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技术背景
我国刑事电子证据规则的发展与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一轮信息革命息息相关。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技术及互联网已经渗透到国际社会的各个领域,深刻地影响着全球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以及人们的生活 [1] 。目前,随着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轮信息革命的迅猛发展,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这个数字化浪潮中,证据的电子信息化趋势成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变革。尤其是在刑事诉讼领域,以数字式计算机、互联网络和相关系统为载体的刑事电子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出现的频率愈发频繁,其重要地位日益突出,同时其独特的法律属性也决定了刑事电子证据在取证、质证与认证等方面与传统证据大相径庭。
刑事电子证据的快速发展与互联网的普及密不可分。互联网的出现使得信息获取和传播变得更加迅捷和方便,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电子证据。在过去,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往往是以书面文件、物品或目击证人陈述的形式出现。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通过电子邮件、社交媒体、即时通讯等方式进行的电子沟通已成为刑事案件中重要的证据来源。这些电子证据可以包括电子邮件的内容、社交媒体上的留言、短信记录、网络聊天记录等。
刑事电子证据的独特性在于其法律属性与传统证据存在明显的差异。传统证据通常是有形的,可以被触摸、观察和评估,而电子证据则是无形的、虚拟的。这使得对刑事电子证据的取证、质证和认证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确保刑事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标准来规范刑事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呈现和审查。这些规则包括了取证时的技术要求、存储和保管的要求、以及对电子证据的鉴定和认证等方面的规定。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例如,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兴起,一些国家已开始探索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电子证据的存储和认证,以提高证据的可靠性和防止篡改。此外,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也为电子证据的分析和鉴定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总之,我国刑事电子证据规则的发展与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一轮信息革命密切相关。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发展,刑事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将变得越来越重要。通过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手段,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刑事电子证据带来的挑战,并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和效率。这种新一轮信息革命,它对我国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构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1. 证据制度知识形态变迁的原生动力
当前,新一轮信息革命正在彻底改变和摧毁工业革命文明,数字化、智能化与信息化共同织就的“数字化环境”极大促进了人的全面发展,网络及网络空间深度浸透到传统现实物理社会与法律体系中,影响着传统的社会生活方式以及法律思维。网络犯罪正在颠覆传统刑事立法思维和司法方式,有效应对网络空间犯罪成为检验刑事立法适宜性与有效性的重点指标 [2] ,而对网络空间犯罪的有效应对离不开完善齐备的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故新一轮信息革命为刑事电子证据规则的构建以及实现刑事证据制度形态变迁提供了原生动力,主要表现在:
第一,新一轮信息革命确立了刑事电子证据的地位。网络时代已经全面渗透到社会生产生活的诸多方面,网络空间的独立化进程加速,呈现对现实物理社会结构与关系网格的深度嵌入和与之融合趋势 [3] 。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如何有效应对日益增多的网络犯罪成为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面临的首要任务。其中,作为新一轮信息革命的产物,刑事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愈发明显,在有效应对网络犯罪过程中的地位更加突出。
第二,在某种程度上,新一轮信息革命丰富了刑事电子证据的种类。信息革命推动了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刑事电子证据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和诉讼中的运用也必将越来越广泛 [4]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QQ,微信)等形式的刑事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愈加平常。从这个意义上出发,信息革命使刑事电子证据的种类更加多样化。
第三,新一轮信息革命决定着刑事电子证据的范畴。与传统证据不同,刑事电子证据呈现出动态变化的特征,很难准确界定其范畴。原因是作为信息技术产物,刑事电子证据随着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其范畴也处在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中,并随着信息革命的进一步推进而不断加以扩张。
1.2. 刑事电子证据规则的适用方式
随着犯罪日益智能化与科技化,刑事电子证据的取证、保全、审查与采纳等也变得异常艰难。在信息革命的技术背景下,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与网络技术迅猛进步,人们获取信息的手段也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电子文件也作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 [5] 。因此,与传统证据不同,刑事电子证据的取证、保全、审查与采纳具有较高技术含量,这就要求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专门的科学技术知识。此外,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在拉近人们的距离、把世界变成“地球村”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跨越时空的极大便利 [6] 。不过,公安司法人员在处理刑事电子证据的取证、保全、审查与采纳等相关事宜时面临着时空障碍,从而使得刑事电子证据规则在适用方式上呈现出与传统刑事证据制度截然不同的特征。
1.3. 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构建主体的认知水平
