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自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互助养老”这一模式后,国家陆续出台各项文件支持互助养老的发展。2020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继续提出,发展普惠性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进一步认可了互助养老的地位和作用。
互助养老的核心要义是由具备基本生活自理能力的低龄老人照顾体弱的高龄老人,通过养老资源代际接力的方式解决养老问题 [1],这是一种超越家庭,从老年群体内部寻求可持续发展动力的新型养老模式,在中国农村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2]。我国民政部也指出,互助养老是“村集体办得起、老年人住得起、政府扶得起”的养老模式 [3]。
但综合以往学者对互助养老的研究发现,鲜有文献将目标聚焦于农村低龄老人这一群体。但是农村低龄老人的参与是互助养老模式得以顺利施行的前提和基础,那么,该群体是否愿意参与互助养老?有多少农村低龄老人愿意参与?制约其参与的因素是什么?等等,这些都是迫切需要回答的关键问题,也是本此研究关注的重点。只有在准确把握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才能有效激活农村低龄老人的参与意愿,有效推动农村互助养老的发展。
2. 理论基础
20世纪50年代美国乔治·霍曼斯首次创建社会交换理论。他从心理因素探讨人类的社会行为,认为群体及个人间的交往,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利益追求的支配 [4]。后布劳进一步丰富了社会交换理论,他提出交换是建立在自愿、平等原则的基础之上,以获得自身预期利益而展开的交换行为。如果在交换过程中获得了预期利益,那么这种交换行为将继续得到维系。反之,则会遭到终止。可见,社会交换理论就是通过资源交换以满足自我需求的行为,参与双方都企图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报酬。因此社会交换理论被众多学者广泛应用于分析群体/个人参与意愿的研究中。
因此,本文立足于社会交换理论的社会规则、相对资源、最小兴趣三个维度探析低龄老人参与农村互助养老的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试图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3. D村开展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现状
互助养老的雏形为2008年河北肥乡开办的互助幸福院,随后2018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互助养老”这一农村养老模式给予高度肯定。近些年河北省整合肥乡县经验,在全省范围对这一农村养老模式进行了推广,D村为试点村落之一。
D村的人口基数较大,是一直以来扶贫开发与乡村振兴衔接过程中的重点与难点。根据省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及美丽乡村建设的有关要求,为确保弱势老年人共享脱贫成果,结合D村老龄化问题突出、鳏寡独居老人众多的具体村情。2020年,D村在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帮扶建立了乡村互助幸福院,总投资约30万元,总占地约400平米。
目前,该村幸福互助院只接收本村60岁以上生活有一定自理能力的老人,院内老人需每月缴纳300元的生活保障费,用于日常个人生活所需要的水、电、通讯等,超出部分主要依靠政府补贴和村民集资,其他基本服务由老人之间互帮互助。幸福互助院最多可容纳24个老人,目前院内居住4名老人,其中2名老人白天时由自家亲属前来贴身照顾,晚上由卫校学生照看。目前幸福院有流动低龄互助老人8名左右,流动义诊专家医生1名,其中低龄老人因未进行过康复和护理培训,只能提供基本的卫生打扫、娱乐聊天等内容,同时对于老人的互助时间暂没有明确规定。D村互助院人员服务及管理的具体情况如下表1所示:

Table 1. Staff service and management of mutual aid home in village D
表1. D村互助院人员服务及管理情况
注:信息来源于访谈整理。
可见,D村互助养老的开展呈现出三个特点:首先,互助色彩不明显,院内居住的老人均为有一定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日常餐饮由互助院提供,贴身照顾的低龄老人大多是自家亲属,没有太多的互助行为;其次,管理不正规,互助院同全国大多数农村地区的互助院相同,老人集中居住,统一管理,但由于建立时间较短,对低龄互助老人的相关管理细则不完善,还是一种无序运行的状态;最后,资金来源渠道狭窄,目前该院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老年人的缴纳,超支部分由政府补贴和村民集资来弥补,互助院自身缺乏创收的渠道,村集体也未对其进行资源倾斜,其发展具有不稳定性。
