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变迁中的中国法学教育
Chinese Legal Education in Social Change
DOI: 10.12677/AE.2023.136524, PDF, HTML, XML, 下载: 212  浏览: 287  科研立项经费支持
作者: 邴长策, 杜国明*: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广东 广州
关键词: 社会变迁法学教育Social Change Legal Education
摘要: 中国的法学教育随着社会的变迁呈现出不同的面貌,古代法学教育扎根于传统文化而依附于儒学教育,近代法学教育饱受西方文明的冲击,现代法学教育历经曲折,当代法学教育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Abstract: The legal education in China has taken on different forms with the changes of society. Ancient legal education was rooted in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attached to Confucian education. Modern legal education has been greatly impacted by Western civilization, and modern legal education has gone through twists and turns. Contemporary legal education is facing unprecedented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文章引用:邴长策, 杜国明. 社会变迁中的中国法学教育[J]. 教育进展, 2023, 13(6): 3319-3322. https://doi.org/10.12677/AE.2023.136524

1. 引言

一国的法学教育,与本国的历史发展密切相关。研究法学教育,不应局限于法学教育自身,还应从社会变迁的视角来考察。社会变迁尤其是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变革,必然对法学教育提出新的要求,相应地会推动法学教育的变革。

2. 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学教育

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否存在“法学”,国内学者有不同看法。有学者提出“中国古代社会无‘法学’,也不存在‘法学教育’” [1] 的论断。笔者不敢苟同。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从这一角度看,我国古代社会是存在“法”的,也存在研究“法”的“法学”。尽管在名称上夏、商、周称刑,秦以后称律,但实质上就是“法”或“法律”。

中国古代的法学教育,主要指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法学教育。它扎根于自周秦以来所形成的中国传统文化并依附于儒学教育。中国古代的传统文化在东亚大陆自成系统、相对独立。从法文化的角度看,截至19世纪中叶以前,历史上虽历经变乱,朝代更迭频繁,但始于周秦,成于两汉的一套以纲常名教为核心的社会治理模式及其运作机制,并未出现过根本性的危机,反而凭借这一套模式,一度使中国古代文化在人类同类文化形态中处于领先水平,并对周边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中华文化辉煌灿烂,孕育出的“中华法系”独树一帜,著名的法律史学家张晋藩教授总结中华法系的特点时提出:“第一,儒家学说为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但也融合了道、释的某些教义。第二,‘出礼入刑’,礼刑结合。第三,家族本位的伦理法占有重要地位 [2]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的法律是依附于儒家的伦理学说之上的,相应地,法学教育也是依附于儒学教育的。儒家学说在整个古代中国尤其是封建社会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所谓的法学教育就是训导人民如何守法,如何服从统治。古代中国的法学教育,无论是私学教育亦或是官学教育,“由于法律被视为统治工具,并无平等、正义等价值理念蕴含其中,所以中国的律学教育不可能旨在培养人们‘善’与‘正义’的观念,法令仅仅是作为礼治的辅助手段而要求官吏掌握 [1] 。”君王不受法律约束,古代中国的法律缺少平等性,人们对权力顶礼膜拜,这种权力至上的价值观念源于传统的法律文化,人们形成了“圣君贤相”的权力依赖心理,将社会秩序和良好生活的愿望完全寄托在某个人身上,而不是通过制度创新从根本上解决权力滥用问题。因此,一个专制的王朝被推翻,代之而来的是另一个专制的王朝。法学教育是一种指导人如何登上权力顶峰、如何统治民众的教育。

3. 建国前的中国近代法学教育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和工业革命时代的到来,中国古代高度发达的法制文明,日益显示出其僵化落后的弊端。自鸦片战争开始,中国陷入了被动挨打的局面,一些思想先进的中国人为了救国图存,主张学习西方列强的科学技术与政治制度。从此,中国的法学教育进入了近代时期。

