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作视域下文化生态区保护再思考
Rethinking on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Ecological Area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摘要: 文化生态保护区作为“非遗保护中国实践”的重要举措,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重大成就。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加速,文化生态区的发展离不开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国非遗保护实践无论在实践层面还是在理论层面都为中国加入世界的全球化格局提供了绝佳的通道和平台,也为中国输入国际先进的非物质文化保护价值观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因此,有必要思考在国际环境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发展及总结当前文化生态保护区如何更好利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加强国际联系,对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国际化问题进行探究。
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measure of “China’s practice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the cultural and ecological protection area is a major achievement in the overall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my country. With the acceleration of global integration, the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and ecological districts is inseparable from international exchanges and cooperation. The practice of China’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provides an excellent channel and opportunity for China to join the world’s globalization pattern, both in practice and in theory. The platform also provides a good opportunity for China to import international advanced intangible cultural protec-tion values.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think about the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and ecological protection areas in the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and summarize how current cultural and ecological protection areas can make better use of the “Protecting Intangible Cultural Protection” to strengthen international ties and explore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Chinese cultural and ecological protection areas.
文章引用:汪屹鹏. 国际合作视域下文化生态区保护再思考[J]. 法学, 2023, 11(3): 940-945.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3135

1. 我国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研究现状

上世纪开始,我国的民族学者已经结合域外先进经验开始摸索建立我国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发展迅猛,经济发展携带着强势外来文化以不断冲击着中国传统文化,将民族地区的传统文化视为“糟粕”。好在一群有识之士对于民族文化的前瞻性与预见性,极尽全力保护传统文化并推动传统民族文化理论研究。

2007年我国首个国家级民族文化实验区——“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设立及省级保护区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领域从理论研究迈入实践探索阶段。学界对于民族文化保护区的研究以2007年作为分水岭,2007年之前的研究多以论证保护区或者试验区的可行性,以及创造相关域外概念中国本土化释义为主,穿插对于域外成功经验的比较论证。2007年以后,由于我国已经开始了对民族文化试验区的建立,相关研究的内容也从理论研究转变到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的民族文化,既保留民族特色也能与时俱进地跟上世界潮流,研究的方法也从单一的解释学或比较法的模式转变到跨学科整体性研究模式。从研究对象看,由于民族文化的保护耗时久、回报率低、与当地政府的财政情况及国家政策高度关联,所以研究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等富裕地方,西部地区则比较少。从研究内容看,我国现阶段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探索多元的保护手段和打通多民族文化的产业闭环。力图将中国民族文化与现代商业社会发展形成可循环的商业链条,注重民族多元文化商业性整合。但研究还缺乏对多区域协同治理、建设模式、评价机制等方面的探讨。本文立足保护区建设的整体层面,以民族保护区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对保护区发展建设的系统性研究和模式化建构,总结我国不同地域保护区建设积累的宝贵经验,提炼少数民族非遗整体性保护的“中国模式”,提出未来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对策,为世界范围内非遗资源的科学保护与有序传承提供经验借鉴 [1] 。

2010年2月,文化和旅游部下发《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进一步深化非遗保护和推动保护区建设。2018年12月,文化和旅游部又公布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保护区的法治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截至2020年5月,我国已先后设立23家国家级实验区,涉及17个省区市,其中11家为民族实验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建设了146个特色鲜明的省级保护区。已设立的11家民族实验区中,都为我国文化生态保护较为良好、扶贫任务艰巨的少数民族聚集区。其中羌族、武陵山(湘西)已经升格为国家级民族保护区。我国在保护区建设中积累的丰富经验为世界范围内少数民族非遗资源的整体保护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模式” [2] 。

2. 生态博物馆到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历史沿革

生态博物馆作为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前身,在上世纪90年代被引入中国,是国际合作的产物,经过相关学者探索和推动,旨在对特定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体保护。2004年我国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后,推动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尝试新的保护办法和措施。“整体性保护”就是其中的一例,我国“十一五”期间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设立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201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确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

2.1. 文化保护区1.0——生态博物馆

生态博物馆的概念最早于1971年在法国被提出。其基本观点就是:文化遗产应原状地保护和保存在其所属社区及环境之中。是基于传统封闭的博物馆而言的,是从冰冷的文物展示到“活体博物馆”的转变。体现了文化和其影响因素的整体保护的尝试。其“生态”的涵义既包括自然生态,也包括人文生态,对促进遗产保护和利用、地方发展以及对博物馆概念与功能的演变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3] 。

