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型法律体系构建价值探析
Analysis of the Value of Applied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DOI: 10.12677/ASS.2023.124266, PDF, HTML, XML, 下载: 120  浏览: 212  国家科技经费支持
作者: 谷康成, 彭佳莹, 杨雨忱, 马 秋*:大连大学法学院,辽宁 大连
关键词: 法治应用型法律体系人工智能Rule of Law Application Legal System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摘要: 为了实现法律运行通畅,推动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建设,应用型法律体系的构建确有必要。应用型法律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以“让法律落地”为目标,以实务问题为导向,以实务问题所涉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以整合法律规范性文件等为构建方式,打破部门法的界限,将法律规范重新进行排列组合,具有交叉性和整合性。该法律体系的构建是对现有法律体系在实施环节的补充,以改进创新普法的方式贯通立法与其他的法律运行环节,构建起法律条文和法治实践的桥梁,弥补部门法律体系下法治实施的局限性,同时为法律与人工智能技术的融合提供基础,推动法治中国建设。
Abstract: In order to achieve smooth operation of the law 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an efficient rule of law implementation system, the construction of an applied legal system is necessary. On the basis of the socialist leg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with the goal of “making the law be effecticvely enforced”, the applied legal system is oriented towards practical problems, takes the legal norms involved in practical problems as the object of study, integrates legal normative documents and other construction methods, breaks the boundaries of sectoral laws, rearranges and combines legal norms, and it is cross-cutting and integrative in nature. The construction of this legal system is a supplement to the existing legal system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innovation of the popularization of the law and other legal operation links, to build a bridge between the legal provisions and the practice of the rule of law, to compensate for the limitation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under the sectoral legal system, and at the same time to provide a basis for the integration of law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and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文章引用:谷康成, 彭佳莹, 杨雨忱, 马秋. 应用型法律体系构建价值探析[J]. 社会科学前沿, 2023, 12(4): 1952-1959. https://doi.org/10.12677/ASS.2023.124266

1. 问题的提出

法治即法的统治,是用法律治国的政治思想,最早产生于奴隶社会时期和封建社会初期 [1] 。春秋战国时期以商鞅、慎到、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提出法治思想使得法治的种子在中国的土壤里生根发芽 [2] 。《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 [3] (以下简称《规划》)中提出,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不懈追求。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可见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

法治的实现必须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深入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所谓“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普法即是解决“良法”与“善治”衔接问题的关键一环。《规划》明确提出“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民普法工作”,并指出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要改进创新普法工作,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4] 。普法综合效能提升的问题有二:

其一,从普法内容论,法律的运行是动态的,主要包括法律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即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环节。因执法、司法和守法三个环节中涉法主体已经被推定为知晓法律 [5] ,普法便承担着普及我国全部立法成果的任务,社会关系日益增多,法律更新不断加快无疑为此增加了难度。加之我国长期以来以传统部门法划分理论为准则,将法律依部门进行割裂,忽视各社会关系之间的交叉性与界限模糊性的做法使得法律在普及过程中难以兼顾部门间的联系性。例如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投资者和法人的行为会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经济、环境等多个法律部门,涉及的法律规范众多,普法难度可见一斑。

其二,从普法形式论。目前普法的形式较为单一,多为利用传统的媒体为中介进行讲解,这与“单向传播型”的普法价值理念密切相关。以往的普法活动往往与行政相关,普法者更多考虑完成行政组织或者说上级制定的目标而不是受众的实际需求,这使得普法在一定程度陷入法律工具主义的窠臼 [6] 。近年来,全国各地政府部门落实《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中的要求,在普法形式上已有一定创新,比如南宁市推出《说法讲理》《政法在线》等一批电视广播普法精品,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发展,将法治文化与普法工作相结合,提高普法的渗透力与影响力 [7] 。尽管如此,普法工作的创新大多仍体现在形式角度,未能从改进升级普法内容,增强普法实效的角度进行创新。

