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视域下水滴筹等网络慈善的法律问题探究
Research on the Legal Issues of Internet Charity Such as Water Drop Fund under the Internet Perspective
DOI: 10.12677/OJLS.2023.114393, PDF, HTML, XML, 下载: 209  浏览: 312 
作者: 钟娇娇: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余庆云: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关键词: 慈善法网络慈善慈善平台的乱象及成因水滴筹Charity Law Online Charity The Chaos and Causes of Charity Platforms Water Drop Chips
摘要: 互联网数字技术的普及,为慈善的转型升级提供了技术支撑,也为慈善提供了最为简便、普适的渠道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大众生活水平和道德素质的进一步提高,为“互联网 + 慈善”的新型慈善模式提供了发展的前提和机遇。在网络慈善方兴未艾的当前,我们既要注重其为社会带来的切实福利,也更要关注其发展过程中的乱象,关注水滴筹等网络慈善平台在运行、监管、实践等方面存在的技术规范、管理规范的难题,根据其存在的乱象及成因探求化解难题的路径,以期能更好的发挥“互联网 + 慈善”的红利,凝聚信任,救穷济危。
Abstract: The popularization of Internet digital technology has provided technical support for the transformation and upgrading of charity, and also provided the most simple and universal channel and broad development space for charity. At the same time, the further improvement of people’s living standards and moral quality provides the premise and opportunity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ew charity model of “Internet + Charity”. In the current rise of online charity, we should not only pay attention to the practical benefits it brings to the society, but also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chaos in its development process, pay attention to th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and management standards of online charity platforms such as Water drop Chip, and explore ways to solve the problems according to their existing chaos and causes, in order to better play the dividends of “Internet + charity”, condense trust, and save the poor.
文章引用:钟娇娇, 余庆云. 互联网视域下水滴筹等网络慈善的法律问题探究[J]. 法学, 2023, 11(4): 2743-2748.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4393

1. 前言

根据CNNIC发布的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为10.67亿,同比增加3.4%,互联网普及率达75.6%,“互联网 + 慈善”也随之蓬勃兴起 [1] 。或通过水滴筹、轻松筹等网络慈善平台,或通过知乎、微博、哔哩哔哩等其他公共社交平台进行个人求助,颇多家庭切实得到了援助,走出了困境。网络募捐数额占全国社会捐赠总量的比例从2013年的0.4%上升至2019年的4.1% [2] 。数字技术与慈善事业的深度融合,让互联网公益在2021年取得“双百亿”亮眼成绩。根据2022年中国互联网公益峰会发布的数据显示,近三年来,每年都有超过100亿人次点击、关注和参与互联网慈善,2021年,通过互联网募集的善款接近100亿元。1由此可见,互联网慈善巨大的影响力和公众参与度。但是与此同时,虚构事实、诈取慈善捐助等乱象等又时有发生,罗尔救女被指炒作事件、水滴筹“扫楼式”推销事件、还有B站抗癌up主虎子的后半生身患癌症请求援助却被发现开宝马、频繁高档消费……类似事件层出不穷,对于社会慈善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损害,社会公众对于加强网络慈善环境监管的呼声日趋强烈。于是2022年向社会公布《慈善法修订草案》对慈善领域的乱象和新兴现象进行规范,基本搭建起了募捐平台制度的框架,为水滴筹等网络慈善平台提供了指引。

2. 网络慈善概述

现行的网络慈善行为从法律意义上讲,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根据我国《慈善法》规定,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水滴筹等平台性质上就是民政部门指定的慈善信息发布平台,而非慈善组织,其本身并不具有慈善募捐的功能,只是营利法人创立的、作为信息发布中介的网络技术平台 [3] 。而当前盛行的通过网络慈善平台发布求助信息、获取社会援助的慈善模式,不属于受到慈善法管控的慈善募捐行为。就此,可将网络慈善行为分为两类:狭义上是由慈善组织进行的网络公开募捐,受到《慈善法》的管控。广义上是个人利用慈善平台、社交平台的影响力和公信力,进行的网络众筹行为,帮助者和求助者之间的金钱、物质援助属于赠与性质,目前在《慈善法》领域内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3. 网络慈善发展乱象及成因

