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事诉讼证据标准概述
1.1. 刑事诉讼中证据标准的概念和内涵
在刑事诉讼领域,证据是认定、还原案件事实的基本依据,而证据标准则是证据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的最低要求 [1] ,其既包括按照证据裁判规则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证据资格、证明作用大小的判断,也包括按照证据收集、分类指引构建证据链条以还原案件事实的要求。其中,前者是程序法上的要求,主要是强调证据本身适格性,后者则是实体法上的要求,主要从犯罪构成角度区别犯罪主体证据、犯罪主观方面证据、犯罪客体证据、犯罪客观方面证据,进而证明犯罪的成立。证据标准贯穿于刑事立案、审查起诉、刑事审判全过程,服务于整个刑事诉讼体系,但不同刑事诉讼阶段中证据标准的内容和功能各不相同,分别适应不同诉讼阶段办案机关对案件的不同认识程度,服务于不同诉讼进程的功能定位和价值目标。
1.2. 证据标准与证明标准
证据标准与证明标准是不同的概念,证明标准更多的与证明责任相关联,指承担证明责任的公诉机关论证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所必须要达到的限度,该种限度不仅包括客观上提出相应论据充分论证事实的真实性存在,而且包括主观上对裁判者的说服程度,使其形成内心确认 [2] 。与证据标准不同,证明标准更多的强调控辩双方的对抗和法院的居中裁判,体现一个说服的过程,因此其主要存在于审判程序中 [3]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虽然也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实质上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的自我审查与自我说服,是其做出指控案件是否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内心判断,而不涉及法院等外部方。与证据标准相比,证明标准的含义更广,不符合证据标准的证据一般而言也不符合证明标准,如证据不具有关联性或取证程序存在重大违法。反过来,证明标准主要存在于审判活动中,对于被告是否构成犯罪及其量刑轻重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其对于立案、起诉阶段的证据标准具有评价和导向作用 [4] 。
2. 刑事立案证据标准的内涵及检视
2.1. 刑事立案证据标准的内涵
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起点,一旦立案,非经法定程序、法定事由,案件不得撤销,对当事人有重大的影响。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立案的条件“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行为特征高度抽象化,给权力擅断留下了空间。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立案标准则主要是从行为性质、后果等方面确定立案的条件,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规定的以行为造成死亡人数,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是否立案,实质上是将某类具体化的犯罪构成要件作为认定立案的前提。单就解释本身,其要件选定的唯一性和必要性难以证成,遑论各解释规范内容的冲突,且相关解释欠缺针对立案前、中的操作指引和程序规范,因此,其虽对立案权力有所约束,但作用有限。立案证据标准则是将抽象立案条件和现实的证据标准融汇起来,是据以立案的抽象化前提条件的现实的具体表达,即具备何种类型、何种形式的证据材料即可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刑事立案的条件。通过类案立案标准归纳和证据指引的方式,立案证据标准将立案前证据材料的收集、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筛选过程和标准纳入了制度化管理体系,从而形成了对立案的实质性约束和有效监督 [5] 。
藉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发展,立案证据标准在实践层面的生根落地有了进一步可能。首先,通过大数据技术的搜集、整理功能,办案部门能够将尽可能多的案例样本纳入到数据库中,分门别类,最终根据不同案件特点性质形成广泛适用于不同案件的立案证据清单和标准指引,包括接警、出警、现场勘验、检验、询问等多个内容,最终指导和约束刑事立案过程,避免以往样本不足和“拍脑袋决策”带来的司法擅断。其次,借助智能办案辅助系统,办案部门将之前模糊的立案条件作适当量化,可以有效提高司法效率,同时通过智能辅助系统甄别、预防出现或可能的取证瑕疵或证据污染,增强证据的合法性,防止带病证据进入下一诉讼进程而带来的程序回流甚至程序终止以推动诉讼进程 [6] 。最后,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立案证据标准化能够有效弥合不同地区办案部门对证据性质认识的差异,量化的操作指引确立起了符合立案证据标准即立案的触发机制,有效防止了地方司法保护和立案不作为现象。
2.2. 刑事诉讼阶段论下刑事立案证据标准的定位和功能
刑事诉讼是一个动态发展的体系,立案、起诉、审判等各阶段相互承接、制约,共同推动刑事诉讼目标的实现。其中,立案作为刑事诉讼的起点,既有服务于侦查起诉程序的工具价值,也有限制追诉启动、保障人权的独立价值 [7] 。而立案证据标准作为开启立案的前提和程序要求,与立案程序在刑事诉讼体系的功能定位是一脉相承的。
首先,刑事诉讼规定了立案证据标准的性质和内容。刑事诉讼的本质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进行打击,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法》规定的是客观真实的内容,而刑事诉讼的目的即在于探求客观真实,何种行为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不仅应考虑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还要考虑该行为是否符合刑事诉讼关于打击犯罪的具体程序,立案证据标准确立了初始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程序步骤,其自然受到刑事诉讼规定程序的限制,典型的表现即是立案证据标准中关于收集当事人可能无罪证据的要求。其次,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最终服务于审判。按立案证据标准进行证据收集亦是如此,其要受到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对证据的审查、排除规则的制约,因此,在具体标准内容上,其就不能不对相关审查、排除的规则有所照应,具体表现如立案证据标准中收集证据合法性的要求和对于不合格证据的排除等。最后,立案证据标准对于刑事诉讼进程发展具有规制和导向作用。公检法协作打击犯罪,而“规制每一个犯罪行为,必以形成一条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为依据” [8] ,立案证据标准确定的内容是这一证据链条的端口,对于证据链条的形成和发展起着前导作用,后续阶段收集证据也必然要对其予以回应,否则便导致证据收集过程的无序和顾此失彼。
