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死亡赔偿金分配规则司法实践研究
A Study on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the Rules for the Distribution of Death Compensation in China
DOI: 10.12677/OJLS.2023.112061, PDF, HTML, XML, 下载: 229  浏览: 356 
作者: 贾可心:西安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陕西 西安
关键词: 死亡赔偿金分配制度司法实践存在问题立法完善Death Compensation Distribution System Judicial Practice Problems Legislative Improvement
摘要: 生命权是每一位公民最重要的权利,我国在建立生命权的基础上,建立了以人为中心的生命权保护体系,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有关生命权的保障体系也出现了一些缺陷,与社会发展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尤其是关于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在此影响下,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死亡赔偿金分配规则不明确、对近亲属所遭受损失的认定规则不统一、没有充分保障特殊群体的利益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设立独立条款规范死亡赔偿制度、明确分配主体、分配原则和顺序。
Abstract: The right to life is the most important right of every citizen, and China has established a human-centred system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life on the basis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right to life. However,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the protection system relating to the right to life has also suffered from some defects and there is an obvious gap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especially regarding the distribution of death compensation. Under the influence of this, there are problems in China’s judicial practice, such as unclear rules for the distribution of death compensation, inconsistent rule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losses suffered by close relatives, and insufficient emphasis on safeguarding the interests of special groups. In view of the above problems, the author suggests the establishment of a separate article to regulate the death compensation system, and to clarify the subjects, principles and order of distribution.
文章引用:贾可心. 我国死亡赔偿金分配规则司法实践研究[J]. 法学, 2023, 11(2): 430-436.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2061

1. 引言

虽然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有所完善,但总体上仍比较杂乱,缺乏统一性。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中缺乏死亡赔偿金分配规则,在没有立法的情况下,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由此也衍生出了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等问题,这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导致对相关权利人的保护不够。本文旨在对我国死亡赔偿金分配规则司法实践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思路。

2. 死亡赔偿金纠纷司法实践现状

因生命权受到侵害而引发的死亡赔偿问题一直备受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如今,关于死亡赔偿金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已十分深入,特别是关于死亡赔偿金性质的探讨。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相关民事立法却依旧在原地踏步,至今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归属没有明确,有关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的法律规定也一直是无迹可寻。法律的缺位导致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审判依据,完全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本文借助中国裁判文书网,对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司法实务中与死亡赔偿金认定有关纠纷进行筛选和统计,将死亡赔偿金纠纷大体上划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赔偿人与被赔偿人近亲属已经达成赔偿协议,近亲属对于赔偿协议中的“概括性死亡赔偿金”1、“死亡赔偿金”分配产生纠纷。第二种情况是近亲属之间对关于“概括性死亡赔偿金”已经另行达成的分配协议又产生了纠纷。第三种情况是对于法院判决“概括性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分配产生的纠纷。对于以上三者种死亡赔偿金纠纷在全国各地或多或少均有发生,但是各个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是相同的,甚至有时案情基本相似,判决结果却不尽一致。见表1~3。

根据表1~3可以发现,我国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司法实践存在以下特点:

首先,对死亡赔偿金纠纷案件的性质认定较为一致。在检索到的案例中,绝大部分法院都将死亡赔偿金分配案件的案由确定为共有纠纷或共有物分割纠纷,例如在陈某、武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判决书中,法院也首先纠正了本案的案由,认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性损失赔偿,是基于死者死亡而对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死者近亲属是该死亡赔偿金的共有人,所以该案性质应当为共有物分割纠纷。