(一) 发展乱象

1) 网络慈善求证难,诈捐行为时有发生

网络慈善低门槛、难求证的特点使得网络慈善成为了部分人获取骗取社会爱心、诈取不义之财的渠道。一方面,被救助者通过在网上购买几张虚假病例、编造一段凄惨的家庭背景、放上几张假图片就可以发起网络求助,而不明真相的网友们往往很难对这些看起来有模有样的虚假信息产生怀疑,也很难对其真实性进行求证,从而落入假慈善的陷阱,被骗取财产的同时,爱心也被虚假求助所消费。另一方面,水滴筹等网络救助平台对于被救助者提交的相关资料的审核采取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的方式,导致假病历、假报告已经发展成为了一系列的地下产业。如2020年轰动一时的南宁诈捐事件2中,大学生黄某的父母称黄某病重家中无力负担高昂的医药费,通过水滴筹发起爱心求助,凭借一段令人潸然泪下的言语描述就使网友于数日之内筹款25万元用于治疗,却在出院后炫耀家中有豪车、住豪宅,甚至对一众爱心人士恶语相向,表示不稀罕区区几十块的捐款……把善良当作取款机,置社会信任于不顾,类似的事件时常见诸报端,严重损害着人们的慈善热情 [4] 。

2) 平台间恶意竞争,助长慈善乱象

用户数量关系到网络慈善平台身后公司商业计划的运行,部分平台为了扩大用户数量,要求员工进入医院,进行扫楼式推广 [5] ,蛊惑病人和家属向社会发起求助。甚至为病人提供各种求助故事模板、虚构煽情故事背景、怂恿其虚报医疗所需费用等,而不论其家境是否需要、病情是否严重,致使社会慈善资源浪费,也降低了爱心人士对于网络慈善的信心。部分平台之间还存在恶意竞争,为了招徕用户,业务员间甚至大打出手,严重影响了人们对于网络慈善的信心。

3) 平台营销过度,损害慈善氛围

娱乐化是网络的固有属性之一,网络慈善也不可避免的受到泛娱乐化的影响,在恶意的炒作和营销下,公民个人隐私被侵害,社会慈善氛围沦也为了少数人博取流量和热点的牺牲品 [6] 。某自媒体平台发文造谣称身患视网膜母细胞瘤3岁女童王凤雅的父母,重男轻女,将为女儿众筹的15万元善款挪用为儿子治疗兔唇,使其不幸离世3。该文利用社会大众对于“诈捐”“重男轻女”等话题的关注,在几个小时之内就登上知乎、微博热搜,使得王凤雅和其父母、爷爷都深陷大众舆论的漩涡,不堪其扰,直到当地政府、警方介入调查后,谣言才得以澄清,;白血病女孩罗一笑的父亲罗尔曾牵动整个社会的爱心,短短时间内筹措了200余万善款,却被接治女孩的医院证明,需自付的治疗费不过三万余元,而一场爱心接力只不过是有车有房的父亲罗尔受到金钱诱惑和商业公司导演的炒作骗局4……一场场营销把本该严肃、纯洁的慈善援助转变成了扰乱社会秩序、诱发社会矛盾、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闹剧。

(二) 网络慈善乱象的成因

1) 慈善平台内部原因

① 网络慈善平台运营与管理模式存在弊端

水滴筹等既不同于传统模式的非营利性慈善组织,也不同于纯粹的商业公司。水滴筹等慈善信息发布平台具有“商业 + 慈善”双重性质 [7] 。第一,它们是企业营利法人的业务板块之一,并非完全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第二,它们承担着社会公众凝聚爱心、塑造风气的公益职能。慈善平台利用公众对于用户发布求助信息的关注以及对于公益事业的热情,在进行慈善的同时,进行商业活动。以水滴筹运营模式为例,平台通过帮助求助者发布求助信息,从而吸取更多社会关注,积攒人气和流量,提升企业形象,再通过向广大的用户资源推销商品和保险等,获取经济利益。公益规模越大、平台用户越多,其商业受众越多,经济收益越大。理论上,公益与商业实际上是双向促进的过程。然而就是受其商业属性限制,类似平台往往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商业产品的开发和推广中,对于不赚钱的公益领域,就很难投入资金和人力成本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把控,这就给了别有用心之人可趁之机,从而给社会信任造成负面影响。

