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边沁提出了一种以“最大幸福”为原则的伦理哲学体系,强调行为的正确与否取决于其对最大多数人幸福的影响。他的功利主义幸福观有着深厚的理论渊源,并且内容丰富。在新时代重新审视其理论,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评估行为和决策。
2. 边沁功利主义幸福观的理论缘起
幸福论认为幸福决定道德,幸福就是道德。各个时期的哲学家对何谓幸福?如何幸福?之类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并且始终没有确定的答案。古希腊功利主义幸福观和近代功利主义幸福观是边沁功利主义幸福观的理论基础。
2.1. 古希腊功利主义幸福观
功利主义幸福理论最早可以追源到古希腊的犬儒学派和斯多葛学派,犬儒学派强调人生的目标在于追求内心的满足和自由,而斯多葛学派则认为幸福在于人的内心平静和对命运的接受。古希腊时期的幸福观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把幸福等同于物质生活与生理需要的一切联系在一起的自然主义幸福论;另一类具有唯心主义特征,把幸福与外界的一切活动相分离,只追求心灵的快乐,精神的快乐。
苏格拉底,这位将哲学从天堂带回到人间的智者,他的伦理思想如同一颗璀璨的明珠,照亮了后来的希腊学派。他认为,人必须先全面了解自己、认识自己,才能理解幸福的真谛。在他看来,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好与坏的目的和道德规范都是相互联系的,只有深入了解自己的一切,才能避免灾难,达到幸福的境地。苏格拉底提出:德性即知识,要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首先必须对道德有充足的知识。不道德的行为源于对道德的无知,人们应该摆脱物质欲望的追求和后天经验的束缚,追求心灵的安宁。他的伦理思想中有一部分排斥物质享受,这一部分被其弟子安提斯泰尼继承,形成了强调禁欲的犬儒派幸福论;而他伦理思想中的快乐论部分,被另一个学生亚里斯提卜发扬光大,形成了主张感官享受的昔勒尼学派幸福论。苏格拉底的思想推动着古希腊的哲学从朴素的唯物主义向唯心主义的方向迈进。
德谟克利特从原子论出发,构建了一种朴素的自然唯物主义幸福观。他认为,人由灵魂和肉体两部分构成,而灵魂居住在肉体里面。原子构成了灵魂和肉体,原子的运动能够解释人们的感觉。他把感觉的原因总结为原子对感觉的作用,原子的运动和原子本身不能被人们感受到,需要理智来进行把握。德谟克利特以原子论为中心,形成了由感性和理性两部分组成的认识论。他把幸福当做一种感觉或思想,认为幸福也应当分为感性和理性两种,感性的幸福是肉体和物质方面的;而理性的幸福则是心灵和精神层面的。但是他没有将感性和理性相对立,感性可以为理性打基础,理性可以纠正感性的偏差,二者可以作为理性洞察原子和虚空的媒介。在讲到幸福的来源时说:“幸福和不幸居于灵魂之中”。( [1] p. 366)德谟克利特的幸福观还认为,高尚的道德精神快乐可以弥补肉体的缺陷:“因为完善的灵魂可以改善坏的身体,至于身强力壮而不伴随着理性,则丝毫不能改善灵魂”。( [2] p. 144)他的伦理学思想对伊壁鸠鲁学派的幸福观和功利主义幸福观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亚里士多德,古希腊的伟大哲学家,他的伦理学幸福观为我们提供了深刻的启示。他认为,幸福的实现必然依赖于我们自身中最优秀的部分即努斯的德性活动。这种德性活动将幸福与道德紧密相连,将幸福视为生命的自然目标,使低级的善服从于高级的善。他将德性视为幸福的尺度,认为人能达到的最极致的善即是幸福。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三重幸福的观念,其中必要的肉体享受是一重快乐,但过度的肉体享乐则使人与动物无异;第二重是政治生活对荣誉和道德的追求,但这并不是完善的幸福;第三重是最完善的幸福,即思辨的幸福,“若幸福是合德行的活动,它必定是合于我们自身中那个最好部分即努斯的德性活动,这就是沉思的生活”。( [3] p. 41)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幸福并非一时的运气,而是需要通过自身的努力来实现,需要持续地获得外在物质条件作为补充,因此,幸福需要外在的善。然而,与享乐主义不同,这里的外在条件只是实现幸福的一种手段,除了外在条件还有其他实现幸福的手段,更不能把外在的物质条件当作幸福的全部。因此,他的伦理学一直被许多人看作是中庸的。
