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现代平台摆脱了旧传播媒体的治理形式,而主要依据平台自拟的平台规则、算法与大量平台工作人员来进行治理。从依靠政府治理转变为在政府领导下的平台自治,是由于平台自治有其独特的优越性,政府的力量再强大也不足以对一个网络平台中上亿的用户进行治理,更何况用户们可以在世界各地,每分每秒在平台传播信息,同时政府由于处于平台外部,技术没有平台成熟,政府在高强度、低效率的治理过程中必然会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相比之下平台能够更灵活、高效、低成本的进行平台治理。当今这种平台治理模式,被称为“政府–企业–个人”三元治理模式。
2. 平台言论自治中的挑战:实体与程序的双重缺陷
平台言论自治的背后,涉及的是平台用户的言论自由、个人隐私、名誉权等重要内容,这就意味着平台言论自治应当是公平、正义的,应当在不侵犯用户合理权利的前提下维护平台形象与秩序 [1] 。现行的平台言论自治模式,采用算法与人工结合,依据平台与用户的协议进行封号、删除评论、禁言等治理措施,且用户被处理后很难得到权利救济。
2.1. 实体性问题
平台言论自治中的实体性问题的根本是各种平衡问题,包括平台言论自治权利来源不明确、平台与用户的地位不平衡与不同法域赋予公民多种权利的冲突。
2.1.1. 平台言论自治权利来源不明确
平台言论自治权的权利来源可以参考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他认为自然赋予了人支配自己的身体绝对权利,社会公约也赋予了政治体支配其成员的绝对权力 [2] 。而社交平台用户在注册新账号时,往往需要勾选同意一些平台规则或用户协议才能完成注册,这一环节可以视为社交平台与用户签订了合同,将自己的部分权利让与给平台,使平台被赋予对用户的言论进行治理的权力。在法律法规层面,我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以及信息网络侵权相关的司法解释,分别对平台治理义务做出了强制性规定和豁免或减轻平台法律责任的条款,即平台发现违法信息必须治理,并在不知情侵权行为或在知情后采取了适当治理侵权行为的措施都可以获得豁免。
可以看出至今还没有针对平台自治权利成体系的法律规定,目前主要靠政策支持与零星的法律强制性规定作为平台权力来源,所以平台的自治权仍处在模糊不清的状态,再加之对平台没有形成完善的监管机制,则会导致平台权力过度扩张,平台滥用权力变得更为频繁。
2.1.2. 平台与用户的地位平衡问题
平台不断发展,带来的不仅是用户享受更多种多样的服务,平台的力量与权力也不断扩张,微博、推特、谷歌这类平台已然成为了当今的超级平台。面对如此强大的超级平台,用户权利是否能够得到保障成为了问题。首先,这些超级平台作为市场主体,无一例外的特点是私权性与趋利性,这就意味着,平台在进行言论治理时,首要考虑到的是自身利益而不是公众与个人利益。其次,在规则的制定方面,无论是用户注册协议还是平台公约,由于平台用户个人力量弱,集体力量又难以聚集,使得用户处于弱势地位,平台选择性忽视了用户的意思自治,平台规则仅体现了平台一方意志而用户并未参与制定过程,用户能选择的只有放弃使用平台或同意平台规则。平台规则中,多对用户的义务与平台的权利做出规定,平台拥有大量权利而对于用户不需要负什么责任。
2.1.3. 不同法域赋予公民多种权利的冲突
当今网络发展带来的是平台的全球性,平台不再有地理位置之分,全世界各地的人都可以在同一平台互动,但各国用户处于不同法域,法律制度必然不同,而平台在进行言论自治时,多依照平台公司总部所在地的法律进行治理,就有可能会出现不同法域的法律冲突。
