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利观的根据是立场还是德性?——基于孟子与梁惠王义利之辨的考察
Is the Concept of Justice and Profit Based on Standpoint or Virtue?—An Investigation Based on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Mencius and King Hui of Liang
摘要: 义利观是春秋战国时期争议颇多的一个议题,在诸多讨论中又以孟子与梁惠王的义利之辨最为经典。在《孟子·梁惠王》的义利之辨中,梁惠王基于利益立场提出了“重利轻义”的义利观,而孟子则基于德性要求论述了其“重义轻利”的义利观,而无论是“重利轻义”的义利观还是“重义轻利”的义利观,都必然最终落实到利的获得上。作为“重利轻义”的义利观,需保证利的长期拥有与持续增殖,而作为“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应保证义的践履从而实现利的获得,只有这样,两种义利观才可最终实现获得广泛的社会基础的最终目的,由此实现利的获得。而若长期持续地去对义进行践履,则可保障利的获得,由此便可做到立场与德性兼顾,则可以既照顾利益立场,又体现德性要求。
Abstract: The concept of righteousness and benefit is a controversial topic in the Spring and Autumn Period and the Warring States Period. Among the many discussions,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righteousness and benefit between Mencius and King Hui of Liang is the most classic. In the Discrimination of Righteousness and Profit in “Mencius: King Hui of Liang”, King Hui of Liang put forward the concept of righteousness and profit that “emphasizes profit over righteousness” based on the standpoint of interests, while Mencius expounded the righteousness and profit of “emphasizing righteousness and neglecting profit” based on the requirements of virtue. The concept of profit, whether it is the concept of “emphasizing profit over righteousness” or the concept of “emphasizing righteousness and neglecting interest”, must ultimately be implemented in the acquisition of interest. As the concept of righteousness and benefit that “emphasizes profit over righteousness”, it is necessary to ensure the long-term possession and continuous proliferation of benefits, while the concept of righteousness and benefit as “emphasis on righteousness and lightness of interest” should ensure that the practice of righteousness will lead to the realization of benefit. Only in this way, the two views of justice and interest can finally achieve the ultimate goal of obtaining a wide range of social foundation, so as to realize the gain of interest. However, if you continue to practice righteousness for a long time, you can ensure the acquisition of benefits, so that you can balance your position and virtue, and you can take care of the position of interests and reflect the requirements of morality.
文章引用:陈雪琦. 义利观的根据是立场还是德性?——基于孟子与梁惠王义利之辨的考察[J]. 哲学进展, 2022, 11(5): 978-984. https://doi.org/10.12677/ACPP.2022.115170

1. 引言

义利观是在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背景下讨论最多、争议最大、也最具代表性的一个议题。相关讨论又尤其以孟子与梁惠王的义利之辨最具代表性。义与利也因此成为中国古代的一对哲学范畴。普遍认为,义,为道义;利,为利益、功利。然而,义与利背后蕴含着怎样的深层次内涵?它们背后的根据是什么?义与利的关系又是如何的?对于这些问题,有许多看法与观点,最典型的是截然对立的两种观点,即重利轻义与重义轻利。一种观点认为,利大于义,有利才会有义,若无利,则更是毫无义可言。如《孟子·梁惠王上》中与孟子进行“义利之辨”的梁惠王,第一次见到孟子时便直截了当地问道:“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 [1] (《孟子·梁惠王上》)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义大于利,有义必然有利,义为利的前提和基础,当展现了义时,必然会导致利。如在《孟子·梁惠王上》中,当梁惠王见到孟子时开口就是问“利”时,孟子回答道:“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 [1] (《孟子·梁惠王上》)。这两种观点的对立是立场不同导致的。以梁惠王为代表的国君以及张仪、苏秦等人是基于自我如何获利的角度提出的重利轻义的义利观,而孟子等人所提出的重义轻利的义利观更多地是基于德性。值得注意的是,重义轻利是否能够保证从义的践履从而比如实现利的获得,反之,重利轻义是否能保证利的长期拥有和持续增值,也就是说,两种义利观都必然要落实为利的获得,才能真正使其观念获得更为广泛的社会基础。本文首先剖析义与利背后分别蕴含着的更深层次的内涵,然后基于孟子与梁惠王义利之辨分别分析重利轻义与重义轻利两种对立的义利观的内在逻辑,进而论证义利观的根据是利益立场还是德性要求。

