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哲学在不同时代精神下有不同的任务,而这些任务的共同之处在于,哲学需要回答人类最严肃、最深层的终极问题 [1]。人是哲学永恒的话题,哲学的研究对象即是人和人生活的世界。宪法哲学作为哲学的分支,以哲学的方法论来研究宪法,实现权利、义务、权力的均衡发展,实现各方利益最优化是宪法哲学的使命 [2],同时宪法哲学关注人性、关注历史、关注现实、关注未来。从人本身出发,透过“以人为本”的视角来解读宪法哲学有利于更好地理解宪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把握好人、政府和宪法三者之间的关系。
2. 宪法哲学的基本矛盾与第一性的判断
宪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研究宪法哲学必然绕不开一个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问题——宪法哲学的基本矛盾。从宪法的产生来看,近现代宪法的理论基础构建于社会契约理论之上,从某种程度上说宪法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互搏的产物;从宪法的调整对象来看,宪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国家与党政以及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的关系;从宪法的结构来看,主要包含两大类规定,一是国家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力,二是公民权利。从宪法的产生、宪法的调整对象以及宪法的结构来看,宪法哲学基本矛盾即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矛盾。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何者为第一性呢?所谓国家权力,也称公权力,是指居于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所认可的国家公权力机构及其内部成员所享有的强制力和支配力,其实质是法制化的公共意志,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存在。国家权力有强大的暴力机器作为依靠,为防止其冲破权力设置边界而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必须对国家权力加以限制,即“法无授权不可为”。所谓公民权利,也称私权利,它并非来自法律的授权,而是由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基本人权拓展而来,既包含生命权、财产权、劳动权、自由权、隐私权、受教育权等个人属性突出的权利,也包括公民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管理的各种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从权力来源来说,国家权力来自公民的授予,代表公共意志维护公共利益是国家权力维持正当性的前提条件。毫无疑问的,在宪法哲学的基本矛盾——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矛盾中,公民权利是第一性的。
3. 以人为本寓于宪法基本矛盾的对立统一之中
从宪法哲学基本矛盾上来看,宪法的存在即是为了解决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冲突,而把握好“权力”和“权力”之间关系最重要的准则是以人为本。在历史上,西方学者也将“以人为本”表达为“人道主义”或“人本主义”;在中国,“以人为本”的文化精神最早可以追溯到殷末周初,春秋时期管仲径直提出“以人为本”的口号 [3]。在当代社会,以人为本,满足公民追求幸福生活的愿望是全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同时也是民主国家宪法立法的重大使命。以人为本的“人”在宪法上是权利义务相统一的人,以人为本的实质是将人的需求、人的尊严以及基本人权作为宪法精神内核。在法哲学层面上,以人为本寓于宪法哲学基本矛盾的对立统一之中。
3.1. 人本主义认识论指导宪法哲学发展
法哲学的发展与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一致性,在历史上,法学认识论经历了神本认识论到物本认识论再到人本认识论的变化。人本认识论深入人的生活世界,尊重人的主体性,把人当成世界的主体而非客体,探索法律和人之情感、人之行为以及人之经验的内在联系,从而认清法的本质,法存在和发展的内在逻辑和一般规律。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人既是法律的本源也是法律的主体 [4]。人的生活是宪法赖以存在的根据,是宪法发展的终极目的和归宿。宪法的产生、作用、价值和属性等均源于人的需要;人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宪法的主要内容;立足于人的自由和解放的社会实践是检验宪法良善的唯一标准;人始终是宪法的主体、关键和目的 [5]。
以人本认识论为指导的宪法哲学,以为公民谋求优良生活为永恒追求。在人本认识论的指导下,人民会发现政府并不是公民的敌人,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并非处于对抗地位。长期以来,人类社会出现的各种变革,并非为了摆脱政府对公民生活世界的管理而是为了建立一个更优良的政府;在任何情况下,政府行为所争取的并不是压制公民抑或是从和公民权利的对抗中获取胜利,而是尽力谋求和公民之间的通力合作,为了共同构建一个秩序世界而努力。
3.2. 人本宪法调整人与政府之间关系
纵观人类历史,政府权能的演变如同幼鸟的成长,经历了羽翼从稀疏到丰满再到脱换的过程。在政府建立初期,它的权能十分有限,政府如何运作完全由人来支配,可以说,这一时期的政府扮演着被动服务的角色,政府的主动性比较低,极少和个人之间产生利益上的冲突。之后,政府权能有所强化,政府成为了人的生活世界的主宰者,凭借其暴力和强制力对人实施管控甚至是压迫和奴役,牺牲个人的利益来满足政府及其内部统治阶级的需要。这种奴役和压迫激起了人的反抗,在经历了无数社会变革以及随之而来的流血牺牲之后,政府被迫作出让步。自此,民主型政府取代专制型政府,政府的权能从集中走向分散,政府与个人之间平等合作关系取代了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在这个历史进程中,法律产生并开始作为维护人类社会秩序大厦的支柱之一,维系着人类社会的平稳运行。在所有法律之中,最直接调整人与政府之间关系的法律便是宪法,而人本认识论指导下的人本宪法直接将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推上了新的台阶。
人和政府的关系既是权力和权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因为政府由人组成,由人运转。在现代法治国家,这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集中表现为公权力机关成员和普通公民之间的关系。作为调整这种关系的宪法,既是这种关系的集中体现,也是这种关系的缔造者之一。因为宪法在形式上常有某种政治契约性质,它的产生和演变实际上反映着各种社会力量的比例关系的变化。其中主要是政府与民众之间、职业团体、地域团体以及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权能对比 [6]。人本宪法为政府权能设置了边界,全方位保障公民权利,为人的基本需要的满足提供制度化的可能条件。从某种程度上说,正是有了人本宪法的调整,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得以从被统治者与统治者的关系走向平等合作关系。
