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几年前韩国“N号房”事件让全世界为之震惊。之后在国内也被爆出存在类似的聊天室和网站,里面流露着大量未成年人的性侵或猥亵视频,甚至还涉及到众多低龄幼童。在聊天室里,经常讨论着如何“引诱”一个未成年少女,他们定位目标通常为16周岁以下单纯好骗的女孩并假装与其恋爱,之后就开始利用未成年人不成熟的心智,处处设置陷阱获取裸照、进行裸聊,还引诱女孩们进行线下接触发生性关系等行为并试图控制她们1。
“女童保护基金”发布的2021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显示(下文简称“女童保护2021年性侵报告”),在2021年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例233起,受害儿童逾569人。其中通过网络发生的性侵害为17起,包括线上作案和线下作案(网友约见面后实施性侵),在熟人作案中占比10.63%,在案例总数中占比7.62%。在160起熟人作案的案例中,网友作案20起,占比12.5%。在数起施害人多次实施性侵的案例中,一部分是由最开始的网络猥亵转移到线下实施性侵 [1] 。由于受到多项因素影响,性侵儿童2的案例难以全部被公开报道和统计,报告所统计的案例均为当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例,仅仅是诸多儿童性侵犯罪黑数中的冰山一角。
2022年11月发布的《2021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我国未成年人网民规模持续增长,2021年达1.9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6.8%,较2020年提升1.9个百分点,呈持续升高趋势。未成年人过度上网情况虽有所改善,网络依赖程度有所下降,但新风险隐患仍不容忽视 [2] 。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在网络中产生了更大的危害性,这使得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成本更低、犯罪手段更加多样、犯罪证据更加隐蔽,也给国家打击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性侵害增加了难度。因此预防和治理网络性侵儿童刻不容缓。
随着互联网的进步,许多传统犯罪都发展出了线上形式。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于2022年10月发表的一份报告发现,在过去的一年里,柬埔寨12至17周岁使用互联网的儿童中,有11%的儿童曾遭遇过明显的网络性剥削和性侵犯 [3] 。
2. 网络性侵儿童的特征
2.1. 受害对象的针对性
网络的迅速发展为正值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对于性的探索提供了更加便捷的形式。由于我国学校和家庭对于未成年人的性教育缺失,导致大部分未成年人通过网络来获取性知识,这也加大了未成年人面临网络性侵的风险。
根据北京市一中院在2017年发布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白皮书》可知,网络社交成为性侵害类犯罪的主要途径之一,有54%的被害人因为网络交友并与网友见面而遭遇性侵害 [4] 。犯罪人实施网络性侵是通过胁迫、诱骗或是与受害人建立特殊关系后,被害人自愿而进行的,所以相比于传统的性侵犯罪,网络性侵在挑选受害对象时会更具有针对性。在网络中对儿童进行性侵犯的犯罪人部分为恋童症者,他们对儿童的心理比较了解,善于操控儿童,往往选择缺乏关爱、缺乏自信的儿童下手。因此遭受网络性侵的未成年受害人的家庭环境往往有缺陷,这导致了未成年人的行为和认知出现了偏差。还有部分受害人的父母离异或父母过世或父母在外地管不到,这使他们缺乏家庭的关爱和教育,得不到家庭的重视,从而在网络世界寻求心理安慰,犯罪人此时便能更轻易地与之建立信任关系,进一步索要裸照视频或是提出线下见面的邀约。另一方面,部分受害人缺乏对行为的认知和判断,在多种亚文化氛围下,对网络早恋、裸聊、未成年卖淫等行为进行了错误的认识,在一次好奇的尝试后由于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心理落入了犯罪人的圈套里。
2.2. 犯罪手段的隐蔽性
根据“女童保护2021年性侵报告”表明,在统计的案例中,熟人作案的比例占到了80%以上,这些熟人中教师、亲人亲属、网友、邻居朋友以及其他在生活学习中接触到的人等等。可见相较于传统的性侵害而言,利用网络对儿童进行的性侵害往往具有更强的隐蔽性,这使得此类犯罪案件的发生更难被发现、取证难度更高、犯罪黑数更大。