伊壁鸠鲁的哲学思想是对德谟克利特原子论的深化和拓展。他在自然观的维度上,坚守原子和虚空存在的真实性,为科学的进步提供了理论依据。在伦理学方面,伊壁鸠鲁的幸福观与快乐的关系,既是紧密相连的,也是等同的,但他却明确指出,不能混淆快乐与享乐。他的学说因此常被称为“快乐主义”伦理学,他将快乐作为善的标准,强调感触的重要性。在他给美诺寇的信件中提到:“我们的一切取舍都随快乐本身出发;我们的最终目的乃是得到快乐,而以感触为标准来判断一切的善。”( [2] p. 367)他所说的快乐,既有肉体的快乐,也有精神的快乐,既有静态的快乐,也有动态的快乐。他的幸福观,是精神上的无纷扰,肉体上的无病痛。同时主张肉体的快乐与精神的快乐二者相统一,不再片面的追求其中的哪一种,伊壁鸠鲁的幸福观无论从哪方面看,都没有提倡纵情享乐,而是规劝人们要努力达到审慎、宁静的静态快乐。
2.2. 近代功利主义幸福观
近代功利主义幸福观是一种以追求最大幸福为目标的道德观念。它认为,人们应该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福,同时也要考虑到其他人的利益和幸福。这种观念强调个人自由和权利,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幸福,并且不应该受到任何限制或干涉。
十八世纪,是功利主义和工业革命的鼎盛时期。随着新兴资产阶级逐渐掌控社会和经济命脉,他们对利益的渴求与捍卫愈发强烈。资产阶级对封建神学的统治发起挑战,人们在伦理学领域对神学和上帝产生了诸多质疑,催生了“道德牛顿主义”。在“道德牛顿主义”的影响下,出现了一位自称是洛克弟子的人——盖伊。哈列维认为盖伊的哲学是:“所有人都是趋乐避苦的;寻求快乐是必要的,同时也是所有人类行为的一般法则,而且那些行动都有产生幸福的义务”。( [4] p. 7)虽然盖伊的道德学说中有诉诸奖惩的观念,有神学的残余,但是瑕不掩瑜,其依然被视作是功利主义道德学说真正的创始人。
边沁将休谟视为导师之一,休谟第一次提出“功利原则”边沁也在《政府片论》中将功利原理的发现归功于休谟。休谟对霍布斯的“自私道德观”进行了犀利的批判。他借鉴哈奇森的道德情感理论,对霍布斯的理论进行了全面改造和扬弃,从而构建了自己的道德体系。他试图将推理和实验方法引入道德领域,使其更具吸引力。在他的《人性论》中,休谟并未偏袒仁爱或利己主义,而是认为解决道德问题首先要正视人的利益需求。他认为人的正当利益需求是合乎道德的。当我们通过感觉(或知觉)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正当时,我们会在思考过程中体验到一种复杂的快乐或痛苦,这就是所谓的正当利益或不正当利益。在休谟看来,苦与乐可以作为判断行为正当性的一个指向性标准。能让人体验到快乐的行为,就可以称之为正当的行为;相反,若一项行为让人感到痛苦,就是不正当的行为。显然,在休谟早期的人性论中,快乐和痛苦处于基础性地位。
后来的法国启蒙哲学家爱尔维修,尽管自称是休谟的学生,在他的《精神论》当中也会引述休谟的原文,但他的政治和道德哲学的研究路径并不来自于休谟,在他运用功利主义观点时,参照的也不只是休谟。爱尔维修认为,真正的美德应该是有益于公众幸福的,而不是仅仅符合某些传统或规范。他反对那些只追求个人利益或权力的“有害的美德”,因为这些行为往往会导致社会的不公和不平等。
爱尔维修还提出了“社会契约论”的观点,认为人们应该通过自愿地遵守一些规则和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这些规则和法律应该是公正、合理和有利于所有人的,而不是仅仅服务于少数人的利益。总之,爱尔维修的思想强调了道德和功利之间的联系,认为真正的美德应该是有益于公众幸福的,并且需要通过公正、合理的规则和法律来实现。
边沁的功利主义幸福观是对古希腊功利主义幸福观和近代功利主义幸福观的批判继承,进而形成了基于“最大幸福原则”的功利主义幸福观。
3. 边沁功利主义幸福观的基本内容
3.1. 苦乐原理
