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重,老年人社会参与权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其中涉及政治参与、经济参与、公益参与以及组织参与等不同领域。但目前我国老年人的社会参与权缺乏系统性法律制度的支撑、老年人在社会参与中也遭受着年龄歧视与社会排斥,同时权利救济路径也面临缺失。对此,可以通过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权立法、执法的保障机制,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权的救济路径,使老年人在社会参与中更好的实现自己的价值。
Abstract:
With the increasing degree of aging in our country, the importance of social participation rights of the elderly is more prominent, including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economic participation, public interest participation and organizational participation, which are deeply embedded in the social structure. But at present, the social participation rights of the elderly in our country face the lack of systematic legal system support, the elderly in social participation are also suffering age discrimination and social exclusion, the lack of rights relief path, etc. In this regard, we can improve the guarantee mechanism of legislation and law enforcement of the social participation right of the elderly, and at the same time improve the relief path of the social participation right of the elderly, so that the elderly can better realize their own value in social participation.
1. 引言
伴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这意味着人口老龄化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 [1] 。
人口老龄化时代的到来对于老年人社会参与的影响虽然不是决定性的,但也是不容忽视的。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有着多方面的益处,一方面老年人可以在参与社会活动中找寻新的社会角色,获得新的社会身份认同感,降低角色中断对其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还有利于缓解目前我国老龄化加剧所带来的社会矛盾 [2] 。可以看出探析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的社会参与权面临的实际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因此,本文首先阐述了我国老年人社会参与权的理论基础与体系划分,其次详细分析了我国老年人社会参与权面临的现实困境,最后针对其中的问题提出了实现老年人社会参与权的有效路径。
2. 我国老年人社会参与权概述
2.1. 我国老年人社会参与权的基本内涵
首先,老年人的社会参与是一种行为和活动,是其为了发展和实现自我或社会利益进入社会活动的过程,其次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包含了多个领域,涵盖政治、经济、公益和组织等领域。因此,老年人社会参与权指的是老年人为实现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在国家、社会、社区与家庭层面所从事的关于政治、经济、公益以及组织等相关活动的权利。
2.2. 我国老年人社会参与权的体系划分
对于老年人的社会参与权而言,其并非是一类亦或者是一种权利,而是由多种具有共通性、相互交叉性以及运行关联性的权利所组成的集合体。老年人社会参与权主要体现为四种类型的权利,具体包括政治参与权、经济参与权、公益参与权以及组织参与权,而且这些权利也因各自具有显著特性而在具体领域形成特定的权利体系 [3] 。
2.2.1. 政治参与权
政治参与是指社会中普通公民基于某些权利诉求,通过合法方式与外部政治体系进行交互,从而达到实现其正当价值目标的行为过程 [4] 。老年人的政治参与权则是强调了老年公民合法地参与政治生活,合法的运用政治权利,实现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申诉控告权、检举权、批评建议权等权利,同时也包括老年人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等政治自由不受干涉的权利 [5] 。
2.2.2. 经济参与权
老年人的经济参与权在社会参与权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老年人的经济参与权意味着老年人可以积极参与经济活动,以各种形式参与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的收入,维持生活的需要 [6] 。老年人的经济参与权更多强调的是平等就业权,这意味着具有就业资格的老年人在参与经济生活,寻求工作时,应受到平等的对待,禁止就业中存在的老龄就业歧视,同时也意味着老年人可以自由的选择工作、参加就业培训课程以及享受最低工资标准保障等基本人权。
2.2.3. 公益参与权
公益是人类迈向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社会中的公益组织正不断兴起,具体包含了社区服务、环境保护、健康卫生、宣传教育等方面。而老年人也在逐渐成为社会公益的重要参与者。例如社区中不断涌现的老年人宣传员、组织员等。公益参与权包含了消极和积极两方面的内容,首先,在消极方面,老年人是否参与公益活动,应当由老年人自主选择,任何社会主体都不得强迫干涉老年人参与公益活动;其次,在积极方面,老年人参与公益活动时,应享有保障权,社会应对老年人参与公益活动提供人身保险、医疗救助等保障 [7] 。
2.2.4. 组织参与权
老年人组织参与权的内涵包括老年人既可以作为老年组织的创立者,维护、完善其创立的老年组织,也可以作为参与者,申请、加入各类社会老年组织而满足其自身发展的需要。老年人可以通过参与组织活动,相互交流,丰富老年人自身的精神文化生活,通过一定的娱乐活动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3. 我国老年人社会参与权面临的困境
我国老年人社会参与权面临的困境与前述老年人的政治、经济、公益、组织参与有着密切的联系,老年人的社会参与权在现实社会中面临的挑战是多重的,一方面来自于老年人社会参与权缺乏系统性法律制度的支撑;另一方面是由于老年人在社会参与中容易遭受年龄歧视和社会排斥,同时老年人社会参与权受到侵害时,相应的救济途径面临缺失。
3.1. 老年人社会参与权缺乏系统性法律制度的支撑