综上,普法应当进一步进行转型升级。普法不应当一味地灌输法律知识,而是需要在深入研究法治实践的基础上,汇总整理公众更易接受的内容作为普法的基础。在形式上将人工智能技术,如最近爆火的ChatGPT运用到普法环节,或将推动法律的适用和遵守。本文提出建设应用型法律体系的概念,革新普法内容,为法律与技术的融合提供基础,拟通过对现有法律体系重新审视和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为新时代普法工作开拓新思路。

2. 应用型法律体系的概念

应用型法律体系(Applied Legal System),是以法律实务问题为导向,以实务问题所涉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以整合现有各部门法律规范等为构建方式,具有交叉性、整合性的法律体系。

“应用型”一词通常作为前缀与其他词汇组成复合词,如常见的“应用型人才”,应用型人才指的是在一定的理论规范指导下,从事非学术研究性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将抽象的理论符号转化成具体操作构思或者产品构型,将知识应用于实践。又如“应用型本科”这一概念,是指相对、区别于学术型本科的本科类型,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强调实践教学 [8] 。由此不难看出,“应用型”概念并非与“理论型”或称“学术型”完全对立。应用既包括操作技术,也包括知识和技能的开发应用,知识和技能的开发应用就属于理论的范畴,故“应用型”一词不应当做片面的理解,而应当认识到其与理论的密切关系,理论是应用的基础。应用型法律体系中的“应用型”就有着这样的逻辑内涵,对法律体系的应用型建设是对知识的整理开发,但这种开发是高效应用的基础,精准服务于应用。

“法律体系”的概念内涵在不同意义上有不同表述和分类,通说认为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和调整方式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9] 。这种表述实际上认可法律规范按照特定的标准形成的有机整体便是法律体系这一观点,这也是学术研究意义上法律体系的概念。在文化意义上,法系又可分为诸如以儒家文化为主导的中华法系,以罗马法典理性的法文化为纽带的大陆法系,以英国判例法文化为纽带的英美法系等 [10] 。在某一部门法内部,为清晰其规范逻辑往往也会建立法律体系,如民法体系指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民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可见,法律体系在不同层面意义和话语环境中的含义是不同的。“应用型法律体系”中的“法律体系”实际上不同于以上三种概念,它是按照法律运行规律,以实务问题导向为原则对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的重新编排,是现有法律体系在法治环节,也就是法律实际应用环节的延伸。

应用型法律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分属于法律运行的不同阶段,因而应用型法律体系并非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分庭抗礼,而是其本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一部分,属法治中国建设的范畴。

3. 建立应用型法律体系的必要性

3.1. 部门法划分理论历史演进

部门法划分理论的形成经过了漫长的过程,有人认为其源自于大陆法系理论体系,实则不然,大陆法系是由公法和私法两个对立部分组成的相对完整的二元理论法律结构,虽然公法中包括宪法、刑法等内容,私法中也囊括了商法、民法等法域,但其并未将公法和私法进一步进行细分。部门法划分理论源于苏联,在新中国建立后被我国法学界广泛采纳运用,虽几经改进创新,不但难以从理论角度得以充分论证,反而随着社会发展,社会关系复杂多样,部门法划分理论产生的问题及对法治发展带来的阻碍日益凸显。

部门法划分理论产生于社会关系较为简单的计划经济时期,在苏联存续期间以及新中国建立初期发挥了不可否认的作用。起初,大部分苏联学者认为法律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唯一标准,20世纪50年代,由于社会环境的变化,原有理论难以解释现实,遂单一的“调整对象标准说”增加为调整对象加调整方式的“双标准说”。苏联法哲学家雅维茨在其著作《法的一般理论》中指出,每种社会关系(财产、家庭、劳动、管理、行政)需要有它自己的调整手段。每种社会关系中具有特殊性的调整手段促成了每个有着自己特殊的调整对象与方法的法律部门的形成。法律部门是通过统一的作用方法或多或少独立地调整着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 。而法律调整方法是统治阶级在对相应调整对象治理时采用的,所以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结合构成了“双标准说”的理论基础。