Table 1. Disputes over the allocation of compensation agreements

表1. 赔偿协议分配纠纷

Table 2. Disputes over allocation of distribution agreements

表2. 分配协议分配纠纷

Table 3. Disputes over the distribution of judgments

表3. 判决书分配纠纷

其次,对于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达成共识。在笔者检索到的案件中,绝大部分法官都会在判决书中申明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在我国的继承法相关规定中,遗产是指公民在其去世后所留下的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在被别人伤害后,对自己的近亲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不是对自己的生命的赔偿,也不是用金钱来衡量自己的生命,而是用来安慰自己的亲人。死亡赔偿金和遗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例如受益人的范围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但又存在着显著的差异。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遗产应当是在其去世时就已存在的。而死亡赔偿金是在死者死亡后才发生的。其次,公民可以在生前就立下遗嘱或遗赠来处分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公民在世时,显而易见其是无法处置其死亡赔偿金的 [1] 。最重要的一点是,死亡赔偿金是侵权人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死者死亡而造成的其近亲属所遭受的物质损失,保护其近亲属的生活利益。如果将其认定为遗产,在死者生前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需要优先用于偿还债务,这显然是无法有效救济死者近亲属的利益的,有悖于死亡赔偿金的立法目的。综合上述原因,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已经达成了共识。

最后,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主体较为明确。目前,关于有哪些人有权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在笔者检索到的案例当中,绝大部分法官都将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限定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例如在陈某、武某案中,判决书写明,在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就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之间分配死亡赔偿金。

3. 我国死亡赔偿金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3.1. 死亡赔偿金分配规则不明确、不统一

比如,在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上,有些法院主张应该平均分配,有些主张应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但有更多的法院主张,应该按照与死者生活密切的关系和对其生活依赖程度来划分。另外,有的法院是采用了先扣减有关费用(丧葬费等)后再进行分配的办法,有些法院,例如余应芬、冯桂全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中,法院则是直接进行分配,但是将支付丧葬费作为一个参考因素适当多分给家属死亡赔偿金。在家属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中,有的法官直接判决当事人履行原和解协议,另一些法官则是不考虑和解协议,重新对死亡赔偿金进行分配。

3.2. 对近亲属所遭受损失的认定规则不统一

例如,在上述表格中,法院同样是根据原被告与死者共同生活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以及综合考虑原被告的生活来源、生活状况等因素来考虑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但是在李某、黄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余应芬、冯桂全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中,原被告情况基本相似,甚至在前一个案件当中死者的子女尚在读小学,后一个案件当中死者子女已经成年,但是结果却不尽相同,前一个案件当中死者子女与配偶共分得60%,而后一个案件的死者子女与配偶共分得74%。

3.3. 没有充分重视、保障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利益

例如,在王某、刘某1等共有纠纷案中,作为原告的死者14周岁的子女,所分得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法院酌定按照2021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的25%计算)再加上死亡赔偿金扣除丧葬费、抚养费后的三分之一的金额。在李某、黄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案,死者子女就读小学,法院选择直接分配死亡赔偿金的60%给死者配偶及其子女,并未计算其子女所需的抚养费。这样的判决结果,能否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值得考虑。

4. 我国司法实践中问题产生的原因

4.1. 法律规则交叉杂糅,未形成统一法律体系

我国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零散存在着一些的死亡赔偿条款,这些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有的相互独立,甚至有的相互矛盾,正是由于没有对死亡赔偿金制度进行系统的立法,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类似的判决结果多元化 [2] 。

4.2. 分配制度立法缺位

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目前规定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什么原则进行分配,具体的分配规则也仍旧是空白的,由于这个原因,法官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案件也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更多的是依靠法官个人使用自由裁量权,再加上法官的法律素养、业务水平存在着一些差距,以上种种原因造成了基本案情相同,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

4.3. 权利主体法律界定模糊

我国只有《民法典》才对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只将请求权利人设置为近亲,而未对其作进一步的界定,而“近亲属”的概念在各国立法中的适用范围也不尽相同,因此,这种模棱两可的界定,使实务上难以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

除此之外,我国现行法律对某些特定的请求权主体的规定不适用,而且没有涉及到特殊权利主体的缺位问题,很难适应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中,尽管有大量的判决将权利主体与被害人的生活紧密程度、经济依赖性等因素结合起来,但在确定权利的主体时,往往仅限于与被害人有血缘关系的近亲才能享有赔偿请求权,而忽略了生活紧密程度等十分关键的要素 [3] ,尽管严格遵守了相关的法律,但在裁判逻辑上却很难自圆其说,这种立法与司法的严重不匹配,急需进行调整和解决。