苦乐原理被看作是边沁功利主义的理论基础,人们的行为被快乐和痛苦所支配,边沁写道:“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快乐和痛苦支配。”( [5] p. 57)边沁进一步将快乐和痛苦当做人们行为活动的出发点,他认为正是有了快乐和痛苦,幸福、正义、义务、责任以及美德等才具有了它本身的意义。正如边沁所说“自然把人类置于快乐和痛苦这两个至上的主人的统治之下,它们能够决定我们应该做什么以及怎样做。我们的言行、思想都被快乐和痛苦所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各种努力,最终都只会肯定这一点。”( [5] p. 57)边沁认为快乐和痛苦对于人们的所言所行至关重要,二者是判断人们行为意义的绝对标准。在他看来,“快乐和痛苦是衡量人们行为的标准,人们的一切行为动机以及合理性都取决于快乐和痛苦,人们行为的最深层动机和最终目的便是追求快乐、避免痛苦。”( [6] pp. 101-102)边沁认为道德标准是快乐和痛苦,而人们行为的最深层动机是趋乐避苦,这样,快乐和痛苦变成了“善”与“恶”的代名词,给人们带来快乐的就是善的行为,反之,给人们带来痛苦的便是恶的行为。
边沁继而对快乐和痛苦进行了分类,将快乐分为了简单的和复杂的两类,同样将痛苦也分为了简单的和复杂的两类。概括起来说几种简单的苦乐可以构成一种复杂的苦乐,同时一种复杂的苦乐也可以分解成几种简单的苦乐,合成与分解的实现过程都依赖于心理的联想作用。可以说,简单的苦乐与复杂的苦乐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只是数量上有所不同。边沁对苦乐的分类是根据人的感性的快乐和痛苦逐渐由浅到深进行分类的,人们的行为因快乐和痛苦的程度不同而不同。在边沁看来,快乐和痛苦可以进行简单的计算,他写到“只有通过数学那般严格、而且无法比拟地更为复杂和广泛的探究,才会发现构成政治和道德科学的基础的真理。”( [5] p. 56)此外,边沁还指出了决定快乐和痛苦的七个因素,“分别是强度、持久性、确定性或不确定性、迫近性或遥远性、继生性、纯度、广度。即快乐或痛苦扩展所涉及人数多少,或是受快乐和痛苦的影响的人数多少。”( [7] p. 212)根据这七种因素,可以趋乐避苦从而实现最大功利化,边沁把功利看作是在追求幸福的过程中的一种趋乐避苦的行为,人们的实际行为是由快乐和痛苦所决定的,人们行为准则的终极目标便是追求快乐避免痛苦。
3.2. 功利原理
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将痛苦与快乐视为对人类的两种控制,并认为二者向人类指出应当做什么,也决定着人类会做什么。人总会受到快乐和痛苦这两种体验的支配。你决定做什么、不做什么,是心中的标准驱使着你。
边沁认为,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应该基于其结果对所有相关人员的幸福产生的影响。换句话说,如果一个行为能够增加所有人的幸福,那么这个行为就是道德的;反之,如果一个行为减少了所有人的幸福,那么这个行为就是不道德的。边沁的这一观点与古典伦理学中的其他理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例如,康德的道德哲学强调的是行为的固有道德价值,而不是其结果。边沁的功利原理却强调了结果的重要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代社会对效率和公正的追求。然而,边沁的功利原理也引发了一些争议。一些人批评这一理论过于简化了道德问题,忽视了个体的权利和尊严。他们认为,将道德价值完全建立在幸福的基础上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公正的结果。例如,如果一个人为了大多数人的幸福而牺牲了自己的权利,那么这种行为是否仍然是道德的呢?功利主义似乎也与个人主义关系匪浅,以至于有学者认为在边沁的理论中,“一个城市的美好生活可以用一个小男孩的痛苦为代价”。( [8] pp. 9-15)此外,边沁的功利原理也面临着如何定义和衡量幸福的挑战。在现实生活中,幸福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涉及到许多不同的因素,如物质财富、健康、家庭、友情等。因此,如何准确地衡量一个行为对所有相关人员的幸福产生的影响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尽管存在这些争议和挑战,边沁的功利原理仍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用的工具来分析和解决道德问题。通过关注行为的结果,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评估我们的行为的道德价值。同时,通过考虑所有相关人员的幸福,我们可以更好地实现公正和公平。