2. 重利轻义的义利观

重利轻义的义利观在先秦时代是一种重要的、且备受重视的观念,上至国君、下至人臣,都把如何获得更大的利益、地位作为人生信条。这既是春秋战国时代礼崩乐坏的社会现象的体现,也是在群雄逐鹿时代人们普遍把自生的生存当成第一要务的现实需求。所以,以梁惠王为代表的国君以及以张仪、苏秦等人为代表的人臣,尤其注重“利”,“重利轻义”的义利观便是他们治理国家和为人处世的基本信条。

首先,在国君的立场上,他们认为要在群雄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要实现富国强兵,这一目标本身就是利,而实现这一目标也是依靠“逐利”。国君的这一立场是社会现实决定的。比如,梁惠王在经历了屡次战败和接连打击之后,元气大伤,迫切地想要得到策略上的支持,以重振国威,在当时诸侯纷争的混乱时代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当孟子抵达魏国时,梁惠王急切地希望孟子给他进行“得利”的指导。对于梁惠王而言,只有振兴经济、强大军事、加强军事训练以及加强内部管理秩序,才能够提升自己的邦国的经济和制度的内在本身活力、增强军队的实力以抵制其他诸侯国的入侵,从而得以存活,甚至逐渐扩大自身的版图。所以,以梁惠王为代表的统治者并没有将“义”放在第一位,或者说并没有将“义”放在优先位置上进行考虑,而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急功近利”。

在一个逐利的时代,人们的逐利本性更多地被激发起来,国君的逐利与人臣的逐利,都体现了人的逐利的本性。因此,以苏秦、张仪等为代表的人臣,以及以梁惠王为代表的国君都“重利轻义”。苏秦与张仪早年入于鬼谷子门下,学习纵横之术:“苏秦者,东周雒阳人也。东事师于齐,而习之于鬼谷先生” [2] (《史记·苏秦列传第九》)。“张仪者,魏人也。始尝与苏秦俱事鬼谷先生”(《史记·张仪列传第十》) [2]。苏秦出山后,得燕文公赏识,游说六国“合纵”以抗秦。为达“合纵”目的,对六国或激或励,或羞或诱,终组建合纵联盟,佩六国相印。当他显赫一时出访路过家乡时,从前看不起他并对他冷嘲热讽的家人都低头不敢说话,两位嫂子更是前倨后恭:“于是六国从合而并力焉。苏秦为从约长,并相六国。……苏秦之昆弟妻嫂侧目不敢仰视,俯伏侍取食。……嫂委蛇蒲服,以面掩地”(《史记·苏秦列传第九》) [2]。于苏秦而言,只有富贵与权势能够使他的父母亲人对他尊敬,也只有富国与权势才能满足他贪慕虚荣的私利:“苏秦曰:‘嗟乎!贫穷则父母不子,富贵则亲戚畏惧。人生世上,势位富厚,盖可忽乎哉!’” [3] (《古文观止》)苏秦提出“合纵”,弃各个诸侯国的根本利益和所处环境等于不顾,毫不在意仁义道德,只在乎个人利益的得失。在苏秦看来,追求名利、富贵以及地位是最为重要的。而他的这个以私利为主要目的立场决定了他“重利轻义”的义利观。因此,苏秦不顾任何承诺、情谊及仁义,甚至可以左右摇摆,反复无常,出卖国家,以推行自己的政治理念,从而达到控制六国,实现自己追求名利的目的。因此,《吕氏春秋·知度篇》评价道,“桀用羊辛,纣用恶来,宋用唐鞅,齐用苏秦而天下知其亡” [4]。张仪出山之后,首创“连横”的外交策略,得秦惠文王赏识,游说各国入秦,以“横”破“纵”。在张仪看来,只要能够达到“连横”的目的,只要能够施行自己的思想,仁、义、道德不值得一提。因此他在游说各国时,借秦国强大的势力,坑蒙拐骗、威胁利诱、欺诈行骗,甚至卖国牟利,以达追求事功的私利。并且张仪还弃信义于不顾。张仪两次入秦都是受苏秦所激,但在苏秦死后,张仪却评价苏秦为欺诈虚伪之人,并通过大肆批判苏秦“合纵”思想的弊端及不足来反衬出其“连横”思想的实用性及可靠性:“夫以一诈伪之苏秦,而欲经营天下,混一诸侯,其不可成亦明矣” [2] (《史记·张仪列传第十》)。张仪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他牟私利的立场决定了他“重利轻义”的义利观,因为在他看来,只有抛弃一切追求利益才能实现他的虚荣之利,即使抛弃的是义、信,只要不利于牟利,则弃之。足以看出,张仪及苏秦并不在意仁义、道德、承诺甚至是国家以及百姓,可以说毫无仁义可言,甚至是祸国殃民。