经历史的检验,“双标准”并不能完成界清法律部门的任务,有学者提出应当将原则、目的等因素加入到划分理论中作为补充以填补缺陷。该理论传入我国之后也遇到了同苏联相似的问题,有学者提出三条划分原则,可概括为:1) 划分结果必须囊括一国现行所有法律;2) 各法律部门应当在数量规模上保持平衡;3) 兼顾新法的制定 [12] 。至此,“调整对象 + 调整方法 + 补充原则”的三重结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部门法划分理论。纵观其历史演进,部门法划分理论最终演化为三重标准重叠,这要求一法律部门内调整对象和方法均具有特殊性,已然违背逻辑学中的“同一次划分的标准必须统一”的规则,也导致在实践过程中许多问题的出现。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社会关系的复杂之象日益凸显,新法如雨后春笋般颁布施行,部门法划分理论从起源及发展土壤角度分析已举步维艰。

3.2. 传统部门法体系下法治实践的局限性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的法治建设重回正轨,改革开放新时期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建设基本理念。一系列立法工作加紧开展,在关注立法本土化的前提下借鉴吸收域外立法成果,确立了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制理念,在宪法的基础上,制定并完善了一大批法律法规,2011年3月10日,时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上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同时,这一体系构建是与当时的法学学科体系相吻合的,这种呼应对之后的学术研究提供了便利。

立法只是法律运行的第一个环节,法律如何实际发挥作用才是法治建设的关键。在传统部门法体系下,我国的法律规范分为宪法及其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环境资源法、社会法、军事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部门。将法律体系划分为若干个“部门”,在法学的学习、研究和实践方面,的确为我们带来了便利,但部门法划分理论过于追求某一部门的法律行为、独立的法律责任以及诉讼程序,忽视了实践中各社会关系、社会规范之间的交叉性与界限模糊性。这不仅切断了法律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也严重阻碍新兴法律部门以及新兴学术领域的发轫与发展。例如娱乐法这一概念的出现,其调整对象暂且不论,其调整方法就兼有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调整方法,是主要娱乐媒介相关法律实务所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集合,这显然与调整方法为其一标准的部门划分理论相违背,此时有学者认为其为融合民法、刑法、行政法调整方式的复杂混合体,亦或沟通链接各部门法的专题法概念。无论何种新观点都体现出新法律部门出现时传统划分理论的窘迫。现有的部门法划分也并非完全科学规范,与实践应用相匹配,比如主要规范行政活动的行政法是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但是在实践中规范应当与其并列的立法和司法活动的立法法和司法法却同属于宪法及其相关法。属于经济法的劳动法中也涉及行政法的调整方法和内容。该类现象不胜枚举,可以说是法律存在的普遍现实,该种现象实际上与现实生活中法律调整内容和方式的交叉是相一致的,但从理论层面讲,其与现有的划分理论却是违背的。

以传统部门作划分的法律体系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发展已然显得捉襟见肘。原有的法律体系严重落后于我国几十年来在法治建设领域取得的伟大成就,脱节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法律体系这一概念已经被法治体系所覆盖和吸收,应当作为法治中的一个环节满足全面依法治国的新需要 [13] 。

3.3. 法律传播普及现有方式的低效性

现有的法律普及传播方式主要通过线上、线下宣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线上通过主流媒介进行传播 [14] 。线下举办讲座、座谈会,进行普法教育等。但在普法过程中,其实际内容也是以部门法来划分。例如在举办一场创业相关的讲座时,其受众是创业者,则讲座的内容主要与民商法相关,而极少涉及刑法、经济法、社会法等领域,但是创业过程中当然有着违法犯罪的风险,亦或违法劳动用工的情形,这说明普法内容如果没有跨越部门法律界限,普法效果就会受到限制,难以做到各部门法之间的交融与运用。