2.3.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背景下刑事审判对立案证据标准的重构和规制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要求改变此前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强调立案、侦查、起诉都必须服务于审判,受审判程序的制约,人民法院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居于中心和主导地位,一切服务于审判。因此,立案证据标准内容作为开启立案程序的最低标准,就必须按照人民法院采信证据的程度、方式进行适当重构,以适应其要求。诚然,从认识发展的角度来看,各办案机关对案件性质的认识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是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因此在立案甚至是侦查、起诉阶段,相关证据标准与最终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证据标准自然存在一定差异 [9] ,但存在差异并不意味着立案、侦查等部门应当各行其是,而是应当按照审判程序的证据标准要求在诉讼过程的前端尽量弥合差异,以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如前述,立案证据标准处于刑事诉讼证据链条发展前端,有导向作用,其当然也更有必要按照人民法院对证据的采信规则对其自身予以改造,这是由认识发展规律和立案证据标准自身性质地位共同决定的。
2.4. 自诉案件、监察案件立案证据标准厘清
上述关于立案证据标准的分析主要围绕普通刑事诉讼案件,因其存在完整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部门,其刑事诉讼形态最清晰,立案证据标准也相对更易梳理。而在自诉案件和监察立案中,情况则有所不同。关于自诉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自诉人负责提出证据,人民法院对自诉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实质审查,人民法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予以开庭审判,而对于罪证不足且不能提出补充证据的,则由人民法院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不难发现,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关于立案标准明显不同,公诉案件只要求有犯罪事实即可,不要求明确的被告人,其立案证据标准与审判时适用的证据标准尚相去甚远,后续还有侦查取证、审查起诉等程序对证据予以补充完善,自诉案件则是在立案时就要求自诉人完成起诉前的全部证据收集工作,达到人民法院认为的开庭审判最低条件,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自诉案件的立案证据标准应是同普通公诉案件提供公诉的证据标准是一致或相似的。
但由此也带来其他的问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要求切断法官形成预断的证据来源 [10] ,但对自诉案件立案进行审查势必要求审判法官提前接触证据,形成心证,然后开庭审理,实际上是对被告人的有罪推定。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不同,后者移交法院时,立案部门只做形式登记,审判部门一定程度上能够做到与案件材料相对隔绝,而前者则需要审判法官提前介入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针对此,可能的解决方式还是要加强立案部门的专业能力建设1,配备专业的刑事立案人员,相对隔绝立案部门和审判部门,以更好的坚持以审判为中心。
而对于监察立案,《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立案条件是已经掌握行为对象的部分违纪、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事实和证据,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对于经过初步核实、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应当立案审查调查。其立案范围包括了行为人违纪和职务违法的行为,但在立案条件上与前述有所不同,要求已经掌握行为人违纪、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部分事实及其对应证据 [11] ,即掌握“何人”犯“何事”且有证据支撑,监察立案的后果是进一步固定证据并就行为人的其他违法犯罪事实进行查证,其要求相较于普通公诉案件立案更为严格,但明显弱于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提交证据达到人民法院认为的开庭审判最低条件。与此相对应,在具体的立案证据标准上,监察立案证据标准的要求也高于普通公诉案件立案达到的证据标准,前者一般要求“定人”“定事”,后者能够“定事”即可,如发生伤害行为但未发现行凶者也应当立案。
需要指出的是,《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监察调查结束后转刑事诉讼的立案手续,不存在监察转刑事立案证据标准的问题,后续检察机关对于监察委移送案件的审查也主要是按照提起公诉的要求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起诉,不符合的退回补充调查或自行侦查。当然从监察——刑事诉讼二分与刑事诉讼阶段论的角度考虑,增设监察转刑事诉讼立案程序是必要的 [12] ,因与本文主题无涉,不在此述。
3. 刑事立案证据标准的统一化证成
3.1. 统一刑事立案证据标准的现实状况