如果说苏秦、张仪之流是赤裸裸地追求私利,舍弃仁义的话,那邦国的国君则是虚伪地、带有掩饰性地追求私利。以梁惠王为代表的统治者们认为,只有“重利”才能够迅速提升国家实力,抵御可能出现的战争,以保证国家权力和领土完整;也只有“重利”才能迅速地扩充国家实力,为进一步的领土扩展准备条件。而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他们认为“重利轻义”能够迅速地积累财富,以便于加强专制政体对国家的控制。在那个专制主义的时代,有帝位终身制以及皇位世袭制的制度,只要国家得以存活,国君的统治地位便可得以维持,因此国君将国家政权据为己有,将国家作为一家的私产,世代相袭,以维持“家天下”的局面。以梁惠王为代表的国君所持的重利轻义的义利观看似是重“公利”,而实际上从根本上而言,是为了国君们的“私利”。因此他们总是以“利”为优先考虑的因素,甚至不惜民力只为征战掠夺:“欲辟土地,朝秦楚,莅中国而抚四夷也” [1] (《孟子·梁惠王上》)。国君们站在自身的立场上,为专制政权,为一己私利,决定了他们重利轻义的观念。他们带着主观意识来看待“义”“利”问题,在他们看来,“义”并非是首要考虑的因素,甚至可以抛之脑后,因为在他们的立场上而言,“重义”无法给维持国君的统治地位带来“即战力”。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虽然无论是苏秦、张仪或是以梁惠王为代表的国君,都有着为实现社会的有序化而做出的努力,但“重利轻义”显然无法通过对利的追求实现对社会的治理的。从个人层面来看,如果都为了牟取私利而不择手段,国家便会由于争“利”处于上下逐利的危险中,由此以往,国家便会陷入混乱之中,久而久之甚至会遭受灭绝:“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万乘之国,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万取千焉,千取百焉,不为不多矣。苟为后义而先利,不夺不餍” [1] (《孟子·梁惠王上》)。而从整个国家层面来看,国家统治者若只为生存发展而不惜发动战争以获取不败的地位,对内会伤民伤财,对外则失去友国,不利于国家长期稳定的发展,更无法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利无法变为义,通过逐利并不能获得被普遍所接受的价值,并且“重利轻义”无法保证利的长期拥有和持续增值。而“重义轻利”的义利观虽然是“轻利”,但最终确能保证真正的“获利”,故孟子等人便力推“重义轻利”的国家社会治理观。

3. 重义轻利的义利观

纵观仁义思想,最早对仁义做出定位的应属老子:“上仁为之,而无以为也;上义为之,而又以为也” [5] (《道德经》)。孔子在对“君子”与“小人”的区分中,以“义”和“利”来定义君子和小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6] (《论语·里仁》)。孔子认为,君子行事以“义”为衡量的标准,以追求“义”为终极目的;而小人行事以外在的东西为参照,不在意是否符合“义”,只在意利多利少。“义”凸显的是行为者的正直且高尚的道德。与此相反,“利”则是品质低劣者只晓以利害的道德卑劣的体现。对“义利之辨”比较集中的讨论还是在孟子这里。在与梁惠王的“义利之辨”中,当梁惠王问道“亦将有以利吾国乎” [1] (《孟子·梁惠王上》)时,孟子以“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 [1] (《孟子·梁惠王上》)。作为回答。李贽的《四书评》指出:“劈头初见,便拦截他,也只为其根气劣耳。”唐文治的《孟子大义》指出:“此节一句辟惠王之言利,一句即提出仁义,语意斩钉截铁。”足以见得,孟子直截了当地对梁惠王想要为国牟利而实际是为己牟私利的“重利轻义”的义利观进行了抨击,并直击主题提出了他的“重义轻利”的义利观。