首先从接触受害对象开始,网络性侵就具有极大隐蔽性。在未成年人上网数据逐年升高的背景下,受害对象接触网络越来越便捷。犯罪人挑选了受害对象之后,便从网友开始做起,逐步与受害对象建立一种特殊的信任关系;之后犯罪人逐渐给受害对象传递有关性的消息,使受害对象逐步“正当化”这种特殊的性教育,从而同意给犯罪人发送自己的隐私照片或视频,又或是进行连线直播,有些甚至发展成了线下的性行为 [5] 。
受害对象在被胁迫、诱骗或是自愿下拍摄隐私照片视频之后,犯罪人利用未成年人对象心智不成熟的特点,再加上一些隐蔽的网络软件加持,受害人家长根本不会知晓自己的孩子正在网络上遭受一种特殊的性侵。更不用说犯罪人将获取到的隐私内容流传到网络上进行传播、牟利,又或是从线上的性侵发展为线下的性行为,造成其他更严重的危害结果。
2.3. 犯罪行为的多样性
在传统犯罪中,对儿童进行性侵害往往需要通过实际的肢体接触来进行。在网络发达的当今,传统犯罪中所需要的所处于同一空间下的接触已经不再是对儿童构成性侵害的必要条件。除此之外,通过网络对儿童进行的性侵害不再只是一种单纯的猥亵类犯罪,后续可能还会涉及到强奸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等等。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通过网络性侵引起的犯罪行为以被害人的年龄为标准、以被害人的意见为标准、以不同的接触途径为标准、以是否有牟利目的为标准、以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人数为标准、以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等分为多种不同的类型。如前所述,从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上来区分,可以将通过网络对儿童进行性侵害分为线上侵害和线上线下同时侵害两种类型 [6] 。
第一类为线上侵害。此类行为包括直接裸聊、索要隐私照片视频、在聊天室进行淫秽表演等等方式。由于此类行为只在线上进行,没有进行实际的接触进行线下侵害,故往往是通过建立一定的信任关系或是引诱、猥亵、欺骗等手段来让儿童“自愿”配合犯罪人进行网络性侵害。
第二类为线上和线下相结合侵害。据部分地区法院统计,近年来审理的性侵害儿童的案件中,有近三成是被告人利用网络聊天工具结识儿童后实施。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四起性侵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中,李堉林案中被告人通过网络社交软件与男童建立关系,再转向线下见面来进行同一空间内有实质接触的性侵。
3. 网络性侵儿童的原因
与普通性侵的犯罪相比,在网络上对儿童进行性侵的犯罪案件会有更多特殊的原因引起,比如:犯罪人的恋童癖、家长和学校对于新型的网络性侵的不重视以及网络平台对于多种手段下进行的犯罪没有做到及时的监管和治理等。
3.1. 犯罪人的特殊心理
3.1.1. 网络色情成瘾症
进入网络时代后,出现了不少网络性活动,在网络上发生虚拟的性关系,也就是所谓的“网络性爱”。网络虚拟性关系通常是需要双方互动下进行性活动,唤起性欲获得内心的满足,或者是同时进行手淫获得生理上的满足。现实中缺乏爱情或性生活的人,出于感情和生理的需要,在一定时间内与合适的对象进行网络虚拟性关系,属于正常的范畴。但是如果长期沉溺于网络虚拟性关系就是一种病态,有学者称之为“网络色情成瘾症”(internet sex addiction) [7] 。有研究表示,热衷网络虚拟性关系的人多是在现实生活中缺乏性机会或者现实性爱发生过挫折的人。有些人可能有异常的甚至变态的性取向,如恋童但不敢在现实中表现;还有一些人可能在存在心因性的性功能障碍,在现实的性关系中无法正常进行性行为,才会通过在网络上进行满足自己的性幻想,从而达到性唤起实现性满足。
3.1.2. 恋童症的异常倾向
儿童性侵害的问题在全世界都是相当普遍和严重的,对儿童进行性侵犯有一部分是出于恋童症者。恋童症者(pedophilia, pedophilic disorder)是一种性指向障碍,有此症者在正常生活条件下对单个或多个性发育未成熟的认同持续表现性爱倾向,包括思想、感情和性爱行为,而对成年人则没有或缺乏性爱倾向。 [8]
恋童症者对儿童的性幻想一般不会表现出来,外在看来他们不会有龌龊的一面。因此他们为了不暴露在大众面前,在网络上选择儿童来进行性侵害来使犯罪更加隐蔽和容易。恋童症者往往采取诱惑的手段,使儿童相信他们,甚至依赖他们、喜欢他们;在儿童反抗时,恋童症者会采取威胁的方式,使儿童陷入恐惧、羞耻和自责中,不愿或不敢说出实情。恋童症者对儿童进行性侵犯,一般情况下猥亵比强奸更多,但被揭发的案件里却是强奸多于猥亵。这是因为许多被害人不理解猥亵行为的性质,没有向人揭发。