我国生态博物馆的建设从一开始就是与国际的生态博物馆界交流合作的产物,是国家间相互联系影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提现,生动展现了国际合作的重要性。1995年中国和挪威两国政府联合在贵州省六枝特区梭戛乡建立中国乃至亚洲第一个生态博物馆,挪威政府对中国建设生态博物馆长达8年的无私援助,在理论上、技术上和财政上全面地帮助我国。生态博物馆促进了当地非物质遗产的传承、弘扬、发展和保护。在生态博物馆区域,原生态文化保护工作非常明显地好于其他区域,文化展示表演空间得到了发展,例如梭戛长角苗至今仍保持着简单的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状态,他们的婚丧嫁娶风俗习惯内涵十分丰富,还有别具风格的音乐舞蹈和精美的刺绣及服饰艺术,建立生态博物馆正好将其活态并且整体保存下来 [4] 。

但是生态博物馆也有自己的局限,表现在只能覆盖极少部分的民族文化,由于场馆和地域限制,生态博物馆只能够将最具代表性的民族技艺带入博物馆,单一碎片化的展示对于整个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力度微乎其微。

2.2. 文化保护区2.0——历史文化名城

我国对于特定文化遗产的保护始于有历史价值的古董文物,早在1961年,国务院制定《文物保护和管理暂行条例》并设立“文物保护单位”。随着文物保护范围从古董和古迹扩展到历史建筑群与遗址,区域保护的雏形以文物保护的形式出现在法律中。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首次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的释义。隔年在住建部公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已被纳入城市规划体系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并明确划定保护对象、范围与保护措施。随后引入“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概念,涵盖历史建筑、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名城之间的历史区,增强了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实用性。2002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进一步明晰了“历史文化名城”概念,正式确定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名称,三个保护层次均有了确切的法定概念 [5] 。

历史文化名城是人类生存发展需求催生的产物。它的空间载体和形态特征始终以人为根本,以生产力为驱动,以文化为灵魂和生命,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但是历史文化名城还是着眼于古老的建筑或者古董,以实体物作为保护的客体。对于千百年来的民俗或者民族特定产物却没有明确规制路线,也缺乏对于产生古老建筑的特定习俗与工艺的传承和发扬 [6] 。

2.3. 文化保护区3.0——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

在我国最早撰文呼吁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刘魁立先生明确提出:“如果不能从整体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关注并进行综合保护,如果仅仅以个别‘代表作’的形式对已经认证的文化片段进行‘圈护’,那就可能在保护个别文化片段的同时,模视、忽略、遗弃或者伤害更多未被‘圈护’的优秀文化遗产。”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我国实践整体保护少数民族非遗的重大创新,其高度综合的整体性的保护内容更加是中国特色,同时这种特色离不开国际环境,不仅在发展当中需要借助国际力量,可以借鉴生态博物馆的模式,更重要是这种“中国模式”,对于提升我国的国际影响力和输出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价值观有重要意义。

生态博物馆建设的实践,为国家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继国际合作的生态博物馆后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建设中,我国通过设置文化生态保护区,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原状地保存在其所属的区域及环境中,使之成为“活文化”,它是生态博物馆这个先进理念在中国本土化的结果,强调民族文化整体性保护理念。人类的生存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适应自然环境的过程,而其发展过程则是认识自然规律的过程。民族文化的保护必须首先关注其现时状态,并加以整体观察和综合研究。现在已取得了显著效果。建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且经过我国文化和旅游部批准建立的特定区域。

中国的特色民族文化不仅是中华民族五千年来的演变活化石,也是我们中国强劲软实力的体现,更是世界的民族文化瑰宝。在论证国内的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如何寻找在去留之间的平衡点时,我们也应该注重国际合作保护以及跨区域协同保护机制的构建,以国际视角将国内民族文化传播到更远的地方,构建属于中国的民族话语权。

3. 生态保护区中外合作保护理论基础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一章当中“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第五章第十九条:在本公约中,国际合作主要是交流信息和经验,采取共同的行动,以及建立援助缔约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机制。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文件基本上都强调了国际合作的重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类性特点展示了该遗产具有世界价值,国际主体有义务对非物质文化进行保护,进一步完善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 [7] 。

3.1. 民族文化保护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贯彻国际合作原则,基于两个原因:第一,民族文化遗产具有普世性,需要各国的共同保护。民族文化是一种历史信息的载体,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人类在不同历史阶段中政治、经济、文化和艺术等各个领域的发展状况,展示了人类历史演化的全过程 [8] 。第二,国家特有的民族文化具有不可替代性,需要各国的合作保护。一旦某一种技艺失去传承人或者传承人改变了特定的区域生活,则民族文化将会被永久破坏且不可再生,不可再造。因而,民族文化生态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综合区,只有各国在国际范围内进行合作,才能有效地保护特定民族文化,从世界范围来看,《公约》只是提供了保护实践的大框架,它为各个国家的具体保护措施预留了较大的空间和余地。因此,各个国家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本国国情的具体保护措施,从而让各国的保护实践各具本国的特色。但是,这种特色存在的前提是:各国的具体保护措施必须符合《公约》的基本精神和精神框架。《公约》给我们提供了非物质文化保护的新框架。民族文化不仅是地区性的和局部性的,更是国际性的和全球性的。我们保护这些非遗的眼光和理念却是国际性的,保护的措施也有许多国际上可通约的共性。