新一轮信息革命在为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构建创造积极条件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严峻挑战。“科学发展和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给诉讼制度带来的影响之一就是所谓的‘证据法革命’。” [7] 换言之,这是刑事证据制度在新一轮信息革命的时代背景下所发生的一场划时代革命,这场革命极大颠覆了人们对证据法律属性的认知。与传统证据相比,刑事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和无形性、内容的易破坏性和不安全性、多媒体性和复合性、易保存性和传输快捷性以及反复重现性 [8] 。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构建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对刑事电子证据法律属性的正确认识。在此意义上,新一轮信息革命通过提升刑事证据运用主体关于刑事证据形态认知水平的途径,从而影响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的构建科学程度,进而最终决定着刑事电子证据规则的完善水平以及在整个刑事证据体系中的地位。
2. 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是我国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构建的改革背景
目前,我国正在经历一场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其改革目标之一就是牢固树立证据裁判主义的审判理念,革除重实体轻程序的陈旧观念,设置科学证明标准,从而更加公正地裁断控辩争端。这一改革的核心在于确保案件审判过程中证据的合理运用,以客观、科学的方式还原刑事案件的事实真相。为了实现科学证明标准的设立,需要建立起合理严密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将其作为引导和规范证据运用的依据。这一体系应该明确刑事证据的收集、保存、呈现和审查等方面的规则,同时要充分考虑刑事电子证据的独特性和特点。刑事电子证据的使用在日益突出,因此,合理规范其运用、树立其证明价值观已成为当前的紧迫任务。构建合理严密的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对于保证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至关重要。
在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政策供给对于刑事电子证据规则的构建起到了关键作用。改革为刑事电子证据规则的建立提供了支持,决定了刑事电子证据规则的方法论范式和运用范式。这意味着改革倡导者需要审慎制定相关政策,包括推动立法,明确刑事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制定技术标准,确保刑事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加强司法培训,提高法官和律师对刑事电子证据的理解和运用能力等。在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的构建过程中,需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和先进技术。各国在刑事电子证据规则的制定和应用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可以学习借鉴其成功案例和最佳实践。同时,新兴技术如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也为刑事电子证据的管理和运用提供了新的手段和可能性。例如,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特点可以确保刑事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和防篡改性,而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帮助分析和鉴定大规模的电子证据。
总之,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为刑事电子证据规则的构建提供了政策供给和指导。合理严密的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是确保刑事电子证据合理运用和充分发挥其证明价值的基础。我们应借鉴国际经验和先进技术,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以促进我国刑事司法的现代化进程,并为公正、高效的刑事审判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2.1. 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构建的政策供给
目前,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对于我国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的首要意义在于为其构建提供着政策供给。在我国,2013年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于刑事电子证据在刑事证据领域的法律地位。相对于其他传统类型证据,刑事电子证据在我国还属于一种比较新颖的证据类型,不过相关政策缺乏,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构建无法进行。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旨在促进我国刑事司法文明程度和先进程度,负责我国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构建相关政策供给是改革应有之义。2016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共同发布并实施《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则进一步为取证、保全、审查与采纳刑事电子证据提供了标准与依据。这些均是指导我国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进程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构建我国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的重要依据。
2.2. 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构建的方法论范式
刑事电子证据规则在根本上是一种以实质正义与人权保障为取向的法律制度,这也契合了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的旨趣。一切刑法规范和刑法学的核心在于不断探讨何谓证据规则的实质正义及其实现路径,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亦然。在过去,人们固守传统认识论对刑事电子证据规则进行阐释,站在认识主体与客体相互分离的视角对刑事电子证据规则进行解读。这种传统“主体–客体”的认识论模式导致人们将刑事电子证据规则的正义性作为实体对象进而当作思维的客体,从而导致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价值取向模糊不清。“过去数百年,我们将‘正当的法律’,即正义,视为某种客观的东西,更确切地说,视为一个客体,一个实体上与认识中的意识相对立的标的。我们固守‘主体–客体’模式,据此,在认识上将客体与主体作严格的区分,也就是说,在认识上不掺入任何主观的东西。” [9]