古代中国的法学教育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依附于儒学教育之上,没有自己的独立地位。到了近代,法学教育又受到外来文化的强烈冲击。甲午海战后,清政府派大臣赴日本考察,学习其自明治维新以来政治、法律等制度。中国法学教育由此进入了一个兴盛时期。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法律作为专门科目在中国近代高等教育中首次得以设立。清末法政学堂的课程设置、教材、师资无不深受日本影响。当时,学习日本成为主流意见,而新兴的法学教育机构则成了日本法学登陆的滩头阵地。“大陆法系的法律架构显然是以日本法学教育为载体而输入中国的 [3] 。”此后的五年里,北京和各省先后建起了25所法政学堂,此外,六所相当于综合大学的“大学堂”设有法律系科。至1909年,全国共有法政学堂47所,学生12282人,分别占学堂总数的37%和学生总数的32%。从1912年至1925年,仅法政专门学校即占全国学校数的40%左右,学生数更是占全国学生数的60%左右,这些数字还不包括大学法科。大学法科中,北京大学自1913年至1923年间所毕业的法科学生数占全校毕业生总数的46%左右。1932~1949年间,法科学生数亦占全国学生总数的20%以上 [4] 。一时之间,法学成为显学。

4. 建国后的中国现代法学教育

1949年,以马列主义为指导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法学教育从此进入了现代时期。中国现代政治制度的变化决定了中国现代法学及法学教育的命运。由于过分强调马列主义的阶级斗争说,新中国的法学教育发展时升时落,甚至一度被取消。这正应验了美国法学家庞德的一句名言,“法学教育是法律的基本问题,而法律是宪政的基本问题 [5] 。”中国现代法学教育的发展史即是中国现代法律命运的变迁史,同时也折射出中国现代政治制度的演变。

新中国成立后,法学教育在全面废除旧法的背景下形成了基本格局。当时,法学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培养专政人才,据统计,在1949年,全国共有205所高等专科以上学校,其中公立124所,私立81所,设有政治、法律院系的共计53所 [6] 。国家统一办学,政府将私立学校全部收归国有。仿照苏联模式建立中国人民大学,教育部1952年提出“以培养工业建设人才和师资为重点,发展专门学院,整顿和加强综合性大学”的方针,对全国高校进行调整,成立了四个政法学院和十一所设有法律系的综合性大学。这一调整深深打上了计划经济的烙印,影响至今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在课程设置上,1953年,教育部指导法学院应开设“马列主义关于国家与法权理论”、“苏维埃国家与法权史”、“苏维埃国家法”、“苏维埃民法”、“苏维埃刑法”、“中国国家与法权史”、“苏维埃民事诉讼法”、“苏维埃行政法”等课程。从这些课程设置上看,新中国的法学教育以马列主义为指导,深受苏联的影响。

1958年以后,中国法学教育开始滑坡,直至“文化大革命”时完全被取消。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迎来了我国法学教育的春天。法学教育规模不断扩大,各种形式的教育纷纷举办,从中专、大专、本科一直到硕士、博士,层次多样,此外,广播电视大学、职工业余大学、管理干部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办学方式相继出现,在校的本、专科生人数剧增,教师队伍迅速扩大,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的中国法学教育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与完善,正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尤其是在1992年以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确立,法学教育的指导思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已逐步转变。

5. 新世纪的中国当代法学教育

2001年12月,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入WTO标志着中国全方位、高层次地融入全球化的进程。从一般意义上讲,全球化是指在全球范围内展现的全方位的沟通、联系、相互影响的历史进程和趋势。从内容上看,包括由经济全球化所引发的文化、生态、法律等诸多领域的沟通、交往和联系的加强。由于WTO的基础是规则,因此,中国入世后,现行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将不可避免地面临挑战,甚至可以说一场新的法律革命正在酝酿,中国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法律规则的国际化,即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的接轨问题,其次是法律合作的国际化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具有国际法律知识、懂得WTO规则、具有国际视野和开放胸怀的法律人才。法律人才需求的国际化决定了以培养法律人才为己任的法学教育国际化的趋势。

WTO引发的法律全球化的趋势,要求我国当代法学教育必须在教育理念、教育制度、教育内容、教育主体和客体、教育手段等层面上具有开放性和前瞻性,立足本国,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大胆引进公平竞争机制,给法学教育的发展提供一个开放的舞台。继承本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精华,面对未来各方面的竞争,迎接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的挑战。

基金项目

基金项目:广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一带一路背景下粤港澳大湾区教育国际化研究”(2020WQYB017)。

NOTES

*通讯作者。

参考文献

[1] 杨振山. 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 政法论坛, 2000(4): 136-148.
[2] 吕世伦. 法理的积淀与变迁[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1: 772.
[3] 方流芳. 中国法学教育观察[J]. 比较法研究, 1996(2): 121.
[4] 汤能松, 王清云, 张蕴华, 阎亚林. 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律教育发展史略[M]. 法律出版社, 1995: 236.
[5] 贺卫方. 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304.
[6] 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 [M]. 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84: 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