging Civil Law,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Criminal Justice on Cyber Violence, and other measures, it is possible to better realize the relief of personality rights of infringed persons, safeguard their legitimate interests, and create a clear cyberspace.
文章引用:姚雨函, 成奕欣, 文奕涵. 网络舆情监管中人格权侵权法律救济困境与出路[J]. 法学, 2024, 12(2): 1428-1435.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2205

1. 引言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部分网民借助互联网的隐秘性、虚拟性和快速传播性等特征,在社交平台发布大量不实谣言、语言攻击、谩骂和负面情绪等消极内容,这些负面舆论在短时间内形成巨大的网络舆情压力,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从“粉发女孩”郑某被网暴后自杀1、“武汉校园碾压案”孩子妈妈不堪网暴跳楼离世2、到17岁寻亲少年刘某不堪网暴留千言遗书自杀离世3,多起因网络暴力发生的抑郁自杀案件不断出现在公众视野,刺激着公众神经。调查显示,同网络舆情相关的恶性事件中人格权的侵害占据较大比重,其侵犯的主要权利涉及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生命权、健康权。其中健康权和名誉权属于主要被侵犯的权利4。然而在当前司法实践下,个人维权困难和网络平台监管不力等问题使得严重侵犯人格权的网络暴力现象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有关部门针对个人人格权的保护出台了多个政策法规,如两高公布的《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对侮辱罪和诽谤罪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等,其中“两高一部”在2023年9月25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网络暴力现有的问题做出了科学前沿的司法解释,但鉴于网络暴力有发言匿名性、传播快速性、攻击手段多样性等特点,现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能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网络暴力行为。在当前互联网高速发展的社会现状下,对与网络暴力相关的治理困境进行研究分析刻不容缓。

2. 网络暴力的成因分析

网络暴力是一个全球性、普遍性问题。网络暴力的成因十分复杂,其中网络暴力的匿名性、虚拟性、无边界性以及用户数量的无限性及群体效应为其主要因素 [1] 。网络虚拟空间确为网民搭建了相对自由迅速简便的表达场所,但与此同时在虚拟身份的掩护下,网民很容易被自媒体所引导。媒体爆出某个消息后可以收割大量流量,故很多人都在自媒体上发挥自己的想象,一些自媒体博主为了引起关注,博取流量,借机添油加醋甚至信口编造耸人听闻的谎言;个别网络名人则以故意炮制话题带节奏的方式煽动网络攻击。而更多的人则属于言论附和者,在互联网上很多人容易不自觉地被情绪引导而发表评论。网民在此过程中可以随性所欲的就所关注的网络话题自由的发表观点,但其很容易变得暴怒或充满恶意或用自以为是的正义在各大网络平台发起群体性的舆论攻击。除此之外,由于网络传播的快捷使信息出现了碎片化和瞬时化的特征,网民很难在短时间内对所爆出的信息做出整合与判断。此时人们很难克服固有的偏见,会对事情匆忙形成结论并完成“审判”。在参与人数众多的网络暴力事件中,参与者未经核实便参与到对当事人的网络审判与道德谴责之中,则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伤害。受害者个人几乎无力对抗,此时还需要汇聚网络服务提供者、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多方力量来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利得到救济。

3. 网络暴力的现状与问题

本文以慧科数据库和聚法案例为主要检索数据库,以“网络暴力”为主要关键词,以2019~2023为时间范围,筛选总结出500起网络暴力事件。通过对500起网络暴力事件中被网暴者采取的救济方式、起诉诉求、败诉原因、救济结果及遭受网络暴力时长等的检索统计,分析目前网络暴力问题所面临的困境。

3.1. 网络暴力的定义不明

在遭遇网暴后所被侵犯的权利与救济方式中,调查显示,在人格权中受害人的名誉权、健康权、隐私权和生命权会受到侵害。在聚法案例中包含“网络暴力”一词的142篇裁判文书中,只有56篇属于以网络暴力导致的侵权案件。其余86篇文书集中于合同纠纷,债权纠纷等案件,在该类案件中“网络暴力”更像是民事案件的原告为索求更多赔偿而增添的非必要理由,以此证明自己受到侵害。

网络暴力一词被滥用原因之一为我国法律上并没有给予“网络暴力”一个明确的定义,公众缺乏相关认知。目前我国学界普遍认为“网络暴力”属于一种恶劣的言语攻击行为,即在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内,一定数量的网民使用言语对特定对象进行攻击,甚至将其隐私暴露,以达到对其进行精神惩罚或侮辱的目的。然而,现阶段司法解释或学者观点存在着网络暴力行为具体侵犯的人格权未详细阐述,部分概念界定模糊,网络暴力的手段方式范围较窄等问题。