其一,欧盟的被遗忘权。欧盟的被遗忘权起源于“西班牙谷歌诉冈萨雷斯被遗忘权案”1,由谷歌能够搜索到于1998年进行的财产强制拍卖的公告,其中包含马里奥·科斯特佳·冈萨雷斯的名字和其被拍卖的财产信息,而冈萨雷斯认为拍卖程序早已结束,已没有可被谷歌查询到的必要,则向西班牙数据保护局提交投诉,要求谷歌删除链接,西班牙数据保护局支持了他的请求。而谷歌不服提起了诉讼,该案在欧盟法院审理,最终法院认为谷歌应受《欧洲数据保护指令》制约 [3] 。1995年《欧洲数据保护指令》第六条规定,数据控制者要确保个人数据被“公平合法”地处理,并且收集信息要以“特定、明确、合法”的目的收集,不会与这些目的不相容的方式对信息进一步处理,且有必要时保持更新,信息保存时间不超过收集数据或进一步处理数据目的所必需的时间。该案过后,被遗忘权确立并经常被使用以维护用户自身权利 [4] 。
其二,欧盟被遗忘权与美国第一修正案的冲突。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可见美国在个人隐私与言论、新闻自由的权衡上更重视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而被遗忘权恰恰相反。这种冲突,导致人们担心新闻能否在支持被遗忘权的地区进行正当的传播,同时合法的言论能不能避免由于被遗忘权的过度扩张而受到侵害。事实上,这种担忧也不是凭空产生的,谷歌删除的链接有许多来自新闻网站。对于美国而言,其已经树立的美国第一修正案的体系也受到影响,在饱受舆论争议下,美国加州于2013年签署了一项法案,称之为“橡皮擦法案” [5] ,对于未成年人,其在网络上的言论与记录可以要求被删除,值得注意的是,可被“擦除”的仅是本人的言论和记录。但这项法案确实推动了被遗忘权在美国的发展,以及使美国第一修正案受到了更多的舆论冲击 [5] 。
2.2. 程序性问题
2.2.1. 平台规则制定缺乏用户与公权力参与
当今的平台用户覆盖面极广,许多大型平台的用户数量超越了绝大多数国家的人口数量。平台规则成为了治理几亿人在平台言论的依据,其影响力之大、范围之广,令人咋舌,可以说平台行使了“准立法权”,但平台规则制定不仅没有公权力的介入与监管,更没有用户的参与,多依靠平台聘请的法务团队,并不能保证平台规则是合理公正的,加之格式化协议泛滥,平台规则的适用性存疑。处于政府缺位的情况时,用户作为受平台规则影响的人,也未参与平台规则的制定,这不符合民主、不具备政治合法性,因为在民主理论的视角下,当有社会影响力的规则由受其影响的人决定时,而不是由外来的“统治阶级”决定,这些规则才获得了政治合法性。民主的本质是使多数人与少数人的意见有机会持续讨论参与公众意志的形成,民主不是多数主义,而是对话交流的产物。绝大多数平台显然没有给予用户坐下与平台平等协商的机会。
2.2.2. 言论自治程序缺乏透明性
随人工智能发展,算法无疑已经成为了平台言论治理的主要方式,相比于人工,算法起到先行的筛选作用,其效率高,成本低,全天候待命。但“算法黑箱”一词也在算法广泛运用过程中出现,其来源于弗兰克·帕斯奎尔在书中提到,美国正处于被高科技业与金融业的算法所操纵的黑箱社会状态,算法的规则、设定的数值及特权都被藏于黑箱 [6] 。首先,算法的高技术性使得大多数用户难以理解其运作机制,加之平台算法的不透明性,用户更无法发现平台算法的不合理之处,则无法对平台运用算法的言论自治进行监督。其次,算法运作需要收集大量数据,其中就包含了用户的个人隐私,平台不公开数据的使用程序,就意味着用户信息有可能被非法使用或泄露。并且算法有可能成为平台进行非法行为的幌子,算法所包含的各种逻辑、数据、运算过程,很容易给人一种科学、公正的假象,用户多会认为并无问题,而安心使用平台,而算法最致命的就是平台利用其不易懂性对用户进行欺骗,从而施行非法行为,如控制言论、煽动群众。
3. 应对平台言论自治挑战对策
尽管平台进行言论自治存在诸多问题,但它仍是现如今最适合互联网平台言论治理的途径。当今学界有对于平台自治性质的讨论,实际上最重要的问题无关其性质而是平台言论自治是否合理合法。
3.1. 构建平台言论自治问责机制
随着全球化与互联网运用更为频繁,使得权利来源变得多样化,出现了新的合法性问题。对于国际组织,其实现了超越国界的治理,行使了许多类似国家的权力,如欧盟、世界银行等,但对于其行使权力却缺乏民主问责机制的批评也随之而来。近年,学者们也在寻找使得平台自治具有政治合法性的方法。