3.4. 法治实践中对法律部门划分的突破

即使部门法划分理论本身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但这仅是法律部门划分的问题,不能否定我国立法和法治实践的伟大成就。通过对法治实践的观察可以发现一种有趣的现象,法律规范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打破了部门法的界限,依照法律的适用重新进行了排列组合,这种排列组合是客观存续的。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在国家法治建设即为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基本环节。在法律的创制阶段,法因其严密的逻辑性展现着立法层面上体系的规范性和有序性。但在法律实施阶段,上述法律规范在面对事实时就需要进行解释和适用,换言之,法律规范最终将与事实相“对应”,这里的“对应”并不是一一对应那样简略,而是通过三段论进行演绎推理,应用型法律体系就产生于这一过程。社会生活是复杂多变的,在面对不同问题时就需要适用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或者不同效力层级的规范性文件,甚至是道德规范,也存在需要同时适用多个部门或效力层级规范来解决一个问题的情况。无论是以上哪种情况,可以发现有序的法律体系因与社会生活事实的碰撞变得纵横交错或者说乱序,其在原有法律体系中次序的改变并非人为干预,而是因法治实践自然形成的一种新次序,这种新次序或许难以用诸如章节此类的框架标题来展现,但是我们不可否认其在法律运行的过程中自然产生并客观存在着。

应用型法律体系将这一现象进行抽象概括,顺应法律运行规律,能够规避部门法划分理论带来的划分混乱等问题,新法的颁行与新的实务问题相对应能够合理解释新法在原有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应用型法律体系的构建能够增强普法的有效性,使得立法与其他法律运行阶段契合更加紧密,故建立应用型法律体系实有必要。

4. 如何构建应用型法律体系

4.1. 法治观念的转变是建立应用型法律体系的前提

法学研究的重点从“法律”转向“法治”是大势所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后其应当不断审视自身的内部矛盾以及与实践相结合时出现的问题并不断调整自己,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相适应,法律才能切实发挥其作用。

我国近代以来法学的发展倾向于借鉴日本、欧陆(包括苏联)大陆法系的理论与制度。随着苏联法学的影响,法律部门的概念被引入法学研究并且成为法学基本理论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现在,我国已经具有了丰富的法治实践经验,法学研究也不断深入,法学思想也应当更加开放。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国家更多采用的是普通法与衡平法的法学划分,这种划分显然不是为了构建严密的法律体系,而是以服务实际应用为目标的。

新中国成立初期,受到国际环境及政治因素等影响,能够学习借鉴的国外经验只能来自社会主义阵营,苏联的法律体系是新中国学习的主要对象,改革开放后虽不再受限于“以苏为师”,但对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制度的全面移植成为重建中国法律制度的捷径。如今中国已经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那么此后的发展不必局限于学习某种法律体系或是某国的法治经验,我们大可以集百家之众长,将各种法治经验综合服务于“法治中国”建设。

弱化部门法划分的观念是建立应用型法律体系的关键。2016年刘剑文教授提出了领域法学这一概念 [15] 。领域法学的提出实际上已经关注到了法律现象的复杂化和社会生活出现问题的集合性,借鉴领域法学消除学科壁垒、整合学科知识体系这样的理念,应用型法律体系的构建应当消除各法律部门之间的屏障。建立应用型法律体系的设想与领域法学的理念在某种程度上是相一致的,只有法治观念的转变才能真正使得应用型法律体系构建得以实现。

4.2. 现行法律规范是应用型法律体系建立的基础

法律规范作为社会规范,其在生效期间可以反复适用。“法律规范”这一概念有三层意思:一是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与道德等规范并列,重点强调其社会规制中发挥的法律规制的作用;二是立法成果的总和,其重点强调法律文本的存在与呈现;三是从立法成果中抽象出来的标准法律规范模式概念,属于逻辑层面的概念,法理的范畴。此处采用第二种含义。

截至2022年4月20日,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计292件,包括宪法1件、宪法相关法49件、民法商法23件、行政法97件、经济法82件、社会法27件、刑法2件、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11件。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显示,截至2023年2月16日,我国现行行政法规692件、地方性法规19,543件、司法解释813件。更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一万余件。

应用型法律体系虽然打破了部门法的划分,实现了分属不同法律文件条文的链接,但是在我国现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下,各法律部门或者说法律文件内还是有独特的价值取向和逻辑脉络,应用型法律体系不是对现有体系的取而代之,而是补充,所以现有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等融贯性应当受到应有的尊重和遵循 [16] 。

4.3. 以实务问题为导向,坚定不移追求“让法律落地”

让法律切实发挥作用,链接法律条文与法治实践是构建应用型法律体系的目标,可抽象表述为“让法律落地”。以实务问题为导向的“问题中心主义”也就成为了该体系构建的重要方法。