实际上,这种认识论上的“主体–客体”模式早已过时,因为刑事电子证据规则的实质正义概念并不是简单地出自抽象的普遍格式化的刑事电子证据规则,它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于程序化形成的行为之中,存在于刑事司法判决和刑事电子证据规则适用之中,存在于法律对刑事电子证据规则条文忠实的理解之中。原因是对某客体的彻底了解必然要融入认识主体对客体的主观见解。因此,这种传统“主体–客体”的认识方式原则上对于认识刑事电子证据规则的实质正义及其实现路径几乎不起作用。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转变刑事电子证据规则的方法论范式,转变为“主体–客体”的同在性的认识论。在适用刑事电子证据规则过程中,相关主体在依据规则本身的同时,必须借助于实质正义、社会经验和当下情境形成判决的逻辑系统,这是因为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不仅仅是概念和逻辑的堆砌,而是一个由创造性、辩证性及动议性等因素构成的高级的、互动的与复杂的系统。在此意义上,刑事电子证据规则方法论范式的改变正是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精神实质与要求的体现。
2.3. 刑事电子证据规则的运用范式
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最重要的意义是保障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 [10] 。侦查程序、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均有实现司法公正的迫切愿望,但与侦查程序和起诉程序相比较,审判程序对于司法公正的要求更加突出。其表现之一就是审判是在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与下解决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 [11] 。就刑事电子证据规则而言,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对其运用范式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主要体现在:
第一,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最终目标是实现最大限度的司法公正。这就要求法官审查判断刑事电子证据时,应立足刑事电子证据规则,并同时求助实质正义、社会经验和当前情境来形成判断。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强调在处理刑事电子证据时要坚持公正、客观和平衡的原则。法官在审查和判断刑事电子证据时,不能仅仅依赖规则和法律条文,还应结合实质正义的原则,即以合理的、道德的方式解决案件,并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法官需要在审查刑事电子证据时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同时充分考虑社会经验和当前情境,以便做出符合公正原则的决策。此外,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强调法官在判断刑事电子证据时需注重刑事电子证据规则的遵循。法官在审查刑事电子证据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处理。特别是在处理非法电子证据时,法官需要遵循排除规则,即排除非法获取的证据,以确保刑事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二,据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法官审查判断刑事电子证据,要严格遵循刑事电子证据规则,尤其是非法电子证据排除规则的各项要求,对进入审判阶段的刑事电子证据进行严格审查,以保证法院采纳的刑事电子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在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为了确保刑事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度,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法官对刑事电子证据进行细致的审查。法官应当对进入审判阶段的刑事电子证据进行逐一审查,确保其符合刑事电子证据规则的各项要求。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在处理非法电子证据时,法官必须严格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意味着法官在审查刑事电子证据时,必须排除非法获取的证据,以保证刑事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这一举措旨在防止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对案件判决产生不当影响,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通过审查和判断刑事电子证据,法官可以确保所采纳的刑事电子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要求。这样的审查过程有助于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和准确,同时也维护了司法制度的可靠性和公信力。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个以司法公正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而法官在判断刑事电子证据时的审查工作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一环。只有在法官审查刑事电子证据时综合运用刑事电子证据规则、实质正义、社会经验和当前情境,严格遵循非法电子证据排除规则,才能确保司法系统更加公正、透明和可信赖。
3.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构建我国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的主题背景
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完备包括我国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在内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其中应有之义。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加快演进的过程中,网络安全已经全面地嵌入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与公共秩序以及公民的人身财产 [2] 。防控风险与打击犯罪是法律制度的首要任务,而完备的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是完成这项任务的重要前提。在此意义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构成了我国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构建的主题背景。
3.1. 刑事证据制度变迁的价值取向
社会变迁与法律制度的知识变革是永恒命题,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则决定着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变迁的价值取向。我国将电子证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类型的做法,既是对电子证据规则是对传统证据制度的继承与创新的表现,也是对传统现实物理社会向网络空间社会过渡的回应。刑事电子证据规则担负着维持安全秩序与打击犯罪的时代使命,体现着证据制度在网络空间等表征领域的立法创新。随着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转型的推进,国民除面临传统安全威胁外,还面临着一些新的非传统安全威胁 [12] 。非传统安全威胁在给我国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影响的同时 [13] ,也使得我国传统证据制度有时难以应对。在此意义上,我国传统刑事证据制度向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的演进既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直接体现,也是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在法律制度层面的正面回应。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决定了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变迁的时代主题,即忠实履行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使命与职责。