3.2. 民族文化保护国际合作的法理性

民族文化不仅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也代表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正如1954年《海牙公约》在序言中所指出的“对任何民族文化财产的损害就是对全人类文化财产的损害”。世界上第一个文化遗产保护公约——1972《世界遗产公约》就在开篇着重强调了文化遗产是人类共同遗产的概念。公约第6条规定‚“……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合作对其予以保护。”文化遗产是全人类的共同遗产那么作为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民族文化遗产无疑也属于上述的是全人类的共同遗产,也应当纳入国际社会合作保护的范畴。

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与国际人权保护密切相关。国际人权是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人的尊严与价值的体现。《世界人权宣言》将文化权利纳入基本人权的范畴,奠定国家独有的文化权利国际合作保护的基础。民族文化的保护不仅是所属国家的责任与义务,更是全世界各国保存人类文化多样性、维护人类共同利益、保护国际人权的共同责任。民族文化的国际合作保护体现了国际法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和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最高价值,在维护和促进人类文明方面有着重要价值和意义。

4. 民族文化国际合作制度构建

4.1. 构建世界非遗保护的文化教育机制

我国2003年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成为缔约国。《公约》第十四条规定:教育、宣传和能力培养,各缔约国应竭力采取种种必要的手段,以便:(一)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主要通过:向公众,尤其是向青年进行宣传和传播信息的教育计划;有关社区和群体的具体的教育和培训计划;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管理和科研方面的能力培养活动;非正规的知识传播手段。(二)不断向公众宣传对这种遗产造成的威胁以及根据本公约所开展的活动;(三)促进保护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自然场所和纪念地点的教育。可见,构建对外非物质遗产教育体系,向国外普及世界遗产文化知识,是我国作为《公约》缔约国的义务和责任 [9] 。民族文化生态区的建设发展经验,这是我国在世界上对古老,灿烂的中华文明的展示和弘扬。在国际上,对世界遗产保护得怎样,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志,对国民来说是素质高低的标志。世界遗产是全人类共同的珍贵财富,保护世界遗产是对人类的巨大贡献,建立世界遗产旅游教育体系,探讨对世界遗产的保护,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工作。世界遗产旅游的各相关主体,在利用世界遗产时,一定要尊重和保护它们,“让更多的世界人民共享中华文明宝库及领悟中国风光之神采” [10] 。

4.2. 推动地区非物质遗产保护合作机制

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合作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首先就保护主体方面,主要是由地方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不同职能部门间交流合作,形成稳定的伙伴关系,使推动实施这些方法的工作人员更具主体意识加入保护行动中,从而创造积极响应并且灵活的合作关系,例如更多元的合作主体的构成,从各国之间的合作,到国家和国际组织之前的合作,再到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之间的联系,这样的方式为解决现有的国际合作中各方动力不足,渠道有限的情况提供思路。此外,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队伍也是至关重要的,可以促进知识资源、书籍和信息的交流,提高文化遗产合作项目开展的工作效率,对公众也起到了良好的宣传作用。最为关键的部分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发挥作用和职能,作为沟通和联系国际合作的桥梁和渠道,各项国际会议、学术会议,组织各国专家学者访问交流活动,传递保护理念和信息,有助于逐步形成稳定的合作与交流机制。

5. 结语

2019年11月6日,中法国际合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在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和法国总统马克龙见证下,中国国家文物局局长刘玉珠与法国文化部部长里斯特在北京人民大会堂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局长与法兰西共和国文化部部长关于落实双方在文化遗产领域合作的联合声明》(以下简称《联合声明》),为双方开展巴黎圣母院修复和秦始皇陵兵马俑保护研究合作出框架安排,虽然该合作重点是在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对于我们的民族生态区的建设有一定经验,我们也可以在民族文化生态区的建设当中加入国际合作的方式,旨在更好地利用国际资源,推动民族文化生态区的建设,共同维护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为此目标,我们应当将世界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合作内容法治化、规范化及常态化,将框架性内容形成可操作的行为准则。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创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从单一的项目性保护转向关注文化生态进行整体性保护的具体实践。随着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开始广泛验收,将实际保护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但是民族文化生态区的发展建设不能只局限于本国,随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地位日益提升,有必要在国际法的视域下再思考民族文化生态的新发展。使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同步进行,进一步探讨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国际合作有效途径,探索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保护与建设的成功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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