5. 我国死亡赔偿金分配规则完善建议

5.1. 设立独立条款规范死亡赔偿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的界定混乱、矛盾,造成司法判决的不确定,而通过不断颁布司法解释来弥补法律上的缺陷是不明智的,而且,死亡赔偿金只是其中的一项,另外,丧葬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等都要有详细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三种法律规制的现状,必须从法律体系的整体上重新审视和梳理,通过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整合,形成一种相对完整、通用的法律体系,对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甚至是法律、司法解释、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规定进行梳理,并结合实际,提炼出一部专门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回到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在逐步使死亡补偿体系系统化的同时,也应该注重分配制度的建立,改变以往司法实践中不能依循的情况,将分配制度纳入到人身损害赔偿的立法范围内,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了一种比较清晰的分配方案,明确了参与分配的主体,确定了分配的原则和方式,并就分配中的某些特殊情况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以便在审判中适用于同类案件的法律依据。

5.2. 明确分配主体,保护特殊群体利益

首先,应当明确“近亲属”的法律范围,并明确其具体的适用范围 [4] 。除此之外,死亡赔偿金其具有某种补偿责任的属性,因此,可以把与被害人无血缘关系但长期生活在一起并存在抚养关系的人纳入到“近亲属”的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还应设置死亡赔偿金分配顺序,以其与死者的生活密切程度为依据,密切程度越高,优先程度越高。此外,法律应当对近亲属缺位2的特殊情形加以规范,尽管在这个时候,近亲不能成为赔偿请求权的一方,但也不能因此而免除其赔偿责任,可以将有关的行政机构或社会团体作为权利主体,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索偿。

5.3. 明确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和顺序

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应以被害人的死亡为前提,即损害人对其近亲所期望的遗产的补偿,而非对其财产、生命的损害。实践中,对死者的补偿,在原则上应充分考虑到其与死者的血缘关系的远近、生活的密切程度、对死者的经济依赖性、生活条件等方面的因素 [5] ,在死者的近亲属中进行分配,而不能单纯地按照《民法典》的继承和分配原则来处理。此外,《民法典》所规定的赔偿项目,即使没有赡养人的生活费用,也不能说明其没有必要。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但不同法院在认识上不同,实践上做法也存在分歧。有些法院已不把抚养人的生活费用作为一种独立的补偿,而将其纳入到死亡赔偿金中。有些法院在计算出死亡赔偿金后,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不予支持,对法律进行文义上和历史上的解释可以看出,《民法典》虽未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作出规定,但应当将其纳入到死亡赔偿金中,并且优先作为第一顺序进行赔偿,从而使得被赡养人比其他所有人享有更多的利益。

6. 结语

死亡赔偿制度是我国当前民事责任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能有效地解决因侵权人死亡而引起的损害和其他相关问题,从而达到均衡社会利益、减轻社会矛盾的目的。目前,我国关于死亡赔偿金的立法存在着不成体系、重要内容缺失等问题,有待完善和完善,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充分法律依据。随着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侵权死亡赔偿金数量的增加,“同案不同判决”现象日益突出,对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判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从对死亡赔偿金分配司法实践现状出发,分析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就此提出了完善建议。同时,笔者也期望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快完善,尽快将其制度化,让每个受害者的亲人在失去亲人后,都能从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中获得一丝安慰,从而减少因分配而再次产生矛盾与冲突。

NOTES

1即赔偿协议中只写明了赔偿总额,并未区分医疗费、丧葬费等各项赔偿项目。

2是指死者因侵权行为死亡之后没有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围之内的亲属,或者是近亲属不明的情况。

参考文献

[1] 黄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释义[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20.
[2] 杨立新. 侵权责任法[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20.
[3] 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4] 张新宝. 《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解读[J]. 中国法学, 2010(3): 22-36.
[5] 刘文丽. 死亡赔偿金制度问题研究[J]. 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5, 38(2): 4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