3.2. 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的构建理念
就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而言,其构建理念是规范刑事电子证据取证、质证与认证的价值底蕴,是支配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运行的价值取向,也是我国在电子信息时代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直接体现。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观社会背景下,刑事电子证据作为电子时代下重要的新兴证据种类,对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国民尊严乃至促进依法治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故电子证据规则体系在构建过程中除遵循形式理性理念外,还必须遵循法治理念。就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构建而言,法治理念重在强调刑事电子证据规则的公开性、确定性、适中性及程序性。在此意义上,只有将法治理念作为构建我国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理念,才能切实践行程序正义理念,有效遏制国家借打击犯罪之名义的不法行为,从而保护无辜公民的生命、财产、隐私以及自由等合法权益免受来自公权力的不法侵害。
3.3. 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在思想层面所达成的共识
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来临,电子证据正在广泛地对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产生愈发明显的影响,在刑事诉讼领域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越来越大。在某种意义上,电子证据已成为证据之王。我国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的构建旨在满足法治国家在电子信息时代下有效运用刑事电子证据规则的根本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能力现代化的直接体现。反过来,刑事电子证据规则的有效运用又取决于其本身的先进性、科学性与规范性,而刑事电子证据规则的完备性是满足其先进性、科学性与规范性的前提性要件。随着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构建的深入推进,我国国民逐渐形成如下思想共识: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的完备性意味着其不仅包括取证规则、质证规则与认证规则,而且包括相关辅助性规则,如非法电子证据排除规则、见证人规则与证人出庭作证规则,等等。这些规则对于规范公安司法机关运用刑事电子证据规则,确保刑事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我国国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均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些思想共识的达成在某种程度上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加以凝聚的结果。
4. 结语
法律制度的构建是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底蕴的体现,这一点在我国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的构建中同样适用。首先,政治因素在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的构建中扮演重要角色。政治稳定和法治建设是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体系正常运行的基础。我国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的构建必须与国家的政治方向和法治建设目标相一致。政府的决策和立法机关的决策对于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产生重要影响。政治决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于确保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的长期有效性至关重要。其次,经济因素在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的构建中也发挥关键作用。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重要性不断增强。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数字化程度的加深为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有利条件。在构建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时,需要充分考虑数字证据的获取、存储、传输和认证等经济因素,以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可持续性。此外,文化因素对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法律文化的形成需要长期的积累和共识,而文化背景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密切相关。在我国,倡导民主、文明、法治的价值观念是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构建的基础。通过深入探讨我国的文化传统、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可以更好地理解我国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的内涵和目标,并在构建过程中注重培养和传承良好的法治文化。
通过深入探讨我国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的构建背景,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其中所蕴含的民主、文明和法治的诉讼文化和法律价值,从而有助于顺利推进我国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的构建。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相互交织,共同塑造了我国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的特点和目标。只有充分了解这些背景,我们才能更好地构建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确保其与国家发展方向和法治理念相一致,并为司法公正和法律实施提供坚实的基础。因此,不仅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引导,还需要法律专业人员、学者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共同努力推动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的构建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