3.2. 网络暴力法律责任过轻

在遭受网络暴力的时长统计中,时长在6~12个月的网络暴力事件最多,共有101起,3~6个月次之。最长的网络暴力的持续时间可达13年。统计网络暴力的救济结果可得,网络暴力事件导致被施暴者心理健康受损的结果占比最大,为34%。有13名受害者在网络暴力事件中不幸去世。

现阶段我国规制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有《网络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其属于关于网络暴力的禁止性规定,但没有规定任何法律后果。《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在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达到“情节较重”的情形时,行政机关依法只能对行为人处以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和500元以下的罚款。如2023年5月,四川人齐某某在看到“湖北武汉一小学生在学校被老师枪击并两次碾压致死”的相关信息后,在未经查实的情况下,在网站平台上便编造发布了“小孩妈妈哭、喊冤其实都是演戏,学校已经赔偿260万,早就能让一家人过好日子了,还想怎么样”等谣言,引发大量传播转发5,6月2日小孩母亲因舆论压力跳楼身亡,而齐某某受到的处罚为关停账号与至多十日的行政拘留。

在司法实践中,网络暴力施暴者承担的刑事责任同样过轻。我国现行《刑法》中虽有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刑条款,但在追究刑事责任方面往往力度不够。例如,根据《刑法》第246条,即使是严重影响被害人生活、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精神损害的侮辱、诽谤行为,也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存在认罪认罚等其他量刑减免情节,施暴人所受刑罚将更加轻微。

3.3. 平台义务认定模糊

在对救济方式进行的统计中,采取平台举报方式的事件最多,共有155起;其次是起诉维权,共130起。相比于提起诉讼,网暴受害者更倾向于选择通过向平台举报删帖维权。

自媒体网络平台是网暴事件的高发地,网络平台运营商作为网络暴力被侵权人的最简单直接的救济途径,应当对被侵权人所进行的举报、申诉等行为作出及时的处理和反馈。然而调查显示,平台采取措施与未采取措施的数量占比相差不大,其救济结果并不乐观。在以平台为主要救济途径的救济结果中,共有45起事件平台对施暴者进行了禁言、封号、删除相关帖子等措施,有39起事件平台未作出有效措施,如未对相关账号禁言、不提供侵权人身份信息等。

我国诸多法律对平台的义务作出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初步规定了在面对网络侵权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其需在接到通知后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及时转送通知声明等,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一规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2023年9月20日新发布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在法律法规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有规定的前提下,最大的问题是在发生网络暴力时对平台责任的规定较为模糊,被侵权者利用平台取证较为困难。

3.4. 法律条文缺乏统一指南进行衔接

对所有原告败诉案件的原因进行统计,其中“举证不能”占比最大,共占所有事件的33%;“涉案信息属于公开信息因此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次之,占比23%;其他原因如“被告人属于言论自由”“侵权人没有主观上的侵权故意”等导致败诉的比重基本持平,共占比44%。目前,“被他人披露的信息是否属于被保护的个人信息”、“他人的发言属于言论自由还是侮辱诽谤”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有着较大的自主裁量权。

现规制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定义、侮辱诽谤与言论自由等并非没有规定,而是散见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中6,无统一指南,致使司法实践与法规出现较大偏差。

而现散见于各部法律、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的法律条文实际上已具备了一定的衔接性。例如,关于网络暴力《民法典》对于网络暴力所侵犯的人格权有详细的规定(如第1024条、第1032条以及第1034条),《指导意见》中说明了网络暴力可以适用人格权侵权禁令(第997条),而这类规定又可与《民法典》共同侵权相联系(第178条);在平台责任上《指导意见》也给了初步建议。在行政责任方面,“网络暴力”的惩戒规定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便规定了侮辱诽谤行为,以及《指导意见》中规定了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第11条),《网络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都规定了平台未尽监管职责应承担的行政责任。适用《刑法》处理网暴类案件的依据在第246条第1款——侮辱罪、诽谤罪,在《网络诽谤司法解释》中也对什么行为是诽谤,什么情况为“情节严重”等做出规定,《指导意见》中也规定了自诉转公诉的具体情况(第12、16条),并且在诉讼程序上规定了自诉转公诉中公安与法院的责任(第13条)。可见,目前关于规制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法规最大的问题是法律条文较为分散,虽具有一定的衔接性,但并无统一指南指导衔接,法律条文易被实践架空。此外,由于刑法的谦抑性,《刑法》入罪的标准较高,侮辱、诽谤罪须证明到“情节严重”才可入罪。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处罚与《刑法》的刑事处罚之间差距过大,无法满足现实生活中网络暴力事件的需求。

