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的国际法治理
International Law Governance in Cyberspace
DOI: 10.12677/DS.2022.84140, PDF, HTML, XML, 下载: 244  浏览: 1,186 
作者: 王美森: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 青岛
关键词: 国际法网络空间网络权力 International Law Cyberspace Network Sovereignty
摘要: 伴随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的法治化进程也正在逐步加快,国际法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作用也日益受到重视。当前运用国际法治理网络空间面临着各国利益博弈、网络空间相关法规不健全、联合国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等问题。运用国际法治理网络空间必须在遵循据《联合国宪章》提出的“互联网治理四项原则”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促使各国应积极开展合作,重视非国家行为体在推进法治中的作用,重点把握网络空间治理中的突出问题,并同步促进各国法律的发展。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network technology, the process of rule of law in cyberspace is gradually accelerating, and the role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governance of cyberspace is also receiving increasing attention. Currently, the use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governance of cyberspace faces problems such as the game of national interests, the lack of sound regulations in cyberspace, and the difficulty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play an effective role. The use of international law to gov-ern cyberspace must be based on the “four principles of Internet governance” and the “five princi-ples of peaceful coexistence” put forward in the UN Charter, and urge countries to actively carry out “Cyber diplomacy”, pay attention to the role of non-state actors in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focus on the outstanding issues of cyberspace governance,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laws at the same time.
文章引用:王美森. 网络空间的国际法治理[J]. 争议解决, 2022, 8(4): 1037-1042. https://doi.org/10.12677/DS.2022.84140

1. 引言

近年来,对于网络空间的治理愈发趋于法治化,其中国际法在对于网络空间治理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2013年以来,用国际法来调整网络空间领域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识。然而,能够适用于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法范围目前为止并未明确,基于各国经济、文化、政治、主权利益等方面原因,各国之间将围绕国际法使用网络空间治理范围的问题产生长期的分歧乃至利益博弈。在此背景下,梳理国际法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适用范围以及明确制定新型国际法的必要性,促进我国积极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法制定尤为重要。

2. 网络空间国际法治理的现状

2.1. 网络空间法治发展

“网络空间”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而产生的一种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已成为人类生活的一个新空间,即陆地、海洋、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之外的所谓“第五空间” [1]。网络空间对于人类的生产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但是适用国际法来治理网络空间中的具体行为却是较晚的事情。迄今为止,关于网络空间秩序与规则的讨论,大体经过了从“自我规制”到“国内法治”、再到“国际法治”这三个阶段的发展演变 [2]。

从网络的出现到20世纪90年代末这一时间段,是网络空间自我发展、自我规制的时间段,在这一时间段内,网络空间领域反对现实政府将其管制的范围延伸到虚拟的网络领域。然而伴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用户群体的扩大带来的必然是网络行为的不规范乃至构成犯罪行为,此时网络空间“自我规制”明显不能维持其正常的网络秩序。20世纪90年代末,对于网络空间的治理逐渐从“自我规制”回归到“国内法治”。越来越多的国家针对本国的网络空间制定了相关法律用以规制网络不法行为。例如美国的价值观中自由包含着“网络自由”,但是同时美国也是网络法治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网络安全的把控,先后通过了《国土安全法》、《保护美国法》等法案 [3]。21世纪以来,主权国家慢慢参与到网络中间之中,成为了网络空间的主体,因此,现实世界中的国际交流也逐渐向网络空间延伸,国家如何在网络空间中行使管辖权用以管控信息的交流?这种管控涉及到的并不是一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是涉及主权国家之间以及主权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此种变化要求网络空间的治理必须从“国内法治”向“国际法治”转换,国际法逐渐登上网络空间治理的舞台。

2.2. 网络空间国际法治现状

西方国家对于网络的发展领先于世界其他国家,通过国际法治理网络空间的研究也早于世界其他国家,并且最早的提出的有关网络空间国际法治的较为系统的主张。美国政府于2011年提出“网络空间治理”的主张,虽然出发点仍是为了维护美国的国家利益,但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当前国际社会中有关网络治理的趋势。2013年6月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出台的一份文件指出网络空间中的安全威胁,必须在国际社会中采取利用相关国际法及相关主权国家行为的规范、规则或原则达成合作共同维护网络安全。《联合国宪章》对于网络空间治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2013年“伦敦进程”首尔会议中通过的《首尔框架和承诺》也以基本相同的措辞,再次达成了适用国际法治理网络空间的共识。从此以后,网络空间的治理离不开国际法的参与。

3. 中国在网络空间国际法中的参与

3.1. 网络空间国际法治原则的中国主张

2015年12月16日,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在中国浙江乌镇隆重开幕,会议以“互联互通、共享共治——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为主题,向全世界传达了构建网络安全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取向,确保国家主权在网络领域的延伸,且依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提出了“互联网治理四项原则”,分别是尊重网络权力,维护和平安全,促进开放合作,构建良好秩序。