孟子认为,作为君主应辨别义与利,应该做到“重义轻利”,如果一个国家君臣上下逐利,而不是维护道义与仁义,那么国家就会陷入混乱之中,甚至会遭受灭绝“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万乘之国,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万取千焉,千取百焉,不为不多矣。苟为后义而先利,不夺不餍” [1] (《孟子·梁惠王上》)。这里设定了三类角色,揭示了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位置,所有人加起来就构成了家国天下。但若诸侯只是希望有利于自己的国家,大夫只是希望有利于自己的城邦,士庶人只是希望有利于自己,亦即每个人都只是站在自身的立场追逐物质利益,上上下下都只是一门心思追逐各自的物质利益,那么,整个国家就会陷入危险的境地,家国同构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就将分崩离析。由此揭示了基于立场的“重利轻义”的义利观是不对的,粗暴的只追求政治的利是充满危险的。只有轻功利,重仁义,才能得民心、顺民意,才能更好地治天下。孟子同时也指出,施行仁政,上行才能下效,只有君主以身作则力行“仁义”,诸侯及百姓才能以“仁义”为重,才可实现社会的有效治理:“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君子之德,风也;小人之德,草也。草尚之风,必偃” [1] (《孟子·滕文公上》)。在《孟子·告子下》中,当宋牼想用“利”劝说秦楚两国、避免战争时,孟子提出,用“利”说服他们消弭战争,会导致做臣属的、做儿子的、做弟弟的抱着“利”的观念服事君王、父亲、兄长。由此就会导致君臣之间、父子之间、兄弟之间完全去掉仁义,抱着“利”的观念相互对待,甚至会导致国家的灭亡:“先生以利说秦、楚之王,秦、楚之王悦于利,以罢三军之师,是三军之士乐罢而悦于利也。为人臣者怀利以事其君、为人子者怀利以事其父,为人弟者怀利以事其兄,是君臣、父子、兄弟终去仁义,怀利以相接,然而不亡者,未之有也” [1] (《孟子·告子下》)。因此孟子也告诉宋牼应以“仁义”进行劝说,以形成“为人臣者怀仁义以事其君,为人子者怀仁义以事其父,为人弟者怀仁义以事其兄,是君臣、父子、兄弟去利,怀仁义以相接也,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 [1] (《孟子·告子下》)的良性循环,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孟子提出的“怀仁义以相接也,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的结论,使义利问题更加社会化、普遍化,揭示了义和利不仅仅是上下级的政治关系要处理的价值观,还包括了人与人之间的普遍相接。使得“重义轻利”的义利观不仅成为处理政治问题的准则,还成为了人与人相处的普遍原则。

春秋战国时期正值社会动荡时期,战争频发。战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战乱走向统一,但也造成了战国时期社会动荡不堪、民不聊生、满面疮痍的景象。孟子在审视生命的价值和意义的同时,从义利观出发,倡求仁政和平的社会环境。因此,孟子基于性善论赋予“义”存在的价值依据,把“义”与“利”建构为对立统一体。孟子提出,在面对取舍之时,应持有去利怀义的节操,甚至是舍生取义的气节:“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兼得,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辞也” [1] (《孟子·告子上》)。作为一个士人,一个君子,必须要有宽广、坚韧的品质,须有去利怀义的节操。正如《论语·泰伯章》中曾子说的一句话:“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 [6]。而此处的“弘毅”,正是孟子的“重义轻利”所追寻的价值观念和君子人格,只有做到了“弘毅”,才在真正意义上彰显了“义”的根本价值。“义”代表的是一种价值与正义。孟子认为,在义利问题上还应该居仁思义。“仁”与“义”密不可分,爱人之心视为仁,羞耻之感视为义,由此判断事物是否符合道德标准。而当“仁”与“义”相配合后,就会形成发自内心、与道德相辅相成的“气”。而这种气最伟大、最刚强,用正义持之以恒加以培养,就会充满上下四方,无所不在。而这种气经由仁义经常积累所形成,只要做一件于心有愧的事,这种气便会疲软:“是集义所生者,非义袭而取之也。行有不慊于心,则馁矣” [1] (《孟子·公孙丑上》)。因此要培养这种气,必须要身正气正,并且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才能够具备这种气,此便是“养吾浩然之气”。做到“养吾浩然之气”,便可实现对人格的彰显。孟子认为“义”为“四端”之一,是人生来就蕴藏于本心中的,无需外求即可得。“义”乃人的“良知”,是普遍存在于本性之中的道德。孟子提出的“重义轻利”义利观便是在此基础上提出的,因此也可以说是基于德性要求提出的。