慈善平台是营利法人的公益业务板块,但不能按照纯粹的商业模式进行运作。水滴筹等平台对于员工进行末位淘汰制,将员工拉拢的病人、用户数量、筹款金额作为考核的标准,这就逼迫着员工不择手段的达成业务量。“扫楼式”进行地毯式推广,不管病人实际需不需要社会援助。或者诱导病人虚构病例、隐瞒财产而博取社会同情,以期获得更多援助,平台员工为争病人大打出手之类的事件才时有发生。长久以来,类似平台的商业属性成为被众多学者诟病不已的地方,但是商业模式驱动下的网络慈善平台和传统公益相比,也有其优势之处,有利可图,平台才会维系和优化、推广求助渠道,“商业 + 慈善”新型模式无疑比单纯的公益有着更为强劲的发展势头 [8] 。但是这一模式的根基毕竟是社会公众对于慈善平台的信任,维系公众信任就成为了网络慈善平台运行的立足点。本末倒置,只会渐渐的透支公众信任,火热的业态和社会慈善氛围也难以维系。

基于水滴筹等网络慈善以上两种属性,亟需找准慈善平台的定位,厘清网络慈善的运行管理边界,探索出与慈善平台的特点相契合的运作模式。

② 平台缺乏明确的监管机制

目前法律体系中,对于平台的监管义务并无详尽规定,平台的监管义务散见于各个平台的用户协议中。仅以水滴筹平台为例。在水滴筹《用户协议》第一条、第四条中明确表明,水滴筹仅是为发起人、求助人、收款人、赠与人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渠道,平台不是赠与合同关系中的任何一方,要求赠与人自行判断求助信息的真实性。对于求助项目的审核,协议中仅规定平台会采取必要措施对于求助项目进行审核和监督。而对于如何监督、审核细则和标准等语焉不详,对于监管结果也不负实际上的法律责任。慈善风险由爱心人士自负。而一旦发生诈捐、欺骗事件,就会对互联网络慈善生态造成难以挽回的恶劣损害。

水滴筹之类涉及公共利益、对于社会风向具有重大影响的平台,通过慈善流量获取利益的同时,就已经成为了民法中“居间人”的法律地位 [9] ,理应承担有效监督、切实核查的责任,并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以规范其监督行为,倒逼其履行监管义务、规范经营行为。通过用户条款规避法律责任,放任虚假信息流传,诈取公众信任,无疑是极其短视的做法,既不利于塑造平台形象,影响其自身的商业运作,更会对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造成恶劣影响。

2) 外部环境原因

① 现行《慈善法》立法规范的不健全

我国《慈善法》第二十三条对于网络慈善虽有涉及,但该规定只适用于慈善组织进行网络募捐这一狭窄的领域,对于利用网络慈善平台进行的个人求助行为,却并不在《慈善法》的效力范围之内。一方面,现行《慈善法》体系对于网络慈善平台的权利义务范围、法律责任的承担、监督管理机构等规定严重缺失,商业性、自发性、盲目性等慈善平台本身的局限就导致了慈善平台放任自流,平台本身的《用户协议》就成为了平台规避监管责任、逃避法律风险、助长虚假慈善的武器,对于造成网络慈善乱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另一方面,网络个人求助中求助者的资格认定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筹款使用规范、诈财风险管控、社会监督渠道等必要规范也处于现行慈善法鞭长莫及的地带。对于帮助者的监督方式、维权渠道也无明确规定。对于网络慈善中,诈捐、挪用善款、恶意炒作等涉及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也缺乏明确的界定和相应的惩戒手段。网络慈善亟需完备的监管细则和配套法律体系,以此规范网络慈善中各方主体的行为边界,为网络慈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② 监督渠道不完善,缺乏及时有效的反馈

网络慈善的显著特征为参与主体众多,单笔援助金额较小。不同于受到多方监管的地震等自然灾害的慈善募捐过程,网络慈善中,求助者为了减小压力,往往会隐瞒家庭财产情况、虚构故事背景以骗取同情。帮助者往往只能通过网络上的只言片语判断求助信息的真伪,对于求助人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却很难付出成本进行求证。

现行网络慈善行为监督渠道并不健全。相关部门针对个人求助等形式的网络慈善也没有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普通公众以至于平台本身对于求助者的财产情况、银行账户信息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内容无权查证,对于求助者的真实财产状况、求助事项、善款的使用明细等至关重要的内容难以进行有效跟进和公布。传统的媒体监督、舆论监督等手段也难以覆盖日益增加的社会慈善体量。现存制度和体系下,求助者、施助者、平台三方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平衡状态 [10] 。看到求助不敢捐、捐了不敢信如果成为大多数人的心理共识,无疑会大大挫伤社会慈善的积极性。