3.3. 效果论
边沁效果论主张通过分析个体行为和决策的结果来评估社会制度的效率。这种理论的核心思想是,如果一个社会制度能够使大多数人的福利得到提高,那么这个制度就是有效的。这种观点强调了个体福利的重要性,认为社会制度的目标应该是提高大多数人的福利。然而,边沁效果论并非没有争议。一些批评者认为,这种理论过于简化了社会制度的复杂性,忽视了社会制度对个体权利和自由的影响。此外,边沁效果论也面临着如何定义和衡量“福利”的挑战。在现实生活中,福利的定义和衡量方式往往受到文化、价值观和社会背景的影响,这使得边沁效果论的应用变得复杂。
尽管存在这些争议和挑战,边沁效果论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在理论上,边沁效果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理解和评估社会制度的新视角,使我们能够从个体福利的角度出发,对社会制度的优劣进行深入的思考。在实践上,边沁效果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评估和改进社会制度的工具,使我们能够通过分析个体行为和决策的结果,来提高社会制度的效率。
4. 边沁功利主义幸福观的现代反思
边沁的功利主义幸福观是一种具有深远影响的观点。它强调了结果的重要性,强调了公平和公正,注重了实用。然而,它也存在一些争议。在现代社会,我们应该全面、客观地看待边沁的功利主义幸福观,从中吸取有益的思想,同时也要批判其不足之处。
4.1. 对苦乐原理的反思
首先,边沁的苦乐原理忽视了个体差异。每个人的感受和体验都是独特的,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所有的快乐和痛苦量化并相加。例如,对于一个人来说,享受美食可能带来巨大的快乐,而对于另一个素食主义者来说,这种快乐可能并不存在。同样,对于一些人来说,面对困难和挑战可能是一种痛苦,但对于另一些人来说,这可能是一种成长的机会。因此,边沁的苦乐原理无法全面地评估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
其次,边沁的苦乐原理过于简化了道德决策的过程。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需要在多个选项之间做出选择,而这些选项可能带来的快乐和痛苦的总量是相等的。在这种情况下,边沁的苦乐原理就无法为我们提供有效的指导。此外,有些行为虽然会带来短期的痛苦,但可能会带来长期的更大的快乐,如坚持锻炼、学习新知识等。这些行为在边沁的苦乐原理中也无法得到合理的评价。
再者,边沁的苦乐原理忽视了社会和文化的影响。在不同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下,人们对快乐和痛苦的理解和评价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在一些文化中,忍受痛苦被视为一种美德,而在其他文化中,追求快乐则被视为一种理想的生活方式。因此,边沁的苦乐原理无法适应这种多样性。
最后,边沁的苦乐原理可能会导致道德相对主义。如果所有的道德判断都基于快乐和痛苦的总量,那么不同的人可能会得出不同的道德结论。这可能会导致道德标准的混乱,甚至可能导致道德冲突和矛盾。
总的来说,虽然边沁的苦乐原理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道德的本质,但它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局限性。因此,我们需要对其进行现代反思,以期找到更为全面、合理和有效的道德评价方法。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借鉴边沁的理论,还需要结合现代社会的实际情况,以及人类自身的需求和期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和实践道德,从而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4.2. 对功利原理的反思
