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发展新形势下政府干预经济的法治化
On the Rule of Law of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in the Economy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DOI: 10.12677/OJLS.2023.114335, PDF, HTML, XML,   
作者: 邵 东:海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海南 海口;苏小妹:陵水中学,海南 陵水
关键词: 政府干预法治化市场经济法Government Intervention Rule of Law Market Economic Law
摘要: 随着全球新冠疫情的不断发展,疫情防控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也日益深远,经济发展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和模式。在此种情况下,政府作为“看得见的手”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将更加直接明显,政府干预经济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找到疫情防控和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平衡点,如此才能提高我国经济抵御风险的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ew global epidemic, the impact of epidemic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n economic development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profound, and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also presents new characteristics and patterns. Under such circumstances, the influence of government as the “visible hand” on economic development will be more direct and obvious.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in the economy must find a balance between epidemic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nd the decisive role of the market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law, so as to improve the ability of China’s economy to withstand risks and promote high-quality economic development.
文章引用:邵东, 苏小妹. 论经济发展新形势下政府干预经济的法治化[J]. 法学, 2023, 11(4): 2348-2352.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4335

1. 引言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政府作为宏观调控的主体,用“看得见的手”对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服务保障作用。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政府适当干预经济发展,制定适合经济发展规律和特点的经济政策,有效解决市场配置的弊端,则能够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反之,如果政府过多干预经济发展,管的过多,管的过死,甚至是以疫情防控等借口干预市场的资源配置,则会对经济发展产生不良影响。违背了价值规律,最终损害的仍然是人民群众的利益,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目标。

2.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形势

随着新冠疫情的蔓延发展,不可避免的影响到了经济地发展。世界经济进入下行趋势和疲软阶段,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受到影响,全球以及我国的经济呈现出新的形势和特点,尤其是疫情防控常态化机制的建立,使这种新的特点可能表现出长期性以及全局性的特点,研究这些新的形势和特点对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特别的意义。

2.1. 经济发展出现新的特点

第一,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增加。随着全球疫情的影响,导致未来的不确定性明显增加。疫情的发展实际是远超预期的,尤其是对工业基础薄弱、医疗资源较少的发展中国家影响更大。这种影响是世界性、全球性的,发展中国家作为全球产业链不可或缺的一环,势必会影响全球的经济,增加不稳定性,这给全球经济发展带来新的趋势和特点。同样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人口大国,疫情带来的经济压力对我国也是一种挑战,如何应对这种新的经济发展趋势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1] 。

第二,全球经济下行压力大。近年来,全球经济形势正在发生复杂变化,尤其再加上疫情的影响,双重叠加,多重因素影响使世界经济的增长进入疲软的状态。经济下行压力大,增长趋势放缓,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盛行,逆全球化出现。直接导致全球的贸易量、订单量逐渐减少,就业压力增加,居民收入降低,同步导致消费的降低,市场需求减弱,各种因素导致经济衰退、疲软。

第三,全球产业链受到冲击。疫情的持续蔓延,必然导致产业链受到影响,产业链风险增加,产业链的前端和后端无法形成闭环,直接影响到国际贸易。国际现有的产业链还是较为分离的,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并不是一体的,这种模式的产业链抗风险能力弱,容易受到诸如疫情这种外部因素的影响,此次疫情暴露出传统的全球产业链布局的不安全性和不科学性。我国作为全球产业链的重要环节,也必然会受到疫情的影响,所以要及时转变发展模式,减少对全球产业链的依赖,着力扩大内需和国内统一大市场,逐渐形成新发展格局 [2] 。