4. 网络暴力侵权问题的完善建议

4.1. 明确网络暴力的定义

目前,有两部司法解释对网络暴力进行了描述性定义。《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中网络暴力的定义为“针对个人集中发布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违法信息及其他不友善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网络秩序”7。《指导意见》中网络暴力的定义为“在信息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8。在此两部司法解释都规定了网络暴力的手段是“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权隐私”,对其性质定义为违法信息或不友善信息,然而并未提到其具体侵犯的人格权以及违法信息和不友善信息的具体范围。

我国多个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网络暴力进行定义。如敬力嘉副教授指出网络暴力“是通过网络针对特定个人或群体传播违法信息的方式,反复、持续实施侵害的一般网络失范或违法犯罪行为。”违法信息具体指“内容指向对网络主体人身、财产权益或公共利益直接侵害(具备抽象危险性)的信息” [2] ,其对网络暴力做了概括性描述,但对于手段方式不甚明确。

石经海教授则言“网络暴力指在虚拟网络空间里,通过引导或自发组织的群体性言语欺凌,损害特定对象的隐私权、名誉权,继而对行为对象进行精神折磨的暴力方式。” [3] 其规定了网络暴力的手段及方式,但对手段以及所侵犯的人格权规定范围规定较窄,不能完全囊括实践中的情况。

赵宏教授认为“网络暴力是在网络通过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恶意攻击、道德贬低等行为,针对素不相识的人集中发布贬低歧视和恶意揣测类信息,侵犯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个人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法益。” [4] 其规定的较为详细,也基本能囊括实践中的情况,但忽略了网络暴力的主客体条件,即使是熟人之间亦可通过披露个人信息等行为构成网络暴力。

由以上分析可知,现阶段司法解释或学者观点存在着网络暴力行为具体侵犯的人格权未详细阐述,部分概念界定模糊,网络暴力的手段方式范围较窄等问题。在分析网络暴力的各方面本质特征及借鉴吸收以上相关司法解释和学者对网络暴力概念界定后,本文厘清的网络暴力的定义为:在网络中对特定个人集中进行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人肉搜索、恶意攻击,或发布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的违法信息,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健康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法益的行为。如此便充分梳理了网络暴力的主体、客体,采用的手段方式,以及具体侵犯的人格权,与司法实践更容易对接,不致于任何赔偿案件都会扯上“网络暴力”佐证自己受到侵害索求赔偿9,也能让实质性受到了网络暴力的网民得到真正的司法救济。

4.2. 提高网络暴力的处罚力度

现行法律对网络暴力行为施加的处罚整体较轻,施害者所受到的处罚与受害者的被侵害程度往往不成正比,处罚不具有实际的震慑效果,因此应当提高网络暴力的处罚力度。

本文建议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且尚不构成犯罪时,行政处罚可将拘留时长适当延长为15日以上20日以下,将罚款数额增加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在刑法方面,刑法立法的现有罪名设置与网络暴力的行为特征不相兼容 [5] ,应当设立网络暴力罪,将网络暴力行为入刑,根据其具体情节不同而分别量刑。情节较轻为轻型网络暴力,情节较重为重型网络暴力,具体可参照《刑法》及两高关于网络侵犯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的犯罪条文与司法解释,将“情节严重”作为重型网络暴力的入罪标准。根据被侵权人所受到的具体损害,轻型网络暴力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严重网络暴力则以网络暴力罪“情节严重”条款追究刑事责任。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网络诽谤的“情节严重”规定,包括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二年内曾因网络暴力受过行政处罚又网络暴力他人等。再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对网络暴力罪进行条文设置,将网络暴力分为网络语言性、人肉搜索性和寻衅滋事性。网络暴力主要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在网络暴力罪入刑后,可以将其归类为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犯罪中,具体规定在侮辱罪、诽谤罪之后。

对于入刑的网络暴力行为,应适当提高刑罚处罚力度,根据对被侵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轻型网络暴力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重型网络暴力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3. 完善网络暴力的平台义务认定

对于现阶段我国在法律方面存在着网络平台运营商的义务较小,被侵权者利用平台取证较为困难等问题,首先应厘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管理什么信息,应该如何管理这样的信息,也就是解决实体上和程序上“具体怎么做”的问题。