3.2. 家庭、校园的性教育不重视
3.2.1. 家长在家庭教育与儿童监护上存在“缺位”
一般来说,对于正在成长的儿童来说,家长是进行性教育和防性侵教育的最佳主体之一。根据“女童保护2021年性侵报告”,超七成的受访者对于儿童性侵害问题保持着较高的关注度,相较于2015年的报告中的关注的人占29%相比,近几年对儿童性侵问题的关注度有了明显的提升 [1] 。对于网络性侵的受害儿童来说,即使家长做到了及时普及知识,但大多数家长却很难及时发现自己的孩子是否在网络社交软件上认识了不良群体、与陌生人进行了怎样的互动以及受到了怎样的侵害。特别是一些离异、父母常年外出务工等家庭,家长对孩子的关注和爱护更是严重缺失,导致孩子在面临网络性侵害时无法及时分辨并求助,甚至答应了线下邀约与犯罪人进行线下接触。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传统观念还较为保守,不少家长认为还没有必要进行儿童性教育和防性侵教育,使得他们未能从小就建立起正确的性认知和性心理,在网络这样的空间里往往不知道自己受到了胁迫、欺骗,不懂或不敢反抗和求助。
3.2.2. 校园开展性教育还不够普及
在网络飞速发展的时代,儿童通过网络来获取信息的途径较多,同时由于儿童对于事物的甄别能力较弱,很难在鱼目混珠的信息中获取正确有益的信息。据“女童保护2021年性侵报告”的数据现实,63.32%的人曾经接触过儿童防性侵教育,36.68%的受访者表示没有接触过相关教育。而在儿童获取信息的途径中,主要以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15.24%)、书报等文字资料(14.96%)、专题讲座(12.38%)、宣传手册(12.29%)、电影等影像资料(11.85%)为主 [1] 。当前在我国,儿童在校园里接受正确性教育时间还较晚,再加上一些老师自身封建守旧的思想,未能给儿童传授正确的性生理知识,有时甚至直接让儿童自己学习。作为儿童成长的主要场所,学校是除了家庭之外给儿童传递正确知识的最重要途径,而如今学校所给予的性教育并没有形成常态化,且随着时代进步,犯罪的形式和手段也在更新,校园也需要按照一定的频率来进行最新的性教育知识普及。
3.3. 网络平台的监管力度不够
截至2022年11月30日,我国未成年人的网络普及率达到96.8% [2] 。这也就是说,未成年网民的数量越多,他们接触网络的机会越多,面临网络侵害的风险也越高。在几年前,引起全世界关注的韩国“N号房”事件让人触目惊心。多达74名女性受到性侵,其中还有16名未成年人,年龄最小的受害者刚满11周岁,加入所谓“房间”共享儿童色情信息的用户多达26万人。一方面,这些所谓的“房间”便是将地址设立在国外,并利用了网络软件阅后即焚的功能,使得事后找寻证据、追踪难度更大。另一方面,在国内各类网络软件也没能对未成年使用者作出完善合理的规制,这样即会导致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上不能进行过滤和筛选,又会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上的漏洞来进行网络淫秽活动,无法从根源上起到保护作用。
4. 网络性侵儿童的治理对策
4.1. 家庭、校园普及性教育并加强监督
首先,家长应当履行好监护人的责任。在儿童上网时,家长应当及时了解上网内容、使用习惯以及交往活动,在儿童可能面临网络性侵害风险的时候及时知晓并处理。同时,由于网络使用的普遍性,家长在给其使用网络的同时应当积极使用网络平台所推出的“青少年模式”,保障儿童的绿色上网环境。另外,家长作为儿童的第一任老师,应当适时地给他们普及性教育知识、正确地树立性观念,与他们进行正常的沟通和交流,在儿童遭受到网络性侵害时能及时了解到并保护好他们。
其次,学校作为儿童成长的场所之一,应当重视网络安全和性教育知识的普及,使这些成为常态化教学。目前我国学校关于此类的教育仍然存在参差不齐,学校应当根据儿童的身心发展,组织公益活动进校园,提供合理性教育课程,从而培养他们正确的生理知识和保护意识。同时,由于网络的飞速发展,犯罪的形式逐渐多样化,学校也应当重视与司法机关联合培养网络安全教育内容,提高他们的甄别能力和防范能力。
4.2. 相关网络平台积极建设网络安全环境
在2020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设的“网络保护”后,网络平台建立并推进了“青少年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未成年人对网络的依赖。尽管“青少年模式”得到了一定的推进,许多家长知道却没有实际运用,使“青少年模式”沦为摆设,其实际运用还有提升的空间,该模式下的保护作用也未能完全发挥出来。为此,网络平台应当进一步完善该模式功能,在适当的条件下推出青少年专用的版本和内容,为儿童的网络安全提高防护。