4. D村低龄老人参与互助养老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
此次调研共发放问卷120份,回收有效问卷85份,回收率71%。调研中涉及女性68人(80%),男性17人(20%);小学及以下的文化程度60人(70.59%),初中15人(17.65%),高中及以上10人(11.76%);婚姻状况为已婚61人(71.76%)为多数,丧偶、离婚、未婚各占25.88%、2.35%、0.0%;老年人的子女数量显示1个子女5人(5.88%)、2个子女28人(32.94%)、三个以上子女51人(60%)及无子女1人(1.18%);与配偶居住52人(51.18%)、子女一起居住24人(28.24%)。
现结合社会交换理论,本文主要从社会规则、相对资源和最小兴趣三方面对影响农村低龄老人参与互助养老意愿的因素进行分析。
4.1. 社会规则方面:针对性政策条例较少和传统理念的强影响
目前,我国专门针对农村互助养老的政策文件较少,主要蕴含在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文件中,内容规定较为笼统,发展指向较为模糊。追究其原因主要是农村互助养老仍然处于探索试点阶段,尚未得到大范围地普及,成功的案例经验较少,社会宣传范围有限。这就导致农村互助养老实际的政策扶持措施较难落实,在正面宣传方面也较为苍白无力 [5],这直接影响到老人对互助养老的正面认知,严重阻滞了农村互助养老的发展进程。
在调查中发现,74.12%的老人对互助养老的了解知之甚少,仅有3.53%的老人表示了解。这表明农村互助养老的政策扶持措施落实不到位,正面宣传效果不佳。说明政府政策文件的针对性、专业性亟需完善,成功案例的宣传需加大力度,这对于老年人树立对互助养老积极正面的认识具有巨大影响。
另外,还发现,D村老年人在遇到困难时,53.75%的老人会第一时间想到子女,38.75%的老年人会想到配偶,仅有7.5%的老年人会想到其他人,这表明在绝大多数的老年人心中,最信赖的还是自己的家人,特别是自己的子女,这从侧面佐证了家庭养老在农村地区的重要地位,可见互助养老开展最大的障碍之一就是传统家庭养老观念。但也有将近65.43%的老人表示愿意在不离家不离土的熟人社会中进行养老,19.2%的老人愿意与子女随迁进行养老,这充分证明了互助养老发展的巨大空间。
可见,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现有的政策条例和传统文化之间还没有形成良好的配合,在如何将现有政策引导与传统理念紧密结合为农村互助养老创造一个适宜互助养老发展的社会规则方面仍需努力。
4.2. 相对资源方面:实践中服务对象局限性和偏差性
社会交换理论认为资源是社会成员进行社会交往的动机所在。这种资源既可以是物质性的报酬,比如金钱、地位或者服务;也可以是精神层面的关爱、信息等。
目前农村互助养老的服务对象较为局限,主要定位为农村贫困、失能老年人,而不是农村全体老年人。这就导致人为将老年人进行分层,严重影响老年人之间和谐的人际交往;还会造成公平和效率的缺失 [6]。同一地域老人在互助养老服务过程中的机率是不均等的,影响了潜在养老服务供给者参与其中的兴趣。据调研了解,D村从2016年开始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模式,虽然在解决部分农村老人无人赡养、无人照顾的问题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涉及低龄老人的服务和福利较少,使得这一部分老人参与兴趣不足。
农村互助养老还存在服务对象偏差问题,即农村互助养老的服务对象应为高龄老年人、身体欠佳老年人。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却存在着重设施轻服务的现象,形成了目标服务对象和实际服务对象之间的偏差性,影响了农村互助养老的实施效果,背离了农村互助养老实践的初衷,使得低龄老人丧失参与意愿。
4.3. 最小兴趣方面:服务的可持续性不足
社会交换理论下兴趣决定着社会交往群体彼此依赖的程度。社会成员在相互交往中,兴趣最小的一方处于相对主导地位,其可在一定程度上支配着社会交往的整个过程。在农村互助养老实践中,对于有服务需求的老人一般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其需要身边人的帮扶来满足其日常生活。相比之下,低龄健康老人群体则处于一个相对强势的地位,其作为服务供给方处于相对主导地位,但在以往的各项调查中发现,服务供给方的内在动力不足现象严重影响着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服务的可持续性不足体现在两方面,即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内容单一和服务人员不足等两个方面。目前D村互助养老服务内容单一,主要围绕日常照料和精神慰藉展开,缺乏专业性照护的服务内容。在这样的服务体系下,低龄老人对于农村互助养老的期待值较低。