如今的平台自治,已经不单单属于私法范畴,也同样具有了公法属性,一些平台已经意识到了平台监管需要向行政法的原则和价值观靠拢,令平台监管具有透明性、民主性及政治合法性。非政府监管组织没有国家或是地域的限制,能够对互联网问题形成良好的监管效应,但当今多是对互联网基础设施进行监管,如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是属于对IP地址进行管理的非盈利国际组织,但在它之前,其职能是在美国政府合同下主要由IANA行使,可见对IP的管理分配就经历了从“国家主义”到“国际主义”的转变。类似于ICANN的组织被称为元监管组织,不同于其他监管组织也许是为了追求私主体利益,元监管组织主要目标是为了对平台的人权保障状态进行评估,并提供解决框架,积极参与内容监管。
通过构建元监管机构能很好解决国家间法律冲突的现状,其替代国家行使人权保障职能,避免了国家间意识形态的不同,由不同国家的专业人士组成还避免了对某个国家或地区的偏向保证了其中立性。
3.2. 完善平台言论自治错误行为事后司法救济途径
法院虽审理平台侵害用户的案件,但多为用户个人提起,无力对抗平台强大的力量。若完全从契约自由角度出发,法院不对平台规则进行违法性审查,放任不合理规则的存在,用户权利必然得不到保护。同时平台的格式化条款没有针对个案的特殊性,法院不应每个案件都仅从平台一致的条款对不同的情况进行审理,法院对该类诉讼的处理处在考量平台规则效力层面,而不对合理性进行审查。法官应发挥能动性,对平台规则进行积极审查,以保护用户权利。并且在诉讼类型上,应当发展该类案件的集体诉讼与公益诉讼。首先,用户的一条或是多条言论被删除,其包含的价值是比较小的,若用户采用个人诉讼,所花费的精力与费用跟言论价值完全不成正比,同时这是现如今此类案件数量少的原因之一。采用集体诉讼,使得用户被侵害的权利相加,对数量庞大的用户来说是值得去维权的 [7] 。其次,平台不合理删除言论,背后侵害的是公众的言论自由与知情权,同时公益诉讼能通过非政府组织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以对抗平台,相比个人诉讼能减轻诉讼双方力量的失衡。
3.3. 提高平台算法的透明性
平台在透明性问题上,需要更加深入,发布透明度报告值得鼓励也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但不应成为平台用于躲避关于平台透明度舆论的工具,不能仅公开无关紧要的数据,而应当针对言论删除标准问题进行详细的回应。本文建议要求平台公布每个删除行为背后的事实、原因与结果的简单摘要,使每一言论自治行为都能被查询,被追责。
对于算法如何使其具有合理的透明性,美国计算机协会提供了比较好的范例。其公布了算法治理七项原则:知情原则、访问和救济原则、可问责原则、解释原则、数据来源处理原则、可审计原则、检验和测试原则。算法治理七项原则能较好解决当今平台运用算法进行言论自治的现有问题,建议参考其制定规章制度对我国平台进行约束 [8] 。
4. 总结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互联网平台出现了言论爆炸,给平台带来了一系列监管难题,作为私主体的平台也逐渐转向了公共治理者,具备了一定的公共性,其通过对不良言论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行使着准行政权,但当今仍存在实体与程序上的不足。对于平台这类具有公共属性的私主体也应当采用行政法的原则与价值观加以约束。建立问责机制使得平台能够跨越法域受元监管机构监督,司法机关审理平台侵犯用户权利时,应当对平台规则进行适当的合理性审查,并发展该类案件的集体诉讼与公益诉讼,同时也应考虑提高平台算法的透明度,实现用户与平台地位平衡,兼顾效率与公平正义的平台言论自治体系。
NOTES
1Google Spain SL v. Agencia Espan olade Proteccion de Datos, Case C 13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