在如今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形下,我国已经初步搭建了老年人社会参与制度,其中包含了《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政策法规体系。但是目前针对我国老年人社会参与的法律制度缺乏了系统性支撑,在立法原则以及立法模式的选择上都存在着不足。首先,在立法原则层面,老年人在社会参与中受到年龄歧视以及社会排除,老年人社会参与的平等原则遭受着强烈的冲击。其次,在立法模式的选择层面,目前针对老年人社会参与制定的零星政策法规无法有效保障老年人的社会参与权。老年人的社会参与权涵盖了政治、经济、公益以及组织等多方面的内容,目前的政策法规缺乏统一性,对权益的保障散落于多处,无法真正有效地将法律制度的保护作用发挥。
3.2. 老年人社会参与中的年龄歧视和社会排斥问题
年龄歧视和社会排斥极大程度影响着老年人的社会参与权。这是一种基于某类群体的年龄而恶意对待他们的行为。老龄歧视如今已经成为了继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之后的第三大社会歧视问题,成为实现和谐老龄化的主要障碍之一 [8] 。虽然在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社会资源是存在稀缺性的,因而会有不断的竞争存在,出现优胜劣汰的局面,老年人在这样的社会资源竞争中必定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如今的人类社会赋予了人们普遍的人权,对老年人的年龄歧视和社会排斥是不合理的,老年人在社会参与中应受到平等的对待。
3.3. 老年人社会参与权救济路径缺失
在老年人的社会参与权受到侵害时,如何对老年人的权利进行救济是保障老年人社会参与权的最后一道屏障。但是目前在司法上,我国老年人的社会参与权正面临着救济路径的缺失,一方面在于《宪法》虽然在最高层面对老年人的权利进行了抽象的界定,但是由于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不存在对应的宪法法庭,因此宪法也不具有可诉性;另一方面在于老年人虽然目前在社会上属于弱势群体,但是在现实中与其对应的专属救济渠道尚未得到建立,使老年人无法真正得到司法的救济。
4. 实现我国老年人社会参与权的路径分析
4.1. 完善我国老年人社会参与权立法的保障机制
权利的实现一定离不开对应的制度保障,倘若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权利也无法真正得到实现。因此,可以通过完善立法,建立制度性保障,维护老年人的社会参与权。
首先,在立法原则上,第一要坚持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老年人社会参与权的重中之重,平等原则应体现为对内和对外双平等。在对内平等方面,针对老年人社会参与权的立法应保障不同年龄、不同情况的老年人都能平等的适用法律,都能平等的受到法律的约束;在对外平等方面,这种平等是指老年人在社会参与中与其他社会主体受到平等的对待,不能因为年龄的增大而受到歧视。第二要坚持相称性原则,老龄化进程在我国仍会不断推进,而我国社会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情况存在着差异,立法必须符合社会现状才能发挥法律的作用。因此,国家在制定针对保障老年人社会参与权法律时,不仅要坚持平等原则,而且要结合目前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综合情况,以及老年人群体的综合现状,符合相称性原则。其次,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可以考虑建立统一的《老年人社会参与法》,将老年人的社会参与权直接以统一的法典形式确定下来,将分散于诸多政策法规中的零星立法统一于一体。统一的立法不仅可以更加明确老年人社会参与权,同时也让老年人在社会参与中实现有法可依。
4.2. 完善我国老年人社会参与权执法的保障机制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若没有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将法律落到实处,权利也无法真正得到保障。老年人社会参与权面临的诸多现实困境,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目前我国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没有为老年人创造一个合适的环境。在完善我国老年人社会参与权执法的保障机制方面,可以以反对年龄歧视为中心,辅之以政治、经济、公益与组织参与方面的执法,全方面保障老年人的社会参与权。
首先,在以反对年龄歧视为中心的执法方面。年龄歧视是目前老年人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老年人参与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容易受到年龄歧视 [9] 。因此,在执法保障老年人社会参与权层面,可以以查处各种形式年龄歧视为中心内容。其次,在保障政治、经济、公益与组织参与方面的执法方面。第一,在保障老年人的组织参与执法方面,应保障老年人可以顺畅的参与各项政治活动,在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技术进行宣传政治参与的同时,也要运用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方式进行宣传,例如报纸、广播等形式,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政治参与权;第二,在保障老年人的经济参与执法方面,可以鼓励各地的地方政府开展针对保障老年人经济参与的专项活动,例如组织开展有意愿的老年人进一步学习经济技能,同时也要关注老年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时的公平性,保障老年人的经济参与;第三,在保障老年人的公益参与执法方面,可以通过立法树立老年人的公益参与自由权,用法律的形式确定老年人的公益参与,同时执法机关也应切实避免老年人被强制参与公益活动;第四,在保障老年人的组织参与执法方面,一方面同样要落实老年人的自由选择权,另一方面执法机关应秉承着审慎的原则核查老年人参与的各项组织,查处、清理违法的社会组织,为我国老年人的发展保驾护航 [10] 。
4.3. 完善我国老年人社会参与权的救济路径
老年人社会参与权的救济路径是实现老年人社会参与权的最后一道保障。因此,我国可以通过为老年人提供专属公共法律服务以及设立专属老年审判法庭,为老年人提供救济路径。
首先,可以为老年人提供专属的公共法律服务。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规划,为了实现法律服务均等化设立的法律服务 [11] 。在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方式上,可以兼采有偿和无偿两种法律服务方式。针对有偿提供的法律服务,政府部门可以设立专属的老年人法律案件业务类型,让法律服务机构可以专业细分化老年人领域的案件,同时可以为该领域的案件标定合理的收费标准;针对无偿提供的法律服务,在经费方面由政府部分支持,为经济条件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律师。
其次,可以设立专属老年审判法庭。在法院的内部专门设立用于处理老年纠纷案件的部门,设立专属老年审判法庭,将涉及老年人的案件专门化处理。在我国法院内部存在着少年庭等用于专门处理青少年案件的法庭。而对于老年人来说,目前也越来越需要这样的专属法庭来处理涉老案件,原因在于目前互联网的发展虽然也为司法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例如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等技术的运用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但是很多老年人并不会使用互联网技术,这在很大程度上给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带来了不便。因此,设立专属的老年审判法庭可以用司法保障老年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