调研中了解到,52%的被调研的低龄老人表示希望互助养老中增设康复护理、基本医疗的服务内容,83.09%的老人有预防保健的需求,22.07%有长期照护服务的需求,可见当前仅仅局限于日常照料和精神慰藉的服务内容,对低龄老人的吸引力有所欠缺。
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人员不足表现在低龄老人参与意识不强,实际参与人较少,且缺少持续的参与动机。具体表现之一就是健康低龄老人以有偿结算方式向有需求的老人提供着日常照料等基础性养老服务,但由于运行机制欠缺且获取服务费用低于市场价格等问题造成健康低龄老人后续服务供给动力不足,长期运作下来服务人员的数量和质量都得不到切实的保证。
5. 增强农村低龄老人参与互助养老意愿的路径建议
在社会交换理论视角下,本文从社会规则、相对资源和最小兴趣三方面,探讨了影响低龄老人参与农村互助养老意愿的因素,以此来探究增强其参与意愿的对策。
5.1. 社会规则方面:针对性的政策法规与传统理念的相互配合
制定具有针对性、专业性的政策法规是农村互助养老社会规则的重要内容。农村互助养老以老年人自助互助理念为出发,充分体现出老人养老的自主意识,以及不离家不离土的养老理念,这是现代与传统养老理念相融合的人性化的农村养老模式。因此政府需针对当前农村互助养老的实践现状、地方特色,对农村互助养老的资金来源、服务内容、运作机制以及奖励扶持措施进行针对性的统筹规划。然后各地方再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区域内具体实施细则,促使外在的社会规则作用发挥最大化。
此外在实践过程中,不可忽视传统文化理念的对老人带来的影响。政府、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机构应将外在的政策法规与传统文化理念进行兼容并济,在满足老人不离家不离土的情况下充分开展互助养老活动。例如可通过媒体宣扬互助养老的成功案例事迹等。在此过程中,宏观的政策环境与传统文化观念相互融合、相互配合,将共同促进农村互助养老更好运作与发展。
5.2. 相对资源方面: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对象的精准定位
为了实现农村老人之间互助养老服务获得的相对公平性,需要对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对象进行精准定位,这是促进资源相对公平性和平等关系的重要路径。首先在政策层面,农村互助养老的服务对象不能仅仅局限于贫困、失能老人,而是需要将所有老年人涵盖其中,并针对不同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提供不同的养老互助服务。政策资源的分配上,需要加大对低龄老人服务和福利的投入,保障这一群体的利益。这既能彰显农村互助养老强大的养老功能,又能激发低龄老人的参与兴趣,从而助推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的可持续性发展。
其次在具体操作层面,需要尽快改变重设施轻服务的现状,着力落实互助养老的实践目标,而不是将农村互助养老形式化,使低龄老人看到农村互助养老的发展希望。
5.3. 最小兴趣方面:健全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机制
从相对资源和最小兴趣角度出发,健全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机制是农村互助养老吸引低龄老人参与的重要前提。简单来说,低龄老人在互助养老的社会交往活动中,可以在其中获得什么样的福利、满足其什么样的需求,即服务需求方和服务供给方之间如何形成相对均衡的关系来实现持续地互动,从而促进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的可持续性发展。
健全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机制是吸引低龄老人参与互助养老的重要前提。首先,满足老人医养结合的需求。农村互助养老可在村卫生室、县卫生院等附近建设,用来满足农村互助养老日常基本医疗的要求。再者,重视老人的预防保健工作,可定期组织幸福院中的老人集中体检、必要时为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康复等预防保健服务,逐步建设多层次的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供给机制,使低龄健康老年人能够实现其身体健康预防保健的需要,减少失能、半失能身体状况的发生,提升其参与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的兴趣和积极性。在这样的养老服务体系下,可激发低龄老人对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的依赖程度和信任程度,从而增强参与互助养老的行为意愿,为农村互助养老的发展注入活力,促进农村互助养老的可持续发展。
基金项目
中央民族大学2021年硕士研究生自主科研项目,项目编号为SZKY202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