4. 网络慈善完善建议

(一)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将网络个人求助、网络众筹行为明确纳入《慈善法》的管控之内。对于求助人发起求助的资格、程序、权利、义务、法律后果等进行明确规定。同时通过出台专项立法,加强对于网络慈善信息发布平台的资格认定,严格落实网络慈善信息平台的主体监督责任和义务,明确其享有监督权的具体事项和内容,保障公民隐私权不受非法侵犯,并对其管理失范、监督失序的行为确定法律后果,通过罚款、行政处罚等手段警示平台切实履行监管义务。同时,对于网络慈善中可能涉及到的非法集资、诈捐、侵犯公民隐私等可能涉及犯罪的行为,进行明确的法律定性和入刑,为肃清违法乱象、整治网络慈善风气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同时对于出现类似违法行为后,求助者、平台、金融机构等各方需要采取的挽救措施、法律责任的分担等也需进行明确的规定,以形成以法律为基础的危机补救机制,切实保障各方利益。

(二) 建立多元化的监督渠道

1) 设立专门性的监督机构

可以由民政部门设立专门的网络慈善监督机构,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参与到网络慈善的监督过程中。由于网络慈善涉及到公民隐私权、财产权等敏感问题,作为民间机构的网络慈善平台没有权利对其进行核查、甄别,此时就需要公权力机构介入,作为守门人,兼顾信息安全和监督职能。该机构可以由各级政府中民政部门的人员兼任,也可以单独选任,以此减小财政支出和人力成本。该机构职能之一是通过与医院、学校、社会保障部门、居委会、村委会等建立统一的信息沟通平台,对于网络慈善平台接收的求助申请、求助信息中平台难以审核的部分,通过各方信息的上传沟通,进行综合判定,并出具判定依据和意见,以此提高平台监督的能力和效率,减少诈捐等违法乱象的发生。职能之二是负责对于网络慈善平台的监督。包括平台吸纳资金的流动、监管义务是否履行、平台用户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等各个环节的监督。除此之外,该机构可以建立网络慈善平台评级体系,由其根据平台运行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和社会功效,进行平台级别的升降,或撤销平台网络慈善信息发布资格,并公告社会,以敦促平台切实履行职责。职能之三是承接社会公众对于求助信息的举报和验证工作,并对社会舆论重点关注的事件调查结果进行公布,以减小社会争端,肃清慈善氛围。从组织机构上形成政府、平台、用户三级联动的监督机制,以期能够及时洞悉骗局、减小损失。

2)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

由于小额援助的特性,大部分捐助人很少有意愿浪费精力去仔细对于求助信息进行深追跟进监督,而平台有限的监督能力又难以保证监督效果,部分和求助者相近或者熟识的公众对于求助人的真实情况、家庭条件等往往更加了解,更容易发现虚假之处,此时他们的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可以通过在专门机构建立举报通道、网络平台增加匿名举报窗口、对于举报人提高平台用户等级等手段,促进社会公众对于网络慈善的监督。调动社会公众参与到网络慈善的监督过程中,对于减小平台监督压力、提高监督效果、维护网络慈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 加强同行业间的监督

“互联网 + 慈善”的新型商业模式虽然具有广阔发展空间,但是对于同行业竞争者而言,业态竞争压力还是显得尤为巨大,鼓励行业内部互相监督,促进良性竞争无疑就成为了帮助平台规范运营行为有效的手段。其一,同行业竞争者对于行业运行有着更深的了解,社会一般人士难以发现的平台运营违规之处,对于同行业竞争者而言往往更加容易发现。其二,流量是互联网络慈善平台经营的重要依仗,将行业竞争和平台评级进行挂钩,违法违规者降级,优化服务、合法运行者晋升,并对社会公布,引导社会公众以口碑促流量,倒逼平台提升运营水平。通过行业监督来优化“商业 + 慈善”的新型经营模式。

5. 结论

网络慈善是互联网时代蓬勃兴起的慈善方式,我们要更加客观、理智的分析利弊,既要看到“商业 + 慈善”新模式具有的显著活力,又不能忽视当前面对的法律缺失、慈善乱象等一系列问题。采取积极主动的方式,在完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通过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的多方合作互动,建立技术和信息的有效连接,发挥商业模式下平台的创造性和公益性,尽量规避商业性质、娱乐性质为慈善带来的浮躁、虚假的冲击,增加社会大众对于网络慈善的热情和信心,切实促进网络慈善的发展,增加社会福利。

NOTES

1来源于2022年中国互联网公益峰会。

2来源于搜狐新闻,https://www.sohu.com/a/243497794_117390。

3来源于搜狐新闻,https://www.sohu.com/a/236665013_769075。

4来源于人民日报《罗一笑,你给我站住!真相,你也给我站住!》评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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