另外,各个网络平台应当加强行业之间联系,加快推出统一的行业规范。在之前曝光的“韩国N号房”和国内的“秘密花园”,许多犯罪人均是利用网络中不同地址和软件特殊性的特点,在不同地区都形成了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进行的性侵害灰色产业链。因此,各网络平台应当在遵循国际和国内原则的前提下,对于在平台上进行的淫秽色情活动进行专门和定期的审查,相互协作,在发现可疑的有害信息之后及时上报,并及时保存好在本平台上的相关证据,从而在之后的查处中实现精准追踪、有效打击。同时,网络平台应当积极鼓励网络使用者进行监督和举报,后台在受到举报之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加强证据的收集和保存。通过网络社会全方位的自治规范体系,真正实现互联网业态下“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良性互动 [9] 。
4.3. 完善相关法律并严厉打击网络性侵儿童犯罪
我国刑法的性犯罪体系中关于网络性侵害儿童的问题上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比如:“性侵害”行为的界限不明确、性同意年龄的设置太笼统、“性侵害”的主体范围偏窄、前置法的处理达不到理想效果、扩张解释下的现有规定不能对实践中“性引诱”未成年人进行刑事处罚 [10] 。目前,我国专门的儿童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而在网络上进行的一系列犯罪,相比传统犯罪而言取证难度更大,犯罪人采用隐蔽手段、销毁证据以及部分网络软件自身存在的局限性,也在打击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上增加了难度为此,针对网络性侵儿童的特征,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相关立法,并补充解释“网络性侵”的内容和界限,使未成年人遭受了网络性侵和一系列后续侵害之后,可以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不足以达到刑事处置门槛的行为,应当及时对其进行行政法和民法上的处置。在行政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未成年人性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第44条的规定。本条规定只有行为人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这种性侵害行为的才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对于网络情境下的犯罪,并没有给出可操作的内容。因此应当结合网络时代下犯罪的新特点,来对网络上性侵儿童的行为来进行分类归纳总结,只有通过权威性的规范性文件,才能引导公众更好地认识在网络上对儿童进行性侵害的危害性,在法律这一道防线上给儿童提供健康成长的坚实后盾 [11] 。
5. 结语
网络性侵案件的频繁曝光,警惕着我们保护儿童远离性侵害的形势日益严重、刻不容缓。网络时代下的犯罪是全球都面临的问题,而如何应对网络下出现的新型犯罪进行预防和治理,还需要我们根据国情,适当借鉴国外治理对策来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实践。儿童作为易受侵害的弱势群体,且儿童早熟的现象逐渐提前,这使国家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来保护和教育儿童这个犯罪主体和受害主体的二者结合体。对儿童进行防性侵保护的工作需要多方主体合力,需要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与司法保护相互合作融合并积极推进。
NOTES
1《“国内版N号房”曝光,聊天记录流出,幼女正在被一群人渣哄骗……》,资料来源于网易新闻: https://www.163.com/dy/article/HDD577DQ0528B0HK.html,最后访问日期为2023年2月15日。
2本文中所指的“儿童”广义包括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与“未成年”一词相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