4. 以义取利的辩证关系

在《四书章句集注》中,朱熹指出:“仁者,心之德、爱之理。义者,心之制、事之宜也” [7]。此可谓整个儒学中对“仁义”最经典的解释。正所谓仁是心的品德、爱的道理,义是心的裁制、事的适宜。义,始见于商代甲骨文,古字形像带装饰的锯齿状长柄兵器,这种兵器是用在各种仪典上的礼器,后用于比喻礼仪、威仪,并引申指品德的根本,伦理的原则。又表示合乎正义的,用作修饰语。由此还引申指对事物或文字所作的合一而恰当的解释、意义,由合宜、合理引申指人之间在感情、言行方面合宜的联系、情义。义者宜也,义最主要还是指事情做到适宜,每人都在心中有自我规范的制度,在事情上做到适宜恰当,做好自己该做的恰当的事,不将别人与自己对立起来,由此也就自然而然地可以实现利的获得。

而以梁惠王为代表的国君和以苏秦、张仪为代表的人臣都是基于各自的利益立场提出的“重利轻义”的义利观,他们都没有如同“义者宜也”那样把事做到适宜,而是过度追求个人利益的得失,以利的获得为出发点去行事做人,虽然最终可能会获得部分或者全部他们所一直追求和向往的利,但从根本上来说,此观点最终无法保证利的长期拥有和持续增值的,甚至会使持此观点的人短暂地拥有“利”后又瞬间失去一切。持“重义轻利”义利观的人,如孟子,也并非是完全脱离利而单单强调义的践履,他们的最初动因和最终目的是想要通过重义从而实现利的拥有,并保证利的长期且持续增长的拥有。对于一个国君而言,如果基于“重义轻利”去行政治国,会使臣子百姓们感受到君主的仁义之心,由此他们便会效仿君主的仁义至日常生活中,去做好作为臣子百姓所应该做的适宜的事——尊重并拥戴国君,从而形成上行下效的良性局面。如同《中庸》所说:“义者,宜也,尊贤为大” [8],由此便可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达到君主们的最初想要选择“重利轻义”的根本目的——维护自己统治地位,维护自己的“私利”。若国君们长期持久地施行仁政,其统治便会获得更为广泛的社会基础,必然会使国家长治久安、国泰民安。而一个人臣如果基于“重义轻利”去侍奉君主,不为了一己私利而舍弃仁义道德,不再一味追求名利而弃“义”于不顾,长此以往,他真正的才学便会得到君主的赏识,从而受到君主及百姓的尊敬,由此实现他想要获得政治地位以实现自我抱负的目的。而当他对君主的仁义得以良好的回报后,百姓们便会纷纷效仿他,由此在社会形成良好的重义风气,实现社会的有序化管理。

因此,无论是国君还是人臣,无论是基于利益立场还是受德性的要求,如果都能够基于“重义轻利”的义利观行事,并且做到对仁义的长期且无私、持久的践履,便可最终实现利的获得并保证利的长期拥有和持续增值,对于最初想要追求利的获得的人而言,便可实现其最终目的并保证利的持久性,而对于一开始就单纯只追求义的人而言,不仅可以实现其单纯求仁义的想法,还能够为其增加长期持久的利的附加值。因此义与利并非是无法兼得的,而是可以同时拥有的,只要做到重义轻利,以义为出发点,便可做到立场与德性的兼顾,便可既照顾利益立场,又体现德性的要求。

对于当今社会的我们亦是如此。如今经济飞速发展,物欲横流,人们常常处于义与利的抉择之中,但是部分人总会被利益熏心,被眼前短暂的利益蒙蔽双眼,由此走向“重利轻义”的义利观,若长期以往,对于个人、社会、以及国家而言,都会造成极为严重后果。因此我们基于孟子与梁惠王的义利之辨进行现代化的思考,将孟子的“重义轻利”的义利观与现代的一些普遍问题相结合,在面对义利之抉择的时候,应该基于孟子为我们提供的“义为利纲、义利并举”的价值判断标准行事,坦然面对当今社会常遇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冲突的难题,当遇到这样的道德与利益相抉择的难题时,当面对利益诱惑时,不可如同以梁惠王为代表的君主和以苏秦、张仪为代表的人臣那样一味站在利益立场上进行抉择,而是应该基于德行的要求,经过理性的思考后做出谨慎选择,以保证义的践履,进而实现对利的追求,以保证利的长期拥有和持续增值,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双赢。长此以往,还能够提高个人的涵养,完满个人的德性,使人生更充实且更具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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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杨伯峻. 论语译注[M]. 北京: 中华书局, 2019.
[7] [宋]朱熹, 撰. 四书章句集注[M]. 北京: 中华书局, 2012.
[8] 王文锦. 大学中庸译注[M]. 北京: 中华书局,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