2016年与2017年,中央政法委接连要求将证据标准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结合起来2,此后,各地相继出台文件进行尝试,如贵州制定的《刑事案件证据收集指引》《刑事案件基本证据要求》、四川制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证据规范(试行)》以及上海颁布施行的《命案基本证据标准(试行)》《盗窃案件基本证据标准(试行)》《非法集资案件基本证据标准(试行)》《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基本证据标准(试行)》等,此外,部分地区如上海还建立了智能办案辅助系统,包括立案证据标准在内的证据标准化建设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不过目前立案证据标准仍只是停留在试点阶段,且各试点省市确定的标准和程序亦不相同,形成了各自为政的局面,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立案证据标准的统一适用尚需时日。此外,推进刑事立案证据标准的统一化建设也存在其他的许多不确定因素,如量化标准程序与自由心证的博弈、各地区司法水平和技术条件差异等。
3.2. 统一刑事立案证据标准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
诚如上述,统一刑事立案证据标准固然能够对侦查机关前期取证、办案起到一定规范和制约作用,对于促进司法统一和加强司法监督具有重要意义,但由此也可能带来其他问题。一方面,统一、模式化的立案证据标准易使得办案人员形成思维定势,面对层出不穷的新型案件难以尽快适应,尤其是在证据标准囿于样本不足梳理、罗列不全的时候,机械的遵守统一立案证据标准反而妨碍了办案机关的自主性,不利于打击犯罪;另一方面,刑事立案证据标准是以“入罪”为原则、“出罪”为例外搭建的理论模型,具体内容是围绕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犯罪成立的要件展开的,办案人员一概按照统一的立案证据标准进行审查,比照犯罪成立的要件对行为人进行“量体裁衣”,长此以往,容易陷入“有罪推定”的思维陷阱 [13] ,忽略了案件中可能认定行为人无罪或不构成刑事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而违背刑事诉讼的初衷。
此外,统一刑事立案证据标准的必要性在理论层面上尚待进一步证成。刑事诉讼应当追求动态平衡 [14] ,各办案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实现实体与程序、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不应有所偏执。从此种意义而言,一味要求立案证据标准的统一而排斥各部门对于证据标准的多元化要求,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不同部门基于经验、角色定位而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所作的独立判断,其结果很可能是强化了配合而弱化了制约,导致机械司法 [15] 。
3.3. 统一刑事立案证据标准的建议
刑事司法实践的统一应当是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刑事立案证据标准的统一也是如此。立案证据标准框定了应当予以刑事立案的具体情形,本质是对罪与非罪的认定,因此在国家层面上统一刑事立案证据标准对于促进司法统一与人权保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具体而言,首先,在国家层面上,建议由公安侦查部门、检察立案监督部门对地方制定的立案证据标准进行统一梳理,在全国范围内颁行、适用统一的基本立案证据标准,然后再由各省市地方针对地方司法现状对其进行补充、完善,从内容上来看,统一颁行适用的基本证据标准应是相对粗疏的,不宜规定过细,主要是针对罪与非罪的原则把握、对瑕疵、不合法证据的排除要求以及对实践中常出现的不合规、疏漏进行重点提示,具体的操作指引和流程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其次,推进刑事立案证据标准统一要把握立案证据标准体系开放和闭合的关系,避免机械司法,要在遵守规定的基础上,尊重办案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独立判断,始终以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作为评价刑事诉讼价值的根本依据,避免证据评断绝对化 [15] 。最后,推进刑事立案证据标准的统一要强化对于行为人无罪或不构成刑事案件证据材料的收集要求,针对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或类案中可能出现的认定行为人无罪或不构成刑事案件的材料线索,要在立案证据标准中注明,追求客观、全面的真实。
4. 余论
证据标准的统一是近些年的热门话题,而立案证据标准的统一则鲜有人提及。如前述,证据标准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追求证据标准的统一也应当是立案、起诉、审判全阶段证据标准的统一,实现立案证据标准的统一是推进证据标准统一的必经环节,也是某种意义上最易实现的证据统一,毕竟立案阶段只需认定有无犯罪事实发生和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证明事实相对简单,不存在多方博弈,且从效果而言,推进立案证据标准统一能够从源头尽量避免无罪的人被刑事追究。因此,推进立案证据标准的统一应更为现实和必要。本文即是由此展开,希冀由本文的讨论能够引起相关各方对立案证据标准统一问题的进一步关注,并以此加快推动证据标准的统一化研究。
NOTES
1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立案部门一般不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但涉及到重大案件需要实质审查的,可能还是会邀请审判部门提前介入。
22016年9月,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的孟建柱在贵州调研时强调:“要把科技创新与司法体制改革融合起来,特别是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通过强化大数据的深度应用,把统一的证据标准嵌到数据化的程序之中,减少司法任意性,既提高审判效率,又促进司法公正。”2017年7月,孟建柱再次提出,要创造性地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分析证据,明确不同诉讼阶段的基本证据标准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