2.2. 风险与挑战并存

第一,疫情对经济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但是中国采取有效措施和政策遏制疫情,取得防疫胜利。这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机遇,使其在全球经济的发展中抢到先机、抓住机遇。国家同步出台各种各样利好企业的政策,激发市场活力,扩大内需,推动经济的复苏。同时也有利于在国际贸易和全球产业链中增加竞争优势,能够有效推动我国转变发展模式,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第二,全球产业链重新构建。这些出现的新特点和趋势推动我们要重新思考全球产业链的布局和安全性。要发现这种产业链的缺点与不足,及时解决因为疫情产生的问题,重新合理安排产业链,保证产业链能够切实有效发挥各个产业链条上的经济潜力。防止将某一产业的形式集中到某一个地方,防止产业链在运转的过程中断裂,所以要坚持优化产业链和发挥出产业链的实际作用,以真正契合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第三,我国经济具有内在优势。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经济发展潜力大,工业基础好以及工业体系健全,这使我国在全球经济的竞争中具有内在优势和前提条件。同时我国具有巨大的市场主体,市场需求基础较好,中国的经济是世界经济的主要贡献主体,具有强大的生产能力,拥有最完备的工业门类体系,人口规模大,相对应的拥有庞大的市场规模、市场需求,这为建立国内统一大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

3. 政府干预经济法治化的必要性

面对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机遇和挑战,政府必须切实准确地发挥看得见的手的调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逐渐形成干预法治化规范化的模式。实现政府干预经济的法治化,规范政府的干预行为,对于推动我国经济在疫情大环境下实现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疫情的影响实际使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丧失了原本的功能,没有发挥出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进而会使市场丧失其具有的资源配置的作用。市场配置失灵则会放大市场的滞后性和盲目性,这个时候就需要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去弥补市场配置失灵的弊端,及时调控,及时发挥看得见手的作用。

第一,有利于抑制政府冲动干预经济的行为。虽然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但是由于封建思想的一些传统观念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发挥着影响,传统思维对中国公民的现实政治经济生活依然产生着重要影响,人治思想仍然被很多人所接受,仍然是法治建设的最大阻力。社会中各类型受众群体不可避免的被这种传统思维影响。这种不良观念不可避免的成为政府干预经济权力过度使用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我国国民收入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人们对于在经济社会体系中的政治权利和政府干预的合法性缺乏应有的重视,甚至认为这是与自己无关的权利。人们更加关注的是与自身息息相关的经济利益,对于国家法治化建设中出现的一些现象,虽然其间接影响着公民的生存环境和政治环境中,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却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去监督政府行使干预职能的规范性。同时由于目前我国的国民素质还有待加强,国民的法治意识还比较淡薄,维权意识和对法治的认识还不够深入。因此,虽然相关的法律及制度能够保障我们监督的权利,但由于公民缺乏足够的法律意识以及社会还没有形成广泛的法治氛围,导致这种机制得不到有效贯彻 [3] 。

第二,政府权力扩张导致权力寻租风险增加,需要加强法治化来抵御风险。由于政府干预经济的执行者是政府官员,而政府工作人员在这个过程中也是会产生私利和寻租问题,实质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可能违法。由于公权力对企业的影响是直接的,甚至可以决定一个企业的存亡,自然而然导致企业主向政府工作人员行贿的现象出现。因此企业会通过不正当手段寻求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中获得相关利益,这就为政府工作人员产生个人私利以及通过权钱交易获得经济利益提供了机会。如果对政府的这种干预行为不加规范和制度化,可能导致政府干预经济的这个过程违法,给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这种恶性循环导致社会的资源配置不合理、不公平,导致一些人可能对政府失去信任或者导致心理不平衡,这种失衡最终可能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增加,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

第三,政府干预经济的法治化能够促进法律对政府干预行为的规范。法律具有至上的权威,无论是政府还是公民都应该符合法律的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律公平性的重要体现。法治的原则决定了经济法的核心任务在于双重防范,即防范国家经济权力和私人经济权力滥用对公民经济自由权的侵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国方略已经写入宪法,所以政府干预应该法治化是符合宪法和人民利益的。这个过程一方面要打击社会中破环经济稳定的因素,一方面规范政府强调法治化,保证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合法合规合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活力和我们社会主义政府的优势都被有效发挥出来。

4. 当前政府干预经济法治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政府是行政主体,具有执法权力,政府的任何行为都会对经济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不可避免的会损害企业以及公民的私权利。所以要保证政府的这种干预行为是依法和合法合规的,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的利益。但是实现政府干预经济的法治化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第一,地方政府过度干预影响经济发展。政府的不正当干预必然会导致经济活性的降低,营商环境的不公平,最终导致经济下行、内需减少、消费降低。面对全球疫情的诸多不确定性,一些地方政府为了避免疫情风险的增加,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通常会采取过于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地方经济内生动力不足,甚至干预本应由市场决定的订单和生产资料分配,最终影响经济的正常发展。