在实体上,网络暴力中的“违法信息”即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该管理的信息,而不仅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公然侮辱”、“多次发布”以及刑法中的“情节严重”。在程序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协助识别具有实质性危害的违法信息,同时还需做好相关违法信息的固定工作。《指导意见》第11、16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公安取证与提起公益诉讼的义务,但是并未规定具体情节。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用户提供一键取证功能,而简化平台检阅处理流程。但鉴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需以盈利为其目的,国家应出台政策或予以资金支持,鼓励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还需结合我国《民法典》第1194条~第1197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通知——删除、信息披露等义务,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涉网暴投诉处理机制与公安司法机关的涉网暴证据调取固定机制进行协调统一,才有希望缓解网暴取证追责难的问题。

4.4. 出台统一指南衔接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

在对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定中“我国在民法、行政法再到刑法,从平台的自我规制到国家的外部监管,我国现行法已大致罗织出一张针对网暴案件的法律之网。” [4] 我国法律法规已经对主体责任、所侵犯权利、监管主体等主要问题做了规定。但是因为其制定主体不同、法律位阶不同、法律条文具体规定不同,导致司法实践问题频出。故我们可借鉴“领域立法”的思想,将所有现有与网络暴力这一领域相关的法律进行汇总,进一步确立民行刑三者的一体化衔接。仿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及两高于2023年发布的《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网络暴力领域也可发布《网络暴力民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办法》应综合上述提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明确该《办法》适用的网络暴力范围,至少分4个章节,分别以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民行刑衔接为章节内容,民事主要规定受害者的人格权侵权情形、被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以及举证及诉讼程序。行政责任既涉及对网络侮辱诽谤者的治安管理处罚,也涉及对平台未尽保护义务的行政处罚;刑事规定迄今已覆盖网络侮辱诽谤罪的入罪条件、打击范围、自诉转公诉的条件,以及溢出侮辱诽谤罪的犯罪行为的定性与处理,但这些规定在细节上又都需要进一步地讨论和澄清。比如上述提到的刑罚处罚与行政处罚之间差距过大,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义务等。最后以诉讼程序为主线,设身处地从当事人遭遇网暴第一步平台举报收集证据出发,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之间的衔接。如网络服务提供者需在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后取证确有困难的情况下由司法机关主导,公安机关介入协助搜集证据。网络暴力危害到了公共秩序可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提起公益诉讼等,从而进一步明确完善行政执法和民事、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有序衔接自诉程序与公诉程序,真正破解网络暴力案件起诉难、举证难、维权难等问题。

5. 结语

“网络空间不是双层社会,而是基于信息通信技术对现实空间的延伸与拓展,网络空间的基础仍是由真实的人组成的现实社会” [6] ,如果认为现阶段开放自由的互联网信息传播方式值得维系,那么关于“网络暴力”人格权侵权的救济便刻不容缓。以合理分配涉及多方主体侵权的责任与义务为导向,通过厘清网络暴力的定义、加强对网络暴力的行政与刑事处罚力度、进一步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程序义务与实体义务以及切实出台《网络暴力民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手段,以企对有效治理网络舆论监管中人格权侵权救济面临的困境有所裨益,尽可能破解现今网络舆论监管中人格权侵权救济面临的困境,有效保障广大网民合法权益,维护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有效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建立健康文明的网络秩序。

基金项目

西北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网络舆情监管中人格权侵权法律救济困境与出路》;项目编号:202310697093。

NOTES

1参见《因染粉色头发遭网暴的24岁女孩走了……》,资料来源于光明网:https://m.gmw.cn/baijia/2023-02/20/1303289633.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4年2月29日。

2参见《议论“校园碾压案”家长妆容这是无聊更是残忍》,资料来源于中新网: https://www.chinanews.com.cn/sh/2023/05-30/10016159.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4年2月29日。

3参见《“键盘侠们的狂欢”该结束了!寻亲男孩身亡,网暴难辞其咎》,资料来源于澎湃网: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6457019,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12月13日。

4本数据来源于笔者从慧科数据库及聚法案例以“网络暴力”为关键词,以2019~2023为时间范围筛选出500个网络暴力案件,其中292起受害人名誉权受到侵害,261起受害人健康权受到侵害,102起受害人涉及隐私权的侵害。

5《四川公布打击编造“武汉车祸身亡小学生母亲收钱”等10起网络谣言案例》,载微信公众号“达州网警”,2023年7月14日。

6如《治安管理处罚法》《指导意见》《民法典》《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7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办公室官网, http://www.cac.gov.cn/2022-11/04/c_1669204414682178.htm。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4号,2023年9月25日发布。

9如陈海洋诉沈鼎润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吉2404民初934号;傅佳玲诉邓金合伙合同纠纷案,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赣0313民初735号;邵轶婷诉林倩颖买卖合同纠纷案,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闽0803民初1097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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