3.1.1. 尊重网络权力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2条以国家主权原则作为出发点规定:1) 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2) 各会员国应忠实履行宪章义务的原则;3) 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争端的原则;4) 各会员国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原则;5) 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宪章采取的任何行动,应尽力给予一切协助的集体协助原则;6) 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7) 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项的原则。尊重网络权力便是植根于上述7项原则,国家主权是一国独立处理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无主权则无国家 [4]。随着网络领域的发展和普及,国家主权必然会延伸到网络空间中,网络权力已然成为主权国家权力的一部分,网络权力也因此将受到国际法的调整,其法律地位也将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

3.1.2. 维护和平安全原则

维护网络空间的和平安全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维护现实空间和平安全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网络涉及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到的不仅仅是公民个人财产权、名誉权、知识产权等的安全,同时也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维度的安全。在《联合国宪章》中,和平理念具有着重要的国际价值 [5]。其在第七章明确规定了应对针对和平的破环行动的办法。联合国更是将维持国际间的和平与安全作为其首要宗旨,并将其规定在《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1款,用以体现联合国对于维持和平的重要程度。

在当前的国际社会中,一些主权国仍存在着利用冷战思维维持本国霸权地位的思维,但也有许多发展中国家形成了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意识。和平是发展的前提,也是网络空间治理的首要价值追求,维护网络空间的和平与安全是中国倡导网络安全命运共同体的前提条件,此准则也必将会成为主权国家维护网络空间安全的基本准则。

3.1.3. 促进开放合作原则

想要促进国家之间的开放合作,必须明确求同存异的国际关系思想。开放合作要求各国之间不论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差异均应当公平的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在促进国际关系和平有序的发展上彼此合作,这种合作同样适用于网络空间领域。各国之间相互促进开放合作,合力构建安全高效的网络交流平台,推动各国在网络领域的优势互补,使全球更多的国家分享网络时代便捷高效的生活方式,共享网络时代的发展成果。《联合国宪章》将各国开放合作作为联合国的主要目标之一,且《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3款也具有求同存异的国际关系思想,为达成这一目的,各成员国之间应当通力合作。只要国际社会成员真诚合作,建立和完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国际合作法律制度,人类才能在同一个“地球村”上和平相处,共同发展。

3.1.4. 构建良好秩序原则

当前,互联网的发展已经惠及全球人民,所有的网络主体都将受到网络的影响,网络已经融入到人类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所有网络空间中的主权国家都能够从从网络空间中享有利益。但是在网络空间中也同现实生活一样,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在所难免,各国在网络空间中的权力边界难以确定,亟待相关国际法予以界定。

一个国家对网络空间行使权力的来源就是一国的网络权力,它是一国针对网络空间的一定控制权,目的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同时构建起一个良好秩序的网络环境 [6]。在保护本国公民在网络上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证本国网络权力不受侵犯。而要构建良好的网络空间秩序,离不开国际法律的维护,法律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法律必将成为构建网络空间良好秩序的主要工具,和谐有序的网络空间环境也必然是主权国家依据国际法行使权力承担义务的最终结果。

3.2. 中国对网络空间国际法治的贡献

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的话语权和日渐增强,也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在网络空间中的合法权益。今年来,我国对于网络空间的国际法治作出了许多独特的见解以及贡献,体现了我国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积极性和重视程度。

第一,我国明确支持网络空间国际法治,并且认为法治是网络空间治理的最主要方式。早在2012年网络空间布达佩斯会议上,我国就明确指出规则是当前世界运行的方式,网络空间虽是虚拟空间,但同样应当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则运行。在随后的2013年中美互联网论坛上,我国进一步提出国际法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法治必然会成为网络空间运行的基本方式。我国的主张即是对美国政府时期提出的“网络空间法治”的呼应,也是进一步推动网络空间国际法治且符合我国国家利益的需要。

第二,我国着重强调联合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网络空间的国际治理应当围绕联合国展开,联合国作为国际法的主要制定渠道并且同其他国际组织及主权国家之间的相互补充。早在2011年网络空间伦敦会议中,我国就明确指出网络空间国际规则的制订应当在联合国框架下进行 [7]。2012年网络空间布达佩斯会议和2013年中美互联网论坛我国再次强调联合国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并进一步表示将大力支持联合国,发挥其在制定国际法律中的重要渠道作用,在联合国框架下对国际环境中包括网络空间中的问题进行有效协商。中国也积极参加其他国家发起的网络空间治理的相关讨论,力图通过以联合国为主体,其他途径为补充的多边方式推动网络空间国际法治的发展。

第三,我国倡导构建网络安全命运共同体,并提倡将联合国制定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为网络空间国际法治的指导思想。网络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网络领域的延伸,国家有权根据自己国家的政治、经济等情况行使网络权力,网络空间的相关国际法也必须在尊重各国情况,符合人民意愿的情况下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制定,并依据制定的相关国际法律管理网络空间 [2]。网络空间决不能沦为一国对外侵略的武器。不使用武力原则仍然是联合国维护国际安全的基本准则,任何试图将网络空间军事化的行为都是违背《联合国宪章》的行为,中国以及其他热爱和平的国家必将采取措施避免网络空间法治的迷失。