第二,宏观调控基础理论研究不足。宏观调控一直是世界各国调整经济的有效手段,但是目前对其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和细化。甚至没有形成单独的宏观调控的法律,只有宏观经济相关的理论,并且基本是建立在西方的历史背景之上的,所以研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理论非常重要,但是目前的现状是对相关的理论的研究还不够充足,要结合我国的实际和国情,结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经济特征,归纳总结适合我国的宏观调控理论是应有之义。

第三,相关立法和干预程序尚不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干预经济行为规制立法迅速发展,已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规范。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社会中出现了新的问题和特点,面对新的经济形势和经济特点,相关的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尤其是对宏观调控的立法不完善,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这也给政府过度干预或者违法干预创造了条件,所以要不断完善法律,推动政府干预法治化,杜绝寻租现象的出现,保证宏观调控有法可依,用制度推动,这才能保证人民的利益 [4] 。

5. 实现政府干预经济法治化的对策

第一,要明确政府干预经济的标准界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重点要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所以政府干预经济要慎之又慎,保证干预是恰当必要的,干预要有标准和界限。所有的过程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以及干预到何种程度都需要明确准确。宏观调控的过程不仅需要政府参与,同时应该有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参与,进行法律监督、政府执法监督等,保证政府的干预完全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同时要健全听证等活动,进行科学决策,需要干预经济的时候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保证政府干预经济合法、科学、公正。

第二,积极加强基础理论研究。科学的理论是能够指导实践的,理论与实践是紧密联系的,加强政府干预经济的理论研究能够保证政府干预经济的实践过程更加科学、合法。组织专家学者通过调查研究的方法,理清当前政府干预经济存在的问题,为理论研究提供材料支撑。对比研究西方宏观调控的理论现状,分析利弊,为我国研究提供借鉴和思考。研究我国政府干预经济的特点和特色,逐渐形成符合我国实际、符合历史、符合国情的相关理论。尤其是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之下,推动宏观调控的理论研究、法治化研究对我国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以及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都有重要作用。

第三,完善政府干预经济法律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法定程序。政府行使干预经济权力的过程中,干预法律及政策的制定程序是前置程序,是保证过程合法合理的第一关。政府的宏观调控应该由谁负责,由谁推动执行,以及对干预结果的评估和干预对象的申诉等程序应该合理制定、严格执行。保证在每一步程序中可以由政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后期的干预是合法合规的,将风险解决在开始的时候,减少社会的经济损失,保证经济的平稳运行。因此,规范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不仅要明确政府干预经济的界限,更要规范政府干预政策的制定程序,只有通过多种方式的规范才能保证政府干预经济的法治化。要健全政府干预经济的违法责任预防和追究机制。面对后疫情时代的经济挑战和机遇,经济下行压力大,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和时间都比以前更多,所以政府干预经济需要找到经济发展和疫情防控的平衡点,对于不作为、乱作为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通过相应的制度机制进行预防和追究责任。要重视涉及政府干预经济的案件,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化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监督,保护市场主体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同时对于政府乱作为、不作为进行法律层面的追责,扩大法院对于政府干预经济的受案范围,强化对政府干预经济立法及其一般性规定的司法审查 [5] 。

6. 结语

后疫情时代全球的经济下行,经济发展疲软,不可避免我国也受到影响,在这种背景下,政府的宏观调控尤为重要,政府通过宏观调控这种干预经济的方式进行资源的配置和整合,有利的避免了市场经济的弊端和失灵情况,保证经济的平稳运行和市场主体的平稳,但是这种过程要保证依法依规,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要合法合理,通过各种方式的合力使这个过程形成法治化,这也是依法治国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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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长友, 吴文平. 政府干预经济行为法治化之探究[J].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 35(4): 83-88.
[5] 武汉大学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应急研究专项课题组. 重大疫情下政府经济政策法治化研究——基于市场决定理论与新冠肺炎防控实践[J]. 法律适用, 2020(13): 8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