法治的核心含义可概括为“良法”和“善治”,善治是法治之目标 [17] 。法治国家的建设不仅仅是完善的立法,而应当追求良法的实现。善治是综合的概念,是国家、社会、公民等各主体协调一致,共建共享的,这就要求涉法主体都要“懂”法。涉法主体参与的法律事务不局限于某一法域内,也并非只涉及一种法律规范方式,故以单一法律部门进行普法实难见效,应用型法律体系提出以实务问题为导向,隐含之义即为不论法律调整对象的多样,法律调整方式的复杂,各问题所涉法律规范规模的不均衡等各种与传统部门法理论相违背的内容,坚持法律服务法治实践,不拘泥于理论教义,而是从法治的现实需求出发,构建法律条文与法治实践的桥梁。

应用型法律体系是一个理论层面的概念,其采用创新普法的方式在法治实践中产生作用,这符合马克思理论中认识来源于实践又推动实践发展的观点。普法是法律运行环节中的关键一环,其发挥的作用为使得涉法主体达到法治运行所设想的其应有的法律素养水平,以问题为导向的应用型法律体系能够有效提升普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现法律运行顺畅。

4.4. 引入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

应用型法律体系以实务问题为导向,具体实务的选取需要对社会运行的情况有量化的分析,这一分析过程可借助现代科学技术。

近年来大数据分析技术迅猛发展,大数据平台的构建逐渐由产品态转向集成态,分析技术从离线数据计算转向实时计算结果呈现,该技术可以与实务问题抓取相结合,对风险高频点进行检索,风险高发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事务的复杂性,能够有利于提高应用型法律体系建设初期整体框架搭建和中后期动态调整过程中的动向科学性。

人工智能迭代不断,如美国OpenAI最新发布的ChatGPT聊天机器人模型能够通过对数据的学习来模拟人类对话,该种技术或许将来可与应用型法律体系的呈现形式相结合,将巨量的法律规范与实务操作之间的对应关系存储于机器人的“脑部”,以灵活多变的形式进行展现 [18] 。

4.5. 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

我国长期以来以传统部门法为划分标准,这也影响了法学学科的发展,以法律部门划分学习方向成为主流,这从法学二级学科的设置中可见一斑,法学专业主要包括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等十个二级学科,这基本与传统的法律部门以及已经获得普遍共识新兴法律部门相契合。

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曾指出,我国法学学科结构不尽合理,传统学科照搬西方理论现象突出,新兴学科建设不足,与其他学科交融不充分。该现象展现了法学学科的不足与缺陷,也点明了法学体系发展的应有方向,即回应实践需要,满足法治国家建设需求 [19] 。现有法学学科体系与法律部门和法学课程的设置高度一致,滞后于丰富的法治实践,不利于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发展。结合现实情况来看,法学的发展应当是与时俱进或者说具有前瞻性的,具有交叉性质的学科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必不可少。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是法学发展的宏观要求,这一要求的落实或可带动应用型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发展。

5. 结论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的必由之路。我国在法律规范体系建立方面已取得重大成就,现阶段应当着眼于法的实施。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现阶段推动法治深入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连接立法与其他法律运行环节的普法工作仍存在着内容与形式上的许多问题,剖析问题的本质为我国法律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依部门法划分理论构建的部门法律体系,该种体系给法律实施带来诸多不便,主要体现为普法难度大、效率低,难以实现针对性和有效性的统一。本文注意到法治实践已然对现有法律体系作出了突破,法律在实务中的适用跨越部门界限,与实务问题的导向高度契合。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构建应用型法律体系”这一设想,并从多方面论证其价值和构建方法。

应用型法律体系的构建是对现有法律体系在实践环节的补充,能够进一步加强法律条文与法治实践的联系。应用型法律体系作为普法活动的基础是对新时代普法工作的一大创新,有利于弥补部门法律体系下法治实施的局限性,促进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建设,实现法治中国。但坦而言之,该设想还未能够进行大量的实践验证,希望能够在日后的普法实践中切实实施并不断完善。

基金项目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新媒体时代法治素养提升新路径探索——以创业就业中的法律风险防控为例”(202211258029)。

参考文献

NOTES

*通讯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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