4. 人本宪法发展愿景
4.1. 立足人的需要构建宪法信仰
以全球视野来看现代社会,从西方到东方,人们对法律缺乏认同、疏远、怀疑的情况时有发生,法律的权威性降低,法律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与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存在较大差距,现代社会出现法律信仰危机。宪法是法律的法律,解决了现代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关系,确定了国家权力的正当性,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构建宪法信仰是解除法律信仰危机的关键。构建有生命力的现代法治国家,必须立足人的需要,同时要切实防范和解决权力失范、权利失效等问题,不断强化人们对宪法的信仰。法律虽是一种规则,但也蕴涵着人的目的与价值,人们之所以信任法律并自愿服从法律,是因为法律之中有着他自己的情感乃至信仰 [7]。人们遵守法律,并不仅仅因为害怕违法的后果,更多的是对法律令行禁止的事项存在一种内心的高度认可,从而自愿守法。因此,宪法信仰的建立不仅要考虑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更要考虑人们的内心需求。如果离开人的需要,宪法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宪法信仰与人的现实需要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宪法要想被信仰,必须要重视人的社会主体正当性意志主张,彰显平等、自由、公平、正义,适时地改善人们的人权状况,使人们都能从宪法那里获得安全感、尊严,并产生信赖和归属感,使人们感受到正义并获得现世的幸福。当人们的现实需求与宪法规范达到高度的一致性,宪法信仰同人们内心的信念便浑然一体。宪法的神圣性对于宪法实现维护社会的有序运行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赋予宪法神圣性是强化宪法信仰的前提。宪法如果缺乏神圣性便难以激发人们内心对法律的尊崇和信仰,宪法的权威性和实施的效果都会大打折扣。人们对于宪法的尊崇和敬仰来源人们对生活的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宪法的神圣性不只包含着法律自身蕴含的公正和仁爱,还包含着人们对宪法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而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必须经历系统化的提升过程,宪法信仰的重构也需要循序渐进。
4.2. 实现人与政府之间关系的和谐
宪法哲学是以人为起点并以人为归宿的哲学,它以人们生活的普遍幸福为终极关怀 [8]。基于这种终极关怀,宪法的存在永远不是为了加强和巩固执政者对普通公民的绝对统治,而是为了谋求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互利互惠、共生共存,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诸种关系中,最为重要的是人与政府之间的和谐。实现人与政府之间和谐关系的关键在于,在人的自由和政府强制之间设置好一个边界。追求自由乃人类固有之本性。人类的发展史就是追求自由的历史 [9]。现代社会中人们追求的自由主要是一种“不受任意干涉的私人空间”,即不受强制地接近政府、不受阻碍地逃离政府和有尊严地依靠政府 [10]。而为了创造和维持这种自由的空间,必须以某种公布周知的法律形式明确界定领域和政府权力的范围 [11],防止政府强制的滥用,宪法承担了这一任务。
人本宪法要求宪法必须彰显对人性的回应,既确定和维护政府权威的正当性,又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人本宪法所追求的政府是服务者而非统治者。优良的政府是以实现人类优良生活为目标的政府,也是权力有所限制的政府。宪法最重要的职能就在于安排好国家机构的顶层设计,设置好各个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同时指导政府如何管理国家以及如何管理自身。一种应然的状态是,政府依照宪法管理和约束自身的同时,也实现了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维护,公民个人的二元身份——国家的主人与被管理者得以自洽,人从内心深处不再抵触政府而是主动寻求与政府的合作,从而实现人与政府之间关系的和谐。
4.3. 促进人和宪法的协同发展
宪法产生于人的需要,其内容取决于不同时代下人的物质生活条件及价值追求,其发展完善总体上与人类文明的发展完善相统一。人类最初的社会是自然状态下充满危险的社会,单靠个人的力量很难生存下来,所以人们总是聚集而居,集体的力量大大提升了人的生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人们依靠集体力量生存的过程也是创造社会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发育,人们萌生了规则意识,以权利义务关系为内核的法律关系闯入人们的视野。在现代法治国家,宪法作为位阶最高的法律,全面指导着人的生活。
作为万物之灵长的人并不满足于过一种纯粹受自然束缚的生活,人总是在创造的旅途之中,并且永远不会停止脚步。人的创造本能驱使着人类文明不断走向更高的台阶。但是不管人在前进的过程中取得了多大成就,不能否认的是,人始终是不完美的、有缺陷的存在。人并非总是理性,对个体来说,他对资源的占有欲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在其未被满足的欲望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便有陷入违法犯罪的风险,而宪法的存在目的之一正是降低这种风险。人权并不是法律所赋予的,人生而自由,但是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法中之法,在客观上保障着人的自由和尊严,保障人享有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然而宪法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一切矛盾,世上不存在一种永恒的安谧与和谐的状态。宪法的发展必须和人的发展相协同,宪法必须随着人的创造性的活动的开展而不断发展完善,使人和宪法相互促进协作共赢。
5. 结语
人创造了宪法,宪法也在包容和保卫着人。人本宪法要求立足人的需要构建宪法信仰,实现人与政府之间关系的和谐,实现人和宪法的协同发展。实现人本宪法发展愿景离不开宪法哲学的指导,而其核心准则便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宪法必须以人为出发点并以人为归宿,保障和促进人的自由、体现人的尊严、实现人的价值并使这种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获得公众的情感认同 [12],使人们主动进入维护法秩序的空间,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冲突在宪法的调整中得以缓解,从而促进人、政府和宪法三者的和谐发展和动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