第四,中国主张在现有国际法的基础上应建立新的规则用以适应互联网发展带来的新的、复杂的问题。在网络飞速发展的今天,现有的国际法规定难以应对层出不穷的网络问题,要么规定模糊,要么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更有甚者直接没有规定。西方国家对制定新的网络空间治理的国际法规则持反对态度,主张适用现有国际法规则予以治理 [2]。毋容置疑的是,在网络空间治理的前期,适用现有国际法规能够快速建立起较为体系的网络空间治理规则,但当网络空间的治理愈发精细化后,权利义务亟需详尽明确,制定新的国际法规用以治理网络空间势在必行。

第五,中国强调现存以及将来制定国际法规在网络空间的相关规定中都应当平衡网络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网络主体包括个人、组织和国家,网络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仅需要明晰,也需要平衡。正如西方国家鼓吹的所谓言论自由并非是绝对的,也要保护其他主体的名誉权、荣誉权不受侵犯。网络空间必将随着国家法规的完善得到更好的治理,并且各国可在不违反相关国际法规定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国情行使网络权力管理网络空间。

4. 网络空间国际法治理应对之策

4.1. 网络空间治理困境

当前国际社会,国际交流和国际关系的维系和发展愈发离不开网络空间的作用,网络空间国际法治已经成为各国共同的期盼。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人类能够共享智力成果以及劳动成果,使国际法在网络空间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关系到网络秩序的建立,也直接关系到以后网络技术的后续发展。

当前的网络空间国际法治并未成型,亟需各国积极参与,这是每个国家包括中国在内的机遇和挑战。网络空间作为人类的第五大空间,具有和现实空间不同的特征,现行国际法如何在网络空间中得以适用、新型网络问题该如何制定新型国际法予以规制都是新的挑战。在当前的国际社会中,中国在网络空间中的影响力较弱 [8],虽然我国也提出引起较大关注的国际法原则,但是对于相关原则的内涵、适用范围以及标准,都需要后续研究增加其说服力和影响力。

4.2. 促进网络空间的国际法治理

4.2.1. 各国应积极开展网络合作

当前有关网络空间的国际法制定已经成为了各国利益的博弈场,单边或狭义的双边合作必然难以建立公平、高效的网络空间治理规则。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角度来看,各国应当形成共同的利益观,在网络空间中,利他就是利己。各国应当积极开展全方位的网络合作,在国际交流中求同存异,以现存的网络交流平台为此基础,将博弈在交流中开放,使有益于各国的国家法治主张得以最大程度的宣扬和接受,并逐步成为网络空间国际法治的基本原则。

4.2.2. 增加网络空间治理中突出问题的重要性

网络空间国际治理中有些问题是突出且重要的,各国在国际交流中要注重在以下几个方面重点交流,包括网络权力的涵义及适用范围;《国际人权法》在网络空间中的转换适用;对网络战、网络自卫权等有关网络攻击的国际法保护;现存国家法规有关网络空间治理的碎片化梳理;在现有国际法原则基础上制定新型网络治理的方式和渠道等等。上述问题的解决将帮助国际社会在较短时间内建立起相对有效的网络治理规则,构建起和平、有序的网络环境。

4.2.3. 重视非国家行为体在推进法治中作用

非国家行为体指的是行业性组织、非政府组织和智库等主体,非国家行为体在2011年以来“伦敦进程”历次网络空间国际会议中参与,并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当前网络国际法治并非完善的今天,各国应当支持行业组织、智库已经非政府组织等积极参与到参与网络空间国际法治的对话与交流中,它们可以根据自身的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为国际法治的制定提出自己宝贵的建议。

4.2.4. 加速各国国内的网络法治

当前的世界各国之间的交流愈加频繁,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之间的区别也越来越小,各国应当完善自己国内的网络共建管理体系,使之与国际法相互影响、相互贯通 [9],在维护本国利益的基础上向国际法的内容和宗旨靠近,这样国际网络空间才能逐步成为一个和平、开放的国际交流平台。

5. 结语

网络领域已经和人类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产生密不可分的联系,对网络空间的治理适用现有国际法规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合意。但现存国际法规不足以规制网络空间也已经是共识。如何制定新型国际法规规范集体网络行为,以及如何在权利和义务之间保持平衡还需要各国共同研究。网络空间被认为是继陆地、海洋、领空和宇宙之外的新领域。但是,网络空间能够涵盖上述四个领域,是一种真正的国际领域。缺乏对网络空间的正确理解和正确的政策支持,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将无从说起。特别是,网络空间的国际性要求国际合作和纽带。因此,我国需要发展自己的网络战略,并对美国等国家的网络战略发展进行深入研究。并且,致力于能够支撑这些发展的国际规范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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