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学派的观点是,人们在做出选择之前,必然内心暗自会对自己将可能得到的持久而弱小的幸福和短暂而强烈的幸福进行比较,在权衡之后才做出对自己更加有利的选择。人们有时为了得到更加长远的利益而选择牺牲眼前的暂时利益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它具有合理性。然而,边沁却想当然的将这一衡量个人自我利益的原则应用到衡量社会利益上去,并赞成通过牺牲社会上较少部分人的利益来换取增加社会总体的幸福的做法。边沁认为只要进行合适正确的行动,那么社会的个体就能取得自身的最大利益,同样,社会也能通过这样的方式取得自己的最大利益,所以说一个行动只要对个人利益的实现是合理可行的,那么它对社会利益的增加也一定是合理可行的。社会个体的幸福感来源于不同时间阶段的各个小幸福的相互叠加,然后个体的幸福的叠加又构成了社会整体的幸福。个人功利原则的目标是最大限度的实现个人的愿望并取得幸福,因此社会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来先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的福利,以此满足社会中最大多数的个体的欲望并让他们获得幸福。“这样,通过这些思考,一个人便以一种自然而然的方式达到了功利主义原则:一个社会,当它的制度最大限度地增加满足的净余额时,这个社会就是安排恰当的。这样一个人类社会的选择原则就被解释为个人的选择原则的扩大。社会正义则是应用于集体幸福的一个集合观念的审慎合理的原则。”( [9] p. 23)
4.3. 对效果论的反思
边沁的效果论同样在现代也引发了一些反思。首先,尽管快乐和痛苦确实是人生的两个重要感受维度,但如何量化并比较这两种体验却是一项挑战。每个人的快乐和痛苦的感知可能会因个人经历、价值观等因素而有所不同,这使得基于效果论的原则做出公正的判断变得复杂。
其次,效果论可能导致个体权利的牺牲。为了追求大多数人的幸福,有时可能需要牺牲少数人的权利。这在现代社会中,特别是在涉及人权和尊严的问题上,常常引发争议。
最后,效果论可能忽视了长期和全局的影响。一种行动可能在短期内带来幸福,但在长期内可能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或者,一种行动可能只会影响少数人,但却可能对整个社会系统产生深远影响。
总的来说,虽然边沁的效果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用的道德和伦理决策框架,但它也需要我们在应用时兼顾全面性和公平性,避免陷入简单的最大化幸福的误区。
5. 结语
边沁幸福观鼓励人们在不伤害他人和集体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追求个人利益,然后达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理想状态,理论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却难以实现,他简单地认为社会的幸福是每个单个个体幸福最大化的机械相加,孰不知人与人之间并不是毫无关联的,某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势必会影响到其他人的利益最大化,所以边沁幸福观在理论上是有缺陷的,而且他也没有处理好幸福和道德的关系问题,他把幸福作为道德的目的,这不仅拉低了道德的崇高性,而且也容易导致个人利己主义的盛行,这些都是边沁所不曾考虑的,他同时期的康德以道德本身作为目的,认为道德目的不是追求幸福,而是不断地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让自己更好地配享幸福,他后来的密尔提出了个人幸福和社会幸福的统一算是对他的思想进行了修补,但是依旧难以克服其理论缺点,近代作家罗尔斯提出公平正义的主张是对边沁幸福观的批判发展,这些思想都是对边沁幸福观的补充发展,让我们更好地了解幸福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